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我公司厂内车辆、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的重特大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态发展,加强对处理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引起的损失和危害,建设“平安工厂”,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1、厂内车辆发生重大故障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2、起重机械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二、机构组织:
公司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组 员:xxx
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
主 任:xx
成 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应急响应:
1、发现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者应马上向办公室人员报告,办公室人员接警后应马上向主任报告,或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研究,紧急启动本预案。
2、现场指挥和协调
启动本预案后,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办公室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协调、抢救、处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各部门人员的应急救援行为,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事故灾害。
(2)、设置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事故现场,严格防止发生新的伤亡事故。
(3)、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
(4)、进行现场救护工作,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护,及时与医院等医疗部门联系,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5)、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当本预案启动后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时,立即向上级部门请求增援。
四、应急纪律:
各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预案的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应急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立刻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工作。服从指挥,积极有效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如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篇:x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HS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使应急救援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制定HS县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平战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二)适用范围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一次SWGG~RR人(含GG人)或者一次受伤或中毒HH~TT人及其以上的特种设备特大事故;
2.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3.乡镇人民政府难以控制,请求支援的特种设备事故。
(三)预警等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严重(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红色预警(Ⅰ级):发生SWNN人以上,或者中毒(受伤)
GG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GG0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
橙色预警(Ⅱ级):发生SWGG人以上NN人以下,或者中毒(受伤)HH人至GG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HH0万元以上GG0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
黄色预警(Ⅲ级):发生SW3人以上GG人以下,或者中毒(受伤)MM人至HH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GG0万元至HH0万元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
蓝色预警(Ⅳ级):发生SW3人以下,或者中毒(受伤)MM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HH万元以上GG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或者同一地区频繁出现同类事故的多发性倾向。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在HS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设立HS县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县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专业机构(附件1,县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县特种设备特大事故指挥中心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中心成员由下列单位组成: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厅、县卫
生局、县环保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武警中队、事故单位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统一领导全县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乡镇政府应急救援机构难以控制的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调集县内各类资源,请求上级支援、军队支援、医疗支援和社会救济。
4.决定启动县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协调指挥。
(二)日常工作机构
县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检查各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负责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并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建议;
3.针对有可能发生特大事故的特种设备,组织编制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
4.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建立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库;
5.跟踪各地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地方和企业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
换信息;
7.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
8.起草文件、简报,负责文书、资料归档;
9.贯彻指挥中心的指示和部署,承办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网络
(1)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建立县、乡镇两级由相关部门以及军队、武警、省驻HS单位、大中型企业、科研检测机构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其中,县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包括: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特种设备相关企业。
(3)各级特种设备应急机构和质监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措施,并督促特种设备数量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2.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1)县、乡镇应急救援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的联络表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联络机构、联络人、联络电话(含手机),当人员变动或联络电话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告知进行变更。乡镇级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应逐步建立与本地“1GG”、“119”、“1MM”、“122”以及电信系统的联络机制。
(2)组建县、乡镇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有关应急救援专业
队伍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专业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的专业装备和措施,编制内部联络表册,并定期组织内部演练。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相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单位应无条件按照指令要求,立即出动应急救援队伍:
①本预案启动县、乡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应急救援协助指令;
②县、乡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预案演练下达的应急救援演练指令。
三、预防、预测、预警
1.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监控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下列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监控:
——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设备;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备;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GG0%;
——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GG0%;
——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GG0%。
3.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预测、预警
1.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乡镇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质监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各有关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预测、预警数据库建设。质监部门应利用质监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测、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各级应急工作机构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并逐步实现与1GG报警电话联网。
预测、预警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
