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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推荐阅读]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13-974143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4 18:40: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梓潼县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梓潼县出台《梓潼县科级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

键环节。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更好的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教育、监督服务,梓潼县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省九届四次全会“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划分、责任追究范围,加强对责任人、责任岗位的直接监督”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梓潼县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这一办法最大价值在于,不仅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而且对于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效,逐步形成“凡审必果,凡果必用”的运行机制很有帮助。现刊载如下,供各地参考借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对其所在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与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作出的审计结论,对违反财经法规问题作出的审计决定或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以及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的客观评价。

第三条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和指导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司法和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履行审计结果运用管理职责,向县委、县政府及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应以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作出的审计结果报告为依据。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审用结合原则;

(三)违法违纪必究原则;

(四)审改结合原则;

(五)规范管理与促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审计结果报告必须严格区分审计对象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通过直接行为履行岗位职责所负有的责任。直接责任还包括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负有的责任: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决策失误给国家、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主管责任还包括对其他副职分管工作及下属单位存在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违纪违规问题或给国家、集体资产造成损失而应负有的责任。

第七条审计结果运用包括:

(一)表彰奖励、评优晋职;

(二)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根据审计法规进行处罚;

(四)警示谈话、口头或书面诫勉、平级交流、降职;

(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县审计局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审计法规进行处罚外,结合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一)对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领导干部,根据问题性质,可建议由有关部门给予警示谈话、口头或书面诫勉、平级交流和降职等。

(二)对较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向县委报告后,依法作出处理。

(三)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和涉嫌职务犯罪的,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证据及材料。

第九条 县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一)任期内经济工作成效显著或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领导干部,可建议县委给予表彰或提拔重用。

(二)根据县审计局提出的建议意见,按照干部监督有关规定,进行警示谈话,指出存在问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对情节较严重的予以口头或书面诫勉,诫勉期满仍没有改进的,向县委建议就地免职。

(三)工作中存在属于领导干部本人应负有直接责任或重要主管责任的问题,造成较严重后果,又不构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经组织考核情况属实的,应作为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给予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处理。

(四)被诫勉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干部,不予讨论研究职务调整、晋升问题。

(五)在领导干部提拔、交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征求审计部门意见。

(六)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个人档案和干部监督工作档案。

第十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结果作为教育、监督、惩处和保护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属于领导干部本人应负有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的问题,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如果在诫勉期内仍未改正的,向组织部门反馈和向县委汇报。

(三)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反映出的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引导干部。为遭受非议的领导干部澄清事实,保护干部;针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采取防范措施。

(四)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要对审计结果进行定期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服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直接管理的各乡镇、党政机关各部门、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科级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条有下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

对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计结果的运用制定相应办法。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摘要: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末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来,已有十多年的历程。在此期间,离任审计从探寻、摸索阶段,逐步走向完善与成熟。但在离任审计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也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针对当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加强和规范这一项新的审计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离任审计;廉政建设;经济责任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概述

1.1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

干部离任审计是指在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在其任期内提升、调任、免职、辞职、退休时对其在任期内经费收支管理、业务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的权威认定。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种形式,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定期审计、任期审计、重点审计和离任审计四种形式,其中以定期审计、任期审计为基础,以离任审计为重点,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为进一步客观、公正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符合当前的官员选拔和任免制度,同时也拓宽了干部监督、考核的渠道。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可以有效地防止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的问题,还可以体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管理思想。可以最大可能地消除经济指标中的泡沫成分,防止“数字出官、官出数字”不良现象的恶性循环,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

(2)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离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既对事又对人,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较长,往往能够发现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另外,离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了廉政建设。

(3)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前后任的经营业绩。离任审计立足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4)促进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法纪,依法管理经济,避免和减少因决策失误带来的经济损失。

1.2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内容

(1)任职期间经营目标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营目标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是领导人任期内各项成果的最终体现。审计时,主要审查企业上级单位及本企业制订的经营目标是否完成,重点检查成本、利润等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用以评价企业领导的工作业绩。

(2)任职期间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经营是企事业单位和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审计时,主要审查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挥霍钱财、偷税漏税等损害国家、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3)单位负责人在任期间廉洁自律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是对领导干部的最基本要求。推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它对于推进以法治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干部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审计的主要审查负责人有无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行为。

