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篇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该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们是各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或者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各方的权利;
(2)决定重大地方性国家事务;
(3)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
(4)行使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
(5)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宪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第二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人民法院篇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人民法院篇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人民法院的性质
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 ①基层人民法院;②中级人民法院;③高级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等。3.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和审判制度 ①审判原则
审判原则包括:(1)独立原则;(2)公开原则;(3)方便原则;(4)协作原则;(5)平等原则。②审判制度
(1)辩护制度。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2)回避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
(3)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4)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5)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6)审判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例题】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民事案件的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B.审判组织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对其所审理的案件独立负责 C.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对其所审理的案件负责
D.审判组织在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对其所审理的案件负责 【解析】C。
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宪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第三篇:2014年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部分-宪法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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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该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们是各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或者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各方的权利;
(2)决定重大地方性国家事务;
(3)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
(4)行使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
(5)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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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2014杨凌事业单位笔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篇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4杨凌事业单位笔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篇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这一规定表明,就其性质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就其地位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同时,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对于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也必须贯彻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还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人选,分别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例题】目前我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任期是()年。A.二 B.三 C.四 D.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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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D。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文章来源:陕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http://www.teniu.cc/shanxi/)
第五篇:2014安康事业单位笔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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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康事业单位笔试公共基础知识:新公文写作格式
【导读】公共基础知识考察的范围较广,主要包括:政治、法律、科技、管理、人文和公文写作等等,本文为大家分析公基知识公文写作考察中新公文写作格式新标准口诀及常见错误点,让考生对公基考试内容有详细的了解。以上内容来自中公教育建议。
一、新公文写作格式新标准口诀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9704-2012代替《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新标准,可归纳为如下口诀:
主题词不再标: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密级紧急左上角:密级、紧急程度从右上角改为左上角;
印章署名要齐全:增加发文机关署名格式要素;成文日期用数字: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公文页码不可少:增加页码格式要素。
二、新公文写作常见错误点
1.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写右边,通知、通报、公告、通告没有秘密程度。
2.发文字号
“国发〔2010〕1号”中要注意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不能颠倒;年份要用“〔〕”不是“[ ]”、也不是“()”年份要写四位数,不能写成“10”;序号“1号”不能写成“第1号”也不能写成“01”号。
3.签发人
上行文如“请示”、“报告”有签发人,下行文如“命令”、“通知”、“通告”等没有签发人;且有签发人的时候,签发人应与发文字号在一行居于两端。
4.标题=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的+文种
注意“关于”与“的”位置,“关于”不能在发文机关前面,如“关于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就是错误地把“关于”提前,而“的”后面一定是文种,如出现“××××的情况报告”就是错误的例子,“情况报告”不是文种,应为“××××情况的报告”。
5.成文日期:阿拉伯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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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版记:主题词已删除。
7.文种:
文种与内容中相矛盾,如标题是“××××的通告”,正文中却出现了“特通知如下”的情况;
文种杂糅,比如“关于××××的请示报告”。
附:《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规定国家党政机关共有15种: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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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陕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http://www.teniu.cc/sha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