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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英文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4-682554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8 16:30: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文物保护英文

How to protect cultural relics? When talking about protecting the cultural relics, I think the following aspects may be focused on.Firstly, we should improve people’s awareness of protecting cultural relics, letting people know that destroying them means destroying ourselves.Secondly, the government should shoulder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them, and if necessary, laws should be made to punish those who destroy them on purpose.Last but not the least, as a student, we can help to raise money for the work on cultural relics.In conclusion, only with our joint effort can we protect the cultural relics.inChina,there is remarkabl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relic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and there are different points of views on how to treat and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two.This paper starts with important significance of historical relic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raises the view that developetoursim would benefit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relics while in the meantime,brings some negative influences to the protection work that can't be ignored.therefore,we should rationally use historical relic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on the premise of the well protection on it,at the same time,stimulate the protection work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oursim,andperfectlly combine protection with utilization.Finally,this paper raises some protecion measures from the aspect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heritage tourism.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当今社会迅猛发展,而各地区所拥有的世界文化遗产更是经济发展的一条快捷通道,在当今我们可以看到无数因为坐拥优秀的旅游点而崛起的旅游城市,如果拥有世界文化遗产不但会带来数以万计的游览者与城市收入,更会吸引更多的投资商,达到经济发展的目的。但是如今不少世界文化遗产已经遭遇“过度开发”,即不是可持续发展的,破坏性的开发;例子也已经数见不鲜,借用九寨沟拍电影时所造成的破坏,长城上随处可见游人所刻的到此一游,这些都是旅游或者投资开发的弊端。那么如何平衡旅游开发与世界文

▲被剧组破坏的九寨沟自然景观化遗产保护这二者的关系呢?我们或许可以从国外的经验中借鉴一二。

It is high time that we should place some regulations to protect tourist attractions.The primary proposal came up in my mind is that, local government should carry out more rigid laws banning misbehavior in tourist attractions such as doodling and spitting arbitrarily.In the second place, it is undeniable that restriction on the number of tourists can make a difference.Keeping the flow of visitors under control will undoubtedly exert beneficial influence on cultural heritages such as the Forbidden City and the Great Wall.Last but not least, the rising awareness of acting morally is also a necessity.Only with more citizens attaching crucial significance to the living condition of tourist attractions can we solve

第二篇: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技术是一门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包括文物制作、保护以及与防治有关的科学技术、材料性能、操作工艺和各种勘察、检测等。

木质文物由于年代久远,本身耐久性差,易受自然因素(物理、化学、生物损害及腐朽菌、虫)的侵蚀,使木材强度降低甚至损坏。另外社会因素如战乱或认为破坏也会对文物造成损坏。对木质文物进行科学处理,使木材免受损害,可以达到延长木材使用寿命的目的。

木质文物保护中的影响因素:

1、生物性损害

(1)动物性损害 蛀木害虫危害木材主要是它的幼虫在木材中取食、生长蛀蚀出大小不同的孔道。蛀木害虫包括天牛、白蚁等

(2)微生物损害 真菌可以使纤维素、半纤维素降解,木质素提高,腐朽木材因而呈现褐色或白色。细菌对木质文物的损害较大,细菌将细胞壁侵蚀成孔洞状,且细菌生命力顽强现发现的主要细菌有丁香假单胞菌、自养水螺菌、肠杆菌属等。

2、物理性损害 气候、光、含水率都会造成木材的损害。

3、化学性损害

各类酸、碱盐溶液、金属和气体等都会对木材造成影响,严重是可造成古建筑和木质结构的不可逆转的破坏。保护措施:

1、物理防腐 由于在某些古木质文物、古木建筑的保护和修缮中,木材防腐剂限制使用,使用物理方法也能达到消灭蛀虫的效果。检疫辐射处理利用离子化能照射有害生物,防止有害生物扩散传播将其杀灭。常用的离子化能有γ射线、x射线、微波、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线等。γ射线可以有效杀死害虫的不同发育阶段的虫体,原因是γ射线可以使蛀虫的新陈代谢紊乱而死,x射线由于木材的过滤作用而不能有效杀死害虫。