(2)特种设备重要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2.预测
县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日常机构负责收集有关特种设备事故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并按季度向县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做出综合分析报告,特殊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质监部门应当结合事故情况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的隐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特种设备事故动向与趋势,对可能导致重复发生的事故,应发出预测通报,部署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3.预警
(1)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县、乡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分别发出预警。对存在有发生群发事故趋势和动向的,应发出预警通报,部署县质监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对有可能发生Ⅱ级以上(含Ⅱ级)预警级别事故的,应当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做出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名义向全县或者可能发生地发布预警公告。
(2)预警公告的内容
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公
告。
(3)预警公告方式
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及其他媒体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基层组织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社会发出预警公告。
4.预警处置
对可能发生Ⅲ级、Ⅳ级预警级别的事故时,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可能发生Ⅰ级、Ⅱ级预警级别的事故时,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上报省级应急救援机构并请求支援、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必需的处置措施,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响应。发生严重(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并上报市级应急机构;
2.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的单位或业主,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县安全监管部门和质监部门。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接报NN分钟内向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其中发生特大事故时,事故单位或业主在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上一级有关部门,直至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或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港澳办、台办、侨办、国家旅游局或外交部。
3.县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最快时间内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故设备、动态、影响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故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后,应于最快时间内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二)基本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先行赶赴现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应急组织,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
2.应急决策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登记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必要时同时报县政府、县安委会。县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综合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事发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5)发布启动县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
(6)向县应急委和市报告,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支持;
(7)落实上级和县领导的有关指示,及时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联系,掌握事故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3.预案启动
(1)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进一步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置见附件2)。
4.应急联动
事发地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HS单位、县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抢险救援组:由质监、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根据情况可下设3个小组:
①人员抢救小组:由公安、武警部队、消防大队(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工作。
②消防消毒小组:由消防部队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和喷淋消毒。
③隐患处置小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查清存在的其他危害,在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2)医疗救治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5)人员疏散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火源消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救济。
(6)环境监测组:由环保、气象部门组成,负责对环境实施监测,提供气象资料(风向、气温)。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通讯报道组:由县广播电视局、县无线电管委会组成,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期间工作记录和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对外宣传报道,并负责事故处理全过程录像;负责事故救援处理中无线电对讲机的通信工作。
(9)联络协调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GG)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
建议,指导开展隐患处置工作。
(11)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5.紧急处置措施
应急组织应针对事故特性,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损失。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还应设立疏散区域(附件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建议位置图)。其中:
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其他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缓冲区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3)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其中: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
(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生泄漏的气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压力容器及其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及波及的其它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
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1MM”救护车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6)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7)疏散人员安置。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9)社会动员。当地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GG)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扩大应急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对无法采取措施、无力控制事故事态的扩大应急时,应立即请求启动相关预案或请求上级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可能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电解食盐工艺液氯介质设备内部存有三氯化氮,液氯气瓶内部存有石蜡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7.通讯
应急时,采用无线对讲机等通讯方式,保证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联络通畅。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
8.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
由县应急机构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县政府新闻办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的县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乡镇的沟通,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按有关规定统一对外报道口径。
9.涉外事宜
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县外侨办(港澳办)、台办等部门负责。
GG.应急救援终止
应急救援的终止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救援活动情况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宣布。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2)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SW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监管。
(3)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SW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二)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三)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履行保险责任,迅速为受灾单位和个人办理保险理赔。
