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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请休假流程规范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3-1078584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5 18:47: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出差、请休假流程规范

1.出差

通用业务流程审批(含抄送)

标题:关于泰安项目公司**部**工程师张三的出差审批

申请人:张三

申请部门:泰安项目公司-**部

申请日期:202_年*月*日

相关说明:1.出差人:张三

2.出差事由: 需具体到去某地做什么事情

3.出差地点:

3.出差起始时间:

4.出行方式:注明是火车/飞机/客车/轮船

5.出行路径: 某地-某地(如需转车应详细注明换乘地点)

6.联系方式:需留本人出差期间可联系到的有效的手机号码(尤其重要,务必填写完整!)

请选择审批顺序:顺序审批

请选择审人:部门经理-分管业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选择流程归档抄送人:徐晨、石娟

2.请休假(含事假、年假、病假、探亲假)

通用业务流程审批(含抄送)

标题:关于泰安项目公司**部**工程师张三的请休假审批

申请人:张三

申请部门:泰安项目公司-**部

申请日期:202_年*月*日

相关说明:1.申请人:张三

2.请休假类型:注明为年休假/病假/探亲假/事假

3.请休假时间:

4.探亲地:(如申请为探亲假需注明)

5.出行方式:注明是火车/飞机/客车/轮船(如需报销探亲路费请注明)

6.出行路径: 某地-某地(如需报销探亲路费应注明详细的转车、换乘地点,财务需严格按照该路径给予报销)

7.联系方式:需留本人休假期间可联系到的有效的手机号码(尤其重要,务必填写完整!)

请选择审批顺序:顺序审批

请选择审人:部门经理-分管业务副总经理-人事主管-行政经理-总经理

抄送:石娟

第二篇: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期不包括全国年节、纪念日和公休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在职职工。

第四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严格考勤管理,确保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

第五条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假期

第六条本所职工按规定享有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七条休假。在全面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安排职工休假。

(一)所级领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内工龄满25年(含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学龄,以下同)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4天;处级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工龄满15年而不足25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2天;其他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

(二)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

(三)休假假期一般不跨使用。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必须经所人事劳资处同意,报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迟到下使用,但不得再行延迟。

(四)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当年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五)在本内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或因疗养、休养等其他原因休息时间超过休假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

(六)由未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入的职工,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职工,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安排休假。

第八条婚假。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假期延长14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九条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条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探亲假。本所正式职工凡工作满1年,父母或配偶不在青岛,在休假期间又无法团聚的,从下一开始,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当年享受休假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时间不够的可以补足。

(五)留学时间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3个月,特殊情况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非公派的,探亲假不超过1个月,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3个月。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职职工,不得超过假期15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第十三条病假。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按出具的病假书请病假。

第十四条事假。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视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全年事假不得超过10天。当年未休假的应先请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五条出差。职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请假或延长时间外,不得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请休假(出差)程序

第十六条职工因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出差)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七条职工请休假(出差)基本程序:

(一)本人填写《请休假(出差)审批单》;

(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的《请休假(出差)审批单》由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所在部门归档;

(四)职工所在部门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第十八条职工请休假(出差)审批权限:

(一)职工休假、请探亲假应经本部门、人事劳资处、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二)婚假、产假须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所计生委审批。

(三)丧假由职工所在部门审批。

(四)职工请病假,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部门职工由本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五)职工请事假,部门职工3天以下由部门自行审批,4天以上经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所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3天及以下报主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报所长审批。

(六)职工出差,部门职工由部门自行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职工请休假(出差)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差)手续,否则按旷工计算。

第四章考勤及结果适用

第二十条考勤包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内容,各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和原因,并将结果报送人事劳资处。

第二十一条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职工请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薪金照发。

(二)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加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往返路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二十三条职工请病假、事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四)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不受上述

(二)、(三)项限制,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五)事假可以休假时间抵扣,超过休假时间的,每超过1天,扣发本人当月1天的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21.5天)。

(六)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病假超过3个月或事假超过10天的,按超出时间扣发绩效薪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职工旷工,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并视情况扣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

(二)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4天以内的,扣发1个月岗位薪金和2个月绩效薪金。

(三)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扣发2个月岗位薪金和4个月绩效薪金,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甲等);一年内连续旷工4天或累计旷工6天的,扣发3个月岗位薪金和8个月绩效薪金,考核不定等次;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扣发6个月岗位薪金和全年绩效薪金,考核不合格。

