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如何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深圳地区p2p网贷代表企业 合时代 以其便捷的操作方式及高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年化收益18%),成为2014年金融热潮中的一个备受瞩目的焦点。
目前在网贷行业像 合时代 一样重视消费者权益,致力于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的平台相对比较少,而在相关的监管政策出台前,行业的健康发展只能靠网站自律,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鱼龙混杂局面,由37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布的《消费领域维权成本调查报告》表明,互联网理财产品也存在风险提示不充分、网上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维权环节多、举证难,往往难以及时找到侵权人,导致互联网维权成本高企。
对于互联网金融客户的权益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建议:设计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参照商业银行的准入制度,制定业务准入监管政策。以货币基金为主的网上理财业务,建议缴存款及风险准备金,以风险准备金做保障,将风险准备金与所投资协议存款的未支付利息挂钩,以防违约风险的出现。同时,需要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
董文标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建议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监管,形成全方位联合监管体系,防止出现“三不管”的监管真空地带,以有效防范风险。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同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都在期盼,在监管制度出台后,能够明确保障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如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荐]
如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讲人:耿金衡老师
主持人:各位行领导,各位同事,大家晚上好!根据年初制定的培训计划,结合当前我行面临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多的形势,征集营业网点和消费者投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报经行领导同意,决定组织一次消费者投诉专题培训,有幸邀请监管部门的耿金衡老师为大家授课。耿老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长期从事银行业监管、政策法规和信息宣传工作,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曾经多次到省内外银行业机构进行合规培训,希望今天耿老师的讲座能拓展大家的视野、反思自己的工作、解决自己的困惑,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使我们的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下面,请耿老师开讲,大家欢迎!
下面是耿金衡老师的讲座内容,经录音整理:
今天晚上很荣幸受邀参加贵行举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首先,谢谢王行长的介绍,谢谢来到现场的各位领导和银行的朋友。在这里,我能感受到一个很强的气场,一个干事创业的气场;在这里,我能感受到一个新变革,一个重业务到业务与客户并重的变革;在这里,我能感受到成长的,一个从客户权益着想在构建新型关系间强劲成长的力量。这是咱们银行的根,根深方能叶茂。
新常态下,银行该如何办?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还未触底,“三期叠加”引发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外需疲软,内需不振,民间融资在不断引爆的非法集资中更加脆弱,担保圈担保链成为扼杀一部分尚能生存企业的致命一刀。社会信用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政府信用都在经受严峻的考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是金融的主体,经济运行中的风险通过产业链传递,并最终通过融资环节聚集到银行体系---消费者投诉上升就是这样“一滴水”,虽小,也能折射出宏观经济的问题。
新形势下投诉工作如何做?下面谈几点个人意见:
一、树立一个新的观念:金融消费者投诉对银行来说是件好事。在这里,我想给大家一个建议,不要认为客户是来找茬的(当然不能排除个别人),他们来找银行,一方面说明他们是相信咱们银行才来找我们反映问题;另一个方面,他们反映的问题会消除双方的误会,增强互信,对银行来说,可以完善银行的产品、制度和服务,对客户而言,可以提高对现代金融产品知识和风险的了解,提高对银行的信任,可以说,如果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朋友能够换位思考,能够讲明政策,能够多点理解和耐心,注意沟通交流的方式和技巧,并对属于自己的问题不回避、不找借口,能解决的及时解决,很多投诉就会化干戈为玉帛。
二、建立一个接待室。消费者来银行投诉时,大都心里窝着火,情绪比较激动,特别是群访事件,极容易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不明真相的人,还以为银行发生什么事情了,不经核实,在网上发布,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银行声誉。建议建立一个专门的接待室,客户来投诉时,消保人员先将客户引领到接待室,请坐并端上一杯热水,让客平息一下心情。然后问一下客户的姓名、单位、投诉什么事情等,了解一下客户的诉求,解释一下银行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一些没有实质性投诉内容或者银行工作人员按流程办而客户认为麻烦的事项,解释好政策,寻求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对于符合投诉条件的,要叫来相应部门负责投诉 的人员,双人接访,在客户反映事项前,打开录音录像设备,告知投诉者投诉相关规定,并对其谈话内容进行录音录像,请对自己所说的话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完成记录后,消保人员、相关部门参与接访人员、客户三方在记录下面签字。并当场告知客户工作流程和时限。
