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营销合同
合作营销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如下合作营销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形式
甲方聘用乙方为区域营销业务员,负责由甲方指定区域营销业务工作。
二、合作方式
由乙方收取划分给乙方营销区域内卫生院、医疗诊疗、药店、卫生所 等要货计划单,以传真、电话、文书等形式报送甲方,甲方专门配备一台电脑按计划单要求开具电脑发货单,为了清楚区别乙方销售单据,甲方专门配备一枚“发货专用章”给乙方,乙方以现款结算部分,初步控制在每月10万元以内(以甲方电脑数据为准),由乙方先付销售货款押金10万元,但乙方要加强销售货款回笼工作,使甲方保持乙方每月10万元销售正常运转,如果乙方不能保持销售货款回笼,销售金额超出押金金额时甲方停止发货,待货款回笼后再发货。考虑到乙方销售区域不同,客户用药习惯亦不同,可以由乙方购进,经甲方质量管理部门审查有关药品来货资质材料、有关票据、进出口检验报告单、批准文书等等合法合格后办进仓,由乙方销售,对于该部分品种,甲方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三、合作期限
合作期为年,即从20年月曰起至20年月曰止。
四、利益分配
分两部分分配:第1部分乙方在甲方现款销售部分,按销售毛利额(以 甲方电脑数据为准)“四六分成”,即甲方占百分之四
十、乙方占百分之六
十。第2部分乙方自行购进、自行销售部分,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人员工资、保管员发货等费用3000元,该费用应在每月10曰前(遇节假日顺延)交到甲方财会,每逾期1曰加收0.3%滞纳金,逾期二个月视为乙方中途单方终止合同,按本公司违约责任处理。
五、合同中途变更、解除,双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因政策性因素(如企业转制、拍卖等)在合同期内的,双方应当 无条件服从,因此合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解约责任。但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因其它原因要求解约或终止合同的,甲、乙双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甲乙双方中途解约的,双方应协商沟通解决,乙方如因不上缴管理费,单方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缴管理费,追缴不成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抵押金扣减。
六、抵押金
甲方收取乙方2万元经营风险押金,合同签订之日即要交纳,作经营风险抵押,甲方财会收到押金后,开具盖有财会印章收据给乙方。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债权、债务结清后,甲方一个月内把抵押金付清给乙方。
七、其它
1、甲方不插手、不干预乙方正常范围内(按区域划分范围)的业务 经营活动,但甲方要配合乙方做好有关方面工作,使乙方顺利进行经营业务工作。
2、乙方须依法依规经营,如违法或出现质量事故引起的经济、法律 责任由乙方承担。
3、遇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使乙方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 动的,甲方酌减管理费,具体由甲、乙双方商议。
4、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 请有关部门调解,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还甲方。
6、7、甲方:(盖章)
签约代表:(盖章)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月日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签订之日起即生效。合同终止或期满,乙方须把甲方原提供的区域销售发货专业章交
第二篇:营销代理合同
“”项目全程策划独家代理合同
立约双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委托乙方对甲方所开发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项目前期策划、营销代理和项目企划、广告平面设计的服务事宜,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委托代理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授权乙方在全国范围内担任本项目除甲方自销外的排他性的独家销售代理(如果乙方未完成销售任务,甲方可自行销售),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委托除乙方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本项目销售代理等相关工作,甲方自留不销售部分按本合同约定或双方另行的书面约定执行。
2.乙方为甲方制定本项目详尽的产品建议、营销策划、销售方案等相关报告,且报告中提出的产品策略、销售策略及销售方案以及广告方案经双方充分协商制定,并经甲方认可后方予执行。
3.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应为甲方获得最大的市场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尽心尽职,甲方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全力支持乙方开展工作。
第二条 合同词语定义(本合同中所用的下列词语,定义分别如下)
1.销售平均底价:销售代理各类型房屋的每平方米最低平均单价。
2.单套销售底价:以销售平均底价为平均价制定的每套代理房屋的每平方米最低销售单价即一
房一价底价。
3.单套销售底价总价:单套销售底价乘以单套面积
4.商品房买卖合同:指甲方与购房客户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单套房屋出售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总价。
6.销售成交确认条件: 以完成首付并完成备案或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确认销售面积和
销售额的依据。
7.溢价:指单套房屋出售价超出该套房屋的单套销售底价总价的金额。
第三条 委托内容及项目概况
1.甲方系本项目的唯一开发建设单位,本项目地址位于。
