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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县中心小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编辑:夜色温柔 识别码:12-820293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2 10:52: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旧县中心小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旧县中心小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的管理,稳定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松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松教宗【2012】15号)的考勤办法,结合我中心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勤范围:

课堂教学、教师会议、值日、升旗集会、晚自习下班、教师值班、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及各类培训学习等。

二、关于各类假期规定

(一)婚假

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及以上)的,可享受15天以内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的可给婚假1-3天。(2002年7月30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劳总薪字29号)。

职工在婚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工资(工资即指标准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和津补贴,不含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照发。

(二)生育假

1、晚婚生育假

已婚妇女24岁以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及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日的照顾假。(2002年7月30《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正常婚龄生育

按正常婚龄生育(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其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1988]国务院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但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闽政[1989]7号)

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职工评奖、晋级等。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在内,结合教育部门实际,遇寒、暑假顺延。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3、产前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产前假、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60%-80%计发,并计算工龄。(闽政[1989]7号)

4、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在六个月内按本单位实行疾病待遇办理。(国家劳动总局劳险[1982]2号)

5、节育避孕术后休息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30天,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劳动部劳险字[1988]2号、1996年5月省人大7次常委会通过的《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人工流产同时上环休息17天;怀孕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2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上节育环休息3天。

(三)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逝世,可视情况给予7天以内丧假(不含外县、外地往返时间)。

职工在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工资照发。

(四)培训学习假

教职工参加学历提升或其它培训学习,办理请假手续时,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面授、考试或培训通知,按实际需要给予请假,学历提升培训假期工资照发,单位安排的业务培训假期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以上教职工的婚假、生育假、丧假、培训学习假均需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备案。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病假

1、病假办理程序

(1)病假1天以内的,由中心小学副校长室审批。

(2)病假2-15天以内的,需持乡镇或县级医院证明,由中心小学校长审批备案。

(3)病假16天以上、30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持县级以上医院医生建议休息治疗证明、病历及相关材料(如门诊发票、住院手续)等,经中心小学校长审批备案。

(4)病假31天以上、90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需持县级以上医生建议休息治疗证明、病历及相关材料(如门诊发票、住院手续)等,经中心小学校长签署审核意见,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

(4)病假91天以上、180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需持县级以上医生建议休息治疗证明、病历及相关材料(如门诊发票、住院手续)等,经中心小学校长签署审核意见,并经教育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

(5)病假181天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需持县级“疾病鉴定领导小组”鉴定证明和相关材料(如门诊发票、住院手续)等,经中心小学校长签署审核意见,并经教育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

2、病假期间待遇: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仍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4)经医院确诊为癌症或精神病患者等病危、病重的特殊疾病(凭医院报告单),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特殊情况适当照顾。

(六)事假

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按《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执行。

教职工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年休假已休完且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一年内事假8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备案。

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照发(事假期间代课金自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处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事假期限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教职工不得以事假为由,长期请事假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

(七)公假、调课及旷课规定

1、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指派的、婚假、生育假、丧假、学校安排培训学习的均为公假。

2、教职工正常工作日内,允许教职工当月内调换工作日为一天(调换双方均计算),经副校长室审批后,准许调课。超过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

3、教职工无故未到岗、迟到或早退五分钟以上、私自调课(双方)均按旷课处理。

(八)学校(单位)领导请假

中心小学校长因公离开本单位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应事先报告县教育局分管领导同意;超过3天的,上报县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学校备案。

三、擅自离岗的处理规定

擅自离岗人员的处理仍按《松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

定》(松教宗【2012】15号)执行。

凡未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离开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教职工,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处理。

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离岗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处分;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教师因故请假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时销假。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学校(单位)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即扣发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对小学教师自动离职的处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处理前书面通知本人或登报公告,限期返回,逾期不归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请假手续

