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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13-801818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8 16:40: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摘要: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出台是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阐述室内装修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分析了新装修建筑室内污染物的来源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关键词:室内装修、空气质量、污染

据近年的资料表明,室内环境已成为现代人类的主要场所,城市居民每天有70%~90%的时间在各种室内环境中度过,因此,室内空气质量的好坏优劣,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越来越大。人们对室外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已有深刻认识,而对室内空气污染的状况不甚了解,以为室内空气比室外好。事实上,由于我国城市用于居室、写字楼的建筑材料、家具制品和装修材料大多含有超标甚至严重超标的甲醛、苯、氨、氡、氯化烃等对人体健康极为有害的物质,这些逐渐释放出来的有机和无机污染物,未能被及时排放到室外而在室内分解,浓度逐渐提高,致使室内空气质量恶化、污染日趋严重,在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方面,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过了室外的空气污染。据有关统计,我国每年由于室内空气污染引起的超额死亡数可达11.1万人,超额门诊数22万人次,超额的急诊数为430万人次,严重的室内环境污染也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仅1995年我国因室内环境污染危害健康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07亿美元。由此可见,我国室内空气污染处于相当严重的状况,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1 室内空气污染物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建筑的装修污染是指人们在装修美化家庭过程中,由于选用的装修材料存在着对人体、对环境有毒有害的物质,从而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一般装修污染主要分为物理污染和化学污染:(1)物理污染主要是指放射性物质产生的污染,如γ射线、氡及其子体。(2)化学污染主要是由有机或无机有害物质产生的污染,如甲醛、苯、氨、TVOC等。

2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结果分析 为了保护室内环境,提高室内环境空气监测质量,规范室内环境空气监测行为,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了《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为了了解装修对室内空气污染状况,我们依据《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等内容,对江西省装修竣工后的民用住宅室内环境进行了监测,此次监测项目为:氡及其子体、甲醛、TVOC、苯和氨。

2.1 布点和采样 采样点位的数量根据室内面积大小和现场情况而确定,要能正确反应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对于小于50m2的房间应设1~3个点;50~100m2设3~5个点;100m2以上至少设5个点。布点方式:多点采样时应按对角线或梅花式均匀布点,应避开通风口,离墙壁应大于0.5m,离门窗距离应大于1m。采样点的高度应与人的呼吸带高度一致,一般相对高度0.5~1.5m 之间。也可根据房间的使用功能,人群的高低以及在房间立、坐或卧时间的长短,来选择采样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经装修的室内环境,采样时间应在装修完成7d以后进行。一般在使用前采样监测。监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2h后进行。对于采用集中空调的室内环境,空调应正常运转。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现场情况及要求而定。

2.2 评价标准 采用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根据本规范中规定的极限值对室内空气污染物进行评价。

2.3 监测结果 我们取位于江西省开发区的30套民用住宅作为监测样本,对它们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了监测。检测结果见表。

2.4 监测结果分析

(1)从江西省的民用住宅和政府部门办公室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结果可以看出,在新装修的建筑室内,空气中首要污染物是甲醛,其次是TVOC和氡及其子体,造成的原因为:①所监测的建筑室内装修大量使用板材、涂料、粘合剂以及大理石地板作装修材料,在民居住宅中,普遍采用人造板材的家具和装饰品,室内存在较多的污染源;②江西省属于亚热带地区,夏热冬湿冷,冬季温度较低、湿度高,所监测的建筑室内空调开放,门窗紧闭,通风状况较差,污染物得不到及时排放;③我们对监测房间的装修材料进行了质量初步调查,发现有2/5的房间内采用了廉价而质量得不到保证的装修材料被使用,其根本原因是一些屋主不了解室内空气质量对人身体健康的影响以及室内空气质量好坏与装修材料质量好坏的关系,新房装修完成就立即入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2)氨基本达到标准要求,与江西省冬季平均气温较高,很少出现冰冻现象,大多数建筑很少或基本上不使用以尿素等为原料的水泥防冻剂有关。苯的超标率较低,原因在于制漆行业产品技术标准已要求禁止含苯,建筑业禁止室内使用以苯为溶剂的涂料、稀释剂、处理剂等规定在江西省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3)被监测的五种污染物在室内空气中的超标程度与房间的使用功能有关。如本次监测中甲醛在客厅、卧室和书房中超标;氡和TVOC在厨房中超标最严重。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同种功能房间内大面积使用同类型装修材料有关,如在厨房中人们为了卫生清洁,采用大理石板和瓷砖进行大面积装修,导致了氡的超标,采用人造板材的橱柜和胶粘剂导致了TVOC的超标。

污染防治对策

3.1 加强节能环保意识,形成科学、健康的消费观和生活习惯 按绿色环保的概念去装修室内,改变人们现有的、世俗的审美判断标准,提倡不搞过度装饰,不搞病态空间。家庭装修应以实用、简约为主。有些消费者认为,采用绿色装饰材料就不会有问题,实际上消费者在市场上看到的“绿色装饰材料”并不是完全不含有污染物,而是其污染物的含量比国家目前规定的标准低一些。即使装修时所用的板材、油漆等每种装饰建材污染物的含量都不高,但在有限的住宅面积内,短时间内污染物一起释放,必然就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装修污染,导致室内空气比较难闻,这就是装修的叠加效应。过度装修容易导致污染的“叠加效应”。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如尽量减少在室内吸烟的机会,做到少吸烟或不吸烟;根据大部分污染物都是气态化合物或气体单质的特点,可充分利用其挥发性强的特性,多开门窗,加大通气量,少用空调。

3.2 污染源控制 从装修设计、选材、施工等环节全方位控制污染源的引入,倡导绿色家装、绿色消费理念。设计时应从生态的角度进行住宅整体设计,如房间功能要动静分离、要具良好的通风换气能力、不可大面积使用同一种材料等。选材时要选择经国家权威部门监测或正规厂家生产的无毒少毒的环保建材,如选用水性涂料、天然木质地板、不含甲醛的胶粘剂及A类放射性石材等。施工时,要验收所选材料,进行科学施工,如请正规家装公司或施工队伍施工、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有关室内环境标准的条款、明确施工工艺、杜绝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有害添加剂等。

3.3 安装室内空气净化装置 消除室内空气污染有效的方法是通风换气。在依赖于空调系统密闭的空间,保持室内空气质量的有效方法是采用空气净化装置,最好选择具备分解有机污染物功能的空气净化装置,如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抽油烟机、臭氧和空气负离子发生器、家具吸附宝等,可达到净化室内空气的理想效果。另外,在室内种植能吸收有害气体的绿色植物,不仅美化居室,还可降低室内有害气体浓度,如鸭跃草、虎尾兰,可吸收甲醛,吊兰会吸收氮氧化物。

3.4 选好入住时间 装修必然产生污染,一些户主因急于入住,结果一生只有一、二次的装修却引来一生的遗憾。因装修质量不合格而患上白血病的消费者比比皆是。新装修的房间一般每天应通风换气至少四小时,如此保持通风至少三个月后才可入住。也可找室内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听取专家的意见,选择合适的入住时间。

4 结语 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正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只有了解室内环境主要污染物的来源及其危害,加强对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与监督,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治对策,才能预防和消除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体的伤害。

第二篇:《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 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类、B类)。

3.2.1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指数大于1.0或外照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4.3.1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5.1.2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5.2.1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

5.2.2室内装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

5.2.5装修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必须有TVOC、苯、游离TDI(聚氨脂类)含量检测报告。

5.2.6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的,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装修用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苯及混苯。

5.3.6严禁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工具。

6.0.4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标准(见附表)。6.0.18当室内环境污染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合格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6.0.20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一类建筑: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

二类建筑: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场所,餐厅,理发店.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号: GB 50325-2001)

污染物质名称

游离甲醛(mg/m)

苯(mg/m3)

氨(mg/m)

氡(Bq/m)

TVOC(mg/m)3333一类民用建筑工程 二类民用建筑工程 ≤0.08 ≤0.09 ≤0.2 ≤200 ≤0.5 ≤0.12 ≤0.09 ≤0.5 ≤400 ≤0.6

第三篇: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时间:2007-06-29 来源:综合整理 编辑:HTL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Code for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Of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2001—11—26发布 2002—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送审稿)

前 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已发布的涉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的有关国家标准,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时,为控制由其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检测及工程验收等阶段的规范性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及仓储性建筑工程。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考虑了我国建筑业目前发展水平、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工业现状,结合我国新世纪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并参照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

