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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合同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12-1143957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8 17:29: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合同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公民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安阳市关于城市出租汽车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原则,就城市出租汽车服务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乙方自有出租车壹台,品牌:;号:;牌号:;动机号:;架号:;此车过户变更登记在甲方名下或新车入户在甲方名下,变更登记或入户之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上述车辆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独立经营车辆并享有经营受益权,除因乙方违反国家、政府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或给甲方造成损失没有赔偿的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合法的经营。乙方转让车辆产权,应书面通知甲方,并保证车辆受让人同甲方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服务合同等相关手续;否则,乙方仍然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甲方对车辆不经营。不受益。甲方仅为乙方提供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方面的服务,甲方收取之服务费时甲方所提供服务之对价。甲方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本合同所约定由甲方代办、协助办理相应事项及手续之服务。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务:代办车辆证件,代办营业税以及国家或政府收取的其它税费;协助办理车辆的年检、年审、计价器鉴定等事宜,协助处理交通事故。

因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提供证件及(或)手续或者提供证件(或)手续或费用不齐全导致甲方未能如约提供服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相关费用交不全、相关手续购买不齐全而导致车辆劳动中被相关部门查罚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服务费标准为元/月,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缴纳;如迟延,则乙方应承担每日向甲方支付所欠费用千分之三滞纳金之违约责任。

六、在服务期内,凡此车相关的保险费、营业税、车辆年审年检费、计价器检定费、税费及由国家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收取的其它相关部门规定为准。因国家或政府及(或)其职能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调整费用标准,乙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缴纳费用。

甲方代收代缴的,乙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前缴清;如未在规定期限前缴清,则甲方不予代办,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不缴纳或迟延缴纳各项相关费用。

同时,如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规定履行其应尽责任与义务或如乙方超过一个月未缴清其应缴纳之费用的,乙方前述行为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其应享有的与出租车相关之一切权益,甲方有权收回车辆一切手续,追缴乙方下欠费用,并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不构成违约,因此所致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按照法律规定,乙方车辆应当参加保险,不得脱保,保险由乙方办理,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公司免赔、拒赔、不赔部门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保险事故所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车辆经营中,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及

第二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总 则

1.1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2 本规范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经营服务规范

2.1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2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和安全预防工作。

2.6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方。

2.7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8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车容、仪容规范

3.1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在正常营运期间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部颁标准,并备有以下安全、服务设施:

3.1.1 车门上喷有所属企业或代管单位的名称。

3.1.2 车项上装有出租标志灯。

3.1.3 车内装有待租显示器。

3.1.4 车内装有里程计价器。

3.1.5 车内装有安全隔离护网。

3.1.6 前排座位备有安全带。

3.1.7 张帖有里程票价表和费收规定。

3.1.8 车上配备有效灭火器。

3.1.9 车上张帖或喷有明显、清晰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3.2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车容标准。

3.2.1 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卫生清洁无异味,后箱内无杂物。

3.2.2 车身外观保护良好,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车辆牌照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3.3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仪容标准。

3.3.1 驾驶员有关从业人员在营运服务过程中必须衣帽整洁,仪容端庄,对旅客热情礼貌,说话和气,举止庄重,服务周到。

3.3.2 驾驶员在营运时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证件,并佩带由交通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本人照片、姓名、编号及单位名称、电话号码等内容的服务监督卡。业务受理及调度规范

4.1 出租车站的调度员在受理预约租车业务时必须根据乘客的要求,合理调度安排车辆,做到有车必供、及时派车;如站内车辆已经派完暂时无车时,要向乘客耐心解释,并要根据乘客的要求,妥善地作出安排。

4.2 出租车驾驶中员要了解本省、本市、本地区的地理环境;熟悉本地道路、街巷及通往外地公路线路情况;熟知本地机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地点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等不同的旅客运输方式售票点位置,熟知本地的涉外宾馆及其他知名度较高的旅馆、饭店、招待所、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办公地点,熟知本地名胜古迹及风景区等旅游景点。

4.3 出租车驾驶员在受理乘客租车业务时要做到招手即停、有客即载,乘客电话约车时要迅速答复,对乘客要一视同仁,不挑客,不无故拒载乘客。

4.4 运送长途乘客或乘客包车要求在外地逗留过夜时,出租汽车客企业的车辆必须报企业批准;个体车辆则必须到交通主管部门或代管单位开具路单、登记乘客身份,以确保驾驶员和车辆安全。

运行服务规范

5.1 乘客乘车的,驾驶员主动开启车门,照顾乘客上车,帮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提醒坐在前排的乘客系好安全带,注意乘车安全。

