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3号文库
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连续交易与期货、股票的比较(推荐阅读)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12-86587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9 10:54: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连续交易与期货、股票的比较

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连续交易与期货、股票的比较

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连续交易特点:

一.覆盖全球主要交易时间,交易时间灵活

每天13小时交易时间: 夜市19:00~3:00,早市9:00~11:30,午市13:30~16:00 周五无夜市。

二.双向投资,不仅可以做多

双向操作,交易商可以买“跌”,也可以买“涨”,随时可以买卖,涨和跌都可以赚钱.三.买卖简单,资金三方监管

T+0交易,双向操作,机会多多,当日即可进行多次交易,资金重复利用高;

四.现货价格公平,人为操纵不易

渤海交易所现货价格参照了国际标准和国内现货价格,人为操纵极难。

五.杠杆效应资金放大倍数高,利润丰厚

渤海交易所的品种提供1:5的杠杆比例,有效的提高您的资金利用,投资金额小,以小搏大投资回报率高。

六.渤海交易所目前所上产品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无需因为种类繁多难以选择

大宗商品(目前有原油、焦炭、螺纹钢、热卷板)信息、行情观察容易,不象股票数量多,选择不易信息不对等。

期货交易和现货连续交易的区别:

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有相同的地方,如都是一种交易方式、都是真正意义上的买卖、涉及商品所有权的转移等,不同的地方有以下几点:

(1)买卖的直接对象不同。现货交易买卖的直接对象是商品本身,有样品、有实物、看货定价。而期货交易买卖的直接对象是期货合约,是买进或卖出多少手或多少张期货合约。

(2)交易的目的不同。现货交易是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易,马上或一定时期内进行实物交收和货款结算。期货交易的目的不是到期获得实物,而是通过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或投资获利。

(3)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一般是一对一谈判签订合同,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签订合同之后不能兑现,就要诉诸于法律。期货交易是以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交易。一对一谈判交易(或称私下对冲)被视为违法。

(4)交易场所不同。现货交易一般分散进行,如粮油、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都是由一些贸易公司、生产厂商、消费厂家分散进行交易的,只有一些生鲜和个别农副产品是以批发市场的形式来进行集中交易。但是,期货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依照法规进行公开、集中交易,不能进行场外交易。

(5)保障制度不同。现货交易有《合同法》等法律保护,合同不兑现即毁约时要用法律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期货交易除了国家的法律和行业、交易所规则之外,主要是经保证金制度为保障,以保证到期兑现。

(6)商品范围不同。现货交易的品种是一切进入流通的商品,而期货交易品种是有限的。主要是农产品、石油、金属商品以及一些初级原材料和金融产品。

(7)结算方式不同。现货交易是货到款清,无论时间多长,都是一次或数次结清。期货交易由于实行保证金制度,必须每日结算盈亏,实行逐日盯日制度。结算价格是按照成交价为依据计算的,CZCE结算价是为当日同品种所有成交期货合约价格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有以下作用:

(a)计算平仓盈亏及持仓盈亏的依据;

(b)决定是否追加保证金的依据;

(c)制定下一交易日停板额的依据。

股票交易和现货连续交易的区别:

股票一般价位都比较低所以每个人都操作的股数不少的,正因为价位低,同时也更加适合庄家在里面拉伸和打压的。这个也是股市里的二八定律的来源,所以在股市里即使有技术的散户也大部分是凭借技术在炒作的。很多散户看到某支股票在涨的时候就追高的,如果当天上午追高追入的,即使后面在暴跌也只能看这,必须要等到第二天才能出的,如果当天跌的很厉害的话,散户就会很舍不得,第二天的时候他就不会理智了,认为这个见底了,就继续补仓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很多人被套的。而在现货里,可以随时交易,只要自己不贪心,是很难被套的,因为可以时刻交易的。

有人会认为现货的价格很高,对于这个,我想大家也可以换位想下,在股市里也有很搞价位的股票的,比如贵州茅台,但是价位高,买得股数就少,但是买了价位低的股票买的股数多点,如果两只股票涨的点数是一样的,其实归根到底,自己赚的钱也是一样多的。所以转到现货市场里,概念也是一样的。并且现货可以以交保证金的形式交易(保证金20%),1:5的话,就是本来只可以买1000批的资金量可以去炒作5000批的数量的。那样小散也可以变大户了。