各类假期均实行先报批后排课制度。一天以内由副校长审批,二天以上校长室审批。

五、课时折合、代课金及旷课处理

1、各类会议、活动、升旗集会、值班晚、自习下班等折合一课时计算,培训学习按规定时数计算,幼儿园、生管组、保安每天按6课时计算。

2、代课金每节10元,公假代课金由教师绩效工资中支付,事假、病假及旷课代课金自付。

3、旷课旷工教职工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六、其他

1、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中心小学各单位。

2、各校要加强教职工坐班管理,教职工上班时间要在岗。行政值班、值日教师、生管、保安实行全日坐班。

3、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若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旧县中心小学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幼儿园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幼儿园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1、全体教职工实行坐班制,按规定时间正常上下班。

2、教职工应准时参加幼儿园的各类会议及活动,因故请假务必由园长批准,否则按《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来校上班者都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

4、请假审批权限:教职工请假由园长批准

5、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确认为紧急情况而无法预先告知除外),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发日平均工资的两倍。

6、教职工婚假,一般应安排在假期进行,享受7天(含双休日)的带薪(基本工资)假期;女教职工享受3个月的带薪产假,且计算校龄,超过3个月的视为请事假,按事假的规定执行。但产假最长不得超过1年。

7、教职工丧假,仅限教职工直系亲属,享受本区内为4天,外区为7天(均含双休日)的带薪(基本工资)假期,超过规定日期的视为事假,按事假规定执行。

8、全体教职工应按作息时间表的规定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内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事外出需经主管领导同意,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且课务要自行调节好。

9、迟到早退1次扣5元,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一天者扣除2天日平均工资,超过2天以上(含)者视为自动离职,不予结算工资。

10、凡参加进修的学习假按事假处理;凡被邀请出席的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报告会、典礼仪式等,按具体情况可申报公假,但要提出书面申请,不扣发工资。

11、病事假一天以上(含)者扣发日平均工资。4小时(含)以内(含)的病事假,不扣发工资,但课务自行调节,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代课教师不发代课金,由请假者和代课教师自行协商解决。

12、法定节假日,星期日本人可自由安排,但外出一天以上须向有关领导告示去向。

第三篇:预防医学系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预防医学系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全系人员的工作效率,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工作作风,特制定本规定。

1、全系教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教学工作作息时间,做到出满勤、干满点。教学人员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系行政工作人员做到满负荷工作,高效率运转。

2、教职工因事、因病或因公不能上课上班,必须事先向系主任请假。因病者,须持医院有效证明;因公者,须持会议通知、领导批示等有效证明,到系办公室填写请假条。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是:二天之内由教研室、部门负责人批准,二天以上者须先经教研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系主任批准;系处级干部因事、因病或因公不能上课上班,须向学院分管院长请假,请假结束后,办理销假手续并正常上课或上班。

3、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委托他人代办或先用电话联系请假,并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教学人员必须严格按课程表安排上课,不得随意调换上课时间。要在上课前5~10分钟到课堂组织教学,不得无故迟到,更不得无故缺课。

5、系机关人员,必须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提前10分钟上班,不得迟到或早退。上班时间因事外出,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打招呼,并安排好手头的工作。属坐班人员,要保证本办公室不离人,值班人

员要做到值班时间不空岗。

6、凡系里召开的例会、组织的政治学习活动、党员组织活动或临时召集的会议,教职工都应依据所规定的时间按时到会或参加学习活动。因事、因病或因公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系分管领导或会议召集人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

7、系领导将不定期地对教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缺课、空岗现象,检查人员如实做好记录。

8、教职工的考勤情况,与评选各类优秀(先进)称号和津贴发放挂钩。

第四篇: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严明劳动纪律,规范教职工的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学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勤制度

考勤是指对教职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

一、考勤对象:考勤对象为学校所有教职工,包括正式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编制外聘用人员。

二、考勤方式

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医院及后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天考勤;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以承担教学任务、教研活动、部门组织集中学习、全校性的教职工会议及其他需计入考勤的时间按次考勤。

三、考勤管理和要求

(一)考勤内容:考勤要认真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公差、脱产学习等相关内容。

(二)管理要求:

1、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假审批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职工考勤工作,如实登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管理好本单位的原始考勤资料。按时向人事处报送《教职工考勤情况月报表》。按学校文件规定指导请假人员正确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对本单位无特别理由突然离岗的工作人员,及时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人事处。

2、人事处是学校主管考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执行请假、考勤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3、考勤报送要求

考勤月为是自然月;职工考勤情况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前(如5日属节假日,上报时间可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在每学期开学后三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将本单位人员的开学回校工作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人事处。

第二章 请假制度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出勤的,应认真履行请假手续、返岗销假手续。

一、请假

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审批,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需续假的,则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2天内(遇节假日、双休日顺延),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

第三章 假期类别及相关规定

一、病假

(一)审批程序

教职工因病休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及病假证明。经所在部门、学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1、病假在一个月内的,由人事处审批。

2、病假超过一个月的,由人事处核准,呈报主管人事的学校领导审批。

3、单位主要领导请病假,还需由党委组织部签署意见后,根据请假时间,分别按1、2条办理。

(二)相关规定

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2、校内正式编制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学校的公共福利待遇;不享受岗位津贴,绩效津贴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产假

(一)审批程序

请产假凭准生证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二)相关规定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女职工,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教师产假如在寒暑假期间的,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适当 延长,具体办法是:若女教师产假与寒暑重叠时间超过20天(含20天),按20天延长;少于20天的,按时间天数延长。职工需提前休息或在外地分娩的,从开始休息之日起计算为产假。

(3)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2、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不享受岗位津贴,绩效津贴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男(女)职工实行节育手术时,均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并根据手术者健康和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休假。

三、哺乳假

女教职工产假满后,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一)请假审批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二)相关规定

女职工抚育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可请哺乳假,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授乳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上午30分钟,下午30分钟。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允许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哺乳时间计为正常工作时间。

四、探亲假

(一)探亲的范围、条件和假期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岗正式编制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教职工休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间。

3、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内的学徒、见习生、试用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4、对教职工的父、母与教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教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同时即可探望父、母的,则不再享受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教职工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的养父母;或教职工父母死亡后,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仍与教职工保持联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此类抚养关系应依据教职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确定。

6、职工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7、职工在受开除留用处分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请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休探亲假由本人在寒、暑假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批。未履行探亲请假手续的教职工探亲假路费不予报销。

(三)探亲假享受的待遇与路费报销

1、教职工在休探亲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2、探望父母或配偶,以父母或配偶正式户口所在地和最近路程为计算路费的依据。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旅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报销。

3、探亲的教职工在每年4月份或10月份持路费有效凭证到人事处登记后到计财处予以报销。

(四)出国探亲假待遇

出国前确定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 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学校决定。

其境外路费、医疗费自理,从学校至出境口岸的往返路费按国内探亲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婚假

1、教职工休婚假由个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审批。

2、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天。

3、办理结婚注册登记手续后1年不请婚假者,逾期不补。

4、婚假内工资照发,继续享受学校的公共福利待遇(午餐补贴除外);不享受岗位津贴,绩效津贴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教职工休丧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批准。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给予丧假五天,旁系亲属死亡的不给丧假。

3、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确需教职工料理丧事的,可比照前款办理。

4、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教职工本人前往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但合计不得超过十二天。

5、教职工在丧假(含路程假)期间,本人工资、校内津贴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自理。

七、事假

事假是指教职工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假期。

(一)请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以下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1、请假7天及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2、请假7天以上、15天以下(不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3、请假15天及以上的,由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4、副处级以上干部请事假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相关规定

1、请假时间在15天以内(含15天),履行了请销假手续且按时销假的,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请假时间在15天以上的,按实际的事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

2、校内正式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在事假期间,继续享受学校的公共福利待遇(午餐补贴除外),不享受岗位津贴,效益津贴的发放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参加考核。

4、教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申请事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不能按时返回学校,应提前申请事假(限一个月)。

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工资、福利、校内津贴等,均按照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满后仍不返回工作岗位者,从超假之日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超假满半年以上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对违反请假、考勤制度的处理

