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个人客户经理操作风险提示
操作风险管理预警提示
〔2009〕第6期
省行营业部操作风险(个人金融业务部)
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个人客户经理操作风险提示
各支行:
为加强我行个人客户经理管理,规范个人客户经理业务行为,严防操作风险,营业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就加强个人客户经理管理操作风险提示如下:
【风险提示】
1、个人客户经理违规出入现金区;
2、个人客户经理代客户签字;
3、个人客户经理超期未轮岗;
【风险分析】
1、受营业场所物理环境的制约,许多网点的卫生间和生活区设在现金区内,一些网点理财经理维护客户机具设在现金区内,造成个人客户经理违规出入现金区的现象发生;-1-
2、客户经理严重违反个人客户经理“十严禁”规定,代客户签字,究其原因在于个人客户经理风险防范意识较差,规章制度执行观念淡薄,支行和基层网点对个人客户经理管理不到位,内控风险意识欠缺等多种原因;
3、按照上级行规定,个人客户经理轮岗方式为交换服务对象,轮岗期限为3年,部分支行能认真执行这一规章制度,少数支行不能认真履行制度,对个人客户经理管理不到位,使上级行对个人客户经理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没有得到贯彻执行,易造成风险隐患。
【管理对策】
1、营业部已经与负责网点装修和改造的相关部门沟通,今后在对网点实施装修和改造时,要从基层网点防范各种风险和隐患着眼,在网点物理环境许可的条件下,尽量合理设置卫生间和生活区域,解决网点个人客户经理经常出入现金区问题,切实防控操作风险。
对于目前非现金区未设有卫生间和生活区域的网点,客户经理可以在网点经理、营业经理的监督下合规进入高柜业务区,解决日常入厕、吃饭等问题。
个别支行及网点由于装修改造等原因,没有将为个人客户经理配备的机具设备摆放在规定的位置,要求支行限期整改,待装修完毕后恢复到非现金区由专人专用。
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经理“十严禁”》第六条
中规定:严禁个人客户经理代替客户签字。“十严禁”是个人客户经理基本行为准则,个金部曾三令五申要求严格遵守,并组织客户经理学习考试。营业部将不间断的继续督导个人客户经理对行内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进行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根据工银辽发[2007]202号关于转发总行《关于印发〈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的通知》,个人客户经理的建议轮岗方式为:更换服务对象;轮岗期限为:3年;营业部曾多次将此管理办法传达给支行并组织学习,营业部已要求支行制定 “个人客户经理更换服务对象紧急预案” 并上报个人金融业务部,及时实现个人客户经理岗位轮换。
行内发送:办公室、个人金融业务部、内控合规部。
第二篇:票据业务操作风险提示
操作风险管理预警提示
„2009‟第2期
省行营业部操作风险(机构业务部)
管理委员会 秘书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
关于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
各支行:
近期,总省行先后发布堵截伪假银行承兑汇票案例,为强化票据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票据业务操作风险,营业部机构业务部就加强防范伪假票据的操作风险提示如下:
【风险提示】 1、2009年1月14日,客户李某(北京户籍)和其同伴共2人持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01285921,金额900万元到禄丰支行,要求为其鉴别汇票真伪。营业经理查看该银行承兑汇票,发现出票行分签号不符,通过印模比对及鉴别仪鉴别存在诸多疑点,即向支行领导报告,经进一步查验及鉴别后,确认该票为假票。随即支行报警,县公安局将其两人及假票带走调查。
—1—
2、湖北三峡分行夷陵支行2008年11月27日签发一张2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01275923,出票人宜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西藏某摩托车有限公司,到期日2009年2月25日。该票出票人于12月3日到夷陵支行声称汇票被盗,要求办理挂失手续,我行按照相关规定对该笔汇票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此后,夷陵支行先后接到2笔查询,但金额变为520万元。据此情况,目前推断此笔银行承兑汇票可能被伪造。
【风险分析】
1、利用伪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一直是不法分子进行金融犯罪活动的主要手段之一;
2、不法分子伪假造假手段日益变化,并呈现专业化、团伙集团化趋势;
3、个别案例中发现不法分子处心积虑,不择手段,想方设法地择机作案。
【管理对策】
1、严密贴现查询。严格执行总、省行规定的贴现业务双查询原则,切不可流于形式。对每一张票据都须做到“有疑速查、查必彻底”。查询内容要求全要素查询,必要时进行再次查询、再再次查询或将复印件传真至承兑行作为核对依据。同时须应由市场营销岗换人进行电话复查核对票面要素及协议号、经办人签章等事项,确保查询工作准确翔实。
2、强化票据审验。注重票据透光、水印、印模(鉴)、油墨、纸质、书写等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审查和审验。另
—2— 外从以往公布的案例中还发现不法分子有意选择特殊时间,如周五下午或临近下班时间办理业务,企图利用业务经办人员一时疏忽达到目的。因此更要严密和严格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将基础审验工作做实做细,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3、总结积累经验。针对出现的伪假票据案件特点,各支行特别是票据中心要防患于未然,总结伪假及案防经验,加强学习和交流,并采取重要业务岗位经验交流共享的方式,使全员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掌握防范技能,达到全员业务技能的整体提升。
