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议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
加强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征管浅议
一、加强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意义
1、强化二手房征管势在必行。2010年9月以来,国家多部门多举措密集推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楼市调控新政策,这一系列楼市税收新政策的陆续出台,主要目的是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遏制房价上涨,同时也显示了国家对房价进行宏观调控决心。这新一轮针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严格执行,将进一步有力的规范和促进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的征管。
2、二手房交易税源小,意义大。二手房税源对税务征收机关来讲可谓“芝麻税”。二手房税收金额不大,但二手房交易多属个人交易,纳税人众多,通过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会收到良好的治税效应,对维护税收秩序、营造优良纳税氛围具有不可估量的效果。因此,二手房交易税小意义重大。
二、二手房交易存在的税收监管漏洞
1、信息化管理跟不上需求。
在二手房交易税收征收过程中,由于地税部门对本地房地产价格信息掌握不够全面,相关部门间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合作,房管、国土等相关部门与地税未联网,各部门的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地税机关很难监控二手房交易,造成在交易过程中对纳税人出售的第几套住房情况不清,尤其是异地购房者,设法在二手房交易中虚报、瞒报个人住房,使得地税部门无法严格审核、把关。另外,二手房
交易中赠与、继承等等情形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但其真伪仅靠地税机关很难正确判断。因此,导致少数人钻税收政策空子,少缴税款,造成办税工作效率偏低。
2、二手房交易征税准确难。
由于部门间缺乏一个信息沟通交流平台,政府相关部门又未及时制定二手房交易市场指导价,少数纳税人交易合同价格明显偏低或签订“阴阳合同”,虽然法律规定,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但目前核定依据参照的是四年以前有关部门制定的契税征收最低价,与现在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地税机关又难以取得有力证据证明交易合同的虚假性,不能确定适当的计税依据,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综合监管机制,很容易在税收政策的执行上引发征纳矛盾。如:满5年出售和转让普通标准住宅时可享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的优惠,有的人为了逃避税收,私下签订一份购房协议,待5年期满后,买卖双方再签合同办理相关转让手续进行“合理”避税。还有人刻意将非普通住宅混同于普通住宅,骗取减免税优惠政策。
3、二手房交易缺乏有效监管。
二手房交易涉及多个部门,监督和制约机制十分重要,仅靠某一个部门是不可能完成监管任务的。一是缺乏相互控管机制。部门之间信息不畅,缺乏部门系统配合,普遍存在各管其事的现象,缺乏相应的控管制度。二是缺乏相互制约机制。至今未明确房屋买卖
合同真伪鉴别的权力机关,也未建立房屋转让过程中的链条机制,二手房交易的税收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易导致税款流失。三是缺乏检查监督机制。二手房交易只凭买、卖双方销售合同是不够的,只有充分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综合治税机制,才能加大对二手房交易的个案进行检查、征管、处罚的力度。但从目前综合治税实效来看,部门配合力度仍有待加强。
4、二手房交易征税宣传力度不大。
由于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纳税人对二手房买卖缺乏纳税常识,导致征纳双方产生不必要的误会,主要问题有:一是对二手房交易办税程序和环节宣传力度不够。对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要缴纳什么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概念模糊。二是对二手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不少纳税人对哪种情况下进行二手房交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清,对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手续、审批程序等缺乏了解。三是对二手房交易税收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对二手房交易中通过虚假合同进行虚假申报、假赠与骗取税收减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案例分析、以案说法宣传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够,导致个人以身犯险。
三、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对策
借契税划转由地税部门直接征管和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从严”调整的契机,建议立即着手开展二手房交易税收秩序的整顿工作。
1、借助信息管税平台,强化部门协作,严把信息来源关。
一是提请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联手合作,开展市场调查,摸清市场交易价格。对所属街道、地段、楼盘大小、楼层、房屋陈旧等一系列房产价格进行一次全面普查评估,制定出合乎时宜的、权威的市场指导价,明确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同时,相关部门应随时掌握房产动态,及时调整市场指导价,并通过房价市场普遍调查,建立健全信息资料库,使相关部门执行时有据可查。二是从源头抓起,建立税源台帐。地税机关督促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及时开具销售不动专业发票,对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及时将交易情况登记入册,建立税源台账和新购房数据库,并纳入相关部门的信息化系统管理。三是部门协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发挥各部门的有效资源,实行资源信息共享并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二手房交易征税、办证工作的透明度。
2、加大宣传力度,依靠协税护税,把好发票审核关。
加大二手房交易税收新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一是加大新闻媒体宣传。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加大对二手房交易相关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了解二手房交易过程、相关税收政策,违法处罚等税收知识,使之家喻户晓,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二是加大日常宣传。及时将国家发布的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编辑成册,先对税务干部进行培训,然后安排专人在二手房交易窗口向纳税人解答提出的各类问题,确保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到位。三是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广泛宣传税收违法的法律责任,让老百姓明白虚假合同使得自己占小便宜、吃大亏,提醒市民
遵纪守法,清楚索取发票的重要性,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发动群众监督、举报二手房交易中的虚假纳税和其他涉税违法行为。
3、强化纳税服务,及时办理减免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供得减免税申请资料,在掌控信息基础上比对,确定是否是唯一住房,确定是否是合法赠与等减免税条件。同时,将每一套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的房产的相关资料输入微机,建立减免税查询信息库和减免税电子信息档案,方便查询,利于监管,有效地发挥其监督作用,堵塞不廉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
首先要做到信息共享,才能有效地发挥相关部门对信息的对比监控作用。应建立房屋交易链条体系,对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必须先按规定开具发票,缴纳各项税费,才能办理产权。
4、认真审核,严把销售价格关。
合同销售价是征税机关有效控制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税收收入的重要一环,如何才能有效控制虚假交易:一是对当地房价进行定期测定。上文已提到,尽快制定合乎时宜的、权威的市场指导价。二是对合同销售价格与测定价接近的实行查验征收。对二手房交易中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对比市场指导价后,实行查验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三是对合同销售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在征收二手房相关税收时,一定要坚持严把合同销售价格关,依据不同地段、楼盘、结构、楼层等比对市场指导价,合同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市场指导价核定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
