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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办案件前置性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大全5篇]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13-957592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2 16:49: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办案件前置性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附件1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办案件前置性审查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的初审工作,确保办案质量,提高稽查效能,促进案件查处,降低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国税局税源专业化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组织查办案件前置性审查,是指省局组织查办案件检查对象所在地的市国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当地稽查局”)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前,省局对案件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查验,并提出审理指导性意见。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局稽查局抽调人员组织查办的各类案件。

案件查办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衔接,按照《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规程(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料审核

第四条 资料审核是指省局稽查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检查组在检查实施阶段完成后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证据资料进行的审阅、核对。

第五条 资料审核一般采取召开资料审核交接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资料审核交接会议的参加者包括:省局稽查局领导、案件检查组织人员,当地稽查局负责人、审理部门人员,检查组。

第七条 资料审核一般不涉及案件的政策适用问题,只对检查组提交的稽查报告中的违法事实描述是否清楚完整,案卷材料中的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阅、核对。

第八条 案件有关资料经审核通过的,检查组应与当地稽查局办理案卷交接手续。案卷交接后,若再有需补正的问题,由当地稽查局负责完成。

第九条 案件有关资料经审核未通过的,当地稽查局应一次性提出补充完善要求,检查组应按当地稽查局审核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后,进行案卷交接。

第三章 省局审理

第十条 省局审理是指省局对经审核通过的《税务稽查报告》的政策适用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理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省局审理工作由省局稽查局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省局审理主要就《税务稽查报告》中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恰当,定性是否准确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根据具体案情,省局审理可分为稽查局内部审理和省局有关业务处室会审两种方式。

对于事实清楚,政策规定明确,查补税款较少的案件,采取稽查局内部审理的方式。

对于案情复杂,政策难以把握,查补税款较多的案件,采取省局有关业务处室会审的方式。

第十四条 采取稽查局内部审理方式的,省局稽查局召开由稽查局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审理部门人员、案件检查组织人员参加的初审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形成审理指导性意见。

第十五条 采取省局有关业务处室会审方式的,应先召开稽查局内部审理会议,形成内部审理意见,再根据具体涉税问题,书面征求省局有关业务处室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会审,并根据有关业务处室书面回复或会审会议结果,形成最终审理指导性意见。

第四章 下发审理指导性意见

第十六条 省局稽查局将审理指导性意见书面下发当地稽查局,指导具体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当地国税局或稽查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新的证据,确需作出省局审理指导性意见之外或与审理指导性意见不同的处理、处罚决定的,在报经省局同意后,可作出相应处理、处罚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附件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稽查管理方式创新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省局组织查办税务案件的管理,根据安徽省国税局税源专业化管理、风险应对和集约稽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立足于全省现有稽查机构和人员基础上,采取省局牵头组织、在全省范围抽调稽查业务骨干的方式,通过竞争与合作的“主辅查”和预案检查模式,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工作流程。

第三条 本规程共包括案源接收、查前准备、检查实施、案件审理和执行入库五个环节。

第二章 案源接收

第四条 省局组织查办案件的案源主要包括:总局下达的稽查案源,经省局领导审批后由征管科技处转交的稽查案源。

总局下达的稽查案源是指总局布臵的协查、专项检查涉及的案件。

经省局领导审批后由征管科技处转交的稽查案源是指:对省局每年必须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行业税收风险模型识别的高风险纳税人、经纳税评估后符合移交稽查条件的纳税人,由省局征管科技处统一汇总并报省局领导审批同意后转交给稽查局。

第五条 省局稽查局案源处理岗接收总局下达的各项稽查任务,并筛选出具体检查对象,或接收省局征科处发布的检查对象名单,然后制作检查对象清册。

检查对象清册内容应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明细、主管税务机关等。

第六条 省局稽查局领导根据检查对象清册,研究确定一名检查组织岗人员具体负责案件的组织查办工作。

第三章 查前准备

第七条 检查组织岗根据检查对象清册制订实施计划,交省局稽查局领导审核。

实施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有:1.实施检查的纳税人及需要延伸检查的关联纳税人名单;2.实施检查的税种和所属期;3.抽调检查人员的来源地、数量;4.检查工作实施期限;5.检查过程中的阶段报告制度、督查督办制度;6.负责协助检查的单位(即稽查

文书出具单位,原则上是被查纳税人所在地市级稽查局,以下简称当地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的职责;7.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八条 省局稽查局领导对实施计划是否可行、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批准实施,如属于重大案件或一次性抽调人员较多的大型检查,报经省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实施计划获准实施后,检查组织岗将稽查任务下发当地稽查局,由当地稽查局按规定向检查对象送达《税务检查查前告知书》和《分税种分自查情况统计表》,约谈检查对象,给予7天时间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重大违法案件、举报案件等不适合提前告知的除外),并要求纳税人在自查完成后向当地稽查局提交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和《分税种分自查情况统计表》。

对同一企业集团开展的系统性检查,由省局稽查局直接约谈检查对象省级管理机构,各市稽查局组织当地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第十条 检查组织岗根据实施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实施岗抽调人员名单,报省局稽查局领导批准后,通知抽调人员所在市局稽查局,并为抽调人员制作临时检查证。