2.本项目物业名称为“”,具体以政府核准名为准。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推广名称和实际名称的改变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3.本项目建筑面积约㎡,其中: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约为㎡,商业总建筑面
积约为㎡,办公总建筑面积为㎡。甲方委托销售面积以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
4.本项目可销售停车位(库)由乙方代理销售,具体由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5.乙方必须在开盘后个月内完成销售约定总面积的90%,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或双方另行确定)的月度、季度、或约定销售指标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通知乙方退场。
第四条 合同代理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乙方销售部分的销售率95%以上,销售佣金费用结清止。
2.因战争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的终止或者不能正常履行,则本合同根据实际情况终止或者履行时间顺延,牵涉的具体合同条款双方另行协商。
3.因乙方销售进度,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结算、付清乙方费用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第五条 销售平均底价、销售指标及单套销售底价
1.本项目销售平均底价为:待项目开盘前十五个工作日内经甲乙双方签字确定。
2.乙方最低的销售指标要求:①开盘后四个月内完成当期销售的60%;②开盘后十二个月内完成当期销售的90%,每期销售指标制定后在15日内再细化为季度和月度销售指标并由双方进行确认,月度和季度销售指标均作为合同执行依据。
3.单套销售底价(含停车位库等)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一),除甲方书面授权以外,乙方应在单套销售底价以上(含底价)对外销售房屋。
4.单套销售底价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但如市场上下波动较大时,甲方可单方根据市场情况对单套销售底价进行适当调整。
5.以后各期的销售平均底价及销售指标在各期推出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6.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经手客户缴纳的购房款项,所有销售款项必须由甲方指派的财务人员收取,并由甲方出具收据或正式的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第六条营销广告推广费用
1.本项目的营销广告推广费用由甲方承担,该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渠道费用;物料制作费用;媒体发布费用、展示费用、活动宣传费用与本项目营销广告推广有关的一切费用。
2.本项目的售楼处、样板房的搭建或租赁以及装修及布置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该费用不属于上述营销广告推广费用)。
3.本项目的营销广告推广费用的实际支出应由乙方按照各销售阶段确定费用比例书面呈报甲方确认并审核后由甲方按计划实施执行。
4.因乙方在开展全程策划和销售代理时所发生的管理费、人员工资等,由乙方自理。
5.甲乙双方同意,代理楼盘所涉及的销售策略乙方应及时报甲方批准,具体行销推广方案及广告表现甲方应尊重乙方意见,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对购房客户所承诺的范围内,按照乙方方案核准、确认并执行。
6.项目营销广告推广费用占销售额比例不高于%,销售过程中,乙方提出的各类推广活动及费用预算均须甲方审核确认,未经甲方确认,乙方擅自投放的推广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项目销售佣金
1.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佣金:
① 销售佣金:达到考核指标时,出售的房屋按照房屋出售价的%支付给乙方作为销售佣金; 销售奖惩:每季度按市场现状、项目工程进度、时间节点及推售价格等实际因素制定季度销售任务(销售任务为推出的可销售房屋、商业店面,已经测绘的建筑面积计算,经甲方签字确认)。
如一个季度未达到任务的30%或连续两个季度未达到任务的60%,甲方给予乙方一个月的顺延期,如果在顺延期仍未达到任务的60%或乙方出现重大违规违约等行为,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约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当期销售指标未达到任务的60%,则当季度总销售佣金比例降至%进行结算;如当期任务完成60%-70%(含70%),则当季度总销售佣金比例为合同约定价%;达到当期任务的70%-80%(含80%),则当季度总销售佣金比例为%;达到当期任务80%以上,则当季度总销售佣金比例为%。
② 前期启动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乙方前期预支费用人民币万
元整(¥元)作为项目前期费用,直到项目正式开盘为止(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开盘后,甲方每月从乙方的销售佣金中至少扣回人民币万元整,最长不超过个月,直到全部扣回已付前期预支费用为止。
③ 溢价分成:住宅、商业、车位溢价分成比例为(甲方得%,乙方得%)。④ 招商费用:签订招租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甲方按每个商铺的月租金的二倍计算招商费用支付给乙方;签订招租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下的(含三年),按每个商铺的月租金的一倍计算招商费用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销售合作诚意金
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合作诚意金。在本合同签订后的第五个月甲方退还50%诚意金给乙方,剩余50%待项目开盘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项目销售佣金支付方式
