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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店大药房加盟店合同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12-1047313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3 23:41: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连锁店大药房加盟店合同

药店加盟协议

为了开拓药品零售市场,进一步提升 “”品牌形象。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加盟“”连锁体系,并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同意签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设立济南仁民大药堂有限公司店,同意使用甲方的商誉及经营技术资产(包括商号、标徽、采购体系、经营思路、服务规范等)。

乙方向甲方缴纳品牌使用费元整/年(每月元),保证金元整(保证金为无息)。

乙方承诺:在加盟经营期间每年在甲方的进货量不少于万元。

第二条:有限公司店由乙方投资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风险,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纳税,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甲方对乙方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乙方保证在甲方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经营技术资产,按照甲方统一的形象经营店铺。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经营技术资产:

1、事先未得到甲方的书面承诺。

2、在甲方授权乙方加盟店以外。

3、在本合同终止解除之后。

乙方在使用甲方的商誉及经营技术资产时,保证不向第三方泄露,不得有降低甲方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甲方设立加盟店管理机构及督导员负责与乙方联系,听取意见,检查乙方遵/

5守协议的情况;乙方同意接受管理,以便解决涉及经营管理模式及使用甲方商誉及经营技术资产等方便问题。

第五条:甲方同意乙方使用“”标识及装修风格,营业必须的服装、包装物、销售凭证、信息管理系统等。费用按着成本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经营项目范围内的自主决定,报甲方备案。如超出甲方的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经营,需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其办证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严格按照GSP标准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及配送业务,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所配送的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甲方应对药品质量承担责任,还应每年以《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不定期抽查乙方,如发现其质量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项大于10%,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以确保药品质量。

第七条:乙方分店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必须安装使用公司统一的软件;为确保药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按照药监部门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法规,甲方向乙方开放库存系统,乙方药品由甲方药品配送中心统一配送,乙方不得私自采购。

如乙方私自采购药品,按照零售价的300%-500%进行处罚;

如私自采购被药监部门查处,则甲方按照药监部门对乙方处罚金额的300%-500%给予处罚;并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乙方能组织到质优价低的药品,并符合GSP相关规定,乙方可以通过甲方审核合格后由甲方统一采购并配送乙方。

第八条:甲方配送给乙方的药品,按照“进价+费用”的原则进行现款结算。除因药品质量外,原则上不予退。个别药品在一个月内配送,且有效期在一年以上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药品,甲方审批通过后可以调换。

在正常营业期间,乙方根据分店的经营情况定期向甲方报送药品配送计划,甲方根据乙方的配送计划将公司已有的药品定期配送到乙方;对于配送地点较远的乙方,乙方自行到公司按配货计划购买提货或公司代为运输。

乙方对配送的药品根据配送单进行逐批的质量验收,并签字存档作为验收记录保存。

为加强和扩大药品的市场覆盖面,促进和推广新产品市场开发,甲方可以将新增药品或新操作药品向乙方配送或由乙方直接向公司购买,乙方保证按要求及时在店内醒目处上柜陈列和促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公司向分店推选进货品种,品目;分店按公司零售价格销售药品;如公司给出的统一零售价格与本地情况不符,分店可以向公司说明情况。公司调查情况属实,公司给出与情况相符的价格。

第十条:品牌使用费和保证金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以后每年在下一年度合同日开始前1个月缴纳下一年度品牌使用费用。逾期(限15个工作日)未交加收10%罚金。

乙方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能按国家法规和药监部门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甲方对乙方的处罚金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当保证金被扣除后,乙方须在10日内补足。第十一条:乙方发生如下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解除合同:

1、不接受甲方的管理、督导。

2、没有完成年度进货任务。

3、违规私自采购药品拒绝处罚或私自采购2次以上的。

4、不按期缴纳品牌使用费。

5、保证金扣除未及时补足。

6、有影响“”形象,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7、有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甲方发生如下任何一项,乙方可解除合同:

