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员工互助帮困基金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依照《劳动法》、《工会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浙江省关于建立员工互助补充保障体系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宁波**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简称**公司,以下同)员工互助帮困基金会是由全体在册员工参加,公司工会负责的员工互助互济的群
众性组织。
第三条 员工互助帮困基金会的宗旨是:依靠会员集体的力
量,发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在会员发生突发事件、重危疾病、经济困难时,给予一定补充性的经济资助,以缓解员工的暂时困难,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增强员工的团队精神。
第四条 员工互助帮困基金会坚持以下四条原则:救急不救贫的原则;透明公开的原则;逐级申报、集体讨论的原则;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公司在册员工,承认本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权利
1、享受章程中规定的待遇。
2、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按基金会的要求和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2、会员出现互助帮困基金会章程第二十三条1至5款中所发生的特殊困难时,按本章程规定的予以申报。
3、遵守互助帮困基金会章程,支持互助帮困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互助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互助帮困基金的管理组织。
主 任:公司工会主席
副主任:
委 员:会员代表3-5人。
第九条 互助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制定和修改互助帮困基金会章程;
2、按期公布互助帮困基金会的运作情况,讨论决定基金会的重大问题;
3、审议、监督基金管理小组的日常工作;
4、审批会员的互助帮困补助。
第十条 互助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
组 长: 副主任兼任
副组长: 公司财务主管
成 员: 工会分管委员、公司财务出纳。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小组职责
1、办理员工入会、退会手续;
2、按照互助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执行本会章程,做好互助帮困的日常补助工作;
3、负责受理和审查基层支会提出的员工申请补助报告,办理有关补助手续;
4、提出互助帮困基金会出现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案;
5、负责向管理委员会报告每年度的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各个分厂为基层支会,车间为支会小组;总公司以各部门为基层支会。支会小组是互助帮困基金会的基层组织,各支会负责互助帮困基金会本单位会员的管理及会员的补助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基层支会职责
1、申报会员入会申请;
2、办理会员申请补助手续。
第四章 互助帮困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 互助帮困基金的筹集
1、会员个人每月缴纳会费2元;
2、接受个人捐赠款项。
第十五条 补助手续的办理
1、补助申请的有效凭据
(1)会员在医院住院费用明细表、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正规发票;
(2)会员致残有效的伤残等级证明;
(3)会员病故证明材料;
(4)申补会员如实填写互助补助申请表递交本单位支会小组。
2、支会小组长经核实确认后签署意见报基层支会,基层支会报基金管理小组;
3、由基金管理小组按章程规定办理补助手续;
4、互助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按集体讨论意见审批;
5、申请人到财务部基金管理处签领;
第十六条 会员会费每月2元,从工资中逐月提取。
第十七条 因故死亡的会员,本单位应在10日内通知会员家属办理补助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 互助帮困基金帐目,由公司财务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确保资金、帐目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九条 互助帮困基金帐目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五章 互保期限及标准
第二十条 会员资格自本会成立之日起生效,新员工自报到之日起工作满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会员自公司停薪(无理由)之日起, 会员资格自行终止(不退会费),互帮责任结束。
第二十二条 享受补助待遇标准
1、会员身患各种疾病住院治疗、一次性自负医疗费(医疗费标准参照慈溪市农村医疗保险相关规定)1000元至2000元,给予补助20%;2001元至5000元,给予补助25%;5001元以上的,给予互助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2、会员意外伤害致残,达到一至五级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至10000元的补助。
3、会员死亡给予补助10000元。
4、会员因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危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经调查属实,可申请特殊补助。
5、会员及家庭因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危疾病等原因导致资金出现临时紧缺者,可经担保人担保,填写借款申请表向所在部门支会申请、并报公司“员工互助帮困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借款。借款金额累计限额为3000元,一年内借款不允许超过三次,还款期限为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 补助金个人每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金额为1万元(年度是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四条 互助帮困基金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补助。
1、申请补助会员在申请补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欺诈行为者。
2、会员无论以何种情形参加各类商业保险或按照法律法规已获得相应赔付或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公司互助补助。
3、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犯罪行为而造成残、亡或由于会员受益人故意行为造成残、亡者。
4、因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众多人员严重伤亡,互助帮困基金无力承受时,暂停互助帮困基金。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权归互助帮困基金会管理委员会。
