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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4-684410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9 16:14: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南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湖南中医药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医学、理学、工学、文学、管理学等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院系、教务处、校学位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为:院系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进行复核,由教务处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校对审查通过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与设计),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本科专业毕业证书,且最终平均学分绩点≥2.0;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 对修读双学位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主修专业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同时修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2.0者,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六条 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取得成人教育本科专业毕业证书,并通过湖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学校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课程考试,同时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一、三款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毕业时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而做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本科专业毕业证书者;

(二)在修业年限内违反考试纪律,有考试舞弊行为者;

(三)在修业年限内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八条 对属于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学生在结业后2年内达到毕业要求,在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时,如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可同时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其学士学位证书的发证时间按授予日期填写。

第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学校可予以撤销并收回学位证书。

第十条 在本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专业境外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开始实施,以往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篇:学士学位授予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各高校成教学院、函授点、远程教育中心,各自学考试委考助学单位:为做好我区2010年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及考试科目

1、成人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和专业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根据《自治区学位办关于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学办字[2006]08号)规定,2004年(含2004年)以后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生,所学专业课程中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者,只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达标者,还需参加申请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3、学位英语参考教材为《新视野大学英语》(外研社出版),考试内容以第二、三册为考核重点,其他语种另行通知。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考生可以免考。

4、专业课程考试为大综合,考试内容含授予学位专业的三门主干课程。

二、报名及考试

从2010年起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考试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3月15日至28日。逾期不予补报。3月31日前各报名点将报名信息及数据报宁夏教育考试院自考处。

2、报名地点:

考生需持毕业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张2寸彩色照片到各学位授予单位教务处报名;自学考试毕业生也可以到各专业委考助学单位进行统一报名。

3、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5月15日。上午9:00—11:00为学位外语考试,下午14:00—17:00为专业课考试。考试地点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

第三篇:南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南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078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门数,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其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表现突出、进步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2、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3、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优秀团学干部称号;

4、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各种荣誉和奖励称号;

5、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自强之星称号;

6、获得校级乙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7、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

第五条:因违纪处分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者;自

愿到西藏、新疆、宁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

受到就业单位好评,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学科的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

生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各门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大学英语成绩为达到要求未能获得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重修大学英语课

程,各门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或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经

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因未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相当级别)考试合格证书而不能获得学位的外

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更高级别的国家统测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毕业时考取

外语学科研究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这类学生若毕业后三年内考取外语学科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为: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要求,由学院、教务

处和学工处(部)审查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

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09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

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训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不含体育课及第二课堂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是更高

级别的考试合格证书;普招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统一规

定成绩要求的85%以上(含85%)或者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成教本科学生获得全省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在处分撤消后获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获得校级甲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

获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自愿到西藏、新疆、宁

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有

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或在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

一年以后三年之内,确已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并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补

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的国家级行业资格证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或重修专业

主干课五门、各门课程及格且平均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第三条第6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

的研究生;或重修大学英语课程,重修后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艺术类

学生为1.7)以上,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予程序为: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逐个审核,提出建议(补)授予学位、不授学位与缓授学位的名单,并注明原因,于每年五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或

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10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

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训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不含体育课及第二课堂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是更高

级别的考试合格证书;普招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统一规

定成绩要求的85%以上(含85%)或者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成教本科学生获得全省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

在处分撤消后获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获得校级一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

获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自愿到西藏、新疆、宁

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有

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的;或在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

一年以后三年之内,确已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并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补

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学科的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取得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国家

级行业资格证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各门

课程及格且平均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第三条第6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

的研究生;或重修大学英语课程,重修后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艺术类

学生为1.7)以上,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予程序为: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逐个审核,提出建议(补)授予学位、不授学位与缓授学位的名单,并注明原因,于每年5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或

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11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

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训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不含体育课及第二课堂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是更高

级别的考试合格证书;普招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统一规

定成绩要求的85%以上(含85%)或者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成教本科学生获得全省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

在处分撤消后获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获得校级一等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