1、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2、有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不论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一旦终止,乙方停止使用甲方商誉及经营技术资产,自行撤除甲方的一切营业象征,交还或注销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医疗器械许可证及相关经营手续。甲方如遇重大变故解除合同,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返当年剩余时间品牌使用费用,无需承担乙方其他损失。

在乙方办理好上述事宜通过甲方审批后,甲方将在三个月内退还乙方保证金。第十四条:会员管理

1、会员卡由甲方统一提供,费用乙方负责。

2、乙方开发的会员资料每月统计并交与公司。

第十五条:守密义务

1、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公司按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公司利益的情报。

2、乙方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者泄露前项秘密。

3、乙方对守密有违约行为,同意按照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论处。

第十六条:乙方不得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公司和其他加盟义务。

第十七条:纠纷报告义务

1、门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公司。

2、如门店营运中发生纠纷,公司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乙方付诸

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乙方应遵从公司决定。

第十八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从起至 止。

2、合同期满前2个月,经公司同乙方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第十九条: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1、2、3、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严守本合同条款之内容是双方的承诺;任何一方向外泄露本合同之内容,均属于违约行为。如有违约,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执行,仲裁和诉讼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法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合同签定日期:

第二篇:连锁店大药房加盟店合同

连锁店大药房加盟店合同

甲方:

乙方:身份证;

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同意签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商标”:是指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志,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的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经营

1.甲方同意乙方在建立加盟店,2.加盟店由乙方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1. 总部承认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门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 乙方不得在公司分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乙方使用的商标。

3.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四条:采购销售

1.分店的所有商品必须由公司统一配送。乙方不得从甲方以外进货,一经发现每个品种罚500元人民币。

2.公司推选进货品种,品目。

3.门店按公司零售价格销售药品。

4.总部保证所有从总部进货的药品质量。保障送货。

5.如总部给出的统一零售价格与本地情况不符。门店可以向总部说明情况。总部调查情况属实,总部给出与情况相符的价格。

6.总部会根据门店情况每月下达销售任务。完成任务总部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保证金

1. 乙方向甲方提出加盟时,必须交纳二万到五万的保证金给与甲方。保证金为无息.2. 乙方有拖交预交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必须补充保证金。所拖欠费用按每天10%收取违约金。直至付清。

第六条:加盟费

1.加盟店每年加盟费

2.每年一月份乙方一次性交清加盟费。

第七条:解除合同

如有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违规私自采购药品拒绝处罚或者私采次数达3次以上;

2、不按期缴纳加盟费;

3、保证金扣除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未补足;

4.有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其他违约行为

第八条:会员管理

1.会员卡由甲方提供.费用乙方负责。

2.乙方开发的会员资料每月统计并交与公司.第九条:守密义务

1. 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总部按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

2. 乙方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者泄露前项秘密。

3. 乙方对守密有违约行为,同意按照侵犯总部知识产权论处。

第十条:禁此毁誉义务

乙方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他加盟义务。

第十一条:纠纷报告义务

1. 门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

2. 如门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乙方付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乙方

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从 起至 止

2.合同期满前2个月,经总部同乙方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第十三条;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严守本合同条款之内容是双方的承诺:任何一方向外泄露本合同之内容,均属于

违约行为。如有违约,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执行,仲裁和诉讼地点为总部所在地法院。

第十五条: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合同签定日期:

第三篇:连锁店大药房加盟店合同

xxx连锁店大药房加盟店合同

甲方:

乙方:身份证;

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同意签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商标”:是指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志,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的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经营

1.甲方同意乙方在建立加盟店,2.加盟店由乙方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1. 总部承认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门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 乙方不得在公司分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乙方使用的商标。

3.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四条:采购销售

1.分店的所有商品必须由公司统一配送。乙方不得从甲方以外进货,一经发现每个品种罚300元人民币。

2.公司推选进货品种,品目。

3.门店按公司零售价格销售药品,如未按公司统一零售价销售,一经发现每个品种罚款500元人民币

4.总部保证所有从总部进货的药品质量。保障送货。

5.总部会根据门店情况每月下达销售任务。完成任务总部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保证金

