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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员工考勤制度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12-76484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3 14:03: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学教职员工考勤制度

**中学教职员工考勤制度

一、每位教职员工要自觉执行学校考勤制度,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工作,半天以上要持请假条,经主管领导批准,年级组长登记方可生效。事假要提前请;急病来不及请假的,一定要及时电话通知(最迟不得超过当日)。严禁先斩后奏,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假满返校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1、病假要有医生诊断书。需续假时,再次履行请假手续。

2、事假:确实有事者可请事假。下列情况可不扣除当月奖金。

(1)婚假3天,晚婚13天;

(2)丧假(直系)7天,配偶的父母去世可给丧假5天(路途所用时间除外);

(3)产假:一般56天,难产70天,晚育100天。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者可享受产假6个月;

(4)流产:休息15天(采取上环措施失败者),其他原因流产的以病假对待,一年内流产两次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扣发3个月奖金;

(5)做上环手术休息1天;

3、病、休、事假均按比例扣发半月津贴。

4、全学年病、休、事假22天以上扣发寒暑假津贴。

二、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坚持坐班制,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闲聊,不窜办公室,不干私活。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教学研究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迟来、早走或中途离校者,要向年级组长打招呼,旷工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上课铃声落,任课教师必须进入教室,中途不得随意离开课堂。课间、下课的时间不准授课,要给予学生充分的活动、休息和娱乐时间。

四、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虽有手续但未经领导批准而不上班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篇:幼儿园教职员工考勤制度

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2017—2018学)

为了加强工作纪律,保障正常工作秩序,提高行政领导班子及员工的执行力,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良好园风的形成,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全体行政人员教职工必须按学校作息时间参与考勤,实行上班坐班制,法定节假日在安排好轮值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休息,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服从安排。

二、请假制度

(一)考勤类别及请假条件

1、公假:凡参加上级党政、教育主管行政或业务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经总部同意统一安排外出听课、观摩、参观学习等原因请假,属于公假。请假人钉钉上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通知后,经审查按规定予以批准。(员工公假两天以内由执行园长审批,公假两天及两天以上由总部管理中心审批,业务园长和执行园长的公假由管理中心审批)

2、病假:凡因病、因伤需要就诊或住院的,属于病假。请假人填写请假单并有指定医院的证明(或紧急症状下,有主管领导签名审批的意见),经审查按规定予以批准。(员工病假三天以内由执行园长审批,病假三天及三天以上由总部管理中心审批,业务园长和执行园长的病假由管理中心审批)

3、事假:请假人填写请假单并有正当理由和主管领导签批的意见,经审查按规定予以批准。(员工事假两天以内由执行园长审批,事假两天及两天以上由总部管理中心审批,业务园长和执行园长的事假由管理中心审批)

4、婚假、产假、丧假:请假人填写请假单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如结婚证、准生证等),履行规范的请假手续,钉钉上

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查按规定,员工申请由执行园长审批,并报备管理中心;业务园长和执行园长的申请由管理中心审批。

5、迟到:A.迟于作息时间1-30分钟打卡;B.出席会议、培训、参加集体活动,不按规定时间到位者视为迟到。

6、早退:未到下课、散会、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离开学校4-10分钟的,视为早退。

7、旷课(会):上课、出席会议、参加活动迟到10-40分钟的,或上课、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早退10-40分钟的,视为旷课(会)。

8、旷工:事前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开学校40分钟以上;因学校工作需要完成特定任务,指定人员不服从安排、不执行任务者;逾假不归;因私擅自调课,视为旷工。旷工一次扣除100,以此类推。

9、机动假:上班期间,因要处理特殊紧急事情,在无主班工作、园内无重要活动、无会议的情况下,请假2小时内的,属于机动假。如幼儿园有重要活动、本人上主班或有会议则不允许请机动假。一切请假并在钉钉上提交申请。

符合以上1-4条的请假,获准后,最后审批准假的领导负责通知相关处室协调安排好工作(特别提醒:要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园长室,并安排好调课或代课及带班工作)。请假人按上级领导协调安排好的工作交接好工作注意事项,将请假单及附件交所在管理部门负责人登记保存后方可离岗。

(二)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机动假:请假两小时以内,由本人钉钉上向部门主管领导提出并由其审批。