•渤海商品交易所希望实现中国在国际大宗商品流通领域的定价权和话语权,除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更需要您的积极参与,以尽快让中国昂首屹立于世界。

•如果您是职业投资者,可能为期货和股票的交易时间短而苦恼,特别是面临长假时,您又有事可干了,即使是春节晚上您都不用闲着。

•如果您是上班族,您可能不满足于微薄的工资,很想有第二职业,可下了班又能做什么呢?那么我们将给您解决这一难题。

• 如果您有需求和梦想,请您不要坐等----机会就是给先知先觉的人,机会是给有准备的人,你准备好了吗。请尽快致电给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上门咨询服务。

•您只要有能上网的电脑,那么世界将属于您,也许您未来将是中国的巴菲特。

第二篇:现货电子交易与期货交易的比较

现货电子交易与期货交易的比较 问:现货电子交易与期货交易有什么区别 ?

答:区别如下:

一、相同点

1、都是国家严格管理,指定授权的特种交易形式,都采用标准化的形式进行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交易方式相同:都是实行T+0的交易制度(当日开仓当日即可以平仓)及买空卖空制度,当判断后在行情下跌和持仓合约的情况下,只要提供履约金即可以进行卖出交易,事后买入补仓。

3、交易所指代的商品基本相同,都是大宗生产原材料:大豆、红小豆、高梁、豆粕、大米、绿豆、胶合板、天然橡胶、铜、铝、煤炭等等。

4、都实行交易涨跌停板制度。

二、不同点

1、交易的标的不同: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的交易标的物就是标准化的商品,属于现货交易的范畴,而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标准化合约,不是现实的商品。

2、交收的形式不同: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采用随机交收与即时交收相结合的形式;期货实行的是必须按合约规定时间进行强制交收的形式。随时交收--成交之后随时可以提出交收,经过市场交割部匹配成功就交收;即时交收--成交了就进行现货交收。

3、期货交易的风险较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要大得多。

第三篇:现货黄金交易与股票、外汇、期货交易的特点与风险比较

现货黄金交易与股票、外汇、期货交易的特点与风险比较

标签:现货黄金 伦敦金

阅读对象:所有人

伦敦金交易与股票、外汇、期货交易的特点与风险比较 一般来说,无论黄金价格如何变化,由于其内在的价值比较高而具有一定的保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从长期看,具有抵御通货膨胀的作用; ①伦敦金交易品种单

一、市场公开透明

同股市比较,投资者只需要选择黄金交易这一个产品,而对于股市而言,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股票市场,都有上千只股票。股市投资,首先是面临选股的问题,要选准板块,再选准板块中的龙头股。潜力股,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投资者选股时主要是听取股评家的意见,盲目性较强,显然投资者要费心费力。由于影响黄金价格变动的各个因素,例:供给因素中黄金存量、黄金年供求量、金矿开采成本等因素,需求因素中:工业、首饰业黄金需求量,保值、投机性需求量等因素,以及美元走势、石油价格等因素,这些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迅速获得。所以投资者比较容易做到心中有数,而对于股市而言,尽管选对了个股,但由于企业在信用缺失及监管不力的情况下,虚假财务报表,巨额担保及投资的盲目性都容易造成企业巨额潜亏,投资者一不小心,就会踏上地雷,损失惨重。(现货黄金网)

②黄金市场很难出现庄家、无操纵价格行为 任何地区性股票市场都有可能被人为操纵,但黄金市场却不会出现这种情况。金市是全球性的投资市场,全球一样的投资对象,一致的价格,现实中还没有哪一个财团具有可以操纵金市的实力。所以黄金投资者也就获得了很大的投资保障,交易比较规范,而我们知道:每只股票,每个期货品种都有一家或几家或大或小的庄家驻足,价格的走势主要看庄家的脸色,使中小投资者在与庄家的竞争中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③与股市、期市和汇市比较,价格变动相对温和

伦敦金交易大部时间里,每天价格波动在2.0—3.0美元之间,近几年金价每年的涨幅在50—60美元之间,如果金价在一天内波动超过5美元或1%就属明显波动,影响力空前911事件发生当天,在避险买盘的推动下,金价急速上涨17美元/盎司,日涨幅达到6.22%。但这种“剧烈波动”对证券市场的个股而言却是稀价平常之事,国内期货品种从跌停又推回涨停也屡见不鲜,国际期货品种LME铜在202_年10月13日在没有外力刺激的情况下急挫305美元或9.87%,时隔不久,再次暴跌250美元或7.91%,投资者损失惨重,这种经常发生的价格剧烈波动风险就连每日紧订盘面的专业投资人都难以控制,更不要说普通投资人,所以说黄金是世界公认的最佳保值、避险和投资工具。