三、做实核查。由消保部门、法律合规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人员,对客户投诉事项的形式合规和实质合规进行检查核实,起草回复函,经法律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把关后,报经上级行消保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在法定时限前回复投诉人。
四、不当场急于表态。投诉者来银行反映问题,有的是打开手机录音功能,在多人来投诉时,还有人用手机录像,更有甚者,还有新闻媒体的记者扛摄像机陪同前来,有的是暗地里带着律师来通过这种方式取证的。接访人员一定要有高度的敏锐性,对现场来访人员的提问不当场做出倾向性答复,要按照流程,告知当事人需提供的材料,我们的工作流程,我们将按时给您回复。
五、不能直接让他们见领导。有的投诉者急于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要求见领导反映情况,拒绝和消保部门工作人员反映,陷入僵局。这个时候,可以做冷处理,摆上水后,先耐心听他们讲,等心情平静后,告知其凡事都有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你的问题只能按流程来做,你如果不配合我们不做基础工作,你的问题就不可得到及时解决。否则,会适得其反,欲速则不达。如果不讲策略直接见了领导,领导很被动,下面做事的部门也很被动,极可能助长客户的激动情绪,形成一定的声誉风险。
六、在代理情况下要有授权书。在投诉受理过程中,经常有夫妻之间代理、父(母)子(女)之间代理、兄(姐)弟(妹)之间代理、律师代理等情形。一定要消费者本人出具符合规定的授权书,要注明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姓名、关系、授权事项、授权范围、授权人签名(盖章),出具授权书的日期,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并留存好授权书和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
七、不能以被投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代替调查结果。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在选调查人员时,应回避,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只是调查材料的一项,并且其证明力要小于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
八、要改变绩效考核方式规范短期经营行为。短期经营行为,常常隐藏业务处理不合规的缺陷。如在拓展银行卡市场时,一些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单位找到熟人,让熟人批量营销信用卡,办卡人所填写的信息的真实性、签名的真实性银行工作人员无法控制,最后出现冒名办卡,引发投诉事件的发生。另外,自助设备上取款时下账未出款、存款数额误差等也是银行卡投诉的热点问题。
九、注意处理好VIP客户与一般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当前,银行排长队现象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我遇到一件投诉,银行一般营业窗口叫号等候服务的客户多,而同在大厅的VIP窗口暂时没有人,就办理普通客户的业务。上午10:23分,有一个VIP客户来到营业大厅,急着要办大额取现业务。VIP就暂停了办理一般客户的业务,大堂经理引导VIP客户直接到VIP窗口办理业务,后面的一般客户就不满意了,说银行不讲职业道德,嫌贫爱富,有一个情绪激动的客户,与大堂经理发生了肢体冲突。对于这样的情形,最容易引发一般客户的不满情绪,建议将VIP服务窗口与普通窗口隔离成独立的场所。
十、规范代理保险业务,杜绝存单变保单。存单变保单投诉,是前两年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这里面存在客户贪小便宜的思想,存款人在奖品、高“利息”诱惑下违背本来意图改变交易内容。但更主要的责任在于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任务而故意对客户不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故意夸大收益,隐瞒风险,或以混淆储蓄与保险的区别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一旦客户有急事用钱,按照销售人员说的“和存款一样,可以随时支取”来取款时,却被告知不行时,就引发了客户投诉。近年来,银监会和保监会对规范代理保险行为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违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存量事件不容忽视。
十一、冒名贷款类投诉成为新的风险点。随着金融社会化程度深化,人们在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时,首先需要查征信。一些人这个时候才发现自己被贷款。投诉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是由于个别银行业机构前些年经营不规范,一些人串通银行工作人员,涉嫌身份伪冒办理虚假贷款或信用卡。二是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错误信息后不能及时主动纠正。所以,这就需要银行树立合规经营意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从源头遏制假冒名贷款事件的发生。另外,要建立征信及时纠错机制,对登记错误的,银行应及时更正并对客户道谦。
十二、防范“存款丢失”类案件。近年暴发的五粮液等单位存款丢失、个人存款丢失案件,成为公众对银行信任危机的焦点。银监会官员在记者会上解答了这类案件的实质、特征、形成过程和防范措施。关键点还在于银行内外勾结,存款人出于高息诱惑,并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在一年内对其在银行的存款不能提前支取,作案人员在办理业务时窃取了存款人的存款信息,及时将存款人账户上的钱转走。所以银行要清门户、扎篱笆、做实风险排查。
刚才,和大家分享了个人的工作感受,剩下的是和大家互动时间。提问1:耿老师,刚才您讲的很好也很有条理性,但主要是说银行怎么做,那监管部门在金融消费者投诉中又该做些什么呢?
