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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12-98525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3 10:53: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现居住地址: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互相监督互相约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定》,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晚育、少生、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和科技致富等有关知识。

2、查验乙方落实计划生育情况,查验乙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为乙方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其在现居住地的生育、节育情况的证明。督促乙方按有关的规定到计生部门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督促乙方按有关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和每季度妇检一次,并按有关规定提供节育技术和避孕药具服务。

4、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属应放环而未放环、应做结扎手术而暂未落实的,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施行放环或结扎措施。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学习,自学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履行本合同。

2、自动如实向甲方申报生育、节育情况,向甲方交验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服从甲方的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到计生部门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乙方生育一孩或二孩后,应在3个月内主动按有关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放环或结扎)措施。

4、属妇检对对象的,应按有关规定每季度主动妇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检的,应向甲方提出并在5天内主动补检。

5、如计划外怀孕,应主动告知甲方自觉落实补救措施,不抢生、不违法生育。

6、在本工程开工后30天内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相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三项,应向乙方支付每对夫妇违约金30元。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四项,应向乙方支付每对夫妇违约金30元。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二项,应向甲方交每对夫妇违约金30元。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二项,属放环对象,应向甲方交给每对夫妇违约金100元。属结扎对象的,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500元,并由甲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同时由甲方采取行政措施有关规定落实放环或结扎措施。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四项,每缺检一次,应向甲方交纳第人违约金20元。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五项,应向甲方交给每对夫妇违约金1000元,并由甲方采取行政措施督促乙方落实补救措施和按规定落实放环或结扎,如出现抢生、违法生育的,甲方按《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乙方从重处罚。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三、四、五项,甲方派人查寻乙方落实计生政策法规所开支的旅差费由乙方负责。

四、甲方或乙方违约,违约方应在违约责任确定后15天内向对方交清违约金。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不按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乙方违反本合同,逾期未交违约金或拖欠款额的,甲方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部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第二篇: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合 同

甲方:乙方:

村民委员会(盖章)男方:(签字)

村委会主任(盖章)女方:(签字)

村计生副主任(盖章)

监督方:乡(镇)人民政府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定期组织乙方参加婚育学校的学习、培训,及时向乙方宣传、介绍国家和上级政府部门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讲清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2、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及时为初婚夫妇申办《一孩生育证》,为符合生育二孩政策的育龄夫妇申办《二孩生育证》。因故尚不能办理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

3、及时为乙方提供或组织乙方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4、定期为乙方提供环情、孕情、经情保健咨询与服务。

5、及时为乙方提供产后和术后随访服务。

6、及时组织和安排为乙方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后遗症和并发症鉴定。

7、每年至少为乙方提供一次全面的妇科病检查,同时为乙方随时提供法律政策、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咨询服务。

8、按规定为乙方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帮助、扶持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特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9、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出具证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离开其户口常驻地30日以上)。

10、当乙方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或本合同有关条款时,负责向乙方作思想教育工作,并有权向上级组织和主管部门提供乙方违规、违约的事实,协助上级机关按政策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参加乡(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受到相应服务。

3、在计生服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4、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5、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

8、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9、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领取生育指标,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10、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要接受乡镇以上计生服务站举办的婚前教育,并到县市妇幼保健站接受婚前检查。

11、凡已生育的育龄夫妇,应在生育后两天内向村、组汇报小孩出生时间、性别、孩次。

12、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在13、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14、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乡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15、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办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到乡(镇)计生服务所进行环孕情检查并与乡(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奇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环孕检证明。

16、流人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17、当家中有暂住15天以上的育龄妇女时,及时向甲方汇报,并督促其办理、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8、对外出租房屋时,需向甲方提供租房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当租房者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时,除积极劝阻、制止外,及时向甲方汇报。

19、不容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不阻挠计划生育人员执行公务。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给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并根据造成的后果,处以5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乙方无《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处以夫妻上年人均纯收入20%的罚款;计划外生育第二、第三个子女的,按《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第47条之规定处理;严禁非法收养子女,违者按计划外生育对待。

3、乙方计划外怀孕不按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每拖延一天缴纳违约金50元。

4、乙方计内怀孕无正当理由擅自人工流、引产的,缴纳违约金1000元。

5、乙方容留、包庇、窝藏计划生育对象造成计外生育的,接受与超生者同等数额的经济处罚。

6、乙方无故不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每一次缴纳违约金50元;拖延申报结婚、生育或抱养孩子情况之一的,缴纳违约金100

