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_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总结(模版)
交警支队202_年“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总结
202_年,交警支队在省厅交管局、市局党委的领导下,以“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为核心,按照《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车管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厅交发„202_‟119号)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采取行政委托方式下放车管业务的通知》(公厅交发„202_‟193号)要求,紧紧围绕“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将好事办好”的工作思路,增添工作措施,细化考核机制,加强了部门协作,不断推进了攀枝花“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深入开展,截止202_年12月31日,交警支队“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组共为全市2.4万农民办理了摩托车驾驶证,为1.8万无牌无证摩托车办理了牌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场168场,受教育农民达6万余人,受到了各级领导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肯定和赞许。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202_年2月20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厅交发[202_]40号),我支队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专题会议,按照“五个立足于”和 “四个切实加强”的要求,对全市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再次部署。支队车管所作为“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责任单位,在将202_年“摩托车下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同时,认真传达了通知精神,提高了全市车管民警贯彻落实“汽车摩托车下乡”惠农政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为下乡工作顺利开展夯实了思想基础。
攀枝花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谢中华多次询问下乡工作开展情况,对下乡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公安交警切实做好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交警支队刘贵川支队长、王富春政委、汪峰副支队长多次深入下乡工作现场,询问为农民办牌办证情况,现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下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二、增添工作措施
一是进一步下放车管业务。前期“摩托车下乡”工作方式主要是工作组深入到各乡镇为农民办理牌证,由于乡镇较多,存在工作组深入各乡镇时间较短,农民空闲时间与工作组深入乡镇时间相冲突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202_年,支队对下乡工作开展方式做了重新调整,将“下乡”工作下放到辖区大队就地开展,仁和区辖区、西区辖区农民办理牌证在辖区交警大队车管服务站办理,米易县、盐边县辖区农民办理牌证由市车管所负责每周安排人员下乡办理,农民可根据自己时间随时到各工作点办理相关车管业务和考试,保证了农民随到随办。202_年,攀枝花车管所又将本辖区摩托车驾驶证申请的受理、考试和发证业务下放至米易车管所,进一步方便了农民办理车管业务。
二是进一步提高了办事效率。202_年初,车管所召开了下乡工作专题会议,具体研究完善了“汽车摩托车下乡”便民服务工作,简化农民办理牌证流程,深化“受理负责制”、“一站式”服务、“延时服务”等服务措施,一定让农民群众享受到快捷的车管服务。4月1日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实施后,摩托车驾驶证考试一天就能完成,农民报名考试人数激增,工作组民警不畏辛苦,加班加点完成驾驶人受理、考试成绩录入和驾驶证制作,不让农民群众跑冤枉路,保证了前来办理车管业务的农民群众在第一时间拿到驾驶证,得到了办证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源头管理。米易“好友”摩托车销售公司在全市40多个乡镇都有摩托车销售网点,是攀枝花市较大型、上规模的摩托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公司。米易“好友”摩托车登记服务站成立后,共为农民群众现场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1693台。202_年服务站还推行了“带牌销售”模式,进一步强化了源头管理,提高新车注册登记率,最大限度地控制了新增无牌无证摩托车。
四是进一步细化了绩效考核工作。年初,支队就将下乡办牌办证工作纳入大队和车管民警绩效考核,并建立健全了绩效考核细则,从业务完成量、服务质量、工作质效等方面严格考核,提高了下乡工作效率。
三、创新工作思路
一是切实加强路面巡逻管控查处力度。202_年,全市各交警大队针对摩托车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的特点,科学安排警力,切实加大管控力度,采取联勤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农村派出所的作用,加大了对农村道路的巡逻查处力度,全年共查出无证无牌摩托车1542辆,督促摩托车驾驶人到服务站办理摩托车牌证974人,严防了因摩托车无证驾驶、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是切实加强“道路交通违法业务处理信息系统”数据分析。支队和各大队建立了交通违法行为分析制度,定期分析掌握摩托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多发时段、多发路段、多发行为等规律,及时采取了针对性措施,有效地遏制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四、营造宣传氛围
一是充分发挥了电视、电台、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通过开设专栏、刊播公益广告、播发滚动字幕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惠农利农政策、便民服务措施46条,宣传摩托车整治目的及要求,摩托车交通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二是利用互联网、短信平台,向群众及时告知“下乡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群众对下乡工作咨询413起。
三是车管所领导走进电台、电视直播热线5次,与群众直接对话,向群众介绍“下乡”工作开展情况,解答群众问题。
四是邀请新闻媒体记者随警跟踪报道便民服务工作情况3次,向社会全面报道“摩托车下乡工作”开展情况。
下一步,交警支队将在市公安局和省厅交管局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惠农政策落实力度,让更广大农民群众得到实惠,进一步加强对“下乡”业务办理档案检查力度,深化车管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各交警大队“摩托车下乡”监督指导工作,进一步完善“下乡”工作绩效考核工作。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篇: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附件: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2_]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2_]134号)及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现制定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2_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2_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2_年2月1日至202_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2_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力度。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拨付,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4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检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增进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并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把好事办好,全面落到实处。
第三篇: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
附件:
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2_]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2_]13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2_]104号)和《关于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2_]247号)精神,为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由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括:
(一)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二)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
(三)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四)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五)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
(六)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负责补贴资金管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产品目录》内下乡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业和下乡产品的组织管理,会同财政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的产品目录。
公安部负责对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对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进行指导监督。
商务部负责下乡汽车销售和报废汽车进行组织管理。