检查实施岗抽调人员标准及其数量按以下原则确定:1.同一个检查组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个市范围内抽调;2.检查组应至少有2名总局或省市级稽查人才库成员或稽查岗位能手;3.根据检查对象的行业及检查税种,按专业及以往检查工作经历抽调检查人员;4.如需抽调其他单位或岗位的专业人员参与检查的,提出建议,经省局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抽调;5.抽调检查人员数量根

据检查对象的数量多少、业务规模大小、检查税种的多少、检查所属期的长短确定,一般每个检查组人数不少于2人,不多于7人,但对于采取审计型检查或对经营规模特别大的纳税人及企业集团开展检查,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 检查实施岗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主、辅评(查)工作办法(试行)》中有关预案的基本要求,独立制作稽查预案。

第十二条 省局稽查局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主、辅评(查)工作办法(试行)》中稽查预案评审的相关规定,组织预案评审工作,确定主、辅查人选,成立检查组。主查人员牵头组织检查组对稽查预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检查组织岗根据实施计划和检查预案,形成最终的工作方案,并按程序下发。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四条 检查组按照工作方案的规定,向检查对象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对象开展检查。检查组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检查,可调取账簿资料、其它有关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查询存款账户、开展外调或函调,当地稽查局应积极配合检查组进行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当地稽查局负责给检查组提供检查所需的各类执法文书及检查对象自查资料,并负责《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等内部文书的制作。

检查过程中,当地稽查局应确定专人负责联系检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检查进程达到工作方案规定的阶段汇报的时限,或检查组已经完成全部检查工作,或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涉税疑点问题,或出现致使检查无法继续进行等情形,主查人员经由检查组织岗请示省局稽查局领导同意后,进行检查情况汇报。

省局稽查局也可根据实际检查情况主动对检查工作开展督查、督办,听取检查组汇报。

检查情况汇报可采取书面汇报、会议汇报等形式;督查、督办一般采取现场督导的方式。

第十七条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被查对象有避税嫌疑的,检查组应及时向省局稽查局提出反避税调查建议,经省局稽查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将反避税调查建议提交省局征管科技处处理。

第十八条 检查组织岗根据检查组实际汇报情况,提出相应建议,经省局稽查局领导批准后,对检查实施工作进行跟踪管理。

若检查仍需继续进行的,应收集、分析、整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反馈给各检查组以指导后期检查工作;若检查中发现重大涉税违法问题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向公安机关通报案情,并提请提前介入;若检查中出现了造成检查中止的情形,当地稽查局按规定办理中止检查手续,并继续跟踪关注被查纳税人情况,若发现造成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应在2日内向省局稽查局汇报,检查组按省局稽查局指令恢复检查;若检查中出现了造成检查终结的情形,当地稽查局应按规定办理终结检查手续并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汇报,检查组织岗整理有关资料归档,并向案源布臵单位进行反馈。

第十九条 检查实施工作完成并向省局稽查局汇报后,检查组会同当地稽查局将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向被查纳税人书面告知,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接受纳税人提交的陈述申辩证据和书面反馈,然后整理案卷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第五章 案件审理

第二十条 省局稽查局按照《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前臵性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牵头组织案件的前臵性审查工作,形成审理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当地稽查局参考省局审理指导性意见,按规定进行案件审理。

经审理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按规定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经审理属于一般税务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将拟处理、处罚意见向检查对象进行告知,并组织听取检查对象的陈述、申辩或听证;

经审理应补税款大于300万元(包括本数)或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嫌犯罪行为的,当地稽查局将案件提交当地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由当地国税局作出拟处理、处罚意见,拟处理、处罚意见应向检查对象进行告知,并由当地国税局组织听取检查对象的陈述、申辩或听证;在审理中发现新的违法事实的,当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汇报并经省局稽查局同意后,对新发现的违法事实自行补证后审理。

第二十二条 告知检查对象拟处理、处罚意见,检查对象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或经陈述、申辩或听证后,对纳税人的理由未予采纳的,当地稽查局将《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上报省局稽查局。

经陈述、申辩或听证后,对纳税人的理由倾向采纳或部分采纳的,应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书面报告省局稽查局,参考省局稽查局意见重新审理后,将《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上报省局稽查局。

第六章 执行入库

第二十三条 当地稽查局按规定将《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纳税人。

如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同时按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按规定的时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后,当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被执行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理、处罚事项的,当地稽查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附被执行人分期缴款书面计划,经省局稽查局审查确定后执行。当地稽查局在执行完毕后上报执行结果。

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处理、处罚事项的,当地税务机关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到位后,当地稽查局上报执行结果。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当地稽查局按程序规定办理有关移送手续。

第二十五条 被执行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停止执行的情形,一般不停止执行。

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止执行的,当地稽查局应及时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待复议、诉讼结束后,根据相应结果恢复或终结执行,并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六条 待执行结束后,检查组织岗整理有关资料,登记台账,并向案源布臵单位反馈检查结果。

