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探索新中国发展模式
在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辉煌的模式都有灵魂。承建灵魂的基础是思想家们的创新思想,而创新思想一经非凡领导团队组织的革命或者改革实践活动的检验,融会贯通的伟大思想必然造就出一个辉煌盛世,此时,一个新模式的灵魂就腾空而出,它横跨国界、纵穿历史、响彻云霄。
一、中华民族首次辉煌的灵魂
在历史上被尊
为思想家的,大都是在他们去世之后,由后来掌权者或者新夺取政权者领导的非凡团队,对理念共鸣的思想融会贯通的进行二次思想创新,从而呈现出指导实践活动的正确思想。比如,秦始皇进一步融会贯通商鞅的创新思想,把秦国本土经过实践检验的正确思想贯彻落实到统一后前六国的新辖地,汉武帝进一步融会贯通孔子、老子的创新思想,等等,这些使中国法家、儒家、道家以及引进的佛教等思想汇合,形成推动社会进步的和谐力量,成为贯通一期期辉煌盛世的民族文化,成为横跨国界、纵穿历史、响彻云霄的灵魂。
可以看出,中华民族首次辉煌的灵魂,至少由两拨、四位灵魂人物组成,思想家一拨的代表人物是孔子、老子,二次创新非凡领导团队一拨的代表人物是秦皇、汉武。
上述“中国模式”的灵魂是中华民族首度辉煌的灵魂,它虽然已经成为历史,却蕴藏着可借鉴的再度辉煌的经验。
二、共和国成立以来实践对思想的检验
任何思想的正确与否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比如,共和国成立以来社会体制改革的实践活动,以及大踏步追赶时代潮流借鉴西方先进经验的实践活动;这些活动有的已经基本停步了,有的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被领导团队筛选、吸收的思想,有零星与系统之分,有错误与正确之分,有普通与伟大之分。然而,一般筛选、吸收了思想者创新思想的新政策在刚出台时往往十分看好,但是经过实践检验后,支撑制订政策的思想就被一分为二了,部分思想创造出政绩,而部分思想却引发出弊端。
就社会体制改革的实践活动而言,若一分为二地看待毛泽东团队从基层发现和掀起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其亮点之一是把劳动力组织起来,之二是以“劳动主权”替代“土地主权”,人们初步尝到了集体力量的威力和人民当家作主人的滋味;其缺陷是由于没有破解通过科学制度来涌现引领人的难题,使在人民公社核心岗位上的干部普遍缺乏引领人的资质,出现“放卫星”随风倒的局面;另外,“一刀切”地搞运动之方式方法不科学。
就大踏步追赶时代潮流借鉴西方先进经验的实践活动而言,邓小平团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大胆借鉴西方成功经验、摸着石头过河等实事求是的举措,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腾飞成就。若一分为二地看待借鉴西方先进经验促使经济腾飞,其亮点之一是变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为市场经济,之二是企业的核心岗位上经过大浪淘沙涌现出引领人即职业经理人,人们初步尝到物质丰厚的滋味和引领人们不再被选用干部的简单指标拒之门外的苦楚;其缺陷是没能找到产生腐败的源头,只能被动地惩处腐败;另外,能够根除贫富两极分化现象的政治体制改革远远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
就政治体制改革而言,“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其取向是中华民族的社会精英们一直以来梦寐以求希望能够掌握的“大道”,但是,目前它只是处在体系化制度创新的前夜,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个个腾飞的新试点。
三、创造符合规律性的伟大思想
规律性的东西不是人们祈求就可以创造出来的,它只能是被人们去发现和去运用;思想家的创新思想中有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规律性的东西,比如有“社会进化规律”、“体制进化规律”和“行政权力下移规律”等。
1.社会进化规律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讲到:“历史上依次更替的一切社会制度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无穷发展进程中的一些暂时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所由发展的时代和条件说来,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对它自己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就变成过时和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它不得不让位于更高的阶段,而这个更高的阶段也同样要走向衰落和灭亡的。”
恩格斯的这段话,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发现了“社会进化规律”;而列宁、毛泽东等领导的革命运动顺应了这个规律才取得无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假如无产阶级革命的领导团队没有通透马克思主义中的规律性东西,那么,无产阶级革命就没有的正确实践活动,可能转化为农民起义,也可能转化为资(中)产阶级革命,而不是“后无产阶级化”的、落实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劳动主权”革命。
2.体制进化规律
◎畜牧业产业革命:奴隶主领导社会革命~建立奴隶私有制体制。
◎农业产业革命初期:奴隶解放~新生农民建立土地
私有制体制。
◎农业产业革命中期:封建主领导社会革命~建立土地分封制体制。
◎农业产业革命后期:帝王进行体制改革~建立封建帝国体制(天下之滨,莫非王土)。
◎工业产业革命初期:资产阶级领导资本主义社会革命~建立起资本私有制体制。
◎工业产业革命中期:①资本主义社会进行
体制改革~建立起两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资本股份制体制;②无产阶级领导社会革命~建立起资本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
◎工业产业革命后期:①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体制改革~建立资本帝国体制;②社会主义社会进行体制改革~建立以资本国有制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体制。
◎信息产业革命初期:①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体制改革~建立资本与期权混合的所有制体制;②社会主义社会进行体制改革~建立劳动力私有制体制。
我们从以上历史事实中发现了“体制进化规律”,概括起来有以下两点:
(1)每一个生产力要素的私有性质,不可能经过无产阶级革命就能够一次性地全部转化成为公有性质的,而是经过一次次不同的产业革命逐次转化成为非私有性质的。只有到了信息产业革命的后期即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劳动力的私有性质才能转化为公有性质的。
(2)产业革命与社会革命是互动的,两者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即科学技术的积累爆发产业革命,不同阶级领导的社会革命所建立的不同所有制体制,是为了维护产业革命的成果及本统治阶级的利益。人类不同国家发展的总方向是一致的,只是其社会进步的历史阶段及其统治特质不同而已。
假如没有通透“体制进化规律”进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就不可能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正确实践活动。
3.行政权力下移规律
◎农业产业革命,通过武力争夺具有垄断性质的皇权(没有民主)。
◎工业产业革命,通过民选来竞争最高核心岗位的执政权(追求民主)。
◎信息产业革命,通过有序竞争使“引领人”服务于市、县、企事业等基层核心岗位的执政权(分享民主)。
到了信息时代,推动人类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源动力,已经从上层最高的核心岗位,即垄断的皇权、竞选的执政权,下移到基层的一个个核心岗位上。以人为本,人民要求民主,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行政权力下移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人是世界万物之首,引领人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之统领;对引领人的科学配置,是民主化之精髓;以市、县、企业、事业等基层核心岗位为基础,对引领人实行组织化管理,在有序竞争中凝聚引领人、淘汰落伍者。各单位的“劳动主权”、行政管理权和中介权,在各单位党组织的政治纲领统帅下,形成了目标一致、利益与共,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自动制衡态势;原先的腐败、贫富两极分化和失业等问题,会因抓住了引领人配置这个核心统领之纲都全部迎刃而解了;从而营造出一个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那样一种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假如没有通透“行政权力下移规律”进行党内及社会民主化建设,就不可能有主次、有分寸的领导人民依序完成民主化的进程,只能往返于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的仿民主的徒劳中。
四、中华民族再度辉煌的灵魂
信息时代的到来,卓尔不群的人们以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信息产业革命的实际相结合,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中国化、现代化和群众化的思想创新,从而产生出新一轮“诸子百家”即思想者及思想家群。
中华民族再度辉煌所产生共和国的灵魂人物是谁?
参照历史经验,思想家的灵魂人物至少有两位,一位是工业产业革命中思想家的代表人物即马克思,另一位是信息产业革命中思想家的代表人物,正在涌现;二次创新非凡领导团队的灵魂人物至少有三位,两位是工业产业革命中非凡领导团队的代表人物即毛泽东、邓小平,另一位是信息产业革命中非凡领导团队的代表人物,他组织的体制改革正在通过实践检验造就辉煌盛世;思想家与非凡领导团队二次创新的思想融会贯通,必然成为“中国模式”的新灵魂,这个新灵魂将腾空而出横跨国界、纵穿历史、响彻云霄。
灵魂,像美酒一样飘香万里;而思想,像太阳一样光芒万丈。作者:冯克安;中共党员;《和谐中国网》高级研究员;发表过《体制进化论》、《钱学森在社会科学领域最撼人的创新理论》、《马列主义理论“短板”之研究》、《开创劳动力所有制时代》、《论“中国模式”的核心竞争力》等文章,获得过多个全国征文大奖赛奖金及证书。