(4)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严格的内控制度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调查了解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有助于评价离任领导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现状。审计重点是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资金结算、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各项费用审批制度等执行情况。有无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

(5)审计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资产的保值、增值,是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管理要求,因此它作为评价经营管理者的一项指标。以所有者权益价值为依据,运用资产收益率、总成本费用率等指标,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6)重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主要审查离任负责人在职期间所作重大经营决策是否正确。是否有经济效益,是否存在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通过审计评价离任负责人的领导水平、分析预见能力。

(7)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确认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是评价领导人任期经营业绩的前提和基础。审计时,主要审查确认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看账务是否相符,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偿还增减变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任职期间新增债权、债务是否正常。

(8)负责人离任时工作移交问题。单位负责人离任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以利于单位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避免因工作间断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有利于分清前后任的责任。

1.3 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的方法

(1)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现场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被审计单位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它能够直接检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评价其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同时可以直接查访有关的人和事,较易发现问题,找出隐患,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对查出的错误和弊端,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但现场审计在时间上是滞后的,在形式上是不连续的,在对象上是单一的、独立的。同时受审计人数和审计成本的制约,监督的范围和频率也有很大局限性。而开展非现场审计能够弥补现场审计在监督范围和频度上的不足,使审计监督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在实施现场审计之前,先通过非现场审计所掌握的资料,对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事先的了解和分析,将有助于提高现场审计的针对性和工作效率。因此,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结合,能够取长补短相得益彰。

(2)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离任审计属于事后审计,它不能对企业经营过程发生的问题及时进行监督,不能有效防止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只能做事后评价。任中审计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查找经营过程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并提出改进意见,减少损失;增强领导干部审计的工作量,缩短离任审计时间,提高离任审计的时效性。因此,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应结合进行。

(3)审计与鉴证相结合。在监督领导干部经济行为和经营业绩的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盈亏、财务管理状况进行鉴证。

(4)帐内审计与账外审计相结合。审计前首先听取离任者述职报告,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离任者在职期间工作介绍。了解离任者在职期间单位取得的经营业绩,存在的问题,确定审计重点。要做到账内账外一起查。并以外调、函调、询问等形式,将查账与调查结合起来。对重大问题和疑点较多的问题,要仔细查证,并取得确凿的证据。同时还应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清离任者应承担的责任。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1)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当前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还没有专门的国家立法,该项工作的开展在各地还属于各自为政状态。依据的只是地方规章制度。严格来说,并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当前开展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仍处于审计法规依据不充分的状况,执法力度显然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

(2)审计主体不明确,审计客体不清楚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缺乏统一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在各地开展离任经济审计时,对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有不同的规定。

(3)审计方法不科学的现象依然严重。主要表现在把审计范围定得过宽,面面俱到,这样不仅没有突出离任审计的重点,而且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容易使离任审计流于形式。因为领导干部任期一般都在数年以上,审计部门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一次性对几年来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及基建项目等各项内容实行全方位审计的难度较大,审计工作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4)审计工作程序紊乱。很难保证审计效果。由于是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客体大多数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审计部门处于被动局面,对审计时间、审计力量的安排不能按正常审计项目进行,很容易在审计程序上出现差错。这样往往造成离任审计时间拖得过长,审计结果滞后,达不到离任审计应有的效果。3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离任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选配好离任审计人员,作到专人、专门组织和临时组织相结合,是作好离任审计工作的基础。要重视审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每年除安排重点集中的审计业务培训外,还要尽可能的多组织实地审计,使理论和实际更好更快地结合在一起。离任审计是对一个单位最重要的几个要素——人、财、物等运用过程及结果的综合评价,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有能够发现问题的慧心,还要求审计人员要有对政治高度敏感的责任心,要有坚持原则,不畏权势的恒心,更要有相信组织,相信领导,坚持正义必胜的信心。

