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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实施办法(5篇)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12-76661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4 13:56: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实施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实施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05年9月19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湖北省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登记)的事业单位以及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或委托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和国家登记管理机关授权或委托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州)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和省登记管理机关授权或委托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和市(州)登记管理机关授权或委托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年检),是指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年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法定制度。

第五条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在下一年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主动接受年检。

第六条事业单位年检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情况;

(二)、按照组织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资产损益情况;

(四)、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六)、涉及诉讼情况;

(七)、社会投诉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年检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八条年检程序:

(一)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年检时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以下简称《年度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并照要求逐项如实填写;

(二)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年度报告书》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执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报送《年度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四)登记管理机关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第九条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上一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四)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七)上一年度开展业务活动的业绩报告;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处理。第十一条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事业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事业单位,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事项登记手续;

(五)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正常,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六)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二)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三)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

(四)违反财务规定,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不按《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时限及时办理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住所、举办单位变更登记的;

(七)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违反规定接受或者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应当口头或书面告知举办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登记管理机关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整改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不按规定或拒不接受年检的,依据《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处理: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责任和义务存续;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一年内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举办单位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申请设立登记;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二年或二年以上仍不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设立登记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作出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设立登记的处罚。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得损害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关于改革完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法人年检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事登函〔2014〕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中央编办同意,我们按照“宽进严管”的思路和“便捷高效、强化监督、促进共治”的原则,以“转变职能方便事业单位、改进监管方式提高效能”为着眼点,对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进行了改革完善。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主要改革内容

(一)将年检制度改为报告公示制度。

1、事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的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事业单位在线”(www.teniu.cc)上向社会公示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法人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的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事业单位法人报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4、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证书,证书报告标记栏增加“每年3月31日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的报告并在“事业单位在线”(www.teniu.cc)网站公示,不再粘贴报告标记”的告示内容。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失信名录,提醒其履行报告报送和公示义务。

(二)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中事后监管。

1、构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为基础,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事业单位信用约束机制。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是否按规定报送并公示报告、报告内容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有其他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等有关信息记载于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并通过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不断完善登记管理信用记录使用规定,加大对失信事业单位的约束。

2、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促进共治。登记管理机关进一步加大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及时将有关情况及信息通报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并将登记管理信用信息提供给财政、发改、税务、审计、人社、质检、人民银行等部门和行业协会运用,同时积极运用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或评价信息,作为对事业单位监管的重要依据。通过加强部门间情况沟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对事业单位监管的联动机制。

3、登记管理机关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规定管好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准入与退出,着重加强对事业单位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监管。一是根据《条例》对事业单位报告进行审查,对不按规定报送并公示报告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以及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他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二是建立健全社会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利用网络、电话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机制。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依《条例》开展活动情况及按本单位章程运行等情况,依法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理。

二、报送2013报告具体要求

(一)事业单位应当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2013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报告,并将《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内容通过“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事业单位报送报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

2、2013末的资产负债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5、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事业单位报告报送和公示程序:

已取得网上登记专用光盘的事业单位:

1、通过光盘登录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及其他所需材料。

2、打印《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并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报举办单位审查。

3、将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签署保密意见的《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时交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事业单位委托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报告公示专栏公示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

未取得网上登记专用光盘的事业单位:

1、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下载《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按要求填写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报举办单位审查。

2、将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签署保密意见的《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时交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领取网上登记专用光盘。

3、新领取网上登记专用光盘的事业单位,可登录“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培训资料下载”栏目,学习使用光盘,将网上登记专用光盘与本单位绑定之后,通过使用网上登记专用光盘登录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在网上提交《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事业单位委托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报告公示专栏公示《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

(四)涉密事业单位仍采取书面形式报送报告书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并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涉密事业单位报告书不进行公示。

(五)《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格式及内容根据改革要求作了一些调整,事业单位可登录“事业单位在线”网站“服务指南”栏目下载。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上登记技术支持电话:010-52818401、52818481。附件:《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格式及内容 2014年1月14日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一处

2014年1月14日印发(共印400份)

第三篇:2012事业单位法人年检须知

2012事业单位法人年检须知

一、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 管理机关报送上一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报告。

二、事业单位在报送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上一末的审计报告或者经财务主管部门盖章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总表。

(四)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不提供)。

(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不提供)。

(六)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不提供)。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做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四、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检的截止日期。

第四篇:县政府事业单位法人年检通知

县各登记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实行检验制度。为确保做好我县2011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为年检时间。按市编办要求,年检使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管理的网上登记办公系统,系统预置年检时限为1月1日至3月31日,超时自动关闭,请各单位务必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年检,逾期责任自负。

二、年检地址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年检范围

依法已经进行登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全县所有事业法人

四、年检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一式二份,单位留存一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决算后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决算表;

(四)事业单位的有效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幅面一律为A4;纸质《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

五、年检程序:

(一)自查:事业单位法人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自查,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制订改进措施。