第二篇:总结发展经验 探索发展模式
第十六期
大同市建设社会主义 2006年8月10日
新农村领导组办公室
总结发展经验
探索发展模式
市委副书记马福山深入左云农村调研
8月9日,市委副书记马福山带领市新农村建设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深入左云县鹊儿山镇丁家村、店湾镇西沟村、水窑乡兴隆沟村,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专题调研。
马书记每到一村,都认真听取他们的汇报,详细了解他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路、做法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针对这三个村集体经济实力雄厚,有的已经搬迁,有的准备搬迁建新村的实际,马书记提出了三点意见:
一是要求像左云这样有工矿企业的村,新农村建设要按照率先、全面、高标准的要求推进。率先就是加快发展,起示范带头作用;全面就是按照中央“二十字”方针的要求,从产业发展、村容村貌、民主管理等各个方面,全面协调地发展;高标准就是从高标准规划入手,用超前的思维,建设一流的新农村。
二是要求左云有煤炭企业的村,建设新农村要更多地考虑搬迁,向县城周围集中。要利用现有乡村两级经济实力较强的优势,整合资金在县城办几个大的企业,这样既解决了搬迁农民的就业问题,又解决了职工的住宿问题。搬迁后的旧村,除了可以充分挖掘地下的煤炭外,还可以通过治理,植树种草,发展畜牧业。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减少农民、扩大城镇,推进城镇化进程。左云县城现有2万多人,如果通过搬迁能达到7万人,全县城市化率就能达到50%。
三是经济发达的地方,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都改善了,就要下决心培育新农民。要从教育入手,培育出更多的大中专学生,实现劳动力转移;要引导农民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自觉抵制黄赌毒;学习科技知识,去除愚昧落后。从长远来看,这是新农村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因此,在这个问题上,要舍得投资下本钱。
(郭万连)
报: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领导组办公室,市人大、市政协,郭良孝书记、丰立祥市长、马福山副书记、郝月生副市长
送: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领导组成员单位
发:各县(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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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探索“春晖模式”发展现代农业
探索“春晖模式”发展现代农业
作者:■袁华江 来源:孝感日报 字数:2274
近年来,孝南区始终把“三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三化同步”、“两增同步”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探索形成了“春晖模式”,有效解决了新形势下“谁来种田、如何种田”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省委书记李鸿忠,省委副书记张昌尔等领导对“春晖模式”给予充分肯定;农民日报、湖北日报等媒体对“春晖模式”的作法进行了深度报道;内蒙古、山东等全国十多个省市组团学习考察“春晖模式”的经验。今年4月,省委、省政府将孝南区列为全省10个农村体制机制改革试验联系点之一,要求借鉴“春晖模式”,依托龙头企业,解
决新形势下“谁来种田、如何种田”的问题。
动因:面临三个困境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孝南区和全省许多地方一样,土地经营上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存在有田无人种,有人要种田的矛盾,主要面临三个困境。一是不想种田。由于从事非农产业收益远远高于种田收益,许多农民认为种田不划 1
算,不如打工来钱;一部分农民向往城里人的生活,加之农业生产成本高,灌溉用水难,由于机械作业的农田少,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大,因此不想种田。二是不会种田。在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经商以后,在家的妇女、儿童、老人等留守人员体力不够,干不得重活;一些新生代农民虽然在农村长大,却没有农业生产的实践经验,往往是读完书就去打工,因此不会种田。三是没有田种。一些社会资本进军农业领域,需要大量土地发展规模经营,但很多农民“宁可抛荒、不可失地”的观念根深蒂固,担心流转土地收不回,惠农资金领不到,因此一批种养大户和农业企业想扩大规模却又没有田种。如何解决“有田无人种、有人要田种”的矛盾,区委、区政府审时度势、改革创新,及时开展了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试点,推进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探索形成了发展现代农业的“春晖模式”。
探索:实行三种形式
2010年,在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孝南区引进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孝感市伟业春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三汊镇龙岗等4个村,开展以“土地流转股份化、农企联姻产业化、经营管理职业化、生产种植规模化、政府服务全程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探索了三种形式,开创了现代农业发展新局面。一是土地流转三制并行。采
取“股份制+租赁制+托管制”的模式,扩大流转规模,集约经营土地。股份制就是组建湖北龙岗土地股份合作社,由三汊镇龙岗村、同昶村、东桥村、彭桥村的村集体、农民和伟业春晖米业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组建,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经济实体。村集体以机动地经营权折资入股、农民以承包地经营权折资入股、春晖米业公司以农机具折资入股。组建过程中,村集体、农户与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入股合同》,春晖米业公司与合作社签订《农机具折资入股合同》,经营期限截止到2028年12月31日。合作社现有社员(股民)669人,总资产1062.02万元,总股份11773.73股。其中,村集体和农民入股土地6004.6亩,每亩折1股,亩均折资902.02元,共折股6004.6股,折资541.63万元。租赁制就是春晖米业公司租赁经营孝南区三汊、肖港、朋兴、卧龙、朱湖等乡镇的土地,扩大经营规模。托管制就是采取委托经营和发展订单农业,向孝南以外县市扩大经营面积。二是生产种植三社合作。采取“土地合作社+农机合作社+香稻合作社”的模式,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土地合作社主要是提供集中连片的土地,扩大经营规模,建立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农机合作社主要是从机耕、机插、机播、机防、机收等环节上,为土地股份合作社提供全程机械化服务,并对外提供农机社会化服务;香稻合作社主要是采用先进技术,加强田间管理,提高效益。三是经营销售三业连锁。采取“生产种植业+收储加工业+物流营销业”的模式,构建产、加、销一条龙经营、一体化发展格局,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
链条。生产种植业就是以种植香稻和糯稻为主,为收储加工业提供最安全、最优质的粮源。收储加工业就是代国家储备粮食,并对粮食进行深加工,提高附加值,打造属于自己的农业品牌。目前拥有“朱湖”牌珍珠糯米、“孝丰”牌大米、“黄香”牌大米等5个农产品商标使用权。物流营销业就是通过建立春晖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型农产品超市,实行物资集中配送、农超对接,直接销售自己的农产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成效:实现了三方共赢
“春晖模式”运行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取得了较好成效,实现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赢。从国家层面看,主要是解决了抛荒现象,确保了国家粮食安全。“春晖模式”通过土地整理、迁村腾地等方式较好解决了抛荒和耕地不足等问题,大大提高了粮食生产能力,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以龙岗村为例,在开展土地股份经营之前,每年都有大量的抛荒田;土地股份经营实行后,全村没有一块抛荒田。而且,合作社对土地进行集中整理后,消除田埂,开发边角余料,重新丈量土地,土地面积增加了10%。从企业层面看,2011年,春晖米业公司在承包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流转土地后,实现水稻总产719万斤,单产1200斤,比上年提高50斤,经营收入达到781.68万元。按股份结构,春晖米业公司分红23.56万元。从个人层面看,农
民获得了“四金”收入,即保底租金、粮补资金、分红红金、打工薪金,总收入比土地流转前明显增加。2011年,入股农民亩平纯收入达到568元,其中保底租金360斤中稻谷折款385元,国家“三补”资金142元,合作社分红“红金”41元。
第四篇: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
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创造了震惊世界的发展奇迹。在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中,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也走过了60年的光辉历程,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道路,谱写了人类法治史上光彩夺目的辉煌篇章。
