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业保密合同
企业员工保密合同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 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 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 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 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 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 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 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三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 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1
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四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 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 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 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同意就甲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 的支付方式为下列第种:
(A)甲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元。
(B)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 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五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 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 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 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 中扣除。
第六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乙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 限。
第七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 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 理人、顾问等等。
第八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 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 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己同意将这 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 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 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 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 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 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条.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 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 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 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 聘。
第十二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 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 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 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 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目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 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 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篇:商业保密协议范本
保 密 协 议 书
立协议书人: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经营管理分公司(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因乙方可能成为甲方旗下商业202_年新年包装制作、安装项目(「本项目」)的合作分供方,甲方可能将有关之机密信息事先掲露或提供予乙方。
为保护甲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项目之使用,经双方商议后约订如下:
第一条、机密信息
1、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系指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托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乙方揭露、交付、出示或允许乙方知悉或取得之关于甲方或甲方合作分供方之任何技术信息与商业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否已通过文字、声音、图形、展示或其它任何形式表现,亦不论其是否以书面或电子文档记录形式储存。
2、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使用人为进行本项目,于洽商过程中向乙方所揭露之关于甲方及甲方合作分供方之业务内容、营销及产品开发计划及构想等,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与其合作分供方合作之事实及其合作内容等,均视为甲方的机密信息,不论该等信息系以何种形式表达或附着于何种媒介之上。3、本协议书所称之技术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与平面设计、立体设计、材质及与物料制造有关之技术信息。4、本协议书所称之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创意、价格、营销计划、合作分供方数据以及双方为本计划之洽商所提出或讨论之合作方式、条件、约定内容等。
5、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不包括下列各项信息:
⑴、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乙方所知悉或成为公开信息者; ⑵、非因乙方之故意泄密而成为相关大众所周知者;
⑶、经甲方之书面同意而揭露之机密信息
⑷、在未违反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甲方之机密信息而独自开发取得之信息。
⑸、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人应在法令所许可之范围内,事先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
第二条、保密义务
1、乙方同意,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均仅作为评估或将来执行本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为本计划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乙方的在职员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与乙方签订足以保护本机密信息机密性且保密义务及责任不低于本协议书之合约,且其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者,甲方可随时取消、终止或解除甲方与乙方间之合作关系或合同,无需对乙方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并得向乙方请求本协议书规定之违约金及其它损害赔偿。
2、乙方依前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给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项目的必要人员时,应担保相关人员均将同样遵守乙方依本协议书所应负的义务,对于相关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的行为而负相应责任。
3、乙方同意,对于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项目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应与其它数据区隔存放,以免混淆。乙方如事先未取得甲方之书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机密信息。乙方应采用下列两种注意义务中较高的标准,并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措施,维护其秘密性:
⑴、乙方用以保护其珍贵资料或财产之注意义务;或
⑵、本地同类业务厂商或公司用以保护其机密信息一般采用的合理注意义务。
⑶、如乙方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机密信息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充分合作,以便于甲方取回遭不当使用之机密信息,或防止不当使用的情形继续存在。
第三条、本协议书之效力、权利归属
1、本协议书签署后,不论双方是否继续洽商本项目、事后是否签署任何正式合约或协议,均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即使双方为本项目所签署之合约事后因故终止、解除或消灭,不影响本协议书的效力。2、甲方因本项目所揭露或提供的机密信息,其数据所有权、专门技术或知识、营业秘密、商标、专利、以及其它知识财产权等,为甲方所有。相关机密信息不因揭露或提供给乙方、或因本协议书的签署而成为乙方所有;乙方也不因此而取得机密信息的任何授权或其它法律上的权利。甲方并不因本协议书的签订而将甲
第 1 页,共 2 页
方专有的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光罩(电路布局)权或其它知识财产权授权给乙方。
第四条、其它约定
1、甲方不因本协议书的签署,而负有揭露或提供任何特定机密信息给乙方之义务,亦不担保其因本项目所提
供或揭露的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或合目的性。
2、于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合约:
⑴、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任何约定。但甲方如认定该违反程度轻微,甲方可先定期限,要求乙方改善。⑵、乙方无法支付其日常费用、停止进行其惯常业务或申请进行破产或类似程序。
⑶、乙方将其现有资产超过50%部份,转让予第三人。
⑷、乙方为第三人并购或与第三人合并。
⑸、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之规定者。
3、本协议书中任何条款若相互抵触或与法令相抵触时,视为无效;其无效仅限于与法令相抵触部份无效,不
影响本协议书之其它部份。
4、双方不因本协议书的签署而具有合伙、雇佣或相互代理之关系。除就本项目正式签署委托或合作合约外,双方为洽商本项目进行的任何讨论及机密信息的揭露或提供等,均不得解释为双方已就本项目达成合意或承诺。
5、本协议书权利义务的免除、限制、转让、增删、修正或修改,应由甲方和乙方合法授权之代表人以书面签
署之文件确认。非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书。
