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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精选5篇)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24-807480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2 19:11: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北科技学院学位授予规定

湖北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各种教育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优良,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平合理。

第二章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我校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要求,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同时完成各实践环节学习,学习成绩良好,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外,平均学分绩点2(含2)以上(平均学分绩点是将分数换算为绩点,之后按学分加权平均分方法计算。90-100以上算4分,85-89算3.7分,80-84算3.3分,75-79算2.7分,70-74算2.3,65-69算1.7,60-64算1.3,60以下0分,补考或重修成绩一律以60分计算1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课程学分=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4、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毕业考试)和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好以上;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者(符合第七条者除外);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3、在修业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或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4、外语考核达不到学校规定者;

5、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而延长学制者;

第七条不符合第六条第3、4点本科毕业生,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受处分后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2、在校期间署名湖北科技学院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一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SCI、EI、ISTP资料索引之一检索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一篇及以上者;

3、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4、在校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5、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6、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

7、在校期间,因其它事迹在省内产生良好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声誉,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

具备上述条件的学生,毕业当年提出申请有效。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1、由各学院(部)按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院部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并逐一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填写《湖北科技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审核表》,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在本院部公示1周后,连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等材料,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结果报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审核,并以决定的形式公布;

4、授予学士学位的,由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第九条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填写《湖北科技学院普通学士学位复议申请书》)通过学院申请复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第十条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经本人申请,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

1、学业成绩合格。成教本科毕业生课程均分75分以上,自考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合格。

2、学位课程成绩合格。成教本科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三门学位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一次通过,且成绩达80分。自考本科毕业生三门学位课程单科65分以上,平均70分以上。

3、外语达到规定要求。

(1)非英语专业学员:成教本科在读期间英语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或参加湖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

(2)英语专业学员:成教本科在读期间参加湖北省成人学士学位第二外语(一般为日语、德语、法语)考试合格。

4、学位论文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1、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2、学业成绩、学位课程成绩、学位外语成绩及学位论文成绩不符合要求者;

3、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不能如期毕业者;

4、超过申请时间的往届本科毕业生。

第十三条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符合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教和自考本科应届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

2、推荐。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学位办提出推荐申请名单和推荐材料。

3、初审。学校学位办对申请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名单报送省学位办。

4、审核。省学位办对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5、授学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有关程序对经由省学位办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名单进行评定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第十四条申请成人学士学位,应缴纳《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鄂学位[1999]003号)规定的考务、评审等费用。第十五条成人学士学位应在本科毕业当年申请,12月份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不得迟于次年6月份;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从2014年5月开始执行。

第二篇:南大学位授予规定

南京大学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管理细则

作者:

发布日期:2012-06-18 11:20:40

查看次数:885 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考【2001】5号)、《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教考【200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授予对象

第一条

凡是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学生申请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意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的五门学位课程考试总成绩达到350分以上(含350分);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外语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符合自学考试本科段外语免考条件且已申请免考的毕业生,经审查,符合除外语成绩以外的学位授予条件,须在毕业当年参加由江苏省学位办统一命题,我校教务处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

4、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考试作弊或其他原因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五门学位课程考试总成绩在350分以下者;

3、本科段外语成绩在70分以下者;(符合参加由江苏省学位办统一命题,我校教务处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条件,但考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

4.毕业论文成绩中等或中等以下者(百分制为79分或79分以下者)。

三、审核程序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对当年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进行审查,填好《南京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第五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5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成立评审组。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学位申请者的材料,对有疑义的课程或论文可组织考核,并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由教务处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若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附则

第九条

各专业的五门学位课程由相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专业划定。第十条

考生若在毕业前未能达到授予学位要求又想获得学士学位的,可继续在自学考试中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直至达到要求后再进行毕业登记。毕业后如达不到要求的,不再授予学位。第十一条

毕业生必须在毕业之日起一年内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申请手续,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时间为3月上旬和10月中旬,具体时间以继续教育学院网上公布的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毕业生的学位申请,经学位资格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取得学士学位资格。一般在3月下旬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曾有一次因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到记过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于处分后一年内各方面表现优秀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校学位委员会评定,视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受过两次处分或一次记过以上(不含记过)处分者,不得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武汉大学学位授予仪式规定

学位服着装规范

学位服作为专用服装,着装应符合下列规范:

一、学位帽

学位帽为方型黑色。戴学位帽时,帽子开口的部位置于脑后正中,帽顶与着装人的视线平行。

二、流苏

博士学位流苏为红色,硕士学位流苏为深蓝色,校(院、所)长帽流苏为黄色。

流苏系挂在帽顶的帽结上,沿帽檐自然下垂。未获学位时,流苏垂在着装人所戴学位帽右前侧中部;学位授予仪式上以及授予学位后,由学位授予者把流苏从着装人的帽檐右前侧移到左前侧中部,并呈自然下垂状。授学位者及已获学位者,其流苏均垂在所戴学位帽的左前侧中部。

三、学位袍

博士学位袍为黑、红两色,硕士学位袍为蓝、深蓝两色,学士学位袍为蓝色,校长服为红、黑两色。穿着学位袍,应自然合体。学位袍外不得加套其他服装。

四、垂布

垂布佩戴在学位袍外,套头披在肩背处,铺平过肩,扣绊扣在学位袍最上面纽扣上,三角兜自然垂在背后。垂布按授予学位的文、理、工、农、医、军事六大类分别佩戴。

五、附属着装

内衣:应着白或浅色衬衫。男士系领带,女士可扎领结。

裤子:男士着深色裤子,女士着深色裤子或深、素色裙子。

鞋子:应着深色皮鞋。

学位服装规范

学位服是学位获得者、攻读学位者及学位授予单位的校(院、所)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委员(或导师)出席学位论文答辩会、学位授予仪式、名誉博士学位授予仪式、毕业典礼及校(院、所)庆、庆典等活动的穿着的正式礼服。学位服作为专用服装,着装应符合下列规范:

一、学位帽

学位帽为方型黑色。

戴学位帽时,帽子开口的部位置于脑后正中,帽顶与着装人的视线平行。

二、流 苏

博士学位流苏为红色,硕士学位流苏为深蓝色,校(院、所)长帽流苏为黄色。

流苏系挂在帽顶结上,沿帽檐自然下垂。未获学位时,流苏垂在着装人所戴学位帽右前侧中部;学位授予仪式上,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校、院、所长)把流苏从着装人的帽檐右前侧移到左前侧中部,并呈自然下垂状。

三、学位袍

博士学位袍为黑、红两色、硕士学位袍为蓝、深蓝两色,校长服为红、黑两色。空穿着学位袍,应自然得体。学位袍外不得加套其他服装。

四、垂 布

垂布为套头三角兜,饰边处按文、理、工、农、医、军事六大类分别标为粉、灰、黄、绿、白、红颜色、垂布佩戴在学位袍外,套披在后背处,匍平过肩,扣绊扣在学位袍最上面纽扣上,三角兜自然垂在背后。垂布按授予学位的文、理、工、农、医、军事六大类分别佩戴。

五、附属着装

内衣:应着白或浅色衬衫。男士系领带,女士可扎领结。裤子:男士着深色裤子,女士着深裤子或深、素色裙子。鞋子:应着深色皮鞋。

学位服的式样和意义

学位服是学位的有形、可见标志之一。一方面是能较好的向大众体现出标志不同学识的各级学位和穿着者的学术水平,更重要的是能营造出一种特殊的氛围,显示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学位服的加身,标志着一个人的人生事业路途的重要转折,即可唤起对过去求学时代的美好回忆,蕴藏着对师生和母校的尊敬和眷恋;又可以成为今后在科学海洋中永不停桨的提示物,同时感到社会对自身要求的压力。实行学位服,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学位制度,有利于全社会进一步尊重知识和人才,有利于激发攻读学位者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和国际交流。

统一规范的学位服,分为博士服、硕士服两种,学士服。此外,还有校长服。

学位服由学位帽、流苏、学位袍、垂布等四部分组成。学位帽,统一为书本式方形造型,黑色;流苏,是不同学位的重要区别,博士学位帽流苏为红色,硕士学位帽流苏为深蓝色,校长帽流苏为黄色;垂布,饰边颜色是学科专业的重要标识物,按文、理、工、农、医和军事六大类分别为粉、灰、黄、绿、白、和红色,垂布图案选用中国传统的牡丹花图案;学位袍,博士学位袍为红、黑两色,硕士学位袍为蓝、深蓝两色,校长袍为红、黑两色,学位服的前襟纽扣,采用中国传统的“如意”扣。学位服的袖口处,标有中国长城图案。

