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4号文库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变革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13-658839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7 01:56: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变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了相应的农村土地所有制,这对中国社会,尤其对中国农村、农业、农民的命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土地由地主所有转为农民所有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中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可以说是新中国土地制度的起点。《共同纲领》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为实现这一目标,第27条又要求: “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并且于1950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行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土地由农民个体所有转为集体所有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肯定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其第八条重申“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时,鼓励农民通过办合作社走集体化道路的思想也有所浮现,“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54宪法颁布后不到半年,农村合作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1956年底全国基本上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实现表明中国农村的小农经济实质上已转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农民土地所有制已成为写在宪法上的一纸空文。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二部宪法,即75宪法,该宪法在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在第七条规定了“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此外,为彻底杜绝农村土地私有制和私人经济,该部宪法对农业个体经济进行了封杀,没有作出任何允许农业个体经济存在的规定。

三、土地全民所有的尝试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1978 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三部宪法, 即78 宪法, 这部宪法恢复了54宪法的一些正确原则和制度, 但在农村土地所有制及相关问题上, 该宪法几乎全部重复了75 宪法的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 中国的革命和建设开始重新走上了实事求是的轨道。改革首先从农村包产、包干到户开始。家庭承包制的推行从根本上动摇了75 宪法和78 宪法规定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

四、保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责任制

1982 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 即现行宪法。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54 宪法的基本原则, 从考虑到当时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前景的角度出发, 对农村土地所有制及相关问题在第十条规定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在第六条规定: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合作社和其它生产、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 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在第11 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 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二篇: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模版)

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

目前,我国土地制度实行的是公有制,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在农村实行以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导的农村土地经营机制。也就是说,在广大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没有所有权就没有财产处置权,农民既无法参与土地处置的过程也无法控制土地处置的结果,就连类似于房屋租赁者所拥有的优先租赁、优先购买权也没有,因此在土地被征用的问题上处于基本没有发言权的被动地位。这种被动的地位使得农民在土地处置收益的分配上处于不利位置。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做的调查显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有20%~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 ~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30%;各类城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区、外商投资公司等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50%。

上面这个数据清晰地解析了博弈各方在土地处置问题中的利益格局,揭示出农民利益受损源自于权力的欠缺。但是,我们还奇怪地看到,做为土地所有者的城市政府也并没有从这种土地处置的利益分配格局中拿到大头。这再次证明,目前这种土地体制是个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都不利的体制——土地使用者没有太多的话语权,土地所有者也因为各种力量的牵制、各种利益的平衡使所有者权力虚化,使获得利益改变了正确的流向。

在这种体制下,不仅在土地利益分配结构上,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历史使用者不利,更重要的是,这种体制还使土地市场交易的价格机制发生扭曲。既不是按照市场平均价格、也不是按照土地预期收益(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来决定土地的交易价格,而是在利益攫取者的操作下,穿越各种明的、暗的规则,通过扭曲的价格机制使交易价格产生有利于第三方的价格弹性。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只凭开发商或投资者的一句空泛的投资承诺,就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迫切心情下,以招商的名义将土地以低价格甚至是零价格使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变成了投资者的土地储备或银行贷款的质押品。这种价格弹性,不仅使得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可以分配的利益的绝对数量相对减少,在总量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使国家的利益流失,还给有限的土地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因此,改变现行不合理的土地体制是件迫不及待的事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必须让利益博弈各方拥有同等的市场地位,按照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配置土地资源。而减少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则是使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的不二法门。所以,尽管改革土地体制是件复杂、艰巨而需要克服许多困难的工作。但是,承认农民在土地转让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尽量从土地利益纠葛中抽身而出,做好独立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而不再扮演土地掮客的角色,应该是主攻方向。只有这样,农民的利益才能根本得到保障,而政府也不用背负过多的财政与社会伦理上的包袱。

第三篇: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摘要: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作为政治、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革值得深入研究。本文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为主线,对每个时期农村土地变动的内容、重新分配的原因、制度得失加以探讨,旨在从当前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 承包责任制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

农村土地制度属于社会经济制度。它是约束人们土地经济关系规则的集合,是人们围绕土地所有、使用、收益而发生的生产关系制度,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前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1.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土地的农民私有制。新中国的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中国共产党依靠政权的强制力量,废除了旧中国的土地私有制,建立起土地农民私有制,国家没收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土地所有权,无偿分给农民,到1952年土地改革结束时,新政府给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按照“当地平均标准”无偿分配了7亿多亩土地,基本实现了“均田式”的农民土地私有制。