4、加强业务管理。各支行及票据中心要加强业务营销和客户经理管理,坚持营销业务自主开发,禁止与票据掮客有关联,防止被票据掮客恶意利用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行内发送:各部室,各直属、附属单位及省行派驻机构,各位行级领导。
—3—
第三篇:客户经理的操作风险分析及对策
客户经理的操作风险分析及对策
风险就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越高,风险就越大。在我们日常的工作中,风险可能随时存在,特别对于我们经办岗位的客户经理来说,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中的操作风险是我们需重点关注的但也是我们一直忽视的。
对我行大部分客户经理来说,防范操作风险可能是个新概念,但这并不表明我们可以忽视和回避这个风险的存在。事实上,我行已经建立和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框架、制度和措施。不过,相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而言,对于我们大部分客户经理来说操作风险管理还不懂得怎样去识别、管理和防范。这是很危险的,因为目前在银行业所有风险中,操作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已经仅次于信用风险。
由于操作风险是内生风险,主要产生在我行客户经理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因为我们的风险意识不强,常有主观违规、逆程序、操作失误等现象出现。一方面是业务水平不高、态度不认真在业务过程中的失误造成的:如在走CP流程中利率、期限、金额输入错误,放款帐号录入错误,未设定自动扣款导致贷款到期未扣逾期,关联担保合同错误等,都会形成操作风险。另一方面是合法合规性意识薄弱造成的:具体表现在如合同签订时未当面,签订空白合同,填制合同随心所欲错误太多导致合同无效,使我行信贷资金有损失的风险。还有一方面是对企业的诚信有盲目性,不和客户核对抵押物权证的真假,不去核对、了解企业提供情况的真假,该客户经理经办的事情交由企业包办,导致我行被骗贷,形成风险。
以上所述的是我们在经办业务过程中有可能会操作的或已经这样操作了的,因此,实际上我们经办的业务中已经存在了操作风险。对于这些已经存在的操作风险,我们首先要做的是进行一次操作风险的针对性的自查,对发现的要及时进行弥补,把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地化解,以免我行信贷资金造成损失。
在以后的经办业务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提高对操作风险的重视。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学习和业务操作水平,以认真的态度来操作业务流程,以避免在系统操作过程中造成失误。另一方面我行要加大对客户经理经办业务合法合规性的培训力度,从合同签订和合同填写等基础操作开始,给予系统地培训,养成按流程操作的好习惯。对企业的诚信要有清醒的认识,不管是老企业老相识,还是有多在来头的新客户,在经办业务时按规章办事,该核对的认真核对、该了解企业情况的就详细了解,该客户经理经办的事情一定要认真负责地做到做好。这是从客户经理自身需求方面。对于我行管理方面,则是要从实
际出发制定相应健全制度管理,狠抓制度落实,才能够使操作风险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才能使因操作风险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一是做到制度到位,及时对有关制度进行立、改、废,形成操作指南和岗位流程;二是责任到人,处理到人。要及时跟踪检查执行,增加检查的频率和有效性,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强化日常检查的频率,加强员工行为排查,等等。
总之,我行客户经理的操作风险管理要求不是一时之需,而是伴随我行业务健康发展的长期任务,就是要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全面加强风险管理。
之
2013年8月16日
第四篇:非全日制用工操作与风险提示
操作指引与风险提示
(1)签订书面协议,严格工作时间,依法操作。
(2)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保障非全日制员工合法权益。
(3)加强用工管理,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性质
非全日制劳动,也称部份时间劳动(PART-TIME-WORK)是相对于全日制劳动(Full-time-work)而言的,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提供非全日工时劳动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风险
1、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正如上文所述,非全日制用工相较之全日制用工成本更低、灵活性更强。但是,非全日制用工有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风险。诱发这一风险的因素有:未订立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同时缺乏其他非全日用工的相应证据;不清楚非全日制用工的界限,不慎超出法律边界;滥用非全日制用工,以“经常加班”等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行全日用工之实。
2、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法律风险