1.销售佣金结佣条件:按揭购房客户,在银行放款后的下一个月即结算佣金的90%给乙方;一次性付款购房客户,在下一个月即结算佣金的90%给乙方;分期付款购房客户,在全款到账后即结算佣金的90%给乙方。所有余下佣金的10%在客户办理交房手续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2.销售佣金支付方式:按月结算支付销售佣金,乙方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已符合销售佣金结算条件的房屋明细表,以每月的15日作为双方进行上月销售佣金的结算支付日。甲方按以下条件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
第一次支付:按第七条第1项和本条第1项的约定计算甲方每月应付佣金(房屋出售总价ⅹ%ⅹ90%),季度奖罚制度则在季度末考核,下个季度初做结算(并在该季度应付佣金内支付或扣减)。应付佣金部分直接支付给乙方公司指定账户,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②第二次支付:10%的剩余佣金待各套房屋完成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结清支付给乙方(若双方合作在房屋交付前终止,该款项10%不再支付,作为后续公司或甲方交房费用)。
3.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纳的税费。每次支付销售佣金时乙方必须先行提供相应数额的正式合法的税务发票,税务部门要求甲方代扣的乙方税费,甲方在付款乙方时扣除。
4.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结算支付乙方的项目销售佣金,且经乙方催告未能及时改善时,则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单位员工、工程抵款客户、关系客户(均简称‘甲方客户’)购买本项目房屋的,总体建筑面积不超过甲方委托销售部分的%(甲方在开盘前提前确定该部分房源,房源清单作为合同附件),若超出%,视为乙方销售,按正常标准结算佣金。
6.若客户退房的,则相应扣除乙方的销售佣金,如因乙方原因同时出现相关客户索赔情况,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若客户退房扣取了定金或违约金的,由甲乙双方九一(甲
九、乙
一)分成。
7.‘甲方客户’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完银行按揭、待银行放款后的下一个月,甲方给予乙方销售人员每套元人民币的补贴。
如因乙方违规操作导致单套房屋出售价需要低于单套销售底价总价时,乙方须向甲方书面申请并说明违规缘由和处理意见,甲方在乙方书面申请前提下决定是否按乙方申请价格低于底价销售;该套房屋出售后不结算销售佣金,且该套房屋申请出售价与该各套房屋销售底价总价之间的差额,由乙方负责贴补(但销售前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可低于底价销售的不在此列)。
8.如发生本条第6、第7小条所述情况,甲方于结算乙方销售佣金时,按本条第6、第7小条中的约定予以结算执行。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保证项目的销售合法性。申办有关售楼之法律批文,其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一系列证件,并为该项目之成交客户依政府部门认可之程序协助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向乙方提供销售用有关该项目的法律批文副本或复印件,保证一切文件资料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2.办理有关销售手续事宜,并提供该项目的户型平面图、各户型销售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建设工程施工计划进度表》(附件二)范本等相关文件资料,项目若有抵押权等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事项由甲方负责处理,保证销售无障碍。
3.按约定和进度支付本项目的营销广告推广费用。
4.审阅核定乙方提供的营销宣传方案,并积极予以配合,在每次方案递交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估和决策,将认可或修正的意见回馈乙方。
5.甲方按现状或甲方另行同意的要求提供乙方地点做售楼部,并提供乙方作为销售部(甲方也可使用)的正常运营所需的费用如水、电、电话、网络等费用(由甲方负责管控和费用支付,该类费用计入项目营销推广费用成本,予以核算),并提供售楼部及样板房的保安、清洁人员及甲方指派的甲方人员的用工费用。乙方自身日常办公用品如常用文具、纸张、墨盒碳粉等办公用品及耗材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代理合同结束后,乙方将上述设备完好地交还给甲方。
6.按双方约定条件及进度支付乙方应得销售佣金。
7.负责保证在商品房开始预售时购房客户即可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负责派专人协助乙方为购房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或银企合作协议);甲方派驻专职财务人员收取客户缴纳的所有款项。
8.如甲方未能在本条第1至6项履行以上之责任,造成乙方无法按时正常开展销售,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乙方无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9.甲方指定1名工作协调人为,经该工作协调人代表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需确认的各项事宜进行签字审核;但实际本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进度及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变更,须经双方书面签字并盖公章后确定。协调人员名单确定与变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
10.甲方有权全面了解乙方的销售安排、市场推广方案、销售进度等情况,并对乙方之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
1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1年内,非经对方同意均不得聘用对方任一职员(含解聘、离职及开除之职员),但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乙方撤场的,为减少甲方损失,甲方可留任乙方不多于5人的销售人员。