一、在创建新中国的进程中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框架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我们党经过28年浴血奋战,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政权基础。我们党领导人民,围绕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顺利进行,迅速着手创建社会主义法制,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
彻底摒弃剥削阶级的法律思想,提出一系列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和原则。首先,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价值。毛泽东同志强调指出:“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其次,创立了比较系统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毛泽东同志深刻揭示了国体和政体的科学内涵与阶级本质,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思想。他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就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等思想。第四,确立了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重要的立法原则。这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和原则,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坚决废除国民党旧法统,构建以“五四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彻底摧毁了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清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颁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毛泽东同志曾说,这部宪法,“使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正是沿着这条道路,新中国在短短两三年时间里迅速制定颁布了近1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规,同时抓紧起草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努力构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确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旧的国家机器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土崩瓦解,建立新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法治建设的迫切任务。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从《共同纲领》、五四宪法的颁布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施行,新中国在法制的框架内实现了由多党合作组成的民主联合政府到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体系的平稳过渡,中华民族历史上第一个真正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得以建立。
初步建立起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研究体系,培养了10多万法学法律人才。在全面废除旧法统的同时,新中国也抛弃了旧的法学教育制度,在学习借鉴苏联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新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和队伍。从1949年到1957年,新中国建立了10个全国高等政法院系,政法院校毕业生达13000多人,研究生近300人,轮训了10多万名司法干部。同时,各法学学科也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出版、发表了很多著作和论文,一些法学刊物纷纷创刊。这些成就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包括改革开放以后法学教育研究的迅速恢复重建打下了重要基础。
二、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恢复和发展法治,确立法律的崇高地位和权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文革”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作出了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上来,并围绕这一重大转变致力于法治的恢复、重建和发展,开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期。
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文革”结束后,痛定思痛,拨乱反正,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产生了新的历史飞跃。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还精辟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这一重要思想指导下,1982年宪法作出庄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
重点抓立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具规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我国现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颁布了三资企业法等涉外经济法律法规。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94件、行政法规598件,从根本上改变了许多重要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建立健全司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文革”期间,我国法律机构基本瘫痪。1978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重建检察机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恢复整顿,1979年9月重建司法部。随着行政管理领域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工商、税务、土地、卫生等行政执法机构恢复运转。同时,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也得以重建。到1982年底,各级各类法律机构基本得以恢复和建立,全国法律工作人员超过了100万。
大力发展法学教育和研究,持续实施五年普法规划。“文革”结束后,受到重创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迅速恢复,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大繁荣局面。一个比较完整、以专门政法院校和综合大学法学院(系)学位教育为主的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的法学教育体系初步建立。各级法学会、各种法学研究机构、各类法学法制报刊应运而生。法学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得到快速发展,成果丰硕。为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了4个五年普法规划,目前已进入“五五”普法阶段,通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全民普法工作,有力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提出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 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继续推进和深化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提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开始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阶段。
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依法治国、实行法治越来越重要而紧迫。1996年,江 泽 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认下来,这标志着我国成功实现治国理政模式的根本转变,意义重大而深远。
加强立法工作,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按照这一要求,我国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环节,开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公司法》、《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劳动法》、《对外贸易法》等各类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宏观调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对外贸易等方面的重要立法陆续颁布,一批民商、经济、行政、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与此同时,《宪法》修正案出台,《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等综合性行政法律颁布实施。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件,行政法规353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成为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1993年3月,国务院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正式提出依法行政。此后,我国规范行政行为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规范行政执法和制约行政权力的力度明显加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重要进展。1999年11月,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重要部署,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开始向重在“治官”和全方位推进转变。
