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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编辑:紫芸轻舞 识别码:12-917993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0 16:53: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1072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

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202_-07-29

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市局对202_年版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已经202_年7月6日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则》不再划分市局版和分局版,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按《规则》划分的办理权限办理,分局办理的事项由分局负责落实具体承办部门。

二、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京国土法[202_]349号)执行。有关测绘成果电子报件,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中测绘成果实行电子报件的通知》(京国土信[202_]299号)执行。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则》确定的各项内容,不得在《规则》之外自行创设办理标准或其他要求。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设立、修改、废止和相关内容的调整,由市局法制处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分局应在受理大厅(窗口)和网站公示由分局办理的事项,市局办理事项的公示由法制处会同市局受理中心负责。

五、市局监察处、法制处等部门对《规则》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通报情况。

六、本《规则》自202_年8月1日起实施。202_年12月25日印发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修改和完善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京国土法[202_]841号)和202_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京国土研[202_]874号)同时停止执行。本《规则》与此前局发有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七、本《规则》实施前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按原规定办理。

八、《规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市局相关处室和法制处反映。

附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doc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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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中央和北京市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土资源服务扩大内需,保障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各项政策措施的切实落实,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京纪发〔202_〕31号关于加强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关于加强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部署安排,把加强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 ,紧密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加强对国土资源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 1

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为推动北京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魏成林局长任组长,刘敬忠组长、史贤英副巡视员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处、规划处、耕保处、征地处、地籍处、市场处、利用处、地环处、财务处、人事处、驻局监察处、执法大队、利用中心、储备中心、规划中心、登记中心、受理中心主要领导任成员的市国土资源局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由驻局监察处孟庆秋处长任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分局、处室、中心明确一名信息报送和联络员,负责报送信息、情况和协调相关事项。

建立领导小组定期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重要事项随时召开。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指示要求,听取各单位有关工作情况汇报,针对国土资源服务扩大内需、促进和保障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和解决办法,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与市局“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联系,及时掌握相关情况,促进工作落实。

三、工作任务

(一)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中央及北京市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

济增长的决策部署是否思想统一、行动迅速、政令畅通,督促各分局、事业单位和处室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供应,保证中央和北京市各项决策部署在我局得到切实落实。

(二)监督检查土地供应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规定的投向,严防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监督检查新增投资土地供应项目有无用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无用于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规, 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和管理规定,确保新增投资的使用和建设项目在供地环节的决策科学、程序完备。

(四)监督检查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储备开发等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公开,是否及时下达计划、按时拨付资金,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做到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监督检查项目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五)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规违纪和违法犯罪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四、工作方法

加强对扩大内需,促进首都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

督检查,主要采取有关单位和部门自查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自查为主、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为辅。各分局、事业单位和处室,每完成一个重点建设项目土地供应等,即将有关情况填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定期报送工作信息和自查情况报告,通报有关情况,介绍工作经验。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情况,及时报市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中央出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国土资源对扩大内需、促进和保障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所担负的重要使命,充分认识加强监督检查对落实中央和北京市扩大内需决策部署的重要作用,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北京市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中央纪委和北京市关于加强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上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单位党组(总支、支部)和领导,要把做好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监督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纪检监察要负起责任,制定监督落实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周密部署安排。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保证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近期确定的新增投资涉及土地供应项目,要重点监督是否依法民主决策,资金是否投向中央确定的建设领域,是否存在搭车上马、修建楼堂馆所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予以纠正。对后续的新增项目和资金投入涉及土地供应的,要全程跟踪,不留死角。

(四)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级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作为加强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监督检查的牵头部门, 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作用,积极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抓落实。要充分利用外网信息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宣传报道,形成舆论监督氛围。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在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审计作用,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分局相关工作的检查指导,保证监督检查工作在基层得到落实。

(五)严肃检查,维护纪律。要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认真抓好每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监察和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到位。坚决查处贯彻中央、北京市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不力,特别是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致使中央、北京市确定的政策措施得不到落实,或者贯彻落实中央、北京市有关政策措施不力、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

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

策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登记表

第三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2_]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2_]2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国土资发[202_]186号)提出的要求和任务,现就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促进首都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工作目标。以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做到全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比较完善,制度建设质量稳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高效,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监督和问责机制全面落实。

二、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提升全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全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宪法、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分掌握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观念。把法律法规学习纳入全系统各类培训中,使全系统工作人员熟悉行政程序,提高尊重程序、遵守程序、运用程序的自觉性。

