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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2-80321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9 17:11: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

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

两会期间,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是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社会上流传着几种说法包括:国家推行事业单位改革是为了减轻国家财政支出,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将套用企业办法;事业单位推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员工的待遇会大大降低等。那么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究竟是否可行呢?

正方: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势在必行

清华大学养老金工作室主任杨燕绥教授: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是从公平与正义角度出发的。她指出现在事业单位跟企业养老金之间比较有三个不协调。第一,事业单位大家不交养老金,不缴费,工作40年,将来退休怎么也有20年,工作期间不缴费,20年退休去领养老金,不缴费领养老金这总是不公平的。第二就是身份壁垒,大家都是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在国家机关差距就这么大,养老金差距这么大,这确实是不公平的。所以身份壁垒,而且他们之间互相流动也没有办法。第三是待遇差距,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比企业确实是高了很多,在养老金里有这么大的差距,确实在影响社会和谐。

中国社会科学研拉美研究所所长郑秉文教授:郑秉文教授表示应建立一个混合型统筹结合模式,它的基础是瑞典目前实行的民意账户制度这么一个理论基础。简单讲就是不管是统还是帐,每一个参保人都有一个银行账户,国家的利率每年是固定给的。国家的利息和自己的缴费构成养老金,事业单位和企业进行同样地操作。

江西财经大学产业经济硕士、现任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中国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钟万里:他认为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制约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主要表现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守现有工资,步步提高,只能增,不能减,反映在岗位上就是只能上不能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守“铁饭碗”,不愿离开事业单位半步,只能进不能出。日本流通经济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主任吕学静提出了几点建议。改革之前要先进行事业单位的分类;第一类,有行政职能的要纳入公务员的劳动保障体系,另一部分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将参照企业职工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坚持逐步实行与企业相同的替代率原则,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建议实行法定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税收激励机制。

人社部发言人尹成基表示,关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重点是建立一个相互协调的退休待遇的增长机制。

凤凰网网友指出: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势在必行,之所以反对声多,阻力很大,原因在于没有找到突破点和切入口.如果公务员养老改革率先与企业同步,那么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就应刃而解了.网友wigse认为应实行统一的养老金制度,打通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人才流动通道,真正发挥市场调配劳动力资源的作用,使得人才合理流动,促进经济的发展。反方暂缓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学系硕士唐钧: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须三思而行谋定而动。他认为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牵连甚广,牵扯到多方利益,需小心谨慎。

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教授、图书馆馆长葛剑雄建议暂缓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他指出事业单位的待遇和公务员相比并不高,如果要进行改革首先在事业单位内部如何使退休工资更加合理。并认为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都不应该做。

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副编审邓聿文认为养老金改革应重在提高企业养老金标准,直到最终缩小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标准差别而不是仅仅去改事业单位。

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迟福林: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试点要特别慎重。他认为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事业机构的养老保险应当是一个要逐步提高它的水

平的问题,而不是降低它的水平的问题,它有一个逐步和国家机关公务员相对接的问题,而不是让他的差距越来越大的问题,这样才有利于知识分子有一个良好的预期,才有利于实施我们的人才强国战略。

第二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改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存问题与解决建议

09级政治经济学 于冉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到今天全国各地都已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企业养老保险体系。但是相比之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却步伐缓慢,始终缺乏一种紧迫感,以至改革的进程相当滞后。这种状况不仅加深了新旧制度的碰撞,而且还引发出许多人为的社会矛盾。

一、现存的主要矛盾

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首先是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的,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实践,不仅已在全国的企业范围内实现了制度的统一,并初步使各地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虽然问题仍不少,但改革正在向成熟的发展阶段过渡。然而,改革是不平衡的,即使是暂且抛开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就是在城镇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也是如此徘徊不前,导致了二元制度并存的现状。由于国家至今尚无有效的政策指导,只是笼统地要求先试点再推开,因此导致各地出现了政策上的多样性和不配套性,以及方案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更多的地方干脆维持现状不思改革。