(2)处理好先离后审与先审后离的关系,是作好离任审计工作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总的原则是坚持任前审计,先审后离或一审计二离任三使用,这是干部考核及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程序,也是离任审计评价活动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3)处理好日常审计和离任审计的关系,是做好离任审计工作的关键。由于离任审计区间长,难度大,工作量也大,为了更好的完成离任审计任务,有必要把离任审计和日常的审计活动结合起来,作到资源共享,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尤其是对于那些任职时间很长的离任领导,更是要充分利用日常审计过程中积累的财务信息和资料。这样,在离任审计时就可以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平时容易出问题的地方进行重点审计。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加强离任审计的权威性,使离任审计真正成为干部使用和干部监督的重要依据,这是搞好离任审计工作的最终日的。要切实做到这一点,就要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的运用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力度。首先必须建立一整套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赋予审计人员更大的权限;其次审计部门要将干部离任审计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同级党组、行政领导,把处理结果记入干部的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将审计结果归人干部实绩考核记录;第三、对于违法违纪资金和各种不合理开支等问题,除限期整改外,计财部门应根据监察部门的意见从其月拨经费中直接扣除;第四、开展离任审计的后续审计工作。对于在离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监察部门应通过后续审计检验审计结果,监督部门领导认真整改,切实执行审计处理意见。

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部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行使财政职能和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行为,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正确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发生晋升、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离任情况时,对其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收入、分配和使用,以及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的部门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部机关、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责任的司处级领导干部,部属事业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负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重点审计部属事业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负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四条 离任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离任后审计。

领导干部离任前一年内,已由监督检查局进行过内部监督检查,其后未发生实名举报情况的,可以免于离任审计。

第五条 离任审计工作由人事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局、机关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实施离任审计时,抽调有关业务人员,组成离任审计小组,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

第六条 离任审计主要是对如下内容进行审计:

领导干部在本职位任职期间单位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离任审计程序

(一)立项及组织。对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由人事教育司提出离任审计工作任务,报部党组批准后实施,并成立离任审计小组。离任审计小组根据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和审计项目计划,报人事教育司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通知。离任审计小组应在实施审计工作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驻部监察局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审计小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审计纪律要求。

(三)现场审计。离任审计小组查阅有关文件、会计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四)确认事实。离任审计小组实施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征求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接到审计报告后,应于5日内将本人的书面意见随同审计报告送交离任审计小组。逾期不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离任审计小组应当进一步核审、取证。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离任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后,应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反馈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会同监督检查局、机关纪委共同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评价及审计结论。审计结论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抄送驻部监察局。

第八条 离任审计要求

(一)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离任审计小组的要求,积极配合离任审计小组的工作,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报告送交离任审计小组。

(二)离任审计小组和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实施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提供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有权检查与被审计人员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

(三)离任审计小组组长对审计工作质量负责,对离任审计小组成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离任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事教育司请示汇报。

(四)审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审计回避制度有关规定,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离任审计小组通过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应查清其相关问题,并分清其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 人事教育司应当将离任审计结论,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晋升、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及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并归入干部考核档案。离任审计结束后,人事教育司应根据审计结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谈话,通报审计情况。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要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分别移送驻部监察局、机关纪委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_年《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2_年1月17日

第三篇:浅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浅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内容提要:本文围绕如何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的问题,在回顾我市各地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方面现有的做法和成效的基础上,分析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就如何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提出建议。

关 键 词:审计结果 运用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事关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如何运用审计结果服务于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始终是组织部门关注的热点、难点。近年来,我市各地经济责任审计联席单位分工负责,密切联系,积极探索并认真付诸实施了分类审计、离任交接、责任追究等措施,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特别是对审计结果的运用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干部工作中难以进一步有效地发挥作用。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探索加大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对策建议,不断提高运用审计结果识别干部、监督干部、选任干部的水平,我们开展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的课题调研。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特有的审计制度,它是审计机关依照相关法规或政策,客观独立检查和鉴证领导干部和个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监督,更是一种评价领导干部管理水平、能力、业绩优劣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审计制度。在干部管理中引入经济责任审 1 计是一种管理机制的创新。经济责任审计有助于在干部考核中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补充和完善了干部考核的内容,增强了考核的科学性。

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挥作用有效程度的体现,它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否长期有效地开展。本文拟就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性、体现形式、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一些探讨。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性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利用,如果审计结果得不到有效效运用,将导致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