对经省局领导审批后由征管科技处转交的稽查案源,在每批检查任务结束后,省局稽查局整理分户的稽查结果,提炼纳税人违法违章行为的共同特征,提出分类型、分行业的管理建议和行业税收风险模型指标完善建议等,编写汇报总结材料,提交省局征管科技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流程图省局稽查局接收案源检查组当地稽查局外部门或外单位案源接收分配任务制订、审核审批实施计划是否是企业集团检查是省局稽查局组织纳税人自查制作检查预案评审检查预案否当地稽查局组织纳税人自查查前准备确定主查和辅查制作工作方案主查修改补充预案并接受工作方案实施检查检查情况汇报跟踪管理检查终止中止检查,待合适机会恢复检查检查终结需公安提前介入终结检查公安提前介入案件审理检查实施完成检查告知检查结果省局前置性审查案件审理报告审理结果制作、送达文书解缴税款是否复议、诉讼结果反馈否执行入库是行政复议、诉讼

第三篇: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流程

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流程(试行)

(修改稿)

为规范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税务案件的管理,推动稽查管理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形成上下级国税稽查部门运转流畅、衔接有效的组织指挥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国税局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要求,按照集约稽查“四个统一”的原则,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工作流程概述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安徽省国税局稽查局直接抽调人员组织查办的各类税务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省局确定检查的省级重点税源企业;

(二)省局承担评估任务的处室,经评估不能排除疑点移交稽查的企业;

(三)税收分析监控中风险级别特别高的需实施检查的企业;

(四)需由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的举报、督办、转办案件;

(五)总局布置的需由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的协查、专项检查。

本工作流程共设置了案源处理、查前准备、稽查实施、案件审理、执行入库五个节点。

二、工作流程处理及规则

(一)案源处理

省局稽查局综合选案部门经办人员负责接收案源信息并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省局稽查局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一名具体经办人员负责相关组织查办工作。完成后即进入下一个节点——“查前准备”。

(二)查前准备

第一步:拟定实施计划。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拟定实施计划(相关要求见附件)。实施计划拟定完成后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审核实施计划。省局稽查局领导对实施计划是否可行、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审核,若具备实施条件的,审核通过,进入第三步;否则,退回第一步进行修改。

第三步:审批实施计划。省局分管领导对实施计划进行审批,如符合实施条件,进入第四步,若暂不具备实施条件,退回第一步进行修改。

第四步:下达检查任务。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将稽查任务下发被查纳税人所在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当地稽查局)。同时,由省局稽查局或当地稽查局约谈被查纳税人,给予5-7天时间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重大违法案件、举报案件等除外),并要求纳税人在自查完成后提交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完成后进入第五步。

第五步:确定抽调人员。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根据实施计划提出具体的抽调人员名单,报省局稽查局领导批准后,通知抽调人员所在市局稽查局,并为抽调人员制作临时检查证。完成后进入第六步。

第六步:草拟稽查预案。被抽调的检查人员中按照《安徽省国税局竞争式检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草拟检查预案,完成后进入第七步。

第七步:预案评审。省局稽查局按照《安徽省国税局竞争式检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预案评审工作。完成后进入第八步。

第八步:印发文件。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处案件人员根据实施计划和检查预案,形成最终的工作方案,并按程序下发。完成后进入下一节点——“稽查实施”。

(三)稽查实施

第一步:工作部署。省局稽查局组织召开查前工作部署会议,对具体检查工作进行布置。1

完成后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实地检查。检查组使用当地稽查局提供的文书,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对纳税人进行检查。

若检查进程达到工作方案规定的阶段汇报的时限,或检查组已经完成全部检查工作,或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涉税疑点问题,或出现致使检查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确有必要进行汇报的,报经省局稽查局领导批准后,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检查情况汇报。省局稽查局组织检查组汇报检查情况,或省局稽查局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对检查工作开展督查、督办。检查情况汇报可采取单独汇报、集中汇报、分批汇报等多种形式;督查、督办一般采取现场督导的方式。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根据检查组汇报或督查督办情况,对检查工作进行跟踪管理。

若检查仍需继续进行的,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应收集、分析、整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反馈给各检查组以指导检查工作,完成后返回第二步,继续检查;若检查中发现重大涉税违法问题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需直接移送的,向公安机关通报案情,并提请提前介入或移送处理,完成后返回第二步继续检查;若检查工作已经完成,进入第六步;若检查中出现了造成检查中止的情形,进入第四步;若检查中出现了造成检查终结的情形,进入第五步。

第四步:检查中止。当地稽查局按规定办理中止检查手续,并继续跟踪关注被查纳税人情况,若发现造成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应在2日内向省局稽查局汇报。检查组按省局稽查局指令恢复检查,返回第二步。

第五步:检查终结。当地稽查局按规定办理终结检查手续并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汇报。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整理有关资料归档,并向案源布置单位进行总结汇报后,流程终结。

第六步:告知检查结果。当地稽查局会同检查组将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向被查纳税人书面告知,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接受纳税人提交的陈述申辩证据和书面反馈后,整理案卷资料、制作稽查报告。完成后进入下一结点——“案件审理”。

(四)案件审理

第一步:省局初审。省局稽查局按照《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处案件初审工作意见》的规定牵头组织案件初审工作,形成初审意见。完成后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当地稽查局审理。当地稽查局参考省局初审意见,按规定进行审理。