5、阻防虚假,严把信息比对关。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交易,仅靠税务机关信息是完全不够的,只有依靠房管、国土等相关部门配合,实行信息共享,才能有效遏制虚假交易。一是分管与部门配合并举。地税、房管、国土等部门分管工作各异,但加强二手房管理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充分利用相关信息资源,将税收征管信息和房产部门的权属登记信息进行比较、分析,防止漏征漏管。二是监控与监督并举。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对比,既可以互相发现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共同解决,同时,通过信息对比,相互监督,能有效杜绝人情税和关系税的发生。三是举报与查处并举。加大群众对二手房虚假合同销售、虚假赠与、骗取税收减免的举报力度,对举报人实施一定奖励。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有意虚假交易进行偷、逃税的,采取联合行动,加大综合检查、处罚力度,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遍,整治一方的目的。
第二篇: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税总发[2013]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
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3]129号 2013-1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
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
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严格评估值管理
要严格评估结果管理,明确管理权限。除征管工作需要外,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值。要逐步缩小评估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在条件允许时应取消下浮比例。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风险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的要求,优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进一步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一)查找征管风险点
要组织人员全面评估存量房税收征管流程,查找征管风险点,提出优化的途径和办法。对于多数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或与评估值基本相等的,要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对存在虚假申报风险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将税收征管模块嵌入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的办证流程当中,实现税务机关办税流程和住建部门、国土部门办证流程的无缝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落实“先税后证”制度。
(二)完善岗责体系
要按照既方便纳税人,又强化内部管理的原则,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不同岗位分工负责的方式,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要根据征管流程,相应设立申报受理、评估比对、税款征收、争议处理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施岗位交流,建立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和防范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密切部门协作
要主动与当地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联网与数据共享,使产权信息、完税信息等相关信息能够在部门间进行实时查询和比对,共同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要与当地住建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对于在存量房税收征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名单,及时向住建部门和工商部门通报,并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在其代理办税时予以严格审核。
三、加强考核和宣传,营造依法纳税社会环境
要跟踪了解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开展情况。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指导和考核。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引导,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加强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指导和考核
要根据本地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风险防控机制的检查指导及对一线征管人员的廉政教育。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存量房评估工作列入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绩效考核工作重点内容,从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细化评估分区、修正评估模型、严格评估值管理等方面建立绩效考核指标,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能。
(二)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引导
要加大对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的宣传力度,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在媒体刊登解读等形式,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使纳税人了解相关工作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以及虚假申报交易价格将带来的风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相关政策——
财税[2009]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0]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1]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第三篇:二手房税收及交易流程
新政下的契税:
普 宅:90平米以下:1%、90-140平米: 1.5%、非普
宅:3%、商业房或公司产权: 3%
新政下的营业税:
营业税:普 宅:五年内:全额的5.6%五年外:免非普宅:五年内: 全额的5.6% 五年外: 差额的5.6%
个人所得税:
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
土地出让金:
成本价: 城八区内:15.6元/平米 城八区外:12.9元/平米经转商:10%
印花税
买卖[2]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住宅暂时免征
最新提示:(2011年2月1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
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
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
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
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
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
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
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
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
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双方
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
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
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
承诺书》。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
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
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上述
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中填报
认购核验信息,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
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
庭资格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
务窗口应将《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
件作为合同附件,并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一并提交。
六、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家庭已拥有住房状况进行核对,发现提供虚假材
料、隐瞒住房状况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七、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