2、半天以内的公、病、事假,由本人提供相关资料(病假需医院出具的治疗或病休证明),钉钉上向提出申请并由部门主管审核批准,并记入考勤。

3、半天以上、两天以内(含两天)公、病、事假,由本人提供

有关证明资料,钉钉上提出申请报执行园长审批,并记入考勤,按实际情况计假。

4、三天以上的公、病、事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钉钉上报总部管理中心审批,并记入考勤,按实际情况计假。

5、确有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可电告或委托他人代理,事后回校二天内必须及时补办上述请假手续。否自视为旷工。

6、请假人、审批人均不得越级请假、批假,违者视为无效。

7、请假人返园后要在返园当天向相关处室办理销假手续,提供相应资料后到相关部门办理钉钉后台销假手续。未销假而造成考勤统计失误,概由请假人自己负责。

(三)假期计算:

1、请假2小时以内的不计算,一个月内不得超过两次(会议除外,无特殊情况会议一般不准假),一次超过2小时经批准的按请假半天计算,一次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请假一天计算。

2、一个月请假累加达到4—8小时(含4小时)则计算为半天,累加达到4—8小时则计算为一天(含8小时)。

(四)考核办法:

1、按规定核准为请假的,扣除请假人月全勤奖。

2、因参加经批准的学习、参观,须出具相关通知等证明材料,按全勤计算。

3、因公请假,不扣请假人工资,报总部钉钉后台备案;严格控制三天以上的公假(需出具上级办公文件证明)。

4、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并享受全勤奖。再婚者不予批假。

5、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只限第一次生产。享受全勤奖。

6、丧假:在工作期间,直系亲属辞世,办理请假手续后,可享受3天带薪(全薪)丧假。享受全勤奖。、病假:有正规医院出示的疾病诊断书为主的病假,每请假一天,当天只发放基本工资的60%。未满3年的员工,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8、迟到:月度累计迟到达2次,不扣除。3次或3次以上者,每次扣除50元,按迟到次数累计罚款(例:如果达到3次扣除150元,其中包含前面2次的扣除)。一个月累计未达3次者,暂不计算。

9、早退:月早退一次扣除50元,以此类推。

10、旷课(会):月旷课(会)一次,扣罚80元,依此类推。

11、旷工:半天扣除月全勤奖的,加扣月全额工资的10%;半天以上,一天以内(含一天),扣除月全勤奖的100%,加扣当月全额工资的30%;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扣除当月全勤奖,并加扣当月全额工资的50%;三天以上,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12、无故脱岗、串岗一次,扣除50元,以此类推。

13、上班实行打卡制度,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卡或补卡,视为迟到或旷工。代替他人打卡一次,考勤当事人扣罚100元,代人打卡者扣罚100元。

14、漏打卡、补打卡:月度漏打卡、补卡达2次,不扣除。3次或3次以上者,每次扣除50元,按漏打卡次数累计扣除(例:如果达到3次扣除150元,其中包含前面2次的扣除)。一个月累计未达3次者,暂不计算。

15、长假前后,一律不准请假(国家规定的公共假期、寒暑假等)

三、关于星期

六、日的规定:

1、星期

六、日行政轮流值班,每天1人,负责招生办接待和幼儿园日常工作的管理。(此项规定,园区自行安排,如周末安排轮值请使用钉钉进行记录。)

2、行政、教师、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需提前作出安排表报

总部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以上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管理中心。

天顺园国际教育总部管理中心

2018年3月23日

第三篇:刘沟小学教职员工考勤制度

刘沟小学教职员工考勤制度

1.考勤制度

(1)每位教职员工要自觉执行学校考勤制度,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工作,半天以上要持请假条,经主管领导批准,年级组登记方可生效。事假要提前请;急病来不及请假的,要及时电话通知(最迟不得超过当日)。严禁先斩后奏,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假满返校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①病假3天以上要有医生诊断书。需续假时,再次履行请假手续。

②事假:确实有事者可请事假,但下列情况可不扣除当月奖金。

A、婚假7天,晚婚30天;

B.产假:一般56天,难产70天,晚育100天。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者可享受产假6个月;

C.流产:(采取上环措施失败者)休息15天,其他原因流产的以病假对待,D.做上环手术1天;

E.一月内教职员工中因独生子女生病请假半天,或教职工本人是独生子女者,因父母生病准假半天;

F.教职工子女在外省服兵役者回来探亲时,准假一天;G.教职工子女结婚准假一天。

(2)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坚持坐班制,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准于与工作无关的事。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教学研究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晚来、早走或中途离校者,要向教导处打招呼。

(3)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上课铃声落,任课教师必须进入教室,中途不得随意离开课堂。课间、下课的时间不准授课,要给予学生充分的活动、锻炼和娱乐时间。