如经审理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进入第三步;如经审理认为应补税款大于200万元(包括本数)或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将案件提交当地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进入第四步;如经审理属于一般税务违法问题的,进入第五步;如在审理中发现新的违法事实的,当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汇报并经省局稽查局同意后,对新发现的违法事实自行补证后审理。

第三步:稽查结论。当地稽查局审理部门拟制《税务稽查结论》交执行部门送达纳税人。当地稽查局将审理、执行情况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汇报,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整理有关资料归档,并向案源布置单位进行总结汇报后,流程终结。

第四步:重大案件审理。当地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参考省局初审意见按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完成后进入第五步。

第五步:反馈结果。当地稽查局按规定将拟处理意见、处罚意见向被查企业进行反馈,并告知纳税人的有关权利。经告知后,纳税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将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稽查局,直接进入下一节点——“执行入库”;经告知后纳税人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进入第六步。

第六步:陈述申辩。拟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的陈述、申

辩或听证申请,并按期举行。经陈述、申辩或听证后,对纳税人的理由未予采纳的,将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稽查局,进入下一节点——“执行入库”;经陈述、申辩或听证后,对纳税人的理由倾向采纳或部分采纳的,应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书面报告省局稽查局,按照省局稽查局意见,返回第二步进行审理。

(五)执行入库

第一步:送达执行文书。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审理的部门拟制相关文书交执行部门送达纳税人。如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同时按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完成后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解缴税款。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处理、处罚事项后,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当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执行情况,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整理有关资料,登记台账,并向案源布置单位总结汇报后,流程终结;若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当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执行情况,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整理有关资料,并向案源布置单位书面报告后,案件进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流程,本流程终结。

被执行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理、处罚事项的,当地稽查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附被执行人分期缴款书面计划,经省局稽查局审查确定后执行。当地稽查局在执行完毕后上报执行结果,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整理有关资料,并向案源布置单位总结汇报后,流程终结。

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处理、处罚事项的,当地稽查局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未申请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进入第五步;若被执行人申请了行政复议的进入第三步;若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进入第四步。

若执行过程中出现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形的,进入第六步;若执行过程中出现造成终结执行的情形的,进入第七步。

若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应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步: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措施,进入第五步继续强制执行。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停止执行的情形,进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的行政复议流程,当地稽查局按规定中止执行,进入第六步。

第四步: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措施,进入第五步继续强制执行。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停止执行的情形,进入第六步;若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当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并经同意后,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返回第一步重新执行,若不再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进入第七步。

第五步:强制执行。当地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措施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进入第三步;若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进入第四步。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若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当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执行情况,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整理有关资料,向案源布置单位总结汇报后,流程终结;若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当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执行情况,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整理有关资料,向案源布置单位书面报告后,进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流程,本流程终结。

若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形的,进入第六步;若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造成终结执行的情形的,进入第七步。

若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应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步:中止执行。当地稽查局按规定办理中止执行手续。

若造成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需恢复执行的,应及时按规定返回第二步或第五步继续执行;若中止执行后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需终结执行的,进入第七步。

第七步:终结执行。当地稽查局按规定办理终结执行手续,并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整理有关资料,并向案源布置单位书面报告后,流程终结。

附件:

实施计划相关要求

一、包含内容

实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实施检查的纳税人或需要延伸检查的关联纳税人名单;

(二)实施检查的税种和所属期;

(三)抽调检查人员的来源地、数量以及抽调标准;

(四)检查工作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

(五)检查过程中的阶段报告制度、督查督办制度(一般十五天进行一次书面汇报,会议汇报或现场督导由省局稽查局视实际检查情况决定);

(六)负责协助检查的单位(即稽查文书出具单位,原则上是被查纳税人所在地国税局稽查局);

(七)检查工作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安排。

二、抽调检查人员标准

抽调检查人员的标准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同一个检查组的人员一般从同一个市范围内抽调;

(二)检查组应至少有2名人员符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主、辅查制度》中规定的主查条件,其余人员应符合辅查条件,优先抽调各级稽查人才库成员和稽查岗位能手;

(三)根据检查对象的行业及检查税种,按专业及以往检查工作经历抽调检查人员;

(四)如需抽调其他单位或岗位的专业人员参与检查的,提出建议,经省局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抽调。

抽调检查人员数量根据检查对象的数量多少、业务规模大小、检查税种的多少、检查所属期的长短确定,一般每个检查组人数不少于2人,不多于7人,但对于采取审计型检查或对经营规模特别大的纳税人检查,不受此限制。

第四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规程(试行)

附件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核查企业申报纳税情况为重点,以构建“上下联动、横向互动、内外协动”的运行机制为保障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的需要,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和操作流程,促进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特别纳税调整工作是指国税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交易为基本准则,加强风险识别和应对,完善内控机制。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的关联申报管理、同期资料管理,以及上述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立案、调查、结案、跟踪管理等内部管理事项,适用本规程。

第五条 我省国税系统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省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企业同期资料的审核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立案、调查和结案工作。

第七条 市级以下的国税机关主要负责关联申报管理、督促并受理企业的同期资料,以及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的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关联申报管理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辅导、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关联申报的法定义务,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6月20日前筛选出关联申报检查对象,组织关联申报核查。