以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为基本要求,坚持将依法行政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对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着力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夯实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局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学法计划,自本实施意见实施起,局长办公会议要安排有关法律、法规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议题。加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力度,每年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五年内要完成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法律知识的轮训。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安排,组织完成领导干部参加的各级培训。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要增加有关法律法规专门知识的内容。(牵头单位:办公室、人事处、法制处、执法总队、机关党委,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4.积极营造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社会氛围。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依法开发利用土地矿产的意识,加大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力度,总结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全体干部法纪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形成与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目标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法制处、研究室、机关党委,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决策程序和制度 5.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行政决策前,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吸收各方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充分发挥局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法制处要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合法性研究意见。(牵头单位:办公室、法制处、研究室、调控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6.完善国土资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国土资源管理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重大资金分配使用、重大政策文件出台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未经风险评估并确定风险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202_年底前,要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和工作部署,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市局和区县分局每年要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估,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跟踪了解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办公室、法制处、调控处、人事处、监察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7.加强国土资源立法工作统筹,推进立法公众参与。要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计划。国土资源立法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制定规范。向市政府报送的立法项目和审查的法规、规章草案由法制处统一管理和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市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在报送市政府审查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施行后,应当按要求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送评估报告。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由法制处按规定程序统一负责。(牵头单位:法制处,局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8.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管理措施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草案发布前要经法制处合法性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要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度,拟发布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一般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印发从公文编号序列中划出,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推进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对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牵头单位:法制处,局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9.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建立主动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起草新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研究新文件与以往文件的逻辑关系并对以往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实现“实时清理”。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市政府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要清理一次。凡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要及时对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继续做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汇编,编辑多种法律法规文献文本汇编,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牵头单位:法制处,局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五、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高效

10.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听证和许可决定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规范程序。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交易制度,规范交易活动。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推动行政审批工作的精细化、标准化。依法需要增设、修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或改变行政审批条件、程序、期限、提交的材料等内容,应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维护首都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加强对区县分局和国土所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监督考核。积极探索建立守法状况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信用惩戒力度,改善执法社会效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促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严格落实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培训考核,实现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继续加强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继续定期开展行政审批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评查结果向局长办公会议通报。(牵头单位:法制处、监察处、调控处、矿开处、储备中心、执法总队,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1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细化执法工作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公开执法依据和结果。健全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送达程序。推进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合理细化自由裁量权情形,科学量化自由裁量权权限,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执法随意性。完善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平台建设,多方式多渠道收集违法线索,畅通举报渠道。提高违法案件查处透明度,规范违法线索的受理和处理,公开立案标准和执法程序。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查处过程要公开透明,对重大、特别重大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要及时向社会通报查处过程和结果。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制定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适用和文书格式。(牵头单位:法制处、执法总队,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12.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听证制度,完善听证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组织听证的必须按照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组织听证。除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以外,对涉及相对人直接利益的土地整治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矿区整合等重大事项也要逐步推行听证。完善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利益相关人必须占大多数。强化听证效力,对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多数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决策要慎重,要将听证结果作为做出决策或决定的备查资料。(牵头单位:调控处、规划处、征地处、耕保处、矿开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负其责)

六、推进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13.完善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标准、严格用途、落实责任,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流向、使用方式、使用金额、使用期限的监管,明确资金使用各环节的责任,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财政专项资金和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强化重大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资金分配使用制度,明确资金分配使用责任,监督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加强对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基本农田保护、地质找矿、矿山环境治理、资源节约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科技项目等方面的资金使用监管,建立资金分配和使用奖惩制度。(牵头单位:财务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14.加大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确定公开事项,制定公开目录,研究制定公开标准,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和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规范和考核工作机制。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实施、规划计划执行情况、重要业务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据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需广大公众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加强市局和区县分局对同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的沟通,避免答复内容冲突。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加强内部会审,答复时必须说明依据和理由。(牵头单位:调控处、办公室,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15.深入推进办事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依法公开办事的依据、条件、要求、程序,公开办理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提高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以网站群为主体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便民服务平台,优化电子审批流程。加强国土资源信息依法公开查询,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提高分类查询服务水平。提供土地登记结果、地质资料和行政审批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查询,建立国土资源便民查询平台,实现国土资源信息查询的互联互通。进一步加强综合监管平台的建设、使用,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和网上监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监察处、信息中心、调控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八、建立完善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16.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国土系统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纠纷。注重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组织建立土地纠纷调解组织,在行政调解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因势利导,依法受理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要主动排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矛盾纠纷隐患,对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依法加强信访工作,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合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矛盾化解联动机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牵头单位:法制处、办公室、地籍处、征地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17.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和内部层级监督及纠错机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答复,积极配合复议机关的实地调查、听证等工作。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追究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与法院建立行政诉前协调和解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应诉制度,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依法积极应诉,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研究落实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调解工作,注重运用行政和解的方法解决行政纠纷,建立行政争议快速化解机制。法制处定期以多种方式在全局系统通报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情况,案件审理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及时向局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败诉案件情况。(牵头单位:法制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九、强化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