1. 乙方向甲方提出加盟时,必须交纳二万的保证金给与甲方。保证金为无息.2. 乙方有拖交预交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必须补充保证金。所拖欠费用按每天10%收取违约金。直至付清。

第六条:加盟费

1.加盟店每年加盟费

2.每年一月份乙方一次性交清加盟费。

第七条:解除合同

如有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违规私自采购药品拒绝处罚或者私采次数达2次以上;

2、不按期缴纳加盟费;

3、保证金扣除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未补足;

4.有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其他违约行为

第八条:会员管理

1.会员卡由甲方提供.费用乙方负责。

2.乙方开发的会员资料每月统计并交与公司.第九条:守密义务

1. 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总部按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

2. 乙方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者泄露前项秘密。

3. 乙方对守密有违约行为,同意按照侵犯总部知识产权论处。

第十条:禁此毁誉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从 起至 止

2.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同乙方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第十二条;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严守本合同条款之内容是双方的承诺:任何一方向外泄露本合同之内容,均属于

违约行为。如有违约,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执行,仲裁和诉讼地点为总部所在地法院。

第十五条: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合同签定日期:

第四篇:加盟店合同

***牌产品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202_-06-12 作者:墨客

摘要:

(草案)

合同编号:

第一章 合同双方

特许方:受许方:

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登记机关: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开户行:开户行:

户名:户名:

帐号:帐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信用原则,协商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以确保双方忠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和权力。

第二条:鉴于—牌产品已具备特许经营条件,为拓展市场,规范服务用户,根据特许经营规划,特许方同意受许方加入—牌产品特许经营销售网络。

第三条:受许方接受—牌产品特许经营理念,有特许方要求的销售网点和商业基础,且诚意向特许方提出加盟经营—牌产品的申请,并自愿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用,故特许方批准其成为—牌产品特许经营网络成员。

第四条:特许方根据—牌产品特许经营规划、受许方申请和对受许方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受许方在省市县专属性经营—牌产品。

第五条:受许方不是特许方的代理人、合伙人或雇员,无权以特许方名义去签定合同,使特许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义务)或负担费用。订立本合同,特许方并未授予受许方任何约束特许方(或与特许方有关的企业)之权利。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特许方。

第三章 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除非合同终止,受许方可在合同期满前90天内向特许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特许方同意,续签《—牌产品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第四章 特许方职责

第一条:提供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供应受许方。

第二条:特许方承诺,合同期间不向特许区域内任何第三方供应合同范围内的产品及服务。特许方根据受许方要求,结合实际,可代办货运,运输、保险(价)等运杂费用由受许方承担。

第三条:特许方提供辅导和培训,保证特许经营系统持续统一。

第四条:负责组织全国性(或重点市场区域性)广告投入,做好宣传,协同受许方开展区域性促销活动,最大限度支持受许方经营。一切有关—牌产品特许经营的灯箱广告、实物化载体、POP广告、店铺内外的装潢设计和陈设,均由特许方定出VIS形象设计,并向受许方提供相应辅导。

第五章 特许方权益

第一条:有权向受许方收取必要的特许经营加盟费用。

第二条:为维护特许方企业形象和声誉,有权对受许方提出必要的营业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有权监督受许方的经营活动,要求受许方在任何时候提供市场信息、销售数据、财务记录和实行电脑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有权要求受许方使用统一的全国性广告和接受特许方对地方性广告的控制。

第五条:有权要求受许方从指定渠道进货和接受特许方的员工培训方案。

第六条:有权对特定区域提出限额条件;有权制定统一的价格政策、建议价格(或制定限价)。受许方在执行价格政策基础上,据市场行情,经特许方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调价。

第七条:对违反合同、分割特许方权益、破坏特许经营的行为(包括受许方未达到销售目标、要求;违法经营;制假售假被执法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分销区域不按规定操作;跨授权区域、跨授权产品经营;违反合同任何款项),特许方有权终止受许方特许经营资格。