第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部门对被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和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等情况进行审查,可以从经济角度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和管理绩效。把领导干部的任期内政绩水平与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与评价。审计结果可以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干部提供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用实实在在的事实、数据来说明问题,有助于对领导干部实绩的量化考核,弥补了传统的干部考察评价方法的不足。也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深入了解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决策水平、理财能力、依法行政能力,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谈话、职务调动提供真实依据。通过审计,有助于树立正确的 2 用人导向,使那些政绩突出,干净干事的干部得到提拔任用,把一些搞数字游戏、虚假政绩和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干部从重要岗位上调整下来,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第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行政行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的审计,可以把问题直接落实到领导干部个人头上,而且审计报告一般直接呈送上级主要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领导,其结果可能会影响被审领导的前途。而对于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还可以直接移交司法部门。因此,它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可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心,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和规范行政行为。第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干部提供重要的信息来源。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领导干部个体,是对行政权力在经济上运用的直接监督,涉及领导干部整个任职期间,因而它往往能够及时发现与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可以获取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各种违法违纪线索,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第四,审计过程中采用公示制和访谈制等方法,能充分调动群众对干部,干部对干部的监督作用,制衡领导者的权力。督促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洁身自律,增强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到慎用财权,用好财权,理性决策,从而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合理利用手中的权力。第五,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便于被审计人或继任者了解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被审计者和继任者的经济责任,便于划清前后任的责任。如果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加以运用,就起不到奖优罚劣和监管的作用;起不到查错究弊、规范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作用;也起不 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作用;同时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而言是财力、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还将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质量。因此,只有科学有效地运用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即把审计结果运用于干部的任用、考核管理工作中,运用于干部的政绩考核评价工作中,运用于有问题的被审计单位和领导的整改工作中,运用于带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调研工作中,才能为提升领导干部队伍素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提供保障;只有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与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奖惩结合起来,把经责审计结果运用到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有效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促使领导干部学法懂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体现形式

现阶段,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这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成果体现。通过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地反映和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情况,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绩效,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个人廉政纪律执行等情况评价,综合反映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管理绩效。其结果抄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作为评判领导干部依法履行各种权力,以及管理能力和工作绩效的重要参考资料。

二是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通过对一定时期内的财政财务执行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基本建设投资决策情况,国家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审计作出相应客观评价。并对审计中反映出来违反规定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罚处理的决定。

三是向有关部门发出审计建议书和移送通知书。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或特定事项,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对有关人员涉及违法违纪的线索,及时提供给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以作进一步的核实和查处。

四是发布审计简报和审计公告,上报审计要情。通过对有关统计数据的深入分析和综合提炼,对审计结果报告进行挖掘和再利用,能比较系统、全面反映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被审计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了哪些整改措施,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提出了哪些审计意见和建议,效果如何,付出的审计成本与效果比例如何。针对有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针对性较强的审计建议等。通过审计简报和审计要情等形式,及时向上级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报送,以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为决策服务提供依据。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乃至全社会了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及其审计结果的落实等情况,以增进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同时,利用新闻媒体或在一定范围内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通报或披露,从而使领导干部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三、审计成果运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少、素质不高,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难以控制。

由于干部管理的需要,干部交流频繁,交流范围较大,而且多集中在某一时期,有时组织部门一次委托十几个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审计机关只能被动接受任务。造成审计项目过于集中、审计时间。加上审计力量不足,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做到查深查透,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加大了审计风险形成的可能性。

2、审计方法传统单一,审计评价不规范,经济责任难以界定,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责任界定和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具体明确。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手段主要停留在就账查账,一些问题不能查深查透,缺少量化对比分析。造成审计结论内容比较笼统,形式单一,就事论事的多,综合分析评价的少,主要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基本情况的评价上。对单位资产负债、挥霍浪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个人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缺少具体的量化对比分析,评价不够深入。审计评价是审计结果报告中对被审计对象作出的结论性评语,倍受关注。但如何评价?具体评价哪些指标?用何种标 6 准来评价?目前也没有建立一套比较健全、便于操作的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也没有明确的评价方法,评价质量难以保证。同时,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又如何界定,都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在实际审计过程中除规定的直接责任外,只要是所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或单位出了问题,都笼统定性为主管责任,过于模糊,造成主管责任等同于没有责任。

3、审计成果运用不理想,难以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运用是一项工作关联度高、程序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相互支持。因此在实际运用的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致使审计成果运用不理想,难以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