2.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民土地私有制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过渡阶段。从1953年至1957年期间,根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农村开始进入合作社时代,也就是土地集中经营,通过建立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把土地的农民私有制过渡到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3.土地的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的建立。为了巩固和发展农业合作化,从1958年开始在全国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运动主要是通过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合并,对土地加以集中,实行公社集体所有。由于这种形式的生产关系脱离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结果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1960年11月,党中央进一步提出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即土地归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生产队,也就是土地集体所有,共同劳动。这种土地制度一直延续到1978年。

(二)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可分为三个阶段:

1.“公地私营”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20世纪70年代末,农民为了实现自己的基本生活保障,把目光聚焦在了农地制度的变革上。1977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冒着生命危险,搞起了“包产到户”。至此,我国农村的人民公社体制被事实撕开,加速了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国家逐渐认识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势在必行,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把土地经营权赋予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这是一次由农民引导的土地制度创新,不仅带来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繁荣,而且还引发了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推动了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实行。

2.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的大方向是由原来的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以后获得经营权和收益权,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由于经验不足,出现了诸如土地按人口均分、地块

过小、承包期过短、频繁调整、无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不健全等问题。为此,中央在1984年1月出台的《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允许土地转包。这使得家庭联产承包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1986年,中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使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促进了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法制化。

3.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3年11月《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了再一次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目的是稳定农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生产率;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法,使对土地承包关系的管理逐步过渡到法治轨道,对抑制农村土地的过快非农化、更好地保护耕地起到了积极作用;2008年10月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模糊了土地的产权定位

我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但对“集体”应如何理解和界定,法律规定较为含糊不清。在《宪法》中,只是笼统规定为土地归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所有。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是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见,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有三种形式: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可简称为“乡(镇)、村、组”三级。在这里,“集体”的概念比较模糊,哪一级组织是哪些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很不清晰。都使农民权益无法保障。

(二)农地承包期的不稳定导致农地利用短期化

一般而言,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其希望出租土地的期限越短越好;对土地经营者而言,则希望土地承包的期限越长越有利。自农地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国家先后规定了15年、30年不变的承包期。农民在承包期内,为了追求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对承包土地进行掠夺性的垦殖,包括化学肥料的滥用,破坏了土壤植被环境,加剧了土地的沙漠化、盐碱化程度,导致农村耕地面积下降。另外表现在随意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土地产权的模糊和管理上的失控,导致农民对承包土地的随意性开发,突出表现在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

(三)“征地价格的剪刀差”严重损害农民利益

按照现行的土地政策,征占农村土地的办法是,农村集体向征地用地单位出让土地,不能直接买卖,村民委员会只能把土地卖(出让)给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再由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卖)给征用部门或企业,而且由政府单方确定征地价格。一般来讲,政府的征地价格低,而其出售给征地单位或企业的市场价格高,即是“征地价格的剪刀差”。而微薄的土地转让费,农民也不能全部获得。在政府和农民处于市场不平等地位的情况下,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价值日益凸显,农民的利益却没能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而同步增长,严重损害农民利益。

(四)缺乏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

在农地转为非农用地方面,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未能有效落实,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还不够有效。一些地方违反规划和用地审批程序,擅自下放土地

审批权,特别是开发商与乡(镇)、村违法私自签订用地协议,圈占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国家对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和耕地保护目标。不同区域之间,为创造政绩吸引投资,竞相压低地价,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土地资产流失。如何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是一个远没有解决的问题。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措施

(一)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一定要建立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才能保护好、发展好。如果这样的制度不建设好,仅靠人治是不行的。农村基层干部是国家和农民之间的桥梁纽带,但是,他们中间有一部分人素质不是很高,在现行体制下,管好用好土地存在问题较多,所以,农村的土地应该收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属农民,农民享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国家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对农地的分配、经营和管理。土地的承包、转让、征占都要制定严格的法规、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二)确立长久的土地承包制度

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别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的农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因此,应完善《土地承包法》,在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依法保障农民土地的承包权利,制约乡、村集体的权利,制止土地承包向“集体化”回归。为此,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以确保农地承包的“长久不变”。这种方法可叫“永包制”。实行“永包制”,如果乡、村干部要再调整农民承包地的话,第一要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实行自愿原则;第二要谈妥价格,实行等价交换。农民就有了保护自己承包耕地的权利,才能和国家一起保护住农业耕地。这有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遏制城乡上下的圈地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规范征地制度

中央应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完善规范征地制度。要求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首先,《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决定》明确界定政府征地权,主要限于公益性征地,不能征用经营性用地。所谓公益性用地,是指国家财政出资、完全用于公共事业、非赢利性的建设用地。其次,《决定》强调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也就是在减少征地、保护耕地的同时,提高补偿标准,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四)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具体政策上要注意三点:要确保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土地流转双方自愿协商,互惠互利。自行选择流转形式、流转期限和补偿标准等。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切实做到流转收益归农户。要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化”的土地流转方式。在形式上,可根据当地发展水平和群众意愿,采取反租倒包、转包(转让)、租赁、股份合作、互换等形式;在价格上,可以通过招标经营等形式,由市场确定,也可以在坚持公平合理前提下,由双方协商或市场评估而定;在期限上,既可以长期流转,也可以季节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做到“三不”。即不得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就是要确实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参考文献:1.张宣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再探与新思考[J].科技咨询导报,2007(16)2.王振中.转型经济理论研究[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3.刘冰,辛波.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和战略选择[J].东工商学院学报,2008(4)