12.有权审核、确认并检查乙方的、季度及月度销售指标,对乙方的销售提出书面建议。
13.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乙方未能履行约定指标(、季度)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该项目物业的产品建议、营销策划、销售计划、销售组织与控制等与该项目物业有关的营销策划与销售代理工作,并报请甲方批准,经确认后实施。
2.乙方必须具备房地产交易咨询信息经纪服务资格,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派驻从业人员的资质复印件,并保证其操作的合法性。
3.乙方提出的营销策划方案、各类销售资料的制作及现场布置等一系列工作及计划均事先征询甲方意见,并获得甲方批准确认后方予实施。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修改甲方制定或规定填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5.不得私自增加或略减合同条款,不得随意增加合同附件。对外签订的预售及销售合同条款需经甲方认可签字,操作过程中法律事务由甲方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6.乙方派项目经理及销售人员,负责该项目的销售代理工作。在开盘前,乙方应对现场销售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注重售楼现场人员仪容仪表整洁,统一着装。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该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统一销售说辞,要求所有销售人员依据
统一销售说辞对外宣销,不得对客户做任何无根据书面承诺。
7.乙方指定1名工作协调人为,该工作协调人负责对于甲方提出须确认的各项事宜向乙方公司汇报审批并签字确认。但涉及本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进度及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变更,须经双方书面正式文件签字并盖章后确定。协调人员名单确定与变更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8.乙方正式进入售楼处后,需及时对本项目的情况、广告效果及下一步销售计划、客户资料统计分析和反馈信息等提交甲方进行沟通、协商,以利于销售计划等各类工作的及时调整与落实。
9.乙方在本合同执行阶段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收取本项目所有订金和预售款,乙方营销的客户支付的任何款项均由甲方指定的财务人员收取。
10.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的企业、项目物业的商业机密保密,保密期限双方约定为5年。
11.乙方按销售方案和实际市场动态,对广告概念、广告投放、媒体选择、频度控制及市场推广费有建议的权利,广告计划和设计方案均需甲方确认后实施。代理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发布广告,以保证乙方的营销策划思路得以贯彻实施,保障销售需要。乙方提供的所有促销、推广手段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负责日常定期的市场调研、竞争产品跟踪研究和客户访谈,根据市场反应、销售状况及成交客户分析,每月10日提交项目分析及总结报告、阶段销售推广建议。乙方应于每天向甲方提供前一日销售情况日报表复印件(当日来电、来访原始记录,包括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客户详细资料),每月第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月的报表。
12.如果乙方提交相关文件、计划、方案等不能及时,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500元/日承担违约金。
13.制定设计项目品牌的视觉识别系统(VI手册);提交并实施服务期内各阶段推广的平面创意,包括但不限于折页、单页、海报、幻灯片、户外广告等宣传物料的创意、撰文、设计。
14.乙方在经双方确定本项目的单套销售底价的基础上,以不影响最终销售均价为前提,有权制定阶段性价格策略以及销控方案,报请甲方审查确认后实施。
15.乙方代理甲方以甲方名义与客户签订认购书,按甲方确认的样本合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相关的《协议书》,甲方负责相关资料的审核和盖章。
16.乙方指导购房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协助甲方收缴房款。
17.完成双方确认的、季度及月度销售指标,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18.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取得销售佣金。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按期向乙方支付应得的销售佣金,则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佣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甲方逾期超过60天以上时,乙方可选择使用继续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或放弃包括此前所有逾期付款滞纳金而使用本条第2款违约责任的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即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同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和30万元违约赔偿,只能选择其一。
甲方保证乙方进场个月内能够具备进行房屋开盘销售条件(进场:乙方工作人员进驻现场售楼部)。
开盘销售应当符合的条件:取得该项目《(预)销售许可证》。售楼中心完成交付使用,销售人员能够正式进入销售案场执行销售工作。乙方代理销售的房屋,在购房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或网签时,甲方应做到无影响合同签订的抵押(除作为在建工程向银行抵押外,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办理抵押权的解除手续)、预售登记和司法限制,存在前述限制的应保证解除。也无导致乙方代理销售过程中影响销售合同按期签约的其它因素。