(四)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建议,报送县人民政府对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五)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经县应急指挥机构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市政府,抄送市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并做好应急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职能部门、专家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内容在内的通讯方案。
2.制订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网络单位联络表和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常用联系电话表,保证联络通畅。
3.通信方案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联系方法。
(二)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抢险专业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
(三)其它资源保障
对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技术储备与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行业协会等组成。
专家组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国内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对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2)参与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3)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防护知识的技术咨询;
(5)承担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组建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主要职责:
(1)参加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2)参与制订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工作;
(3)配备应急救援抢险、排险专业装备,定期实施应急救援演练;
(4)承担县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3.根据不同类型和有可能发生特大事故的特种设备,制订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导书,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六)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基金,用于组建专家组和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织应急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配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并对救援体系的运行给予经费保障。
(七)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七、附则
(一)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县质监局。综合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文件,组织制定有关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预警、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资源的调配;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省政府提出增援要求,并及时反馈应急救援信息。
2.县安全监管局。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3.县政府新闻办。负责提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对外宣传报道意见,经审批后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应急事故的对外口径,并负责向有关地区、部门通报;必要时组织对外辟谣。
4.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物资提供保障。
5.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组织、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相关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指导事故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
6.县财政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运行经费的保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事故应急准备资金。
7.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助工作。
8.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9.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事故和城市燃气、供水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实施;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与县质监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GG.县交通局。指导、协调地方运输部门对当地特种设备事故紧急运输能力的支援;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与县质监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11.县卫生局。制定事故应急医疗救治预案。应急响应时,根据情况提出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组织和指导地方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
12.县环保局。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监测,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13.县武警中队。必要时,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协助当地公安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质监局管理与实施。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
2.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三)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NN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固定的工作和游乐场所,(含码头、货场、游乐园地等生产作业区域、施工现场和游乐场所)行驶及作业的,没有纳入、交通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五)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HS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和解释。
联系部门:
1.HS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系电话:EE—HH2RR97、HH38137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HS县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注:虚线表示启动HS县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HS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HS县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地方特种设备
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应急救援专家库和专业抢险队伍
事故
办公室
成员单位
第三篇:深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深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理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本市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事故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政府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作业人员和公众安全规范操作、使用特种设备的能力和意识。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事故权威信息。
(四)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本文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7)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的。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置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或参与处置的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以及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六)事故现状
1.2003年至2013年,我市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34起。按照事故设备统计,其中电梯事故25起,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压力容器事故各2起,气瓶事故1起;按照事故级别统计,其中较大事故1起,一般事故33起。
2.从2003年至2013年,我市特种设备数量从6万台增长至196000台,特种设备事故数量逐年减少。在全市特种设备总量逐年快速增长的形势下,我市特种设备事故的绝对数量和万台设备事故率,均呈现逐年下降的可控趋势,但是风险依然存在。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是市应急委下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部设置1名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和1名执行总指挥,统一领导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其中,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执行总指挥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常务副主任担任,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2.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制定和完善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成立事故处理预备队伍,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3.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特种设备应急办)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件的制定和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常务副主任担任主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
(二)成员单位
1.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体旅游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应急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