耿金衡老师: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部门和银行都需要做的事情,只不过两者的站位、职责和关注点不同。
从站位讲,监管部门是公正第三方,一切从事实发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平、公开、公正的维护银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银行作为投诉的当事一方,会有自己的利益在里面,但我想提醒一下,银行要从长远利益出发,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增进客户的忠诚度,这是银行长远发展的根本所在。
从职责来讲,银监会对消费者保护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银监法第一条在立法目的中就得以体现。相继制定了消费者保护办法、业务流程等制度设计,组建了专门的消费者保护部门,并运行了专门的消保办公系统。从法律、制度、机构、科技、培训等方面做足了功课。作为银监会的派出机构,我们的职责是:重要的是抓督促、协调和落实。督促辖区银行业机构履行好主体责任,协调好内部的处理流程,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
从关注点来讲,我们关注的是公共利益,防范的是金融风险,维护的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秩序稳定。
提问2:当前,大部分消费者是可以通过沟通来解决双方的争议,但如果遇到无理取闹者怎么办? 耿金 衡老师:你这个问题很好。我们的投诉者99%以上都是好的,都是在遇到难题自己不知道该怎么办时来寻求帮助的。我们应该珍惜这份信任,尽最大努力合规合理合情地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真正有制度障碍的,要讲清政策,并提出在现有法规条件下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人已上百,形形色色。所以,不排除个别想通过投诉来给银行或监管部门施压,达到其个人非法目的。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这个时候,我们一边给他讲政策,不主动譤化矛盾,让他事出无因。如果事态升级,及时与单位保卫部门作好预案,并在必要时打110求助警方。
提问3:当前银行面临的消费者投诉形势不容乐观,您对做好当前的投诉工作有什么好的经验?
耿金衡老师;经验谈不上,监管部门与银行面临的投诉工作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作为个人工作感受,我觉得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升:一是理念的提升。真正把消费者作为我们的朋友,换位思考,急客户之所急,助客户之所难,想客户之所想。二是原则的提升。要将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贯穿到合同条款中,减少霸王条款,让客户感受到与银行进行的是被尊重的平等合作。三是加强员工行为排查,将内外勾结、涉及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的员工排查出来,用制度管人,消除害群之马,遏制案件上升趋势。四是规范考核方案,减少短期经营行为倒逼下的违规操作,减少风险隐患。五是规范收费行为,梳理业务流程,禁止表面形式上自愿的顾问咨询类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对银行的对立。六是(2加强服务设备、尤其是自助设备管理与维护,从物防、人防、技防三个方面防范金融犯罪,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因为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首先,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感谢耿老师给我们的授课。耿老师从经济新常态下风险向银行传染的时代背景开篇,让我们知道当前银行正处于一个艰难的时期。艰难时期,也是矛盾多发期,消费者投诉正是其中之一。如果应对不当,就有可能给银行带来法律风险、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旦声誉受损,重塑形象将会经历很长一段时间,齐鲁银行事件给我们一个警示,希望大家从全局的高度,重视消费者投诉工作,在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银行业务的全面发展和提升。最后,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再次感谢耿老师的精彩授课!今天的培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第三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国家出台相关法律,严查问题食品,恶性竞争、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行为,有何重要意义?①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受一切权利的基础,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有利于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诚信社会。④有利于促使人们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⑤有利于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这说明了什么?
(1)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打击和制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
(3)我国依法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3.为了营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国家、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分别应怎样做? 国家:①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惩各种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②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生产经营者:①树立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自觉遵守市场规则,诚实守信,依法
经营;
②通过抓管理、抓质量来提高产品竞争力,赢得消费者信赖。消费者:①学习掌握有关消费的知识,增强判断和选择能力;
②增强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③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制假售假)作斗争。
4.作为一名消费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会怎么办?
①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第四篇:如何保障试用期合法权益
法律快车()第827期律师访谈
如何保障试用期合法权益
本期介绍:
试用期,是劳动法规定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了解,自行选择的一个阶段。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劳动者试用期应该享有的权益剥削了,而劳动者并不了解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如试用期的期限、工资、社会保险等,因此容易出现关于试用期的纠纷。那么劳动者该如何保障自己试用期合法权益?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四川南充的劳动纠纷专家——邓显峰律师作客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接受访谈,欢迎邓显峰律师为我们专业解答问题。
访谈嘉宾:
邓显峰律师,现任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邓显峰律师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擅长民商事诉讼。2007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在执业生涯中,邓律师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技巧和代理经验,轻松即可成功处理各类型复杂、疑难的案件。
咨询热线:135-5059-0451(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邓显峰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邓显峰律师:
网友们大家好。
2、法律快车网:
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会遇到某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试用期后才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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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试用几天才决定要不要录用。请问邓显峰律师,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如果试用不通过,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资怎么办?