2.甲乙双方同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违约的,除结算结清相关销售佣金外,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人民币30万元。若开盘后四个月内
未完成当期销售的60%;十二个月内未完成当期销售的90%,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通知乙方退场,乙方应无条件退场。
3.因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期销售完毕,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4.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不得在委托代理期间与第三方签署委托协议(如乙方在一个季度内未完成任务的30%,甲方有权自行销售),不得无故随意终止本协议。
5.自项目开盘之日起,如一个季度未达到任务的30%或连续两个季度未达到任务的60%,甲方给予乙方一个月的顺延期,如果在顺延期仍未达到任务的60%或乙方出现重大违规违约等行为,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约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未结的佣金不再结算。
6.因上述5条或其他原因终止本合同,甲方全额退还乙方诚意金,并按照乙方已发生销售额计算并结算佣金,在结算并扣除违约金(销售奖惩)后15日内,支付给乙方结算佣金。
7.乙方在执行销售过程中不得超出甲方销售合同约定的范围对客户进行承诺,如因越权承诺造成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所有责任。
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协商不成并导致诉讼的,应申请本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其它
1.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订。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本合同条件下另行签定的补充协议及各类营销工作联系单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乙方投标时提供的人员架构组成、承诺、会议纪要等均作为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经签订房屋认购协议、销售合同,并已缴纳定金的房屋,乙方对该房屋不主张销售佣金及销售奖励费。相关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3.本合同正文及附件各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附件
1.本合同的下列附件将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a)附件一:单套销售底价一房一价表(按具体情况确定)
b)附件二:建设工程施工计划进度表(按具体情况确定)
C)附件三:销售进度计划表(按具体情况确定)
D)附件四:甲方除外的房屋清单(按具体情况确定)
E)附件五:乙方人员组成架构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第三篇:营销合同几个要点[定稿]
代理费标准
合同期内,住宅部分双方同意代理费用的支付分为三档提取,即为完成80%以下销售任务的,按1.2%计提,80%以上(含80%)、100%以下的为1.4 %,完成100%以上(含100%)的任务为1.6 %。
代理费用提取依据为当月销售实际到款数额。每个月底甲方核算乙方完成任务情况,根据任务完成的结果按上述标准进行支付。
双方约定销售任务的原则:
销售任务为甲乙双方根据总销金额和销售周期以及市场每月的销售淡旺季的规律合理的制定每月的销售任务,此任务是甲乙双方进行沟通后,甲方指定、乙方认可的销售目标。销售任务主要以销售额或面积、套、为指标。
考核及结算时间:
1、销售任务的考核以月和季度进行考核,乙方如若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销售任务的80%,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甲方根据乙方每月3日上报的上月销售报表,于当月10日前审核并支付代理费。若上月销售报表提交超过规定时间,则代理费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销售合同完成确认依据及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客户全款到帐,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视为乙方销售过程完成。
2、按揭付款:客户首付款付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客户资料齐全,且进入银行审批程序后,即视为乙方销售过程完成。
3、公积金贷款:同按揭。
其他约定
1、合同期内,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房屋、因照顾关系户打折售出的房屋均按正常销售代理费;因上述方式产生的销售额仍应计入乙方的销售任务指标。
2、团购:
1、乙方通过媒体推广、售楼部接待获得的团购客户,如团购成交,按
正常代理费结算。
2、甲方自身关系、资源带来的团购客户,如团购成交,按正常代理费的50%结算。
3、上述2种团购的判别为:客户第一次接触本案的方式,如为自然客户(电话联系售楼部、售楼部直接来访客户)后期通过关系联系甲方获取优惠点位等等的客户,皆视为乙方的团购客户;首先联系到甲方,甲方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通知乙方,给予客户优惠后客户来电、来访的,视为甲方带来的团购客户。
4、无论何种团购方式,销售量皆正常计入销售任务完成统计中。
溢价约定
该项目的销售前双方约定销售均价。
1、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约定销售均价的2%,即视为溢价。溢价
部分,甲乙双方按7:3的比例进行分成,即甲方收取溢价部分的70%,乙方收取溢价部分的30%。
2、当销售达到至当期90%时,溢价部分按月支付。
退房约定
合同期内若已支付代理费的房屋发生退房现象,则从下期应付代理费冲减相应部分。
付款方式
上述款项甲方在收到乙方开据的与实际费用相符的正式完税发票后,通过银行转帐或电汇的方式给乙方付款。