对已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重点选择以下企业作为核查对象:

(一)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的企业;

(二)处于跟踪管理期的企业。

对未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重点选择以下企业作为核查对象:

(一)大中型外资企业;

(二)有境外投资项目的企业;

(三)进出口金额较大的企业;

(四)对外支付金额较大的企业。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开展关联申报情况核查时,应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第十一条 对已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检查其申报的数据与账簿资料的记录是否相符。

对未办理关联申报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检查其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情况核查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企业的关联申报数据与账簿资料的记录不符或者有关联交易而未进行关联申报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企业存在避税风险的,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以下简称省局国际处)。

(三)企业涉嫌其他税务问题的,应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确定的职责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同期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准备和保存同期资料。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6月10日前根据企业报送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确定辖区内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于20日内报送上的同期资料,并将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报省局国际处。第十五条 省局国际处应及时筛选出待审核的企业名单,确定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并书面通知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对已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作为审核对象:

(一)境外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的企业;

(二)处于跟踪管理期的企业。

对未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作为审核对象:

(一)大中型外资企业;

(二)有境外投资项目的企业;

(三)进出口金额较大的企业;

(四)对外支付金额较大的企业;

(五)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第十六条 审核小组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组织结构的描述是否详实;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描述是否详实;

(三)企业关联交易情况的描述是否详实;

(四)可比性分析的内容是否详实;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理由是否充分;

(六)相关的数据支持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审核小组在对企业的同期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企业准备的同期资料不符合形式要求或者应准备但实际未准备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企业存在避税风险的,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省局国际处。

(三)企业涉嫌其他税务问题的,应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确定的职责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或连续多次提供的同期资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立案

第十九条 省局国际处应将以下案源提交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以下简称省局征科处),作为反避税风险评估对象的来源:

(一)国家税务总局布臵的反避税调查任务;

(二)省局相关职能部门利用反避税指标模型筛选出的避税风险企业;

(三)省局国际处分析筛选出的避税风险企业;

(四)在评估和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避税风险企业;

(五)关联申报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避税风险企业;

(六)同期资料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避税风险企业;

(七)反避税案件跟踪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避税风险企业;

(八)其他案件来源。

第二十条 省局征科处将拟定的反避税风险评估对象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转交省局国际处,由省局国际处组成调查小组具体实施风险评估,同时将相关情况通知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调查小组应由4名以上调查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应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及关联交易流程等,以评估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存在避税风险。

第二十二条 调查小组在风险评估中,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应以主管国税机关的名义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调查小组需要现场调查取证的,应以主管国税机关的名义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

第二十三条 调查小组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后,应向省局国际处书面汇报评估情况。省局国际处应组织人员对企业避税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排除避税风险或有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书面反馈省局征科处;经审核后认为企业确实存在避税风险,需要立案调查的,应通知调查小组填报《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批表》并附立案报告,由省局国际处呈报省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省局分管领导同意立案的,省局国际处应将《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批表》、立案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国际司)审核。

第二十五条 税务总局国际司批准立案的,省局国际处应启动调查程序,并将立案结果通知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第五章 调查

第二十六条 调查小组对被调查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调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发函协查、跨区域核查等方法。

第二十七条 调查小组实地调查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并以主管国税机关的名义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一)》。

第二十八条 调查小组调取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依法向被调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查人员调取的账簿、凭证等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在法定时限内如数退还。

第二十九条 询问应当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实施。除在被调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第三十条 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调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笔录应有专人记录《询问(调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并交被询问人核对确认并签章。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的,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备案,并注明被询问人拒签理由。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视听资料中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调查小组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取证:

(一)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二)采用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由调查人员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只读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证据名称、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等,并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调查对象,调查小组可以要求其开放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调查对象拒不开放或者拒不提供的,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采用拒绝提供资料、拒绝回答问题、故意拖延时间或其他方式抗拒、逃避或阻挠调查的,调查小组应提请主管国税机关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要求被调查企业、关联方或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如需被调查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应提请主管国税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涉及境外相关资料的,国税机关可要求其提供公证机构证明。

(二)如关联方或可比企业同属被调查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管辖的,应提请主管国税机关向关联方或可比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关联方或可比企业提供资料,也可向关联方或可比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三)如关联方或可比企业属我省其他国税机关管辖的,调查小组应填写《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报省局国际处,由其转发办理。

(四)如关联方或可比企业属其他省税务机关管辖的,调查小组应填写《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报省局国际处,由其发函与有关省级税务机关联系办理。

(五)如需在全国范围收集关联方或可比企业信息资料的,调查小组应填写拟收集的行业和企业名称、地点及资料等具体内容,层报省局国际处,由省局国际处上报税务总局国际司审核后发函联系办理。

(六)如需查询中央各部委或境外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应报省局国际处,由省局国际处上报税务总局国际司联系办理。第三十五条 调查小组确需跨省或跨境实地调查取证的,应报省局国际处,上报税务总局国际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调查小组与企业协商谈判,应做好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的《协商内容记录》。若企业拒签,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备案,并注明企业拒签理由。