非全日制用工较之劳务关系风险更小。在劳务关系中,如果发生人身意外,雇主需要依法承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而言,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工伤赔偿要重。非全日制用工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主要原因有:未订立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3、工伤
用人单位有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甚至,在未订立书面协议、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认为双方不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有可能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4、侵权或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等法律风险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能同时与数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这些单位之间有可能存在竞争关系。如果不加强用工管理和商业秘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有被泄露的法律风险。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正确使用
1、签订书面协议,严格工作时间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第一步要做到的就是证明双方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而劳动合同无疑是确定用工性质最好证明。书面合同有助于避免将非全日制用工与事实劳动关系相混淆,对用人单位而言有着减小用工风险的作用。因此虽然部分地区对非全日制用工不强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以更好保护单位和员工的利益。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2、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是除了工作时间外,认定非全日制用工的重要标志。而且工伤保险的费用并不高,用人单位不要为了省这点成本而将自己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下。
3、加强用工管理,规避利益冲突
非全日制员工可能同时还在为别的企业工作,各企业之间的利益是否存在冲突,企业应该如何平衡?
法律允许非全日制员工为一个以上的单位提供劳动,因此首先就存在着一个各单位之间工作时间冲突问题,同时各单位之间可能会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单位在使用非全日制员工时应对此予以注意,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解决:
其一、在招用非全日制员工时应当对其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要求求职者说明在其他兼职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等情况。对工作时间有冲突的以及在竞争对手、客户等有利益冲突的求职者不予录用。
其二、注重商业秘密管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作岗位一般不宜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如确需使用的,应当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其三、向员工说明单位不希望其从事某些领域的兼职,要求员工在有其他工作单位后予以报告。如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员工在单位不允许兼职领域工作时,及时与其结束劳动关系。
四、案例参考
(一)非全日制用工如何认定
1、基本案情
2003年7月,李X(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聘为X生猪定点屠宰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的屠宰工人,试用期三个月。2003年10月双方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实行计件方式付报酬,报酬按月支付,日工作时间为每天凌晨三点至早晨6点
30分左右。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另行订立书面合同,李X仍在X生猪定点屠宰场处做工至2008年1月2日。合同履行期间,李X没有双休和节假日,即每周工作七天。2007年12月26日,李X在做工过程中被尖刀划伤手腕,在X诊所治疗一周,2008年1月6日伤口愈合。2008年1月2日李X去上班,X生猪定点屠宰场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2008年元月3日起李X未在去X生猪定点屠宰场处做工,2008年2月4日,X生猪定点屠宰场补发李X一个月工资即1028。43元。2008年1月29日李X以X生猪定点屠宰场在其因工负伤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不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3月31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每日用工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用时间未超过二十四小时为由,认定李X、X生猪定点屠宰场之间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驳回李X的申请。