工商总局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经销商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依职能监督管理《产品目录》内的产品质量。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直补农民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申请与发放透明。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的名单在全国公开;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直补农民,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第六条 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2_年3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2_年2月1日至202_年1月31日。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监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新车购买、所有权转移以及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和价格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下乡企业认定与下乡产品销售
第八条 下乡产品目录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文确定,同时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上公布。下乡产品目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当在产品质量、授权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产品标识、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并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申请进入产品目录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且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
(二)在全国或部分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具备完善的销售、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够覆盖相应省的县级行政单位以下;
(三)授权经销商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汽车授权销售商已向商务部门备案,其中微型客车的授权经销商应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
(四)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
(五)产品排放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在部分提前实施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地区满足当地排放标准;
(六)无违规及不良记录;
(七)必须配备计算机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要通过商务政策加强对经销商终端销售价格的监督,保证经销商不得对农民用户采取差异性价格政策,同时要求经销商进行价格自律。
第十三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
(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
对于202_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202_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2_年6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承诺全面遵守《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实宣传、履行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 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外,还应严格履行生产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议书中的承诺,禁止随意涨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降低质量保证和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建立《产品目录》内车辆的销售数据库,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当地县级(含)以上财政、工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补贴条件及标准
第十七条 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二)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三)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四)农民购买摩托车。
第十八条 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
(二)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三)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四)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第十九条 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
(一)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
(二)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第二十条 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一)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第四章 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可从网上下载,下同)。
第二十二条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六)《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财政部门按本细则第三、六、八、十三、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条的相关规定,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对农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及时建立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采取纸质审核等办法,及时审核农民申报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财政部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应负担的补贴资金,连同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并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
第二十七条 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第二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的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二十九条 每年4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省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买或换购汽车摩托车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三十条 经批复下达的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情况,支持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的建设和完善工作。中央财政对各地建设和完善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共同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实施、下乡产品质量、企业售后服务、汽车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为农民购车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保证补贴资金全部、准确地发放给农民。
第三十五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在本细则规定之外对享受补贴产品实施其它限制,包括限制购车地区、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也不得对产品进行多次或重复检测,增加或变相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
(二)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
(三)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四)每年2月底前未申报上一补贴资金的;
(五)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数量的部分;
(六)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三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取消其下乡资格。
第三十九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不履行申请承诺、违背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规定的行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授权人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一)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二)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从汽车下乡补贴产品目录中剔除相关产品;
(四)从汽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授权经销商;
(五)取消进入汽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六)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填写说明
符合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规定的农民消费者,在购买下乡产品后,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回收证明和储蓄账户等资料,到乡(镇)财政部门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说明如下:
一、新购车辆信息:
1、新购产品类型:选择新购的产品类型,包括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和摩托车。每张《申请表》对应一辆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或摩托车,不得多辆车共用一张《申请表》。
2、是否满足限购要求: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在填写此项时,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责任自负。
3、产品型号: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的“厂牌型号”。例如“BJ1041H422D”。
4、车辆识别代号: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5、生产企业: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生产企业的名称。
6、车牌号码:填写《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号牌号码”。