本规范共分六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材料,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由国家建设部提出。

本规范主编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本规范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苏州市卫生检测中心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苏州城建环保学院

南开大学

本规范编制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3 材料

3.1 非金属无机建筑材料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3 涂料 3.4 胶粘剂 3.5 处理剂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水平调查及防氡 4.3 材料选择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2 材料检验 5.3 施工要求 6 验收

附录A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中游离甲醛释放量环境测试舱法测定

附录B 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测定

附录C 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游离甲醛含量测定

附录D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

附录E 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测定

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引起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

本规范不适用于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1.0.3 本规范中实施污染控制的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氡(222Rn),化学污染物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4 民用建筑工程按不同的室内环境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宿舍、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工程;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旅店、办公楼、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公共建筑工程。

1.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遵守国家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施工应选用符合室内环境指标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宿舍、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2.1.2 室内环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室内空气中混入氡、甲醛、苯、氨、挥发性有机物等有害人体健康气体的现象。2.1.3 室内空气环境指标 environmental criterion for indoor air 室内空气中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物的含量限值。2.1.4 建筑材料环境指标environmental criterion for building material 建筑材料中有害人体健康成份的含量限值。2.1.5 环境测试舱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一种模拟室内环境,对建筑材料有害物释放量进行测试的设备。2.1.6 质量厚度 mass thickness 物质的厚度与其密度的乘积,即单位面积上的质量。2.1.7 放射性比活度 specific activity 某种材料单位质量的某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2.1.8 放射性等效镭比活度 equivalent radium specific activity 某种材料中镭(226Ra)的比活度()、钍(232Th)的比活度()、钾(40K)的比活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式中 ——放射性等效镭比活度,Bq/kg。

2.1.9平衡等效氡浓度 equivalent equilibrium radon consistence 与实际存在的短寿命氡子体处于放射性平衡的氡浓度。

注:环境中平衡等效氡浓度总是小于实际存在的氡浓度。2.1.10平衡因子 equivalent factor 空气中平衡等效氡浓度与实际存在的氡浓度之比。

注:环境中平衡因子一般不会大于0.5。2.1.11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木质及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胶合板、纤维板或刨花板等板材。2.1.12 饰面人造木板 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各种装饰材料面层的板材。2.1.13 水性涂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2.1.14 水性胶粘剂water based adhesives 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1.15 水性处理剂 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或防虫等性能的液体。

2.1.16 溶剂型涂料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以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

2.1.17 溶剂型胶粘剂solvent-thinned adhesives 以溶剂作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1.18 甲醛释放量 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等建筑装修材料释放甲醛的量。

2.1.19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VOC)

指可参加气相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2.1.20 免除挥发性化合物 exempt volatile compound 指不参加气相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2.1.21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TVOC)指建筑材料中或由建筑材料挥发到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集合。?

2.2 符 号

fi——第i种饰面材料在饰面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份额(材料厚度、密度相近的情况下,可按各种材料的使用面积简化计算); ARai——第i种材料的226Ra比活度,Bq/kg; AThi——第i种材料的232Th比活度,Bq/kg; AKi———第i种材料的40K比活度,Bq/kg;

——标样中i组分的质量,g;

——标样中i组分的峰面积; %——卤代烃含量,%(m/m);

——标样中卤代烃的响应因子;

——测试的试样中卤代烃的峰面积; ——内标物的质量,g;

——标样中内标物的响应因子;

——内标物的峰面积;

——样品的质量,g;

——标准组份质量;

——标准组份峰面积;

——标准组份响应因子;

——样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g/L;? NV ——非挥发性物质含量,用质量百分率表示;

——内标校准混合物的质量,g;

——校准混合物中化合物i的质量,g;

——化合物i的峰面积;

——每克样品中化合物i的质量 ,g;

——化合物i的响应因子;

——化合物i的峰面积;

——每克样品中水的质量,g;

——每克样品中免除化合物的质量,g;

——样品在23℃的密度, g/L;

——水在23℃的密度(取0,997537g/mL);

——免除化合物i的密度,g/L; F——样品中游离甲醛含量,g/kg; C——从标准曲线上查得甲醛量,μg;

——所采空气样品中i组分含量,μg/m3;

——空白中i组分的量,μg; V——采样空气体积,l;

——标准状态下所采空气样品中i组份的含量,μg/m3; p——采样时采样点的大气压力,kPa; t——采样时采样点的温度,℃。3 材料

3.1 非金属无机建筑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非金属无机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瓦、水泥、墙砖、地砖、马赛克、陶瓷、玻璃及其各种制品,如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应检验放射性指标,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非金属无机建筑材料放射性环境指标等级分类

等级分类 放射性环境指标

A 类 镭(226Ra)比活度≤200 Bq/kg放射性等效镭比活度≤370 Bq/kg B 类 镭(226Ra)比活度≤200 Bq/kg放射性等效镭比活度≤740 Bq/kg C 类 镭(226Ra)比活度>200 Bq/kg放射性等效镭比活度>740 Bq/kg 3.1.2 对于空心率大于25%或质量厚度小于8g/cm2的空心建筑材料制品,符合下式时,等同A类材料使用:

(3.1.2-1)ARa ≤200(3.1.2-2)

式中 ARa——空心建筑材料制品中放射性核素226Ra比活度,Bq/kg; ATh——空心建筑材料制品中放射性核素232Th比活度,Bq/kg; AK———空心建筑材料制品中放射性核素40K比活度,Bq/kg。

3.1.3 放射性环境指标的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11743《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和GB11713《用半导体γ谱仪分析低比活度 γ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规范的规定。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释放量或甲醛含量。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时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时,应符合表3.2.1-2的规定。

表3.2.1-1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释放量

环境指标等级 环境测试舱法甲醛释放量(mg/m3)A ≤0.1

2B ≤1.20

表3.2.1-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含量

环境指标等级 “穿孔法”甲醛含量(mg/100g,干材料)A ≤9.0

B ≤40.0

3.2.2 环境测试舱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穿孔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T17657《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

3.3 涂料

3.3.1 民用建筑工程内墙用水性涂料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并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内墙用水性涂料中有害物质含量指标

项目 指标 VOC(g/L)≤250

游离甲醛(g/kg)≤0.1

3.3.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应测定其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的含量,并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中有害物质含量指标

项目 TVOC(g/L)苯(g/L)醇酸清漆 ≤560 ≤10

醇酸调和漆 ≤500 ≤10

醇酸磁漆 ≤580 ≤10

硝基清漆 ≤660 ≤10

聚酯聚氨酯木器漆 ≤550 ≤10

酚醛清漆 ≤500 ≤10

酚醛磁漆 ≤360 ≤10

酚醛防锈漆 ≤230 ≤10 3.3.3 聚酯聚氨酯木器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应不大于20g/L,测定方法应符合HG/T3608《聚酯聚氨酯木器漆》的规定。

3.3.4 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3.5 涂料中苯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T17474《烃类溶剂中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的规定。

3.3.6 涂料中游离甲醛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4 胶粘剂

3.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并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 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有害物质含量指标

项目 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107胶)白乳胶 塑料地板胶粘剂 瓷砖胶粘剂

VOC(g/L)≤50 ≤50 ≤250 ≤250

游离甲醛(g/kg)≤5.0 ≤0.5

3.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其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的含量,并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含量指标

项目 氯丁橡胶胶粘剂 聚氨酯胶粘剂 环氧树脂胶粘剂 TVOC(g/L)≤800 ≤500 ≤200

苯(g/L)≤10

3.4.3 聚氨酯胶粘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应不大于20g/L,测定方法应符合HG/T3608《聚酯聚氨酯木器漆》的规定。

3.4.4 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4.5 胶粘剂中苯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T17474《烃类溶剂中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的规定。

3.4.6 胶粘剂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3.5 处理剂

3.5.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防水剂、防腐剂、防虫剂等处理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并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 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有害物质含量指标

项目 阻燃剂 防水剂 防腐剂 防虫剂 VOC(g/L)≤250 ≤250 ≤250 ≤250

游离甲醛(g/kg)≤0.5

3.5.2 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5.3 处理剂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对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场地的地表土壤中天然放射性核素和土壤氡浓度水平测定。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氡浓度水平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4.1.2 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用途及本规范规定的环境指标等级要求确定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应有环境指标检测报告。

4.1.3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J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JGJ3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有关规定。