销售条件及销售进度
1、甲方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正式考核乙方销售任务完成情况。
2、销售进度及推广费用阶段分配:
具体销售任务根据项目总进度及销售情况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制定完整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在执行过程中可进行局部调整,但必须经
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调整。
销售进度目标:(供崔总考虑)
1、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定后,即可展开前期营销推广工作,包括:案名确
定、推广方案制定及实施。
2、项目开始进行市场推广,面市及意向客户的积累工作,每月计划积累意
向客户应在300组,有效客户100组(有效客户标准为交纳诚意金客户,诚意金可退)。
3、客户积累时限为面市推广至正式取得预售证之日。
4、开盘解筹期,解筹率要求做到50%以上。
5、开盘后,月均销售40套以上(淡旺季平均数据)。
综上,以推广期3个月计算,开盘期实现销售120套以上,开盘后每月实现销售40套,从推广之日起,本项目销售完成约12个月。
广告推广费用
由甲乙双方共同控制在该项目销售总额的2%以内,但不可低于销售总额的1.5%。
1、乙方须严格按照合同工作内容,按月以书面、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本项目各类总结、报告。
2、乙方向甲方提交每周工作计划和周业务统计;每月月末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约定甲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参加,乙方项目负责人及相
关人员参加,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下月工作计划及当月工作总结;每季末召开一次季度例会,约定甲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参加,乙方
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若遇推广活动日,乙方则应提交日报表。
3、乙方负责广告推广效果监控,并在每次广告发布或推广活动结束后向甲方提供效果评估表。
4、乙方入场后,在经甲方确认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的基础上负责每月3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销售情况报告和市场动态报告,负责每季向甲方提
交该项目阶段性销售总结、策划报告和市场动态报告。
5、乙方负责及时收集市场资料信息及客户反馈意见,提出相关销售调整方案。
6、乙方各阶段服务内容的工作计划须经甲方审核,并按甲方审核意见进
行修改,最终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为准。甲乙双方确定的方案,乙方
负责落实、实施和监督。
7、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并协助甲方完成办理银行按揭客户个人部分需准备的全部资料及手续。
8、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项目特性和状况向客户做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9、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政策进行销售,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给客户增加任何形式的折扣或价格优惠,否则折扣和
优惠由乙方承担。
10、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承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11、乙方有义务对所提交的文件、方案根据执行情况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并在事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12、乙方应在充分听取甲方主导思想的基础上对该项目进行营销策划、销售代理服务,如乙方对甲方的思想有异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和甲方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该项目合作的顺利实施。
1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营销策划服务书,销售管理方案等,必须具有可操作性,符合该项目实际,以便项目顺利销售。
14、乙方必须严守商业道德,做好保密工作,一切未经公开发表的该项目资料及客户资料未经甲方同意均不得外传,一经发现视乙方违
约。
15、对甲方提出的关于乙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不足之处的建议和意见,乙方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流程的检
讨和调整。
16、若乙方制定的策划成果因乙方原因引起第三方权利要求,则由乙方全部负责,造成甲方损失则须另行赔偿。
17、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报告销售过程中与客户出现或可能出现的纠纷和可能影响甲方商誉的情况,并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的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各类危机。
18、乙方负责对广告策划文案、广告设计等方面进行全面跟踪。
19、乙方免费在自有刊物及网站上选择合适位置为甲方进行本项目的宣传。
20、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乙方拥有的片区客户资源及销售渠道信息,但涉及第三方经济利益、商业秘密及现售项目的信息资料除外。
21、乙方充分利用行业资源,可推荐相应的专业公司作为合作单位,在设计、制作项目销售推广材料和工具时提供专业策划意见。