一、旷工

旷工是指教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在学校规定工 作时间内不在岗位工作。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旷工:

1、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特殊情况而不到岗(不到会、旷课)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虽已要求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假期已满未及时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擅自超假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者;

5、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6、因蓄意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者。

7、要求调离学校或申请出国(境)定居留学,未获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校出国(境)者。

(二)旷工处理

1、旷工1天及以上15天以内者,除按旷工天数扣发工资外,另还需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之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与学院签有服务期协议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须按协议规定执行。

2、旷工连续超过五天或学年累计超过十天的,其当年的考核为不合格。

二、教职工出国逾期,连续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者,人事处将按有关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对其予以辞退。

三、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按本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再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教职工外出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未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应视为私自外出,其在外出期间发生的各种行为和 事故均由教职工本人负责,同时学校还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请假审批权限越权批准教职工离岗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对擅离岗位的教职工,按本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六、单位不执行本规定,瞒报、虚报本单位教职工的请假考勤情况,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在校内通报。由于考勤不实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相关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一、不论何种原因,被停发工资期间,经批准保持社保关系的,全部的应缴社保费由其本人负责,并预先支付。

二、事假、婚假、丧假、旷工的计算天数不含星期

六、日和法定节假日,20.83个工作日为一个月;病假批准的天数含星期

六、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计发工资时病假天数扣除星期

六、日和法定节假日,20.83个工作日为一个月;产假的天数含星期

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哺乳假、看护假、出国(境)探亲假的天数含星期

六、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三、考勤周期的计算方法:从当年的9月1日起至第二年的8月31日为一年,从当月的1日起至当月的最后一天为一个月。跨学请假,连续请假时间一个月及以上的累计到后一学计算,一个月以下的按所在学分别计算。

四、编制外聘用人员请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按《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校内相关文件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如国家、江西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附表

1、《教职工请假审批单》

2、《教职工考勤月报表》

第五篇:关于教职工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

大磏镇石人小学 教职工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严肃教职工纪律,规范教职工考勤,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实施对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大磏镇中心校教职工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对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作如下规定,希自觉遵守。

一、考勤制度

1、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安排,自觉进行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2、全体教职工上班时间以学校作息时间为准,实行签到坐班制,考勤由校长和教导主任负责。

3、升旗、政治学习、开会等考勤由教导主任负责。

4、学校对教职工考勤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由行政值周牵头,值周教师参加,每周至少组织查岗一次,并作好记录。

二、考勤部分:

1、公假: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公出差、开会、进修、培训、考试等,根据实际需要的时间给予公假,同时附上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公假期满未归者需请事假,否则,超过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2、病假:病假分为非住院假和住院假。具体规定:(1)非住院病假每节扣2元,每天扣工资8元。

(2)因病住院不扣工资,但需提供相应住院材料(住院发票等)。(3)未持医院疾病证明请病假,又不能提供相应住院材料(发票等)者,按旷工处理。

(4)工伤或患绝症者不扣工资,特殊病例视实际情况而定。

3、事假:教职员工应利用寒暑假、双休日办好私事,工作时间一般不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事假1节扣15元,1元扣工资40元。送子女上中等职业以上的学校,省内5天,省外7天,不计假(一个子女仅限一次)。

4、在法定假期内(分娩假、节育假、婚假、丧假),工资照发,具体规定:(1)分娩假:法宝婚龄结婚者(已领取准生证),60天,晚婚晚育的9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到180天(包括产前产后的15天请假时间,含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时间,不顺延。)

(2)婚假:法定婚龄结婚者,7天(含双休日,下同)。在寒、暑假、节日假结婚者,婚假不补。

(4)照顾假:晚婚晚育,并领独生子女证,男方照顾假7天。

(5)丧假: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等亲属逝世的假期为七天,不计假(遇节假日照算),超假的按事假或旷工处理。非直系亲属丧假按事假处理。