4.1.4 民用建筑工程装修设计,当达不到通风要求时,应增加辅助通风措施,并应符合本节第4.1.3条的规定。

4.1.5 当民用建筑工程装修设计将大开间分割成小开间时,每一小开间均应分别进行通风计算,并且应符合本节第4.1.3条的规定。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1 新建、扩建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应提供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断裂情况。4.2.2 当工程地点有地质构造断裂时,应根据地质构造断裂的走向、深度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确定防氡措施。

4.2.3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边地区土壤中氡浓度5倍及以上,10倍以下时,工程设计中除采取建筑物内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应对基础采用防氡处理。防氡处理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J1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的一级防水要求。

4.2.4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边地区土壤中氡浓度10倍以上时,工程设计中除按本节第4.2.3条采取防氡措施外,尚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GB/T 17785《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5 工程地点周边地区的土壤中氡浓度的确定,应根据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分布图,选择地质构造断裂的走向为轴线,在两侧非地质构造断裂处布点,布点数量每侧不能少于2个,取各监测点监测的结果算术平均值作为周边地区土壤氡浓度水平。

4.3 材料选择

4.3.1 民用建筑工程中非金属无机建筑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类及I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应采用A类建筑材料和空心率大于25%或质量厚度小于8g/cm2的B类建筑材料;

当其它B类建筑材料与A类建筑材料或质量厚度不小于8g/cm2的B类建筑材料混合使用时,应按下式计算,确定每种材料的使用量:(4.3.1-1)∑fi(ARai+1.4 AThi+0.09 AKi)≤370(4.3.1-2)式中 fi——第i种饰面材料在饰面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份额(材料厚度、密度相近的情况下,可按各种材料的使用面积简化计算); ARai——第i种材料的226Ra比活度; AThi——第i种材料的232Th比活度; AKi———第i种材料的40K比活度。3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得采用C类建筑材料。4.3.2 民用建筑工程中天然石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I类民用建筑工程和I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非饰面材料应采用A类天然石材; I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内饰面可采用A类或B类天然石材;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得采用C类天然石材。

4.3.3 民用建筑装修工程中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I类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应采用A级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II类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宜采用A级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B级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分应进行表面覆盖处理。

4.3.4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处理剂,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游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4.3.5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107、803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多彩内墙涂料。

4.3.6 壁纸粘贴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107胶)。

4.3.7 室内粘合木结构的甲醛释放量或甲醛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A级的规定。

4.3.8 室内用壁布、地毯、帷幕等的甲醛释放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A级的规定。

4.3.9 室内用木地板及其它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4.3.10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用的混凝土外加剂、阻燃剂不得含有可挥发氨气的成份。

4.3.11 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I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室内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宜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保温、隔热、吸声材料。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进行进场验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5.1.2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要求。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5.1.3 凡属于以下情况者,宜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对室内环境污染进行样板间测试。

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同一装修设计方案在20套(间)以上者; 2 I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同一装修设计方案在40套(间)以上者。

5.1.4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测试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当测试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5.2 材料进场检验

5.2.1 非金属无机材料应检查环境指标检验报告,其放射性环境指标等级分类及放射性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

5.2.2 当非金属无机材料中的天然花岗岩石材作为室内饰面材料且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应进行放射性环境指标的复验,抽样数量不应小于一组。5.2.3 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检查环境指标的检验报告,其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释放量或甲醛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当使用面积大于500m2时,应进行复验,抽样数量不少于一组。

5.2.4 室内用涂料、胶粘剂、处理剂均应分别检查其环境指标检验报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5.2.5 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的环境指标检验报告中项目不全或有疑点时,应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5.3.1 对采取防氡措施的民用建筑,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GBJ1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5.3.2 民用建筑工程回填土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不得高于工程地点土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

5.3.3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中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包括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3.4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时,严禁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大面积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5.3.5 涂料、胶粘剂、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严禁在室内用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6 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5.3.7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除芯板为A级外,应对断面及边缘进行密封处理。

验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完工7天后,应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进行验收。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及土壤中氡浓度的检测、调查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测试记录(未做样板间的除外)。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种类、环境指标等级、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指标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指标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100 ≤200 甲醛(mg/m3)≤0.08 ≤0.1

2苯(mg/m3)≤0.09 ≤0.09

氨(mg/m3)≤0.2 ≤0.5 TVOC(mg/m3)≤0.5 ≤0.6

注1:表中氡系指氡平衡当量浓度,等于氡浓度现场测定值和平衡因子(取0.5)的乘积;

注2:表中各指标均应扣除室外空气空白值。

6.0.5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验收时,应进行现场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检测数量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自然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当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测试合格时,抽检数量减半。

6.0.6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现场检测,当房间面积<50m2时,设1个检测点;当房间面积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当房间面积>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检测点应距离内墙壁0.5~1m、高度0.8~1.5m处均匀分布。检测点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7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现场检测,应在房间对外门窗和通风系统关闭24 h以上,并且现场检测不应在5级以上的大风天气条件下进行。6.0.8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6.0.9 当室内环境指标测定不合格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再次验收时,抽查数量应增加一倍,验收合格,可定为合格工程。不合格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附录A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木板中游离甲醛释放量 A.0.1 环境测试舱的容积应为1 ~40m3。

A.0.2 环境测试舱的内壁材料应由化学惰性材料建造,无吸附性,例如不锈钢、铝(磨光或抛光)、玻璃、PVC塑料、PMMA塑料等材料。A.0.3 环境测试舱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应为 23±1οC; 2 相对湿度应为 45±5%;

空气交换率应为1次/h,误差±5%; 4 被测样品表面附近空气流速 0.1~0.3m/s;

被测样品表面积与环境测试舱容积之比应为1(m2/m3);

舱内空气甲醛本底值即测定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木板游离甲醛释放量前,测试舱内洁净空气中甲醛含量应≤0.006mg/m3; 7 空气泄漏率≤0.001×测试舱容积m3/min。A.0.4 测试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从测试舱的采样口采集舱内空气后,可按国家现行标准GB/T18204.26《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测定舱内甲醛含量。

除直接用整块板材进行测试外,其它用于测试的板材均应进行边沿密封处理,以保证所测试的甲醛释放量来自板材表面,而非板材的边沿部分。3 应将被测板材垂直放在测试舱的中心位置,块与块之间距离不小于20cm,并与气流方向平行。每天采样不少于两次,每次之间应相隔3h以上。4 当后一天的测试甲醛浓度比前一天降低的量小于5%时,可认为板材的甲醛释放进入平衡状态,取最后一天所得的甲醛浓度的平均值为甲醛释放量测定值。如果10天内达不到平衡状态,应继续进行。如果测试第28天仍然达不到平衡状态,可结束测试,取最后一天所得的甲醛浓度的平均值为甲醛释放量测定值。

附录B 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测定

B.1 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测定 B.1.1 应分别测定样品不挥发物质、水含量及免除溶剂的含量,然后计算样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含量。

B.1.2 不挥发物质含量,可按国家现行标准GB/T6751《色漆和清漆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提供的方法进行测定。B.1.3 水分测定

1用气相色谱法测定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水含量,可按国家现行标准GB/T1751《稀释剂、防潮剂水分测定法》提供的方法进行测定。

2当样品不含醛类和某些金属氧化物时,应用卡尔·费休法测定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水含量,可按国家现行标准GB/T11146《原油水含量测定法—卡尔·费休法》提供的方法进行测定。样品的取样量应根据表B.1.3提供的参数进行选择。

表B.1.3 不同水含量样品的参考取样量

估计水含量(%,m/m)参考取样量(g)0~11~33~1010~3030~70>70 5.02.0~5.01.0~2.0 4~1.00.1~0.40.1 B.1.4 免除溶剂的测定

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二氯甲烷、1,1,1-二氯乙烷的含量宜用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进行测定。1)仪器

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或热导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

色谱预柱——柱长100mm,外径3.2mm的不锈钢柱,填装玻璃棉;

色谱柱——柱长1.22m,外径3.2mm的不锈钢柱,填装80~100目的高分子多孔微球的不锈钢柱,柱温:程序升温,初始温度100℃,升速8℃/min,终止温度230℃;

微量注射器——5µL、10µL;

密封瓶(可用隔膜密封)——25mL。

2)试剂

二甲基甲酰胺(DMF)——分析纯;

正丙醇——色谱纯;

载气——氦气;

1-1-1三氯乙烷——分析纯;