积极运用法治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和维护国家主权,妥善处理国际经济政治关系。根据《宪法》,先后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依据宪法和上述两个基本法于1997年和1999年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有力推动了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2001年,我国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开始更加主动和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涉外经济关系和经济纠纷,大规模清理、修订、废除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法治在促进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确立党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位一体推进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 锦 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新世纪新阶段,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确立依法执政,实现了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与法治的关系既是整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党的建设及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关键问题。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半个多世纪以来的执政经验和法治建设经验上,积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作出的一个战略性论断。胡 锦 涛同志强调指出:“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提出,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科学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
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2004年对宪法进行了重大修改,颁布宪法修正案14条,修正条文数是现行宪法4次修改之最,并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制定《监督法》、《反分裂国家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89件(含修改),《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180件。宪法及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共七大部门的重要法律都已基本制定完成,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基本健全。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提出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为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指明了前进方向。2005年底,党 中 央在总结我国法治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作出了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战略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2007年底,党中央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以法治保障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全面的把握。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适应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2004年3月,国 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明确提出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开始步入全面规划和整体实施的新阶段,在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国 务院又先后重点抓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复议、市县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等工作,在2008年5月颁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法治建设,凝聚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巨大的政治勇气、理论智慧和不懈探索实践的心血。其间虽有曲折和坎坷,但最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地位和法律权威得到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中国共产党人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规划和加快推进新世纪新阶段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努力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到新水平和新阶段。
中国立法六十载步履铿锵留痕 法学专家详解我国依法治国进程6大事件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全国人大60年的发展历程中,在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有很多阶段性、标志性的事件值得铭记。京华时报记者梳理全国人大60年发展历程中,在法治建设方面的6个重大事件。昨天下午,就这些事件的历史意义,记者采访了著名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张剑
1953年7月中国历史上首次全国范围普选
事件: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在1953年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3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从1953年7月到1954年5月,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拉开帷幕。
意义:洪道德说,1953年颁布的《选举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选举活动的法律,标志着人民依法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开端。同年进行的全国范围内的普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的奠基性伟大事件,标志着我国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迈出了第一步,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政治热情。为1954年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召开奠定了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对选举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最重要的是实行差额选举。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不仅各级人大代表要差额选举,而且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也要差额选举。与此同时,规定了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候选人的制度,改变了过去那种“上面提名单,下面画圈圈”的做法。还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选举制度的这些重大改革,打破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僵化的、形式主义的选举模式,提高了选举的民主程度。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
事件:1954年9月15日,北京中南海怀仁堂。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经过热烈讨论并经无记名投票,《宪法》草案获得全体代表一致表决通过。此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大、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五个组织法。会议还选举产生新的国家领导人。
