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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烟雾的危害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12-81308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6 22:50: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烟草烟雾的危害

烟草烟雾的危害

由 terrysco 于 周三, 08/26/2009-15:43 提交。

烟草烟雾是由4000多种化合物组成的复杂混合物,由存在于气相中的挥发物和存在于颗粒中的半挥发物及非挥发物组成,其中气体占95%,如氮、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及氢化氰类、挥发性亚硝胺、烃类、氨、挥发性硫化物、腈类、酚类、醛类等。另外5%为颗粒物,如尼古丁(烟碱)、烟焦油等。在这些化合物中,尼古丁是引起成瘾的物质,烟焦油、一氧化碳、氢氰酸、氨及芳香化合物等是主要的有毒物质,其中至少有69种为已知的致癌物,在所有癌症死亡的原因中,大约30%可归因于烟草制品的使用。主要有害物对身体产生的危害表现为:

1、尼古丁:高度成瘾性物质,其成瘾性仅次于海洛因。尼古丁可以引发血管收缩,心跳加快,使血压升高;可造成血管内膜受损,加重动脉硬化;大量尼古丁可引起冠状动脉痉挛,诱发心绞痛和心肌梗死;

2、烟焦油:烟草燃烧后产生的黑色物质,在烟雾中以细小颗粒的形式存在。烟焦油是引起肺癌和喉癌的主要原因,也会加重哮喘和其他肺部疾病的症状,还会造成吸烟者手指和牙齿发黄;

3、一氧化碳:可以跟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阻止血红蛋白与氧结合,使血红蛋白失去携带氧的能力,造成机体缺氧,还会使胆固醇增多,加速动脉粥样硬化;

4、放射性物质:放射性元素通过烟草烟雾进入人体,蓄积在肺内,并经血液循环转移到其他组织,形成内照射源,成为诱发癌症的原因之一;

5、刺激性化合物:烟草中还含有氰化钾、甲醛、丙烯醛、砷、汞、镉、镍、氨、砒霜和杀虫剂等致命成分。

二手烟烟雾中亦含有数千种已知的化学物质,其中至少有250种 是致癌或有毒物质,大量证据和新的数据显示,二手烟同样会引起相应的疾病,对儿童和成人是有区别的,在儿童中常见的是猝死综合征和出生低体重,在成人则主 要是冠心病、肺癌等。不仅如此,二手烟中所含有的有毒物质含量远远超出了吸烟的致病剂量阈值,而且二手烟受环境影响较大,它的危害范围很广并可能导致周围 人群中的易感者发病。因此,二手烟有害甚至是更有害的。

第二篇:烟草烟雾危害控制项目

烟草烟雾危害控制项目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卫生整治工作,把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为员工及患者服务的实事办理,切实加强对医院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领导。一是调整和充实了环境卫生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二是成立了由分管院长牵头,总务科、办公室等行政科室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负责抓好日常具体工作。三是成立控烟领导小组: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全面负责医院控烟工作;成员由各科室主任担任,负责本科室的禁烟工作,包括对本科室人员控烟的培训、监督和劝止患者朋友的吸烟行为,宣传吸烟的危害。四是成立了卫生整治督查组,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形成了层层有领导主管,干部主抓医院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格局。

二、广泛宣传,营造环境卫生和控烟人人管的浓厚氛围

1、通过利用全员培训,科室内部学习,LED屏循环播放宣传标语等形式,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进一步增加了员工及患者文明卫生意识,统一了思想。形成了人人参与,个个动手,大家出力做贡献的新局面。通过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加大力度对医院环境卫生大排查,大清查,彻底改变脏、乱、差同时建立保持卫生的长效机制,提高文明言行,卫生习惯的形成率,掀起“讲文明树新风“的浓厚氛围,促进了文明之风和卫生观念的形成。

2、所有控烟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按照市爱卫会统一标准制作的禁烟标识;建立劝阻吸烟制度,落实监督人员,做好劝阻吸烟工作;撤消烟具,一切场所不摆放烟具;广泛开展控烟健康教育活动,对在院内工作场所吸烟者及时进行劝阻,同时给予控烟、戒烟方面的健康教育指导。

3、按要求做好镇江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两废”安全规范处置等卫生相关重点工程,确保通过省、市级考核;按照市城管协调委要求做好院内室外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我院今年年初,因施工在院内堆放了一些黄沙,城管巡查发现后,对我们提出了整改意见。我们收到整改通知后,当天就组织人力进行了清理整改,恢复了院内清洁。及时、高质量完成城管数字平台日常下达的整改任务,确保整改点复查一次通过,不扣分,并按市政府要求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

4、开展《条例》培训工作。医院组织职工对《条例》培训学习工作,提高对控烟工作的认识。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环境卫生和控烟工作可操作的持续性

