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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编辑:平静如水 识别码:11-820286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2 10:47: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湖南省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7〕11号)、《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湘教发〔2007〕12号)等文件的要求,自2007年秋季开始,对全省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实行学分管理。为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科学性、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毕业的学分要求

(一)学生每学年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的学分。每学完一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二)学生三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还要获得28个以上选修学分,其中在选修Ⅱ中至少要获得6个学分;总计必须达到144个学分方可毕业。

(三)学有余力或希望多方面发展的学生达到毕业所需的144个学分后,学校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其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发展潜力修习更多课程模块,并通过考核获得更多学分。

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以及学年学分分配详见《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施)>的通知》(湘教发〔2007〕12号)

二、学分“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七个学习领域课程学分“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修习该模块的学时至少达到规定要求(依据学校详尽的学生出勤考查表);

2、学生在课程修习过程中表现良好,作业能按时、独立完成(依据学校制定的学生成长评价表);

3、模块考试(考查)。模块学习结束,由学校组织考试。考试除笔试外,还应根据不同模块的要求,设置听说能力测试、实验操作能力测试和专业测试等。学校应在每一模块考核后及时予以认定。

(二)综合实践活动领域学分“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研究性学习活动

1、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

2、过程记录;

3、学生所获得的成果;

4、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记录;

5、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每1学分不少于12学时。学校应在学生完成每一课题或项目后及时予以认定。

社区服务

1、学生参与社区服务的活动计划、总结;

2、学校制定的学生社区服务活动卡,卡上内容应该包括学生的服务对象(机构或个人)的名字、活动日期、服务的总时间、服务项目或内容、学生自己的签名、服务对象的签名(或加盖公章)、服务对象的简短评语及联系方式;

3、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学校应在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后及时予以认定。社会实践

1、学生按照学校的要求,每年深入工厂、农村、部队、企业和其他社区进行调查研究、训练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达到预期的活动目标;

2、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

3、学校或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4、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1周。学校应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后及时予以认定。

(三)选修课程(包括必修模块、建议选修模块、学校课程模块)“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学生的学习时间要达到一定标准;

2、学生的学习过程及其表现良好;

3、学生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学校应在每一模块考核后及时予以认定。

三、学分认定的基本程序

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学校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和学科骨干教师组成。学分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按要求学完一个模块的课程,并通过学校组织的考核,或学生完成某一综合实践活动以后由学生或任课教师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学科任课教师或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根据学分认定条件,提出对学生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三)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学生申请和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

(四)“同意认定”学生学分的,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予认定”的,要书面通知学生并告之原因。

(五)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分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要求。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议,及时给学生书面回复,并做好思想工作。

(六)学校对学分“不予认定”的学生,应根据原因指导学生补足学时、重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模块。但必修课程不得改修。

(七)学分认定工作一般在每个学段结束时进行,学校应及时将学分认定情况分别记入学生学分档案。

四、学分认定的管理

(一)学分与学籍

1、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包括学生在该课程(模块)修习的课时、修习过程评价、考试考查成绩、学分认定时间等。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分别记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学生成长记录(或学生素质发展手册)。

2、学校不得以学分奖励学生。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学生成长记录和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予以记录。

3、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使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便于学籍管理以及学分查询。

4、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互认。由已经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必须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我省学生转外省(市、自治区)就读的,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5、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6、学生的学分档案以及学籍档案必须是原始而真实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二)保障监督措施

1、学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学分管理诚信制度。学校要组织家长代表和有关人士对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家长委员会报告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情况。学校要为授课教师、学科学分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建立诚信档案,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对在学分管理工作中有不良行为的教师应予以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理。

2、学校每学期要将学分认定结果上报其直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分学期(年)及时将学分认定档案登记,并结合学籍管理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分管理工作要适时进行检查和指导,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学校学分管理质量作出评估。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告学校学分管理质量情况。学分管理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普通高中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对学分管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篇: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安徽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方案》(教基〔2006〕2号)和《安徽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教基〔2006〕14号)精神,为指导普通高中实施规范的学分认定和管理,确保学分认定的科学性、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促进普通高中课程的有效实施,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地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高中课程修习的学分管理