意义:洪道德认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共和国一切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它预示着新中国的民主政治由此掀开崭新篇章。这次会议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它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由此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政权体系中的中心地位。
1979年七部法律标志中国立法新开端
事件: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七部法律破茧而出,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意义:洪道德指出,1979年颁布的这7部法律,不仅标志着新时期的人大工作从立法方面打开了新的局面,也标志着我国的
依法治国进程又重新回归正轨。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对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重大作用;更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结束了文化大革命乱抓乱捕、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随着经济社会的新发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出了相应的修订,这两部法律越来越朝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向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则是我国向世界打开国门、对外开放的第一份法律宣告书。
1979年7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首设常委会
事件: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和《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确立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意义:洪道德分析,我国县级单位有2000多个,是国家政权体系中最重要的一大构成。但1949年建国后,县级人大没有设常委会,一定程度上属于基层政权建设的不完整。1979年7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注定成为一项被载入史册的政治体制改革之举。
它改变了我国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不分的状况,保证了人大工作的正常运行,增强了人大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进一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到1981年底,全国2756个县级单位全部建立了人大常委会。20多年来地方人大工作愈见活跃,在立法、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成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丰富完善的重要见证。
1982年—2004年颁布新宪法及22年内四次修宪
事件: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修改宪法,组成了阵容强大、精英荟萃的宪法修改委员会。修改、讨论工作历时两年之久。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037票赞成,3票弃权,通过现行宪法。
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它历经4次部分修改。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宪,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重要修改。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增加“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要内容。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增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
意义:据洪道德介绍,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特别是“文革”的深刻教训,适应新时期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需要而制定。它体现着当时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此后进行的四次修宪,每次修正,都是对原有认识、旧有体制的突破,体现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对社会主义认识的不断深化。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事件:2011年3月10日上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意义:洪道德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目标最终得以实现。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对于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来说,是一个值得永远铭记的日子——中国几代立法者的艰辛努力终于有了阶段性的重大成果,将永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史册。
洪道德认为,按照国家的长远规划和部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它只表明已经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已经终结。这又是一个新的起点——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奠定坚实法制基础。
中国的法治建设走过了30多年的进程。如何评价30多年中国的法治进程,每一个侧身期间的人都会有不同的感受和认知,如有的人看到是成就与进步,有的人则感受的是问题。本文尝试以事实为依据,从整体上对30多年的中国法治进程作一宏观梳理与把握,为后人留下一点记忆。笔者深知,由亲历者来书写当代史,抛开学识与能力问题,即便是主观上再自醒,也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何况30年中国法治的进程实在是过于宏阔,任何梳理和观察都难免挂一漏万。
一、从“无法无天”到依法办事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项事业的领导力量,因而,梳理中国法治的进程首先需要观察的就是执政党政策的转变。1976年10月,延续十年之久,给国家、社会和公民造成极大伤害的“文化大革命”终于结束。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首先处理好如下几项艰巨的任务,一是认真总结“文革”的历史教训,从理论上真正弄清“文革”发生的原因,防止“文革”之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二是平反冤假错案。自反右运动以来,由于国家政治生活不正常和缺少法制,导致历次政治运动中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只有平反冤假错案,才能增强民众对执政党的认同,同时也才能使随意打击迫害持有不同意见者的恶劣风气有所改变;三是尽快结束社会的动荡。近百年以来,中国社会一直处于激烈的战乱和动荡之中,人民群众对稳定和秩序充满了渴望。
就是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解决过程中,执政党中以邓小平等为首的一批“文革”期间身受迫害的领导人对法制与民主的重要性开始有了深刻认识,“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与此同时,理论界亦开始了关于权大还是法大的讨论。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明确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联系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该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由于人治观念的影响,加之整个社会与法治隔阂太深,主要是把法律当作成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和手段。这一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口号是“依法办事。”
出现了第一次立法高峰。1979年 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制委员会,后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起草、修改法律草案,协调法律起草工作,立法工作的速度由此大大加快。同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7部法律。一次人大会议通过7部法律,开共和国历史上之先例,新时期大规模立法的序幕由此拉开,各种社会关系开始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八二宪法”又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进一步推动了立法工作和法制建设。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八二宪法”的制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做了广泛的规定,对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更为细致,还特别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就是说法律至上、民主、自由等现代法治理念在八二宪法中均有了清晰的表达。尽管法律至上在当时更多的是一种昭示,但将其写入国家根本大法,毕竟是共和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八二宪法”为此后中国法治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制度和法律框架。
