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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12-87998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0 16:52: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道路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模版)

申请人:XXX,男,XX岁,汉族,住XXX省XXX市XXX街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驾驶二轮助力车,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对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2_年4月9日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经XX市交警支队XXX委托XXX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所有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鉴定。202_年4月19日XX市交警支队向申请人送达了XXX鉴定中心【202_】机动车安全鉴字第191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鉴定“劲星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普通摩托车”。

一.鉴定中心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果没有事实及相关标准依据。

鉴定中心没有对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的最高车速进行测试鉴定,没有对整备质量进行测试鉴定,也没有对该车的排量进行测试鉴定,仅凭几张照片就适用GB7258—202_《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技术条件》”)第3.5.1条鉴定为普通摩托车”,鉴定程序不合法,更没有事实依据,严重不负责任。

申请人购买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表明的各项参数与《技术条件》第3.5.1条规定参数均不相符。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没有事实及相关标准依据。

二.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助力车”不是“摩托车”。

202_年11月17日申请人购买该车,该车的出厂说明中明确表明此车为“助力车”而非“摩托车”或其他机动车,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经合法生产厂商生产出厂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助力车”。鉴定中心仅凭车架号、发动机号、缸体标有“124cm3”等数据不能证明劲星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而缸体标明的“124cm3”字样为缸体容积与机动车排量无直接关系,是两个概念,故不能说缸体标有“124cm3”排量就等于或者超过50ml。申请人购买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的最大设计车速和排量都达不到机动车的技术条件,不属于机动车,而应当属于燃油助力车。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对XXX鉴定中心【202_】机动车安全鉴字第191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鉴定结果不服。特提起重新鉴定。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农民,1989年11月1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前xxxxxxxxxxx,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1958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农民,住前xxxxxxxxxxxx,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xxx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护理依赖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2_年7月16日已经前郭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2_年10月,被申请人委托的xxxx鉴定所对其伤残等做出xxxxx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被申请人xxx伤残评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现申请人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一、该鉴定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和鉴定评定的相关规定。

鉴定机构认定被申请人为一级伤残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8667-202_)4.1.1d)项的规定,但事实上被申请人不仅上肢活动灵活,借助轮椅可以自由活动,而且自己还可以尝试着翻身,这完全不符合d)所述的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根据被申请人的自身身体状况、伤情和恢复程度,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Ⅰ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完全不符合上

述一级伤残的描述,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不构成一级伤残。

二、该鉴定意见鉴定的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期限有悖于事实,存在错误。

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的依据为《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2_)的相关规定,根据被申请人自身身体状况、伤情、及恢复程度,被申请人上肢活动灵活,能坐轮椅出门在自己房屋周围活动等等情况表明被申请人具有基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护理依赖不仅与事实严重不符,而且也不符合《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2_)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前郭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2_年x月x日

第三篇: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本站推荐)

重新鉴定申请书

***人民法院:

申请人系贵院立案受理的***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被告之一,鉴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2_年4月23日出具的关于本案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的《鉴定意见书》【复医[202_]残鉴字第***号】存在①依据不足②因果关系不明等问题,故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人重新鉴定的要求如下:

1、申请人通过委托代理人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了事发生当天的“道路监控录像”,根据监控录像和《事故认定书》记载内容显示:事发时,***驾驶自行车的前部与申请人驾驶机动车的右侧发生擦碰,导致***被带到后向左侧(即擦碰相反方向)摔倒;而根据***提供的《出院小结》中记载,其系右股骨颈骨骨折,右肱骨近端骨折。

因此,申请人认为,因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引起***受伤的部位应为其身体左侧,并非是现在的右侧,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引起***受伤的客观事实与***起诉时所称的事实不符,故依法申请对双方发生碰撞的部位及碰撞发生与***右侧受伤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系大小,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2、申请人发现,***的出生年月为1947年1月15日,即事发时已达64岁;根据申请人了解以及***起诉时提供材料记载,其一直从事铁道维护工作。同时,根据***医院发射诊断报告记载:“右肱骨上端陈旧性骨折”。

因此,申请人认为,***岁已高,且事发前长期从事体力劳动,其自身客观上存在一些潜在的退行性病变,故依法申请对***潜在的退行性病变与本次受伤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3、鉴于本案客观上存在上述因果关系不明,因果关系大小、参与度不清等问题,该些问题也直接导致原鉴定报告上对何春构成8级、9级的伤残等级和“三期”的鉴定结论偏高。故依法申请先对上述因果关系、大小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结合上述鉴定结论对***的伤残等级和“三期”进行重新鉴定。

以上申请望准!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202_年6月19日

附:重新鉴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1、道路监控录像,1份

2、事故认定书,1份

3、出院小结,1份

4、***医院发射诊断报告,1份

5、户口本,1份

第四篇: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农民,1989年11月1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前xxxxxxxxxxx,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1958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农民,住前xxxxxxxxxxxx,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xxx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护理依赖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2_年7月16日已经前郭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2_年10月,被申请人委托的xxxx鉴定所对其伤残等做出xxxxx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被申请人xxx伤残评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现申请人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一、该鉴定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和鉴定评定的相关规定。

鉴定机构认定被申请人为一级伤残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8667-202_)4.1.1d)项的规定,但事实上被申请人不仅上肢活动灵活,借助轮椅可以自由活动,而且自己还可以尝试着翻身,这完全不符合d)所述的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根据被申请人的自身身体状况、伤情和恢复程度,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Ⅰ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完全不符合上述一级伤残的描述,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不构成一级伤残。

二、该鉴定意见鉴定的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期限有悖于事实,存在错误。

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的依据为《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2_)的相关规定,根据被申请人自身身体状况、伤情、及恢复程度,被申请人上肢活动灵活,能坐轮椅出门在自己房屋周围活动等等情况表明被申请人具有基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护理依赖不仅与事实严重不符,而且也不符合《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2_)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前郭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2_年x月x日

第五篇:道路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1

道路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对******力帆牌******小型轿车车辆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67km/h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2_年5月29日18时10分许,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对*****号力帆牌****小型轿车车辆发生事故时的速度及无号小鸟牌二轮车车辆发生事故时的速度进行鉴定。202_年6月16日某公安局向申请人送达了宁四中司鉴【202_】交鉴字第31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某号力帆牌****小型轿车车辆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67km/h”。

申请人认为鉴定中心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果没有事实及相关标准依据。鉴定中心没有对某号力帆牌****小型轿车最高车速进行测试鉴定,没有对整备质量进行测试鉴定,也没有对该车的排量进行测试鉴定,仅凭几张照片就适用《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643),鉴定程序不合法,更没有事实依据,严重不负责任。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对宁四中司鉴【202_】交鉴字第31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不服,特提起重新鉴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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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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