李X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法》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作出了严格限制,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时,每周工作时间不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以小时计酬为主。原、X生猪定点屠宰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作时间为三个半小时左右,李X每周工作时间为七天,周工作时间累计并不一定不超过二十四小时。X生猪定点屠宰场辩称李X实际每日平均用工时间不足三个半小时,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同时李X、X生猪定点屠宰场之间劳动关系一直按照全日制用工形式履行,如约定试用期,计酬周期为月薪制。因此,可以认定李X、X生猪定点屠宰场之间的用工形式为全日制用工。
一审判决后X生猪定点屠宰场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用工形式为全日制用工,是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为每天3个半小时,每周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因此,应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被上诉人李X辩称,答辩人做工是按件计酬,并非以时计酬。每日凌晨三点钟准时到岗上班,早晨6点30分左右结束,是生猪屠宰行业的苛刻要求。不能作为非全日制用工为借口。
二审判决:上诉人X生猪屠宰场与被上诉人李X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重新订立合同,李X继续在屠宰场上班,是双方对原合同的继续履行。被上诉人李X在工作期间手被屠刀划伤治疗期间,上诉人口头通知被上诉人终止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依法支付赔偿金。上诉人聘用被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是计件方式支付报酬。而且从2003年10月签订合同后,李X一直连续在上诉人处上班以月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屠宰行业的特点,工人没有节假日和双休日,可以认定双方系全日制用工形式。上诉人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使用非全日制员工未订立书面协议,单位付“双倍工资”代价
1、基本案情
外来女工陈X于2004年1月8日被上海X保险公司招为清洁工,双方口头约定每个工作日的上下午各工作2小时,每月劳动报酬1000元。?《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公司曾提出与陈X补签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但由于各种原因未果。2008年11月13日,陈X向该公司提出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但未获该公司同意,陈X遂离职,并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与陈X之间就是否为全日制用工上存在分歧。该公司认为招用陈X 为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可以不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和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陈X坚持认为其每天工作时间实际上均超过4小时,双方从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全日制的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该公司所称的非全日制用工。
2、处理结果
监察大队调取相关证据后发现,该公司没有将陈X纳入考勤制度,对该公司其他员工进行调查询问时也无法查明陈X每天工作是否超过4小时。经调解,双方均同意由该公司向陈X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0500元。
四、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略)
第五篇:运行管理操作风险防范提示
运行管理操作风险防范提示
当前,全球经济形式复杂多变,充满诸多不确定因素,并且经济运行中积累的风险隐患逐步向金融领域传导,加之同业竞争愈演愈烈,给运营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日常运行安全面临了极大的考验,为确保日常运营安全,对重要业务和重点环节作以下风险提示。
一、事中风险控制方面
应充分发挥日常现场监督机制的效能,对重大风险环节的业务应落实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发现重大问题的,应追究当事人及管理人员责任,严肃日常业务处理纪律,提升日常业务操作的合规性,严控运营操作风险事件的发生。
(一)网点营业经理在现场审核时,必须到业务办理现场对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远程授权人员应认真履行对授权业务合规性和完整性的审核职责,严格控制经现场审核和远程授权后风险事件的发生。
(二)网点负责人应加强对网点人员动态管理,不但需对8小时内,还需对8小时外员工的思想动态情况进行管理;同时网点负责人应加强对网点业务处理情况管理,对特殊、重要业务做好审核签批工作。
(三)运行督导员应加大检查力度和深度,依托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系统数据对高风险机构、高风险柜员开展有针对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充分暴露和揭示,并对问题的整改做好跟踪检查,确保发现的问题彻底整改。
二、重要业务环节方面