二氯甲烷——分析纯。

3)标准样品测定

应称取约16g DMF(精确到1.0mg),置于一个可用隔膜密封的瓶子中,然后加入2.0g 1-1-1三氯乙烷、2.0g正丙醇及2.0g二氯甲烷,应取标准样品1µL进样。4)样品测定

应先将样品摇匀,然后从容器中间取样,称取约16g DMF(精确到1.0mg)和5.0g试样置于一个可用隔膜密封的瓶子中,加2.0g正丙醇,将其密闭,摇动瓶子,使其沉淀,用速率为1000r/min的离心机离心5min,当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时,样品应稀释到小于1000ppm,吸取上清液1µL进样。当样品中组分未知时,应选择不同类型色谱柱,确定是否有异丙醇或卤代烃的干扰峰存在。当有正丙醇干扰时,宜选用其它醇类、酯类、烃类作内标物。5)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卤代烃含量:

(B.1.4-1)

式中 ——i组分的响应因子;

——标样中i组分的重量,g;

——标样中i组分的峰面积。

(B.1.4-2)

式中 %——卤代烃含量,%(m/m);

——标样中卤代烃的响应因子;

——测试的试样中卤代烃的峰面积;

——加到试样中内标物的质量,g;

——标样中内标物的响应因子;

——测试的溶液中内标物的峰面积;

——样品的质量,g。

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丙酮、对氯三氟甲苯、醋酸甲酯、醋酸丁酯的含量宜采用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进行测定。1)仪器

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或热导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

色谱柱——毛细管柱长25~60m ,内径0.25mm,0.25~1.00mm的膜厚(5%苯基和95%二甲基硅氧烷)或任何可达到分离效果的色谱柱; 2)试剂

四氢呋喃(THF);

环已醇; 丙酮(色谱纯);

对氯三氟甲苯(>98%);

醋酸甲酯(>99%);

醋酸丁酯(>99%);

高纯水;

氦气(≥99.9995%);

氢气(≥99.9995%)。3)色谱条件

检测器温度——250℃ ;

汽化室温度——200℃(对热不稳定化合物,可低一些);

炉初温度——40℃ 保持5min;

程序1——4℃ /min,5min到60℃ ;

程序2——20℃ /min,8min到220℃ ,保持2min;

进样体积——1μl。4)相对响应因子测定

应用环已醇或其它合适的化合物作为内标:称取内标及待测组分标准品约0.02g ,精确到0.1mg,置于5mL容量瓶中,用THF稀释至刻度(若有必要可进一步稀释到较低浓度),应进样1μL ,记录峰面积。并应按下式计算各组分响应因子:(B.1.4-3)

式中 ——标准组分响应因子;

——内标物质量;

——标准组分质量;

——标准组分峰面积;

——内标物峰面积。5)样品测定

应称取样品适量,精确到0.1mg,用THF或THF:水(1:1)的溶液,将待测物浓度稀释至约1%,对难溶或有色素沉着的样品应离心分离,取上清液进样1μL ,记录峰面积。6)计算 应按下式计算各组分的含量:(B.1.4-4)

式中 各组分峰面积;

——内标峰面积;

——加入样品中内标物质量;

——样品质量;

——标准组份响应因子。

B.1.5 密度测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6750《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测定》的规定。

B.1.6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测定

当VOC含量大于15%时,应按下式计算样品中VOC含量:

(B.1.6-1)

式中 ——样品中VOC含量,g/L;

NV ——非挥发性物质含量,用质量百分率表示;

——水含量 ,用质量百分率表示;

——免除化合物i的含量,以质量百分率表示;

——测试样品在23℃的密度, g/L;

——水在23℃的密度, g/ l(0,997537g/mL);

——免除化合物i的密度,g/L; 1000——转换因子。

当VOC含量不大于15%时,宜采用气相色谱法。1)仪器

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

带样品分流的热进样系统;

烤箱——温度40~300℃之间,精度±1℃;

毛细管柱——直径0.32mm,涂覆聚二甲基硅氧烷或聚乙二醇;

注射器——1μL。2)试剂 内标物——异丁醇(色谱纯);

基准物(色谱纯);

稀释剂——甲醇或四氢呋喃(色谱纯);

载气——氦气(99.996%,v/v);

检测气体——氢(99.999%,v/v);

辅助气体——氮气或氦气(99.996%,v/v)。3)水溶性样品的热进样气相色谱条件

进样温度——250℃;

分流比——1︰40;

进样体积——0.5 μL, 自动进样;

炉温控制——70℃初始温度,持续3 min,以10℃/min速度加热,200℃终止温度,持续15min;

检测器温度——260℃;

载气——氦;

柱进口压—— 100 kPa;

色谱柱——长25m,内径 0.2 mm,内涂覆聚乙二醇,膜厚 0.2 μm。4)注射一定量的校准混合物到气相色谱,应按下式计算响应因子:

(B.1.6-2)

式中 —— 化合物i的响应因子;

——内标校准混合物的质量g;

——校准混合物中化合物i的质量,g;

——内标峰面积;

——化合物i的峰面积。

注:对非识别峰,响应因子宜估计为1.0。5)样品准备

应称取1~3g样品和相同数量级的内标物,精确到0.1mg,置于样品瓶中,用一定体积的稀释剂稀释样品,定容。对杂质及不溶物用离心机去除,注射0.1 ~ 1.0μL测试样品进入气相色谱,记录色谱峰面积,应按下式计算样品中各化合物的量:(B.1.6-3)

式中 ——每克样品中化合物i的质量 ,g;

——化合物i的响应因子;

——化合物i的峰面积;

——内标物峰面积;

——样品中内标物的质量,g;

——样品的质量,g。6)计算

应按下式计算产品中VOC含量,g/L:

(B.1.6-4)

式中 ——样品中VOC含量,g/L;

——每克样品中化合物i的质量 ,g;

——每克样品中水的质量,g;

——每克样品中免除化合物的质量,g;

——样品在23℃的密度, g/L;

——水在23℃的密度, g/L(0,997537g/ml);

——免除化合物i的密度,g/L; 1000——转换因子。

B.2 溶剂型涂料、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测定

应按GB/T6751《色漆和清漆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测定溶剂型涂料、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应按GB6750《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测定》测定溶剂型涂料、胶粘剂的密度,并应按下式计算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

(B.2-1)

式中 ——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g/L;

——加热前样品质量,g;

——加热后样品质量,g;

——样品密度,g/mL。

附录C 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游离甲醛含量测定

C.0.1 水溶性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及其他水溶性缩醛类胶粘剂中游离甲醛含量测定应符合JC/T438《水溶性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的规定。C.0.2 水性涂料、白乳胶、塑料地板胶粘剂、瓷砖胶粘剂等游离甲醛测定 1 应称取样品约20g,精确到0.1mg,置于500mL蒸馏瓶中,加入20%磷酸4mL,于蒸汽蒸馏装置中加热蒸馏,收集馏出液置于250mL容量瓶中,冷却后加水稀释至刻度。

1)样品中游离甲醛测定——乙酰丙酮比色

应准确吸取每毫升相当于1μg的甲醛标准溶液0.0、0.5、1.0、2.0、3.0和4.0mL,分别移入25mL比色管中,加水至总体积10mL。以下操作应按照样品测定步骤进行,测得吸收度并绘制标准曲线。

应吸取蒸出液10mL,移入25mL比色管中,加入2mL乙酰丙酮溶液,摇匀,在沸水浴中加热3min,取出冷却,于分光光度计波长435nm处测定吸收度,并从标准曲线中查出甲醛量。

应按下式计算样品中游离甲醛的含量:

(C.0.2)

式中 F——样品中游离甲醛含量,g/kg; C——从标准曲线上查得甲醛量(μg); W——样品质量(g); 0.025——换算系数。

2)样品中游离甲醛的测定—亚硫酸钠滴定

应吸取馏出液10mL,按JC/T438《水溶性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提供的方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

附录D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

D.0.1 测量土壤中氡浓度应采用瞬时测量或累积测量的方法测定。

瞬时测量指采集土壤间隙中的空气样品,然后使用硫化锌闪烁室法、静电扩散法或者静电计法等方法测量土壤空气中的氡浓度,测量采用的探测器主要有金箔静电计、静电计电离室、硫化锌闪烁室和金硅面垒探测器等。

