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病事假管理规定
员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一、请假制度
员工因病因事需休工者,必须执行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误工者,按旷工处理。
(一)事假。在通常情况下,员工必须持请假条事先向领导请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向领导请假。请假要按下级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的原则,工人请假一天由组长批准,二天由副经理批准,三天以上者,由总经理批准,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
(二)病假。病休两天以上者,要持市级医院诊断书请假,按实际天数扣发工资。三天以内(含三天)扣基本工资的50%,三天以上按基本工资70%扣发奖金、补贴全部扣发。
(三)根据国发(82)59号文件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予以除名。
二、假期待遇
(一)事假待遇
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只限生产工人),不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二)节日加班待遇
1、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节日加班范畴内的有,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国庆节放假二天(10月1日至10月2日),节日串休不计入加班范畴之内。
2、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加班日工资以月基本工资和月平均25.5天为基本工作日为依据,计算出日工资额。
3、节日加班的工资报酬,即另支付给工人工资的200%的报酬。
4、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加班待遇。
(三)婚丧假
1、员工本人结婚或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病故,给予三天假的待遇。
2、丧假为7天,只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3、凡正式职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丧葬时,由部门领导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节日,探亲假日不另补给假),如必须到外地办理的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4、婚、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待遇,月生产奖金除以22天后按请假天数计扣。
(四)工伤假:
凡职工因工负伤,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者算为工伤假。
1、工资待遇
1.1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仍享受原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待遇、综合补贴及月生产奖。工伤疗养期在一个月生产奖金发50%。
1.2工伤疗养期一个月以上不享受奖金。
1.3因抢险,舍己救人而发生的工伤,事迹突出的给予特别奖。
1.4非工伤按病假对待。
2、工伤、非工伤划分规定
2.1工伤
2.1.1公差乘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2.1.2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指派的工作中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2.1.3集体乘车开会,听报告,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2.2非工伤。
2.2.1乘车办私事或游玩,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者。
2.2.2违反交通规则而负伤者。
2.2.3做私事(私活)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3、补充规定
3.1学徒工、实习生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天。学徒在学习中途因事故停止学习连续在两个月以上的,其停止学习期间不计为学习时间。
3.2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假满后必须按时回单位上班,不得借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工作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路程在25公里以外的可以来函办理)探亲假超期不应在路程假期内来函续假。
3.3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离单位前要到考勤员处进行登记,交验请假手续证明,回单位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报知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否则按旷工处理。
3.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按计划生育休假对待,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五)产假
根据国务院(88)9号文件之规定,女职工正常产假九十天,难产或双生另加十五天。
以上假期,如超过规定天数者,一般按事假处理,如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通辽市申龙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二O一O 年三月九日
第二篇:病事假规定
一、病假管理
1、员工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指定医院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经领导批准生效。
2、凡弄虚作假取得休病假证明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将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处分。
3、员工病假在3天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病假期间福利不存享受;员工病假在3天以上15天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病假期间福利不存享受;员工病假在15以上30天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50%,病假期间福利不存享受;超过30天的(重大疾病除外)及治疗后,不能正常上班的,按内部假休处理,停发工资及福利,自行承担5险个人部分及公司部分。
二、事假、婚假等管理办法
1、事假
⑴员工处理私事占用工作时间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⑵请假一律以各部门负责人签批的书面假条为据,并交考勤人员存档,未经部门负责人签批的假条一律无效。
事假3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直接签批;事假3天以上,由各部门负责人署意见后,报总经理签批;
⑶事假年累计超过5天的,超出假期以天计算,扣除本人每天所得工资。
⑷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婚假
员工在法定结婚年龄范围内结婚的,享受7天婚假,大龄青年结婚的享受27天婚假,婚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及福利。