所有业务的办理必须严格按照总分行要求进行严格审核、规范操作,不得出现走捷径、图方便、无视制度要求的情况发生,对存在疑问的业务必须按照“有疑必查、一查到底”的原则执行,确保业务办理过程合规、合法。
(一)核算要素管理
核算要素是实施业务核算的要件,是所有业务开办的基础,印、押、证共同构成了支付要件,因此空白重要凭证、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等必须做到专人使用、专人负责;营业期间离开柜台做到“人离章收”;非营业时间入箱保管;对构成支付要件的印、押、证必须做到岗位分离。
(二)现金业务管理
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坚持“一笔一清”、“日清日结”,做到账款、账实、账账相符;现场管理人员在营业结束时必须对现金实物的真实性进行监督;现金金库必须做到岗位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现金实物安全。
(三)重要物品交接环节
重要物品的交接必须在监控范围内,以面交面接的方式办理交接手续,所有的交接必须建立交接记录;会计账包的传递必须使用双人专车(机动车)、传递过程中会计账包应在视线范围;所有需传递的重要物品均应以完全封装形式传递,严防传递过程中重要物品遗失;调运人员在装卸钞操作中应做到唱票核对、发车前对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的要求。
(四)单位结算账户管理
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预留印鉴管理是操作风险中重要的风险环节,在办理单位结算账户开户和变更、预留印鉴操作时必须做到“本人办、面对面、交本人、不间隔”,对于必须本人签字确认的业务,必须落实本人面对面填写签字确认,充分落实亲见亲签的要求,同时应严格按照总分行要求进行开户真实性的核实工作,不给外部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杜绝外部风险事件发生。
三、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方面
风险防范措施是有效防范日常运营操作风险的重要手段,需要全行上下充分认识到风险防范措施在案件防范和防控风险中的重要性,积极调动各项资源,努力将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加强银企对账工作
银企对账工作是操作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是案件防范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充分发挥银企对账在风险防范中的重要作用。全行银企对账完成率一直处于不太理想的状态,分行在银企对账方面已采取了多项举措,但目前为止银企对账的完成率仍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甚至处于总行平均水平之下,因此各行部首先必须高度重视银企对账工作的重要性和在案件防范中的重要作用;其次各行部应加大网银对账账户发展力度,通过绿色环保的对账方式,降低纸质对账的成本和纸质对账反馈周期较长的缺陷;第三需强化对银企对账完成情况的跟踪力度,确保单位客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账工作;第四需确保新开账户对账地址的准确性,结合新开账户上门核查工作,加强新开账户对账地址的核对,从而提高新开账户的对账率。
(二)加大支付密码器推广
目前在预留印鉴管理方面存在诸多的风险隐患,支付密码器的使用是消除此风险的有效手段,但在支付密码器推广过程中遇到了非常大的阻力和难度,分行推广的进度在总行排名29位,远远落后于其他兄弟分行,首先暴露了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其次部分支行未能做到全行一盘棋,共同推进支付密码器的推广工作;第三对新老客户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在网点内发放、推广和使用宣传材料,最大限度地得到客户的认可;第四需通过落实指标分户到人的方式,尽快推进支行密码器的推广工作。
四、培训方面
(一)加强员工防范内外部风险意识的教育,强化每个员工的操作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认识到运营操作风险无处不在,需要在日常操作中保持高度的警觉性,牢固树立合规操作至上的理念,从而确保日常业务办理有序安全。
(二)加强员工业务操作技能的培训,特别是对新员工应建立定期业务培训、基本功练习、典型案例探讨学习机制,在定期培训提升员工业务技能的同时,通过合规、准确地操作,有效防范内外部风险。
各行部应针对网点现场履职和运行督导员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系统中的风险事件,特别对屡查屡犯和重大的违规行为应加大加重处罚力度,并及时将典型的案例和处罚结果在全行范围内进行通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严防各类重大的违章违规事件发生,从而提升对操作风险的管控能力。电子银行业务操作风险防范提示
一、个人电子银行注册、变更、注销业务
(一)风险点一:非本人办理个人电子银行注册业务
个人电子银行注册业务必须遵循“本人办、交本人、本人签”的原则,经办柜员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经办人员身份证件真实性进行核查,核验客户的注册账户介质及其密码,现场管理人员应对客户身份和业务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客户本人办理业务。将客户申领的身份认证工具(包括电子银行口令卡、电子密码器、U盾等)及时发放给客户本人。
(二)风险点二:个人电子银行客户证书未发放给客户本人
个人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必须发放给客户本人,对于客户申领U盾的,经办人员必须将U盾发放给客户本人,且现场管理人员应监督经办人员将U盾发放给客户本人。客户核对申请事项及确认U盾发放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现场管理人员应确认客户本人在上签字确认。经办人员确认已将U盾发放给客户本人且客户本人签收后,在申请表上签章。现场管理人员监督柜员确将U盾发放给客户本人且客户本人签收后,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U盾确实发放给客户本人。