(一)高中课程修习实行学分管理,学分用以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学生修习一个模块并通过考核,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二)每个模块通常为36学时,2学分。

(三)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每个模块原则上为l8学时,相当于1学分;研究性学习的主要形式是课题研究,应当保证270学时,每学分不少于l8学时,计15学分;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1周,获2学分;社区服务按照工作日计算,三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获2学分。

(四)选修Ⅱ课程开设,每个模块可以设计为18学时,1学分,也可以为36学时,2学分。

(五)学分由学校认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应依据教育部课程标准、安徽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各学科教学指导意见以及学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评价和实施细则,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学生毕业的学分要求

(一)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二)学生三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还要获得28个以上选修学分,其中在选修Ⅱ中至少要获得6个学分;总计必须达到144个学分方可毕业。

(三)学有余力或希望多方面发展的学生达到毕业所需的144个学分后,学校应当创造条件鼓励他们修习更多选修课。凡是选修新的课程模块并通过考核的,可以获得更多的学分。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详见下表。学习领域

科 目 必修学分

(共计116学分)选修学分Ⅰ

选修学分Ⅱ

语言与文学

语 文

l0 根据社会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适应学生不同潜能和发展的需要,在共同必修的基础上,各科课程标准分类别、分层次设置若干选修模块,供学生选择。

学校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需要和学生的兴趣,开设若干选修模块,供学生选择。

外 语

数 学 数 学

人文与社会

思想政治

历 史

地 理

科 学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技 术

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8

艺 术

艺术或音乐、美术

体育与健康

体育与健康

综合实践活动

研究性

学习活动

社会实践

社区服务

三、学分认定的实施

(一)学分认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1.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领导学校学分认定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导处(教务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处理本校学分认定的具体事务。

2.在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领导下,成立各科目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本科目各模块学分认定工作。

3.学校要严格学分认定的标准、程序,规范操作过程,严禁学分认定中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以保证学分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和学分认定的科学性、真实性。

(二)学分认定的条件

学生获得学分的基本条件是:达到规定的课程修习时间;学习过程评价良好;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下条款制定。1.学科类课程学分认定

(1)修习课时记录。学校必须按照课程方案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参加课程修习的出勤情况由授课教师登记。学生修习时间未达到模块学时要求的,不能取得相应学分。(2)学习过程评价。在模块学习过程中,授课教师应根据模块学习要求组织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评价,具体内容包括学习态度、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及学科实验和实践活动情况等。

(3)模块考试(考查)。模块学习结束,由学校组织考试。考试除笔试外,还应根据不同模块的要求,设置听说能力测试、实验操作能力测试和专业测试等。2.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1)研究性学习活动

研究性学习活动的学分获得除了要完成规定的学时,还要提供以下几方面材料:①开题报告或课题项目的研究方案;②体现研究过程的记录、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③研究成果及评价。

(2)社区服务

学生三年内必须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并提供活动计划、记录、总结和社区证明材料等,方可获得2学分。(3)社会实践

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1周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供个人的社会实践记录(如日记、体验材料等)、学校和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可获得2学分。

3.选修Ⅱ课程学分认定

学校应开设具有本校特色的校本选修课程,为学生选修创造条件,并在修习结束后进行考核。选修Ⅱ课程学分从修习过程记录、修习过程表现和学习成绩(成果)三方面来认定。(三)学分认定的程序

1.学生在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授课教师对学生修习课时、修习过程、考试考查成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书面提出学分认定意见,提交科目学分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审批。

2.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对科目学分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学分认定意见进行最后审核和确认,由负责人签署学分认定意见。

3.公示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对不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告知其原因。

学分认定中可能产生的情况及处理办法:(1)未获得学分认定的学生对学校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4日内向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自接到复议申请起14日内应进行复议,并作出书面决议通知申请人。