第八条:合同签定日起30天内,经特许方检查,受许方未实施经营的,即被视作违约,特许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籍此,特许方有权在受许方申请区域发展其他经销商。

第六章 受许方职责

第一条:独立经营的受许方,守法营销,应就其经营活动承担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为实现总体经营战略目标,受许方须按特许方要求选择经营场所,接受特许方不定期的业务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条:保护特许方的商标等知识产权,并规范使用商标。受许方有义务协助特许方打假、市场监管,举报、举证假冒伪劣产品、经营窜货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同特许方与执法部门协调、沟通。

第三条:遵守特许经营规定:

第一款:受许方须从特许方(或指定进货渠道)排他性地、以“先款后货”方式获得特许方产品。受许方须承诺按特许方指定渠道进货,承担规范特许区域内分销商市场行为的义务。如未达到上述承诺而造成特许方损失的,受许方须承担违约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款:受许方须在合同签定前10天内,将特许区域的市场营销报告提交特许方评估确认。内容包括分销网点、市场分析、市场设计、计划年销量、销售目标值、资金运营计划等。

第三款:受许方只能在特许区域内发展分销网点,选择有资质的经销商、零售商及开设专销点,有序分销特许方产品。新增分销网点或需在特许区域外经营,均须向特许方申请,签定合同、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四款:受许方只能在指定渠道进货,通过市场细分、有序管理、合理分配资源来支持分销网点的商品供应。不论市场淡、旺季节,受许方须按市场营销报告确定的需货数量,从特许方均衡购货。

第五款:受许方保证在特许区域内只经营—牌 产品,不得经营其他品牌 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合同期内,特许区域的零售价格,应保持在特许方建议价格范围内,受许方不得随意调价。受许方有义务收集市场信息、作市场调查,在规定时间如实上报特许方。

第六款:受许方应按特许方要求,随时维护、改善分销网点内外陈设,以配合特许经营的形象设计,但受许方应解决广告、宣传等所需的审批手续,无条件积极参与特许方举办的宣传、推广、促销活动。

第四条:维护特许经营的声誉。妥善保存经营记录备查。据合同按时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用。

第五条:受许方应详细列出特许区域的计划年销量,报特许方审核、确定年销售预测值¥万元,受许方按预测值的2%计¥万元向特许方交纳特许经营加盟保证金。如受许方严格执行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且实现了年销售预测值,则特许方不计息、周年、全部返还该保证金,否则,按受许方完成年销售预测值比例返还保证金。

第六条:接受特许方指导和监督。确保特许方商业秘密和资料不泄漏、不流失、不被盗用。涉及受许方销售方面的税、费,由受许方依法承担。

第七章 受许方权利

第一条:有权使用特许方授权范围内的商标、VIS形象设计、经营技术、商业秘密等。受许方应在合同签定日起30天内,按特许方要求,完成配货中心、专销点的布置和装修,书面通知特许方审查。

第二条:有权从指定渠道进货并在特许区域内销售。如因特许方产品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特许方全权处理完善;但属于受许方经营问题则自理。

第三条:有权获得特许方提供的培训和指导。有权独立处理合同约定外的事项。有权获得特许方承诺提供的广告及其宣传品。在合同范围内行使特许方赋予的权力。

第四条:有权推荐、考核特许区域的经销商,但须向特许方申请,签定合同、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八章 加盟注册费:根据合同第五章第一条、第六章第四条规定,特许方有权向受许方收取特许经营加盟注册费。加盟注册费分为:代理商¥元、经销商¥元、专销点¥元。

第九章 合同终止和赔偿

第一条:违约终止

第一款:受许方违背合同第五章第七条、第十章规定(即指违法经营、制假、售假、恶意窜货、侵犯特许方知识产权等严重侵害特许方权益和破坏特许经营的行为)时,合同立即终止。特许方有权处理:

1.责令受许方拆除所有—牌产品特许经营标识标志、广告宣传、店面装饰装修等,受许方自理费用。

2.向国家机关提出执法申请,封存受许方所有带特许方商标标识的商品。依法提起诉讼,追索受许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受许方所有的加盟注册费、保证金,特许方不予退还。

第二款:在特许方依据合同第五章、第十章有关条款终止合同时,受许方必须做到:

1.承担软、硬件设备(施)投资的损失,包括拆除所有—牌产品特许经营标识标志、广告宣传、店面装饰装修等费用。在指定地点、规定期限内处理库存商品,处理库存商品的损失由受许方承担。

2.了断与特许方(或指定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加盟注册费、保证金双方另行合同解决。

第二条:中途终止

第一款:双方合同终止。合同期未满前,非因第十一章规定而终止合同时,受许方须做到:

1.承担软、硬件设备(施)投资的损失,包括拆除所有—牌产品特许经营标识标志、广告宣传、店面装饰装修等的费用。在指定地点、规定期限内处理库存商品,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受许方承担。

2.了断与特许方(或指定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加盟注册费、保证金双方另行合同解决。

第二款:符合第十一章的规定终止合同时,受许方须做到:

1.承担软、硬件设备(施)投资的损失,包括拆除所有—牌产品特许经营标识标志、广告宣传、店面装饰装修等的费用。在指定地点、规定期限内处理库存商品,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受许方承担。

2.了断与特许方(或指定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加盟注册费双方另行合同解决;特许方在合同终止日起90天内,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三条:合同期满终止

合同期满前90天内受许方未申请续约或特许方审核认定不予续约时,受许方须做到:

1.承担软、硬件设备(施)投资的损失,包括拆除所有—牌产品特许经营标识标志、广告宣传、店面装饰装修等的费用。在指定地点、规定期限内处理库存商品,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受许方承担。

2.了断与特许方(或指定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特许方在合同终止日起90天内,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十章 所有权

第一条:—牌商标是四川省著名商标,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属特许方所有。未经授权,受许方不得使用—牌商标、公司徽标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注册、招商、广告等。受许方承诺不擅自印刷 —牌商标、公司徽标及促销广告等进行发布;不超越合同规定的授权(受许的性质、地区、产品范围)擅自制作—牌产品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运营;不擅自改变—牌产品的特许经营形象进行招牌、灯箱等物的制作和装潢。否则,特许方可诉诸法律。

第二条:若受许方违反第十章规定,特许方有权终止合同,受许方除须按

第十章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赔偿特许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一条:双方如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所能预见之事件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导致合同难以继续执行,本合同终止。

第二条: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消除日起15天内以书面(电传或传真)形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知悉。否则,该当事人不能继续从合同中获益。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凡有关的法律均可适用于本合同。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产生有关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之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在争议产生日起90天内,双方协商不成或一方拒绝协商,则任一方可向合同签定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通知及合同备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受许方如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备案,特许方须提供相关文件。

第二条:任何书面通知业务按合同载明的注册地址或图文传真送达被通知人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条:合同签定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传真件、复印件无效;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受许方承认本合同,已阅读、理解、明白合同所列条款包含的意义,接受约束和从中获益。

第十五章 附则

如认为某条文不适用或无效,可在本合同的附加约定中予以更改和修正,但该条文的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所签定附加约定与本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许方:受许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或委托人)签定日期:年月 日签定日

期:年月 日

第五篇:连锁加盟店合约和加盟连锁店规章制度

连锁加盟店合约和加盟连锁店规章制度

连锁加盟店合约

第一条:xx连锁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即连锁权授予者)与(以下简称乙方,即连锁权授受者)之间为共存共荣,为持续良好之关系起见,特缔结本合约。

第二条: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约生效日起,得以“xx连锁店“的商标公开营业。

第三条:乙方为本事业成功起见,应理解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

第四条:本合约缔结同时,乙方应交付给甲方商标授权权利金xxx万元(一概不退还)。

第五条:乙方于签约后,应理解甲方(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推荐,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乙方应负完全职责。