第三十七条

调查小组应填制《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和《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并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企业拒绝确认的,应提请主管国税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上述表格。

调查小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应当依据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分别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开展转让定价调查的,应确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金额和流程,通过对所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交易各方的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的分析,寻找可比对象并对可比对象与关联交易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拟定调整方案或不予调整意见。

(二)开展资本弱化调查的,应确定关联债权和股东权益的金额,计算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在此基础上拟定调整方案或不予调整意见。

(三)开展受控外国公司调查的,应确定受控外国公司的名单,确定应分配及已分配的股息,在此基础上拟定调整方案或不予调整意见。

(四)开展一般反避税调查的,应深入了解交易的实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拟定调整方案或不予调整意见。

第六章 结案

第三十九条 调查小组拟定调整方案或不予调整意见后,应填写《特别纳税调整结案审批表》,附结案报告及有关资料,报省局国际处。

第四十条 省局国际处应组织会审小组,对调查小组拟定的调整方案或不予调整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进行会审。经审核同意调整方案或不予调整意见的,应呈报省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省局分管领导同意结案的,由省局国际处上报税务总局国际司审核。

第四十二条 税务总局国际司批准结案的,省局国际处应当将相关结果通知主管国税机关。

第四十三条 税务总局国际司同意调整方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税务总局国际司同意不予调整意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调整意见有异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收到企业回复意见后报省局国际处。经省局国际处内部审议后,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审议结果。

经审议认为确实需要修改调整方案的,应在呈报省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通知调查小组补充调查,参考企业的意见重新拟定调整方案,和企业再次协商谈判后重新上报结案。

第四十五条 企业对调整意见无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省局国际处未采纳企业提出的异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并督促企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利息。

第七章 跟踪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对辖区内本被跟踪企业的名单进行核对,因企业股权变更、注销等原因无需实施跟踪管理的,应将企业名单及原因报省局国际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对被跟踪管理企业上的利润率与原调整方案的利润率进行比较,如发现被跟踪管理企业的利润率出现异常的,应根据被跟踪管理企业的同期资料、关联申报资料、汇算清缴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分析、评估企业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分析结果,认为需要询问企业相关人员的,应向企业送达《询问通知书》。第四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经过分析与约谈程序,认为被跟踪企业涉嫌避税或其他税务问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被跟踪企业可能存在与调整前相同或类似避税问题的,应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并要求企业在限期内自行调整申报。

(二)被跟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较大变化且明显存在避税风险的,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省局国际处。

(三)被跟踪企业存在其他税务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企业拒绝自行调整,或自行调整申报后利润率仍然异常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报省局国际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市级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出口税收以及外购数据库等信息,并加强与发改委、财政、商务、海关、工商、外管、统计、银行、证券等部门的联系,通过整合内外部信息,建立适合特别纳税调整工作需要的信息资料库。

第五十二条 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行一案一卷宗。每起案件结案后,调查小组应将自风险评估至结案全过程的证据、文书及相关资料整理成一式两份的卷宗,分别由主管国税机关和省局国际处按照相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第五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中对企业信息资料和调查情况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各市级国税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设臵专职岗位,配备专职人员。

各级国税机关应为专职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创造条件,稳定专职队伍,积极培养后备人才,满足长期开展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反避税专项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以上”、“以下”、“日内”、“之日”、“之前”等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的主管国税机关,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局国际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别纳税调整工作流程图

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流程省局领导会审小组省局征科处省局国际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布置调查任务成立调查小组审批是是否立案风险评估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接收调查结果立案阶段否正式立案否案件调查税务检查通知书

(一)谈判协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查阶段制作结案报告询问通知书审批是是否结案审核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上报结案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反馈结案结果结案阶段接收调查执行结果反馈调查执行情况监控执行 执行阶段关联申报管理流程省局主管国税机关流程编号P1企业确定核查对象通知企业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配合调查开展调查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否,限期改正或处罚更正申报转入立案流程是是否发现避税风险是否发现其他风险是移交相关部门

同期资料管理流程省局主管国税机关流程编号流程编号P2P2企业确定核查名单确定核查名单成立审核小组成立审核小组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确定准备同期确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资料的企业通知企业通知企业资料审核资料审核同期资料存档同期资料存档报送同期资料报送同期资料同期资料是同期资料是否形式合格否形式合格否通知企业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或处罚补充完善后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重新上报是否发现是否发现避税风险避税风险是转入立案流程转入立案流程是否发现是否发现其他风险其他风险否移交其他部门移交其他部门

反避税立案流程省局主管国税机关流程编号流程编号P3P3企业总局布置的工作任务指标模型产生的案源国际处分析的案源评估稽查移交的案源关联申报管理的案源同期资料管理的案源案件跟踪管理的案源其他案源审核报告风险评估选择案源并确定调查人员领导审批成立调查小组通知企业税务事项通知书或检查通知书

(二)接受调查提供资料立案审批表领导审批上报总局立案转入调查流程

反避税调查流程省局主管国税机关流程编号流程编号P4P4企业立案流程转入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结案流程转入通知企业协助调查税务检查通知书