(2)学生若对其他学生的学分认定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反映,阐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有权得到答复。

(3)因模块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补考,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补考仍不合格者,允许重修或改修其他模块(必修课程除外)。重修或改修要在接到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1年内完成(高三年级要在本学年第-学期内完成)。

四、学分认定的管理

(一)学分与学籍

1.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包括学生在该课程(模块)修习的课时、修习过程评价、考试考查成绩、学分认定时间等。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分别记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学生成长记录。

2.学校不得以学分奖励学生。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学生成长记录和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予以记录。

3.所有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使用统一的学籍号,便于学籍管理、学生成长记录以及查询。4.符合《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可以互认。由已经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必须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转外省(市、自治区)就读的学生的学校,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5.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二)保障措施

1.学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学分管理诚信制度。学校要为授课教师、学科学分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建立诚信档案,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对在学分管理工作中有不良行为的教师应予以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理。

2.学校要运用信息系统进行学分管理,建立学分管理平台。有条件的学校可利用校园网,向学生和家长提供学分查询平台。

3.学校每学期要将学分认定结果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分学期(年)及时将学分认定档案登记,并结合学籍管理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分管理工作要适时进行检查和指导,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学校学分管理质量作出评估。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告学校学分管理质量情况。学分管理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普通高中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对学分管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篇: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模块学习和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北京市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讨论稿)

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以后需要进行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为了做好这两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请各区县和学校参照执行:

一、学分要求

普通高中学生须修满三年并且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的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方可毕业。其中必修116学分、学习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22学分、学习学校自主开设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6学分。

必修116学分包括:语文10学分、外语10学分、数学10学分、思想政治8学分、历史6学分、地理6学分、物理6学分、化学6学分、生物6学分、技术8学分(其中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各4学分)、艺术6学分(或音乐、美术各3学分)、体育与健康11学分、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

学生修满144学分之后,还可以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发展潜力选修更多的模块,并获得更多的学分。

二、学分认定

(一)学分认定的主体

学分由学校认定。学校应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或小组),由校 长主持,由有关校、处领导和各学科骨干教师组成。

学分认定委员会(或小组)应按照各学科课程标准和教学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校的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并对模块考核的成绩和学科教师所初步认定的学分进行审核、确认。

(二)必修和选修学分的认定 1. 必修模块学分的认定

学生修习各科目必修模块,每修完一个模块,且在学习过程中表现良好、模块考核的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校应在学生修完某一模块且通过考核后及时予以认定。

2.研究性学习活动学分的认定

学生三年内参加研究性学习活动的时间符合课程方案的规定,且三年内至 少完成了3个研究性学习课题,每个课题都有活动方案、活动记录、研究成果以及综合性评价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校应在学生完成一个课题后及时予以认定。

3. 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

学生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不少于10天,且每一次活动都

有活动计划、活动记录、综合性评价以及相关单位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校应在学生每参加一次社区服务后及时予以认定。

4. 社会实践学分的认定

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1周,且每一次活动都有活动计划、活动记录、综合评价以及相关单位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即可获得相关的学分。学校应在学生每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后及时予以认定。

5. 选修模块学分的认定

学生修习各科目选修模块,包括必选模块、建议选修模块和学校自主开设选修模块,每修完一个模块,且在学习过程中表现良好、模块考核的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校应在学生修完某一模块且通过考核后及时予以认定。

6. 专题教育学分的认定

学生修习各专题教育课的学时符合教育部和北京市的要求,每修完一个专题,且在学习过程中表现良好,结合相关模块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校应在学生修完某一专题后及时予以认定。

(三)学分认定的程序

1.学生每修完一个模块并通过考核后,或每完成一个研究性学习课题、每参加一次实践活动后,即可向任课老师或班主任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2.任课老师和班主任要综合学生的出勤情况、在学习过程中的表现、模块考核成绩等,集体提出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并报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或小组)审核、确认。

3.学生的学分认定结果应予公示

4.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或小组)应对未获得相应学分的学生下达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5.未获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或小组)申请复议。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或小组)应及时给予答复。