(四)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并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职工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不超过2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不超过3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时间可作为事假、旷工累计。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确定1名职工为考勤员,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各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职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兑现全部工资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假期不包括全国年节、纪念日和公休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在职职工。

第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严格考勤管理,确保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

第五条 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假 期

第六条 本所职工按规定享有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七条 休假。在全面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安排职工休假。

(一)所级领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内工龄满25年(含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学龄,以下同)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4天;处级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工龄满15年而不足25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2天;其他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

(二)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

(三)休假假期一般不跨使用。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必须经所人事劳资处同意,报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迟到下使用,但不得再行延迟。

(四)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当年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五)在本内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或因疗养、休养等其他原因休息时间超过休假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

(六)由未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入的职工,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职工,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安排休假。

第八条 婚假。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假期延长14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九条 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条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 探亲假。本所正式职工凡工作满1年,父母或配偶不在青岛,在休假期间又无法团聚的,从下一开始,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当年享受休假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时间不够的可以补足。

(五)留学时间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3个月,特殊情况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非公派的,探亲假不超过1个月,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3个月。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五)事假可以休假时间抵扣,超过休假时间的,每超过1天,扣发本人当月1天的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21.5天)。

(六)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病假超过3个月或事假超过10天的,按超出时间扣发绩效薪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职工旷工,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并视情况扣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

(二)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4天以内的,扣发1个月岗位薪金和2个月绩效薪金。

(三)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扣发2个月岗位薪金和4个月绩效薪金,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甲等);一年内连续旷工4天或累计旷工6天的,扣发3个月岗位薪金和8个月绩效薪金,考核不定等次;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扣发6个月岗位薪金和全年绩效薪金,考核不合格。

(四)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并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不超过2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不超过3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时间可作为事假、旷工累计。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确定1名职工为考勤员,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各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职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兑现全部工资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关于规范请休假申报流程的通知

办公室关于规范请休假事宜的通知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使员工请假做到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现就公司员工请休假程序通知如下。1.在原有的请休假规定基础上,特别要求公司员工在调休事项上需申请OA流程的审批。

2.申请请休假遵循事前原则,在无特殊情况的条件下,不得事后补假条,否则视为无效。

特此通知望周知

高栏港务办公室

202_年8月10日

第五篇: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范

WDSY/KMCBD-WI-NK0205

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范 编号:

版本:A/0

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范

一、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考勤及请、休假管理。1.3 职责划分

1.3.1 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是考勤及请、休假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公司考勤及请、休假期管理办法,同时负责审批、检查、考核各部门考勤及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1.3.2 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各部门经理负责审批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申请;各一线部门主管负责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一线员工请、休假,提供请、休假建议,跟进一线员工请、休假期间的管理。

二、考勤制度

2.1 工作时间

2.1.1 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工作时间为上午,下午,每周工作六天(筹备期)。遇节假日做相应调整。

2.1.2 公司所有一线人员工作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及岗位排班情况确定。2.2 排班制度

2.2.1 公司所有一线人员上班时间根据本部门排班情况而定,各部门每月1日前上报本月本部门一线人员排班表,部门经理、人事行政经理、副总、总经理签字确认,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备案作为员工当月考勤的基本依据。

2.2.2 除正常的休息外,禁止将调休(即补休、换休、还休,下同)、请假等休息直接排入排班表,若当月确实发生以上情况,必须办理正常请、休假等手续。

2.2.3 一线人员实际上班过程中,若发生个别的班次、岗位调整等情况,须及时填写《调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人事行政经理、副总及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行政部。

若发生较多班次、岗位调整情况,用人部门须于月末根据本部门一线人员实际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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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范 编号:

版本:A/0

情况,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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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范 编号:

版本:A/0

3.4 当月发生缺勤、旷工等情形的,取消参加当月一切评优及奖励性活动的资格。

四、请、休假管理

4.1 法定假期:

4.1.1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11天),包括元旦、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春节、国庆节各3天。具体休假安排以国家规定及集团相关通知为准。

4.1.2 若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将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只限于一线员工)4.1.3 “国庆节”、“春节”长假后未按时返岗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连续2次或累计3次未按时返岗将予以免职降薪处分,未按时返岗超过3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2 事假

4.2.1 事假指在工作时间离岗处理个人私事,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具体请假天数须视员工提出的需求及相关领导的批假情况综合确定;休假期间扣除工资及各项补贴。

4.2.2 员工因处理私人事务所需而在工作日提出事假申请须有充分事由,并按事假的审批流程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各级领导审批员工的事假应考虑、体恤员工所需,但应以公司利益为重,且遵循以下原则:

1)不得影响工作进度及重要工作项目的开展;

2)倡导员工本人自觉通过调整工作时间等形式弥补因休假所影响的工作进度,或在员工休假期间另行安排相关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相关工作,以满足工作项目的按时进行。

4.2.3对员工不服从领导安排而擅自休、请事假的按旷工处理。4.3 病假(医疗期)

4.3.1 员工每年可享受3天带薪病假;带薪病假可以用来抵扣事假;休假期间各项补贴扣除;超过3天按国家相关规定,病假员工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及二级甲等(含)以上级别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2)员工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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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公司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超过医疗期,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4.3.2 审批程序:

1)员工申请病假3天(含)以内,以审批为准,由部门经理、副总和人事行政经理审批。

2)员工申请病假超过3天,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含)以上级别医院证明。具体流程如下:

员工在昆明本地患病,需持本地医疗保险定点二级甲等(含)以上级别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及门诊部换发的建议病休证明原件,填写《休假申请单》,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后报各级领导审批;住院治疗者,除需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原件外,还需提供住院证明原件。如发生急诊,员工可以电话方式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同时将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及住院证明原件于3日内转交部门负责人处,由员工家属或所在部门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如果公司对员工提供的证明材料存有异议,有权要求员工去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复诊,复诊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查实员工有欺骗行为,将视为其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复诊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

公司要求员工进行复诊,员工拒不接受复诊的,休假按事假处理,超过事假上限的,按旷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4 员工带薪年休假

参照《大都物业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4.5 婚假

4.5.1 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均为初婚)的,延长婚假10天,共计13天。

4.5.2 员工须持在本公司工作期间所领取的结婚证向公司申请婚假,且应在领取结婚证后12个月内申请。

4.5.3 审批程序:填写《休假申请单》并附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后报各级领导审批执行。

4.6丧假

4.6.1 对有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之父母)去世的员工,可申请3天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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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假期,交通费自理。

4.6.2 经审批后,发放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慰问金(附死亡证明及关系证明)4.6.3 审批程序:员工填写《休假申请单》,经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后报各级领导审批执行。

4.7产假

4.7.1 女员工生育,顺产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可部分或全部转移至产后休息)。难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已婚妇女24周岁后怀孕并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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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4.10工伤假

4.10.1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处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10.2 审批程序:

1)员工遭受事故伤害,需住院治疗,需由员工所在部门填写《休假申请单》报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人力资源行政部原则上先按病假处理,待工伤认定书作出后,员工本人或家属或所在部门再持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及各级领导审批,符合工伤条件的补办工伤假。

2)员工认为自己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需由员工本人或部门填写《休假申请单》,并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及各级领导审批,符合工伤条件的按工伤假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4.10.3 工伤假期间,各项补贴扣除。4.11 其他相关规定

4.11.1 以上假期:婚假、丧假、产假、1妊娠假、工伤假、探亲假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休假天数;原则上应一次休完,不分段安排。

4.11.2 新员工实习期或试用期的病、事假,按正式员工病、事假的规定处理;试用期员工不得请休年休假。

4.11.3 员工正式休假前,一般假期至少提前2个作日填报休假申请并报各级领导审批;超过5天的假期,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休假申请单》报各级领导审批完成,方可开始休假;特殊情况经相关领导同意后,事后于3个工作日内补假。

4.11.4 员工的各项请假、续假手续必须由员工本人办理,如员工本人无法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或所在部门代为办理。

4.11.5 公司除总经理、副总以外的所有员工请、休假,不论员工层级、不论请假时间长短,一律由总经理审批;

五、加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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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加班申请程序:员工个人申请加班的,需填写《加班审批单》,并提前向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行政部经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由各部门文员汇总,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人力资源行政部备案。

5.2 未经过加班申请、确认程序的加班不享受加班费;加班期间未打卡或未交《加班审批单》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做加班处理。

5.3 加班工时计算:每次加班时间应至少在一小时(含)以上,加班工时自下班时间开始后计算,一小时以内的不计为加班。

5.4员工节假日加班,鼓励优先以调休作为补偿;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员工休息日值班的,不支付加班费,由各部门统筹安排调休;调休人员可于3个月内向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提交换休申请,经总经理最终审批后,由人力资源行政部统筹安排。调休须在节假日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一次换休天数不得连续超过2个自然天数。

六、附则

6.1 本规范与国家、云南省、昆明市有关规定相悖时,以国家、云南省、昆明市有关规定为准。

6.2 本规范由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制定,修订时亦同;由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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