上述各假(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凡是含在假期间内都应计入请假时间。

5、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一次扣2元,迟到5—10分钟一次扣15元,迟到10分钟以上作旷工处理,提前下课(早退),一次按旷工一节论处,中途外出一次扣10元。

6、坚决杜绝教职工旷工行为,旷工(课)一节扣20元,旷工一天扣150元,一学期内旷工5天,扣发一个月工资,旷工10天考核不合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因旷工造成学校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擅自离岗一周以上者,上报教育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7、签到坐班:

(1)签到签别:所有教职工每天必须签到签别,不能代签,代签者扣5元,迟到10分钟以内扣2元,超过10 分钟扣5元,超过20分钟扣10元,凡有迟到者到校时必须及时向当天值日行政报到,说明情况,否则按旷工处理。在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范围内,全体教职工一律坐班,坐班期间值日行政查岗时不在岗的每次扣不在岗人员10元。因脱岗造成学校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旷工的按上述第6条处理。

(2)请空课假,必须先登记后离校,每天空课假不超过2节,每周不超过4节,每月从16节空课假开始每节扣5元。不请空课假的按旷工处理。

(3)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调课离校均按旷课处理。查堂人员根据总课表查堂记录,发现私下调课的,当事人双方每节扣30元。因查堂人员工作疏漏或故意漏查的(以值周查岗登记为准),扣查堂人员每节40元。

(4)政治业务学习、教职工会、班主任会、教研活动,缺旷一次扣15元,病事假一次扣8元;集体活动、周一升旗以及学校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缺旷一次扣15元,病事假一次扣5元;

迟到、早退、中途外出的按上述第6条执行(不含请假期间)。(5)签到后离校必须请空课假。

三、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1、教职工请假不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一般应需事先由本人写出请假条说明原因,待校领导批准后,交代好教学进度、教案等方可离校。对有特殊情况未作书面请假的必须在签到前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返校当天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教职员工的分娩假、婚假、丧假,由校长按规定审批,需续假者应办好请假手续并按事假处理,否则超过规定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3、教职员工的病、事假在一周内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由校长签署意见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中心校批准。

四、考勤管理:

1、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假、消假手续,禁止捎口信、挂电话、先离岗后请假等行为。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校工作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调整课程不到校工作的,均按旷工论处。教职工请假、旷工的天数、节数必须如实记入教师业务考核登记表。非住院病假累计2月,事假累计1月,旷工累计2天,不享受评优评先资格。

2、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供镇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一个月以上需附镇级以上医院的处方、药费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除重疾病住院外,一般病事假原则上由请假人自己送教育局审批。以欺骗手段获得病、事假的,经查属实后,一律待岗1个月,待岗期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600元。

3、学校教职工不允许停薪留职。教职工擅自离岗,自离岗之日起即停发工资,如在离岗后一个月后,返回原单位者必须向中心校和所在学校作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处分后,可继续安排其工作。超过一个月后,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4、教职工因故请假的,应及时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并按期消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者,学校应及时口头或书面通知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一年内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6、对教职工自动离职的处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处理前学校书面通知其本人或公告,限期返回,书面通知和公告后逾期不归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校审批。

7、教职工请假的一般程序:假条——批准——学校行政办公室登记——教务处安排代课。

8、教职工请假的特殊程序(因急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不能自己到校请假):电话请假——批准——学校行政办公室登记——教务处安排代课——补假条补批——学校行政办公室登记。

9、学校校长请假在5天以内的由中心校审批,5天以上报教育局审批。

10、教职工考勤实行每月公示制,由学校行政统计审核并进行公示。

五、教职工考勤情况作为评优、晋级、岗位聘任的主要依据。

六、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执行,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大磏镇中心校关于教职工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说明:

1、教职工坐班时间为正课第一节到最后一节。

2、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在节、假日,寒暑假进行的政治、业务学习,进修、培训以及必需的社会活动,均为教职员工的工作时间。

(在上述时间内,教职员工无特殊情况都必须出勤)

3、“空课”是指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没课的时间。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旧县中心小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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