重建司法机关和司法系统。1978年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恢复人民检察院(1975年被撤销);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决议恢复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事务。1979年律师制度也开始恢复,1986年进行了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立监察部,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开始逐渐健全。与此同时,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到冲击的原司法人员陆续归队,同时还从复转军人以及政府机关、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抽调了一些人补充进司法机关。复转军人进法院既反映了这一时期人们对法律作用的认识,同时也反映了当时法治建设的无奈,尚无合格的法律人才可用。
更为重要的是,反右之后被搞乱了的执政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被重新理顺,如1979年中共中央宣布取消由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1980年1月,恢复成立了中央政法委员会,作为执政党领导全国司法工作的最高和唯一组织,其目的是为了使国家的法治建设能够摆脱任何个人和地方组织的影响,始终朝着执政党所需要的方向发展,保证了整个国家政法工作的统一。1982年1月13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又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管方针、政策,管干部,管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所属政法机关模范地依照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令办事。”
法学教育重新起步。自1977年起停招了多年的高等法学专业开始重新招生,承担起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重任。
此外,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还有一点需要提及,即对民主的强调与重视。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始终是把民主和法制结合在一起的。因于历史的欠帐太多,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操作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诸如日后争议颇多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活动(八三严打)。”
二、从以法办事到依法治国
法律的创设、制度的增多并没有从根本上减少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的现象,这一问题引发了民众、理论界和执政党领导人和对法制建设中更为深层次的问题,即对治国方略的思考。知识界率先开始了对“法治”与“法制”词义的辨析。1990年代以前无论是知识界还是实务界说起法律问题使用的都是“法制”一词。随着有法不依问题的一再重复出现,知识界开始注意到“法制”与“法治”概念的异同,经过探讨,最终形成了如下的共识:法制一般是指法律制度。而法治则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法制在价值取向上是中性的,而法治的价值取向极为明白,包括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等。法治的内容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有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另一方面这种良好的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要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郑重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修正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章。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正式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使其上升为国家意志,力图实现治国方略的根本转换。“法治”由此具有了超越法律工具主义的深广意涵,中国法治建设掀开了新的篇章。
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在此背景下立法工作再次提速,并出现了新的特点:第一,有了制度创新的意义。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对“八二宪法”进行修改,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后大批用来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第二,不再单纯地满足国内的需要,还需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2001年11月10日,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法制统一原则、非歧视性原则、透明度原则,客观上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应对入世的承诺,中国制定、修改或者废止了数百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三,突出保护人权。2004年,全国人大再次修改宪法,将保护人权正式写入宪法。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为扎实的法制保障。
行政执法不断强化。各级政府出于快速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在推行法制方面表现出了极大的积极性,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路、依法治林,依法治矿,甚至依法治校、依法治家等响亮的口号纷纷出台,就是在这一系列的“治理”过程中,政府在法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越发突出,并在这一过程中使政府积攒起了足够的能量。
司法愈来愈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社会流动的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各类案件急剧增多,据统计1978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52万余件,2010年已超过一千万件,翻了20翻。收案范围也由原来的民、刑事案件,扩展为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五大类,还有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司法在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1995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颁布,对从业人员入门门槛的提高,使接受过正规法学院教育的毕业生逐渐成为了各级司法机关从业人员的主体,司法从业人员完成了替换,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开始渐露端倪。
法学教育高歌猛进。由于市场经济需要大量的法学人才,加之市场经济也为法律人带来了较为丰厚的经济报酬,于是进入90年代后法学专业开始从冷门专业变成为热门专业,一大批高等院校加入进了开办法学专业的行列。
就价值层面而言,权利观念的兴起最值得我们重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的价值日益受到重视。此外,改革开放之初,为了改变中国民众法律意识淡漠、守法意识不强的习惯,形成现代国家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国家开展了五年为周期的“普法”活动。这场波及亿万民众的普法活动不仅使民众的法律知识有了显著的增长,同时也启迪了民众的权利意识。伴随着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概念的逐渐深入人心,自下而上的维权事件层出不穷。权利观念的兴起,极大地改变着中国的法律制度,并将从深层次上影响着中国法律制度的重构。
三、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深化依法治国
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但与法治国家的要求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法治意义上的对公权力的制约尚未实现。由于权力运行不规范,公权力随意进入私权领域,造成腐败屡禁不止,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了人们普遍质疑;民主、平等、人权、依法办事等法治理念尚未被整个社会所接受,更未成为人们行动的指南。从而使公平、公正问题较为突出,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缺乏表达的机会与渠道,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开始凸显;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亟待提升。当代中国各阶层、各族群以及各种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错综复杂,在法治的背景下这些矛盾和冲突直接或间接地交给了司法。但遗憾的是中国的司法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及在全社会的权威体系中并不具备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尊崇,司法尚不具备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能力和实力。