④同股市交易相比较,伦敦金实行双向交易,可以实现更多的赢钱机会

伦敦金现货交易实行作空机制,既可以先买入——再沽出,也可以先沽出——再买入,这样在金价上涨、下跌的趋势中和每天价格波动中,伦敦金交易有几个赢利机会,而国内股市由于没有做空机制,只有大盘指数上扬及个股上涨过程中,投资者才能攒钱,而指数下降和个股下跌中,投资者只能赔钱。所以有的投资者被动选择“割肉”,有的低价再次买入,以希望降低成本,结果是套住大量资金。

更重要的是,黄金交易实行T+O交易,每天可以做几个来回,实现更多的攒钱机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国内股市交易实行T+I制度,投资者买入后,第二天才能交割,也只有被动地等待一天的时间,才可以做出进一步的投资决定。不仅资金使用效率低,而且当天的股价

走势,投资者只能被动地接受,人为地增加了投资风险。⑤伦敦金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以小博大,投资与投机两相宜

伦敦金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每个合约,即100盎司黄金的交易,只需要1,000美元的保证金,一般的投资者大多数会用2,000美元的资金来买卖一个合约(其中1,000美元为保证金,另1,000美元用于金价的波动),可见其杠杆作用非常明显。从获利的能力来看,金价每波动1美元,一个合约就会有100美元的收益,一个合约可以有很高、甚至几倍的回报率。从最大的风险程度来看,根据交易规则,当户口结余剩值为零时(扣除佣金,利息及相关费用),若客户未能及时补交保证金的情况下,经纪公司会选择为投资人强行平仓,以降低投资损失及避免出现超额亏损。从投资角度来看,由于伦敦金属于黄金现货交易,投资者有权进行交割,当投资者用很少的保证金购买100盎司黄金现货后(当然,投资者要交纳一定的利息费用),在以后的某一个时期内,尽管金价上涨,投资者仍然可以按当时买入时的金价进行提货,当然,投资者也可以通过黄金的差价进行平仓获利了解,而不必进行交割,彰显投资与投机两相宜的特色。

⑥远远小于期货交易的投资风险 期货交易之所以风险巨大,主要因素是期货交易有交割期限制,由于期货交易到期日必须进行交割,所以对投机商(以价差为赢利目的的投机者)而言,如果手中持有期货合约的价格临近期货交割日时,尽管处于亏损(甚至是巨亏)状态,但投资人必须进行平仓的操作,而伦敦金是现货交易,没有交割期限制,投资者可以长期持有手中的仓单,而不至于被迫平仓。⑦无时间限制,可随时交易

从时间上看,伦敦、纽约、香港等全球黄金市场交易时间连成一体,构成了一个二十四小时无间断的投资交易系统,但国内市场,不论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金交易,还是部分银行推出的“纸黄金”交易,均是每周一至周五,上、下午两个时间段,当出现世界范围的影响金价的突发事件时,如美国911、海湾战争时,投资者根本不可能及时跟进交易,从而丢掉绝佳的买入或沽出机会,造成不应该有的损失。

同股票交易相比,伦敦金交易更加迅捷。因为股票交易实行的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当股票涨停时,中小投资者根本买不到,当股票跌停时,中小投资者同样也卖不出去。而伦敦金交易则不同,只要投资者报单时,其价格存在,投资者就一定会买入或沽出,而不必象股票哪些受到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规定的限制。

另一方面,黄金交易是世界性的、公开的不设停版和停市的买卖,令黄金市场投资起来更有保障,根本不用担心在非常时期不能重入市以平仓止损。所以说,同股票相比,中小投资者更能够把握住机会。

⑧与股票、外汇等投资品种的走势负相关性

国际投资市场,大量的投资资金总是在股票、外汇、商品期货、黄金之间流动不停的,以外汇和黄金的关系为例,二者负向相关明显,美元升值黄金降价,反之金价走高,这是十分明显的现象。