第二篇:公司员工互助帮困基金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依照《劳动法》、《工会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浙江省关于建立员工互助补充保障体系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宁波**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简称**公司,以下同)员工互助帮困基金会是由全体在册员工参加,公司工会负责的员工互助互济的群众性组织。第三条 员工互助帮困基金会的宗旨是:依靠会员集体的力
量,发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在会员发生突发事件、重危疾病、经济困难时,给予一定补充性的经济资助,以缓解员工的暂时困难,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增强员工的团队精神。
第四条 员工互助帮困基金会坚持以下四条原则:救急不救贫的原则;透明公开的原则;逐级申报、集体讨论的原则;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公司在册员工,承认本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权利
1、享受章程中规定的待遇。
2、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按基金会的要求和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2、会员出现互助帮困基金会章程第二十三条1至5款中所发生的特殊困难时,按本章程规定的予以申报。
3、遵守互助帮困基金会章程,支持互助帮困事业。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互助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互助帮困基金的管理组织。主 任:公司工会主席
副主任:
委 员:会员代表3-5人。
第九条 互助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制定和修改互助帮困基金会章程;
2、按期公布互助帮困基金会的运作情况,讨论决定基金会的重大问题;
3、审议、监督基金管理小组的日常工作;
4、审批会员的互助帮困补助。
第十条 互助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组 长: 副主任兼任 副组长: 公司财务主管
成 员: 工会分管委员、公司财务出纳。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小组职责
1、办理员工入会、退会手续;
2、按照互助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执行本会章程,做好互助帮困的日常补助工作;
3、负责受理和审查基层支会提出的员工申请补助报告,办理有关补助手续;
4、提出互助帮困基金会出现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案;
5、负责向管理委员会报告每的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各个分厂为基层支会,车间为支会小组;总公司以各部门为基层支会。支会小组是互助帮困基金会的基层组织,各支会负责互助帮困基金会本单位会员的管理及会员的补助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基层支会职责
1、申报会员入会申请;
2、办理会员申请补助手续。
第四章 互助帮困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 互助帮困基金的筹集
1、会员个人每月缴纳会费2元;
2、接受个人捐赠款项。第十五条 补助手续的办理
1、补助申请的有效凭据
(1)会员在医院住院费用明细表、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正规发票;(2)会员致残有效的伤残等级证明;(3)会员病故证明材料;
(4)申补会员如实填写互助补助申请表递交本单位支会小组。
2、支会小组长经核实确认后签署意见报基层支会,基层支会报基金管理小组;
3、由基金管理小组按章程规定办理补助手续;
4、互助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按集体讨论意见审批;
5、申请人到财务部基金管理处签领;
第十六条 会员会费每月2元,从工资中逐月提取。
第十七条 因故死亡的会员,本单位应在10日内通知会员家属办理补助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 互助帮困基金帐目,由公司财务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确保资金、帐目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九条 互助帮困基金帐目每季度公布一次。第五章 互保期限及标准
第二十条 会员资格自本会成立之日起生效,新员工自报到之日起工作满一个月。
第三篇:同学互助基金会章程
新田中学90级93届同学互助基金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新田中学90级93届同学互助基金会
第二条 新田中学90级93届同学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互助基金会”)是所有凡在新田中学90级93届学习的同学组成的非正式、非营利性的联谊群体。
(会员是指凡在新田中学90级93届同学,承认本会章程且志愿加入的。
第三条 同学会宗旨:增进同学友情,加强同学之间交流,开展同学互助互勉,促进同学共同发展。
具体:
(一)促进同学会会员之间的集体联谊。
(二)促进同学会会员之间的工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发展。
(三)促进同学会会员之间的互帮互助,增进友谊。
(四)同学会会员平等相处,不分高低与贵贱、成功与失败。
第四条本互助基金会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条互助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互助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章互助基金会理事会职责
第六条组织互助基金会会员积极参加同学联谊会及母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充分发挥互助基金会会员的桥梁作用,加强母校与各界的交流。
第八条定期组织互助基金会会员联谊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加强本会与母校及其它同学会、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
第十条建立同学同学QQ群网上交流制度,使网络成为同学会会员与社会各界交流的平台和窗口,每位会员可在群上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得在群内发表不当言论、有关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言论和淫秽语言、图片等。违者逐出本群。QQ群号为11647336。
第十一条 不定期印发《同学会活动通讯》和《同学通讯录》。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所有新田中学90级93届的同学都应积极参加本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互助基金会章程,执行互助基金会决议。
(二)维护互助基金会、同学的利益,维护互助基金会的信誉和形象。
