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合同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工程名称:内容、规模与范围(详见工程设计委托书)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勘测设计工作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2、负责与本工程配套项目的设计委托,并协调设计过程中的有关配合问题。
3、按本合同要求付给乙方设计费。
4、维护乙方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按与甲方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文件,并保证质量。
2、乙方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供设计文件。
3、乙方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甲方开工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概(预)算。
第四条 勘察设计费用
1、乙方根据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办法计收勘察设计费用。
2、结算办法:
①甲方应交付乙方委托勘察设计费:
(RMB)¥:元整(大写:万仟佰拾元整)。②甲方预付之定金扣抵相同金额的勘察设计费。
3、设计完成后,乙方通知甲方领取缴款通知书,甲方应及时付清勘察设计费用,逾期一年不付清勘察设计费用的,视为甲方放弃该工程设计,除另有约定外,缴款通知书时间即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时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因勘测设计质量低劣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引起工程返工浪费的,乙方除了应该完善勘测设计外,尚应根据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大小减收(受损失部分的勘测设计费)以至免收勘测设计费。
2、由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准确,或不能按期提供设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基础材料,而造成乙方停工、返工或修改设计的,甲方应按乙方为此而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和按天付给乙方以阶段设计的设计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设计阶段的提交日期亦应顺延。
3、因建设计划项目变更,或设计原则与原设计任务书有重大变更造成设计报废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的各阶段收费标准向乙方付清设计费,如仍须乙方设计则双方应经过协商另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由各自主管部门组织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也同样是合同的有效部分。本合同附件的勘察设计委托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留存。
甲 方:乙 方: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日 期:日 期:
第二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
二、勘察设计费用:
包干勘察设计费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叁拾捌圆整(小写:67538。00元)
三、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即付工程勘察设计费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叁拾捌圆整(小写:67538。00元)。
2、如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已收取的设计费计入工程款内。
四、工程勘察设计的时间、交付方式:
乙方需在设计费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电子版的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文件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设计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六、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5、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勘察设计工作的,已付工程勘察设计费不退还。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定金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3、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用户公司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0100505)
合同编号:CD2010--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临时用电设计工程
委托单位:*********
设计单位:*******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委托单位(甲方):**************************
设计单位(乙方):**********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设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住宅小区一期临时用电设计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设计内容:(1)6台630kVA箱式变压器、6套高压计量装置(2)10kV线路4624米,15米电杆14基,13米铁塔13基,真空开关2台;(3)其它相关工作。
二、设计依据
1、供电有限公司高压供电方案
2、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设计委托协议书》
3、甲方提交的签字盖章的其他资料。
三、设计质量标准1、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4、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206-1987)
5、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601-1996)
6、10kV配电工程设计手册。
四、设计工期
本工程双方协商的设计工期为__7__天。
本合同签订、预付款支付后,乙方开始勘察现场,进行设计。注:若因特殊工艺、供电公司供电方案调整及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等延迟,设计工期相应延长。
五、设计文件份数
蓝图肆份(改为陆份并提交JPG.格式设计光盘一份)。
六、设计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包干价 元,箱变6台 元,合计造价 元。双方协商设计费按 %收取,优惠后为 元()。
目前图纸已经审定,甲方于本合同签定后的三日内付清设计费。
七、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配合乙方设计人员到现场勘察并提供相关设计资料(供电公司高压供电方案;供电负荷清单;场地布置图及规划红线图等;地质勘察报告;其他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乙方进行设计工作后,甲方终止合同的,所交付的预付款乙方不再退还。乙方设计完成后,甲方付清设计费,同时乙方交付设计文件。项目取消或者缓建不影响设计费的支付。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把设计文件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设计完成后,供电方案或者甲方原因变更的,需要变更设计,双方协商返工费用,在支付返工费后,乙方重新提交设计文件。
乙方:
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后,及时开展设计工作,并按承诺的时限完成设计。甲方支付款项时,乙方应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并即刻按承诺的数量和载体提交设计文件及工程预算书。
乙方必须保证设计图纸通过供电管理部门的审查。
乙方在开工前三日内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与施工图纸会审。乙方对设计文件的遗漏或错误负责进行修改。对由于设计失误造成的工程损失,依照失误程度,乙方免收部分设计费。乙方承担的费用以所收的设计费为最高限。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返还预付款。
八、其他
1、乙方为本合同项目设计需要采用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图等由甲方(改为乙方)负责提供。
2、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费用另行协商。
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处理。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呈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甲方支付预付款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委托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公章):
*****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
联系电话:
代表人(签字):
电话:代表人(签字):202_年 5 月
5日
第四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设计监理工作内容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设计监理工作内容
1设计监理工作宜从项目立项后开始,对设计过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工程造价进行控制,监理工作内容可包括:
1)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招标活动。
2)参与签订设计合同。
3)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初步设计评审,参加初步设计审查。
5)参加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文件的审查及评标工作。
6)参加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技术协议谈判。
7)参加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设计联络会。
8)参加或组织司令图设计评审工作。
9)评审施工图。
10)参加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检。
11)核查工程变更。
12)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设计服务工作。
2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编制设计监理规划。其内容应针对工程项目设计要求,确定监理工作目标;落实监理组织机构,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设计监理实施细则。
4设计监理规划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送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五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8月11日 电建[1995]5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和其它行业从事电力(火电、送变电、核电常规岛及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第三条 凡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含勘察)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章 资质证书和资质标准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电力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合一的行业,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的工程设计证书(包括勘察)。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勘察设计资历划分。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统一颁发。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设(1992)434号文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跨行业申请建筑、通信等其它行业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申请通用的工程勘察证书,执行建设部颁发的相应行业的分级标准。