第四篇:关于教职员工请假与考勤制度的规定

海师办[2008]56号文件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教职员工

请假与考勤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海南师范大学教职员工请假与考勤制度的规定》经学校同意,现予以印发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海南师范大学

关于教职员工请假与考勤制度的规定

为了加强教职员工队伍的管理,严明纪律,遵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间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 教职员工本人结婚,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内可以请婚假,一般准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假期再增加10天。

(四)丧假 教职员工因其配偶、直系亲属和配偶的父母丧事,可以请丧假。省内的,假期不超过5天;省外的,不超过10天。

(五)探亲假 教职员工探亲假一般安排在暑假或寒假期间。

(六)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女性教职员工产假90天,在产假期间内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假期再增加90天。属计划生育晚育者,再增加15天。产假如正值寒、暑假,产假时间顺延寒暑假的相等天数。女性教职员工流产休假25天(按规定一孩上环,一孩未上环造成怀孕后行人流术者,不包此项),上环休假3天,取环休假1天,结扎休假21天。男性教职员工结扎休假7天。其他计划生育假凭医院证明按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

(七)工伤假 凡因工负伤,经我校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必须治疗和修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第三条 假期时间计算方法

假期时间自离岗(或离校)之日算起。病假、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工资

(一)病假

1、病假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4)工作年限满30年的,工资照发。

(二)事假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

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如超过规定的时间,但履行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的,按事假规定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效益津贴、特殊津贴)

(一)事假、病假

事假、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规定计发。

(二)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的绩效工资照发。如超过规定的时间,但履行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的,按事假规定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在因公负伤首次连续医疗期的前40天内照发,自第41天起按照病假开始计算假期,并按照病假的规定计发绩效工资。

第五条请假、销假手续

(一)教职员工请假,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请病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须提供校医院或学校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准假。离校在外地期间因突发疾病或负伤请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伤病状况缓解后应及时返回到校医院或学校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复诊,补充提供复诊的诊断证明。请婚假须提供请假者本人结婚证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准假。其他情况请假的,如有关部门在审批时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要求请假者

提供说明请假理由的佐证材料,请假者应当提供,否则不予准假。

(三)请假须写请假条说明请假原由,须附上有关佐证材料的要附上,经相关部门及领导签批方可准假。因特殊紧急情况口头请假的,须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条由考勤员妥善保管备查。

(四)请假期满,应按时到批准单位办理销假手续,上班工作。请假期满,因故还不能上班者,可以申请续假,未经批准续假者,按旷工处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六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一)各部门(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所在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批准(若离开海府地区,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2天至4天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超过4天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二)其他教职员工请假,4天以内须经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5天至14天由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后报人事处批准,14天以上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三)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婚假由请假者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报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由人事处批准。

(四)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出境)探亲,由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送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其他教职员工出国(出境)探亲,由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批准。

(五)海南教育杂志社、海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的教职员工请假,除其主要负责人请假须按程序报经学校审批以外,其他教职员工请假均由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使最终审批权,不须报经学校审批。

(六)后勤集团(含校医院、附属小学、幼儿园、学术交流中心)自筹资金聘用的非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其请假均由后勤集团主要负责人行使最终审批权,不须报经学校审批。

第七条旷工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的;

2、教师私自请人代课,按旷课处理;迟到、早退5次,旷课

2节,不参加学校或所在部门(单位)要求参加的活动1次,均按旷工1天计算;

专任教师在因教学计划轮空不排课,没有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学期(或学年),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离岗,每满一周按照旷工5天计算。

3、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分配和安排,又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岗工作的;

5、申请外出进修,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经批准的外出进修期满,或者进修培训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不按时回校返岗工作的;

6、申请调动,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

(二)旷工期间的工资按照旷工天数扣(停)发相应的每日工资;旷工期间的绩效工资,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规定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和绩效工资。

(三)根据旷工人员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及其对所犯旷工错误的认识与改正情况,可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连续旷工5天或1年累计旷工10天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连续旷工6—10天或1年累计旷工10—20天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作辞退处理。其中,对于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与之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中止聘用(劳动)关系。

第八条考勤管理

(一)各部门(单位)必须结合本部门(单位)不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出勤登记报到制度。对坐班制工作人员,进行每日出勤情况登记;对非坐班制工作人员,进行每周出勤情况登记和报到;结合本部门(单位)召开会议或开展其它集体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勤点名和考勤评议,并对缺勤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二)各部门(单位)要有1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本部门(单位)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分管考勤的负责人及考勤员须与学校签订《考勤工作责任书》,分管考勤的负责人及考勤员如有变动须报人事处备案,以便明确岗位职责。