邓显峰律师:
首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试用期后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要求试用几天才决定要不要录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最后,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如果试用不通过,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3、法律快车网:
邓显峰律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开始工作,而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时间是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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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呢?
邓显峰律师: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明确了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对试用期的试用时间进行了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法律快车网:
在试用期时间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金额,只有明确基本工资,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是怎么算的呢?基本工资可不可以低过最低工资标准呢?
邓显峰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法律快车网: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约定试用期满后,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为了保住不易得来的工作机会而不敢提出异议。请问邓显峰律师,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什么时候开始须帮劳动者购买社保?用人单位不购买社保的,劳动者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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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显峰律师:
社会保险以法律形式设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出现养老、生育、医疗、失业及工伤的情形时能获得保障的法定制度。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都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即社保局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6、法律快车网:
劳动者经历了试用期的培训学习,等到试用期结束后准备转正,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表现不满意,能否随时开除劳动者?
邓显峰律师:
试用期是考查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录用岗位的录用条件的考查期,用人单位不能以对劳动者的表现不满意为由,随意开除劳动者。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可以开除劳动者。
7、法律快车网:
用人单位不能够随意开除试用人员,但是试用人员想要解除劳动关系,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试用期满就可以离职走人?劳动者需不需要支付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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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培训费?
邓显峰律师: 试用人员要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需要一定要工作到试用期满,可以在试用期内的任何时间,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支付的培训费用,除双方另有专项的服务期协议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及工作年限进行了明确的变更约定,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动者不支付试用期的培训费。
8、法律快车网: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邓显峰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访谈,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邓显峰律师:
再见!
访谈总结: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应当注意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在出现用人单位侵害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必要时保留好相关的工作证据,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可以建立企业专项劳动法律顾问,防止出现的各种劳动用工风险。
来源:法律快车网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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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保障民企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民营企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不仅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更对中国经济的快速成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全国民营企业约2600万家,对中国GDP的贡献率已超过50%,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之一。但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我们不断强调要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当前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如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仍是摆在中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面前的一个大问题。为此,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逐步形成完善的民营企业权益法律保护体系,同时严格行政执法,优化法治环境,切实实现民营企业的权益保护,提高民营经济的综合竞争实力。
一、当前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1、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尽管为了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合法权益,我国近年来也制订了一些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2004年修订《宪法》时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但相比于对国有经济甚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保护,对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还比较散乱,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甚至还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对民营企业的界定标准也很不统一,这明显不利于民营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3、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民营企业财产特别是投资权益保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投资收益权益屡受侵犯,一些民营企业的投资项目特别是与政府相关的特许经营项目经常面临被彻底推翻甚至国有化的情况。例如,在前些年国家鼓励政策特别是鼓励中西部开发政策的引导下,一些民营企业逐步从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发展,并为中、西部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与此同时,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质疑之声也逐渐多起来,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以“资产重组”、“整顿秩序”为由,对民营企业资产实行变相的国有化,民营企业财产不仅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甚至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这一现象不仅损害到民营企业的权益,更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会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作为执法者和管理者,借助其优势地位,经常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强迫民营企业加入各种协会、购买指定产品等干预民营企业自主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二、关于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增加民营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几点建议
1、建议制订统一、完整的民营企业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对目前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政策中的有关鼓励民营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进行清理,通过制订专门民营企业保障的基本法律制度,从企业设立、产权界定、创业扶持、权益保护等多方面,引导民营企业的规范经营,加强民营企业财产的保护,从而更加有利于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2、放开市场准入,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要废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歧视性政策,使之享有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竞争的权利,并在市场准入、税收政策、市场融资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平等待遇。扩大民间投资领域,允许民营企业以独资、合作、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除国家明令禁止经营外的各个投资领域,从而合理引导庞大的民间资本,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3、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益和经营自主权。要充分肯定民营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严格执行《宪法》和《物权法》对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利进行保护。除了为社会公共利益并履行法定程序之外,禁止对民营企业财产征收、征用、国有化或者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的征收、征用或国有化,即使是进行国有化的收购,也应当遵循市场方式,予以民营企业所有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另外,要强化对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和制约,公开行政收费的制度和标准,对于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