第六条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发电、送变电两个专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发电工程或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发电工程按承担机组的高限划分为200MW、300MW、和600MW及以上三档;
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或220k(330k)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12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110k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丁级单位可以承担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首次承担证书允许的高限工程勘察设计时,要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咨询。
第三章 勘察设计资质审批
第七条 申请工程设计证书(包含勘察)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专业配套、固定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计划、经营、财务、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有为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必备的标准、规程、规范、定额等资料;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有相应的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资历和业绩,完成的设计成品和工作成果符合国家和电力部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三)达到所申请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等级标准。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的单位,除应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甲级100万元、乙级50万元、丙级30万元、丁级20万元)及章程。第九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确需单独领证者,视同独立的机构对待,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70%的技术骨干必须是有当地户口的固定人员,轮换人员仅作为补充力量;
(三)有当地银行帐号,财务上独立核算,单独纳税。
第十条 对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学会或协会等群众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单位,不发给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第十一条 甲、乙级设计单位组织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成立的集体设计事务所,由设计单位负技术经济责任的,可以不另申请设计证书,而使用该单位的证书。如单独申请证书,其技术骨干必须配备30%以上的中青年。
第十二条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甲级由电力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乙级由电力部电力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丙、丁级经省电力局初审通过后,由地方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进行审批。
甲、乙级由建设部盖章发证。
丙、丁级由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盖章发证。
第十三条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申请表,按隶属关系上报并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电力部办理审批发证手续。网局或直属省电力局所属单位由网局或直属省电力局签署意见,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由部归口管理的司局签署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申请单位的证书等级和承担任务范围。
第十四条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其它行业甲、乙级资质的,由电力部送交建设部转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行业资质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统一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包括证书和副本。在副本中由发证单位写明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具体范围。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其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2年,由发证部门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正式定级证书,复查不合格的,由原发证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回其证书。
第四章 收费资格的申报与核定
第十七条 持有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经过收费资格认证,符合收费条件的,才能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经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对外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否则,均属非法经营。
第十八条 收费资格证书分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两种,均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合一的单位仅颁发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包括勘察)。
第十九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做到人、财、物与主管单位划开,不再领取事业费,经济上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照章纳税,并有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
(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93]122号文件实行了技术经济责任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不再享有国家核拨的事业费;
(四)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纳税。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需具有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勘察设计机构并允许对外承担任务和收费的文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照章纳税,并有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收费资格的单位,需填写收费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收费资格随勘察设计资质同时申报和审定,按勘察设计证书管理权限,分别核发收费资格证书。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电力行业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由电力部归口,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和监督等日常工作。各持证单位应定期向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报送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人员情况,勘察设计任务完成情况及经济收支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电力部每年对持证单位的资质进行一次检查或复查。对其中确实具备升级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办理升级手续,对不具备所持证书等级条件的,重新核定其等级。发现不具备收费条件或违反收费规定的,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求升级或扩大勘察设计范围时,应先就一项工程提出升级申请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发给临时升级通知书。丙、丁级单位申请升级的要经省电力局初审后,报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其中,承担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咨询,主要设计原则要双方共同商定,初步设计文件要经咨询单位审核盖章,施工图一级图纸要有咨询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签字。当临时升级承担的工程项目经实践考验证实已合格,再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正式办理升级手续。临时升级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要求承担的工程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条件落实情况、发证后设计力量变更情况等。
获得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和连续两年获得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的单位,可以优先办理升级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是从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质凭证和收取费用的合法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搞勘察设计;未经批准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任务。第二十七条 两个或几个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当证书级别不同时,应以级别高的一方为主,并由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不能与无勘察设计证书和无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资质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内部管理混乱,经营作风不正,勘察设计质量长期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罚款、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在封面上注明资质证书的行业、等级和证书编号,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部门,首先要核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第三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如需申请资格证书,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上报。第三十一条 仅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没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勘察、设计任务,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更不得进入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对违反规定收取的勘察设计费,应全部没收。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审查及发证部门,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本办法的规定和行业分级标准,坚持原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和索贿、受贿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非发证部门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否则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违反本办法完成的勘察、设计成果,审查部门不予审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予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5年08月21日 实施日期:1995年08月21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