2、生物防治 利用生物或生物技术杀灭害虫的方法。如以虫治虫、以生物治虫等。生物防治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可以避免对环境的污染。目前二氯苯醚菊酯、三氯杀虫酯、杀灭菊酯、氯菊酯和氟氰菊酯等对治白蚁有效。

3、化学防腐 利用化学药剂保护木材的方法。

4、化学加固 利用加固药剂使木质文物免受菌、虫、机械伤害,使木材的强度、尺寸稳定性、防腐和抗虫能力得到有效增强。

5、无损检测技术应用于木质文物的保护 对古建筑结构维修和保护时,在维修前读木质结构的保存程度、可靠性和安全性作出评价,这一要求可以通过采用无损检测技术检测木结构的残余强度和木质构件内部缺陷位置而得以实现。目前我国采用肉眼和锤子敲打来判断结构部件有无空洞或腐朽。

6、熏蒸剂处理 熏蒸处理是目前普遍使用的一种化学方法,常用的熏蒸剂有环氧乙烷、溴甲烷、硫酰氟等。环氧乙烷一般与二氧化碳或氟利昂混合使用,混合比例为9:1,其能破坏DNA中核酸物质,阻碍害虫生理化学反应和新陈代谢。溴甲烷使疏基类化合物烷基化,对细胞中正常生化反应造成破坏,利用溴甲烷熏蒸不仅能消灭各种螨虫还对细菌真菌有一定的杀灭作用。硫酰氟能破坏生物体磷酸的平衡,抑制氧气的吸收,阻断虫体内贮存脂肪的代谢作用,使之无法获得生存所需充足的能量而死亡。

目前文物保护存在问题:

1、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由于有些地方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比较淡薄,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文物损毁严重。

2、基建过程中,损毁文物现象严重,文物保护意识淡薄。目前一些地方不能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文物保护,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刻意规避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工程施工,造成文物损毁消失。文物修缮“好心办坏事”现象也时有发生。有些人随意并私自修整、装修文物、擅自改变文物现状,恢复原状较为困难导致大量的珍贵历史文物被破坏。

3、文物部门建制低,执法力量单薄,文物保护工作有时难以开展。由于建制低,文物部门提出的文物保护合理化建议有时根本不被相关部门所重视,且文物保护相关法规不完善,文物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实施。

4、资金短缺,保护工作难以施展。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然后在文物保护经费经常只能对濒临损毁文物进行抢救性抢修,就目前而言,如果没有外来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很难拿出足够的钱满足各项事业发展。、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矛盾。一些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来衡量文物的价值。

解决措施:

1、加大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单靠文物部门的力量,难以对其实施全覆盖、全日制的有效管理和保护,更主要的是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集中开展对文物知识及文物保护的意义、目的、要求的宣传。同时,要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与反面“曝光”相结合,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文物保护知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爱护文物、自觉遵守文物法规的浓厚氛围。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各界的重视,加快形成文物保护的整体合力。文物部门在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多向地方政府请示汇报,多与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联系沟通,建立起一种纵横联系、密切协作的机制,以赢得各方的配合支持,共同推进文物保护工作。

3、加大对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虽然每年地方政府都投入大量资金来进行文物保护工作,但是,这远远不能满足现在众多文物保护的要求,致使许多急需维修的文保单位和文物点因资金紧缺而无力实施维修。我们只有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要求,严格按文物法办事,加大对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认真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将文物事业经费确定一个占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固定比例,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这样,才能使面临即将损毁的文物能够得到及时的抢救性整修和维护,使文物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4、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的能力和水平。文物保护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现有工作人员大多数都是中途调入,专业知识相对较弱,队伍结构亦不尽合理。随着当前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我们必须按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公开选拔人才,引进人才,建立完善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充分调动文博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尽快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又能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高素质文物工作专业队伍。

5、树立“两手抓”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利用的互动关系。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保城乡建设不破坏文物,并把文物工作与旅游事业紧密结合起来,对可持续发展的文化遗产旅游产业进行深入探讨,建立合理的旅游效益。

第三篇:文物保护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6月30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自1994年9月7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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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石窟寺、石刻,以及传统特色街区、地方标志性建筑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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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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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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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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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业余文物保护员。

??第四条 建设、规划、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费、文物维修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逐年有所增加。

??在城市公用建设、园林建设中,涉及到文物保护、维修的,其保护维修经费应当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六条 本市的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公布,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

