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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12-39184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09:33: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宁防办[2006]27号宁财综[2006]217号价房[2006]120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南京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合理、科学地建设人防工程,结合《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2003]70号、宁财综[2003]528号、宁价房[2003]240号),经研究,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和标准作如下补充:

一、主城新建住宅楼、公寓等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配建人防工程,必建人防工程面积应按宁政发[2004]55号文进行核定。若核定的必建人防工程面积超出该项目所需的人员掩蔽人防工程和必要的人防专业队工程面积,超出部分建设单位可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和专业队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按现行规定减半收取。

1、人员掩蔽人防工程面积按居住人口人均掩蔽使用面积1平方米,折算成建筑面积人均1.3平方米标准计算。

2、居住人口按以下标准确定:建筑物容积率≥1.0时,按3.0人/户计算;建筑物容积率<1.0时,按3.5人/户计算;经济适用房按2.5人/户计算。

3、住宅小区所建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

4、新立项住宅小区必要的人防专业队工程按《南京城市人防工程规划》第二十九条确定。为推动城市防护体系的尽快形成,在建住宅小区也可修建人防专业队工程,市人防办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二、如果新建住宅楼、公寓等民用建筑的地下空间面积超出该项目核定的必建人防工程面积,超出部分可不需兼顾设防,改为缴纳易地建设费。所缴纳的该费用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易地建设,或用于人防工程偏少区域的地下工程设防改造。该费用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

三、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必须按《南京城市人防工程规划》规定配建抢险抢修等专业队工程。贮存有毒液体、气体的工厂、贮罐或仓库等经济目标,在其周围的200-1200米的环形区域布置建设;其它重要经济目标,在其周围的100-1000米的环形区域布置建设。如在规定的范围内无法建设,可按建一个专业队工程的建安费用标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专业队工程面积标准为1200平方米,每平方米的工程造价为2800元),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四、以新模范马路、虎踞路、龙蟠路和应天大街围成的城市中心区,现已建人防工程数量较大,基本满足战时常住人口掩蔽要求,这些地区新建民用建筑时可不建人防工程,改为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减半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防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

释。

发布部门: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05月01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人民防空办公室

商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按照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要求,商河县人防办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饱满向上的热情,积极组织“安全生产月”的各项活动。现将本次安全月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统一思想

按照济南市人防办201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商河县实际特点,确立“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组织各街道武装部长、各大企业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月”工作部署会议。对全县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做了深刻的分析,并提出相关要求,使到会人员明确“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意义和目的,在思想上达到了统一。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在整个活动期间,我们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运用各种形式,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活动期间,全县大力开展人防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组织人防工作人员在各人防部门办公场所、街道、社区和其

它人员密集等场所,利用悬挂人防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的宣传条幅、张贴宣传图片、标语以及开展宣传活动中共分发人防(民防)安全知识,悬挂宣传条幅15条,向居民发放宣传资料1200余份,办安全知识黑板报3期,着力营造人防建设和管理中的良好安全氛围。

通过本次活动开展,使我县居民防灾、自救意识上了一个新台阶,进一步增强了人防工作人员的履职责任心,为今后更好地开展人防安全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将以此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继续努力抓好安全宣传工作,认真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圆满地完成2011年各项人防工作任务。

商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商河县人防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数据统计表

第三篇:酒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酒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本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酒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http://)。

一、概述

2010年,我办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人防中心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动人防系统政务公开,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及时发布信息,增强了人防工作透明度,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人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人防部门机构设置、机构职能、人员编制情况;人防行政执法、工程建设、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专业队伍、宣传教育等业务开展情况;人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表格表样;部门动态信息公开情况。

(二)公开形式

1、酒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

为增强酒泉市人防网的“公开、服务、交流”功能,做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在网站上开设“政策法规”、“网上办公”、“表格下载”、“工作动态”、“最新公告”、“办事指南”等专栏,发布各类人防信息,并适时充实窗口内容,即为全社会广泛宣传了人防知识,又为办事群众提供了办事指南,做好一次性告知,一门受理审批。

2、《酒泉人防动态》简报

我办编印《酒泉人防动态》简报,除向上级业务部门和市上相关部门报送外,还向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报送,借以公开酒泉人防工作的最新工作动态信息。

3、媒体公报

2010年“9.18”防空警报试鸣前5日,我们依照《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在《酒泉日报》及时发布试鸣公告,并通过手机短信向全社会公告,使社会各界预先知晓了警报试鸣的消息。2010年10月31日,结合新中国人民防空创立6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开展了十项大型宣传活动,包括举办有奖征文活动,刊发《酒泉日报》专版,市政府杨小丽副市长在酒泉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举办全市人防知识竞赛,发放防空防灾教材和宣传手册7000多册,社会反应良好。

4、政务大厅人防办公窗口

我办设在酒泉市政务大厅的人防窗口采取公开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申请表格、法规规定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开我办行政许可事项。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办工作人员对网上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反复筛选,除依法免予公开的以外,其他部门信息,一律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尽可能满足公众的需求,同时,对网上咨询、来人来电咨询等认真办理,及时给予答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做到了透明、公开、及时、准确,所受理的公开申请均无申诉、无行政复议。