第六条:乙方有按季向甲方缴付基金服务费的义务,该费用自合约生效日起每六个月(半年)一次付清。由甲方通知乙方于期限内缴付。其金额依“xx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第xx条“办理。

第七条:甲方应遵守的约束事项如下:

(一)甲方对于乙方所属的编制区域内,未经乙方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二)甲方应定期带给免费研习机会给乙方。

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乙方同意。

(三)甲方对于乙方的经营,应聘请专家做评鉴及推荐工作,努力提高乙方的业绩。

(四)甲方应制造或开发采购商品及营业相关物品带给乙方,其售价应合理且在市价以内。

(五)甲方应聘请专家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活动。

第八条:乙方应遵守的约定事项:

(一)应遵重甲方指定的“经营决策委员会“的一切决议事项。

(二)每月至少应提拨1万元以上的费用与甲方授权的连锁店共作广告,此项活动并应交由甲方执行。

(三)每月至少应向甲方申购商品、物品达1万元以上。

(四)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给甲方。

(五)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向甲方报备,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六)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

乙方营业地点变更,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均应经过甲方同意,否则以违约论。

第九条:本合约解除依“xx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第x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合约在甲、乙双方相互信赖与理解的前提下制定,对于本合约所订事项亦应以善意方式予以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经营决策委员会“及甲方研订。

第十一条:以上本合约诸条款,应相互确认而不能有所指责或不履行。本合约自甲乙两方签约盖章之日起生效,同时甲方发给乙方下列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并遵守。

(一)xx连锁机构组织章程。

(二)经营决策委员办事章程及议事规程。

(三)xx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

本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连锁权授予者:xx企业公司所属xx连锁机构

代表人:

地址:

身份证编号:

(乙方)连锁权授予者: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证编号:

加盟连锁店规章制度

(一)基本理念

第一条:本加盟店是依协业与分业的原则,运用近代小组织的连锁店以实现加盟店的经营合理化,同时真正能做到充分满足消费者所要求的店铺为基本理念。

(二)目的第二条:本规章是订定xx加盟店组织活动,经营合格的零售对加盟店本部(以下称本部)的权利义务,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等。

(三)组织

第三条

(1)为统辖本事务,在xx企业公司内设置“xx加盟店本部“,并得设各种委员会,以筹谋业务的发展。

(2)(本部)

“xx“商号、商标的登录所有者的本部要主持制定加盟店组织的维持发展的运营方式、制度、规约,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

(3)(加盟店)

店铺所有者的加盟店,得在一事实上的商圈内,有独占(或优先的)营业的权利,但须在所定的整体经营体制(和店铺形态)下,遵从本规章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

(4)(委员会)

关于加盟店的营运咨询,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由本部从加盟者中指名担任委员构成,并遵从另定的委员会规则营运。

(四)加盟资格

第四条:加盟店的加入资格,规定如下:

(1)与既加盟的会员主要商圈竞争。

基准在xx公尺以上的离间距离(或在买卖关系,人口每x万人设一店铺)为原则,至于有无竞争关系则由本部认定的。

(2)要具备必须限度以上的店铺规模。

销售场所面积及售货金额的最低标准订定:

面积:xx坪以上;每月营业额xx万元以上。

(3)不得加入与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

(4)加盟者本身及能代替的适任经营者,务必专心经营。

(5)做本部的加盟店要诚实经营并理解本部的经营指导和援助。

(6)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共同活动。

(7)经常要提出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自动、用心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五)加盟条件

第五条:有前条资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条件如下:

(1)使用“xx“的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铺安装所订的招牌、标识。

(2)加盟店应向本部缴纳加盟金xx万元,此项加盟金不予退还。

(3)要理解本部的业务培训。

(4)与本部缔结加盟契约,并于契约书上盖章。

(六)基本权力。

第六条:加盟店基本权力如下:

(1)使用“xx“的商号商标经营店铺。

(2)使用“xx“的商标作广告宣传活动。

(3)经销本部组织独自开发的商品。

(4)施以内外包装的统一,并利用共同管理方式。

(5)理解本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按本部的指导要领营业。

(6)理解经挑选的统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给,并使用订定的订货手册。

(7)参加本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的共活动。

(8)理解有关店铺的新设、改装的专门技术指导。

(9)参加本部计划的教育训练。

(10)理解经营计划的策定及指导。

(11)理解带给必要的情报。

(七)确保加盟店的利益

第七条:为增进加盟店的效益及确保利益,由本部带给程序化的独有销售技术。

(八)商品计划

第八条:为确保前条的利益,下列事项由本部统一计划、指导实施。

(1)商品构成计划。

(2)商品陈列计划。

(3)毛利计划。

(4)销售促销计划。

(5)广告宣传计划。

(6)进货补给计划。

(7)其他关于店铺管理计划。

(九)商品供给

第九条:商品供给方法订定如下:

(1)加盟店经销货品中,至少有百分之x以上货品要向本部进货,以达进货集中化。

(2)商品的供给,原则上依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统配给。

第壹拾条:有关提成计划资料如下,提交“商品计划委员会“统筹研究的。

(1)独自开发共同商标的商品。

(2)加盟店屯积库存商品的调配周转。

(十)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每月1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于次月5日以前汇送至本部所指定的银行,或将支票寄至本部。

(十一)退货的处理

第十二条:由本部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类,原则上不予退货。但有下列的情形时,调换产品。

(1)本部承认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品,但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如本部无过失。其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2)本部拟订销售计划指定商品的配额,在本部所承认的必须期间内不能售出时,此时也准用前项协书的规定。

(3)前项退货商品货款的支付,应依前条的所定每月份结算。

(十二)本部营运费用的分担

第十三条:加盟店对于本部的营运费用应依下列方法分担:

(1)会费每月xx元。

(2)每月向本部进货金额的x%。

(十三)特定费用的负担

第十四条:依前条负担固定的营运费用外,加盟店应依下列基准,逐项分担为连锁事项的费用。

(1)共同广告经费--实费或分担。

(2)共同特卖经费--实费或分担。

(3)各项活动经费--实费或分担。

(4)调查、教育经费--实费或分担。

(5)店铺、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实费。

(6)其他个性指导援助的经费--实费。

(十四)保守的机密

第十五条:加盟店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实态及资料不得泄漏于他人,个性对下列事项保守重要机密,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赔偿之责。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

(2)加盟店的详细经营资料,个性对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具体资料。

(3)其他本部指定的事项。

(十五)禁止事项

第十六条: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本部进货商品,带给给非加盟店。

(2)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3)毁损本组织的名誉。

(4)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带给他人。

(十六)契约解除

第十七条:有下列各项事由时,本部得解除加盟契约。

(1)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规定时。

(2)加盟店的经营亏损,继续亏损六个月以上,经“纪律委员会“决定无法改善经营状态时。

(3)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或执行保全处分或拒绝往来处分时。

(4)与加盟店的经营者有关的加盟店发生经济纠纷,因而加盟店的经营会受大影响时。

(5)对本部的债务履行,虽经劝告,仍不履行时。

(十七)除名

第十八条:有下列事由时,本部得将该加盟店除名:

(1)对本规定有重大违反时。

(2)明显妨碍本组织的信用时。

(3)妨碍正常的连锁营运时。

(十八)退会

第十九条:加盟店无论何时,均可退出本连锁组织,而解除加盟契约,但至少应于三日前,以书面通告本部。

(十九)契约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1)遵从本部指示,将店铺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抹消。

(2)遵从本部指示,将经售商品目标、价格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文件送还。

(3)本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回收,其回收价格应服从本部的查定。

(4)对本部或其他加盟会员的债务要立即偿还。

(5)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切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6)由于解除契约,发生具体损害时,应予赔偿。

(二十)规章的修正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的修正,须经出席加盟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透过的。

(二十一)附则

第二十二条:关于加盟店的营运,本规章或另订的各种规则无规定时,即依据本部斟酌决定的。

连锁店大药房加盟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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