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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精选五篇)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13-860433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4 22:26: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山丹县国土资源局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下属各中心所、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经济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内部审计是局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局领导的要求,派出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本局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其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计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

(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三)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事项保密,不得随意对外公开。

(四)回避的原则。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成立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局及所属单位依法进行审计。

本局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内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政治素质,并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内审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具备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技能。

内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聘任和后续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局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制度;

(二)组织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

(三)拟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四)具体组织实施内审工作。

第八条局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本局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

(一)预算的编制、执行、财务收支管理与财务决算;

(二)票据使用与收费情况,主要包括土地登记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出让价款及使用费等资金征管是否到位,程序是否规范,资金管理是否合法;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概)算、决算、督查、验收等;

(四)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效益情况,包括土地、矿山项目资金及征地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情况;

(六)本局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审计;

(七)银行存款及授权支付额度核查;

(八)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九)政府采购及招标情况;

(十)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十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使用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局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具体事项主要由内审机构自行组织,必要时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十条局内部审计机构向本局主要负责人提交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审计报告等;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审计局报送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四章内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一条内审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权事项: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包括合同书);

(二)审核财务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科;

(四)对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和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适当采取封存帐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主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年度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局领导和本级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的要求确定本年度工作重点,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编制审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内容、范围、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时间;

(三)发审计通知。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审单位的配合要求和签发时间等;

(四)实施审计

1、听取被审单位对其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业务规模、资产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介绍,并作必要的抽样检查、评试,再对预定的审计方案作适度调整实施。

2、查阅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记录和必要的证据调查。填编审计工作底稿、并由被审单位认定签证。

3、盘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盘点后填好清单由出纳、财务负责人和审计人员共同签字,各存一份。

4、审计评价在实施审计后,组织内审组全体人员召开专题评议会,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并据此编写审计报告。

(五)审计报告

1、编写审计报告。实施审计后,对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向审计领导小组提交书面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被审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审计事项进行评述,并指出违纪违规的事实,以及处理意见。

2、编写好的审计报告要及时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在接到报告1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即视为无异议。

3、审定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属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必须交内审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六)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按审计报告拟定审计意见书,如属重大原则或违纪事项,应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后进行签发,并及时送达被审单位。

(七)审计回访

被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制定整改措施。审计科要对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回访落实。

(八)审计档案

内容包括: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如有调查、记录、电话记录、旁证材料也要汇集),听取被审单位领导和群众的介绍和评议的记录。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书面意见。

以上材料经财务室审定后,装订成册、编号,由财务室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内审人员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经常性地学习国家《审汁法》、《会计法》及《国家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内审人员要注重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要深入学习审计、会计等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系统操作、软件应用等相关知识,并保证每年参加有关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即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及所有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总经办下设审计科。审计暂设审计主管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和检查监督,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科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董事会、生产力促进委员

会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1、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3、工程审计:公司范围内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由公司审监科审计。

4、合同审计:对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等实行审查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监部在审计进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并召开或者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2、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公司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和检查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资料等。

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生产力促进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公司生产力促进委员会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6、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7、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第十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用 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确保审监部审计人员能及时掌握各种信息,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任务过重或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同意,审监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相关费用应由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生产力促进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审计科必要的处理权、处罚权,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审监科可根据审计结果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1、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2、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3、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4、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5、根据审计结果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对象、范围和审计时间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对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门的履行职责情况;公司生产力促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和对象。

第十三条审监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局部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监科根据公司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监科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如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生产力促进委员会确定。立项后,由审监部拟订审计组人员名单及审计方案报上述机构批准,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等。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进行测试。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外勤结束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总经办,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总经办应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 3 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如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和处罚,则应根据审计报告拟订审计决定;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提交给生产力促进委员会审批;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生产力促进委员会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下发。

第十九条 审监科提出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应对被审计者作相应处理:

1、被审计者没有或轻微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2、被审计者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审监科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出具以后由于情况变化或发现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者如有异议,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出申诉,公司生产力促进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第二十一条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并整理装订成册归备查。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促进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四、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五、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六、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第三篇: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文章标题: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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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以医院院长、副院长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

小组。

二、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其任务是监督本院会计、出纳员、收费员及本单位内部其他人员,检查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制度的具体情况。通过内部审计,监督检查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本单位合理使用资金并让其发挥应有的效益,保证资金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内部审计的对象

1.检查单位制定的出纳人员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审计原始单据和报销情况、审计现金流量。

2.检查单位制定的收费人员的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审计收费过程中执行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和存款情况。

3.检查审计会计人员的凭证、帐表、预算、决算、经济合同、药品、物资与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4.审计单位内部有关科室人员,对资金使用、领用固定资产及管理情

四、实施内部审计

1.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调查并索取必须的证明材料。

2.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或制度,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行为,立即进行实时审计,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3.对阻挠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报经上级领导批准,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建议。

4.提出改革意见,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制度行为的意见。

5.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审计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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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第八章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八章、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一三

八、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试行)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部令第51号),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实施规定或细则。

2.做好内部审计是院长的职责

2.1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院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2.2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并对院长负责。

2.3院长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3.组织机构与人员设置

3.1年收入 3000 万元以上或拥有 300 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3.2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部门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3.3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 5 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3.4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4.医疗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4.1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4.2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4.3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4.4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5 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4.6 审计科研、教育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4.7 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4.8 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4.9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4.10其他审计事项。

5.医疗机构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5.1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5.2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5.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5.4 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5.5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5.6 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5.7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5.8 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5.9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5.10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6.工作报告

6.1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向院长提交工作报告,工作计划与按排。

6.2对重大问题及警示信息做到及时报告,并能落实院长的批示意见。

7.委托审计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院长批准,或是本院不具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 督审计业务质量。

8.持续改进

8.1院长及领导班子集体对内部审计部门或是委托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审议,每年至少一次,有记录。

8.2能够从管理组识体系上、制度上、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

8.3相关职能部门并认真组织落实、督导、反溃。

8.4对整改结果要用数据效果予以评价,提出再改进的意见,达到持续续改进。

第五篇: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1.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经济法规、决议、财务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对提高和改进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及建议,向本单位及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的工作。

2.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政策性原则、效益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定期性原则,认真遵守审计程序,做好审计记录,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3.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对医院会计报表,财务收支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其它经济活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院长汇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对审计发现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向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协助立案,进行专题审计。

5.审计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内部审计监督措施

1.通过内部审计对医院的财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它经济活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年初制定内部审计计划,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遵照执行。

3.依据经济事项的不同分为定期审计、不定期审计和重点审计,对医院业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对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基建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程序合法性进行重点审计。

4.对审计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并向院长和有关人员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重大经济项目决策审批制度

1.医院的重大经济事项是指:药品采购、设备采购、医用耗材、试剂采购、基建项目投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等经济事项。

2.对上述经济事项的实施由所在科室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可行性方案上报院长办公会。

3.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对万元以上设备、耗材、试剂和基建投资项目分别采取招标和议标两种形式进行集体采购。

4.药品采购严格执行药品招标制度,并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5.设备采购、医用耗材、检验试剂采取由主管院长、职能科室和使用科室主任共同组成采购小组,采取集体议价的方式进行集体采购;基建工程由相关人员组成招标小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

重大经济事项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建立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实施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的内容包括:

(1)有损医院形象或职工利益者;(2)因各种责任原因造成重大损失者;(3)违反政策规定造成重大影响者;(4)在岗位上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贪污受贿等触犯刑法者。

依据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大小,对上述责任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或由医院内部处理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或由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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