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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12-727835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2 19:51: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文件国人部发[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它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办法,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政策。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资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表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4.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调整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

区津贴标准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采取一次性重奖以及协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2.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分配形式,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五)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三、相关政策

(一)新聘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定级时薪级工资适当提高。

其他新聘人员工资待遇,由聘用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二)部分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另行制定

体育运动员仍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离退休人员待遇。

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改革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六、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工

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第二篇: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56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

化和规范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列,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鱼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欣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作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4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也技术岗位、营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里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级。不同等级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显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津贴绩效工资。

4、津贴补贴。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见主要是很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约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务补偿。艰苦边远地区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间情况,买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策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土等次约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调整工资。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难。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则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囚来。适时调整工件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则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书边远地区津贴标难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采取一次性重奖以及协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2、建立事业单位上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主登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分配形式。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五)健全收入分配宏现调控机制。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三、相关政策

(一)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大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职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定级时薪级工资适当高定。其他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聘用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二)部分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另行创定。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侧度。其体办法另行创定。

(三)离退休人员待遇。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改革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l日起实施。

六、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第三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作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营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 1

标准。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4.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间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调整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采取一次性重奖以及协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2.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分配形式,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五)健全收入分配宏现调控机制。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三、相关政策

(一)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职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定级时薪级工资适当高定。

其他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聘用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二)部分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另行制定.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侧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离退休人员待遇。

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改革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l日起实施。

六、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第四篇: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三个文件的规定,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是,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因受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套改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三)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3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5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岗位工资标准。

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岗位。

二、薪级工资的套改

(一)套改条件

一是现聘岗位及低一级岗位。现聘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低一级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的低一级岗位。

二是任现聘岗位年限及低一级岗位任职年限。任现聘岗位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2006年6月30日所在岗位的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低一级岗位年限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的低一级岗位正式聘用的当年起至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当年的年限。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可将原聘较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同一岗位层次任职期间如有间断的,应按周年周月扣除间断时间。任职间断时间包括: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时间;因岗位变动曾任较低岗位的时间;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未明确岗位时间超过一年的时间。由机关调入事业单位,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如与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相同或高于现聘岗位职务层次的,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不能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由国有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如与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相同或高于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不能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在原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如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层次相同或高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层次,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不能与现聘管理岗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层次和任职年限,须经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认定。

例如:一名正科级工作人员,任正科的时间是1998年,现任职务的时间为2006-1998+1=9年;如果1999年、2000年因病休息两年不计算工龄,其任职时间需扣除一年零六个月(病休半年以内应计算工龄),2002年因调动工作未及时明确职务时间为一年,计算公式为:2006-1998+1-1年6个月=7年6个月,可以视为8年,再减去因调动工作未及时明确职务时间的一年,任正科的时间为7年;低一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低一职务的任命的时间为1990年,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务的任命时间是1998年,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为1998-1990=8年,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为2006-1998+1=9年,8+9=17年。低一职务的年限可以视为17年。

2、一名副高级工作人员,1988年被聘在中级岗位,1994年被聘在副高级岗位,2000年低聘到中级岗位,2004年又被聘在副高级岗位。这名工作人员在中级岗的任职年限为2006-1988+1=19年,副高级岗的任职年限为(2000-1994)+(2006-2004+1)=9年 三是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的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其中工作年限如有间断的,应按周年周月扣除间断时间(工作间断时间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时间);还应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1、工龄间断套改年限的计算。

某工作人员,1996年12月参加工作,2003年3月至2004年12月休病假,共计是1年零10个月,其套改年限的计算为2006年-1996年+1-1年零4个月=9年零8个月,可以视为10年。

2、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套改年限的计算。

某工作人员,1996年参加工作,2003年考核不称职,2004、2005年考核不计等次,该工作人员的套改年限为8年,即:2006-1996+1-1-2=8。

(二)套改办法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例、一名工作人员,高中毕业,1994年参加工作,2004年聘为科员,按科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9级,按办事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10级,可以执行10级。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例、一名大学本科毕业生,2004年毕业参加工作,按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确定的薪级工资为6级,而大学本科生的定级工资是7级,它可以执行7级。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工作人员的实绩、贡献,合理拉开差距,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单位,可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完成新的分类和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立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津贴补贴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我省规定提高津贴补贴比例的有:(鲁人薪[1995]4号)《关于农、林、水利、水产、气象系统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鲁人薪[1996]5号)《关于交通部门公路养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鲁人薪函[1996]6号)《关于提高档案局事业编制人员津贴比例的复函》;(鲁人薪[1997]1号)山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薪[1997]3号)《关于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鲁民人[1998]59号)《关于执行人薪发[1994]32号文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五、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期满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级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执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中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一年的学徒期、熟练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级以下毕业生531元,大专(高技)毕业生590元,本科以上毕业生617元。

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聘用在技术工岗位的,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级以下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专(高技)毕业生执行4级薪级工资标准、本科以上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见习期满未明确岗位前岗位工资的确定。可暂按以下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拟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专科以下毕业生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拟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岗位工资标准。

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执行范围要严格按劳人薪[1988]2号、人薪发[1988]22号文件的规定掌握。不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单位、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均不能执行工资标准提高10%的政策。