第四篇: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变革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变革

2013年10月16日,法学院献礼“65周年校庆高端学术系列讲座”第十讲——“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变革”在文泓楼报告厅进行。本次讲座由我校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主持,由法学院院长方世荣教授致辞,邀请到了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我校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致公党中央法制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政协常委、科技委员会副主任马一德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讲人。

晚上七点整,讲座准时开始。主持人胡开忠教授首先介绍了参与本次讲座的嘉宾阵容,并邀请法学院院长方世荣教授致辞。随后,方世荣教授发表了简短讲话,向在场学子介绍了马一德教授的教育背景以及学术建树,大家从而知道了马教授曾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论证起草工作,发起成立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决策咨询服务,多项政策建议受到中央领导好评。方院长致辞完毕后,胡开忠教授为大家介绍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背景,并从中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在热烈的掌声中,马一德教授开始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马一德教授风趣地说此次讲座对他来说有特殊的意义。首先,他才刚担任知识产权法的教授不久,此次讲座相当于他的就职演讲,接受院长及同学们的检阅;其次,此次讲座属于“建校65周年讲座”系列,而我校的知识产权法全国有名,此讲座被赋予了如此大的头衔,对他来说是不小的压力。马教授的幽默为整个演讲奠定了轻松的氛围。说到本次讲座的选题,马教授指出,这是受到了党的十八大上提出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升为全局性战略的启发,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新时期的重要性。所以,检讨知识产权制度,把其发展变革的历程向同学们进行讲述是有必要的。

接着,马教授从国内国外两个角度以及知识产权法的不同立法阶段对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变革进行了讲授。

首先,马教授举了日本和美国的例子作为国际中知识产权变革的代表。日本在二战之后,在国家重建进程中引进、模仿欧美的制度和技术,经济出现了飞速发展。尤其在20世纪70年代创新能力有了飞速提高,生产技术进入世界先列。其汽车、半导体技术后来居上,在知识产权方面对美国的霸主地位造成了相当的威胁。美国从建国起到二战后,民主法治发展已经成熟,法制制度健全。面对日本崛起的挑战,美国开始思考日本成功的原因,反思如何保持技术和人才的绝对优势,并把他们转化成经济发展的力量。20世纪中期,美国卡特政府提出了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用来扼制日本和欧洲知识产权的发展,并且在军事领域保持了话语权。随后,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美国进行了国内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变革,对多项法律进行了修改,以保证美国在国际多边贸易协议中有更大的发言权,并于1988年提出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的概念。1994年,美国《TRIPS》法案的颁布标志着美国处理知识产权立法问题从传统法方向转移到了政治、贸易以及经济综合解决的层面。

其次,在国内知识产权的变革历程上,马教授以四个不同的立法阶段对我们进行讲述:

1.被动立法期。1979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签署后,美国在条约中阐述了对商标进行保护的条款使得中国意志到知识产权立法的必要性。于是在条约签订的同一年,我国开始起草《著作权法》,并于1980年国成立了国家专利局。1982年我国第一部《商标法》颁布,1984年第一部《专利法》颁布。而79年开始起草的《著作权法》一直到1990年才颁布。《著作权法》历经20年的起草才最终完成,说明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一直处于被动的状态,其制定需要更多的思考和调研。而制定周期之长这也表明了《著作权法》内容的复杂性,从侧面反映出了其在国际上的重要性以及在国际话语中的分量。

2.被动调整期。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在逐渐融合到国际社会的过程中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不断产生使得中国意识到必须主动调整知识产权立法,以及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必要性。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中共十四大召开决定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知识产权法进入被调整状态。马教授指出,领导人邓小平所作出此决定的历史意义不亚于60年代毛泽东决定制造原子弹的历史意义,都为我国争夺国际话语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适应期。2001年,我国加入WTO,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此速度几乎赶超了一些欧美国家几百年的进程。但在此期间,尤其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引进外资时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经验,造成一些国外资本对我国国内资源进行投资时,我们的一些民族品牌、市场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如一些传统的小吃店被国外快餐连锁店所代替,一些老牌子被这些外资企业注册占用。说到这里马教授强调,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当牢记这些血的教训,肩负起我们的历史重任,在今后的立法以及实践中汲取教训,维护我们本民族的利益。