??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标志说明,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落实专人管理。

??第七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省文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方案,报原公布机关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批准。

??第八条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史迹,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文物保护点的撤销,应当经原公布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密度等应当与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由非文物管理部门使用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委托代管协议或使用协议。使用单位应当负责该文物的经常保养、维修和安全工作。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限期搬迁。

??第十一条 对已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由所在地县(市、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制订,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史迹的,应当有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加会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行规划控制,并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详细规划和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或街面装饰等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应就地保护,并由建设单位会同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建设。

??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对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原公布机关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所需迁建费由建设或生产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因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需要迁移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点和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无偿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迁建或保存。

??需要迁移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内的单位和居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安置。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馆藏文物

??第十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察或配合基本建设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紧迫情况下,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发掘,并在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报批手续。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四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定,划定重点考古区。在重点考古区内进行基本建设,建设单位须取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下文物勘探试掘完毕通知书》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地下勘察和考古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其地下文物仍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过程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古文化遗址、重点考古区的,其土地开发使用方案的拟定,必须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如确需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用途或保护规划的,应当征得上级文物、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在基本建设施工或生产中发现文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发掘。

??第十七条 属国家所有的文物藏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其他行政部门保管的文物,应当移交给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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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专用的文物藏品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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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确保文物安全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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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健全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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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不得提供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服装、道具使用。藏品的出馆、复制、拓印和拍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应当按其级别,分别建立藏品档案,并禁止出售或私自赠送。

??第四章 文物市场和流散文物管理

??第二十条 文物商品购销活动,由国家或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经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划定的文物监管物品,允许在文物市场上流通。

??各县(市、区)组建文物监管物品市场,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其销售物品应开列清单,经省文物鉴定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文物鉴定组鉴定后,加盖监管标识,在指定场所销售,并接受当地文物、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文物市场稽查员,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稽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盗掘、盗窃、走私和非法经营文物、文物监管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中,没收或追缴的文物及文物监管物品,应当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外贸、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供销社、旧货市场、典当行、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对收购的各类古旧器物、历史货币、书画、碑帖、革命文献、手稿、书刊等,在发运、出售、冶炼、化浆之前,应当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拣选掺杂在其中的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价收购。

??第二十六条 外国友好城市、团体或个人赠送的礼品,其中属国家所有并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具有一定文物收藏价值的,应当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收藏。

??第二十七条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文物复制。

??第二十八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和境外人员。

??文物出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文物利用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对公众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可以提供参观、游览和科学研究,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必须保证文物安全,不得损害文物。

??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如果需作其他用途,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可以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生产文物仿制品、微缩制品、绘绣制品以及印刷品等,其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文物事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有偿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资料,凡可以公开的,应当有计划编纂出版,并公开发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下列在文物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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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文物受到人为或自然破坏,及时报告或积极抢救、保护、制止,使文物免遭破坏和减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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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国家捐献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图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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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物征集、鉴定、拣选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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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文物市场管理和打击文物走私、盗掘、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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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长期从事文物保护、修复、考古、研究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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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从事业余文物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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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发展文物保护事业有重要创造发明或有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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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现文物及时报告或上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文物得以妥善保护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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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刻划、涂污、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并责令赔偿损失。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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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并追缴非法所得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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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而不按规定标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破坏环境风貌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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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或公安部门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予以制止,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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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使用的文物建筑不履行保养、维修责任或进行破坏性使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维修,逾期不修或造成文物严重损坏的,责令停止使用或限期迁移,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生产、施工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强行施工或哄抢,造成文物损失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生产,赔偿损失,追缴被哄抢的文物,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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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文物、文物监管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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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公安机关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顿或停止开放,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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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或盗窃国家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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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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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名胜古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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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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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的。

??任何组织或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宁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

我国历史上各个时代的人们在生产、生活和社会实践中产生并遗留下来的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包含着特定历史时期存留下来的丰富信息,从不同侧面揭示出一定的历史现象,直观地反映古代社会的真实面貌。它不仅可以弥补文献资料的不足,又是研究没有文字记载的史前社会生产、生活、文化、居住、交通、贸易、人口和婚姻等古代社会面貌的唯一根据,是考古学的传统研究对象,是研究人类历史、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及其发展的可贵实物史料。这些实物史料是人类文明信息的一种储存形式,包含着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艺美术等诸多方面的各种信息,开发利用这些信息资源,不仅能长久地为人类文明的发展服务,而且还会为我们现在进行的科学研究和生产活动提供极有价值的宝贵资料和有益的借鉴。

