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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类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12-82253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3 22:43: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事故分类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事故或3人以上的轻伤事故,或经济损失一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

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篇:铁路事故分类

铁路事故分类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称为铁路交通事故。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三篇:事故性质的分类

事故性质的分类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分类》(国务院第75号)有关问题的解释。人身伤害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等级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拌有轻伤)、无死亡事故。(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的分类 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97年)中第六条规定: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1)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3)一般火灾:不具有前列两项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三)交通事故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的分类为: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财产损失3万员以下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经济损失事故分类:

(1)一般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4)特大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的分类

根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对特别重大事故定义为: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具体分类如下: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以上)事故。(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的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七章 一 选择题 按事故性质分类,可分为()

A 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

B 技术性事故与安全性事故; C 严重事故与一般事故;

D 将成事故与已成事故 当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了严重意外,以下做法错误的是()A 体谅当事人心情,稳定安慰旅游者; B以自己主观意识处理事件; C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D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一全陪在接旅游团时发生错接,以下做法错误的是()A 及时与旅行社联系;

B 立刻联系,交换旅游团;

C 为了不耽误时间,不交换旅游团,尽心尽力带好接到的团; D 不同旅行社导游接错,应设法交换,并向旅游者道歉 4 以下哪项不是飞机班次变更的情况()

A 晚点抵达; B 提前抵达; C 起飞延误; D 飞机失事 5 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感到不适,应该()A 把随身药物给旅游者服用; B 停止行程,送其到当地医院;

C 若属一般不适,安排其上车休息,并询问是否到医务室就医; D 强制其返回酒店休息 二 多项选择题 若在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游员应该()

A 立即组织抢救; B联系旅行社; C 保护事发现场; D 迅速联系报警 2 旅游者在旅途中走失,下列处理正确的是()A 停止行程,向旅游者了解情况,安排找人; B 迅速与景点管理部门联系,请其协作找人;

C地陪、全陪及领队合作,一人留下照顾旅游团,其余两人分头找人; D 寻找活动不影响团队正常游览计划 3 误机事故的原因有()A 导游工作差错,不负责任;

B 天气变化; C自然灾害; D交通事故发生 当治安事故发生后,导游员的善后工作为()

A 如实汇报; B 安抚旅游者; C 提交书面报告; D 因责持职 5 外国华侨在我国丢失中国护照的处理办法为()A 由地接社开遗失证明;

B 失者到省公安厅或授权的公安厅报失并办理新护照; C到侨居的驻华大使馆办理重新签证手续;D 要求地方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第四篇: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及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及处理

一、事故类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二)特大事故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四)严重事故

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五)一般事故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二、事故报告程序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 严重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详细地址);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的名称;

(5)事故类别;

(6)事故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经济(直接、间接)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三、事故调查

(一)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

四、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行政部门,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煤矿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分类专题

煤矿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分类

一、按诱发因素分类

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

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

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

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3.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6类。

(1)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据国务院第34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4.按事故性质分类

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可分成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8类事故。依照煤安字(1995)第50号文“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

计规定”(试行)划分的伤亡事故统计分类标准,将煤炭工业行业生产伤亡事故分为以下8类:

(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牙、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矿滑坡、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

(3)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5)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8)其他事故。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

5.非伤亡事故

在煤矿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通称为非伤亡事故。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下发的 “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把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一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 h以上,或使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 t(含50 t);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火灾使井下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 m(含10 m)以上;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 m(含5 m)以上;巷道冒顶长10 m(含l0m)以上;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 h以上,但不足8 h,或采区停工8 h以上,但不足3昼夜;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 t(含10t);因水灾使采区停产;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 m(含5 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 m(含3 m);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 m(含5 m)。

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130 min~2 h,或使采区停工2~8 h;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 t以下;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 m(含3 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 m以下;巷道冒顶长度5 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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