二、企业电子银行注册、变更、注销业务
(一)风险点一:非企业授权办理企业电子银行注册业务
企业电子银行注册业务应严格审核客户身份,经办柜员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经办人员身份证件真实性进行核查,如经办人非企业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还应审核企业的委托授权书,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事项应包含授权办理电子银行相应业务,且该授权在有效期内,授权委托书上已加盖单位公章。
网点应双人审核预留银行印鉴。双人检查申请表以及其他申请资料上加盖的印鉴与主申请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相符,审核无误后在预留印鉴下方分别加盖“印鉴审核人”和“印鉴复核人”名章。与客户签署相关协议,防范电子银行相关风险。
开户网点应进行电话回访核实,应按照客户主申请账户在我行主机系统中留存开户信息中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上门或电话核实经办人员确属企业有权人员,企业确实申请注册网上银行,核实后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注册申请表》上注明核实情况,核实人员签章确认。通过营业执照等资料确认经办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的,可不进行电话或上门核实,柜员应在申请表上注明本事项,确认人签章。
(二)风险点二:证书未安全解冻
业务代理网点应指定专人,在证书解冻前通过主机系统查询客户主申请账户开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再通过该电话或地址向企业核实网上银行申请事项并确认企业已领取证书,核实无误后在《中国工商银行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上记录核实结果,核实人签章。
业务代理网点操作员审核《中国工商银行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上的各类签章齐全,审核无误后,根据领取单上的证书信息进行证书解冻操作。审核员对操作员的操作进行审核授权,操作员、审核员需加盖个人名章,并注明证书解冻时间。业务代理网点必须在发放证书后才能解冻证书,严禁提前解冻客户证书。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防范提示
一、理财类产品合规销售要求
理财类产品包括基金、保险、个人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代理收付信托计划、国债等产品类型。根据最新的监管政策和总行要求,近期在个人理财类产品合规销售和合规操作方面,必须重点落实以下各项要求:
(一)产品准入要求
以个人客户为销售对象的理财类产品,必须经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审核批准,并由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下发正式产品通知后,才能销售。严禁行部私自销售未经分行正式准入的理财类产品。严禁擅自向客户推介非我行代理的理财类产品。
(二)合规销售要求
1、必须正确区分产品类型。在销售各类理财产品时,必须向客户准确、清晰地介绍产品类型,不得互相混淆。重点是不得将理财类产品等同于储蓄存款进行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等同于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不得将代理收付信托计划等同于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销售。
2、必须充分揭示产品信息。在销售各类理财产品时,必须讲清产品的特征、收益、费用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得误导客户,不得夸大收益、不得隐瞒风险,不得私自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收益。
3、必须选择合适的客户。在销售各类理财产品时,必须根据产品风险程度选择合适的目标客户,必须根据具体产品要求对客户进行事先风险评估。不得销售风险程度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如客户执意购买,应根据具体产品操作规程做好客户确认工作。不得向65岁以上客户主动推介高风险产品(包括保险)。
4、必须正确宣传产品。根据银监会和总行最新的关于理财产品宣传管理要求,通过海报、告示、折页、滚动屏、网点大屏幕、短信等渠道进行产品宣传的,所有文本必须统一管理。网点不得擅自制作宣传材料,不得摆放未经分行认可的产品宣传折页,尤其不得擅自摆放保险、证券、基金等合作公司制作但未经分行许可的宣传材料。合作公司提供的促销物品一律不得在网点摆放及发放,必须由合作公司直接配送给客户。
(三)合规操作要求
1、理财类产品销售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不得代办业务。销售产品前必须确认客户本人购买。
2、必须按照具体产品要求请客户签署销售文件。所有销售文件必须由客户本人签字和进行风险抄录。不得代签、不得代为风险抄录,不得事后补签,严禁我行人员代客户签字或进行风险抄录。
3、严禁我行人员持有客户介质和密码,代客户购买个人理财业务。
4、售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的产品,必须严格执行风险评估操作流程。必须请客户亲自填写客户风险评估问卷(2012年新版),必须请客户亲自在评估问卷上签字确认,客户首次风险评估必须在网点内部进行。严禁我行人员代替客户填写风险评估问卷,或以任何方式引导客户取得高风险等级评估结果。
(四)个人理财终端操作规范
个人理财服务自助终端是经总行授权在上海分行试点的创新项目,主要用于基金、个人理财产品、保险的销售。在通过个人理财终端向客户推介产品时,除执行上述合规制度时,还必须落实以下要求:
1、客户身份确认规定
客户只能持本人介质在个人理财终端上进行自助交易。理财经理必须请客户出示身份证件,与系统回显的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一致、确认为本人后才能继续交易。
2、交易自助操作规定
个人理财终端自助交易以客户刷卡输密作为交易确认依据。必须由客户本人完成,理财经理不得代为操作。
3、交易凭证处理规定
客户进行基金、保险、个人理财产品等自助交易(包括风险评估),理财经理必须根据柜面交易凭证管理要求请客户填写相关销售文件和凭证,并请客户亲自签字和风险抄录。
二、机构合作规范要求
(一)网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进行驻点销售。
(二)网点在与合作机构合作过程中,不得向公司索要或收取保险公司赠送的现金、礼品、礼券等任何现金等价物。
(三)网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合作机构收取产品代销手续费或其他费用,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销售。
(四)网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合作机构等公司报销费用,不得参加由合作机构等公司组织的任何旅游、考察等活动。
三、贷款合规调查要求
(一)项目调查
根据以商品交易市场为抓手批量发展个人经营贷款的工作要求,各行部个人融资中心成立了项目小组,负责项目类贷款方案的调查工作。在项目类贷款调查中,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的风险控制:
1、通过拜访市场(商会)管理单位、召开商户座谈会、实地查看经营状况等形式掌握市场经营模式(商会管理模式),区域地位和影响力、商会(会员)年销售额、收入来源和组成等实际经营情况。
2、充分了解经营业主的从业经历、经营规模、经营模式、平均利润率和资金周转周期等经营情况,了解商户所在行业动态情况。
3、重点加强贷款用途的调查,防止贷款挪用进入民间借贷领域。
4、根据客户实际情况,结合我行各项金融服务,为客户提供质价相符的金融服务。
(二)贷款调查
遵守总分行关于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调查要点的相关要求,落实尽职调查,同时重点注意以下方面:
1、认真落实双人见客谈话和面谈面签制度,认真核对客户信息,做好身份证信息和照片核验工作,防止虚假贷款、冒名贷款。
2、对抵押物进行充分调查,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评估公司虚抬抵押物评估价。
3、加强对贷款用途的调查,做好客户教育工作,防范客户提供虚假贷款用途证明套取贷款。
4、严格遵守总分行关于个人客户信息保密相关规定,遵守个人征信查询相关规定,严禁将贷款调查中获知的客户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根据客户实际情况,结合我行各项金融服务,为客户提供质价相符的金融服务。
信贷管理操作风险防范提示
信贷管理部对当前信贷业务相关环节和重点领域操作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操作风险点的控制
(一)加强对业务流程操作风险点的控制
1、贷款三查环节
尽职调查环节,确保贷款调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落实现场调查、访谈、核查、面签。
尽职审查环节,加强押品价值评估、贷款风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制定、客观公正的审查审批。
尽职检查环节,严格落实审批书贷后管理要求、贷款资金支付监测与用途跟踪、按业务品种落实相应的贷后检查,如资本金到位、项目资金监管、抵押撤销、房地产封闭管理、销售回笼、押品存续状态和管理等。
2、作业执行环节
合同签订环节,规范合同/协议版本填写、审批书条款添加、保证合同/协议有效性。
担保合法有效性环节,落实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合法有效。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环节,严格放款前提条件落实、贷款合规支付。信贷档案资料整理移交环节,保证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完整性、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及时性
(二)加强国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
1、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审查和监督
在调查、审查审批和作业监督环节要严格审核贸易融资业务背景的真实性。要多渠道收集贸易背景相关资料,严格核查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防止企业通过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骗取银行融资。首次与我行合作或首次发生交易的客户不得办理隐蔽性国内保理。加强贸易融资业务与具体债项对应审核工作,确保我行对物权或债权的有效控制,特别要防止缺少真实贸易背景的一般流动性贷款简单置换成国内贸易融资。
2、实施供应链核心企业动态管理
严格执行总行对总分行级核心企业认定条件、审核权限和流程、申报原则、动态管理等有关要求,重点防范因核心企业经营困难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每年开展对核心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对于不再符合核心企业认定条件的,结合实际供应链融资开展情况,及时清理核心企业或向总行申报;对年内企业发生风险事件对其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等情况的,及时取消其核心企业资格。
3、严格执行销货端融资还款专户管理