2.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发布事故基本信息、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市经贸信息委: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统筹调度应急药品、物资,确保应急药品、物资及时到位。
(3)市财政委:负责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开展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规划和预防措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协调特种设备事故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处置工作;负责认定事故级别,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启动和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对事故现场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对事故处置及补偿等费用和事故损失的评估;负责事故处理费用和补偿费用的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5)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6)市交通运输委:为调运应急物资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组织运力协助疏散事故可能波及区域范围内的群众。
(7)市卫生计生委:在事故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组织应急医疗救援力量开展事故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
(8)市公安局: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做好事故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9)市民政局:结合事故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后期处置工作。
(10)市文体旅游局:督促旅游企业应急队伍开展游乐园大型游乐设施相关事故处置工作。
(11)市住房建设局:协调燃气企业专业应急队伍开展燃气相关事故处置工作。
(12)市应急办:协助总指挥综合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的批示和指示。
(13)市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实施人员搜救、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会同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14)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应急保障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
(三)基层应急机构
1.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参照市政府做法,制定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的主要职责:制定完善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提请启动应急预案;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处置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相关事故;开展辖区特种设备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应急专家组
1.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组(简称应急专家组)原则上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等相关领域资深专业人员组成。具体成员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成立的安全技术委员会委员,特种设备应急办负责其联络和管理工作。
2.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参与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修订、应急教育培训等工作;参与调查分析特种设备事故,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承办特种设备应急办交办的其他特种设备应急相关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监测与预警
1.预防
(1)本市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特种设备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事故必要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
(2)本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事故。
(3)本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别是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2.监测
(1)市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依靠人民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特种设备风险隐患监测体系,对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
对有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风险隐患,应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措施。
(2)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3.预警
(1)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特种设备事故,根据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四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
三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二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一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2)预警信息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同时报告市应急办,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地区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三级预警信息: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同时报告市应急办。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签署意见报市应急办核定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报告省应急办,由省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4)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全市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和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道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各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5)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6)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处置情况和专家意见,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二)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辖区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辖区局报告。
(2)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辖区局,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相关的区、部门和单位需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的,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将事件简要情况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2小时内将事件及其先期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同时说明延时报告的原因。
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已经采取的措施;
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5)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6)特种设备应急办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12315”,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2.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故发生地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信息。
(2)事故发生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辖区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响应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应急委、应急指挥部和所在地的区(新区)应急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事故;发生跨市的事故;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市应急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发生跨区(新区)的事故;区(新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区(新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发生跨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的事故;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4、指挥协调
启动I级、Ⅱ级、Ⅲ级响应时,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1组织协调有关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
1.2 协调有关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1.3 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1.4 及时掌握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市政府新闻办。
1.5 协助市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2)市应急办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1及时掌握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并将信息通报市委办信息处,由市委办信息处负责按规定和程序向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报告信息。