具体来讲,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目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就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徘徊不前,不断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发生冲突,群众反响强烈,已成为影响当今社会安定和老年保障的一大难题,造成了二元制度并存的现状。其一,事业单位员工不交养老金,不缴费领养老金这总是不公平的。其二,身份壁垒,大家都是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差距就这么大,他们之间互相流动也没有办法。其三,待遇差距,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养老金确实比企业高很多,影响社会和谐,需要改革。

有些地区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处理,实行统一的费率筹资,但发放办法和保险待遇却不一致,这种待遇上显著差异的延续,实际意味着基金分配将越趋于不公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等于多占用了共同基金的份额,这比起两种制度并存来害处更大,未来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会因此更加激化。

2008年,国家再次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但此次改革试点未将公务员同步纳入,普遍认为不公平,且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平、“碎片化”和官本位趋向。历来机关和事业单位是连在一起的,作为提供公共管理或服务的公共机构,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待遇应是同等的;公务员规范工资已先行到位,事业单位尚缺少规范补贴和绩效工资,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又拿事业单位先行试点,这样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就低很多,所以普遍认为颇不妥当;公务员本应在改革中起表率作用,如今带头调资而又不带头缴费,实无道理可言。

二、造成现存问题的原因

目前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有关养老保险的矛盾是后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造成的。1995年之前,我国的养老模式一般为国家和企业完全保障——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几无差距。但1995年企业改革时,机关和事业单位未列入改革范围,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这就形成了在养老制度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两种截然不同模式的“双轨制”:在企业,退休金按照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计发;而与此同时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则依据其工龄和退休前一月的工资计发。所以,多年来,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越增长,其养老金的差距越悬殊。

三、改革的难点与目标

社会政策理论指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能上不能下”的“制度刚性”。这条被视为“铁律”的基本原则,其背后的原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保障其实是其次的,其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对社会心理的影响。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阻力就是事业单位养老金基本与公务员接轨,比企业高出一大截,向企业看齐意味着已退休人员养老金要“拦腰砍”,未退休人员今后不可能再享受类似公务员的高待遇,待遇下降所引发的心理失衡和怨气在所难免。

其实,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高于企业单位是正常的。这是由两个部门劳动力结构、劳动性质及其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不同决定的。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劳动力结构是不同的,前者是脑力劳动者

密集的部门,一般占职工总数85%以上,劳动者提供的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复杂劳动。后者则是以体力劳动者为主,一般占职工总数80%以上,这里提供的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简单劳动。毫无疑问,这些决定了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从总体上要高于企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所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主要还是集中在与企业现行制度的不一致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设定,首要的就是定位在与企业制度的一体化上。也就是通过改革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尽早结束目前的二元制度并存的局面。所谓统一,当然不仅是模式和管理,筹资与给付更应统一。很显然,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要较企业高,应该说有其合理性,所以我们改革的目标不是要迅速地降低它们原有的待遇水平,而是既要做到并轨统一,又要通过恰当的设计安排能减少矛盾,以最终达到平稳过渡,以及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

四、改革的思路与措施

1、坚持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原则,明确各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方向。依据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本规划、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实际,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基础上,分别建立企业、事业、机关各自的补充养老保险,整合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成为我国养老保险事业整体发展的基本思路。

在此思路基础上规划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养老保险改革应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即改变传统单纯依靠单位保障的做法,建立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以现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为模式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二是养老保险改革应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配套。具体地说,就是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分为两大类:自收自支、转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和财政部分拨款事业单位,应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当然,从长远看,机关也应建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接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即事业单位要与机关实行统一的制度,不能形成新的养老保险“二无制度”结构。这既有利于保持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又有利于人员的相互流动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建立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任何养老保险模式最基本的要求。即基本养老保险金权益的取得是以承担缴费、并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为前提的。同企业一样,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而实现事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接轨的关键之一,是要逐步统一缴费比例。

