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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2-110788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7 23:29: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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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支行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开发并销(预)售的 项目的按揭贷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为保证项目预售款和工程款不被挪用,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作为乙方销售项目的按揭贷款银行,乙方在甲方开立指定账户。甲方对购买该项目借款人提供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万元,贷款最高成数%,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贷款的用途只能用于借款人购买该项目住房(商用房)。

第二条根据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块编号为,土地面积约平方米,定名为,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有住房套,有商用房套,预计售房款约为万元人民币,乙方特邀甲方作为此售房款的监管机构。

第三条乙方同意将所有购房客户支付的全部房款存入帐户上,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有关规定,在与借款人办妥有关贷款手续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把贷款全部划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存款帐户。

第五条乙方同意为其购房客户在甲方的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且放弃对主债务已有的担保的抗辩权(包含物的担保的抗辩),在其购房客户不能或没有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偿还主债务项下全部的债务。担保期限为两年,自主债务到期或因甲方依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起计算。在甲方贷款发放前,乙方应当与甲方及购房客户另行签订“回购”的三方协议,约定回购的程序及条件。乙方在甲方指定专用帐户上存入相当于全部按揭贷款金额的%,作为履约保证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该款项。如借款人在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连续3期或累计6期(含)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5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帐户中扣收。

第六条乙方同意将代收的购房客户的契税、房屋维修基金、保险费及其他费用一并存入在甲方开立的专用帐户,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建造、预售和销售活期存款、结算和物业租金、管理费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八条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和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如用在建工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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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先办理抵押注记手续,并取得期房抵押证明交于甲方保管;在项目竣工后,应协助甲方和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等交由甲方保管。

第九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向贷款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保证购房人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设定的抵押物,其销售时没有另外设置抵押权,且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若存在重复抵押或产权、财务纠纷,乙方必须负责偿还甲方已发放该户借款本息。

(二)乙方必须保证为购房人提供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所需之全部购房合同正付文本一式_____份。乙方不得通过虚假交易合同,套取甲方贷款,否则,甲方可以乙方做虚假合同为由,要求乙方偿还该户借款本息。

(三)乙方不得利用他人以虚假房屋交易等方式,向甲方申请假的个人住房贷款;甲方一经发现将终止向乙方提供一切贷款,并立即收回已向乙方发放的所有贷款本息。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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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经销商): 乙方(银行)

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甲、乙双方根据各自业务的特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弟一条:甲方为乙方开展汽车按揭贷款业务的特约经销商,负责汽车消费市场的开拓,目标客户的选择,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汽车按揭贷款所需要的各种资料。

第二条:甲方应在乙方设立结算账户,营销资金通过乙方结算,并保证将购车首付款(购车总价35%)及时足额存入该结算账户内。

第三条:乙方只有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购销合同》、首付款、相关贷款资料。经审查购车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才能向甲方出具《贷款通知书》,对以上材料不全的,乙方不发放贷款。

第四条:乙方负责办理车辆保险。甲方做好目标客户的资格,资信调查工作,并负责贷款合同公证、车辆抵押等手续。甲方对于销售的车辆有义务提供工商验证、检测、缴纳附加税,车辆牌照等配套服务,并保证只有在办理完车辆入

户上牌手续后方可将车钥匙交给购车人,另将车辆发票原件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于办理完车辆牌照10日内一并交给乙方,并将有关手续交乙方一份建档,否则,不能按时发放贷款,及其他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必须按购车额10%逐笔存入风险抵押金。甲方需开设专户管理,平时不能随意支取。

第六条:如果贷款(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合同到期,甲方无条件用风险金归还贷款本息,同时必须在当月内补齐所用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金。

第七条:如果购车人有一户或者一户以上累计三个月不还款,乙方有权停办贷款业务,抓紧追款,追款甲、乙双方紧密配合,追缴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待款项归还后,再恢复业务办理。

第八条:由于甲方销售车辆的质量问题(以厂家的三包标准为准)导致购车人不愿意偿还贷款本息时,甲方应及时归还购车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第九条:由于甲方的故意违法行为或与购车人恶意串通导致购车人不愿或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甲方全部负责承担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第十条:乙方的贷款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利率政策等相关信息;甲方应定期向乙方反馈汽车销售政策、价格等市场信息。