1、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安排向甲方提供服务及提交相关成果,每逾期1天需向甲方支付应付金额 0.3 %的违约金,逾期30日后,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若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中的任何责任条款,则均视为违约,并向对方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都不得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若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以上违约金应在一个月内支付。
5、合同有效期内,如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无法正常进行,则双方无需承担相关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的、社会的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动。
合同的终止
1、合同的终止:项目销售达到 95%时或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
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规定提出解除合同时,需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篇:营销代理合同
营销代理合同
甲 方:
乙 方: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甲方开发的项目营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营销代理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开发项目独家营销代理,营销代理范围含项目前期策划、营销策划、广告策划、销售代理,代理销售面积累计约平方米。
第二条 营销代理期限
1.营销代理期限:项目全程;
2.在合同约定有效代理期内,除非一方违约,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 费用约定
1.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含媒体广告、宣传材料、楼书、沙盘、促销活动、水电等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推广费用,由甲方支付;
2.推广费用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销售额的 1.5%,详细推广计划及费用由乙方分阶段提交,在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
3.本项目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提成奖金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四条 销售价格
销售基价(本代理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暂定为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在征得甲方认可后灵活浮动;甲方所提供并签证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 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营销代理佣金为乙方所售物业实际成交金额的0.85%。
2.买受人因对认购书或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违约而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不计提营销代理佣金;因非甲方原因造成《商品房
购销合同》解除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佣金。
3.甲方每月10日前支付乙方上月营销代理佣金。
4.销售溢价由甲乙双方按8:2的比例分成,甲方每月10日前支付乙方上月营销代理溢价。
5、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为成交,经甲方核准后方可请结销售佣金及溢价。
第六条 保证金
乙方在此项目一期工程进入正负零时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保证金,在项目一期正常开盘后一周内返还乙方万元,一期项目销售三分之一时返还乙方万元。
乙方每次结佣金时扣除10%作为保证金,扣足元时,甲方不再扣除,待项目销售到80%时甲方返还乙方扣除的保证金。
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并确保一切文件资料的及时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1.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地块开发建设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商品房销售证书、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1.3本项目销售所需的有关资料: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2.甲方负责收取定金、购房款的财务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备案、银行按揭审批手续及办理产权;
3.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营销代理费用和推广费用;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销代理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对营销策划方案享有独家使用权;
5.若乙方违约或不能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营销代理工作,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八条 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乙方按项目实际进展进行相关的营销代理工作,其中包括但不仅是所列部分或视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一、前期策划
1.市场调研
1.1本县房地产市场现状分析
1.2本县主要路段商业状况分析
1.3本县消费型商业业态分析
1.4本县现有商城营运现状分析