累积测量指将探测器埋入地下一段时间,使用径迹蚀刻法、热释光法、活性炭吸附法、活性炭浓缩法以及α聚集器法等方法测量埋入地下规定时间内土壤中氡的平均浓度。

D.0.2 测量区域范围应与工程地质勘察范围相同。

D.0.3 在工程地质勘察范围内布点时,应以地下断裂走向为方向,间距20m作网格,以各网格点为测试点(当遇较大石块时,可偏离2m)。工程地质勘察范围较小时,布点数应不少于4个,布点位置应尽可能覆盖基础工程范围。D.0.4 在每个测试点,应用钢钎打孔,孔直径约2~3㎝,孔深应在70~80cm。D.0.5 成孔后,应使用特制的、头部有进气孔的取样器(空心钢钎,直径约2~3㎝)插入打好的孔中(注意取样器在靠近地表处要进行密闭,避免大气渗入孔中),用抽气筒或者双链球抽气,抽气次数和孔径的深度、直径、取样管的长度等因素有关,抽气次数应保证能够将采样管道内原有的空气完全排出,确保在采样器内的气体是土壤中的空气;并应通过一系列不同抽气次数的实验,用仪器确定稳定时的抽气次数,为最佳抽气次数。样品采集后,应按GB/T 14582《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或GB/T 16147《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D.0.6 取样测试时间宜在8:00~18:00时进行。不应在雨天测试。如果遇到下雨天,测试时间应在雨后24h后进行。

D.0.7 工程地点以外对照点的地表土壤中氡浓度测定应与工程地点的地表土壤中氡浓度测定方法相同。

D.0.8 现场测试应记录以下内容:测试点布设图、成孔点土壤情况(壤土、沙土、泥土、现场地表状况描述、到取样测试时为止24h内气象状况等)。D.0.9 地表土壤中氡浓度测试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取样测试过程描述、测试方法、工程现场土壤中氡浓度和对照点土壤中氡浓度测试结果。

附录E 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测定 E.1室内空气中氡浓度的测定 E.1.1 室内空气中氡浓度的测定方法应任选闪烁瓶法、径迹蚀刻法、活性炭盒法、双滤膜法和气球法进行。

E.1.2 室内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应符合GB/T 16147《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的规定。

E.1.3 室内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浓度测定的径迹蚀刻法、活性炭盒法、双滤膜法和气球法应符合GB/T 14582《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的规定。E.2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的测定

E.2.1 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的测定方法应任选三乙醇胺分光光度法、酚试剂分光光度法和仪器现场测定法进行。

E.2.2 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的三乙醇胺分光光度测定方法应符合GB/T 16129《居住区大气中甲醛卫生检验标准方法——分光光度法》的规定。

E.2.3 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的酚试剂分光光度测定方法应符合GB/T 18204.26《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的规定。

E.2.3 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的仪器现场测定方法应采用测定范围0.01~3.00mg/m3、精度±0.01mg/m3,计量鉴定合格的仪器,按本规范第6.0.5~6.0.5条的规定测定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E.3室内空气中苯浓度的测定

E.3.1 室内空气中苯浓度的测定方法应符合GB/T 11737《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的规定。E.3室内空气中苯浓度的E.4室内空气中苯浓度的测定

E.4.1 室内空气中氨浓度的测定方法应符合GB/T 18204.25《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中“靛酚蓝分光光度法”的规定。E.5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的测定

E.5.1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的测定方法应任选气相色谱法和仪器现场测定法进行。

E.5.2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仪器

热解吸装置; 注射器——10μL;

采样泵;

皂膜流量计;

配氢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

毛细管柱——50m,内径0.22mm石英柱,用二甲基硅氧烷镀膜1~5μm厚,程序升温50~250℃,升温速度5℃/min,初始温度50℃保持10min,分流比为1:1到20:1。2 试剂和材料 Tenax-TA吸收管;

各待测组份标准品。3 采样

应在采样地点打开吸收管,与空气采样器入气口垂直连接,以0.5 L/min的速度,抽取10 L空气。采样后,应将吸收管的两端套上塑料帽,并记录采样时的温度和大气压。4 所采空气样品的测定 1)解吸条件

温度——200℃;

时间——10min;

流速——40mL/min;

载气——氦气。

2)应制备约0.01、0.1、1.0、10 mg/mL标准溶液系列。

3)应通过热解析和气相色谱分析每个标准溶液,记录峰面积,并以峰面积的对数为横坐标,以对应组分的对数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图。

4)所采室内空气样品和所采室外空气空白样品同法测定,记录峰面积并从标准曲线上查得样品中各组份的量。

注:采集室外空气空白样品,应与采集室内空气样品同时进行,地点宜选择在室外上风口处。5 计算

1)应按下式计算所采空气样品中各组分的含量:(E.5.2-1)

式中 ——所采空气样品中i组分含量,μg/m3;

——被测样品中i组分的量,μg;

——空白样品中i组分的量,μg; V——采样空气体积,L。

2)应按下式将所采空气样品中各组分的含量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含量:

(E.5.2-2)

式中 ——标准状态下所采空气样品中i组份的含量,μg/m3; p——采样时采样点的大气压力,kPa; t——采样时采样点的温度,℃。

应按下式计算所采空所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

(E.5.3-3)

式中 ——标准状态下所采空气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

注:当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保留时间的组分干扰测定时,宜通过选择适当的气相色谱柱,或通过用前更严格地选择吸收管和调节分析系统的条件,将干扰减到最低。

E.5.3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的仪器现场测定方法应采用测定范围0.01~3.00mg/m3、精度±0.01mg/m3,计量鉴定合格的仪器,按本规范第6.0.5~6.0.5条的规定测定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

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

F.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F.0.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第四篇:《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2013年版)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

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环境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室内人数最好不要超过四人,所有现场人

员严禁吸烟。布设监测点时,客户应予以配合,如提供施工图纸,装修工作结束退场后现

场的清理等。

2、所有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

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苯、氨和TVOC)检测报告;

3)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4)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检报告;

5)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3、民用建筑工程分为以下两类: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检测项目为甲醛、苯、氨、TVOC、氡五项指标。

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甲醛(mg/m3)

≤0.08

≤0.1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2

TVOC(mg/m3)

≤0.5

≤0.6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房间指“自然间”,在概念上可以理解为建筑物内形成的独立封闭、使用中人们会在其中停留的空间单元。计算抽检房间数量时,指对一个单体建筑而言。一般住宅建筑的有门卧室、有门厨房、有门卫生间及厅等均可理解为“自然间”,作为基数参与比抽检例计算。“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指不同的楼层和不同的房间类型(如住宅中的卧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对于室内氡浓度测量来说,考虑到土壤氡对建筑物底层室内生产的影响较大,因此,一般情况下,建筑物的底层应增加抽检数量,向上层可以减少。在计算抽检房间数量时,底层停车场不列入范围。

对于“毛坯房”只是一个通俗的称谓,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其包含的污染源也有差异。一般情况下,毛坯房的污染源主要是墙面粉刷涂料、房间门油漆、墙体外加剂、厨房卫生间使用的防水涂料等,带来的污染物仍然包括甲醛、苯、氨、TVOC、氡。因此,毛坯房检测项目应全数检测。

6、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设1个检测点;

2)、房间使用面积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

3)、房间使用面积100m2-500m2时,不少于3个检测点。

4)、房间使用面积500m2-1000m2时,不少于5个检测点。

5)、房间使用面积1000m2-3000m2时,不少于6个检测点。

6)、房间使用面积大于3000m2时,每1000m2不少于3个检测点。

7、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门窗的关闭指自然关闭状态,不是指刻意采取的严格密封措施。在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如固定壁柜、台、床等),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如家具门正常关闭等)。

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24h后进行。对于累积式测氡仪器的情况,在被测房间对外门窗已关闭24h后,取样检测时间保证大于仪器的读数响应时间(一般连续氡检测仪的读数响应时间在45min左右)。人员进出房间取样时,关闭门的时间要尽可能短,取样点离开门窗的距离要适当远一点。

10、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改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要求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11、室内环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至于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等室内环境污染问题不适用GB50325-2010规范控制之列。室内环境中的甲醛、苯、氨、TVOC主要来源于各种人造板材、涂料、胶粘剂、处理剂等化学建材类建筑材料产品,这些材料会在常温下就会释放出来。氡气主要来自无机建筑材料,还有工程地点的地质情况有关系。