(一)接受调查提供资料转让定价调查资本弱化调查受控外国企业调查一般反避税调查谈判协商转入结案流程

反避税结案流程省局主管国税机关流程编号流程编号P5P5企业调查流程转入是否调整补税转入调查流程否会审结案报告制作结案报告补税,初步调整通知书反馈意见不补税,结论签收文书是,结案审批表领导审批是否有异议领导审批上报总局审核是反馈审核结果否,调整通知书是否修改方案内部审议是反馈审议结果通知企业税务事项通知书签收文书否通知企业调整通知书执行调整决定

跟踪管理流程省局确定跟踪确定跟踪企业名单企业名单流程编号流程编号P6P6主管国税机关企业备案变动情况备案变动情况变动情况变动情况上报备案上报备案利润率利润率是否异常是否异常是案头分析案头分析约谈当事人约谈当事人询问通知书配合调查配合调查转入立案流程转入立案流程否相同和类相同和类似问题似问题是是否存在是否存在避税风险避税风险是否是否自是否自行纠正行纠正是,税务事项通知书自行纠正自行纠正

第五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计型检查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附件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计型检查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型检查管理、推动审计型检查工作有效开展,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安徽省国税系统主、辅评(查)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型检查作为税源专业化管理稽查方式的新探索,借鉴现代审计技术,以涉税风险为导向,以专用工作底稿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财务会计记录和纳税情况进行系统审核、分析、取证,确认涉税问题并作出纳税遵从评价的痕迹式税务检查方式。

第三条 审计型检查对象是上级机关指定检查的企业和纳入全省重点税源管理范围的企业。

第四条

本规程用于规范省局稽查局等有关单位、检查小组、被查单位管辖国税局(稽查局)在审计型检查的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及资料归档各环节的工作衔接和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五条 审计型检查组织由领导组、业务小组、检查小组构成。

第六条 审计型检查领导组是检查小组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业务小组、检查小组开展工作。

第七条 领导组成员由省局稽查局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组成。省局稽查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业务处室指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成员。

第八条 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推行工作方案;

(二)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听取检查小组汇报案件进展,指导案件查办;

(四)安排业务小组解决检查中遇到的政策和技术问题;

(五)组织检查审理或会审工作。

第九条 业务小组由稽查局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提供审计式检查所需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支持。主要职责是:

(一)提取、分析所查行业有关数据,为领导组提供决策依据;

(二)对检查小组的稽查预案、检查计划提出建议;

(三)对检查小组提出的业务问题进行指导;

(四)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检查小组成员由省局稽查局检查人员或抽调检查人员组成,为查办案件需要,在报经省局分管稽查的领导批准后,可吸收其他部门人员参与检查。检查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分析行业及企业特点,向领导组提交稽查检查预案;

(二)根据领导组审定的检查预案,制定具体检查实施计划;

(三)对被查单位开展审计式检查,填写专用工作底稿;

(四)定期向领导组汇报检查进展;

(五)承担税务行政听证、复议、诉讼的举证责任;

(六)撰写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及有关信息;

(七)审计型检查专用工作底稿归档;

(八)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案源选取

第十一条 审计型检查案源选取包括以下方式:征管科技处移交稽查的全省重点税源企业,上级机关指定的检查企业。

第十二条 上级机关指定的检查企业是指总局布置的协查、专项检查涉及的重点税源企业。

第十三条

征管科技处移交稽查的全省重点税源企业,包括:

(一)省局每年必须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二)省局承担评估任务处室,经评估不能排除疑点的重点税源企业;

(三)税收分析监控中风险级别特别高的重点税源企业。第十四条 省局稽查局接到案源后,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被查单位涉税情况,按照稽查质量和效率原则,确定是否采取审计型检查方式。

第十五条 省局稽查局初步确定对被查单位采取审计型检查方式开展检查的,应当拟定方案,报省局分管稽查的领导审批后进入检查实施环节。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经批准对被查单位采取审计型检查方式时,省局稽查局应及时组织检查人员,成立检查小组。

第十七条 检查小组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主、辅评(查)工作办法》(试行)规定,产生主查和辅查,主查为一人,其余成员为辅查。主查全面负责案件检查工作,对所查案件承担主要责任。辅查对主查安排的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型检查分为综合评价、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纳税遵从评价4个阶段。

(一)综合评价。通过采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等征管信息、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及其他第三方信息、电子账数据,询问纳税人

管理层、业务层相关人员,观察生产经营场所,核查相关文件资料,结合财务报表数据分析对纳税人涉税风险进行初步判断,以提高检查针对性和检查效率。

(二)控制测试。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通过重新执行,对被查纳税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且一贯执行进行测试,进而从内控层面排查评估涉税风险点。另外,结合实质性程序发现的个别涉税问题,进行相关控制测试,最终由点到面发现全部同类涉税问题。

(三)实质性程序。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通过观察、盘点、分析、协查等方法,对固化在业务循环中的各会计科目下的基本涉税风险点,按照对应的检查程序并结合相应的内部控制进行实质性检查。