(三)考勤员必须逐月统计本部门(单位)教职员工出勤情况,经本部门(单位)考勤负责人审核后,按月在本部门(单位)内部公布考勤情况,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四)考勤员必须逐月把经过本部门(单位)考勤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请假及旷工人员姓名及有关情况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人事处,以便学校及时做出各项处理。

(五)各部门(单位)对于有旷工行为的人员,应及时地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对于旷工违纪行为达到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解聘标准的人员,各部门(单位)分管考勤的负责人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提交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部门(单位)根据相应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六)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考勤主管人员和考勤工作人员在考勤工作中有失职守,没有对缺勤、旷工人员及时处理,或者瞒报、漏报、迟报考勤统计报表,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考勤工作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同时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海南教育杂志社、海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后勤集团及其他经学校批准的部门(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订其部门(单位)教职员工请假与考勤制度的具体规定,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我校原有的教职工请假与考勤制度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神池职业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区以及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请假的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按作息时间表上规定的时间上班,不得因无课而不按时上班。

第三条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需实行特殊工作时间的,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章请假

第四条教职工请假均应办理请假手续,按请假程序填写请假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婚假

教职工需在学期中途请婚假的,原则上按法律规定的假期,超过规定假期的,一般上不予批准。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教职工请婚假的,自领取结婚证起一年内有效,超过该期限的,视为放弃。

第六条丧假

教职工因处理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的的父母、配偶等)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丧假处理。教职工因处理其他亲属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丧假一般为5天,对于需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1—3天的往返路程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入假期。

第七条病假

(一)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或看病的,半天以内且不影响正常工作的,由年级组长批准;

(二)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半天或看病,需要安排代课或调整课务的,须到教导处办理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人批准,由年级组安排代课;其他人员需有人顶替其岗位或代为完成工作的,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

负责安排工作。

(三)因病需要休息三天以上,应凭区级以上医院或其下属的门诊部出具的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教师到教导处,非教学人员到本人所在部门)。

(四)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凭医院的疾病诊断书或出院后凭住院证明,按本人的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事假

(一)因事需请假的,半天以内不影响工作的,教师由级组长批准,其他人员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调整课务的,按第七条第2款办理。请假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教师由教导处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处(室)副主任、主任由分管副校长批准,副校长由校长批准。

(二)因事需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教师由教导处负责人提出意见并做好人员安排,报分管副校长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请假一个月以上的,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教职工因情况紧急,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事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教职工请假后,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应电话申请,事后补办手续。未申请续假而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教工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回的,应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又无法证明回校上班时间的,均以办理销假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考勤津贴

第十三条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除工作性津贴;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扣除半天工作性津贴;超过1小时的,扣除1天工作性津贴。

第十四条教职工请婚假的,规定的期限内,不扣发任何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教职工请丧假的,规定的期限内,不扣发任何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教职工请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术后假等,按上级教育主

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工作性津贴按75%计发。

第十七条教职工请短期病假的,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工作性津贴不予扣除;超过10天的,按其超过的病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工作性津贴;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达20天及以上的,当月工作性津贴全部扣除。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作性津贴全额发给。因病休假一个月以上的,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教职工请短期事假的,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内的,工作性津贴不予扣除;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工作性津贴;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工作性津贴全部扣除。

第十九条鉴于学校每月工资及津贴补贴均为月初发放,每月的实际考勤时间应从上个月26日计起,至当月25日为每月的考勤。当月的考勤结果在下个月的津贴补贴发放中执行。

第四章旷工及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而不上班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停课的;

(三)上班时间因无课而不来校上班的;

(四)因赌气、闹情绪而不上课或不上班的;

(五)请假未获批准但未上课或上班的;

(六)办理了请假手续,但经查实请假原因与实际不相符的。第二十一条对旷工旷课的处罚

按《新梓学校临时岗位津贴方案》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集体活动迟到、缺席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未请假而未参加下列集体活动的,按缺席处理:

(一)升旗仪式;

(二)教职工大会;

(三)班主任会议;

(四)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会议;

(五)科组教研活动;

(六)规定应参加的学习或培训;

(七)其他应当参加的集体活动或会议。

第二十三条 属于缺席的,按《新梓学校临时岗位津贴方案》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指“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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