3、建立统账结合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另一个关键是要解决好改革成本和平稳过渡问题。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既要着眼于建立新制度,创立新机制,同时又要考虑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改革成本和历史遗留问题。具体而言,为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需要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和逐步过渡的措施: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标准和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行新制度,建立新机制;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可加发一定的过渡性养老金,保证他们的待遇基本不降低。

4、坚持逐步实行与企业相同的替代率原则,同时建立职员年金制度。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障水平的确定,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生活需要,也要考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因此,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可采用前一种方式,同时逐步降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这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既定目标。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下降所带来的养老金差异可采取高于企业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的办法,更应通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即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事业单位职员年金制度,作为第二支柱。

所谓职员年金,是职业年金计划的一种,类似于企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费用由单位或单位和个人缴纳而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不同于企业年金的是,职员年金应坚持法定强制实施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职员年

金基金也要通过市场化运营来实现保值增值,国家通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职员年金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年金总规划只有500多亿元,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只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5%,而在大多数发达国家,这一比例通常在30%以上。因此,无论企业年金,还是事业单位职员年金的发展空间都很大。另外,也要积极发展商业保险等其他补充养老保险形式,作为第三支柱,不断提高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五、需要配合的条件

1、统一思想认识。通过宣传教育和不懈努力,使群众都能认识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现实的需要,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入改革的需要。应该说统一后,即使对目前群众反映较大的制度内待遇不等问题,也是一个重要解决途径。与此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也需要统一认识,它们在制度外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高养老待遇有其合理性,是一种体现连续性的政策措施,这如同企业普遍建立企业年金一样,同样是一种体现职业特点所需的激励措施。毫无疑问,差别是需要的,但差别不能过于悬殊,所以通过一年时期的过渡,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人员的养老待遇,也是重要的。

2、立法政策支持。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个新事物,又具法定地位,因此立法政策支持不可缺少。要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对上述补充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实行定位,对其运营和管理更要有配套的政策法规支持。特别是资金的来源要做出法律保证,如有可能还应将这项制度的有关内容,纳入国家公务员的条例之中。我们认为立法政策支持,是使这项改革落到实处并最终走向成功的关键,建议实施前就应有比较完备的法规,以使制度建设一开始就更加科学规范。

第三篇:事业单位职工谈养老保险改革

事业单位职工谈养老保险改革

改‛,这是当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共识,而‚走一步看一步‛则是他们的普遍心态。

‚听说改革后,每月领到的钱会少一大截。如果现在‘内退’了,就能避免这种情况,也不知是真是假。‛面对即将到来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湖北荆州一位54岁的高级教师最近正在考虑提前退休。

‚无所谓,反正怎么改也不可能辞职,担心有什么用?‛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一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小周对改革的态度是‚顺其自然‛,‚事业单位还是有很多人想进的。怎么改,随它去吧。‛

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亦将‚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列为2014年重点工作。而据《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了解,目前一些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摸底统计工作也已悄然开始。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脚步声日益临近,公众有着怎样的期待?此前已经历过地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人们,又有着什么样的改革感受?

风暴眼中的波澜不惊

尽管被视作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人数最多、争议最大、难度最高的‚深水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话题,却并未如外界想象那般在事业单位‚圈内‛激起太多浪花。

一位29岁的某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员工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她所在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没有太多人关注此番出台的《条例》,多数人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仅是‚有所耳闻‛。‚我还年轻,距离退休还有几十年,单位年轻人多,大家考虑不了那么远。长远来看,养老金并轨是大势所趋,所以也没什么好担心的。‛

‚并轨后养老金待遇会不会下降?个人、单位按什么比例缴费?要不要补缴之前的份额?‛面对记者的连续发问,两年后即将从西安市属事业单位退休的一位女士语气平静。她表示自己不会提前退休,因为‚未来如何改,方向尚不明确,没必要抢搭末班车。‛