3、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因故去世,职工本人可以允许有7天的料理丧事假;因路途遥远需出车去奔丧者,另加路途往返时间,超过7天的,按事假对待。丧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和福利。
4、计划生育假
单位女职工在计划内生育的,享有90天假期,晚婚晚育的享有120天假期,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节育手术常规〉的通知》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休假,不影响工资。
5、护理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或家属住院确实需要护理的,允许有7天护理假,不影响工资,超过7天者按事假对待。
第三篇:X-004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
一、请假原则 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
1.临时有事,半天以下要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2.半天至2天之内由部门负责人向主管经理请假。
3.3天(含)以上逐级向公司经理请假。
4.无论请病假、事假一律要面请,填写病事假申请表,并及时通知行政部。如有紧急情况可以代请,但事后必须补齐申请表。
5.行政部不定期进行抽查,凡请假未及时通知行政管理部者,将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
1.物业公司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时,以医院诊断证明(病假条)为依据。
2.每月病假2天以内的,上岗工资照发;超过2天,超过部分按超出天数累计扣发相应工资。
3.当月病假天数较多时,扣除后月工资低于当月最低生活费的,按当月最低生活费发给。
4.一年内,累计病假达30天的,做辞退或离职处理。
三、事假
1.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
2.每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
3.当月事假天数较多时,扣除后月工资低于当地当月最低(保障工资的)生活费的,按当月最低(保障工资的)生活费发给。
4.一年内,累计事假达到20天的,做辞退或离职处理。
四、旷工
职工无正当理由而旷工一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半年内,旷工达到3天,做辞退或离职处理。
五、婚假、产假
1.在物业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休婚假、产假,否则遇上述事情的员工自动辞职。
2.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休假7天;否则休3天。
3.晚育者休60天;否则休30天;
4.因不要二胎致使手术,可休15天,但事假期间无工资;若怀孕三胎,自动辞职或辞退。
六、因工伤病
因未按操作规程致使员工伤病,伤病痊愈,公司可予以适当补贴,自动辞职或辞退。因工伤病,伤病痊愈,若能继续工作,可留在公司工作;若不能工作,公司将予以一次性补偿,做辞退处理。
第四篇:医院病事假等管理规定
XX医院病事假等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维护本院正常工作秩序,对病事假等管理规定如下:
一、请假制度
副院长向院长请假。科主任、护士长一日内向分管院长请假;超过一日向院长请假。工作人员三日以内,向科主任或护士长请假;超过三日经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再由院长批准。长期请病假者,每月提供一次诊断书,无诊断书者按旷工处理。事假需有请假条,批准后方可休假,同时到办公室备案。
二、病假管理
1、持请假条和医院疾病诊断书、医院病历手册、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相关手续,经科室主任同意并签字后报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并说明预期请假天数,最后报医院办公室备案。
2、病假结束,及时向科室主任院长或分管院长逐级销假,并到医院办公室登记。销假需提供的资料有:医院病历手册、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证明资料,均复印一份作为销假附件资料存档。如果职工提供虚假资料,医院办公室有权认定本次请假为虚假,提请院委会按严重违反医院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病假按旷工处理。如医生开虚假证明,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病事假工资发放标准:
工龄满30年休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发80%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不包含绩效工资、年未休假工资)工龄满20年不足30年的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发放70%的工资;工龄满10年不足20年的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发放60%的工资;工龄不足10年的休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发放50%的工资。事假不分工龄长短,一律发放600元的生活补助。
四、病事假按天计算,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工资、绩效奖金、年未休假工资(病事假不扣除周六、日)。每月上班时间按24日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除以24。
四、对于迟到、早退、脱岗的处理规定:
对于不遵守作息时间,迟到、早退、脱岗者,一次10分钟以内罚款10元,10-30分钟罚款20元30-60分钟罚款50元,每月累计三次以上加罚100元。迟到、早退、脱岗60分钟以上不足半天者按旷工半天计算,旷工一日扣罚二日工资,一个月无奖金。连续7天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不享受绩效工资及未休假补贴,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停止工作停发工资,自己学习提高认识后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继续上岗。由于迟到、早退、脱岗、旷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六、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法定假日不另算,自然流产、引产按病假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按有关规定执行。丧假以直系亲属为准。
XXXX医院
第五篇:小学教师队伍病事假管理规定
韩厂小学教师队伍病事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任丘市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我校小学教师队伍病事假管理规定。
一、请假条件
1、法定的婚丧假和产假。
2、因公出差和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的;
3、上级主管部门临时抽调参加其它中心工作的;
4、教师自身参加学历培训、考试的;
5、病假;
6、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认为确需请假的其它事因。
二、请假审批
1、所有请假均需认真填写《请假单》;
2、、管委会主任、校长、请假3天以内由学校批准,但出任丘市者需向局领导请假;3天以上由管委会主任)签署意见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局领导批准。
