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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12-98222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1 00:43: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甲方:(施工企业)

乙方:(项目经理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按照《常德市建筑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签订此合同。

一、甲方主动地、及时地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对乙方建筑工地的流动人员的婚姻、生育、节育措施等状况进行关心和管理。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检查清理,发现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除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外,将对本项目部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罚。

三、乙方要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觉服从公司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及时设立本项目部计生管理领导班子,及时建立计生档案,及时与流动人员签订计生合同。

四、乙方必须督促本项目部流动人员及时与项目部签订计生合同,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向甲方填报《项目部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五、乙方必须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季接受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孕情监测,按规定将孕情监测结果填入孕检手册和孕检证明并寄

回原户籍地乡镇计生部门。孕检结果要留存项目部计生档案。

六、乙方及时对所管人员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一是及时上报公司、当地计生管理部门和市建筑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电话:0736-7716056)。二是清退有关人员,并接受公司、当地计生管理部门和市建设局的处罚。知情不报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此合同一式三份,市建筑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各一份。

附件:《项目部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甲方:(施工企业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乙方:(项目经理签名)

年月日

第二篇:建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建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甲方:黄石市建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 乙方:

根据《湖北省活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黄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和我局与市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明确各自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教育,督促乙方自觉遵守、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相关法律知识,督促施工工地悬挂计划生育宣传标语牌并检查乙方的计划生育情况。

2、审验乙方持有的户籍所在地核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常住人口婚育证明》和工程所在地计生管理部门发放的查验证,并督促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计生管理部门接受查验和检查。

3、凭上述证件办理注册备案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否则按计生一票否决规定停发施工许可证。

4、若乙方骗取、伪造、涂改、贩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逾期未办证、未接受查验和检查以及其它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甲方将会同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觉服从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自觉在施工工地悬挂计划生育宣传标语牌,积极向甲方提供计划生育基本情况,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常住人口婚育证明》和查验证。

2、乙方必须有专人分管或兼管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学习计生常识,教育、指导所属人员严格执行《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育龄妇女季度孕验并做好登记。

3、乙方必须具备完整的计划生育台帐资料:① 《黄石市流动人口登记卡》和《育龄妇女孕检卡》;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③《常住人口婚育证明》;④ 查验证;⑤ 黄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汇总表。并有专人保管,随时提供检查。

4、乙方因工程需要而招用短期的零散劳务人员,必须查验劳务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常住人口婚育证明》,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常住人口婚育证明》的劳务人员一律不准录用。凡录用者,一经查出将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5、乙方保证随时接受甲方和工程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违反合同条款接到处罚通知后,应主动接受处理,并在十日内将接受处罚的项目落实到位,同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三、建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依据市规划建设局与市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一年一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22/市/计生合同

第三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书

甲方: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乙方:(流入育龄妇女)

为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落实,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乙方宣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将乙方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及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服务。

(2)定期向乙方常住户口所在地通报乙方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3)对乙方所持《婚育证明》进行查验,若乙方未持《婚育证明》,甲方应先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同时下发催办通知单限期回原籍补办。

(4)帮助乙方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甲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认真执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同常住人口一样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健康检查、孕期保健服务等活动。

(2)流入到甲方辖区30日内应及时交验《婚育证明》,服从甲方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3)乙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在接到甲方催办通知单期限内回原籍补办。

(4)乙方若属康检对象,每三个月必须到甲方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接受一次健康检查。

(5)乙方离开现场居住地从业、生活时,应提前到甲方销档。

(6)配合房东做好计生、社会治安等情况的登记,自觉接受计生检查、检验等工作。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处分,责令期限改正。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2、乙方育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件,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件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本合同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第四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

流出计划生育重点服务对象合同书

甲方:村委会

乙方:,外出地址

联系方式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甲、乙双方特签订以下合同书: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传授青春期保健、晚婚晚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知识,指导落实有关节育措施。

(二)甲方负责为乙方出具办理《婚育证明》和《生育证》的相关证明。

(三)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执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情况,并要求乙方按时(每季度一次)寄回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情、环情及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或返回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受 “三查”服务。

(四)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要求甲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知识,要求甲方及时办理《婚育证明》和按程序核发《生育证》。

(五)乙方外出前必须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孕情、环情和保健检查,落实有关节育措施,并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婚育证明》。

(六)乙方伪造、骗取、或者拒不办理《婚育证明》的,处500--1000元以下罚款。

(七)乙方既不在3、6、9、12月的20日之前寄回流入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又不返乡“三查”的,处乙方200-500元的罚款。生育对象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节育措施的,处罚款200元—500元,经督促仍然没有履行“三查”义务或者采取节育措施的,除交纳罚款外,甲方有权暂停兑现一切与乙方有关的计划生育、民政救济、退耕还林、粮种直补、扶贫项目等涉农优惠政策。

(八)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如发生计划外怀孕,要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否则罚款1000元以上。

(八)本合同书有效期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九)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保证人:(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

流出计划生育重点服务对象合同书

甲 方: 村委会

乙 方:,外出地址

联系方式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甲、乙双方特签订以下合同书: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传授青春期保健、晚婚晚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知识,指导落实有关节育措施。

(二)甲方负责为乙方出具办理《婚育证明》和《生育证》的相关证明。

(三)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执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情况,并要求乙方按时(每季度一次)寄回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情、环情及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或返回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受 “三查”服务。

(四)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要求甲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知识,要求甲方及时办理《婚育证明》和按程序核发《生育证》。

(五)乙方外出前必须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孕情、环情和保健检查,落实有关节育措施,并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婚育证明》。

(六)乙方伪造、骗取、或者拒不办理《婚育证明》的,处500--1000元以下罚款。

(七)乙方既不在3、6、9、12月的20日之前寄回流入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又不返乡“三查”的,处乙方200-500元的罚款。生育对象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节育措施的,处罚款200元—500元,经督促仍然没有履行“三查”义务或者采取节育措施的,除交纳罚款外,甲方有权暂停兑现一切与乙方有关的计划生育、民政救济、退耕还林、粮种直补、扶贫项目等涉农优惠政策。

(八)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如发生计划外怀孕,要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否则罚款1000元以上。

(八)本合同书有效期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九)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乙 方:(签章)

保证人:(签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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