7、排量: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需在此填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的“排量”一栏。
8、总质量:换购轻型载货车需在此填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总质量”一栏。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
1、销货单位名称: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销货单位名称”。
2、开票日期: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开票日期”。
3、发票号码: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发票号码”。
三、车主信息
1、车主姓名: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货单位(人)”填写。
2、车主身份证号码: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填写。
3、车主户籍所在地:填写《机动车行驶证》中的“住址”。
4、车主联系方式:填写车主固定电话电话或手机号码。
5、车主开户行:填写车主提供的、接收补贴用的银行名称。
6、车主储蓄帐号:填写接收补贴用的存折或银行卡账号。
7、户口本号:填写户口本上的“户号”。
8、户主姓名:填写车主户口本上户主的姓名。
9、户主身份证号码:填写户主的身份证号码。
10、车主与户主关系:填写户口簿中“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四、报废汽车信息(只有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户申报补贴时才需要填写报废汽车信息)
1、车辆类型:按《报废汽车注销证明》中的“车辆类型”选择。
2、报废车辆识别代号:填写《报废汽车注销证明》上的“车辆识别代号”。
3、车牌号码:填写《报废汽车注销证明》上的“号牌号码”。
4、回收企业名称:填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上的“收车单位名称”。
5、回收证明号:填写拆解企业提供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上的“证号”。
6、回收时间:填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上的“收车日期”。
五、代办人信息
1、姓名:填写代办人身份证上的姓名。
2、住址:填写代办人现家庭住址。
3、身份证号码:填写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4、联系方式:填写代办人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
六、补贴信息(财政所填写)
1、销售价格:填写《机动车销售发票》上的“价税合计”中的“小写”部分。
2、补贴比例: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3、购买补贴:农民购买新车所获得的补贴,具体金额是销售价格×补贴比例。摩托车的最高补贴金额为650元,轻型载货车或微型货车的最高补贴金额为5000元。
4、报废车补贴金额: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2_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5、补贴总额合计:如果是换购轻型载货车,则补贴总额合计=报废农用车补贴+购买补贴;如果购买的是微型客车或摩托车,则补贴总额合计=购买补贴。
七、备注
该项内容由财政人员填写。
第五篇: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峡府办字〔202_〕87号
关于转发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有关工作,现将《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八日
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直补农民,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自愿申报,指补贴资金由农民主动自愿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要求的,给予补贴。
上限封顶,指各种补贴车型的补贴金额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执行,不突破上限。
(二)补贴时间
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2_年3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2_年2月1日至202_年1月31日。
(三)补贴对象和行为
凡具有江西省户籍的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可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四)补贴产品类型
1.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2.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臵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
对于202_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202_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2_年7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4.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外,还应严格履行生产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议书中的承诺,禁止随意涨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降低质量保证和服务标准。
5.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建立《产品目录》内车辆的销售数据库,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当地县级经贸、财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级经贸、财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汇总数据后,逐级对口向市、省、国家相关部门上报。
(六)补贴条件及标准
1.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2)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3)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4)农民购买摩托车。
2.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符合补贴条件和标准的农民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1.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机关车辆购臵税征管机构出具的《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8)《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可从网上下载,下同)。
2.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7)《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车辆识别码是否与申请补贴的车主、车辆一致;
(8)购买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9)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其所提供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与购买人身份证明是否一致;
(10)审核《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11)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时建立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档案,在发票上注明“已补”字样并签字。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采取纸质审核等办法,及时审核农民申报的补贴资金。
2.审核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场说明原因,退回申请资料,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1)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
(2)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
(3)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4)购买或换购汽车摩托车后,未及时在次年2月底前申报的;
组织,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把利农惠农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工信(经贸)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方案,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业和下乡产品的组织管理,及时公布参加汽车下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财政部门负责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监督和审核发放等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下乡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维护汽车摩托车产品市场价格稳定。
4.公安部门负责对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对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进行指导监督,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县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
14.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在本方案规定之外对享受补贴产品实施其他限制,包括限制购车地区、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也不得对产品进行多次或重复检测,增加或变相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传单等多种媒体形式,大力宣传汽车摩托车下乡,把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各项政策内容、补贴产品、补贴流程、申领手续等信息迅速、准确地传达到村、到户,调动广大农民的购买热情。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的企业要规范宣传,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农民。适时组织大型的宣传和促销活动,扩大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的政策影响力。
(五)保障工作经费
为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支持流通网络建设,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网点监管、监督检查、设备购臵等有关工作,保障汽车摩托车下乡顺利实施。
本方案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省国税局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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