五、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0,由于未发生针对我办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和有关的申诉案,因此未发生与其有关的费用。本着方便群众的宗旨,我办全年没有收取信息咨询人复印、咨询等费用。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年来,我办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信息更新不够及时,发布不够全面,网站的维护管理还不够到位。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人民防空工作有其特殊性——人民防空部门属国防战备部门,涉密事项较多,有些信息不便公开;网站建设和维护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

为了进一步改进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今年初,我办重新调整人员,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职能明确由专人负责。我办将继续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梳理办机关及下设科室具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同时,大力推进公开信息的电子化,及时提供与更新,确保公众能够及时、快捷、方便查询。

酒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第四篇: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总结

2007年,我县人民防空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市人防办的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下,按照市人防办年初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指挥通信建设

一是狠抓指挥体系建设。结合我县区划调整、机

构设置、人员变动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对《县防空袭方案》进行了调整、补充和完善,使方案更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按照“体系合理、机构精干、手段先进、功能高效”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防空指挥机构,搞好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指挥通信体系。

二是狠抓警报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各警报台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确定了具体管理人员,做到了每月一次检查,每季一次维护,警报社会化管理率达100%;推进警报自动化建设,拟制了警报自动化改造方案,完成了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今年9月18日,按市上统一部署和要求,圆满完成了警报试鸣演习,警报试鸣率达100%。

三是狠抓专业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组织,明确任务,优化结构,加强演练,各专业队伍的综合应急保障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今年以来,结合工作的开展,分别对消防专业队、工程保障专业队、防化专业队、治安专业队伍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增强了专业队伍建设的针对性。

(二)广泛进行宣传教育

以《人民防空法》、《决定》及《省〈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为依据,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为宣传主体,采取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散发宣传资料和手册等形式,在全县大力宣传人防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扩大人防工作的影响面。

一是结合“9·18”防空警报试鸣演练,在开展警报常识、信号识别等宣传活动的同时,开展了以宣传人防法规、讲解人防基本知识、展示人防建设成就为主要内容的系列宣传活动,讲解人防基本知识、展示人防建设成就为主要内容的系列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集中宣讲人防知识8场(次),接受咨询1000余人(次),先后播放了《铸就和平之盾》、《省“结建”工程“十五”成就展》、《高技术条件下的人民防空》等宣传片,扩大了人民防空影响,提高了全民人防意识。

二是把对群众的宣传与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相结合,争取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对人防工作的大力支持。今年以来,为县级领导班子订阅了《中国人民防空》杂志,为县级领导及时发放《成都人防》杂志。利用工作汇报、会议等有利时机向各级领导宣传人防工作的重要性。

三是认真组织开展在校学生人防知识教育,在实验中学、鹤山中学、寿安中学、大塘中学、西来中学45个班2000余名中学生中开展了人防知识教育,按要求完成了规定课时和内容;对担任人防教育的教师进行培训,改进了教学方法,实行了多媒体、图片展示、实际操作演练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提高了教育实效,取得了较好成效。

四是积极做好信息反馈和理论研究工作。上报各种政务信息12篇,分别被《成都人防》、《华夏魂》、《报》、电视台等杂志、报社、电视台等媒体采用。加强理论调研,结合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开展了加快推进人口疏散基地标准化建设专题的调研活动,为切实提高我县疏散基地标准化建设水平奠定基础。

(三)积极推进疏散基地建设

一是按照工作目标要求,积极推进疏散基地标准化建设工作,在我县朝阳湖镇、西来镇实施了疏散基地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在乡镇入口处设置了疏散基地标志牌,建立了人口疏散指挥所,完善了相关软件资料和图片,将疏散人口挂牌安置到户,使疏散人口接收安置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召集其他乡镇在两个乡镇召开现场会,准备在明年上半年在各疏散基地全面推开标准化建设。

二是指导乡镇进一步完善了乡镇、村级人口疏散接收安置计划,建立健全了乡镇、村、社三级指挥体系。

三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疏散基地各项配套设施建设,使疏散基地达到能容纳、能生产、能生活、能工作、能学习的“五能”要求,坚持疏散基地建设与经济建设相结合,把基地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产业结构调整促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促基地建设,使疏散基地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同步发展。

四是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疏散基地共建活动。加强与人口接受安置单位的对口联系,与武候区人防办联合开展了由疏散双方乡镇、街道办参加的人口疏散基地建设座谈会,共同探讨人口疏散基地建设事宜;武候区簇锦街办出资5万元帮助鹤山镇对口疏散基地村社改建,新建了村社道路,使双方共建活动落实在具体的项目上;与高新区人防办加强合作,协调人

第五篇: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

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防办(民防局)、建委:

现将《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3号)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应当遵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并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工程包括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同步(附建式)、配套(单建式)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工程防护方面的竣工验收与认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工程应与地面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总结》中应有防空地下室防护专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方案等内容书面通知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审查执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和防护设计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表述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情况。

第七条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本省有关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二)工程防护质量有无重大缺陷,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失;

(三)竣工验收文件、验收人员签字手续和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负责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四)人防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问题是否按有关规定整改完毕。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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