一是根据有关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先审计后离任”。但在实际操作上,“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大部分是“先离任后审计”,使审计结果严重滞后,影响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二是大部分经济责任审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都是避重就轻,叙述笼统,套话居多,措辞模糊,造成审计评价质量不高,被有关部门利用程度偏低。三是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仅仅作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主要形式,而对经济责任建议为政府提供宏观决策服务的作用发挥不够。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必须确立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服务的理念。而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并不注重对审计成果的提炼,没有就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7 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宏观上、从体制、从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促进制度法规的修改完善,而是就事论事,泛泛而谈,所提出的审计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难以有效地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服务。四是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问题,如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使用绩效、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一些主要问题,未能花大力气从制度上、管理上追寻原因,并积极制订应对措施,加以改进,以致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标的实现。五是虽然实行了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参与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但由于缺乏制约机制,大部分地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形同虚设,在落实上往往流于形式,仅仅局限于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开会、通报通报有关情况,未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经济责任审计缺乏结果运用的良好平台。

4、审计成果运用滞后,问题整改难以落实,审计问责不到位,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和效果。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其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考察、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理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先审计,后提拔”的原则。但在工作中,由于干部人事工作的特殊规律,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先提拔,后审计”。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任用难以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审计成效,造成“审”、“用”脱节。同时,通过审计,虽然明确了领导干部任期内负有的经济责任,分清了是非,但落实审计 8 结果的责任要由继任者承担。而实际执行中,继任者往往推诿,不愿承担纠错改错或接受处理处罚的责任,致使许多应该处理的问题,都最终无法处理处罚,削弱了审计监督的效果。而且“屡审屡犯”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单位,任中审计发现的问题,离任审计仍然存在。上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指出过的“毛病”,下一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再次出现,甚至“老毛病”未改,又添“新毛病”。反映出审计问责机制的欠缺,未能触及违纪违规者的灵魂,也难以实现举一反

三、以儆效尤。这些都削弱 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效果,背离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5、实现审计成果运用还缺乏有效办法,严重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对审前调查、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等工作比较重视,但对审计结束后将要形成几个“审计产品”还不够明确。要解决一些什么问题,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如何应用,审计结果是否公开,运用哪种宣传载体进行宣传,对这些问题尚缺乏一套清晰的操作性规定。致使许多颇具价值的审计成果得不到有效落实和运用,严重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对策

要想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切实发挥作用,并有效的运用好审计结果,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准确把握审计成果运用的“四项原则”,以巩固和提高审计成效。

一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审计成果中反映的有关情况,要全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主客观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对审计中查明的问题,要进行总结归类,分清是不熟悉财经法规造成的工作失误,还是为了单位经济利益明知故犯而出现的问题。要从客观、辩证、历史的角度,作出较为合理的评价和处理。

二是要坚持审用结合、整改结合的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其实质是对领导干部依法履行各种权力以及遵纪守法、清正廉政规定等情况的全面检查,并正确界定其经济责任。对审计查明的有关违规违纪问题,要区分性质。对性质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应责令纠正。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问题,重在提高认识、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对财务管理中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执行财经法规和制度。

三是要坚持有责必究、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要讲究方法,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慎重确定使用方式。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要加强宣传,组织人事部门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提拔重用;对问题性的审计结果,按问题的性质区别对待。对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和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对一般性的问题,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其本人进行谈话教育,防止问题进一步发展。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审计部门处理后,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谈话诫勉,并对其 实施跟踪审计;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确有经济问题的,审计部门处理处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作岗位调整,或由纪检监察、检察部门立案查处。

四是要坚持按职负责、协调运作、成果共享、讲究时效的原则。审计机关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及时报送给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为干部管理监督提供参考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察任用、教育管理和考核的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立案的依据。同时将审计结果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列入其考核档案及干部监督跟踪档案。

(二)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机构的权威性,搭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立体平台,建立信息共享系统,为审计结果运用提供优越的环境。

成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及财政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效率与效果,增强审计成果实效性的必要措施。要进一步明确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完善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建立起协调配合、高效运转、整体联动、优势互补和双向通报运行机制。需要加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在具体工作衔接上,应制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具体工作衔接措施,使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相互沟通,协调配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定期召开审计联席会议,研究、探讨和布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检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审计结果运用到位。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 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