(二)按国家规定实行的浮动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固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固定晋升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我省原出台的鲁人薪[1997]11号、鲁人薪[1996]20号、鲁政发[1992]150号、鲁人函[1993]2号以及我市济政办法[1994]66号第三条、济人字[1992]15号、济人字[1997]90号文件不再执行。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低于按转业移交职务套改工资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现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如低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或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同的,其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部队原技术等级、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人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满未明确岗位前,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确定:拟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拟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

(七)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其未聘及缓聘前的岗位进行工资套改。未聘及缓聘期间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聘及缓聘人员被重新聘用后,按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八)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然保持荣誉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应适当低定。其中,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低定三个薪级,受撤职处分的低定两个薪级,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低定一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和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低定三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可按其所聘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一)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五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

发布时间:2007-09-29 20:57:02 发布人:中国人事工资网 新闻来源:国家人事部

国人部发〔2006〕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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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财务、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十月七日

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建制成人高等学校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举办的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但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列入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高等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高等学 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9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1.专业技术人员。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教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四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教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教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高等学校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任)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讲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教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3.工人。

高等学校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高等学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所属高等学校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所属高等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人员规模、岗位设置等因素,具体核定所属高等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高等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

1.高等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并适当高出一定幅度。目前,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在首次核定时要保持合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绩效考核进行调整。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核定高等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高等学校,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高等学校,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2.高等学校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意见,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高等学校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水平合理、规范有序,向关键岗位、优秀拨尖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高等学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和高等学校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等学校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选择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其收入分配。结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学校的社会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加强对高等学校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级人事、财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同时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地处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高等学校就业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二)到高等学校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三)高等学校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各部门所属在京高等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高等学校按各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九、经费来源

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事业单位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及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十、组织实施

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各部门所属在京高等学校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协调,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和各部门所属京外高等学校,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改革实施的有关工作。各高等学校要周密部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本单位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小学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中小学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和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

现隶属于各类企业的上述学校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其工作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按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1.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各地根据国家的有关意见,在实施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并完成岗位设置和聘任后,中小学教师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

目前,中小学根据现行教师职务制度和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设置教师岗位。在完成教师岗位设置并经核准后,教师按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和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和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对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较重、业务水平较高、表现突出的骨干教师和优秀班主任,优先聘任到较高等级岗位,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中小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各地按照现行教师职务制度,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和聘用(任)工作之前,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中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2.管理人员。

中小学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二)。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三)。(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中小学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中小学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中小学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中小学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中小学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和岗位设置等因素,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具体核定各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各中小学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

1.中小学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目前,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其中,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应将当地出台的教师应享受的津补贴项目纳入绩效工资核定范围。在首次核定时要保持合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绩效考核进行调整。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核定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中小学,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中小学,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2.中小学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中小学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配要充分体现中小学工作特点,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特别是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中小学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共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中小学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今后按国家关于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政策进行调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对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中小学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中小学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和中小学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2.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小学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中小学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监督管理,使其收入与学校的社会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中小学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收入分配方案和考核情况,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对在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改变薄弱学校面貌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在收入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

五、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资分级管理体制的要求,形成分工合理、各司其职、保障有力、运转有效的中小学工资管理体制,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总量调控。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小学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支付的管理,完善中小学可用于工作人员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逐步建立完善的中小学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中小学工作人员工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拨付,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工作人员工资财政统一发放机制,财政部门按照工资统一发放的程序,按月将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通过银行直接转入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将核定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划入学校工资专用账户。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在教师岗位工作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提高10%。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具体实施按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出台之前,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站)等教育事业单位,以及少年宫、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机构中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系列的人员,这次暂按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二)中小学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办法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中小学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教师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的基数。中小学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教龄津贴和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九、经费保障

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十、组织领导

中小学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中小学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改革实施的有关工作。各中小学要周密部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本单位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中等职业学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企业所属上述学校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其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1.专业技术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讲师、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讲师、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员,中学三级教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对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较重、业务水平较高、表现突出的骨干教师和优秀班主任,优先聘任到较高等级岗位,井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中等职业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教师岗位设置并完成岗位聘用(任)前,教师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讲师、中学二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教员、中学三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2.管理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二)。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三)。(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 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 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绩效工资总体水平。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和岗位设置等因素,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具体核定各中等职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

1.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中等职业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目前,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首次核定时要保持合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绩效考核进行调整。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核定中等职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中等职业学校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2.中等职业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中等职业学校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配要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特点,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特别是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今后按国家关于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政策进行调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对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的,薪级工资不变。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 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和中等职业学校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2.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等职业学校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人事部、财政部选择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试点,探索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监督管理,使其收入与学校的社会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在绩效工资分配上要给予适当倾斜。

五.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资分级管理体制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政策,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加强对学校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支付的管理,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同时学校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原则上只能以银行卡的形式支付工资,逐步完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在教师岗位工作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提高10%。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职业高中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二)新参加I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中等职业学校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办法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执行。(二)军队转业于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中等职业学校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

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

为鼓励教师长期从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教龄津贴和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九、经费来源

中等职业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事业单位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及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十、组织领导

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改革实施的有关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周密部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本单位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附表(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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