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执行限购政策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严格执行限购
政策、未严格核查购房家庭有关材料的,依法严肃处理。
八、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
已进行网上签约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住房。
九、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
籍居民家庭。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房屋交易流程:
1、审核买方家庭的购房资质(网审)
2、买卖双方签定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
3、卖方配合买方申请贷款(银行评估,批
贷);
4、买卖双方到所属区地税缴纳税费(买卖双方同
时到场);
5、买卖双方到所属区域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同
时到场);
交纳税费详解:
由于税费的计算与房产证的年限、房屋性质、面积、是否贷款、地区指导价等因素有关,欢迎来电咨询,我定会详细全面为您解答。
咨询电话:1355--2598--336 谢江涛
存量房屋买卖准备材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
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
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申请贷款准备材料:
买方: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2、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件(2份);
3、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含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且
经年检);
4、借款人提供学历证明(大专或大专以上);
5、如离异需提供离婚证;如丧偶需提供丧偶证明;
6、外省市居民购房需提供暂住证原件;
7、近半年的流水及其他资产证明。
卖方: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含原购房
协议);如离异需提供离婚证和财产判决书;如丧偶需提供丧偶证明
及继承公证书;
注:以上所述资料银行面签合同时需提供原件
第四篇: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的通知
适用地区:苏州
发文时间:2009年09月30日
发文字号:苏州国税函【2009】第187号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为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人,规范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国税发[2006]4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上级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前,对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的相关问题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相关税收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如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除上述第2点规定以外的机动车(即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适用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开票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开票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二、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为保证二手车交易按新的增值税政策执行,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人,现对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明确如下:
(一)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均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买卖合同(协议)约定的车辆售价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依据发票金额按照税法规定代征增值税。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管理证明单》(格式附后)(苏州以外地区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交易市场开票人员审核无误后,交易市场不予代征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对不能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管理证明单》(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由交易市场按规定代征增值税。
对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市场开票人员审核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免征增值税。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销售方需提供以下资料供开票人审核:
1.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买卖合同(协议);
6.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 7.具有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的中介公司出具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
8.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管理证明单》(苏州以外地区纳税人同时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手车交易市场为销售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将记账联(第四联)交销售方作为入账凭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按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销售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数必须与二手车发票的车价金额一致。销售方将发票抵扣联交购买方。购买方在依据二手车发票的发票联入账的同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申报抵扣。
(三)主管国税机关只能对属于辖管范围内登记的正常开业户出具《税务管理证明单》,建立记录台帐,并加强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申报纳税情况的事后核查。
(四)主管国税机关实施委托代征,必须按照规定对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经县级以上(含)税务机关批准。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含)税务机关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发票开具,票证领用、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代征税款结报、核算,代征资料管理,手续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二手车交易市场检查,发现受托代征单位有违约行为的,应及时通知纠正,情节严重的,终止委托代征关系,并做好票证的清理、结报和代征税款的清缴工作。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和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发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第五篇:二手房交易必备材料
二手房交易必备材料
房管窗口:卖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收款银行账号(卖方本人卡号)。买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各1份),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民政局开具),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未再婚证明原件(民政局开具)。
非郑州市居民还需另外提交本市1年以上“郑州市居住证”或郑州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郑州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买方有贷款的需出示“银行预审批资料”。买方或者卖方是未成年人,或者需要办理公证的,还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地税窗口: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整本复印)、房产证复印件(整本复印)、老契税证原件、河南省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通知书、新契税证复印件、资金监管证明复印件。
(注:个别情况需要其他复印件请到窗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