5.2 乘客上车后,加强员应主动开启车门,照顾乘客上车,帮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提醒坐在前排的乘客系好安全带,注意乘车安全。

5.3 开车前,驾驶员应检查车门是否关牢,问清乘客的去向及乘车要求,同时开启计价器。如乘客不知目的地的详细地址时,要主动热情地帮助查找;如乘客单程去郊区、外地需加收空驶费、过路和过桥费时应事先向乘客说明情况,使乘客心中有数。

5.4 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要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私自调校计价器和里程表。

5.5 驾驶员要主动关心和帮助乘客,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要服务热情,照顾周到。

5.6 行车时,驾驶员要根据乘客要去的地点选择最近的路线行驶,不得舍近求远无故绕道,如因道路改造或其他原因确需绕道时,应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如乘客不同意绕行要求下车时,应按实乘里程收费,不得拒绝乘客下车或多收车费。

5.7 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如计价器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即向乘客说明情况,并提醒乘客按里程表显示里程计收车费,乘客下车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修,不得继续营运。

5.8 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如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向乘客说明原因,请乘客等候,及时检修排除故障,如故障一时无法排除,应请乘客改乘其他车辆,少收或免收车费。

5.9 出租车在营运途中,未经乘客同意,驾驶员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5.10 乘客要求留车等候时,如无预约租车价和其他事情,一般不应拒绝,可先收前段车费和预约付费与乘客对好时间,未到约定时间不得擅自开车离开。

5.11 出租车在运行时,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安全。

5.12 出租车在营运一旦发生事故时,驾驶员按规定保护好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乘客,并立即报公安、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5.13 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觉维护行业信誉,不向乘客索要物品和小费,不违章使用票据。

5.14 出租车驾驶员营运中如与乘客发生矛盾纠纷时,态度要冷静,要虚心听取乘客的批评意见,做到以理服人,得理让人,不强词夺理。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请有关部门出面调解,妥善处理。

5.15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根据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设备,不得无故拒绝。

5.16 出租车载客到达目的地时,驾驶员应按乘客要求在规定允许停车的地段内就近停车。

5.17 出租车驾驶员在与乘客结算车费时应报计价器显示车费数额,唱收唱付,将客票和找补零钱同时交到乘客手中,并向乘客致谢。

5.18 乘客下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向乘客道别,并提醒乘客拿好随身携带物品和注意安全。

5.19 乘客下车后,驾驶员应立即检查车内有无乘客遗失的物品,发现有时,应及时归还给失主;如一时找不到失主,则应送交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协助查找,不得私自留用。

附则

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

6.2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6.3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车牌号码: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方为依法注册的出租汽车客运代理服务企业。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营运车辆情况: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身颜色,车辆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属设施、设备)人民币万元,《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日期年月日,对应的经营权号,经营权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使用上述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二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和车辆产权属于乙方。

第三条代理服务费标准。乙方应按月向甲方缴纳代理费,每月元(大写人民币元)。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担国家对营运税费进行调整的风险。

第四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办理相关营运手续。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第五条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代乙方为车辆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及相关的商业险的投保和续保手续,须全额保足相款项,保险受益人为乙方。

当需要办理保险理赔事项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第六条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谨慎驾驶车辆,保障乘客、第三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乙方应对车辆、车上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承担法律责任。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协助做好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索赔工作。交通事故赔偿和事故处理支出的实际费用超出保险理赔的部分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使用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本合同至期后,车辆(含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证照)由乙方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 乙方聘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被聘请的驾驶员必须经运管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证,且应当经过甲方的同意,按规定与甲方、乙方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协议,并将聘请的驾驶员的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2、乙方违反甲方管理规章制度,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3、遇有重大的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时,可以调度乙方的营运车辆。

4、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经营需要,要求乙方适时对出租汽车进行更新。

5、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乙方参加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甲方的义务:

1、做好营运车辆及相关证件的审验工作,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2、按规定做好税费的代收代缴工作。

3、协助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及保险索赔工作。

4、及时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法规政策,公示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相关规章制度。

5、组织乙方参加各项文明创建活动,受理和处理乘客的咨询和投诉,办理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服务质量的转办事项。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好驾驶员、营运车辆及相关证件的审验工作,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并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和保险索赔工作。

4、乙方有权利监督甲方公示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相关规章制度。有权参加甲方组织安排的有关活动和安全培训。

5、完成由甲方调度的重大的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甲方内部管理制度,维护甲方的整体形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文明创建活动和质量信誉考核等。