第四篇:现货电子交易与证券交易的区别

现货电子交易与证券交易的区别

①所有权的转移不同

证券交易一旦生效,立即办理交割手续,所有权随之发生转移;而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交易时,虽然买入或卖出仓单,但实际商品的所有权并未马上发生转移,只有到实际完成现货交收的各项手续之后,商品的所有权才完全转移。

②市场信息来源不同

证券市场是二级市场,其价格除了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外,还受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影响,信息会有其上市和证券商的主观意识及欺骗性,证券交易者在交易时所考虑的因素比较复杂,因而经常举棋不定。而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的交易市场属一级市场,其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其商品价格信息具有公开性,可信度很高,因而商品的价格随时可以通过现金现货市场得到证实,交易者只关注其交易较为活跃的品种,认真分析其供求关系,就可作出交易决定。

③交易制度不同

证券交易只能进行先买后卖的单向交易,交易者买入股票后,其价格下跌,交易者要么止损出场,要么被深度套牢。而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中,交易者无货也能先卖出,因为其先卖出时,承担了交货责任,但在后来买入了同种商品同数量的货物仓单时就解除了他的交货责任,因此在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中,交易者一旦发生逆势交易时,不但可以立即止损出场,还可以顺势追入获取利益。简言之,证券交易只能单向操作,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可双向操作,不论价格上涨下跌均有获利.④T+0与T+1的区别

证券交易采用T+1交易制度,当日买入后,要等到第二天才能进行交割。如果买入当日为最低价格,当日上涨后不能卖出,尾市下跌,且跟随其后的日子连续下跌,则交易者将被深度套牢。而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实行T+0交易制度,当日可灵活处理获取利润。相对而言,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比证券交易获利机会更多,亏损套牢的时间更少。

第五篇:《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交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交收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焦炭(商品代码:BCK)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2_]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焦炭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焦炭交收仓库及指定焦炭交收厂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指定焦炭交收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焦炭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 指定焦炭交收厂库(以下简称指定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批准并指定为焦炭现货交易履行实物交收的焦炭生产企业。

第五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焦炭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六条《厂库存货凭证》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由焦炭生产企业签发的记载该焦炭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的的一定数量的焦炭有效凭证。

第七条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仓库提货单》到仓库提取;《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厂库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第八条 申报焦炭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焦炭经营资质及与焦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卖方交易商将其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厂库存货凭证》或其它货权凭证交由交易所登记确认后方能提出交收申报。

第二章 焦炭的交收流程

第九条 焦炭的现货交收流程

卖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前将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交易商联)、《厂库存货凭证》(厂库联)或交易所认可的其它货权凭证原件交由交易所登记确认,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开通其卖出交收申报权限。

持有交易所认可的其它货权凭证的卖方交易商须根据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各类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含仓储合同、入库磅码单及货物所在仓库开具的货权凭证证明函等。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货权凭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焦炭的实物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十五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1、D2、D3、„、D15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1.在D1交收日9:00~11:30,13:30~16:15,持有焦炭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提出交收申报时买卖双方交易账户应有足额可用资金,且卖方的交收申报数量不得超过其在交易所登记的货权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如卖方违反规定,交易所将取消其交收申报权限,直至交易商承诺不再违规并得到交易所批准。

(1)卖方提出卖出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拟交收商品的信息,包括商品的等级、交收地点以及对应的数量,每一次申报等级和交收地点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2)买方提出买入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需求的信息,包括等级、交收地点以及对应的数量,每一次申报等级和交收地点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需求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

2.在D1交收日16:00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提交的拟交收商品信息以及买方提交的交收需求信息在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一旦配对成功将撤除显示。

3.若交收申报在16:15前没有配对成功,交易商可以在16:15前撤销交收申报,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16:15以后的交收配对。

4.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30以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1.D1交收日16:00前的交收配对(1)交易商可以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自主选择并响应已显示的交收申报。如有多个交易商对同一交收申报进行响应,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配对,一旦响应即构成交收配对,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同时交易所系统将自动通知双方配对结果。

(2)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按“买方和卖方交收信息一致”、“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一旦配对成功,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同时交易所系统将自动通知双方配对结果。

2.D1交收日16:00-16:15的交收配对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不显示交收申报信息,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按“买方和卖方交收信息一致”、“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一旦配对成功,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同时交易所系统将自动通知双方配对结果。