1.5本县典型业态经营现状分析
1.6本县住宅市场情况分析
1.7项目潜在客户市场调查分析
1.8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定位
2.1项目所在地块的优劣势、机会点与威胁点分析
2.2项目产品定位
2.3项目概念定位
2.4目标客户市场定位
2.5项目定价范围建议
3.产品优化建议
3.1参与项目总平规划讨论及建议
3.2参与建筑风格方案讨论及建议
3.3参与户型平面方案讨论及建议
3.4参与配套设施方案讨论及建议
二、营销策划
1.项目营销总体策略大纲
2.项目阶段性营销计划
3.入市时机选择
4.销售分期控制
5.价格定位及策略
三、广告策划
1.项目推广口号
2.项目卖点整合包装
3.整体广告计划
4.广告预算及媒体组合5.项目形象策划
5.1项目基本形象设计
A.标志
B.标准字
C.标准色彩
D.标准组合5.2项目标志形象应用设计
A.内部应用:名片、胸牌、信封、信签、识别卡、文件袋、贺卡、水杯、手提袋等;
B.销售中心:装修建议及展板设计;
C.户外应用:工地围墙、引导旗、车体、道旗、广告牌等
6.传播工具的创意与设计:
6.1楼书创作(创意、文案与设计)
6.2折页及海报创作(创意、文案与设计)
6.3报广创作(创意、文案与设计)
6.4广播电视(创意、文案与制作要点)
6.5企业与楼盘网站(创意、文案与设计)
四、销售代理
1.建立销售队伍
2.销售文件及管理文件的制订
3.销售道具使用
4.销售人员培训
5.制订销控计划
6.销售执行的内部协调程序
7.客户资源库的建立
8.售后服务机制建立
9.定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五、其他服务约定
1.销售许可证的申领
2.银行按揭的协助办理
3.银行下款的催促
4.协助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宜
5.合同鉴证
6.房产测绘部门的协调
7.配图的申领
8.网上房地产备案的相关事宜
9.业主论坛的维护
10.协助交付流程的制定和交付工作的配合六、乙方针对本项目成立项目组,并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各阶段策划、计划、文案、创意由乙方总部负总责,项目经理主持本项目具体运作和计划执行实施。项目组人员构成:项目经理(兼现场经理)1名、策划1名、现场主管1名、置业顾问4-6名。并根据项目需要,适时不定期另行增派人员到现场协助工作。
七、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提供销售目标表和每月销售情况统计分析;乙方应信守销售价格、客户资料、销售进度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乙方应积极进行销售合同审查,避免因误签合同导致的经济纠纷;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承诺、虚假夸大宣传或做出其它有损甲方形象及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赔偿直至解除合同。
八、为了保证甲方工作指令下达的清晰与准确,乙方工作仅对甲方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人负责。甲方总经理指定负责人:,该负责人的书面认定代表甲方认定。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甲乙双方不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形成的合同变更或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在曹县范围内从事相同性质的项目营销代理;本合同在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诉至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营销代理合同
房地产营销代理合同
榆林市嘉兴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嘉兴房地产楼盘营销代理合同
甲方分成 %,乙方分成 %。第三条:代理佣金和溢价部分支付方式
1.客户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全款后,乙方审查贷款资料移交贷款机构(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代销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代理佣金。
2.甲方每月月底根据当月签订的购买合同,将合同总金额相应的代理佣金的90%支付给乙方,剩余10%代理佣金在乙方审查贷款资料移交贷款机构后,支付给乙方,乙方开具相应税票。
3.对于溢价部分,乙方在签订销售合同后,甲方按照双方约定比例每月底支付给乙方,乙方开具相应税票。第四条:合同期限
受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本项目的销售周期为本项目销售结束止。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为满足销售工作需要,甲方须向乙方提供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乙方沟通处理。
(1)甲方提供项目建设的“五证”和项目规划设计等相关资料。(2)甲方提供符合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缴纳贷款首付或定金的对公账户,以便正常开展贷款业务。
2.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场所,装饰好的售楼部,配置必备的办公桌椅以及必要的销售辅助工具(如沙盘、楼盘模型、户型模型、电视机、网络、计算机等销售道具)。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
嘉兴房地产楼盘营销代理合同
1.销售价格的确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专业建议,最终由甲方确定销售基价表(以签字或盖章为准),并将基价表交付给乙方,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销售计划。
2.甲方需派出专人负责与乙方的协调联络工作,并负责售房合同的审查、签署、收款,办理售房合同登记、银行按揭等手续。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委托方)盖章:
乙方(代理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嘉兴房地产楼盘营销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