1、我院在医院环境卫生整治的过程中,通过一系列制度,增强了行政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使全体员工及患者养成讲卫生、遵守卫生公约的良好现象。一是卫生考核经常化。把全院环境卫生区块分片包干,把责任落实到科室到个人,对号入座,不留死角。二是卫生检查经常化。认真组织好集中卫生大扫除,督查组人员定时进行检查,对卫生好、并保持良好的科室给予奖励。对清理不彻底,留有死角的给予通报批评。使环境卫生工作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2、根据控烟工作的要求,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如:《控制吸烟工作制度》、《控制吸烟奖惩制度》,使全体职工都能明确自己的责任。

3、控烟工作小组对医院控烟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拒不执行的人员进行谈话教育、通报批评、罚款处罚等措施。

环境卫生和控烟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持久性的系统工作。我院的环境卫生和控烟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某些职工积极性还不够,主人翁意识不浓,缺乏集体观念。在今后工作中,要按照上级领导的统一部署,理清思路,统一认识,坚定信心,继续发展知难而进,拼搏进取的精神和干劲,努力把我院打造成一个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的花园式医院。

第三篇:为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

为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程度,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批准,市长陈学军签署了《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3年10月18日发布,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网易河北唐山讯为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程度,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批准,市长陈学军签署了《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3年10月18日发布,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

众所周知,吸烟和吸二手烟(也称“被动吸烟”)严重危害健康。目前已知烟草烟雾含有4000多种化学品,其中50多种可引发癌症。呼吸被烟草烟雾污染的空气,对吸烟者和被动吸烟者的健康都会产生有害影响。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我国作为世界卫生组织会员国于当年签署,成为了该公约的缔约方。2006年,该《公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我国正式生效。加入公约就意味着我国承诺2011年1月9日起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北京市和上海市以奥运会和世博会为契机,积极推动控烟立法,履行《公约》规定,为我国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我市将于2016年承办世界园艺博览会,世园会期间,公共场所禁烟将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也是国际性会议的基本要求。我市必须要出台控烟规章,在立法层面强化控烟措施,切实推进全市控烟工作开展,并为即将到来的2016年世园会创造一个健康无烟环境,在国际上提升唐山的城市形象。同时,我市已于2011年成为全国文明城市,做好控烟工作对提升我市文明程度,保持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具有积极作用。

我市曾于2004年发布了《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通告》的发布对控制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该《通告》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并与《公约》规定的控烟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位阶较低、执行力度不够、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急需政府出台政府规章来加以解决。

二、吸二手烟的概念:

吸二手烟也称被动吸烟。《管理办法》在第三条对“二手烟草烟雾”有明确解释:本办法所称二手烟草烟雾,指从卷烟或者其他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烟雾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也就是说二手烟包括两种,一是烟草制品燃烧产生的烟雾,二是吸烟者吸烟时呼出的烟雾。不吸烟者吸入了这两种烟雾就是吸二手烟,或叫被动吸烟。

三、确定本《管理办法》名称的原则:

目前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的控烟法律,各城市颁布的控烟法规名称大致有三种,各以“防止二手烟危害”“控制吸烟”和“公共场所禁烟”为关键词。由于“控制吸烟”从字面上很容易理解为是针对吸烟者,重点在限制吸烟者的行为,容易引起吸烟者的反感。“公共场所禁烟”强调的是公共场所,忽视了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限制了禁烟范围,不能涵盖所有应禁烟的场所。“防止二手烟危害”这一关键词把重点放在了“防止危害”上,体现了政府颁布这部规章的目的是保护广大公民的身体健康,而不是单纯为了限制吸烟者的吸烟行为,比较容易被接收,也比较容易被遵守,所以选择了这一关键词进行命名。

四、《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也就是说所有归唐山市管辖的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都应禁止吸烟。

五、禁止吸烟的场所: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在制定法律时要遵循“普遍保护原则”,即:应确保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或准室外)公共场所免于接触二手烟草烟雾。因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包括学校、医院、养老院、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餐馆、旅店、公园、公共交通工具、歌舞厅、网吧、健身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室内场所共九大类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基本涵盖了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其中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将未成年人活动的室外场所也列为禁烟场所。

六、对《管理办法》中一些关键概念的解释:

《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关键概念,“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它们的内涵和外延是怎样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八条“防止接触烟草烟雾”中有比较科学的定义。《管理办法》在制定时遵循了这一定义。

室内:定义为包括有顶部遮蔽或一处或多处墙壁或侧面环绕的任何空间,而不论顶部、墙壁或侧面使用了何种材料,也不论该结构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

公共场所:定义为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无论其所有权或进入权。

工作场所:定义为公众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这不仅应包括有偿工作,还应包括志愿工作,只要后者通常是付给报酬的工作。此外,“工作场所”不仅包括进行工作的场所,还包括工作人员在就业期间使用的附属或关联场所,例如包括走廊、升降梯、楼梯间、大厅、联合设施、咖啡厅、洗手间、休息室、餐厅以及附属建筑,例如工棚和临时建筑。工作期间使用的车辆也属于工作场所,应据此专门加以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为包括用于运载公众以换取报酬或商业利益的任何车辆。包括出租汽车。