(三)积极捐助互助基金会活动基金。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互助基金会发展献谋献策。
(五)积极支持互助基金会,互通同学信息,互相关心及帮助。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参加由互助基金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拥有了解、监督互助基金会理事会工作的权利。
(三)会员享有表决、选举、被选举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的权利。
第十五条 退会
(一)会员可自由退会。但退会后不得重新加会。
(二)有严重损害互助基金会、同学利益的,应劝其退会。
(三)所有会员都以2011年春节互助基金会召开时缴纳会费的名单为准;过后不在重新接纳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及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表决同学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四)审定活动基金收支方案及具体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第十八条本会设立理事会(人数21人),理事会内设常务理事会(人数为11人)。第十九条理事会构成如下:
(一)互助基金会总顾问委员会7人:会长为总顾问,由理事会提议推荐、总顾问决定6名会员代表共同组织总顾问委员会。负责对常务理事会策划的聚会方案进行把关,对活动预算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和提出建议,行使监督职能。支持理事会会议的工作。(总顾问委员会人员不包含在理事会人员当中,属独立机构)
(二)会长1名:同学会的总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直接管理财务,代表本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三)副会长6名:协助会长办理各项事务,分别负责五个方面工作,即活动与策划、宣传和外联、财务、片区联络等,表决重大的决议。
(四)秘书长1名: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经会长授权秘书长主持同学会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并向会员通报情况,拟定同学会工作计划,召集和组织同学会的各项活动,活动方案的起草,编辑《同学会活动通讯》和《同学通讯录》。
(五)副秘书长2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制作同学聚会日程表,校领导、班主任及任课老师联系邀请,收集同学通讯录(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传真、QQ号、MSN、电子信箱,尽量详细准确),制作聚会纪念册、光盘,落实各项接待及聚会活动安排。
(六)理事(可由片区委员兼任)4名:由秘书长领导,负责沟通信息,促进同学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主动做好会前、会中、会后的各项工作。
(七)财务会计(可由片区委员兼任)1名(由副会长兼任):负责会计事务,做好收支账,整理和记录以现金和非现金(实物)等方式对活动基金进行募捐的会员,按财务制度管理本会经费,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审计,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帐目。
(八)财务出纳1名(由副会长兼任):负责募集现金的收支及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好收支等票据,跟财务会计对好账。
(九)设片区负责人:设立分片区,新田、参城、屯寨、吉溪、田心(兼陂坑),麻地(兼联新安)、横陇,各设立片区委员一名。每个片区的会员以读小学毕业为标准。
第二十条 同学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做同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同学联谊及其它活动。
(五)负责筹集活动经费、对同学会活动基金进行管理。
(六)保持和所有同学的日常联系,及时更新传递同学通讯录。
(七)促进同学互相关心及帮助。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构成 :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产生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各项活动议题、议案。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提交总顾问审查通过。
(四)制定和布置本会的工作计划,组织会员进行相关活动,总结本会工作。
(五)做出对个人会员的处理决定,提出理事会人员增加和罢免,提交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所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任期为3年,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从会员中选出,需大会会员三分之二投票或举手
表决通过,选举通过后可连任。总顾问、副秘书长、财务会计和出纳、片区负责人由理事会推选人员,理事会半数举手表决后通过。
第五章活动基金的收取、用途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活动基金的捐助
(一)活动基金由理事会的常务理事根据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年向同学会会员募捐一次,由秘书长(1人)统一收缴,现金交给财务保管或存入活动基金银行储蓄户,并将报表递交会长签字,每年12月31日前汇总公布募捐情况。
(二)活动基金的募捐以力所能及、自愿捐助为原则,不限数额,积极倡导“韩信点兵,多多益善”。理事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发募捐倡议书,各会员应积极响应和执行。第二十四条 活动基金的用途
主要是用于同学聚会及理事会集体决议的有关活动的开支。具体如下:
1慰问奠仪金,当会员中有人失去直系亲属时,会员应及时向片区委员告知,基金会捐献慰问金500元,并送花圈一个,作为对逝者的悼念,使当事会员在悲痛之时能感到同学送去一丝温暖。
2、当会员有特殊病时,经治疗费用15000元(含15000元)以上,30000元(不含30000元)以下,经报理事会通过,会长同意后,由片区委员到院送去500元慰问金。30000元(不含 30000元)以上医疗费用病情的会员给予1000元慰问金,情况一定要属实。
3、女性会员当中的失去直系亲属者,以出生地为准。
第二十五条 活动基金的管理
(一)活动基金设立银行储蓄户,由财务会计出纳具体管理,会长主管,理事会监督,顾委会审计。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细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并在召开会员大会时作公布。
(二)500元以内的开支由第一副会长审批,800--1500元的开支需经总顾问同意会长审批,1500元以上的需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支出。
(三)同学会会务费从活动基金开支,会务费使用秉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不铺张,不浪费,不讲排场,重实用的效果,少于会员半数的联谊活动,费用不列入同学会活动基金开支项目。建议由到场人员AA制分担。
(四)费用开支均由会长审批,财务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公布,也可在相应网上公布。每年聚会结余的钱留下一次使用,活动资金临时超出预算时,理事会成员有义务分担不足部分费用。