第十一条:如果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另行续签。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在有效期内签定的有关条款文本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甲方(经销商):

代表:

乙方(银行): 代表:

签约地点:

第三篇: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小区住宅楼

楼盘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公司编号: 乙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促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销售,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开发的位于的被命名为“小区”商品房销售按揭贷款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对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购房人购买乙方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手续齐全(五证)的以上商品房及商铺办理并发放按揭贷款。

第二条:甲方保证对乙方推荐的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购买乙方住宅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支持,如出现特殊情况将逐笔上报甲方总行批准后予以办理,具体如下:

对于购置首套住房的借款人,首付比例最低为30%,按揭贷款比例最高为70%,期限最长5年,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25%执行;以家庭为单位、以贷款方式购房、且确定为第二套住房的借款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按揭贷款比例最高为50%,期限最长5年,利率按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根据国务院和住建部的相关规定,我行不支持第三套住房及以上住

房按揭。

第三条:甲方承诺

甲方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一、对乙方推荐申请住宅、商铺、按揭贷款并符合条件的购房

人,保证在收妥购房人全部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做

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

二、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按揭借款合同》生效之后,如无特

殊情况,依据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划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及时将购房

人的按揭贷款划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三、甲方划转资金后,保证及时将划款转账回单传真或复印给

乙方,并作出书面通知,乙方据此与购房人办理有关产权手续。

四、乙方在承担全程性连带保证担保期间,在借款人不按期偿

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由乙方代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并履行全部

保证责任后,甲方保证将贷款的抵押权益转让给乙方,有关费用由

乙方承担。

在购房人所购得现房未办妥抵押登记之前,乙方同意在甲方承

诺的贷款额度内,对每一购房人向甲方的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

销的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为借款人在甲方贷款的本金、利

息(包括复息、罚息)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

处分抵押物费用等)并随着购房人逐期还款而相应递减。保证期限

从甲方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人全

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四条:乙方承诺

乙方为确保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一、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发放贷款申请表、搜集贷款资料、审查

借款人资格等工作。

二、乙方必须在我行开立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归集规

定比例的首付款及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金,乙方承诺甲方

逐笔监督该账户出帐,并承诺此账户的资金用途为:

三、乙方其它销售资金结算、建设项目工程用款结算也应委

托甲方办理。

四、在甲方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乙方应协助

甲方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五、乙方应在甲方指定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当于全部贷

款余额10%的保证金,以作为购房人在乙方提供全程保证期间内不

能按时偿还本息的代偿资金,保证金在银行存放期限从甲方与购房

人签订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人全部贷款本息时

终止。

六、如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10%乙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

保证金,否则甲方可无条件从乙方其他结算账户或关联企业账户扣

划资金,用于补足保证金,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如借款人未按约归还甲方贷款本息,乙方需协助甲方通过物业管制等措施催收;借款

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四个月未偿付贷款本息时,由乙方垫款代偿,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四个月以上未偿付贷款本息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的催收通知30天内回购房产,由甲方直接从乙方保证金

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偿还。乙方承诺在解

除保证责任后继续协助甲方催收借款人住房按揭贷款,确保甲方债

权的实现。

七、贷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逐笔办理按揭贷款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交付甲方保管,并协助甲方督促办理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到甲方指定的公证处办理

抵押物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八、乙方如发生影响本协议约定条款执行或有碍保证责任履行

得情形下,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在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得到

重新落实前,乙方仍需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一、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双方在本协议的合作期限内均不得擅自提前解除,确属客

观原因需要解除协议时,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六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自发放第一笔按揭贷款业务之日起至最后

一笔按揭贷款归还之日止。合作期限满后,双方另行协商是否延长

合作期限。

第七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

需履行。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告与住房购房者必须签订房屋回购

协议。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两方

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及加盖

公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衡山县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汽车按揭贷款

合作

甲方: 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衡山县开云镇人民西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屈夏清

联系人: 旷岳明向一波电话:0734-5817899

乙方: 衡山正鑫汽贸有限公司住所: 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 符正春

联系人: 符正春电话: ***

为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促进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进行密切合作。