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财政等部门在审前联席会议上对知悉的审计对象有关信息予以通报,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要及时向上述部门通报审计开展情况,审计结束要及时上报审计结果。另外,还应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即对该通报不通报的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三)完善各项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审计成果运用

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制环境。审计人员只有依据具体的审计规范进行操作和评价,方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各级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要根据上级的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对组织人事、纪检监督、审计及财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的方式、要求、责任、考核办法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使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1、建立审计成果运用反馈制度。及时将审计结果向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进行反馈,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将审计结果的相关内容纳入干部人事档案,作为评价、任用、管理、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坚持领导干部离任调任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坚持“先审计,后离任”,正确运用审计结果。同时,应当定期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报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对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移送的案件线索和处理事项、提出的审计建议书,应当及时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 反馈查处情况。

3、建立审计成果综合分析制度。审计机关应每年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对于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形成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报告,在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建立审计成果督查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领导或继任领导要根据要求,及时向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汇报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执行、整改、落实情况,并同时抄送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有关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检查审计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对审计整改认真扎实、审计建议落到实处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单位及有关领导人员,以一定形式进行肯定。对审计整改意见落实不够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实行重点跟踪督办,增强监督力度,促进领导干部自觉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按照审计结果整改落实到位。

4、建立审计成果运用情况的跟踪回访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及时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部门和单位进行跟踪回访,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审计成果的利用率和转化率。要对上级领导批示落实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扩大审计成果;同时,应尊重被审计对象,把加强与被审计对象的沟通作为审计工作的必要程序,特别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更应与被审计对象达成共识,提高审计结论落实率及审计建议的采纳率。同时,通过走访、座谈、查阅历史档案等多种形式,尽量多地了解掌握审计结果 运用中存在的不足。

6、建立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基础上,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将一些热点问题、倾向性问题和屡查屡犯的问题,在被审计对象所在区域内进行公告。或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把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使政府和有关部门了解审计情况,掌握有关信息,促进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对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和纠正,不断改善宏观管理,合理运用好审计结果。加大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结果运用的宣传力度,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对审计结果的需求,以达到宣传审计监督的重要性和审计监督的威慑力。

(四)注意不同审计成果运用范围的差异性,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质量,促进审计结果的转化和增值。

审计质量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成果运用的成效,审计机关一要根据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政、国资管理等不同部门的需要,提供不同的审计结论性资料。如向上级领导应如实提供所有的能反映审计成果的资料,以便政府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貌,进一步关心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在任期内的各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以此作为考察考核、评价任用和教育管理领导干部的依据;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及其他人员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或线索,以便纪 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向财政和国资管理部门提供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及国资管理方面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措施。二要以单个的审计结果报告进行“深加工”,提炼归纳总结出具有深度和分量的综合报告,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管理监督领导干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五)要充分发挥审计成果在干部管理、教育、警示等方面的作用

一是要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档案,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任用、管理和考评领导干部的依据。使审计成果真正进入用人决策程序,把反映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性的资料,作为评价和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备从事经济工作所必须的政治素质和决策水平,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纪的依据。

为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和提拔使用干部服务。二是要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列入领导干部廉政考核档案,把审计成果用于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督促领导干部规范权力的正确运用,与依法行政、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发挥审计预警作用和导向作用,使领导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发挥审计评价作用,规范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行为。三是加强对审计反映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检查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反映的问题整改和纠正情况,将落实审计结果纳入目标考核的范围。四是将审计成果用于领导决策。使审计成果进入宏观管理程序,为决策提供依据。发挥审计的调研作用,对审计结 果进行综合分析,剖析原因,提出相应对策,使其成为解决一些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内部参考”。

(六)探索研究完备的、可操作性强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标准体系,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更好运用创造条件。

经济责任审计所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所鉴定的内容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直接目的是为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最终落脚点是“评人”,关系到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强。因此,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规范,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界定、评价体系,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确定出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做到只要根据评价办法进行打分量化,就能确定评价等次,使审计评价更加准确直观,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直接运用创造条件。

同时,审计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按程序依法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断提升经责审计结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1] 王苗苗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制的完善 《中国审计》202_年3期 P69—70 [2] 侯绍林 吴占利 程军 经济责任界定的思考 《中国审计》2100年6期 P39—41 16

第四篇:东莞市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东莞市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202_)东委发10号