元;拒绝参加环情、孕情服务的,每次缴纳违约金200元;不按期落实节育措施的,每拖延一天缴纳违约金20元,直到落实为止。

三、争议处理办法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效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2、违反本合同规定须做出处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的,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附款

1、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如迁离甲方管辖地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监督机关各执一份。

4、本合同为三年,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

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村民委员会(简称甲方)村组、夫妇(简称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定期组织

乙方参加婚育学校的学习、培训,及时向乙方宣传、介绍国家和上级政府部门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讲清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2、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及时为登记结婚的新婚夫妇申办一孩《生

育保健服务证》,为符合生育二孩政策的育龄夫妇申办二孩《生育保健服务证》。因故尚不能办理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

3、及时为乙方提供或组织乙方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4、定期为给乙方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及时组织和督促乙方到乡(镇)计生服务站参加环、孕情检查、妇女病普查和保健咨询服务。

5、及时为乙方提供产后和术后随访服务。

6、及时组织和安排为乙方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后遗症和并发症鉴定。

7、每年至少为乙方提供一次全面的妇科病检查,同时为乙方随时提供法

律政策、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咨询服务。

8、乙方生育一孩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甲方应及时在《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并上报乡(镇)计生办。

9、甲方要将区、乡(镇)确定的接生地点在乙方怀孕后告知乙方。

10、甲方有权在乙方生育孩子后现场查看孩子性别。

11、按规定为乙方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帮助、扶持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

结扎户和计划生育特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12、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出具证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离开其户口

常驻地30日以上)。

13、当乙方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或本合同有关条款时,负责向乙方作思想教

育工作,并有权向上级组织和主管部门提供乙方违规、违约的事实,协助上级

机关按政策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要接受乡(镇)以上计生服务站举办的婚前教育,并到区妇幼保健站接受婚前

检查。

2、乙方依法结婚后,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乡(镇)计

生办登记并领取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乡(镇)、村

规定的地点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

3、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

4、参加乡(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

育。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

识。

5、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后90天内在技术服务人员指

导下首选放臵宫内节育器,生育二孩后90天内在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首选绝育

手术。

6、乙方应当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服从计划生育管理,接受孕期、产后和节育术后的随访和月访。经批准生育的,于停经45日内向自管小组长、村计生专职副主任和乡(镇)包村专干报告,并按规定时间到乡(镇)计生服务

站参加孕情检查。

7、乙方妊娠期间禁止到任何地方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孕期保健须带身

份证和生育证到依法开展计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检查。胎儿发育异常需要终

止妊娠的或医学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需报经甲方同意,并取得区乡计

划生育部门批准。意外小产或产后婴儿死亡的,须在24小时内报经甲方现场

查验;婴儿出生一月内应当及时向村计生专干如实报告出生。

8、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接生地点生育孩子,在生育孩子后3日内应如

实向甲方报告孩子出生时间及性别。

9、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委会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已婚育龄

妇女外出前,应到乡(镇)计生服务站进行环孕情检查并与乡(镇)计生办签订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外出后超过30

日以上,若乙方为环、孕检对象,每季度应在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进行环、孕情检查,并及时向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向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10、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11、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

1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领取生育指

标,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13、对外出租房屋时,需向甲方提供租房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当租

房者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时,除积极劝阻、制止外,及时向甲方汇报。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

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甲方应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向乙方双倍退还

所收费用。

3、乙方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

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有关优待。对不符合本条例

规定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乡(镇)计生办责令其缴回《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停止有关优待,并追回优待奖励的财物。

4、乙方违反《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的,甲方有

权按《条例》第五十条例规定配合协助上级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5、乙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

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甲方应协助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征收500元以

上202_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6、乙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依照《条例》四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加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7、乙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甲方应协助乡(镇)计生办

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由上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乙方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拒不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争议处理办法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效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2、违反本合同规定须做出处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的,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附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妻子年满49周岁或遇离婚、丧偶等情况迁离甲方管辖地后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生育政策调整时,合同中有关生育节育条款相应予以变更。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甲方:村民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夫):(妻):

鉴证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第四篇: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

甲方: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组(单位)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零孩夫妇女方)