3.D1交收日16:15-16:30的交收配对

(1)D1交收日16:15后,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将在系统中显示。

(2)D1交收日16:15-16:30,中间仓交易商对当日交收申报结果进行中间仓申报。

(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参考买方在交收申报系统中提交的信息配对结果,最终交收以交易所配对结果为准。

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买方和卖方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按照配对成功当天的结算价进行转让,并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30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5.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三)提货前准备

1.持有《仓库存货凭证》的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交《仓库存货凭证配对申请书》(参见附件一),同时与指定仓库结清截至D10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持有《厂库存货凭证》的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交《厂库存货配对申请书》(参见附件二);持有交易所认可的其它货权凭证的卖方须在D2交收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交《其它货权凭证配对申请书》(参见附件三),同时与相应仓库结清截至D10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根据双方的仓储合同)。

2.买方提交交收意向

买方在D2交收日11:30前通过传真或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商品名称、重量、存放地名称等。但最终交收以交易所配对结果为准。

3.买方交款。在D2交收日16:0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应交收货物剩余的货款。

4.交易所根据已掌握的资源,按照“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卖方提交的有效货权凭证对应的货物。如卖方提交《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由交易所向买方开具《仓库提货单》或《厂库提货单》。提货单由交易所传真至买方和对应的仓库或厂库。相应的存货凭证由交易所核销并留底。

如卖方提交交易所认可的其它货权凭证,卖方在14:00 前向交易所提交卖方与仓库所签署的仓储合同中规定的提货凭证原件,且此提货凭证须加盖卖方及仓库鲜章;买方在16:00后到交易所领取此提货凭证原件。卖方同时向交易所提交《焦炭交收承诺函》(附件四),承诺为买方办理货权转移、物流委托单、提货、货物检验和开具增值税发票。买卖双方签署《物流协议书》(附件五)须报备交易所。

(四)买方提货

1.交收商品在指定仓库的,买方到对应的仓库提货或办理转存手续。

(1)买方需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己方公司公章,公章以买方在仓库的预留印鉴为准,并携带买方提货委托函到对应的指定仓库提货。仓库经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事宜。

(2)持有《仓库提货单》的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完货的待与仓库协商后,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发货协议或转存货物。也可按交收办法规定重新申请《仓库存货凭证》,再次用于交收。货物转存手续由买方根据仓库的规定办理。

(3)仓库发货时,应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并妥善保管备查。

2.交收商品在指定厂库的,买方到对应的指定厂库提货或重新办理发货协议。买方可以选择到指定厂库提取货物,也可以选择到交易所公布的指定厂库对应的提货点提取货物。

(1)买方需在《厂库提货单》上加盖己方公司公章,公章以买方在指定厂库的预留印鉴为准,并携带买方提货委托函到对应的指定厂库提货。指定厂库经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事宜。

(2)持有《厂库提货单》的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完货的待与厂库协商后,可选择重新办理发货协议。

(3)厂库发货时,应在《厂库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厂库留底配对,并妥善保管备查。

3.交收商品在除指定仓库及指定厂库外的其它仓库的,卖方根据《物流协议书》协助买方在到对应仓库提货或办理转存手续。

(1)买方需在其它仓库提货凭证原件上加盖己方公司公章,公章以买方在对应仓库的预留印鉴为准,并携带买方提货委托函到对应仓库提货。经对应仓库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事宜。

(2)持有其它仓库提货凭证原件的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完货的待与对应仓库协商后,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发货协议或转存货物。货物转存手续由买方根据仓库的规定办理。

(3)除指定仓库及指定厂库外的其他仓库发货时,应在对应仓库提货凭证原件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对应仓库留底配对,并妥善保管备查。

(4)如买方在D10交收日前(含D10)未到指定仓库办理出库手续,交易所将根据卖方入库时提交的货物检验结果、《仓库提货单》对应的货物数量及交收配对成功日的交收结算价把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账户上。

(5)如买方在D10交收日未办理完交收货物的出库手续,买方向卖方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出库结束日-D10交收日)

第十条 卖方收货款

(一)指定仓库及持其它货权凭证的交收方式

买方应在交收日内(即D10交收日14:00前)办理完交收货物的出库手续。若买卖双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交易所确认卖方已经结清截至D10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后,在买卖双方确认重量、质量检验结果的次工作日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二)厂库交收方式

若买卖双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且发货完毕(以买方确认的出库磅单为准)后,交易所在买卖双方确认重量、质量检验结果的次日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第十一条 增值税发票