3、按时足额缴纳代理服务费给甲方。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出租汽车内外设施,包括但不局限于车身颜色、营运标志、车身广告、车身喷字等。

5、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点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或严重违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

(四)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符合国家和省其他限制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被行业管理部门中止、减少、调整经营权措施的;

(二)甲方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的;

(三)乙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甲方的相关证照不全或未年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甲乙双方单方面不得依据本条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诚实信用地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如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擅自转让车辆的属违约行为,甲方收取违约金,即转让车价的0.8%。并且甲方

有权解除经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因甲方原因办理相关营运证照不及时、代缴纳税费不及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

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签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签经营合同。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政策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含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交当地运管机构备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粘贴处)

乙方(签章):年月日

第四篇: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

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甲方):性别: 身份证号:从业资格证号:现住址:承包方(乙方):性别: 身份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现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和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承包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经营方式

甲方提供一辆本人从内蒙古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交公司)承包具备经营资格、运营证照齐全、设备完好的客运出租汽车给乙方承包。乙主承包甲方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安全行驶、文明服务、接受甲方及公交公司管理。

二、承包经营车辆

车型:车牌号:《道路运输证》 号:车色:发动机号:车架号:

三、收费标准及合同期限

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安全(服务)保证金元人民币(大写),合同终止,乙方本违反合同约定,甲方将本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

承包车辆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有效期为时至时,每日承包费,承包费每日缴纳,不得拖欠。

四、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

本合同:

1、乙方在合同期末终止因个人问题单方解除合同的;

2、乙方逾期5天未交纳日承包费的;

3、乙方严重违反《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

例》和公交公司管理规定;

4、乙方发生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及公交公司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5、乙方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

证》或被依法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6、乙方在承包该车期间必须从事该车的劳动驾驶,不

得将车辆交予其他人员驾驶,违反的。

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乙方违约处理,违

约金,解除承包合同。乙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处理期间,乙方不得在合同终止后解除本合同。乙方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运政部门扣车整改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每延误一天,乙方按每天元(大写),给甲方赔偿。

五、承包合同其他事宜

1、车辆保险费由甲方和公交公司缴纳,如乙方在承包 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报保险,因征得甲方同意,投险后因保险费上浮由乙方缴纳。(上浮金额以保险公司出具单据为准)。

2、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甲方与公交公司签订的《呼 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如乙方在营运过程中违反,甲方有权利扣减乙方的安全(服务)保证金。

3、乙方在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由乙方负 担,与甲方及公交公司无关。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交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

青冈县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甲 方):

承包方(乙 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1

青冈县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冈县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承包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包标的及条件

甲方提供一辆营运证照齐全、设备完好的客运出租汽车给乙方承包。乙方须具备有驾驶执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证等必备合法手续,乙方承包甲方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车型;颜色;车号;发动机号;车架号; 《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日期年月日; 经营权证号。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用标准及交纳方式

(一)承包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元。甲方按每月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承包费,每月固定收取元。或各年按以下标准交纳:

第一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元/月; 第二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元/月; 第三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元/月; 第四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元/月; 第五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元/月; 第六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元/月; 第七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元/月; 第八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元/月;

(二)甲乙双方协议承包费按月()、半月()、同()收缴。乙方须在每月、、、、日按以现金方式足额向甲方缴纳。

第四条:各项费用承担

(一)甲方负责承担车辆购置的成本费用以及营运车辆必备的配套设施的费用;、(二)甲方负责缴纳国家规定收缴的各项税(费);

(三)甲方负责缴纳承包车辆的保险费;

(四)乙方负责营运车辆的燃、润油费和车辆日常修理、维护费,以及营运车辆日常经营

发生的相关费用。

甲方缴纳的各项费用以每月收取承包费的形式收回。

第五条:车辆保险

(一)甲方负责购买车辆保险险种包括: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车辆损失险;

3、全车盗抢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车上人员责任险;

6、其他。

(二)甲方负责承担未按前项约定实际购买相关保险所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承担自身责任造成的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相关费用,包括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和超出保险赔偿额度的相关费用。未约定购买本条第(一)项内容以外的险种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合同的担保

在签订本承包合同时,甲方同意乙方采取下列第()项担保方式,作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丿时的担保。担保人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可依本合同规定另立担保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担保人财力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或丧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担保人。

(一)保证。乙方提供具有偿还债务能力的单位或自然人为乙方担保,保证人为乙方因本合同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抵押。乙方以自有房产()、或以的房产()、作抵押(在括号内划√),作为乙方因本合同发生的债务的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定金。乙方向甲方交付人民币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由乙方收回。乙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聘用驾驶员