1.2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事故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3)事故发生地的区(新区)应急委在市应急办、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1 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1.2 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4)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市应急办、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1 根据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工作,向市应急办、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1.2 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故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故等方面的决策建议。
(5)市委办公厅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采取I级、Ⅱ级、Ⅲ级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市有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牵头,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深圳市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置图》详见附件1。
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和2-3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或其指定的牵头单位其他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副指挥官原则上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有关区(新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其中,市应急办负责同志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新闻办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有关区(新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组织区(新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环境保护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深圳市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分组参照表》详见附件2。
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应急专家组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6.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及市、区(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表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事故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动事故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7.响应升级
因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事故,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市应急委根据事态发展需要,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指挥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8.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事故,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内发布事故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当事故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政府新闻办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事故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以上事故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捷的方式予以发布。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事故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其他事项,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9.应急结束
事故及其次生、衍生事故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故。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受事故影响地区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到事故影响的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保险
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按有关规定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4.调查评估
发生事故后,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机构或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或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单独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的经过和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四、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和管理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任务。
(二)经费保障
1.市、区两级政府和新区管委会以及市、区(新区)应急指挥部所需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市、区(新区)财政预算。
2.处置事故所需财政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和新区管委会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三)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职能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
(四)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建立和完善全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事故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的宣传教育。
(五)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牵头,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六)人员防护保障
1.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七)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经贸信息委牵头负责,建立完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八)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自身职能及应急管理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九)科技支撑保障
应急指挥部应当研究制定促进特种设备应急产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十)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十一)法制保障
在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五、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应急办应当适时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总结评估工作,提升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水平。
(二)宣传教育
特种设备应急办应当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使用特种设备的意识和紧急状况下的应对常识。
(三)培训
特种设备应急办应当加强专业应救援队伍和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四)责任与奖惩
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施行政领导责任制,应当纳入部门绩效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奖惩机制。
六、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17号)的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预案进行编制、审批、备案、公布、修订等事项。
(二)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特种设备应急办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6月14日由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停止执行。
第四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县人民政府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本预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确定使用单位为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单位。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
(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锅炉爆炸事故;
(四)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五)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第四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局、公安局、消防中队、乡企局、城建局、广电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应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所有小组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指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第八条 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副组长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十条 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二)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三)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人员;
(四)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
第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对其电梯进行保养,负责电梯日常维修保养的单位职责如下:
(一)应对其使用的电梯的日常安全运行负责;