(五)每次支出的请款单上都应有主管领导、财务会计、出纳的签名。事后及时由会长签名入账。
(六)基金会使用对象
1、会员自身。(适用于第二十五条第2项)
2、会员子女、配偶。(适用于第二十五条第2项)
3、会员父母(适用于第二十五条第1项)
第六章 聚会与活动
第二十六条
1、按照“三年一聚”的目标展开活动。具体聚会活动时间由秘书长提前十五天通知会员。
2、已经缴纳会费但未能参加聚会活动的会员不退会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互助基金会总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财务会计、财务出纳、片区负责人均为义务服务,不具有任何待遇和特权,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遵纪守法;二是在同学中有较高声望,热心同学会工作;三是为人正派。
第二十八条会员的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号码等一旦变动、应立即通知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片区负责人,以便联系。
第二十九条 遵循同学聚会“优于日常工作,优于亲友交往”的原则,争取参加每次聚会。第三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补充或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从二O一一年二月五日即本会成立后实行。
第四篇:爱心互助基金会章程
爱心互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爱心互助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性质:是由83级86届高中(1)班全体师生组成的内部互助性的爱心基金组织。
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传递爱心,互助你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爱、互助的精神,通过本班同学积极互助,帮弱救难,倡导班内同学尊重、理解和关心他人,建立班内同学交流、沟通、援助的平台,增强同学之间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四条 本基金会实行基金会自主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83级86届高中(1)班的师生均可登记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有关规定,维护基金会的团结;
(二)执行基金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活动;
(四)每届向基金会交纳100元会费。第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提议召开和参加会员大会;
(二)对基金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包括互助基金的使用;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在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时有申请基金会补助的权利;第八条 基金会会员“入会自愿、终身受益、退会自由”,不论何种原因退会,原缴纳会费都不予退回。
第九条 不得利用基金会的名义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事,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基金会组织机构设会员大会、荣誉主席和理事会。由基金会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和更换理事;
(二)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基金会的存续或解散;
(五)讨论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
(六)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十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通知全体会员,并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必须召开会员大会。理事长不能主持时,可推举其他理事代为主持。
第十二条 特别事项需要会员大会决定又不宜或难以召开会员大会时,可采取书面表决、通讯告知方式表达意见,根据表决结果形成的决议与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书面表决或通讯告知必须制作会员表决意见表,由理事会作为秘密档案保存十年,除半数以上会员表示希望公开外,不予公开。第十三条 基金会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通过章程修改和本基金会的解散的决议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四条 基金会设荣誉主席一名,由理事会邀请,对基金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有权列席参加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如理事会内部发生意见分歧,可邀请荣誉主席参与讨论,并根据荣誉主席的提议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基金理事会由理事长1人、组织理事2人、财务理事2人、宣传理事1人和纪律理事1人共7人组成。根据需要,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可增设理事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员大会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第十七条 基金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少数服从多数、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理事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会务公开制度,理事会应及时公布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并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接受会员的查询。会员可随时抽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如发现不当,可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汇报工作;
(二)制定基金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讨论并决定由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和基金会发展需要,制定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所制定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不得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内容,否则无效。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颁布必须经过7位理事的签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推选召集人。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名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公益事业和本基金会的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