曾经历过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湖北宜昌一位退休人员,在担心改革后待遇下降的同时,也对此前改革的总体效果表示肯定。他说,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改制单位的退休人员全部参加了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发放与单位脱钩,纳入了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基本养老金能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在记者的采访中,很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波澜不惊‛、‚静观其变‛表达了自己的心情。但无论平静或情愿与否—改革已是大势所趋,悬念在于‚何时改、如何改‛,这是当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共识。‚走一步看一步‛,被受访者频频提及。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很快进入实质性阶段,‛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表示,之所以有这样的判断,‚一是因为它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前提;二是结束基本养老保险‘双轨制’,已经得到决策者和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重视。‛

在此情况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表达了对改革公平性的期待。‚国家的标准表述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操作时却从事业单位‘下手’,公务员没有一起改,显然有失公平。‛陕西省咸阳市一位市属重点高中教师说,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停滞,会造成新的不公。

无法回避的改革之问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共有各类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人员3153万人,其中67%以上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果说人事制度改革解决了‘人往哪去’的问题,那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要回答‘钱从哪来’‛,陕西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坦言,无论何种类型的事业单位都绕不开这个问题。受访专家表示,保费由谁承担,替代率几何,如何体现公平,是改革的几大难点。

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温海红表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味着从‚财政保障‛走向‚社会保险‛,退休金将从过去财政负担改革为单位、个人和财政三方负担。

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职工个人需缴纳工资额的8%。若事业单位也据此改革,意味着要从个人工资中扣除8%建立个人账户。‚工资待遇具有刚性,升易降难。从已有待遇中减少一部分,相当于工资少了,会影响生活水平,很多人无法接受。‛陕西省一家省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李女士表示。

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对多数提供公共服务、自身并无资金积累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而言,由‚单位‛承担保费,意味着仍将是‚财政兜底‛。有专家担心,强制要求单位缴费,会不会把改革成本转嫁到公众身上?

比如西安市自1997年以来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个人按照基本工资的8%缴纳保费建立个人账户,单位缴纳35%。但事实上,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而言,这35%的保费依然由财政完全承担,在个别财政状况较好的区县,甚至个人8%的保费也由财政负担。

‚有的地方虽然建立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但并没有与退休后的待遇直接挂钩,只是退休后多了个人账户这一块。剩余部分依然是财政兜底,退休金标准和改革前相比没有太大变化。‛陕西省人社厅副巡视员叶利朝坦言。

业内人士指出,尽管这样的改革只是改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但由于建立了个人账户,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调动时就不存在对接问题,有利于人员流动,‚已具有一定的破冰意义。‛然而,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之难。

宜昌市人社局相关人士向本刊记者介绍,湖北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确提出,‚乡镇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保时应从1995年1月起补建个人账户,补缴时以职工1995年以来历年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有关规定,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应由参保人员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缴纳;应由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划转。‛

然而宜昌市养老保险管理处2008年的一份调研材料中却写到,‚由于这项改革阻力较大,加上各地具体情况不一样,实际结果是形成了多种办法并存的状况,这样不仅从制度上没有达到规范统一的要求,而且还产生了执行新办法的县市与执行老办法的县市相互攀比的现象。‛

日前,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对职工过去参加工作而没有实际缴费的年限,做了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可以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同类问题的一个思考。‛这一表态亦引起业内人士担心—‚视同缴纳‛无法回避资金缺口问题,现行事业单位养老制度运转多年形成的巨大空账,将是改革面对的最大难题。

‚虽然现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短期内具有一定的财务可持续性,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资金的长期可持续性将难以为继,国家和单位都难以长期独立承担该缺口。‛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博导封铁英表示。

‚并轨‛并非‚高就低‛

业内人士表示,养老制度‚并轨‛并非简单意义的待遇‚趋同‛或‚一刀切‛。‚要促进改革顺利推行,避免像试点省份那样无疾而终,就需要确保待遇在短期内不出现明显下降。‘并轨’是必然的,但不是人们所理解的‘高就低’式的并轨,而是缴费和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张盈华表示。

多位事业单位和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坦言,现在的状况‚不是事业单位退休金太高,而是企业养老金太低‛,改革要‚控高‛更要‚提低‛。叶利朝表示,参照国际成熟经验,改革的理想状态是建立三角支撑的养老体系,即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为主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