一、甲方指定乙方为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特约经销商,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汽车销售工作,为其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乙方必须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安装POS机, 营销资金须通过甲方结算,同时为借款人在未办理抵押登记前的各种风险提供保证。

三、借款人除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外,甲方可以根据情况(借款金额超过30万元)要求借款人追加符合本社规定的其他抵质押物

实行组合担保。

四、借款人交好首付款并委托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受托为借款人所购车辆安装GPS定位设备、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购买车辆保险,代办牌照、抵押登记等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购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汽车抵押登记等手续提交甲方。

五、乙方应督促借款人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全保,办理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且保险金额不少于车价款,并交纳续保押金1000元。

六、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用于办理贷款业务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导致甲方不能追偿贷款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本协议期限届满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七、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惜款申报材料、且借款人已办理汽车抵押借款登记和保险等手续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放款手续,将款放给借款人并受托划给乙方。

八、甲方的贷款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可应乙方的要求提供诸如利率政策等有关信息。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反馈汽车销售政策、价格等信息。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应由当事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期限届满时经当事双方协商可续签合作协议。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年月日日

第五篇:房屋按揭贷款项目合作协议

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东农合银年第号

甲方(银行):

乙方(开发商):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开发并销(预)售的项目的按揭贷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为保证项目预售款和工程款不被挪用,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作为乙方销售项目的按揭贷款银行,乙方在甲方开立指定账户。甲方对购买该项目首套住房购房者(即借款人)提供不超过总房价 60 %的贷款,二套及以上住房购房者(即借款人)提供不超过总房价 40 %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年;商用房购房者(即借款人)提供不超过总房价 50 %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贷款的用途只能用于借款人购买该项目住房或商用房。

第二条根据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块编号为,土地面积为平方米,项目定名

为,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有住

房套,有商用房套,预计售房款约为万

元人民币,乙方特邀甲方作为此售房款的监管机构。

第三条甲方对该项目提供的房产按揭贷款最高限额

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按揭额度有效使用期为月,到期未用完的限额乙方可申请展期,由甲方决定是否同

意该项展期。

第四条 甲方依据本协议向购房借款人提供购房贷款,并有权根据购房借款人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和其他资质条

件,独立做出是否给予贷款的决定以及确定适当的贷款金

额、期限、利率和其他条件。具体贷款内容由甲方与购房借

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五条乙方同意甲方按照该行有关规定,在与借款人

办妥有关贷款手续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把贷款全部划到乙

方在甲方开立的户名为,账号为的存款账户,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六条乙方同意为其购房客户在甲方的按揭贷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且放弃对主债务已有的担保的抗辩

权(包含物的担保的抗辩),在其购房客户不能或没有按时

归还贷款本息时,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偿还主债务项下全部的债务。担保期限为两年,自主债务到期或因甲方依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起计算。乙方在甲方指定专用

账户上存入相当于全部按揭贷款金额的 10 %的履约保证

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该款项。如借款人在乙方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连续3期或累计6期(含)以上未按

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

后5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七条乙方同意将代收的购房客户的房屋维修基金

等其他费用存入在甲方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八条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建造、预售和销售活期存

款、结算和物业租金、管理费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九条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和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登

记手续,如用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先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

取得期房抵押证明交于甲方保管;如预售的房产需要办理预

抵押及抵押登记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及借款人办理预购

房产的抵押登记。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产,乙方应积极协

助甲方在购房人房屋所有权登记完成后3个月内办理房地产

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等交由甲方保管。

第十条乙方与购房人之间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如遇政策性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形势变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实施。

第十二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保证购房人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设定的抵押物,其销售时没有另外设置抵押权,且不存在任何产权

纠纷和财务纠纷。若存在重复抵押或产权、财务纠纷,乙方

必须负责偿还甲方已发放该户借款本息。

(二)乙方必须保证为购房人提供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所

需之全部购房合同正副文本一式_____份。乙方不得通过虚

假交易合同,套取甲方贷款,否则,甲方可以乙方做虚假合同为由,要求乙方偿还该户借款本息。

(三)乙方不得利用他人以虚假房屋交易等方式,向甲

方申请假的个人住房贷款;甲方一经发现将终止向乙方提供

一切贷款,并立即收回已向乙方发放的所有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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