18.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整改,认真接待人大和政协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牵头单位:办公室,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19.支持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制度。重视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披露、反映的问题,要主动认真开展调查,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监察处、办公室、研究室,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20.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认真落实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耕地保护、房地产开发、招标投标以及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建立健全国土系统效能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突出绩效审计,促进提高国土行政效能和财政资金绩效水平。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区县分局及国土所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依法行政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总结推广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经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监察处、财务处、法制处、人事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21.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行政纪律方面的法律法规,落实《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建立行政问责工作机制和办理程序,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加强和完善局系统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牵头单位:监察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22.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依法行政工作。市局和各区县分局主要领导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依法行政,积极为依法行政工作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完善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机制,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坚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牵头单位:法制处、监察处、人事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23.完善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和报告制度。市局每年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结合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制定工作重点,确保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建设。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力度,建立依法行政检查制度,每年结合绩效管理考评和工作重点对各单位、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检查和考评结果作为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严格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区县分局和市局直属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向市局报送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法制处牵头完成向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牵头单位:法制处、监察处、人事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24.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与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要求相适应。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法制机构人才培养,建立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制工作人才队伍。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作用。(牵头单位:人事处、法制处,各区县分局各负其责)

第四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2_国土资源工作计划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2_国土资源工作计划

202_-09-20

202_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加速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的关键之年。本市将大举措推动科学发展,高标准谋划首都建设,高起点加强自主创新,高水平提高国际化程度,努力使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做好全年的国土资源工作至关重要。

一、202_年国土资源工作的总体思路

202_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继续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继续落实市委、市政府“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要求,按照首都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保增长、保红线,加大土地储备工作力度,积极推进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落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

202_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全市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400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350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2200公顷。计划供应土地6400公顷。计划土地储备开发投资1000亿元。计划落实16万亩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 3万亩项目的立项工作;完成建设规模10万亩、新增耕地 3万亩的项目验收工作。

二、202_年重点工作

202_年,是“十二五”规划的筹划之年,是后金融危机时期首都发展进入高端、高效、高标准的一年,是明确建设“世界城市”奋斗目标的第一年。本市国土资源工作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保增长,保红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函〔202_〕1275号)精神,着重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加大土地储备开发投资力度。

制订并实施《北京市202_土地储备开发计划》,计划新增储备开发土地3000公顷,计划完成开发土地4000公顷,计划年末结存土地1.2万公顷,计划土地储备开发投资1000亿元。启动202_-202_三年中期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继续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力度,适当安排土地储备开发资金,加强政策性用地储备,向城乡结合部、南城、通州新城、海淀山后等本市重点建设项目倾斜,为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重点功能区、重大项目建设做好准备。

(二)继续落实多储快供,调控市场健康发展。

制订并实施《北京市202_土地供应计划》,6400公顷土地供应总量中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3300公顷以内,鼓励和引导利用存量建设用地3060公顷左右。其中住宅用地2500公顷,确保全年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50%(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房用地80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类用地270公顷,限价房用地900公顷)。在空间上向新城、城南地区、城乡结合部、轨道交通等重点区域倾斜,重点新城土地供应量约占全市土地供应总量的18%,城南地区土地供应量

约占全市土地供应总量的25%。积极探索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土地供应中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把握土地供应时序和节奏,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项目落地。

按照“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十字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主动协调、科学决策、敢于决断,使“绿通”常态化、制度化。从预审、征地、供地、权属四个关键环节入手,在总结去年“绿通”项目审批经验的基础上,减少前置条件,缩短审批时限,并联中间过程,加快前期工作,构建联席机制,变“绿通”为“普通”。

(四)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和《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_-202_)》,加强土地用途管理。抓紧推进区(县)、乡(镇)级土地利用规划的修编工作。在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全面应用二调成果,继续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政策研究力度,适时启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积极探索“万村整治”、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稳步推进征地多元化补偿安置工作。积极支持小城镇建设,加强浅山区土地利用研究工作。

全面推进城乡结合部50个试点村建设,明确以土地储备开发建设整治模式为主,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加快审批程序办理,及时核发土地使用证。将50个村的整治纳入202_年的土地利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中,优先安排涉及50个村的农转用指标等各类用地指标,统筹协调市、区两级耕地储备库指标,优先保障整治项目的占补平衡。