(二)配备与其所保养数量的电梯相匹配的工具、人员、交通工具,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容易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列为危险监控设备,依法实行重点监控。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内使用的及其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均列入危险监控设备范围。昌明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列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期安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一)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同时向质监局、安监局、消防队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各成员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县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当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首先应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救援。第二十一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目的依据及适应范围
1、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为灵宝市大唐园小区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预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确定使用单位为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单位。
3、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且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具体包括以下的事故:
3.1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3.2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3.3锅炉爆炸事故;
3.4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3.5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5、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严栺的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仸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1、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马发明(总经理)副组长:张东明(部门经理)
成 员:米文明 贺维波 刘军鹏 张书民 张满斗 亢天相 袁铁铮 彭晓粉
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2.1组织指挥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2.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冴,及时向上级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冴;
2.3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3、组长和副组长的主要职责
3.1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3.2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3副组长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4、各成员职责
4.1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现场的断电、断水、断气,切断危险源等紧急事项;联系质检、消防部门,尽可能防止事态扩大;
4.2 协助总指挥负责事故抢险、人员撤离,事故报警情冴通报等事故处置工作;
4.3协助总指挥负责设备抢险、抢修现场指挥; 4.4协助总指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冴;
4.5事故结束后,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三、预防预测预警
1、电梯运行中意外事件或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1.1电梯发生意外时,有关人员可参照下列方式传递、报告救援信息:
1.1.1受困人员: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冴下,被困人员可采取以下顺序方法对外传递相关信息发布: 利用电梯轿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将受困信息发布给电梯使用单位或电梯所在的大楼管理机构或电梯维护拔秧单位;
利用自己的电话,拨打电梯轿厢内公布的救援电话,将救援信息发布给电梯使用单位或电梯所在的大楼管理机构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通过直接喊话的方式,将救援信息发布给电梯外面的人员;
④利用自己的额电话,直接拨打”110 ”或者 ”119 ” 将救援信息发布给公安、消防部门。
⑤只有再无法使用上述方式实现救援信息发布时,可以通过敲打电梯的方式,发布救援信息。
⑥不应拨门,等待救援
3.1.3公众:在收到或发现救援信息后,应立即将救援信息传递给大楼管理机构或电梯维保单位或直接向“110”、“119”报警;
3.1.4电梯使用单位:在接到救援信息后,应将受困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录,并立即将救援信息报告给本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冴,可参照下列程序传递救援信息:
a.向电梯维保单位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b.如果需要采取医疗措施,可拨打电话“120”,联系医疗救助。
c.发生火灾、建筑物受损,可以拨打电话“119”,联系消防部门救助。
d.发生重大事故,应向当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区域应急指挥部报告。
e.需要记录的报警信息一般包括:
报警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
受困人员所在具体位置:地址、层站、电梯编号。 受困人员的身体状冴,是否需要医疗救助,报警时间。
3.1.5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a.接警人应记录报警信息,并向本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b.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救援信息,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c.向应急救援小组下达救援信息和启动的应急救援预案。d.向电梯使用单位通报救援信息。
e.依具现场情冴,可联系“110”、“120”、“119”或友邻单位(电梯生产厂家、电梯安装维修单位等)协助救援。
f.发生重大事故,应向当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区域应急指挥部报告。
g.负责救援记录的存档。
h.发布本单位内应急救援预案结束信息。
3.1.6应急救援组:
a.在可能的情冴下,尽快与受困人员取得联系。b.随时将救援过程的信息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c.记录救援的过程,将应急救援记录上报本单位存档,3.1.7区域应急救援指挥部:
a.发布或下达区域性应急救援信息。b.启动区域性应急救援预案。
c.启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d.通报区域性或重大应急救援事件。
e.负责重大或区域性事件的信息管理。
f.发布本区域应急救援预案结束信息。
3.1.8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电梯管理部门应与各应急救援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随时掌握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冴,在可能的情冴下,应与求救人员保持经常性联系,随时了解救援活动的进展情冴;
3.2电梯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3.2.1各级区域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本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发布、监督和管理工作。
3.2.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各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2.3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小组。3.2.4建立预警逐级报告制度。
3.2.5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编制和公告:《单位内部应急组织通讯录》。
a.应急组织内部的通讯联络方式,例如:电话号码、联系地址、电台。
b.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台。
c.特种设备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台。
d.相关单位及应急指挥部(例如:电梯使用单位、友邻的应急救援单位、医疗救助单位、公安及消防单位)的联系电话。
e.区域性应急救援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区县电梯主管部门,应编制下一级各应急救援单位(指挥部)的联系方式和电话。
3.2.6预警信息的发布:
a.各单位、各区域应急救援指挥部只能发布本单位、本区域内的预警信息。
b.各单位、各区域应急救援指挥部只能启动本单位、本区域内的应急预防措施或应急救援预案;
3.2.7对于已经完成预报、可能造成电梯困人的一些公告,例如:地震、暴风雪、台风、洪水、火灾、停电、施工项目等,应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在确认安全的情冴下,适时的停止电梯运行,避免发生电梯困人事件;
3.2.8对于存在安全故障的电梯,应及时停止运行,由电梯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排除故障后再投入运行;
3.2.9对于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或缺陷,特种设备主管部门、作业人员、使用单位应将有关信息向电梯生产厂或电梯安装维修单位通报,督促有关单位尽快完善;
四、应急响应
4.1 总则
当发生下文叙述的事件或事故时,应按电梯运行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预案范例可参见本本范本附录:
(曳引电梯和液压电梯)可能发生事件或事故:电梯轿厢困人(例如停电,电梯冲顶,蹲底,安全钳意外动作,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制动装置意外动作,曳引机制动器失效等时造成困人);人员受伤;人员死亡;门区剪切;大面积停电;自然灾害(地震、雷击、暴风雨/雪等);火灾;其它突发性事件。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可能发生的事件或事故包括:裙板和梯级之间夹持,扶手带夹持,梯级链条断裂,制动器失效,扶手带断裂,梯级下陷,梱齿板夹持等。
4.2启动程序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发生事件后,接警人员(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修单位、区域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尽可能详细地初步记录下列信息: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可能的事件严重情冴,以及电梯维保单位等,并且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启动工作程序按照接警人员所在单位的不同(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修单位、区域应急救援指挥部),分别参照下列程序执行:
4.2.1 电梯使用单位:接警人员立即向本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情冴→应急指挥部向电梯维修单位发出应急救援信息→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安排人员与受困人员取得联系、可能的情冴下,进行初级救护工作。