3、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学校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学区负责人批准;病事假7天以上者,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培训通知单等有效证明,学区(校)签署意见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特殊情况可以补办相关手续。,育龄妇女请假一个月以上的,要先接受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持生殖健康检查服务证明(有技术人员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或技术服务专用章),到单位办理请假手续。教育局人事科要在认真查验其生殖健康检查服务证明后方可批准休假,并证明存档备查。请假三个月以上的,从休假之日起每过三个月,请假者必须到指定地点接受一次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单位对休假三个月以上的人员销假时,必须由人口计生部门确认无外生外孕后,方可允许上班。请病事假或或已在休假期间的,如遇到计生部门安排的上站检查时,必需回学校参加计生部门组织的普查。特殊情况不能上站检查的,要在计生部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注:有效证明包括参加学习培训、会议、考察、考试、教研活动的有关通知书或其它有效证件。
三、事假、公假的界定
1、下列情形均视为事假:
⑴、教职工为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需请假的; ⑵、参加学历提高培训、考试的;
⑶、非学校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教师自行参加各种学习、会议、考试等活动的;
2、下列情形可视为公假 ⑴、因公出差、家访的;
⑵、由学校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参加学习、培训、竞赛、会议、考察等活动或抽调参加其它中心工作的;
⑶、法定的婚丧假和产假;
四、规定假期及待遇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按国家规定的天数进行休假。
(二)产假
女职工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正常分娩90天,难产(凭医院证明)105天。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三)婚、丧假
1、婚假3天(本人或直系亲属结婚)。
2、丧假3天。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假。家在外地料理丧事者可给予路途假。
3、根据教育部门的工作性质,不设探亲假,如有符合探亲条件须休探亲假者,在寒暑假期间休假。
法定节假日、产假、婚假、丧假及其他公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四)病、事假
病假超三个月仍不能坚持上班者,需办理病休手续,具体规定参照下面第六项。
病假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坚持上班者,需办理病休手续,具体规定参照下面第六项。
教职工请事假(规定以外的假期)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迟到早退累计4次按请假一天计算;旷工一天扣除全部日工资;查岗一次不到或未参加学校活动也未请假的按旷工半天计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扣发教师工资,一般每学期末统一核算。
产假以外的各类请假,全年累计假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的;
2、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手续,但未被批准,擅自离校不上班的;
3、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到校接受工作安排的;
4、教职工连续查岗不在的。
5、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凡请假超假或不请自假(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学校必须出具材料,报教育批示按自动离职处理。重大疾病以外的病事假必须本人亲自请假,住院治疗者必须提供确切的住址,以备组织探视与考查。
六、病休及相关待遇
1、身体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确须病休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教职工请假休假呈报表》,持市以上医院主任医师建议证明,学校校长签署意见,报教体局人事科办理长期病休审批手续,病休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且考核不定等次。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如瘫痪、失明、精神病患病者(均凭医院报告单),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和组织批准,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手续,因政策原因暂时不能办理病退手续的,在休养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可不扣发其他工资。原则上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因病可离岗(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且需由学校证明、教体局界定),离岗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可不扣发其他工资。
2、教职工在病休、长休期间,必须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治病和养病,不得从事以获取利润和报酬为目的的第二职业,每月必须定期向校方汇报疾病治疗进展情况,学校亦在一定时间内去探视并向教体局人事科汇报。凡是借治病休养之名从事第二职业者,经核实后将扣回病休期间的所有工资。经教育不改,由学校通知本人,一周内不归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七、建立健全考勤制度
1、各学校要有专人进行严格的考勤登记,考勤登记要如实填写,每天下午放学前在考勤表上用文字叙述考勤情况,不得随意涂改。
2、考勤登记要坚持周小结、月公布,做到考勤登记要民主,互相监督。学校应每学期末将全学期教职工请假情况填表汇总上报市教体局人事科备案,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3、教职工实行集体办公签到制,既不请假,又不签到者,视为旷工。学校应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离开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教师,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处理。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即停发工资。教师因故请假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组织上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即扣发工资。
对教师自动离职的处理,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处理前应书面通知其本人限期返回,逾期不归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与其他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