三、模块考核

(一)成绩的等第划分

模块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第。

(二)组织与实施

建立区县和学校相结合的模块考核制度。语文、外语、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的必修模块、必选模块和建议选修模块可由区县统一命题、学校实施。试题应严格按照学科教学指导意见编制。上述科目的任意选修模块、其他科目的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学校自主开设选修模块的考核由学校自主命题和实施。

学生模块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申请补考,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合格后可认定学分。补考仍不合格,允许学生重修相关模块和改选其他模块。

(三)考核方法

应实行多样的模块考核方法,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实验、实践活动、调查报告、研究报告、论文等。

四、学分管理

(一)学分管理

1.学生模块考核的原始成绩和所获得的相应学分、补考的原始成绩和所获得的相应学分均应记入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2.由于休学等原因间断学习过程,但保留学籍的学生,其学分可连续认定。

3.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之间转学的学生和由外省(市)普通高中转入本市普通高中的学生,其在原校和原地认定的学分应予以承认。

4.学生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若可的网络学校修习相关模块并通过考核,或通过某些科目的公共等级考试,并有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证明材料,可向学校申请认定相应的学分。

(二)保障措施

1.学校要认真做好学分认定和模块考核工作,保持所做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所认定学分的可信性。

2.学校要组织家长代表和有关人士对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家长委员会报告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情况。3.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检查学校的学 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并公布检查结果。

4.对检查出的或群众举报的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的弄虚作 假、违规违纪行为应予以严肃查处。

(三)其他

综合性高中和培养特殊专业学生高中的学分认定另行规定。

第四篇: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暂行)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湘教发〔2007〕43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顺利推进,确保综合素质评价科学合理地开展,实现学生全面而富有个性的发展,现将《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暂行)》印发你们。请尽快传达到辖区内各普通高中学校,并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办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暂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以及《湖南省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7〕11号)、《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湘教发〔2007〕12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在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时,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普通高中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宗旨,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为导向,努力实现普通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着眼于学生的成长过程和整体表现,实施动态的、综合的、完整的、全面的评价,既反映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又彰显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发展潜能。

(二)发展性原则。评价要以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注重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有效发

挥评价的激励、发展功能,突出评价对学生全面发展的促进作用,使评价过程成为学生不断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和完善自我的过程。

(三)可操作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应合理、适用、具体可评,避免过于形式化和繁琐,应为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和社会各界所理解和接受。过程应简便、直观、易操作,实现评价操作与管理的信息化。

(四)客观性原则。对学生进行评价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对学生的评价客观、具体、真实,增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效性。

三、评价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

1、道德品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

2、公民素养。自信、自美、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3、学习能力。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完成各学科课程标准列出的本学科学习的目标和各个学段学生应该达到的标准;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独立分析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4、交流与合作。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有效合作。

5、运动与健康。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能科学的掌握体育锻炼的方法;具备强健的体魄;形成卫生、健康的生活方式。

6、审美与表现。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

(二)评价结果的表述

根据综合素质的不同内容和表现特点,对评价结果采用不同的等级呈现方式:“道德品质”、“公民素养”的评价结果以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呈现;“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的评价结果以A、B、C、D四个等级呈现,相当于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层次。对不合格等级的评价要慎重。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呈现分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两种;以电子文本为主,使其实现网络化和简约化。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形成性评价结果以“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发展记录袋”的形式呈现。

四、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申诉和复议申请。

(二)每个学生每学期一张素质评价表,在学生完成六个学期学习目标的基础上形成学生毕业时的素质评价总表。各学校要将每一位学生每学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形成电子表和纸制表格。同时,各学校也要制定配套的评价表格,如学生自评表、教师评价表、学生互评表、学生学分统计表、学生成果统计表等,这些表格将是形成期末综合素质评价表的重要依据,也是家长、学生申请复议时的重要依据。

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成长记录袋中包括每学期的评价表、毕业时的总表,思想道德、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个性发展等六个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材料。成长记录袋进入学生档案。