12、规范要求检测的五项指标对身体危害较大,都有一定的致癌性。如甲醛、氨对人有强烈的刺激性,长期接触,会使人感到周身不适,头痛,眩晕,恶心;对人的肺功能、肝功能及免疫功能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苯对皮肤,眼睛和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长期吸入苯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苯可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能引起机体免疫水平失调,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出现头晕,头痛,嗜睡,无力,胸闷等自觉症状,还可能影响消化系统。放射性核素氡及其子体进入人体后,对上呼吸道、肺部产生很强的内照射,可引起肺癌。

13、对于室内环境污染,主要处理措施就是开窗通风,加强室内空气的流通。在寒冷的冬季,门窗都处于关闭状态,要保证每一小时开窗通风15分钟。另外,还可在室内摆放一些利于吸收有害物质的植物,如吊兰、芦荟、常春藤、虎尾兰、龙舌兰等。摆放一些活性炭也会有一定的帮助,注意活性炭本身吸附有饱和性,要每隔一段时间,将活性炭放到室外经阳光照射可增加其使用效果和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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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35页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

注:本规范所称室内环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不属于本规范控制范围。

1.0.3 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本规范所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2.0.2 环境测试舱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模拟室内环境测试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释放量的设备。

2.0.3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 radon exhalation rate from soil surface

单位面积(㎡)上、单位时间(s)内析出的氡的放射性活度(Bq)。

2.0.4 内照射指数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内照射指数(IRa)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标准规定的限量200 而得的商。

2.0.5 外照射指数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外照射指数(Iγ)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 和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2.0.5)

式中 CRa、CTh、Ck—分别为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 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贝可/千克(Bq/kg)。

2.0.6 氡浓度 radon consistence 实际测量的单位体积空气内氡的含量。

2.0.7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

2.0.8 饰面人造木板 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装饰材料面层后的板材。

2.0.9 水性涂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0.10 水性胶粘剂 water based adhesives 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11 水性处理剂 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2.0.12 溶剂型涂料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

2.0.13 溶剂型胶粘剂 solvent-thinned adhesive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14 游离甲醛释放量 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 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释放游离甲醛的量。

2.0.15 游离甲醛含量 content of free formaldehyde 在穿孔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单位质量中含有游离甲醛的量。

材 料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 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内照射指数(IRa)≤1.0

外照射指数(Iγ)≤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剂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 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A B

内照射指数(IRa)≤1.0 ≤1.3

外照射指数(Iγ)≤1.3 ≤1.9

3.1.3 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

3.1.4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2.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 类和E2 类。

3.2.3 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3 的规定。

表3.2.3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

类 别 限量(mg/m3)

E1 ≤0.12

3.2.4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4 的规定。

表3.2.4 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分类限量

类 别 限量(mg/100g,干材料)

E1 ≤9.0

E2 >9.0,≤30.0

3.2.5 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5 的规定。

表3.2.5 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分类限量

类 别 限量(mg/L)

E1 ≤1.5

E2 >1.5,≤5.0

3.2.6 饰面人造木板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胶合板、细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等宜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

3.2.7 环境测试舱法,宜按本规范附录A 进行。

3.2.8 穿孔法及干燥器法,应符合国家标准《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17657-1999 的规定。

3.3 涂 料

3.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

表3.3.1 室内用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VOCS(g/L)T≤200

游离甲醛(g/kg)≤0.1

3.3.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2 的规定。

表3.3.2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限量

涂料名称 VOCS(g/L)苯(g/kg)

醇酸漆 ≤550 ≤5

硝基清漆 ≤750 ≤5

聚氨酯漆 ≤700 ≤5

酚醛清漆 ≤500 ≤5

酚醛磁漆 ≤380 ≤5

酚醛防锈漆 ≤270 ≤5

其他溶剂型涂料 ≤600 ≤5

3.3.3 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且不应大于 7g/Kg。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 /T18446-2001 的规定。

3.3.4 水性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A、附录B的方法进行。

3.3.5 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测定方法,宜按本规范附录C 进行。

3.4 胶 粘 剂

3.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VOCS(g/L)≤50

游离甲醛(g/kg)≤1

3.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2 的规定。

表3.4.2 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VOCs(g/L)≤750

苯(g/kg)≤5

3.4.3 聚氨酯胶粘剂应测定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并不应大于10g/kg,测定方法可按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18446-2001 进行。

3.4.4 水性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A、附录B的方法进行。

3.4.5 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

3.5 水性处理剂

3.5.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5.1 的规定。

表3.5.1 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VOCs(g/L)≤200

游离甲醛(g/kg)≤0.5

3.5.2 水性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A、附录B的方法进行。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未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测定的,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1.2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1.3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有关规定。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括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历史资料及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数据。

4.2.2 已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测定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1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0.01Bq/㎡.s时,且工程场地所在地点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可不再进行土壤氡浓度测定;其他情况均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4.2.3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不大于2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0.05Bq/㎡.s时,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s且小于0.01Bq/㎡.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s且小于 0.3Bq/㎡.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 I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3Bq/㎡.s 时,除采取本规范4.2.5条防氡处理措施外,还应按照国家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GB/T 17785-1999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防氡措施。

4.2.7 当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 0.3Bq/㎡.s时,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中的镭-266、钍-232、钾-40比活度测定。当测定结果表明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Iγ)大于1.3时,工程场地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2.8 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方法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

4.3 材料选择

4.3.1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采用A 类。

4.3.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 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当A 类和B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应按下式计算,确定每种材料的使用量:

(4.3.2-1)

(4.3.2-2)

式中 fi—第i 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份额(%);

IRai—第i 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Iγi—第i 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4.3.3 I 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4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宜采用E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E2 类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

4.3.5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其苯、游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3.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墙涂料。

4.3.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107胶粘剂等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

4.3.8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结构材料,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4.3.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 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规定。

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其游离甲醛含量不应大于0.5g/kg,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B的规定。

4.3.12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3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4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4.3.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地毯、地毯衬垫、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甲醛释放量均应符合相应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规定。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进场检验。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1.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要求。当需要更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5.1.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 章的有关规定。

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2 材料进场检验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m2 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复验。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 规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5.3.1 采取防氡设计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226、钍-232、钾-40 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 和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时,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3.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5.3.5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

5.3.6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7 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

5.3.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除芯板为A 类外,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

验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 含量检测报告;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 的规定。

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I 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200 ≤400

游离甲醛(mg/m3)≤0.08 ≤0.12

苯(mg/m3)≤0.09 ≤0.09

氨(mg/m3)≤0.2 ≤0.5

TVOC(mg/m3)≤0.5 ≤0.6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6.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氡的检测,所选用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置信度95%),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10Bq/m3。

6.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2000 的规定。

6.0.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也可采用现场检测方法,所使用的仪器在0~0.60mg/m3 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25%。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 18204.26-2000中酚试剂分光光度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6.0.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6.0.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可采用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18204.25-2000 或国家标准《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4669-93 进行测定。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靛酚蓝分光光度法》GB /T18204.25-2000 的测定结果为准。

6.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6.0.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 间;房间总数少于3 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 间。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6.0.13设置:

表6.0.13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检测点数(个)

<50

≥50且<100

≥100且<500

≥500且<1000

≥1000且<3000

≥3000 1

不少于3

不少于5

不少于6

不少于9

6.0.14 当房间内有2 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在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6.0.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 以后进行。

6.0.1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 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附录A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

A.0.1 环境测试舱的容积应为1~40m3。

A.0.2 环境测试舱的内壁材料应采用不锈钢、铝(磨光或抛光)、玻璃等惰性材料建造。

A.0.3 环境测试舱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温度:23±1℃;相对湿度:45%±5%;

空气交换率:1±0.05 次/h;被测样品表面附近空气流速:0.1~0.3m/s;被测样品表面积与环境测试舱容积之比为1:1;测定饰面人造木板等材料的游离甲醛释放量前,测试舱内洁净空气中甲醛含量不应大于0.006mg/m3;

A.0.4 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测定饰面人造木板时,除直接用整块材料进行测试外,用于测试的板材均应进行边沿密封处理;应将被测材料垂直放在测试舱的中心位置,板材与板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200mm,并与气流方向平行;测试舱法采样测试游离甲醛释放量每天测试1 次。当连续2d 测试浓度下降不大于5%时,可认为达到了平衡状态。以最后2 次测试值的平均值作为材料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值;如果测试第28d 仍然达不到平衡状态,可结束测试,以第28d 的测试结果作为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值。