颁布日期202_.6.7 实施日期202_.6.7------------------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干部的考核、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其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东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及农村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干部,是指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机构中的主要负责人。

前款所称的农村干部,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农村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后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其对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资办)主管全市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农村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镇区范围内的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接受市农资办的指导和监督;市农资办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直接进行审计。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接受市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农村干部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和镇区党委、政府的意见,按照任期届满审计、临时提请审计两种基本形式,合理安排计划。具体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并由农村审计机构于其任期届满前一年制定具体审计项目计划,经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镇区组织人事部门于其任期届满前一年提出届满审计的书面委托建议,由农村审计机构列入下一的审计项目计划,经镇区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二)临时提请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或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农村审计机构临时提请对农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书面委托建议,由农村审计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对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村审计机构实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配备至少2名合资格的审计人员,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审计组实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必要时延伸到所辖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被审计干部本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审计组实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实行审计资料共享,以避免重复审计。即凡是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已经其他常规审计和检查查实处理或纠正的,经济责任审计不再进行处理,但按要求应追究责任人责任而未追究的,或应明确责任而未明确的,应予以追究或明确。

审计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被审计干部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和干部任期目标计划为依据,以财务收支为基础进行审计。在确定经济责任时,应当区分前任和现任、个人和集体、主观和客观、失误和舞弊等责任界限,正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5日前,应向被审计的农村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农村干部。

审计通知书应标明对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并提出审计要求等。

第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农村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写出本人任期内经济责任方面的书面总结材料,并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及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审计组对农村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债权、债务的形成及管理情况;

(五)财务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六)收益分配及各项提留的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重点审查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益情况;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农民负担、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等情况。

在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农村干部任职期间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情况;审查农村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农村集体资产,违反农村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终结,应当向农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农村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充分考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重新核定事实并依据核定的结果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组向农村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五)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个人履行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七)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八)其他有关的情况。

第十四条 农村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对农村干部本人任期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按以下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镇区组织人事部门提交;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村民代表会议提交;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成员代表会议提交;其他部门委托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向委托部门提交。

审计报告应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农村干部。

第十五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被审计的干部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交由纪检部门处理;确有问题,又不构成党纪处分的,交由其任免管理部门(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农村审计机构要做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的公布,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镇区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公布有关事宜;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向村民公布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农村审计机构依法实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机关(机构)、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或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十九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村委会所辖的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机构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积极、稳妥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提高审计效率,根据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由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于上年年底前,由组织部门商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对象和计划,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 当年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与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指令性计划项目及我市安排的其他审计项目一起,纳入全市审计工作计划。同时,将本级及县(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单位的性质、职能和经济活动情况等标准,将全部被审计单位划分成A、B、C、D四个层次进行分类管理。

对资金运作总量大、下属单位较多、转移支付资金量大,掌握资金和物资的分配权、收费权、处罚权、审批权的单位,划分为A类。

对资金运作总量一般、有一定的专项资金、有一定的下属单位,掌握一定资金和物资分配权、收费权、处罚权、审批权的单位,划分为B类。

对资金运作总量较小、收入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单位,划分为C类。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部分由市委管理的工会,划分为D类。

对单位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科学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对A类单位,实行“任中和离任必审”,任期内审计1至2次;对B类单位,实行“任中或离任必审”,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C类单位,实行“任期必审”,以离任审计为主;对D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审计。对县处级单位五年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不满一年,或离任时距已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一年,或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资金量较小、在上一次审计中认为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且执行较好、债权债务清楚的,审计部门可视情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即以离任交接方式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对A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资产管理、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特别是重要财政支出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状况以及负债等方面。审计方法为以管理使用的全部资金绩效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对B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主要是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以及为履行部门职能所采取的有关经济措施和绩效情况。审计方法为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对C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审计方法为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对D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审计方法为以财务收支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同时将执行财经法纪情况,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作为共同关注的审计内容。

第八条 对有主管部门管理的二级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根据市委组织部的委托,可视情委托其主管部门或由审计机关自行开展审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在市审计局指导下,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备案。

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机关的委托,组织人员力量按照统一的审计内容、范围和方式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市审计局。任期内,要将所属单位审计一遍。市审计局负责进行审计业务指导和督查,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审计结果的情况报告,并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如二级下属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其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其新的干部管理关系进行。