(三)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过程中,既重视观察、访谈等定性评价方法的使用,又不能忽视纸笔测验、评价量表等定量评价方法的使用;既重视以等级表示评价结果的方式,也不能忽视用数量表示评价结果的方式;既注重书面评价、口头评价方式的使用,也不能忽视情感的、行为动作评价的方式。注意多种评价方式的使用,以取得最佳评价效果。

(四)学校在组织实施综合评价过程中,要根据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了解程度,充分发扬民主,使教育评价主体多元化,采取学生自评、学生互评、任课教师评价、班主任评价、学校评价和社区单位对学生评价等方式进行评定。

(五)在学期末和毕业前,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若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五、评价的保障机制

(一)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评定者进行专项培训,规范评价过程的操作。教师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以保证评定工作科学、有效和公正地进行。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评价管理。综合素质评价是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学校要建立公示制度,向学生及其家长解释并公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及评定结果的使用。严格评价档案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评价结果。

建立申诉、举报和监控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组织人员对评定工作进行过程监控和质量评估,充分了解评定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纠正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学校应保证学生能够随时查询评价结果。对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的合理查询或质询,要根据原始记录、原始实证给予耐心、详细的答复。

第五篇:专项学分认定办法

河南大学学生专项学分认定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河南大学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工作暂行办法》(校行字[2000]9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河南大学素质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现将专项学分的认定工作做如下认定办法:

一、专项学分的组织领导与认定办法

1.各学院要成立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务员组成的专项学分领导组,负责专项学分的具体认定工作。

2.辅导员负责学生专项学分的材料收集工作,分类整理后报送学院专项学分领导组。

3.学院专项学分领导组负责核定学生专项学分材料,确定所获学分,填写《河南大学学生专项学分登记表》和《河南大学学生专项学分统计表》。《河南大学学生专项学分登记表》附专项学分原始材料由学院保存,《河南大学学生专项学分统计表》一式二份,一份学院保存,一份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教务处教务科。

二、专项学分内容

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以下所列专项进行选修,对某一专项可多修、也可少修或不修,但至少修够7学分方可毕业。

1.读书:读书以读书笔记的形式取得学分。

①学生所读书目必须是学院推荐书目。

②学生读完推荐书目中的6本书,且每本书均有1500字左右的读书笔记可获得1学分。

2.学年论文或课程设计

①每学期期末由辅导员组织收集学生申请学分的学年论文或课程设计,并将材料提交学院专项学分领导组。②学年论文的字数由学院视具体情况自定,原则上不少于3000字。

③凡属学院正常教学计划内的课程设计不记入学分。

④学年论文或课程设计由学院专项学分领导组委托专业所属或相近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师进行评定,每项经评定合格后可获得1学分。

3.听学术报告

①学生听3次学术报告,每次有详细的报告时间、地点,并且每次记录内容不少于500字,可获得1学分。②笔记必须提交原件,复印、补写均不能计算学分。

4.社会实践活动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写出1500字左右主题报告者(特殊专业以证书为准),可获得1学分。

5.发表文章

①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每篇2学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每篇1学分。

②在校以上刊物上发表文学类文章每3篇记1学分。

③发表文章的学分必须以原件为依据。

6.普通话

①从入学开始,学生即可申请参加普通话达标测试,普通话达到合格标准,记1学分。

②学生毕业前必须完成此学分,且不能用其他专项学分代替,完不成者缓发毕业证书。

③此学分以校语委所下通知或省语委下发的普通话合格证书为依据。

7.竞赛

①全国竞赛获奖每项2学分,省级竞赛获奖每项1学分,校级竞赛获奖3项1学分。

②竞赛获奖以证书原件或评奖单位所发文件为依据。

8.创新与发明创造

①学生的发明创造获得有关部门认定或获得国家专利,根据其等级和参与学生人数给予不同学分。②学生的创新与发明创造必须有相关部门加盖公章的认定证书。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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