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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聘用合同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12-99687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6 11:14: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聘用合同

XX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聘用合同 甲方:XXX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 乙方:XX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2_年7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并约定试用期自202_年7月1日至202_年9月30日。

二、工作地点

1、乙方在甲方的领导下,在镇司法所具体指导下,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工作,属编外聘用制人员,按照聘用制人员管理;

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具体承担: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性劳动,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3、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

1、乙方遵守甲方的工时制,服从甲方因工作需要作出的休息时间的调整;

2、甲方应依法保护乙方合同期内享受法定的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1甲方应当按月以国家法定货币形式向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2工资标准元/月。

六、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类型及费用分担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的制度,遵守职业道德,遵行社会公德;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甲、乙双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八、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乙方: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第二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工作职责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工作职责

一、在司法所长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协助司法所长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等工作。

四、协助司法所长做好归正人员的安置帮助工作。

五、完成司法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篇: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合同书

编号:

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2、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3、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从事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的工作。乙方为临时身份人员。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三)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被录用、选调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

第四篇: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合同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

惠安县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

合 同 书

中共惠安县委组织部

印制

惠 安 县 人 事 局

惠安县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

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惠安县_______________镇人民政府

受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泉委办[202_]68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试行“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委办[202_]38号)精神,惠安县_________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和受聘人员____________同志(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同意,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三年,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考核合格,如双方同意续聘的,可按有关规定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二、受聘人的工作任务

1、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惠安县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以及责任制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3、乙方是由县委、县政府统一招考,县委组织部统筹调配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和具体管理,并下派到村(社区),在乡镇、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专门从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及服务工作的全脱产工作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⑴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⑵列席村(社区)两委有关会议,参与讨论和制订本村(社区)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认真执行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村(社区)两委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⑶做好村级(社区)各项服务性事务工作,协助村级(社区)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做好村级(社区)组织文字材料的撰写起草、报送、立卷归档等工作。

⑷开展村(社)情民意调查,加强与党员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掌握村(社)情,了解民意,及时向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⑸配合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村民(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培养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居民)。

⑹积极向村级(社区)组织建言献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⑺协助村级(社区)班子协调村内外关系,认真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乡镇和村(社区)级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⑻常驻村(社区)工作,做好服务群众的日常工作。乙方在聘用期内实行脱产全日制上班,执行乡镇干部考勤制度,并由所在乡镇负责其考核和聘用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乡镇党委可根据实际,细化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职责任务的具体要求。

三、受聘人的有关待遇

1、乙方在聘用期间的编制为非在编。

2、乙方在聘用期内,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迁移至所工作的村(社区)党、团组织;户口可以迁入所工作的村(社区)。

3、乙方在聘用期间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补贴和奖励补贴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每月800元,由县财政负担;绩效补贴和奖励补贴由乡镇、村(社区)结合乙方的出勤情况、工作实绩和考核结果发放。

今后,乙方的工资补贴,根据农村建设事业发展情况和

全县的工资水平适当调整。

4、乙方在聘用期间,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乙方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用中的个人承担部分,其余由县财政负担。

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享受各项待遇。

5、乙方在聘用期间,由乡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享受每年200元的交通补贴,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乙方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并被聘用的,可按泉委办[202_]68号、惠委办[202_]38号文件规定享受加分、连续计算工龄等优惠(如合同签订后,政策规定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选拔进入村级(社区)领导班子。此外,乙方可享受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相关鼓励措施和政策优惠。

6、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生活环境及劳动保护等。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假、产假、丧假等。

四、聘用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1、聘用合同期间或期满重新续聘时,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乙方在聘期内要求脱产学习的,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其聘用合同可以中止也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⑴、聘期考核不合格; ⑵考核连续2年基本合格;

⑶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⑷严重违反镇、村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镇、村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⑵不能胜任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⑴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履行;

⑵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⑶应征入伍或经甲方同意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含自费),以及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留学的;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⑴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⑵乙方退休或死亡; ⑶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

7、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⑴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⑵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乙方在聘任期内,经法定程序当选为村两委干部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可选择继续执行聘用合同,也可选择终止聘用合同。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⑴甲方克扣、拒付或者无故拖延支付劳动报酬的; ⑵甲方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视损失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⑴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 ⑵泄露甲方秘密的。

六、其他事项

1、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及需终止合同的,由乡镇党委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办理。

2、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本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鉴证单位(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保存一份。

6、本合同如出现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均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为准。

方 单位名称:

(签字)法人代表:(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鉴证方

(盖章)

****年**月**日

第五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工作纪律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工作纪律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纪律,同时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和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如不能解答和处理,应及时向司法所长报告。

3、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

(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

(3)非法剥夺、限制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非法搜索其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得场所;

(4)殴打社区矫正对象,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社区矫正对象;

(5)侮辱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

(6)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

(7)向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和馈赠;

(8)利用社区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9)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将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10)其他违法行为。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违反工作规定或工作纪律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解除聘用。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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