为了加强人口计划管理,规范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使乙方了解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2.审查乙方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为其免费登记发放《一孩生育证》。

3.免费为乙方提供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4.在乙方妊娠期间和生后三个月内,指定乡、村(单位)计生工作人员每月对其随访,防止选择性别的妊娠、人工终止妊娠和弃婴等现象的发生。乙方生育一孩后,凭《一孩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为其出具子女入户证明。

5.在乙方生育一孩后42-60天内督促指导其落实上环为主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6.根据乙方夫妇申请,批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其独生子女14周岁前发给每月____________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依法结婚后,应按甲方规定时间、地点定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2.乙方妊娠第一胎后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属再婚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市计生科研所出具的妇科检查证明、四项病毒筛查证明、婚育学习合格证到甲方进行登记,并领取《一孩生育证》。

3.乙方妊娠期间禁止到任何地方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孕期保健须带身份证和生育证到依法开展计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检查。胎儿发育异常需要终止妊娠的或医学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需报经甲方同意,取得卫东区计生委批准证明。意外小产或产后婴儿死亡的,须在24小时内报经甲方现场查验(联系电话:____________);婴儿出生一月内应当及时向村级(单位)计生专干如实报告出生。

4.乙方生育第一胎后____-____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落实以上环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生育一孩后又政策外怀孕的,甲方为其出具政策怀孕终止妊娠批准证明,因避孕措施失败,在甲方的陪同下到市计划生育科研所为其免费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5.乙方有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法定奖励的权力。

6.乙方依法享有的其他计生权力和应尽义务。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应免费提供的计生服务而违法收取费用的,应向乙方双倍返还费用。

2.乙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____________元以上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罚款;不登记办理《一孩生育证》生育的,处________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

3.未经卫东区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怀孕____个月以下擅自终止妊娠的,____年内不再换发生育证。妊娠____个月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自报分娩死胎、生育后婴儿死亡未报经甲方现场查验的,在查明事实前不再换发生育证。

4.乙方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由甲方依法做出决定收回生育证或宣布原生育证作废,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四、附款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长期生效;法律、法规若修订的,本合同可以重新修订。

2.乙方年龄达到49周岁,本合同自行终止。

3.乙方生育一孩后婚育情况或计生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法人)?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合同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管理合同

甲方: 上井村民委员会

乙方:、夫妇

根据《明花乡中沙井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村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妇签定如下合同。

一、甲方职责

1、宣传、贯彻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根据村民要求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3、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优免补”政策。

4、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对独生子女户进行帮扶,做到帮扶有计划、有项目、有措施、有效果。

5、必须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行群众自治章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健康教育。

2、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提倡晚婚、晚育,严格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接受乡镇计生办的婚前培训。

4、凡持生育证的育龄夫妇(新婚、生育二、三胎),必须在怀孕前到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或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孕前优生检测,怀孕三个月内报告村计划生育自管小组长,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村民生育后,应在生育的本月内向村计划生育自管小组长报小孩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在3个月内(剖腹产在半年后)落实所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放环、结扎),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6、流出到县以外拟居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人员要接受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7、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与服务。

8、凡要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户口迁出、迁入、外出,必须到村委会出具证明或介绍信办理有关手续。

9、(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县级人口部门批准就生育孩子的,村不予出示小孩落户证明,并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进行处罚;(2)没有按时参加孕检和迟报怀孕时间提前生育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处理。

三、违约责任

l、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2、未到结婚年龄举行婚礼的缴纳202_元的保证金,如到办理结婚证和生育证未生育的,保证金如数退还,如出现早孕、早育,保证金不退,并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如外出寻找所耗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已婚育龄妇女通知后无特殊原因不接受“三查”服务的,每少一次收违约金50元;躲避检查,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缴纳违约金500元;计划外怀孕(早孕、非婚怀孕、抢怀、超怀)外出躲藏的,由专干、村计划生育自管小组长和联系该户的协会会员找其双方父母、亲属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不听从说服教育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省《条例》处理,村不给予落户,外出寻找所耗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非法收养孩子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村组不给予落户。

5、鼓励村民举报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经核查准确无误的一例奖励50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6、有上述违约行为的个人与家庭,不享受村规定的一切优待,取消十星文明户的参评资格。

7、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章程》修改并重新签订协议之日终止。

甲方: 上井村民委员会(章)

乙方签字(章):、年月日

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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