要紧密结合贸易融资自偿性融资的特点,加大对还款环节的风险控制。以应收账款对应的未来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应按相关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应收账款专户管理。经办行应对客户结算账户的资金往来及余额变动情况进行监控,跟踪货物销售回款情况,在融资到期前检查客户账户资金余额和预期资金收付流量,确保还款来源充足及我行融资按时归还。
4、加强商品价格跟踪监控与风险预警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尤其要防范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融资风险。应选择自偿性较强的大宗商品办理商品融资,对投机热炒的商品、价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其他涉及通胀风险的企业,要审慎办理商品融资业务。加强对物流监管企业和商品的准入管理,加强对质物的管理和监控,及时掌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5、严格控制关联企业贸易融资风险
谨慎办理基于关联交易的贸易融资业务。对购销双方具有关联关系的,须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真实的交易信息,从严审查购销双方关联交易的稳定性与合理性,尤其要关注二者的紧密程度以及合同关于商品的数量、价格、交易方式、结算期限等要素的约定是否合理并且能否完成真实销售。对关联企业贸易融资,要积极采取补充其他担保或者提高贷款定价等方式予以覆盖风险。
(三)加强表外和非信贷业务风险控制
将项目投资类理财和主理银行等表外非信贷业务纳入信用和操作风险管理范畴。加快建立相应的风险总量控制制度、投后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价制度等,明确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核准、业务操作、投后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要求,理顺业务办理、业务存续、业务结清期间的工作流程和部门职责划分。完善业务风险监测与报告制度,探索实行跨部门的项目制风险管理模式。
要比照信贷业务贷后管理要求健全表外和非信贷业务投后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用途管理,定期对融资方的经营状况和本息偿付能力、融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和风险状况等进行监测检查,建立风险预警及突发事件管理机制,完善贷后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加强专业检查监督
(一)严肃制度执行,明确岗位职责
各行部应严格按照各项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进行信贷操作,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各岗位工作职责到位;要认真查找本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不断建立和完善本行的内控管理机制,要依靠制度执行来保证业务的合规操作,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二)落实防控措施,确保整改落实
要强化风险防控工作,把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要明确重点防控领域及主要控制手段,要抓住关键环节,及时发现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违规管理
通过监测检查、信贷作业再监督等工作,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监督检查。2012年分行信贷管理将开展以下检查。
CM2002系统管理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客户行业标志、客户规模标识、法人客户资产质量分类和分期还款计划录入检查等,通过专项检查,确保CM2002系统信息准确。
国内贸易融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边贸易的融资业务,加强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物流资金流单据流的匹配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基层业务操作情况的调查,及时掌握风险控制要点与隐患,结合总行贷后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贸易融资各项业务贷后管理要求。
加强日常作业执行管理,对放款核准、合同管理、他项权证管理、贷后管理要求落实等操作风险重点加强控制。
开展支行信贷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不同的业务授权和监督管理。
三、加强教育培训
(一)深化教育培训,提高合规意识
各行部要充分发挥培训机制作用,定期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指导,规范操作,要让员工清楚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应该怎么做;要结合分行通报及典型案例进行学习和警戒;要通过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养、操作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全面强化员工合规经营理念和规范操作意识。
(二)加强业务培训,开展现场指导 计划开展信贷监督执行培训、国内贸易融资新产品专题培训、供应链融资案例分析专题培训、个贷监测管理培训、信贷管理中层干部及业务骨干培训,并到基层行进行业务指导。
(三)严明管理纪律,严格考核制度
对触及违规操作行为,根据相关制度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违规处罚,包括批评教育、违规积分,行政处罚等,纳入支行行长经营绩效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