(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利和内部团结;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表决权、建议和批评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爱心互助基金的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基金利息;
(三)个人自愿捐款;
(四)其它社会捐款和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基金会的财产,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理基金。第二十八条 爱心互助基金由理事会接受、登记,并建立专门的账户管理,存折由财务理事A保管,密码由财务理事B保管。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基金会的使用范围使用财产。爱心互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财务理事根据理事会制定的----建账保存,并经过其他理事的签名。第三十条 基金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实行凭证报表账本制度,规范爱心互助基金的收支。
凭证是证明基金收入和支出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入账的依据。由财务理事建收支明细表装订成账本。
第三十一条 财务理事换届交接账本时,应在账本上注明转交时间、剩余现金的数量。交接后账本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实行公开透明化管理,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公开透明化,财务收支情况每年12月公布一次。
会员核对账目,如发现漏洞、误差可以要求理事会给予答复,理事会应及时查明原因,如有意隐瞒多开发票或虚开发票挪用公款,追回现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纂改发票套取现金者,无论金额大小一经发现则从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爱心互助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会员及其配偶、子女遭受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等导致经济困难和无生活来源,理事会可根据家庭情况,给予资助;
(二)生活特困急需资助的会员经本人申请或知情的同学代为申请;
(三)会员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住院、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等,理事会可视情慰问;
(四)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资助规定。
爱心互助基金用于资助,须经资助方签名,用于慰问须三名理事签名。
第三十四条 爱心互助基金用于日常工作经费报销,必须提供凭证且三名理事签名。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权归会员大会。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前,应当在荣誉主席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清算方案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基金会会员大会决议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2年8月5日起生效,解释权属基金理事会。
第五篇: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
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群众性、公益性、互助性基金组织。其目的是在公司党政组织的重视支持下,依靠集体的力量帮助公司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发生特殊困难的会员家庭度过难关。为使基金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并管好用好基金,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会 员
第二条 基金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第三条 公司职工(含退休和协解职工)均可通过本单位或退休管理部门入会,按本章程注册,一次性交纳会费后即成为会员。
第四条 非会员入会在每年10月份的最后5天集中办理。第五条 会员入会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有关救助待遇。第六条 会员证不受内部调动、退休等因素影响,均视为有效。死亡职工的会员证自其家属办理死亡救助手续后自动退会,但其子女如符合救助条件,则可继续享受助学救助直至大学学业结束;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会员,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自动退会,可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
第七条 父母双亡确无其它经济来源资助的公司孤儿,由公司工会代为交纳会费和办理入会事宜,并负责救助待遇的申报。
第八条 家庭中有两人及以上均为会员的,困难、助学、火灾救助待遇只能由一人申报,其他成员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会员对基金会管理工作有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基金合理使用的权利。
第三章 基 金
第十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会员个人交纳会费,企业行政资助,工会补贴,社会捐助。
第十一条 非会员入会需一次性交纳基本会费100元,记入本人账户。凡享受过基金会救助待遇的,所交基本会费不予退还。未享受过救助待遇的,调离公司或自愿退会时可退还其所交基本会费。
第十二条 凡捐助10000元以上的单位和捐助500元以上的个人,由基金会对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基金会采取集中管理的方法。基金单位立户,专款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会的收支账目,每年审核公布一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四条 基金增值:
(一)无风险投资所得收益;
(二)存入银行所获得的利息。
第十五条 基金增值部分用于救助待遇的支付。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为加强管理,成立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公司有关部门、捐助单位领导和部分单位的工会主席组成。
第十七条 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基金会管理制度;