(一)乙方可以在承包期内聘用一名驾驶员轮换驾驶,聘用的驾驶员必须向甲方申报,经

甲方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的营运手续后,方可驾驶营运车辆。

(二)乙方对所聘用的驾驶员从事的营运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经济赔偿连带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被承包车辆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和有效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负责乙方及聘用驾驶员的职业道德、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教育、检查和管理,及时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方面提出的职业要求和规范;

(三)有权对不遵守公司规定和不服从管理的乙方及聘用驾驶员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

(四)对乙方及其聘用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实行管理,随时受理乘客投诉和其他有关事

案。负责投诉纠份调解,有权纠正乙方不规范经营行为,并进行处罚;

(五)遇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理等情况时,根据政府指令,可以调度乙方承包的车辆使

用,并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六)督促乙方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设施、装备和标识的完好;

(七)及时办理相关营运手续,随车携带的凭证应及时交付乙方。提供营运所需的车费发

票,及时办理车辆、营运证照的年审和督促车辆按期维护、检测、技术等级评定;并承担延误办理影响乙方营运的责任;

(八)及时缴纳各项税(费)和办理保险手续,对缴纳的各项税(费)、保险收据等应向乙

方明示,收费项目、标准应上墙公示;

(九)收取乙方承包费及有关费用时,应出具正规发票或合法凭证;

(十)在乙方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协调,办理事故车辆及人员的出险、索赔以及善后处理事宜。需要甲方先行垫付事故费用的,待事故处理完毕后,甲方可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受理乙方关于公司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乙

方。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依法享有承包收益权;

(二)有权拒付甲方收取的不符合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或者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相关费用;

(三)有权对甲方不能及时办妥相关营运手续而结乙方造成损失要求补偿或赔偿;

(四)监督甲方经营管理行为,有权对其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举报或投拆甲方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与聘用驾驶员一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甲方的管理制度,按受甲方的管理和对经营行为的检查,切实做到车容整洁、证照齐全、标识清晰、服务规范、设备完好、行车安全、按时交费;

(六)爱护、妥善保管承包的营运车辆,不得擅自拆改车辆,执行甲方提出的车辆维护和

更新计划;

(七)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包承包车辆,不得以质押、留置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承包车辆;

(八)按合同约定范围使用车辆,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利用

车辆从事非法活动,不得违规参与上访滋事,危害社会安全稳定;

(九)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办理车辆及相关人员的出险、索赔及善后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在交通事故停驶时间,应照常缴纳承包费用;

(十)积极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及甲方组织的文明行业创建和安全行车评比活动。

(十一)乙方必须在每到该车行驶5000公里时,到由甲方指定的地点换机油,费用由乙方

承担。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时,可按国家政策变更合同相应条款;

(三)合同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部门规

定,不得损害合同当事人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乙方应将承包车辆及附属设施、证照等返还甲方。

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情形出现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或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逾期未缴纳月承包费,经书面催告

2.乙方擅自拆改车辆,或擅自将车辆用于质押、变卖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包车辆的;

4.乙方利用车辆从事非法活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因触犯刑律被剥夺人身自由的;

5.乙方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及甲方管理制度,野蛮违法经营,严重损害甲方声誉及形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丧失劳动能力,经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或证明材料的;

2、甲方违反政府有关规定滥收费用,给乙方带来经济损失的;

3、甲方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及己发生的债务的清偿。合同终止后,车辆由甲方收回。己达报废条件的,应依法办理报废手续,车辆残值归甲方。

(一)本合同期满,合同终止。自合同终止日起天内、乙方将营运车辆、附属设备和相关证照、手续返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滞留车辆及随车证件。乙方如在合同期满后继续承包,可以本合同期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二)甲乙双方协议或依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终止。

(三)承包车辆损毁、灭失,致使无法继续营运的,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除因本合同约定情形外,擅自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黄色为元,或按标准计算;

(二)因甲方责任导致乙方无法上路合法营运或被处罚,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乙方不按约定时间向甲方缴纳承包费的,从缴费截止之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拖欠费用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擅自拆改车辆,或者擅自转租、转包承包车辆,七者以质押、留置乘方式私自处分承包车辆的,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合同终止后,乙方未按期归还车辆、附属设备及相关证照手续的,以继续按月计收承包费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六)。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县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与本合同条款相抵触。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试各执一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各备案一份(设定保证或抵押担保的,相应增加合同份数)。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设立定金条款的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性别:单位地址: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驾驶证号:联系电话:从业资格证号:传真:家庭住址:邮政编码:电话: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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