(五)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积极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建立对违法违规重点地区的约谈制度。积极研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期间清理出的原有各类开发区内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办法和措施,防止反弹。进一步完善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工商等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形成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合力。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力求在查处重大案件、处理到位上取得新突破。严格落实15号令,强化问责制。加强国土资源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充分利用总参二部航侦局卫星,加强对全市14个近远郊区县新增建设用地变化情况的常规监测。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对违法违规建设拆除一批、补办一批,坚决遏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势头。

(六)深化本市矿产资源管理。

总结、应用“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活动成果,构建与首都发展相适应的资源利用与保护格局。围绕城市建设发展的目标和资源需求,积极推进《绿色北京行动计划(202_-202_)》,结合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建设低碳城市战略目标的落实,建立地质勘查新机制,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准入管理,加强监管,特别是提高地热等资源开发水平。采取有力措施引导矿产开发整合和转型,规范秩序,妥善处理闭坑矿山,深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七)加强全局基础性工作。

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全力打造国土资源综合管理平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整合各类资源、信息、系统、数据,明确需求,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深入推进“以图管地”,完善“

带图作业”。开展'十二五'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机制建设。

(八)加强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三进两促”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开展“党员作风年”活动,积极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抓好服务党员干部群众工作,深入开展党内“争先创优”活动。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落实机关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查找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以及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深化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15号令。

进一步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制度建设。编制国土资源系统“十二五”人才规划。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搞好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加快干部人才队伍的有序流动和良性循环。全面落实新“三定”方案的实施。推进国土所标准化建设工作。

202_年大事多、任务重,我们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喜迎建国六十周年,圆满完成了落实千亿土地储备开发投资的艰巨任务,承担了“绿通”审批的大量工作,加大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力度,保增长、保红线,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发挥了作用。202_年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继续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围绕着“着力推动世界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

第五篇: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西政发„202_‟8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优化区域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含实行市属垂直管理机关)、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和备案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行政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察局负责受理和查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行为的检举、投诉,并对信息公开、服务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受理管辖权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 2 — 检查。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并对本机关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法实施行政服务事项的行为或者违法从事行政服务事项的活动,有权向监督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举报,监督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切实采取措施,选拔熟知本部门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窗口岗位工作。实施行政许可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事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章 行为语言规范

第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道。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严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二)以势压人、冷漠生硬;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四)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五)酒后执法、野蛮执法;

(六)吃拿卡要、私分财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务员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

性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应当做到:

(一)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二)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三)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咨询、申请、反映;

(四)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规定;

(五)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出具书面决定的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

(六)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

(二)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五)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忽视、违反法定程序;

(六)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使用— 4 — 文明礼貌用语和规范用语,力求简单、明了。非应行政相对人要求,不涉及无关事项。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采取办事指南、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提高行政服务事项办理工作的透明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办事大厅内,依法公开与行政服务事项相关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实行信息公开,确保公民知情权。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大厅、本机关办公场所和机关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一)办理各类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收费标准、承诺;

(二)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所需全部材料的目录、格式文本、示范文本;

(三)办理结果;

(四)投诉、监督电话;

(五)已公布的信息,及时更新;

(六)其他便民措施。

行政机关不得违反上位法有关规定,增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条件。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对象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查询。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提供行政服务事项的,应当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经批准后暂停行政服务的,应当在区政府和本机关网站以及办事大厅受理地点公布暂停提供行政服务事项公告,说明暂停原因、暂停期限。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度,实施统一受理、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统一送达、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承诺期限办理。

区政府提倡各行政机关在合法、合理前提下,尽量减少办理环节,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办理模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集中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不得在其他场所再办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服务事项需要由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 6 — 构办理的,应当指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回复。

行政服务事项依法由2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的,可以由1个机关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也可以实行联合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符合办理该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

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规定以外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申请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材料的,应当出具;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受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和投诉监督电话的书面凭证。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明日期并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决定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申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服务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需要听证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按照听证程序举行听证。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勘验、核查。勘验、核查应当制作记录,并经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

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核查人员应当统一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指派。

第二十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依照程序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依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期限内送达。需要颁发证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发。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依法收取费用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制定、完善行政服务事项监督工作制度,且应当及时公示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将委托文件和监督措施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委托内容在办公场所和机关网站上分别予以公告。

委托机关应当制定监督措施,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评估。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受委托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委托。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服务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规定,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等相关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整改意见。

对不服从监督管理或者屡次违反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可以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察局给予相应处分;对

不胜任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可以建议行政机关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时纠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情况,纳入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和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具体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服务事项监管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区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依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立服务大厅的,行政服务事项监督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处、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区武装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_年3月 日印发 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1072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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