获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自愿到西藏、新疆、宁

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有

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的;或在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

一年以后三年之内,确已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并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补

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学科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取得本科主修专业所在的国家级行业

资格证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各门课程及

格且平均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

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第三条第6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

的研究生;或重修大学英语课程,重修后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艺术类

学生为1.7)以上,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予程序为: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逐个审核,提出建议(补)授予学位、不授学位与缓授学位的名单,并注明原因,于每年5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或

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四篇: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5-22 11:31:51 点击次数:938 来源:

湖工应院政发 [201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二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风尚;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门数,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学习成绩良好,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外,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含1.8)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三)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参加CET-4考试(其中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并且考试成绩排名列前92%以内(按英语类、艺术类、理工类、经管及其它文科类专业,分四类排名)。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 因第二条第(三)款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以上,其他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含2.8)以上者;

(二)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四)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

(五)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者。

第五条 因第三条第(二)款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表现突出、进步显著,且在处分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受记过处分者,毕业当年可授予学士学位;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推迟一年授予学士学位:

(一)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以上,其他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含2.8)以上者;

(二)获得校“三好学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者;

(三)获得校级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者;

(四)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五)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六)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

(七)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者。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六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教务部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逐个审核学生在校历年来学习成绩(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及表现,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细则标准对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查,初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教务部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定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复核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并将结果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报告,待审批后,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个人与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已经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本《细则》从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授予 学士学位 细则

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办公室2012年5月8日

第五篇:学士学位授予文件

宜宾学院文件

宜学校发[2012]21号

宜 宾 学 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被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学员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另行规定。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下设分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2—4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拟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2.审查各院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3.做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做出撤销误授学士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问题。第六条 各院分委员会职责:

1.接受本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审核本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3.根据本细则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呈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4.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出学位授予的有关建议。

6.接受本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申请。

三、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按期获得毕业证。

3.学习期间平均成绩(不含考查科目)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且补考科目(不含考查科目)不超过5科次(含5科次)。

4.毕业论文(设计)经综合考核成绩达70分(含70分)以上;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达到中等(含中等)以上。

5.公共应用能力与专业应用能力达到规定要求:(1)公共应用能力由公共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构成。公共英语应用能力达标,以学校每年根据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成绩划线确定(艺体类学生以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划线确定)。

计算机应用能力达标,以获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文科专业和艺体专业学生)和二级证书(理工科专业学生)为标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全省统测证书都可作为认证。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得省级奖的,其英语应用能力视为达到规定要求。

(2)专业应用能力的内容和达标标准由各院根据本院各专业特点确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6.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八级统测成绩达到学校每年划定的分数线。日语专业学生同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记过处分者。2.考试作弊者。

3.毕业论文(设计)做假者。4.未达到“第七条”所规定条件者。

5.虽获准毕业,但修业期内专业核心课程累计2门及以上补考者(此条从2011级开始实施)。

6.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1.因第八条第1、2款影响授位的,若在毕业前表现优秀,获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或受处分后在毕业前共获得3次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可由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不合格影响授位的,允许延长在校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周,不超过八周),经重新答辩,答辩合格者。

3.因公共应用能力和专业应用能力检测未达到当年规定标准的,毕业后(半年内)可回校参加补测,测试合格者可补授学位证。

四、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应届本科学生毕业前4周(6月初)审查本专业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根据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校学位办汇总各院材料并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和材料,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到会,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因特殊情况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的,由申请人向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明确的决定后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做出决定,校学位办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通报各委员。其他时间不再单独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交院办公室。

第十五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议或决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或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由院转交学生本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有意见分歧,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仲裁。

六、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校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有打印错误,须经院办公室审查,院主管领导认定签字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换发,原证书返回校学位办封存。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无论何种原因遗失,一律不补发。

七、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在毕业典礼大会上宣布。

第十九条 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宜学院发[2006]7号文件《宜宾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及学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释和处理。

宜 宾 学 院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 细则 宜宾学院 2012年6月21日 网发

湖南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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