卖方在收到货款的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未在卖方收到货款的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对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第十二条 溢短及磅差规定

(一)焦炭的出库数量以货物实际出库数量的磅单和水分实测结果折算后的重量为准,同一交易商单次交收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

(二)焦炭出库时发生的数量溢短在±5%之内,由买方按照交收申请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和卖方进行结算。

第三章 指定仓库交收焦炭的入库和出库

第十三条 指定仓库交收焦炭的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指定仓库发货前,应当按指定仓库要求向其提出《焦炭入库申请单》(参见附件六)。申请包括品种、等级、拟入数量、发货单位、入库起始时间及入库运输方式等相关内容,并加盖入库申请单位公章。

2.指定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交易商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3.入库前交易商应与指定仓库协议签订储存合同。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

2.货物运抵指定仓库后,指定仓库应当会同货主共同取样,自主选择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入库货物以指定仓库或双方约定的地磅或轨道衡计重。

3.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4.货主按照指定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并加盖在交易所处预留的印鉴。《仓库存货凭证》一式三联,交易所、仓库和货主各执一联。

5.未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的注销由货主在仓库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指定仓库(含其它货权凭证)出库货物的质量检验

(一)出库货物必须经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将作为判断卖方交收货物质量是否违约以及买卖双方结算质量差价的依据。

(二)检验规定

1.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如果买卖双方在确定质量检验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采样及质量检验。

2.焦炭抽样应当在出库焦炭流中采样,最小抽样数量为3000吨,不足3000吨的按照3000吨计算费用。样品分为A、B两份进行封存,A样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B份作为复检样本保留。抽样时,买卖双方应该到场监督。

3.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在收到质检报告当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交易所。

第十五条 指定仓库(含其它货权凭证)出库货物的重量检验

1.货物的交收重量以仓库的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

2.出库的焦炭水分也是由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3.买卖双方在货物过磅后在相应的磅码单上盖章确认后由指定仓库或卖方传真至交易所。

第十六条 买方可以自行到仓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或委托仓库代为发运。但买方委托仓库代为发运时,买方应当到仓库监发;买方不到仓库监发的,视为认可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七条 仓库发货时,应在《仓库提货单》(含其它提货凭证原件)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 《厂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

第十八条《厂库存货凭证》的申请

焦炭生产企业申请《厂库存货凭证》前,须向交易所提交《厂库存货凭证申请书》(附件七),申请内容包括厂库编号、品种、等级、申请数量等,同时注明开具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和厂库经办人签章。

第十九条 交易所审核

交易所在核定库容允许下,综合考虑指定厂库的日发货量水平,在两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厂库存货凭证》申请。

厂库核定库容是指焦炭生产企业可以签发的(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厂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最大数量。日发货量是指指定厂库在24时之内安排焦炭提货的最低数量。

厂库核定库容和厂库日发货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签发

交易所审核批准后,焦炭生产企业签发《厂库存货凭证》。《厂库存货凭证》一式两联,交易所和焦炭生产企业各执一联。

第二十一条 《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厂库存货凭证》生成之日起二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厂库存货凭证》不得用于交收。

第二十二条 焦炭生产企业向其它交易商转让其签发的《厂库存货凭证》时,应当同时以银行履约保函或者现金形式向交易所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厂库存货凭证》注销是指持有《厂库存货凭证》的焦炭生产企业向交易所申请将其取消,或者交收匹配成功后交易所将其转换为对应的《厂库提货单》,由交易所办理《厂库存货凭证》退出流通的过程。

第五章 指定厂库交收焦炭的出库

第二十四条 指定厂库交收焦炭的出库是指交收匹配成功后持有《厂库提货单》的买方到对应厂库提取货物的过程。

指定厂库和买方应妥善保管货物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买方可以自行到指定厂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或委托厂库代为发运。但买方委托厂库代为发运时,买方应当到指定厂库监发;买方不到指定厂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厂库发货无误。