七、禁止售烟的场所: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禁止售烟的场所: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

(二)各级各类医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福利院等;

(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

八、《管理办法》的监管模式:

《管理办法》第五、六条规定了我市防止二手烟危害的工作机制。由于禁止吸烟场所覆盖面广,加之吸烟者人数众多,由一个或少数几个部门全面监管确有难度。因此,《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个部门主管多个部门配合的监管模式。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人社、卫生、文广新、公安、商务、食药监、交通、城管、旅游、民政、安监等部门按照行业划分,共同做好防止二手烟危害的宣传教育、检查指导等工作。并授权市健康教育机构为执行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负责提供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技术支持及业务指导。此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了应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明确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第一责任人。

九、对公民和法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不在禁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禁止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开展防止二手烟危害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三条赋予了公民在禁烟场所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和举报、投诉的权利。

十、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处罚:

《管理办法》对个人和单位都设有严格的处罚条款。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经劝阻不改正的,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十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禁止设置与吸烟的关的器具;开展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的宣传教育活动)规定的,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在非禁止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的,应当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并设置明显标识)、第十二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吸烟者应当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经营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进行举报、投诉)规定的,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或管理者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篇: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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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制度

按照《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012年5月31日起实施。

一、基本原则

1、为严格火种管理,杜绝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各级领导,全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

2、各个科室应加强禁烟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各级领导、外来一切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进入本单位区内禁止吸烟的规定,违反者一视同仁。二禁烟的管理权限

1、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禁烟制度执行和修订禁烟制度。日常检查管理,违章罚款处理工作,由单位办公室及各科室主任负责。

2、办公室应把禁烟工作列入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经常开展对全单位职工进行禁烟工作的重要性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

3、工会协同办公室监督、检查禁烟工作的贯彻执行工作情况和宣传教育,要把禁烟工作执行情况列入评比之一。

4、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措施,认真做好禁烟教育和禁烟的日常工作。

5、外来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有关接待人应向外来客人交代本规定的内容。

三.奖罚

1、在禁烟区内吸烟者,第一次罚款50元,屡次违章吸烟及情节严重者,依据消防法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置执行。

2、禁烟区内发现烟头,对所在部门或个人处以每只10元的罚款。

3、离岗吸烟者,罚款100元。

4、各级领导在禁烟中应以身作则,违反规定者加重处罚。

5、各级领导执行禁烟制度不力,发现禁烟吸烟不制止或隐瞒不报和为违反者以各种理由说情的,要追究管理责任,并扣当月岗位责任工资20~50%或罚款。

6、对违反本规定者,人人有权制止监督、检举,对检举者给予罚款金额的三分之一作奖励。

7、罚款费用可用于奖励对安全、消防工作有贡献的人员和部门,具体操作由办公室提出方案由局长审批。

第五篇:《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

(2011年5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8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5日

第一条 为了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二手烟草烟雾(以下简称二手烟),是指从卷烟或者其他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草烟雾。

本条例所称二手烟危害,是指已经科学明确证实因被动接触二手烟造成的人体死亡、疾病和功能丧失。

第四条 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各负其责、公众监督、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二)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四)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五)公安网络监督机构、治安管理机构分别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营业场所以及旅馆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禁烟工作;

(六)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负责所管理的机关室内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八)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金融、邮政、通信、供电、机场、铁路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相关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防止二手烟危害执法机构及其责任人,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执法工作。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

(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外场所;

(二)大中专院校的室内场所;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场所;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所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

(七)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

(八)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

(九)旅游景区(点)的室内场所;

(十)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

(十一)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美容(发)室、网吧、彩票销售网点等室内场所;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在本条例施行后,旅馆、餐饮的室内场所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划定吸烟的楼层、包房,期满后全面禁止吸烟。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在禁止吸烟场所以外区域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标识;

(三)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通道。

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二)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三)对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的,劝其停止吸烟;对不听劝阻的, 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对不听劝阻并影响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履行前款第(三)项规定职责。

第十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告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制止吸烟职责;

(三)对不履行制止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派执法人员及时到达禁止吸烟场所进行处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妨碍禁止吸烟场所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得阻碍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监督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机构应当定期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该单位目标责任考核或者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

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需要,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及对国家机关、驻哈机构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产生二手烟危害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咨询服务。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经常进行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开展防止二手烟危害教育。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可以采用志愿服务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对无吸烟单位以及在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单位应当将创建无烟环境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员工考核制度的内容。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监测及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行为干预等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的二手烟残余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的数据予以公开。媒体可以参与监测工作并公开报道监测结果。

第二十条 二手烟残余检测不合格的单位,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不得申请参加文明单位评比;已经被评为文明单位的,由人民政府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该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公共电汽车、轮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在车船内吸烟的,乘客有权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乘客有权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终止乘车船、免付车船费。

乘客在出租车、公共电汽车、轮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驾驶员和其他乘客有权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有权要求其离开;已经乘车船未付车船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第二十二条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从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接受服务但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第二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从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县(市)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哈尔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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