A.0.5 采样方法。空气取样和分析时,先将空气抽样系统与环境测试舱的空气出口相连。两个吸收瓶中各加入5mL 蒸馏水,开动抽气泵,抽气速度控制在2L/min 左右,每次至少抽取100L 空气。

A.0.6 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所用仪器、试剂配制应符合《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17657-1999 的规定;空气抽样系统包括:抽样管、2 个100mL 的吸收瓶、硅胶干燥器、气体抽样泵、气体流量计、气体计量表;校准曲线和校准曲线斜率的确定,应符合《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17657-1999 的规定;测定:将2 个吸收瓶中的吸收液分别移入50.0mL 容量瓶中并定容,从容量瓶中各取10.0mL 分别移入50.0mL 具塞三角烧瓶中,再加入 10.0mL 乙酰丙酮溶液和 10.0mL 乙酸铵溶液,摇匀,上塞,然后分别放至40℃的水浴中加热15min,再将溶液静置暗处冷却至室温(约 1h)。用分光光度法在412nm 处测定吸光度,同时做试剂空白;计算:吸收液的吸光度测定值与空白值之差乘以校正曲线的斜率,再乘以吸收液的体积,即为每个吸收瓶中的甲醛量。2 个吸收瓶的甲醛量相加,即得甲醛的总量。甲醛总量除以抽取空气的体积,即得每立方米空气中的甲醛量,以 mg/m3 表示。空气样品的体积应通过气体方程式校正到23℃时的体积。

附录B 室内空气中苯的测定

B.0.1 原理:

本测定方法主要依据GB/T 11737《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气相色谱法》。

空气中苯用活性炭管采集,然后经热解吸或二硫化炭提取,用气相色谱法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B.0.2 仪器及设备: 采样器——采样过程中流量稳定,流量范围0.1~0.5L/min。

热解吸装置——能对吸附管进行热解吸,解吸温度、载气流速可调。

3气相色谱仪——配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色谱柱——毛细管柱或填充柱。毛细管柱长30~50m,内径0.53mm或0.32mm石英柱,内涂覆二甲基聚硅氧烷或其他非极性材料;填充柱长2m、内径4mm不锈钢柱,内填充聚乙二醇6000-6201担体(5:100)固定相。注射器——1μL、10μL、1mL、100mL注射器若干个。

电热恒温箱——适用B.0.5热解吸后手工进样的气相色谱法,可保持60℃恒温。

B.0.3 试剂和材料: 活性炭吸附管——内装100mg椰子壳活性炭吸附剂的玻璃管或内壁光滑的不锈钢管,使用前应通氮气加热活化,活化温度为300~350℃,活化时间不少于10min,活化至无杂质峰。

标准品——苯标准溶液或标准气体。

3载气——氮气(纯度不小于99.999%)。

B.0.4 采样:

应在采样地点打开吸附管,与空气采样器入气口垂直连接,调节流量在0.3~0.5L/min的范围内,用皂膜流量计校准采样系统的流量,采集约10L空气,记录采样时间、采样流量、温度和大气压。

采样后,取下吸附管,密封吸附管的两端,做好标识,放入可密封的金属或玻璃容器中。样品可保存5d。

注:采集室外空气空白样品,应与采集室内空气样品同步进行,地点宜选择在室外上风向处。

B.0.5 气相色谱法:

色谱分析条件可选用以下推荐值,也可根据实验室条件制定最佳分析条件:

填充柱温度——90℃或毛细管柱温度——60℃;

检测室温度——150℃;

汽化室温度——150℃;

载气——氮气,50mL/min。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用热解吸气相色谱法或二硫化碳撮气相色谱法其中的一种:

方法一: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标准系列:准确抽取浓度约1mg/m3的标准气体100mL、200 mL、400 mL、1 L、2 L通过吸附管,用热解吸气相色谱法分析吸附管标准系列,以苯的含量(μg)为横坐标,分别绘制曲线。

1)热解吸直接进样的气相色谱法:

将吸附管置于热解吸直接进样装置中,350℃解吸后,解吸气体直接由进样阀进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2)热解吸后手工进样的气相色谱法:

将吸附管置于热解吸装置中,与100mL注射器(经60℃预热)相连,用氮气以50Ml/min的速度于350℃下解吸,解吸体积为50~100mL,于60℃平衡30min,取1mL平衡后的气体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样品分析:每支样品吸附管及未采样管,按标准系列相同的热解吸气相色谱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方法二:二硫化碳撮气相色谱法。

标准系列:取含量为0.1μg/mL、0.5μg/mL、1.0μg/mL、2.0μg/mL的标准溶液,取1μL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分析,用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以苯的含量(μg/mL)为横坐标,峰高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样品分析:将活性炭倒入具塞刻度试管中,加1.0 mL二硫化碳,塞紧管塞,放置1h,并不时振摇,取1μL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分析,用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B.0.6 计算: 所采空气样品中苯的浓度,应按下式计算:

C=(B.0.6-1)

式中 C——所采空气样品中苯浓度(mg/m3);

——样品管中苯的量(μg);

——未采样管中苯的量(μg)

——空气采样体积(L)。空气样品中苯的浓度,应按下式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 ×(B.0.6-2)

式中 ——标准状态下所采空气样品中苯的浓度(mg/m3);

——采样时采样点的大气压力(kPa);

——采样时采样点的温度(℃)。

注:当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保留时间的组分干扰测定时,宜通过选择适当的气相色谱柱,或调节分析系统的条件,将干扰减少到最低。

附录C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

有机化合物(VOCѕ)、苯含量测定

C.1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

有机化合物(VOCѕ)、苯含量测定

C.1.1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应分别测定其挥发物的含量及密度,并计算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ѕ)的含量。

C.1.2 挥发物的含量应按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GB/T6751-86 提供的方法进行测定。

C.1.3 密度应按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测定》GB6750-86 提供的方法进行测定。

C.1.4 样品中VOCѕ 的含量,应按下式计算:

=(C.1.4)

式中 —样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g/L);

ω1—加热前样品质量(g);

ω2—加热后样品质量(g);

ρs—样品在23℃的密度(g/mL)。

C.2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苯含量测定

C.2.1 仪器及设备: 气相色谱仪——带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毛细管柱——长30~50m,内径0.32mm 或0.53 mm石英柱,内涂覆二甲基聚硅氧烷,膜厚 1~5μm,柱操作条件为程序升温50~250℃,初始温度为50℃,保持10min,升温速率10~20℃/min,至205℃,保持2min;载气——氮气(纯度不小于99.99%);顶空瓶——10mL、20mL 或60mL;恒温箱;定量滤纸条——20mm×70mm;注射器——1μL、10μL、1mL 若干个。

C.2.2 样品测定。标样制备:取5 只顶空瓶,将滤纸条放入顶空瓶后,应密封;用微量注射器吸取苯0μL、0.40μL、0.80μL、1.20μL、2.20μL,注射在瓶内的滤纸条上,含苯分别为0 mg、0.351 mg、0.703 mg、1.054 mg、1.933mg。

注:苯为色谱纯,20℃时1μL 苯重0.8787mg。样品制备:取装有滤纸条的顶空瓶称重,精确到0.0001g,应将样品(约0.2g)涂在滤纸条上,密封后称重,精确到0.0001g,两次称重的差值为样品质量。将上述标准品系列及样品,置于40℃恒温箱中平衡4h,并取0.20mL 顶空气作气相色谱分析,记录峰面积。应以峰面积为纵坐标,以苯质量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图。

应从标准曲线上查得样品中苯的质量。

C.2.3 计算。

样品中苯的含量,应按下式计算:

(C.2.3)

式中 C—样品中苯的含量(g/Kg);

m—被测样品中苯的质量(mg);

W—样品的质量(g)。

附录D 土壤中氡浓度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D.1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

D.1.1 一般原则:土壤中氡浓度测量的关键是如何采集土壤中的空气。土壤中氡气的浓度一般大于数百Bq/m3,这样高的氡浓度的测量可以采用电离室法、静电收集法、闪烁瓶法、金硅面垒型探测器等方法进行测量。

D.1.2 测试仪器性能指标要求:

工作条件:温度-10~40℃

相对湿度≤90%;

不确定度≤20%;

探测下限≤400Bq/m3。

D.1.3 测量区域范围应与工程地质勘察范围相同。

D.1.4 在工程地质勘察范围内布点时,应以间距10m 作网格,各网格点即为测试点(当遇较大石块时,可偏离±2m),但布点数不应少于16 个。布点位置应覆盖基础工程范围。