学位授予典礼上,身着校长服的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研究生院院长,首先把学位获得者的流苏从右边拨到左边,然后庄严的授予学位证书。被授予者应鞠躬,向校长表示谢意。

第四篇:学位授予条件

学位授予条件

1、专业计划中所有课程(毕业论文除外)平均分达65分以上。

2、学位英语成绩达到60分(报考时间为每年的3月分,考试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相关详情请链接各主考院校)。

3、毕业设计达到80分以上。

4、四年内考完本科全部课程,领取自考本科毕业证一年之内进行申请。

5、申请时间:重庆邮电大学每年3月上旬。

专业计划课程考试安排

1、统考课程参加每年1月、4月和10月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衔接课程于每年5月和11月由主考院校命题在校内参加考试

3、办理两课免考(即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于领取专科毕业证后,每年的3月和9月初办理。

4、艺术类专业的所有实作考试均在校内参加考试。具体课程附后

报名考试费用

1、学费:一次性交清4500元

2、课程报考费:40元/科

3、课程考核费 :40元/科(即平时成绩占统考成绩的30%,此成绩只保留半年,按照自愿的原则于每年的5月和12月进行受理,具体课程见附件三)

4、实践课程报考费:40元/科

5、免考费:15元/科

6、毕业论文答辩费:500元

第五篇:学位授予证明

学位授予证明

是刚毕业的本科学生,我的学位证因为差错,刚刚拿到,但是学校告诉我,本应该在档案里的学位证授予证明由于档案已转至天津市(我家,我的大学在成都)无法放进去,所以直接给我了,但是这样就有顾虑了,因为我查了下,学位证不像毕业证,学位证是无法查询真伪的,如果档案里连证明都没有了,这和假证有什么区别呢。我还没有到天津就业指导中心报到,打算这周去,去的话证明能委托他们放进档案么,或者帮我解答下我该怎么做,这个重要吗?

完全可以,别说学位证就是等级证都可以放,只要天津就业指导中心验证确认是真的就可以给你入档.实在不放心那你就去国务院学位认证中心认证,是真的,学位办可以给你开证明的.我是天津理工的,刚毕业,这个证明应该不是学生找老师开的,应该是学校办的事情。

你应该去你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办公室,每个学院都有,问问怎么补办。假期老师不一定在,但是你也得去看看,也可以去活动中心二楼问问,那是办全校学生事情的地方。

追问

我去教务处问了,说让我去档案馆,可是档案馆的章不管用,教务处老师说学校压根没开过这样的证明,不过有的学校就有,活动中心二楼是不是只能去教务处问?

回答

这个证明是有的。应该是盖得学校领导的章。放在档案里。因该是两份学校和学院都有。你的可能落下了。这个事去得学校领导盖章的,假期可能办不了。得等开学。你最好还是让你们学院管学生工作的老师帮你一下,你自己应该办不了。

学位授予证明需要毕业院校开,你有没有学位,在教务处一查就知道。他们不会给你开的。再说证书上的编号也是唯一的。你档案里没有处分,教务处肯定有底埃补办-学-位-证书要教务处开证明。开学历证明的要到学校落实呢?学校有关系不一定行,也有的单位不查,走一步算一步,先开了再说。只能祝你好运了。

学士学位证要4年读完拿到手学校才肯给开学士学位授予证明,但是寄材料对方学校要求有那证明,应该怎么处理?

容易,在学校给你开的在读证明中明确写明,你即将在什么时间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就OK了,外方学校认学校开出的这个证明,那么多还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人都在大四毕业时就走了,大家都是这样开出来的,你也不会例外,去学校开了就寄出,你的录取不会因为这个被卡住的。

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

大一时一门选修课作弊,学校现在拒绝授予我学士学位证明。

我查询了相关法律文件,有几个疑问:

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但当时学校并未给与我任何口头或文件方面的通知,直到毕业前3天才口头通知我学校决定不授予我学士学位证明。

二、我满足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学位证书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拒绝授予我学士学位证是不是和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冲突?

我是否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你所找到的法律法规是正确的,你的情况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其次,学校假如只是以口头的方式通知你,并未出具任何书面文件,而且没有提供你申辩的机会,那么,学校的行为是不合程序的,是有瑕疵的。你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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