4.主动调整期。2008年是我国历史上必须铭记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我国成功举办了奥运会,向全世界展示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国务院制定出台了知识产权发展纲要,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之下我国经济保持了平稳的态势,国际上产生了“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世界”的思想浪潮。同时,我国在经济发展中逐步了解了国际商业的游戏规则,其他国家也逐步意识到全世界最大的市场在中国。

为了展示我国高层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变化,马教授对我国几次党代会的精神进行了归纳: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不断完善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制度;2002年担当的十六大提出——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2007年的的十七大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当前已上升至国家战略层次。

最后,马一德教授对知识产权立法未来的发展进行了展望。马教授认为,第六次技术革命即将到来,能否在第六次技术革命中掌握话语权,对中国来说是个巨大的挑战。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全球企业研发投入和国际专利授权虽然在09年进入低谷,但是10年立马有了反弹,同时在2011年进入顶峰。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相关产业发展潜力之大。马一德教授认为,在此发展趋势之下,我国应该调整知识产权的立法理念:首先,要确立国际竞争战略;其次,要确立国内发展战略。我们不仅仅要保护知识产权,更要促进企业间对于知识产权的竞争,促进创新与发明。此外,我国在执法程序的选择上,应该区分采用单一机构还是二元机构;在立法上,应注意避免立法保护范围窄的问题,且立法一定要与当今的经济、科技发展相匹配,这样才能推动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支持经济的发展,从而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

在讲座的最后,马一德教授强调,我国虽然已经基本完成了知识产权立法,但是仍应把握党的“两个一百年”目标,在此目标的带领之下进行知识产权立法变革,从而匹配我国经济大国的国际地位。至此,讲座内容全部结束。

之后是马教授与同学的互动时间,在场学生踊跃提问,气氛良好。最后,胡开忠教授对本场讲座进行了总结,给予马一德教授今天的讲解高度的评价。在掌声中,本场讲座圆满结束。

通过此次讲座,中南学子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变革的历史发展进程有了大致的了解,也对今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变革的方向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使我们对今后知识产权变革以及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有了思考,相信在场的学子都受益匪浅。(编辑:俞晓雅)

第五篇: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内在潜能的进一步释放,被改革初期农村经济迅速增长所掩盖的农地产权制度缺陷也逐步显现,从而影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本文认为,现有农地产权制度是影响农民增收、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分析目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与对策,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农地产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及制度变迁理论的理论基础上,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当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依据,并提出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和对策。通过对现有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二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三是农地征用制度不合理,农民的土地收益得不到保证;四是农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土地分割细碎分散,规模不经济。问题固然存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演化出有利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条件:首先,农民收入多样化缓解了农地产权改革压力;其次,农村人口转移为农地产权改革创造了条件;最后,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也迫使我国必须进行农地产权改革,以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内需,从而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我们应以此为契机,从

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我国农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第一,立足于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第二,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第三,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第四,通过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最后,通过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改革,转变农地经营方式,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本文的创新之处是提出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一是主张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改革成立农业公司,转变现有分散、零碎的农地经营方式;通过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二是在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建立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建立一方面能够提供就业机会,解决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另一方面能够拉伸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从整体上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民收入。农民收入的增加、农业的发展及农村的繁荣可以最终有效的缓解我国内需不足的问题,从而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模经营农民收入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F321.1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第1章导论12-211.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2-141.1.1选题背景12-131.1.2研究意义13-141.2国内相关研究综述14-181.2.1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研究综述141.2.2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综述14-151.2.3关

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现实依据研究综述15-161.2.4关于农地产权改革方向研究综述16-171.2.5关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建议研究综述17-181.3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18-191.4研究思路及结构安排19-201.5论文的创新与不足20-21第2章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分析21-272.1产权、农地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21-222.2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确立22-242.3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24-272.3.1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边界不清和缺乏产权稳定性24-252.3.2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农地承包经营权、责、利缺乏对称性252.3.3农地征用制度不合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证25-262.3.4农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土地分割细碎分散,规模不经济26-27第3章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现实依据27-383.1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27-323.1.1农地征用制度对农民收入的影响27-283.1.2农地承包经营制度对农业发展的影响28-303.1.3农地产权制度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30-323.2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依据32-383.2.1农民收入多样化缓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压力32-343.2.2农村人口转移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34-363.2.3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加速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36-38第4章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政策依据及其思路38-454.1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38-424.1.1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38-404.1.2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交易费用及制度变迁理论40-424.2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据42-434.3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43-45第5章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与对策45-545.1立足于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455.2明确农地产权主体

45-465.3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46-485.4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48-505.5农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转变农地经营方式50-54第6章本文的研究结论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54-556.1本文的研究结论546.2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54-55参考文献55-57致谢57-58攻读硕士期间写作的文章及发表的论文58-59 请联系页眉网站。

本论文购买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变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