(二)填报:事业单位法人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举办单位要认真审查所属事业单位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举办单位行政公章;事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报送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审查:县编办收到《事业单位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后,按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是: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填写是否规范。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结论:县编办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事业单位法人的报告做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年检内容和要求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全面检验事业单位一年来贯彻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和从事内部管理的情况。事业单位报送的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资产损益情况;

3、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4、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5、涉及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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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会投诉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七、《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填写说明

《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由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

(一)“事证第号”: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编号。

(三)“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的名称全称,登记有多个名称的只填写第一名称,并加盖事业单位的行政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由现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五)“填报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当日日期。

(六)“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填写2011事业单位法人在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展业务活动的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有关数字,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七)“有关登记事项年末实际情况”:是指在2011年末时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有关事项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实际情况。登记事项已发生变化的,填写年末时的实际情况,如登记的住所是省XX市XX区XX路18号,现实际住所已迁至省XX市XX区XX路15号,应填写后者;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张XX,现实际已变更为李XX,亦应填写后者。

(八)“经费收支情况”:事业单位在2012年年初进行上的财务决算后,以财务决算报表(收支表)为准填写,单位为“万元”。

(九)“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受奖惩是指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情况,不包括针对职工个人的奖惩情况和部门内的小型评比;评估情况是指事业单位接受有关评估的情况和结果,如原为“乙级医院”被评为“甲级医院”;没有受奖惩和有关评估的填写“无”。

(十)“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填写在财政拨款和业务收费以外,其他社会各界组织和人士无偿捐赠的资金和财产的数量、方式,以及按照规定使用的情况和结果;没有接受捐赠的填写“无”。

(十一)“人员编制”和“从业人数”:“人员编制”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填写;非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编制的单位,可填报定员数,或不填写此栏。“从业人数”,是指事业单位的实有在职人数,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临时工、季节工等。

(十二)“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填写事业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全称和银行账号。

(十三)“举办单位意见”:由举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对《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文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签署“情况属实,同意年检”的意见,分管领导亲笔签名,标明日期,加盖举办单位的行政公章。

(十四)“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五篇:甘洛县2011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总结

甘洛县2011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工作总结

根据国家、省、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我办立足本县实际,认真谋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圆满完成了2011事业单位年检工作,使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步入了电子信息化轨道。

一、大力宣传,积极准备

今年是我县实施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第一年,为了顺利做好年检工作,我们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将全县原单机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数据进行了反复核实,确保无误后与国家事登局中国网工作人员联系将其数据导入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二是在2月中旬下发了《中共甘洛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甘编办[2012]2号),明确了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工作责任、工作人员、工作经费“三落实”要求。三是根据我县乡镇级事业单位网络不便、电脑设施不齐等特殊原因,无法实行网上登记年检的实际,我办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2011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甘编办[2012]3号),广泛宣传年检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对年检工作的时限、程序、需提交的材料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了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日程表,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年检材料受理、审核工作,保证了年检工作的有序开展。四是2月23日举办了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培训会,全县共100余家县级事业单位具体承办人员参加了培训。会上,采取集中授课与上机操作相结合的

1方式,就事业单位网上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检验、证书补领等相关登记流程及操作业务进行了演示和讲解。进一步增强了事业单位法人及相关人员对网上登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使全县各事业单位从事登记管理工作的人员正确掌握了网上登记程序、方法和操作流程,确保了我县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更新服务理念,提高了服务质量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开展以来,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今年我们继续发扬良好的工作作风,加大了登记工作力度。首先,改变传统服务观念,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针对一些单位硬件设施不全,不具备网上申报年检条件的事业单位,主动利用我办的办公设备,指导事业单位的承办人员上机操作,办理年检及其他网上登记事项。其次,变“坐等办理”工作方法为“上门办理”服务。主动和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突破二级单位法人零登记,提高登记率,消灭“空白”点,拓宽登记面。第三,加强协调沟通,通过电话和创建甘洛县编办QQ群等方式与各单位操作人员进行交流,耐心解答、细心指导。第四,操作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等五项程序进行办理,要求网上登记年检的单位在网上提交审核通过之后及时将纸质材料报送到办公室存档,切实做到了操作规范,程序完备,保证了事业单位年检质量。

三、取得的成效

2011年我县事业单位共有271个(不含教学点),已作法人登记的单位265个,不需要年检的单位3个(其中1个是去年8月

设立登记、另2个是今年3月设立登记的),应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262个,实际参加年检单位262个,年检合格262个,年检率及合格率均达100%。其中网上办理登记年检单位100个,占年检总数的38%。同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2个、事业单位变更登记17个、注销登记11个。

通过认真开展年检工作,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了法人登记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我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同时,我们进一步完善了“一户一档”式管理制度,及时将各类申报材料入户归档,做到了档案齐备、规范。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登记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个别单位对登记工作的规定性、严肃性认识还不够,忘盖章、少材料等时有发生;二是对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个别事业单位丢失法人证书正本,或者正副本一起丢失。三是对网上登记管理的认识还不够、流程操作不够熟练。

为此,在今后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我县将继续以贯彻《条例》、《实施细则》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举办事业单位法人培训为契机,在全县广泛宣传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进一步推进我县的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

甘洛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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