随着岁月的流逝,本身的材料组成、结构、性能及自身的不停运动及所处的各种外界环境因素的变化,导致和加速了文物材质自身的一系列物理、化学、生物等变化,从而改变了文物材料的结构和性能,使文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甚至毁灭了文物材料自身,使文物真品失去原貌,甚至大批珍贵文物正蒙受着无可挽回的损失。为了使文物长期妥善地保存下去,尽快挽救那些已糟朽腐蚀的文物,尽可能地延长古代珍贵文物的寿命,就必须十分珍惜文物和科学保护文物,否则不仅愧对我们的祖先,也愧对我们的后世子孙。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这不仅是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也是文物保护的基本指导方针。文物保护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研究保存环境对文物的影响,控制环境因素,防止环境因素对文物的破坏,进而研究如何采用新的、性能良好的保护材料和新的保护方法来提高文物抗老化能力,使已遭到损蚀破坏的文物得以抢救保护处理,使文物材料的病害清除,强度增强,重新变得稳定。这种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是作好文物保护工作的依据。

保持文物原貌,即保护或恢复文物的原状,修旧如旧,是文物保护修复的一条基本原则。文物最初制作出来的原始状态,又有千百年历尽沧桑,在各种因素影响下发生变化后的状态,即刚发掘出土时的状态。文物保护中要求保存或恢复文物原状,不可能是文物最初的始态。如一件十分精致的在地下埋藏数千年的西周青铜鼎,表面形成一层铜锈,紧贴于青铜器表面,不仅显示出古代青铜器的珍贵古朴的价值,而且起到保护青铜器被进一步腐蚀的作用。在文物保护程序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就是清除文物病害。要清除病害,防止病害对文物的破坏,首先要调查文物的病害,分析引起文物病害的有害因素,从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损蚀破坏文物的祸根。

文物保护的目的就是以科学理论指导的技术和方法,防止文物的损坏及消除已损文物的病害使文物健康保存。在保护修复中应坚持保存文物原来制作材料、制作工艺、原有的结构和形貌的原则,以保护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体现这些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标记和历史文化信息,严防任何有损文物价值的“保护性”损害行为和事件的发生。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文物保护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手段和方法的不断改进,研究设备的不断更新,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应用于文物保护,大大提高了文物保护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水平。这些是文物保护科技创新的良好基础和有利条件。文物保护只有加强本学科自身的研究,才能有目的、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吸收、引进对文物保护有用的技术和材料,在博采众长的基础上,根据文物质地、性质、保存现状、保存需要等,自主研制适合文物保护特殊要求、性能良好的新材料,简便有效地保护工艺技术和方法,彻底改变目前很多文物保护材料依靠进口的状况。

第五篇: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

文物是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也是资教育人的宝贵资源,保护、管理、使用好文物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下一阶段对“如皋公立简易师范学堂旧址”的保护、管理、使用形成如下计划:

一保护方面。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对现有文物进行定期修缮、维护。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保证现存文物的完好无损;进一步听取文物和古建筑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创造条件对西院进行恢复性修建。

二管理方面。本着严谨科学的宗旨,加强对现存文物的常规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机构,明确职责,加强督查;切实加强文物保护范围内的环境管理,严格限制周边建筑布局;重视文物保护区的消防和保卫安全,做到技防、人防到位,确保万无一失;进一步筹措经费,保证文物修缮、维护之需;完善文物保护相关档案资料,逐步形成电子文档。

三使用方面。本着资教育人的目的,充分发挥现存文物的社会功能。组织人员对与文物相关的文史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多方搜求,对与主体文物相关的其他文物小件进行摄像复制,进一步充实、丰富校史馆存信息,建成开展校史校情教育的重要基地;待国家级文物单位申报成功后,报请国家教育部在我校成立“中国近代师范教育博物馆”,对传承师脉、展示师史、激励师魂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现存文物研究和信息资料的建设,不断挖掘、丰富现存文物的历史价值、美学价值、科学价值和文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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