面对这些问题,中共十八大报告不仅重提依法治国,而且使用了更为迫切、更加强烈的用语“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更加直观的目标建设“法治中国”。世界各国的历史及经验已一再证明,一个国家发展经济的手段和方法可能有多种,但治理好结构复杂的现代社会方法却只有一个,就是依法治国。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五十多个民族的发展中大国来说更为重要。这是因为,法治所依赖的各项合理制度会使权力受到真实的制约与监督,换来国家的平稳发展;法治所内涵的特定理念,能够让社会中所有群体的合理利益以及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受到严格的保护。如果说前三十年中国的发展,更多依靠的是解放思想和对外开放,那么未来的中国依赖的只有制度的力量。
十八大之后,中国在法治的道路上又有了新的进展:
反腐力度大大提高,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执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开始提升。通过简政放权和扶植新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等措施使法治政府建设有了正确的方向。搁置多年的《预算法》修改终于完成,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了更具体的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户籍制度改革启动,这些实实在在势必会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司法改革有序推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会上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各项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2014年6月6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会上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和难点问题的导向进行了规定。以建设现代法官制度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艰难起步。
第五篇: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
新中国
60年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创造了震惊世界的发展奇迹。在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中,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也走过了60年的光辉历程,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道路,谱写了人类法治史上光彩夺目的辉煌篇章。
一、在创建新中国的进程中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框架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我们党经过28年浴血奋战,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政权基础。我们党领导人民,围绕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顺利进行,迅速着手创建社会主义法制,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
彻底摒弃剥削阶级的法律思想,提出一系列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和原则。首先,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价值。毛泽东同志强调指出:“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其次,创立了比较系统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毛泽东同志深刻揭示了国体和政体的科学内涵与阶级本质,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思想。他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就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等思想。第四,确立了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重要的立法原则。这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和原则,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坚决废除国民党旧法统,构建以“五四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彻底摧毁了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清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颁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毛泽东同志曾说,这部宪法,“使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正是沿着这条道路,新中国在短短两三年时间里迅速制定颁布了近1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规,同时抓紧起草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努力构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确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旧的国家机器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土崩瓦解,建立新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法治建设的迫切任务。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从《共同纲领》、五四宪法的颁布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施行,新中国在法制的框架内实现了由多党合作组成的民主联合政府到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体系的平稳过渡,中华民族历史上第一个真正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得以建立。
初步建立起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研究体系,培养了10多万法学法律人才。在全面废除旧法统的同时,新中国也抛弃了旧的法学教育制度,在学习借鉴苏联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新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和队伍。从1949年到1957年,新中国建立了10个全国高等政法院系,政法院校毕业生达13000多人,研究生近300人,轮训了10多万名司法干部。同时,各法学学科也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出版、发表了很多
著作和论文,一些法学刊物纷纷创刊。这些成就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包括改革开放以后法学教育研究的迅速恢复重建打下了重要基础。
二、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恢复和发展法治,确立法律的崇高地位和权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文革”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作出了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上来,并围绕这一重大转变致力于法治的恢复、重建和发展,开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期。
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文革”结束后,痛定思痛,拨乱反正,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产生了新的历史飞跃。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还精辟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这一重要思想指导下,1982年宪法作出庄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
重点抓立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具规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我国现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颁布了三资企业法等涉外经济法律法规。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94件、行政法规598件,从根本上改变了许多重要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建立健全司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文革”期间,我国法律机构基本瘫痪。1978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重建检察机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恢复整顿,1979年9月重建司法部。随着行政管理领域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工商、税务、土地、卫生等行政执法机构恢复运转。同时,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也得以重建。到1982年底,各级各类法律机构基本得以恢复和建立,全国法律工作人员超过了100万。