(四)纳税遵从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对纳税遵从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对检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指出纳税人内控制度方面存在的涉税风险,提出完善内控的合理化建议,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阶段,检查小组应当充分了解被查单位外部信息(包括评估资料、征管信息,媒体信息等),内部环境信息(包括决策层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管理层、财务、销售、采购、生产等部门调查表),内部财务信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指标等信息),以及纳税申报信息(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第二十条 控制测试阶段,检查小组应当全面了解被查对象以下7个环节内控制度并进行相应的穿行测试:销售环节、采购与付款环节、生产环节、投资与筹资环节、固定资产、人事管理、关联和非常规交易、货币资金。

第二十一条 实质性程序阶段,检查小组应当对第二十条所列7个环节下的88个通用会计科目逐一进行实质性检查。对每个通用会计科目所列示的基本风险点进行分析、排查,做出是否适用于被查企业的结论,同时制作该科目的《涉税问题汇总表》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纳税遵从评价阶段,检查小组根据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贯彻实施是否有效、税收违法问题是否严重等,对检查对象纳税遵从情况做出评价。纳税遵从评价分为以下4类:

(一)自律遵从。内部控制高效合理,财务核算水平高,自我约束强,能够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未发现较大涉税问题。

(二)他律遵从。内部控制较好,能够自觉缴纳应缴税款,但由于财务人员对税法理解存在偏差、税收筹划不当等客观原因导致税收流失,且流失率未超过10%。

(三)指导遵从。由于管理层在内控设计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等客观原因导致税收流失,且流失率未超过10%。

(四)强制遵从。由于治理层(或管理层)主观故意(隐匿收入,虚列成本,骗取税收优惠等)导致重大税收流失,或税收流失率达10%以上。

第二十三条 检查小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型检查4个阶段要求,填制审计型检查专用工作底稿,不得遗漏。

第二十四条 检查小组人员对填写专用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型检查可以采取省局组织检查和省局直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型检查采取省局直接检查方式时,由省局出具稽查执法文书。采取省局组织检查方式时,由被查单位所在地国税部门出具稽查执法文书。

第二十七条 检查小组原则上集中办公,主查应按照审计型检查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检查、核实、取证工作,集中调取所需数据资料,注重检查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在检查过程中遇有政策问题或者技术问题需要业务小组解决的,主查应当及时将问题书面向领导组反映汇报,由领导组安排业务小组帮助解决。

第二十九条 业务小组在接到领导组安排的任务后,应积极研究解决。政策问题经研究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领导组汇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请示解决。技术问题无法实现的,应向领导组书面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被查对象有避税嫌疑的,检查小组应及时向领导组提出反避税调查建议,经领导组审核同意

后,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由省局稽查局将反避税调查建议提交省局征管科技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检查小组按照领导组要求的检查时限安排检查进度,不得无故请假。主查请假需报领导组组长批准;辅查请假需经主查批准。因检查人员缺勤可能影响检查进度时,主查应及时报告领导组组长。

第三十二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泄露被查单位商业秘密、商业信息,或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检查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检查小组应于初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汇总检查发现的问题,向领导组汇报检查情况,经领导组同意后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单位;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结束时,检查小组应当根据专用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被查单位意见,以及检查小组是否采纳被查单位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检查小组应将《税务稽查报告》、审计型检查专用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税务稽查报告》制作完毕个工作日内,移交省局稽查局或被查单位管辖稽查局,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案件审理

第三十六条 检查小组在《税务稽查报告》制作完毕后,应及时将报告提交领导组。

第三十七条 审计型检查由省局出具稽查执法文书的,领导组在接到《税务稽查报告》后,组织开展审理,形成《审计型检查审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审计型检查由被查单位管辖稽查局出具稽查执法文书的,领导组在接到《审计型检查审理提请书》后,组织开展会审,省局有关政策部门、被查单位管辖稽查局参加会审,形成《审计型检查会审意见》。

第三十九条 检查小组根据审理或会审意见,进行补充、完善证据资料和工作底稿。

第四十条 被查单位管辖稽查局收到会审意见后,应尽快组织审理或提请被查单位管辖国税局审理。

第四十一条 被查单位管辖国税局或稽查局在审理案件时,应以会审意见为参考,形成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文书。

第四十二条 被查单位管辖国税局、稽查局审理意见与会审意见有分歧时,应说明作出不同审理结论的理由、依据,书面上报省局。

第四十三条 根据检查时出具的文书不同,分别由省局(稽查局)、被查单位管辖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审理情况,下达税务处理、处罚或稽查结论等文书。

第六章 案件执行及资料归档

第四十四条 被查单位管辖稽查局负责审计型检查案件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被查单位管辖稽查局应于审计型检查案件执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报告和滞纳金、补税、罚款等入库凭据的复印件报送省局稽查局。

逾期3个月仍未执行入库的,被查单位管辖稽查局应将相关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稽查局。

第四十六条 每年审计型检查任务结束后,省局稽查局整理分户的稽查结果,提炼纳税人违法违章行为的共同特征,提出分类型、分行业的管理建议和行业税收风险模型指标完善建议等,编写汇报总结材料,提交省局征管科技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被查单位管辖国税局”、“被查单位管辖稽查局”,是指根据税收管辖权规定的被查单位所在地级市的国税局和稽查局。

第四十八条 各市国税局组织实施审计型检查时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办案件前置性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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