第二十六条 焦炭生产企业的发货责任是负责安排买方在指定厂库提货。买方在指定厂库提取货物后,可以自行安排货物的运输,也可以向焦炭生产企业申请协助其将货物运送到焦炭生产企业公布的送货地点。焦炭企业协助送货的费用标准由交易所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相应的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可以在焦炭生产企业公布的提货点提货。提货点的常备库存、地域差价等信息由交易所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指定厂库焦炭实物交收重量以指定厂库检重为准,指定厂库检重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货物出库时,买方应到指定厂库监发。买方不到指定厂库监发的,则认定买方对指定厂库所发的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第二十八条 焦炭生产企业应保证交收货物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收标准。焦炭出指定厂库时,焦炭生产企业和买方可以共同协商、按照约定采样;若买卖双方协商不成,由双方共同认可的当地质检机构按每批次不低于202_吨进行采样。样品分为A、B两份进行封存,A样送焦炭生产企业和买方共同认可的当地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焦炭生产企业承担,B份作为复检样本保留。如果买方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检验结果作为结算质量差价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买方应在D10交收日前(含D10交收日)到厂库提货或与指定厂库协商重新办理发货协议。在D10交收日前(含D10交收日)到指定厂库提货或与指定厂库协商重新办理发货协议的,指定厂库应按交收标准承担有关的货物质量、发货时间和日发货量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货物。

第三十条 如果有多个买方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指定厂库的日发货量时,指定厂库应根据各个买方的提货数量按指定厂库计划安排发货。

由多个买方同时提货而造成买方提货时间的延迟,厂库不承担经济责任。但指定厂库应及时报交易所书面备案,阐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指定厂库应将每天向各买方发出的提货数量上报交易所,以备核查。

第三十二条 指定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量向买方发货时,买方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且未与指定厂库协商重新办理发货协议的,买方按应提而未提的货物数量向指定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货物数量×该批货物的滞留天数

第三十三条 买方在D10交收日后(不含D10交收日)到指定厂库提货,且未与指定厂库协商重新办理发货协议的,买方向指定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指定厂库将不再按交收标准承担有关的发货时间和日发货量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8天

第三十四条 指定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量发货,但在D10交收日前(含D10交收日)完成了所有货物的发货,指定厂库应向买方支付赔偿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按日发货量应发而未发的货物数量×该批货物的滞留天数

第三十五条 指定厂库在D10交收日前(含D10交收日)未完成所有货物的发货,且未与买方协商重新办理发货协议的,买方可做如下选择:

(一)买方在D11交收日向指定厂库提出自D11交收日起,终止接受指定厂库应发而未发的剩余商品,买方收回应发而未发剩余商品对应的货款,同时焦炭生产企业须向买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金额=交收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按货物总量应发而未发的货物数量×20%

(二)买方在D11交收日未向指定厂库提出终止接受指定厂库应发而未发的剩余货物,则剩余货物具体提货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

第三十六条 当指定厂库发生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指定厂库向买方支付赔偿金。指定厂库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动用焦炭生产企业的交收保证金向买方支付赔偿金,或以银行履约保函为据向承保银行追索,或动用焦炭生产企业的现金保证金向买方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当买方发生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买方直接向指定厂库支付赔偿金。买方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指定厂库可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它手段向买方追索。

第三十八条 当发生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所述情况而给指定厂库或买方其中一方造成损失,如双方约定另行协商处理,则按双方协议而定,书面协议报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发货或提货时,指定厂库和买方无需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

第四十条 指定厂库和买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量,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指定厂库和买方应向交易所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质量争议处理

(一)指定仓库(含其它货权凭证)焦炭交收质量争议处理

1.仓库焦炭交收时,若买卖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2.交易所安排原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B样出具质量鉴定结果,误差小于国家规定以A样化验为准,大于国家规定以B样为准。

3.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卖双方对检验报告的结论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焦炭有质量异议的申请。

(二)指定厂库焦炭交收质量争议处理

1.指定厂库焦炭交收时,若买方对交收焦炭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2.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质量检验机构对B样进行质量鉴定;如果买卖双方在确定质量检验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3.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并且作为结算质量差价的依据。检验结果符合交收标准的由买方按照第三十三条向焦炭生产企业支付滞纳金。

4.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焦炭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焦炭有异议的申请。

第四十二条 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付的货权凭证对应货物数量不足的;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3.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质量标准的;

4.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渤海商品交易所开户咨询指导:*** QQ352333688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数量=最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最小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违约处理方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的,交易所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违约的,交易所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3.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4.交易所设立客户诚信档案,买方或卖方构成交收违约的,交易所在客户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严控其商品进入交易所市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四十三条 在焦炭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四十四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交易所公布的办法、规则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连续交易与期货、股票的比较(推荐阅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