(二)根据基金会的发展和救助的实际,修订、完善本章程;
(三)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研究基金筹集、增值事宜。
第十八条 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金会的资金、账目管理;
(二)负责办理救助的审批、发放;
(三)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筹集、增值及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
(四)负责会员的入会、退会及会员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章程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入会人员的登记、管理、会费收缴、符合救助条件会员申报材料的审查上报工作。
第五章 标准及办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救助项目和标准将随有关变化而做调整。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救助项目有:困难救助、助学救助、大病救助、火灾救助、死亡救助。
第二十三条 当累计救助金额达到10000元(含通过公司获得外部救助的金额)及以上的会员,原则上当不再享受困难救助和大病救助,但不影响助学、火灾和死亡救助。
第二十四条 困难救助: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公司困难标准(濮阳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20%)元)或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略高于公司困难标准,但由于疾病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会员家庭,可享受困难救助待遇。
(二)根据困难情况,救助标准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和20000元六个等级。
(三)原则上困难救助在每年春节期间一次性发放;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救助次数,但累计金额不超过20000元。
第二十五条 助学救助:
(一)助学救助对象是会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公司困难标准或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略高于公司困难标准,但由于疾病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在校子女。
(二)助学救助每年在暑假期间进行,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不符合条件者,停止享受助学救助。
(三)助学金发放标准:
1、公司困难家庭子女在濮阳市所属各类学校上学,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助学金:接受小学教育的每人每学年500元;接受初中教育的每人每学年800元;接受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的每人每学年1000元。
2、公司困难家庭子女接受大专和本科教育(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被高等院校正规录取)的,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助学金:接受大专教育的每人每学年1500元(当年考上的第一年为5000元);接受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的每人每年2000元(当年考上的第一年为8000元)。
3、父母双亡又无其它经济来源资助的孤儿在濮阳市所属学校上学,其助学金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学年增加200元;考上大中专院校的孤儿,其学费(以学校通知单为准)第一年由基金会全额承担,以后每年承担50%。
4、接受救助的学生须出具学生手册或学校证明,如在学校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含严重警告),学科成绩两科以上(含两科)不及格者,将停止享受助学救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大病救助:
(一)凡基金会会员、会员亲生未成年子女和16周岁以上仍在中学就读的亲生子女患大病,经统筹保险部门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比例部分本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的(困难及特困家庭为3000元),可享受大病救助待遇。
(二)剩余比例部分本个人负担5000元至7000元的(困难及特困家庭为3000-5000元),一次性发给救助金1000元;负担7001元至9000元的(困难及特困家庭为5001-7000元),一次性发给救助金1500元;负担9001元至11000元的(困难及特困家庭为7001-9000元),一次性发给救助金2000元;负担11001元以上的(困难及特困家庭为9001元),一次性发给救助金3000元。
(三)大病救助待遇的办理须附基金会会员证、本人申请、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手续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大病救助实行累计,即从本次上报之日向前推12个月内所有剩余比例个人负担部分。
(五)大病救助每人每内累计不超过三次。第二十七条 火灾救助:
(一)凡基金会会员家庭、宿舍,因意外原因遭受火灾,个人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可享受火灾救助待遇。
(二)火灾救助待遇的办理须附本人申请、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损失清单及贵重损毁物品的照片。
(三)火灾个人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发给救助金1000元;损失在5001元至7000元的,一次性发给救助金1500元;损失在7001元至9000元的,一次性发给救助金2000元;损失在9001元以上的,一次性发给救助金3000元。
(四)火灾救助待遇随时办理。第二十八条 死亡救助:
(一)凡基金会会员死亡,可享受死亡救助待遇:
1、因工死亡,一次性发给2000元救助;
2、非因工、因病死亡,一次性发给1000元救助;
(二)凡因刑事犯罪、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及自伤自残造成的死亡不得享受此项救助待遇。
(三)死亡救助待遇的办理须附基金会会员证、死亡待遇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工会在审查上报材料时要严肃认真。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会员本人或会员家庭一年内享受任何救助的权利,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条 凡上报的会员申请待遇救助的有关表格和材料由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职工互助基金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原《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号)同时废止。
附:救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