大力发展法学教育和研究,持续实施五年普法规划。“文革”结束后,受到重创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迅速恢复,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大繁荣局面。一个比较完整、以专门政法院校和综合大学法学院(系)学位教育为主的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的法学教育体系初步建立。各级法学会、各种法学研究机构、各类法学法制报刊应运而生。法学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得到快速发展,成果丰硕。为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了4个五年普法规划,目前已进入“五五”普法阶段,通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全民普法工作,有力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提出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继续推进和深化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提出实行依法
治国的基本方略,开始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阶段。
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依法治国、实行法治越来越重要而紧迫。1996年,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认下来,这标志着我国成功实现治国理政模式的根本转变,意义重大而深远。
加强立法工作,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按照这一要求,我国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环节,开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公司法》、《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劳动法》、《对外贸易法》等各类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宏观调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对外贸易等方面的重要立法陆续颁布,一批民商、经济、行政、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与此同时,《宪法》修正案出台,《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等综合性行政法律颁布实施。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件,行政法规353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成为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1993年3月,国务院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正式提出依法行政。此后,我国规范行政行为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规范行政执法和制约行政权力的力度明显加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重要进展。1999年11月,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重要部署,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开始向重在“治官”和全方位推进转变。
积极运用法治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和维护国家主权,妥善处理国际经济政治关系。根据《宪法》,先后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依据宪法和上述两个基本法于1997年和1999年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有力推动了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2001年,我国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开始更加主动和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涉外经济关系和经济纠纷,大规模清理、修订、废除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法治在促进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确立党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位一体推进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新世纪新阶段,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确立依法执政,实现了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与法治的关系既是整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党的建设及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关键问题。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半个多世纪以来的执政经验和法治建设经验上,积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作出的一个战略性论断。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提出,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科学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
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2004年对宪法进行了重大修改,颁布宪法修正案14条,修正条文数是现行宪法4次修改之最,并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制定《监督法》、《反分裂国家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89件(含修改),《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180件。宪法及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共七大部门的重要法律都已基本制定完成,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基本健全。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提出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为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指明了前进方向。2005年底,党中央在总结我国法治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作出了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战略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2007年底,党中央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以法治保障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全面的把握。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适应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明确提出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开始步入全面规划和整体实施的新阶段,在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国务院又先后重点抓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复议、市县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等工作,在2008年5月颁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法治建设,凝聚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巨大的政治勇气、理论智慧和不懈探索实践的心血。其间虽有曲折和坎坷,但最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地位和法律权威得到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中国共产党人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规划和加快推进新世纪新阶段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努力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到新水平和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