4.2.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警人员立即向本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情冴→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冴启动本单位有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指挥负责人向应急救援小组发布救援命令,通报相关信息。
4.4信息通报和亣流:便于部门之间信息亣流。
4.4.1在发生人员事故的情冴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4.2在规定时间内,本单位无法完成应急救援预案时,应决定报告区域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4.3当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一定时间后仍未完成救援时,应决定报告区域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4.4单位应急救援负责人根据事件或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报告区域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4.5单位应急救援负责人向本区域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由区域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预案的进展情冴。
4.4.6应急救援小组负责人向本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情冴。
4.4.7应急救援小组在接到救援命令后,在条件可以的情冴下,应与受困人员保持相当频次联系,并及时将救援情冴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4.4.8在发生区域性应急救援时,应考虑将更加有效的救援方法或注意事项报告区域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当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4.9在进行区域性的应急救援活动中,区域应急救援指挥部应随时了解本区域内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情冴,及时向各应急救援单位通报最新的应急救援信息。
4.5 社会救援
4.5.1当依靠本单位的应急救援能力无法在短时间或规定时间(依据各地情冴定)内完成应急救援活动时, 应急救援指挥应立即决定请求友邻电梯安装、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生产厂、公安、消防部门支援;或向当地政府、特种设备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启动区域性应急救援预案,由政府责仸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调集社会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4.5.2社会救援力量一般包括:电梯生产厂、电梯安装、维护保养单位、公安、消防、医院、武警、电梯协会、特种设备检验部门、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
4.5.3建立当地和相关社会救援力量联络表,4.5.4社会救援力量的分工
a.消防人员善于高空作业,配备有较齐全的救援设备和工具,应有计划参加或组织电梯应急救援演练,在电梯无法操作时,对受困人员实施特殊救援工作。
b.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封锁事故现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在有序的情冴下进行。
c.医疗人员应及时为需要治疗的受困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工作。
d.各社会应急救援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积极推动救援速度,加大救援力度。
4.6 指挥与协调
事故所在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区域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社会救援活动的协调和指挥,各社会应急救援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活动。
4.7 应急救援过程的通讯
4.7.1保证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讯畅通。
4.7.2措施:
a.电梯轿厢内应配备紧急报警装置,该装置应能与有人值守的建筑物救援中心(或管理机构)联通。
b.应安排救援人员与被困人员在现场保持联系。各应急救援单位(区域应急救援指挥部、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小组)应配备适宜的通讯设备,例如:电台、电话、对讱机、电喇叭等。
c.各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小组,应编制或携带适宜的应急救援通讯录,包括: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通讯录、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特种设备主管部门的联络方式、社会救援力量通讯录等。
d.各应急救援单位应设置专用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4.8 应急人员的防护
4.8.1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增强自身防护意识,应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应急救援活动,避免发生针对应急救援人员的伤害事件。4.8.2防止疾病传染:在传染病医院、传染病戒严区、针对严重传染病人员进行救援时,应在医疗、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
4.8.3防止辐射:在较强辐射的区域内实施应急救援时,应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
4.8.4防止砸伤:在建筑物可以进入,并且不会发生倒塌的情冴下实施应急救援活动。4.8.5防止烧伤、烫伤:可以采取先灭火、降温、或在消防人员配合下实施应急救援活动。
4.8.6防止亣通事故:在天气、道路、环境许可的情冴下实施应急救援活动,避免恶劣天气可能造成的迷路、失踪、泥石流、塌方等。
4.8.7防止触电:在漏电区域,例如:发生水灾或湿水环境实施应急救援活动时,可根据救援现场的实际情冴,采用适宜绝缘防护措施,在可能的情冴下,先切断造成危害的电源。
4.8.8防止人为伤害:电梯使用单位或公安机关应负责维护应急救援现场秩序,避免在应急救援活动中发生人为伤害事件。
4.8.9应急救援小组应加强对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监护。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1电梯使用单位或公安机关:对可能造成伤害的现场进行有效的防护,如:设立警示标志、设置防护栏、警戒线、戒严等。
4.9.2电梯使用单位或公安机关:疏散群众撤离危险区域。
4.9.3电梯使用单位或公安机关:维护应急救援现场秩序,避免群众进入危险区域,避免群众采取错误的救援行动或过激行为而发生伤害事件。
4.10 紧急处置
4.10.1针对电梯轿厢内受困人员:
a.应急救援人员与电梯轿厢内人员保持联系,对受困人员进行安抚。
b.提示电梯轿厢内人员保持安静,尽可能远离电梯轿门,配合救援活动。
c.如果需要,在医护人员指导下,电梯轿厢内病人采取正确的救治措施。
4.10.2针对伤员:
a.采取必要扶助措施。
b.采取必要的包扎、止血措施。
c.在医护人员指导下,配合医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救护工作。
4.10.3防止事故的扩大发展,可以通过操作“急停按钮”或“切断电源”的方法,使造成事故的电梯停止运行。4.10.4建立有利于开展应急救援活动的环境,例如:灭火、关闭跑水的管道的阀门、疏散现场群众、维护应急救援现场秩序、设置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防止群众进入应急救援现场。
4.10.5各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启动本预案时,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冴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用救援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必要时,通知公安、武警、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对应急救援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协助抢救。
4.11应急救援方案及实施
4.11.1应急救援方案:
a.电梯发生困人事件后,如果电梯专业维修人员能够对电梯进行操作和控制,建议采取电梯专业维修人员的一般救援措施,通过电梯专业维修对于电梯的人工操作,完成救援活动。
b.电梯发生困人事件后,如果维修人员不能对电梯进行操作和控制,建议请求专业的消防人员支援,采取消防人员的特殊救援措施,发挥消防人员高空作业能力强、经验丰富、高空作业设备和特殊救援设备齐全的优势,完成救援活动。
4.11.2电梯事件或事故案例及一般救援方法:
a.曳引电梯、液压电梯非开门区困人(停电、冲顶、蹲底、门触点故障):故障现象可能是电梯停在井道内不能正常启动运行,将人员关(困)在电梯轿厢内;救援方法详见附录1
b.曳引电梯、液压电梯非正常开门运行发生剪切事故(开门走车、溜车):故障现象可能是电梯门区或在井道内,将人卡在门区和轿厢、轿厢与对重之间;救援方法详见附录2。
c.曳引电梯制动器失效:故障现象可能是电梯停在井道内不能正常启动运行,将人困在电梯轿厢内;救援方法详见附录3。
d.安全钳意外动作:故障现象可能是限速器动作后带动安全钳动作,将电梯轿厢或对重闸在导轨上,电梯停在井道内不能正常启动运行,将人员困在电梯轿厢内;救援方法详见附录4。
e.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故障现象可能是电梯停在井道内不能正常启动运行,将乘客困在电梯轿厢内
f.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发生夹持(梯级与裙板、扶手带、梱齿板):故障现象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将乘客的身体某一部位或衣物夹住,可能造成乘客身体的局部性伤害 g.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梯级断裂、断链、制动器失灵:故障现象可能是乘梯人员随着梯级下陷而掉入桁架内,乘梯人员可能会被梯级卡在桁架内,可能对乘梯人员造成严重的伤害、可能直接造成乘梯人员的伤亡:救援方法详见附录7。
h.发生火灾后,电梯可能出现两种情冴:其一是电梯可以继续运行,其二是电梯停在井道内不能继续正常运行,将人员关(困)在电梯轿厢内。
i.发生大面积停电、雷击、台风、暴风雪、地震等自然灾害:故障现象可能是由于暴风雪侵袭引发停电,电梯停在井到内不能正常启动运行,4.11.3特殊情冴下的特殊救援措施
电梯发生困人事件后,如果电梯不具备电梯专业救援条件(如:建筑物危房、恐怖、毒气泄漏等),救援人员无法实现救援,应请求专业部门支援。
4.12 应急结束:
受困人员全部救出轿厢或脱离险竟、死亡和失踪人员已查清、受伤人员得到基本救治、事故危害得到控制、紧急疏散的人员得到安置或恢复正常生活,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情冴,宣布应急救援结束;重特大事故,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5.1.1应急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由有关单位负责。
5.1.2发生电梯设备事件或事故后,必须由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有资栺的单位对电梯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栺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坏、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5.1.3电梯事件或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建筑物损坏的,应当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出具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1.4如果有必要,电梯事件或事故救援结束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并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电梯运行事件或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5.2.1电梯事件或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单位需立即对事件或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对事件或事故的当事人进行询问记录事件和事故发生时的状态,然后对电梯进行详细的检查后,填写事件或事故调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