D.1.5 在每个测试点,应采用专用钢钎打孔。孔的直径宜为20~40mm,孔的深度宜为600~800mm。

D.1.6 成孔后,应使用头部有气孔的特制的取样器,插入打好的孔中,取样器在靠近地表处应进行密闭,避免大气渗入孔中,然后进行抽气。正式现场取样测试前,应通过一系列不同抽气次数的实验,确定最佳抽气次数。

D.1.7 所采集土壤间隙中的空气样品,宜采用静电扩散法、电离室法或闪烁瓶法、金硅面垒型探测器等测定现场土壤氡浓度。

D.1.8 取样测试时间宜在8:00~18:00 之间,现场取样测试工作不应在雨天进行,如遇雨天,应在雨后24h 后进行。

D.19 现场测试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测试点布设图,成孔点土壤类别,现场地表状况描述,测试前24h 以内工程地点的气象状况等。

D.1.10 地表土壤氡浓度测试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取样测试过程描述、测试方法、土壤氡浓度测试结果等。

D.2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D.2.1 仪器设备。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量所须仪器设备包括取样设备、测量设备。取样设备的形状为盆状,工作原理分为被动收集型和主动抽气采集型两种。现场测量设备须满足以下工作条件要求:

温度:-10~40℃;

相对湿度:≤90%;

不确定度:≤20%;

探测下限:≤0.01Bq/m2.S。

D.2.2 测量步骤。

按照“D.1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的要求,首先在建筑场地按20m×20m网格布点,网格点交叉处进行土壤氡析出率测量。

测量时,须清扫采样点地面,去除腐殖质、杂草及石块,把取样器扣在平整后的地面上,并用泥土对取样器周围进行密封,防止漏气,准备就绪后,开始测量并开始计时(t)。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量过程中,应注意控制下列几个环节:

使用聚集罩时,罩口与介质表面的接缝处应当封堵,避免罩内氡向外扩散(一般情况下,可在罩沿周边培一圈泥土,即可满足要求)。对于从罩内抽取空气测量的仪器类型来说,必须更加注意。

被测介质表面应平整,保证各个测量点过程中罩内空间的体积不出现明显变化。测量的聚集时间等参数应与仪器测量灵敏度相适应,以保证足够的测量准确度。测量应在无风或微风条件下进行。

D.2.3 结果计算(使用聚集罩情况)。

用下述公式求被测地面的氡析出率:

(D.2.3)

式中 R——土壤表面氡析出率(Bq/m2.s);

Nt——t时刻测得的罩内氡浓度(Bq/m3);

V——聚集罩所罩信的介质表面的面积(m2);

t——测量经历的时间(s)

D.3 城市区域性土壤氡水平调查方法

D.3.1 测点布置

在城市区域按2km×1km网格布置测点,部分中小城市可以按1km×1km网格布置测点。因地形、建筑等原因测点位置可以偏移,但最好不超过200m。

每个城市测点数量在100个左右。

尽量使用1:5万~1:10万(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和全球卫星定位仪(GPS),确定测点位置并在图上标注。

D.3.2 调查方法

调查前应制订方案,准备好测量仪器和其他工具。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标定,如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仪器进行调查,最好所用仪器同时进行标定,以保证仪器量值的一致性。

测点定位:调查测点位置用GPS定位,同时对地理位置进行简要描述。

测量深度:调查打孔深度统一定为500~800m,孔径20~40mm。

测量次数:每一测点应重复测量3次,以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点氡浓度。(或每一测点在3m2范围内打三个孔,每孔测一次求平均值)。

其他测量要求(如天气)和测量过程中需要记录的事项按本附录D.1执行。

D.3.3 调查的质量保证。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检查仪器稳定性(如测量标准α源、电路自检等方法)。

使用两台以上的仪器工作时应检查仪器的一致性,一般两台仪器测量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应小于25%。

应挑选10%左右测点进行复查测量,复查测量结果应一并反映在测量原始数据表中。

D.3.4 测量报告。

城市区域土壤氡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城市地质概况、放射性本底概况、土壤概况;测点布置说明及测点分布图;测量仪器、方法介绍;测量过程描述;测量结果。包括原始数据、平均值、标准偏差等,如有可能绘制城市土壤浓度等值线图。测量结果的质量评价(仪器的日常稳定性检查、仪器的标定和比对工作、仪器的质量监控图制作)。

附录E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E.0.1 原理

用Tenax TA吸附管采集一定何种的空气样品,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保留在吸附管中,通过热解吸装置加热吸附管得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解吸气体,将其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E.0.2 仪器及设备。采样器——空气采样过程中流量稳定,流量范围0.1~0.5L/min。热解吸装置——能对吸附管进行热解吸,解吸温度、载气流速可调。气相色谱仪——配备带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毛细管柱——长30~50m,内径0.32mm或0.53mm 石英柱,内涂覆二甲基聚硅氧烷,膜厚 1~5μm,柱操作条件为程序升温50~250℃,初始温度为50℃,保持10min,升温速率5℃/min,至250℃,保持2min。注射器——1μL、10μL、1mL、100 mL注射器若干个。

电热恒温箱——适用E.0.6热解吸气相色谱的方法二,可保持60℃恒温。

E.0.3 试剂和材料 Tenax-TA 吸附管——内装200mg粒径为0.18~0.25mm(60~80目)Tenax-TA吸附剂的玻璃管或内壁光滑的不锈钢管,使用前应通氮气加热活化,活化温度应高于解吸温度,活化时间不少于30min,活化至无杂质峰。标准器——苯、甲苯、对(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乙苯、乙酸丁酯、十一烷的标准溶液或标准气体。

载气——氮气(纯度不小于99.99%)。

E.0.4 采样。

应在采样地点打开吸附管,与空气采样器入气口垂直连接,调节流量在0.1~0.4L/min的范围内,用皂膜流量计校准采样系统的流量,采集约1~5L空气,记录采样时间、采样流量、温度和大气压。

采样后,取下吸附管,密封吸附管的两端,做好标记,放入可密封的金属或玻璃容器中,应尽快分析,样品最长可保存14d。

注:采集室外空气白样品,应与采集室内空气样品同步进行,地点宜选择在室外上风向处。

E.0.5 标准系列制备。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用气体外标法或液体外标法。气体外标法:准确抽取气体组分浓度约1mg/m3的标准气体100mL、200 mL、400 mL、1L、2L,通过吸附管,为标准系列。

液体外标法:取单组分含 量为0.05mg/mL、0.1 mg/mL、0.5 mg/mL、1.0 mg/mL、2.0 mg/mL的标准溶液1~5μL注入吸附管,同时用100mL/min的氮气通过吸附管,5min后取下,密封,为标准系列。

E.0.6 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用以下方法中的一种,当发生争议时,以方法一为准:

方法一:热解吸直接进样的气相色谱法。

将吸附管置于热解吸直接进样装置中,250~325℃解吸后,解吸气体直接由进样阀快速进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方法二:热解吸后手工进样的气相色谱法。

将 吸附管置于热解吸装置中,与100mL注射器(经60℃预热)相连,用氮气以50~60mL/min的速度于250~325℃下解吸,解吸体积为 50~100mL,于60℃平衡30min,取1mL平衡后的气体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E.0.7 标准曲线。

用热解吸气相色谱法分析吸附管标准系列,以各组分的含量(μg)为横坐标,峰面积为纵坐标,分别绘制标准曲线,并计算回归方程。

E.0.8 样品分析。

每支样品吸附管及未采样管,按标准系列相同的热解吸气相色谱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E.0.9 计算。所采空气样品中各组分的浓度,应按下式计算:

(E.0.9-1)

式中 ——所采空气样品中I组分浓度(mg/m3);

——样品管中I组分的量(μg);

——未采样管中I组分的量(μg);

——空气采样体积(L)。空气样品中各组的浓度,应按下式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E.0.9-2)

式中 CC——标准状态下所采空气样品中I组分的浓度(mg/m3);

p——采样时采样点的大气压力(kPa);

t——采样时采样点的温度(℃)。应按下式计算所采空气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

(E.0.9-3)

式中 ——标准状态下所采空气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mg/m3)。

注:1 对未识别峰,可以甲苯计。注:当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保留时间的组分干扰测定时,宜通过选择适当的气相色谱柱,或通过用更严格地选择吸收管和调节分析系统的条件,将干扰减到最低。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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