6、本协议书的保密期生效日从202_年9月3日起150天内有效,乙方应依约负保密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业
务关系的解除、终止、撤销、无效或不成立而免除或失效。
7、8、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书的保密义务时,除应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外,并需支付甲方违约金计:人民币80万元整,乙方并应当承担甲方因执行本协议书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9、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甲方所在地法律解释及补充;双方因本协议书的履行或不履行所生的争议,应本着诚信原则尽力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条、附则
1、本协议书于202_年9月3日甲方召集的招投标说明会开始即生效。
2、本协议书壹式贰份,每份皆为正本,双方各执壹份。
立协议书人:
甲方: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经营管理分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第 2 页,共 2 页
第三篇:商业保密协议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就进行会谈或合作,需要取得对方的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为此,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资料的定义为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简称:保密资料)。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分别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
(三)双方均须把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需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五)如果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5)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
(六)甲乙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照料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资料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条 知识产权
甲乙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四条 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律、规章与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二)甲乙双方有权使用保密资料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
(三)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对接受方有管辖权或声称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监管团体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披露保密资料。
第五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第六条 协议有效期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2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地址: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202_年9月27日
乙方(盖章):
地址: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
202_年9月27日
第四篇:商业保密协议——
合同编号:TD********
《************》之印刷制作
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保守上述甲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事宜,一致同意签订本保密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之《〈************〉印刷制作合同》(合同号:TD************)的附件。
第一条 甲方知识产权内容
在履行《〈************〉印刷制作合同》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履行该合同所需要的所有书面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剧情梗概
2.《************》设计方案
3.《************》工作流程(仅包括书面文件)
4.《************》制作目的5.《************》背景
6.《************》的各类设计稿;
7.《************》的原画设计;
8.《************》的修型;
9.《************》的动画;
10.《************》的扫描;
11.《************》的上色;
12.《************》的合成;
13.《************》的特效;
14.《************》的剪辑;
15.《************》的样本制作流程方案;
16.《************》的全套及分套的制作流程方案;
17.《************》的片名,角色名称等;
18.《************》的角色对白,旁白等;
19.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关于履行《〈************〉印刷制作合同》的其他的书面的资料原件、复印件、修改文件,以及剧本调整或者设计、设定、加工等有关的书面信息和资料。
甲方对上述所有资料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印刷制作合同》以外的任何用途,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二条 甲方商业秘密内容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由甲方提供的,以及乙方在履行《〈************〉印刷制作合同》期间从甲方了解到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众知悉的所有信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信息
包括:《************》规划、方案及成果等。如: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服务项目的信息、资料、开发计划、执行方案等。
2、管理信息
包括:甲方各种工作计划、组织机构管理模式、管理技术等信息,以及甲方的发展策略、内部业务规程、工作流程、管理体系和各种管理制度文件。
3、法律信息
包括:甲方《************》合作方案,甲方合同履行情况、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情况、在商标公告前的所有有关商标注册的情况等;甲方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履行完毕但是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主要内容、对外投诉事项、产权纠纷、尚未了结或者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案件等。
4、无形资产
包括:甲方的知识产权、商号、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5、甲方要求乙方保密的其他信息
包括: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乙方保证不泄露上述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除用于履行《〈************〉印刷制作合同》之外,乙方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上述商业秘密秘密。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将以下信息排除在保密信息范围之外:
1、能证明乙方从收到甲方资料之前已经知道的信息;
2、乙方从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信息;
3、非经无权披露,已为公众获悉的信息;
4、甲方自行向第三方披露、且并未要求该方进行保密的信息。
第四条 本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为三年。
第五条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向甲方支付不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的违约金。(赔偿金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的,不足以用来约束双方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不能达成解决措施的,甲乙双方有权向原告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商业保密协议
保 密 协 议
甲方: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住址: XXX住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已经(可能)知悉甲方重要的公司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或者为他人提供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二、乙方在职期间以任何途径知悉的有关甲方在经营管理、新产品开发、技术软件资料、商业秘密、数据记录、财务预决算的全部资料以及个人工资报酬等,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复制任何保密资料,也不得用于对乙方或其它任何人或组织有益的事项。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在本职工作上做出的任何工作成果,均属于甲方资产。
四、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如果工作需要或乙方工作性质发生变化,需要乙方提供所有在甲方工作期间获得的或编写的有关甲方经营管理、新产品开发、技术软件资料、商业秘密、数据记录等文字资料及其复印件和笔记,乙方须无条件执行。
五、乙方与甲方终止劳动合同,乙方应在申请离开或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前30天内,将所有资料退还给甲方。
六、乙方属甲方高层管理者、技术研发人员、高级营销人员、重要管理岗位人员或者重要信息员,在与甲方劳动合同终止后,三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并不得向第三方泄漏任何导致甲方利益损害的商业秘密。
七、违约责任
乙方若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伍 万元。鉴于乙方的保密、知识产权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乙方因泄露公司秘密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已造成的及将来必定出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进行经济赔偿。
八、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
2、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的公司秘密、商业秘密已经公开,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九、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二 份,双方各执 壹 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