第九条 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根本标准,从领导干部管理运作的全部政府性资金入手,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和工作绩效。根据各单位、各部门承担的责任及领导干部应履行职责的情况,分别明确评价指标和标准,评价领导干部及其组织的工作能力和实绩,积极探索以经济管理绩效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基础的有效途径(具体评价指标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A类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单独汇报制度,及时向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专题报告。B类、C类和D类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集中汇报制度,对于有较多、较大问题的单位,及时向领导小组专题汇报。

第十一条 根据干部管理体制规定,由市财政供给单位的副地市级领导干部,以其他项目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市委委托市委宣传部管理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其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审计或考核主体

A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审计局 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市审计局 市教育局 市审计局市科技局 市审计局市公安局 市审计局 市民政局 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审计局市建设委员会 市审计局市交通局 市审计局 市农业委员会 市审计局市水利局 市审计局 市卫生局 市审计局 市环保局 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审计局市房地产局 市审计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审计局 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审计局

马鞍山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审计局 20 当涂县委 市审计局当涂县政府 市审计局花山区委 市审计局 花山区政府 市审计局 雨山区委 市审计局雨山区政府 市审计局金家庄区委 市审计局 金家庄区政府 市审计局

B类市体育局 市审计局

市市容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 市审计局 市商务局 市审计局市文化局 市审计局 市广播电视局 市审计局 市新城东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市审计局马鞍山日报社 市审计局市立医疗集团 市审计局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市市容局 市建管处 市建委市市政管理处 市建委 13 市园林管理处 市建委

市采石风景区管理处 市建委

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市建委 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审计局 市房地产权市场管理处 市房地产局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市财政局

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市财政局 市公路管理局 市交通局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市交通局 市交警支队 市公安局 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类市委办公室 市审计局市政府办公室 市审计局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审计局市政协办公室 市审计局 5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市审计局市直机关工委 市审计局市委老干部局 市审计局 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审计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审计局市检察院 市审计局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局)市审计局 市司法局 市审计局 市人事局 市审计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审计局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市审计局市旅游局 市审计局 市统计局 市审计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 市供销社 市审计局市粮食局 市审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审计局市总工会 市审计局团市委 市审计局市妇联 市审计局 26 市科协 市审计局市文联 市审计局市侨联 市审计局 市工商联 市审计局 市社科联 市审计局

市委党校 市审计局

市委党史研究室 市审计局

市档案局 市审计局

市文明办 市审计局

市地志办 市审计局

市蔬菜办 市审计局

市委市政府接待处 市审计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地震局 市审计局

市招商局 市审计局

市贸促会 市审计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审计局

市信息产业办公室 市审计局

市政府驻深圳联络处 市政府办

市政府驻海口办事处 市政府办

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市政府办 47 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 市政府办

市政府驻厦门办事处 市政府办

市政府驻杭州办事处 市政府办

市工程咨询院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马鞍山技师学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市教育局

马鞍山师范专科学校 市审计局

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 市审计局

市网络大学 市教育局

市二中 市教育局

市职教中心 市教育局

市工业学校 市教育局

市红星中学 市教育局

市实验中学 市教育局

市雨山中学 市教育局

市一中 市教育局

市四中 市教育局

市六中 市教育局

市七中 市教育局

市安工大附中 市教育局

市九中 市教育局 68 市十一中 市教育局

市十二中 市教育局

市十三中 市教育局

市二十二中 市教育局

市港口管理局 市交通局

市环境监察支队 市环保局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市环保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卫生局

市卫生监督局 市卫生局

市电视台 市广电局

市广播电台 市广电局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市人事局

市人事考试中心 市人事局

市工人文化宫 市总工会

市计算机中心 市科技局

市科技服务中心 市科技局

市科技开发中心 市科技局

市科技馆 市科技局

市河道管理处 市水利局

D类

市建设投资公司 市审计局 2 市工业投资公司 市审计局

市能源交通投资公司 市审计局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审计局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市审计局 市医药总公司 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工会 市审计局市房地产局工会 市建委 市建委工会 市审计局 花山区工会 花山区审计局 雨山区工会 雨山区审计局金家庄区工会 金家庄区审计局

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会 市审计局 马鞍山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会 市审计局市直机关工会 市审计局

梓潼县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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