‚目前事业单位退休工资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差别不大,待遇差出现在生活津贴上。国外有一个与之对应的制度,即职业年金。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账户,那么职工退休后必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有明显差距。因此,缩小差距的主要方式便是尽快发展企业年金,鼓励中小企业加入年金计划,购买养老金产品。‛张盈华表示。

然而,目前各地企业年金制度建立情况并不乐观。人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6.6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2056万人,分别占全国各类企业数和城镇就业人数的0.04%和0.54%。

在陕西,能够建立年金的企业不足5%。温海红建议,应当适当降低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和劳动者的缴费负担,加大对企业举办年金制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弥补与事业单位因替代率不同而带来的待遇差异。与之相对应,事业单位应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代替现行退休金制度中的生活津贴,由事后的待遇发放‚财政兜底‛责任,改为事前的‚雇主缴费‛责任。

当然,困难将很有可能出现于区县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原则确立后,事业单位作为‚雇主‛必须履行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而一些贫困区县无力缴费,逃缴、少缴、欠缴的现象难以避免,这就需要改革设计者充分考虑到缴费下限的设置。

封铁英建议,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过渡做法,设立相对统一并可弹性调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和养老金及替代率水平。为避免养老金水平的大幅下滑,尽快出台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迅速开启实质性改革进程。

‚由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养老待遇上存在较大差距,如果过急地将两个制度合并运行,将会加大制度摩擦和分配矛盾‛。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学者杨伶认为,‚可以考虑为‘并轨’设置一个合理的过渡期,并注意确保改革前后待遇的合理衔接。‛

‚总的改革方向必定是从财政养老转为社会养老。改革方案的设计,应遵循平稳过渡原则,充分考虑财务的可持续性。‛张盈华表示。

第四篇: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探讨(模版)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探讨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给国家的财政带来很大的负担,所以亟需改革。虽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提上日程,但仍停留在试点阶段,并没有取得实际进展。而我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已经逐步完善,远远领先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必须加快改革步伐,不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内在的需求,而且也是社会的需要。我国将山西列为试点省市之一,有其一定的代表性意义。山西作为笔者的家乡对其有一定的了解,同时在采集数据和获取资料方面比较方便,所以本文选取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作为研究对象,所指的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机关人员是公务员之外的事业编制人员,有助于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本文首先在参阅大量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学者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果,得出山西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次,通过对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演变的回顾,依据养老保险的基本理论分析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情况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探究原因。最后根据所得出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进一步完善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的建议,为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可行的发展思路和可供借鉴的经验。【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842.6 【目录】:摘要6-7Abstract7-10引言10-15研究背景与意义10-11文献综述11-13研究的思路与方法13-151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15-181.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15-161.1.1事业单位151.1.2养老保险151.1.3基本养老保险151.1.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15-161.1.5养老保险基金161.2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经济理论16-181.2.1社会公平理论161.2.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161.2.3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16-171.2.4福利经济学理论17-182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演变18-222.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演变18-202.1.1养老保险制度初创阶段(1949—1956年)182.1.2养老保险制度调整阶段(1957—1966年)18-192.1.3养老保险制度停滞阶段(1967—1978年)192.1.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重建阶段(1979—1992年)19-202.1.5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阶段(1993—至今)202.2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发展演变20-223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2-393.1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22-293.1.1山西省总体情况22-233.1.2山西省参保情况23-293.2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29-393.2.1待遇差距过大29-323.2.2缴发标准不一32-343.2.3收支难以平衡34-363.2.4政策法规缺失36-394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39-454.1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原则394.1.1政策统一的原则394.1.2平稳过渡的原则394.1.3统账结合的原则394.2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建议39-454.2.1建立职业年金39-414.2.2统一缴发标准41-424.2.3健全法律法规424.2.4完善基金管理机制42-434.2.5提高统筹层次,扩大覆盖范围43-455小结45-46参考文献46-49致谢49-50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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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决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低于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

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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