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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精选)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13-807713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2 23:04: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精选)

关于印发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旅游业发展需要,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旅馆的经营和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旅馆,是指以合法拥有的空置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住宿旅客为接待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以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经营的家庭旅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委要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我市家庭旅馆布点规划。其布点规划的制订应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公安、消防、综合执法、卫生、工商、安监、质监、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家庭旅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小区中的业主利用其住宅经营家庭旅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征得本栋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小区物业公司盖章确认后,分别向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报备,并对所报备的意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以单栋独立的自建房屋经营家庭旅馆的,应先征得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 申办家庭旅馆需遵循以下程序:

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书(工商部门办理)—消防许可证(消防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办理)。

第七条 工商部门在受理旅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时,应先征求市旅游委的意见,对不符合家庭旅馆布点规划的,不得核准登记。

第八条 市消防部门在申请人申办消防许可证时,应先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意见,对经营场所确认是违法建筑,不得受理。

第九条 需要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向征求意见的单位出具明确意见,逾期不出具意见的,视为同意,后果由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家庭旅馆应核发《家庭旅馆》的标识牌,并且将领取标识牌的旅馆的经营者姓名、经营详址、经营场所面积及客户数等相关信息通过市旅游信息网上定期公布。

《家庭旅馆》标识牌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统一制作,制作费用由财政负担,由三亚工商部门在核发旅馆营业执照时一并代发。

第十一条 市工商部门要定期将新核准的家庭旅馆信息反馈给市旅游委。

市旅游委要与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小区物业公司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家庭旅馆核准信息交流制度,及时将新核准的家庭旅馆通报给上述各单位,以利于各单位监管。

第十二条 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对所属辖区的家庭旅馆的监管工作,一经发现有无证、无照经营的,应立即向有关发证、发照的职能部门举报,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将《家庭旅馆》标牌置于家庭旅馆外醒目处,以便旅客识别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按经营范围合法经营,依法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旅游、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七条 经营者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客房价格备案登记,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在收费醒目处设立客房价格明码标价公示牌,向旅客公开价格,不得损害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旅游委、市卫生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三亚工商局要完善旅馆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人投诉的事项,各责任单位要依职权及时查处。

市旅游委:88392211 市工商局:1231

5市公安局:110 市卫生局:8827281

4市综合执法局:88595007 市消防局:88956118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要牵头各责任单位,在区管委会、镇政府的配合下,每年的12月份对家庭旅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家庭旅馆,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职权分别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第二十一条 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内出现无证、无照经营的家庭旅馆没有尽到举报和配合查处义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对管理的小区,没有尽到举报义务的,市住建部门要依法对其处理。

各职能部门没有及时对举报无证、无照经营的家庭旅馆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中的业主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无证、无照经营的家庭旅馆,由市公安部门牵头,联合消防、卫生、旅游、工商等职能部门以及区管委会、镇政府进行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 不属于酒店、宾馆、招待所的社会旅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1日起施行。

第二篇: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作者:日期:09-12-2

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6〕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但不包括庭院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明确划定农村宅基地及其他各类用地的范围。

农村集镇、村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

农村村民的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建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

第八条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在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具体面积标准为: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老宅基地的,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庄、集镇规划和根据本村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划定宅基地时给农村村民划定庭院用地,但庭院用地的面积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庭院用地只能用于种植庭院经济作物,不得用于建造住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宅基地必须退回,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地上原有房屋破损不能利用的,无偿退回宅基地;地上原有房屋完好尚可利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村村民也可以将其多余的宅基地转让给其他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多余的宅基地上有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其补偿由转让双方协商处理。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一年未退回也未转让其多余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提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要求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交还原宅基地,并明确原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农村村民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因婚嫁等原因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将原有住宅改作商业用房等其他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五、无人居住的旧房不予拆除,所占宅基地又不退回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审批。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农村村民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确定建房户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并张榜公布十日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后,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其中,占用林地的,在办理农转用手续前应当依法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宅基地审批结果。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拟划定的宅基地分期分批上报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逐宗落实到户。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已明确划定的农村宅基地,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该范围内的用地整体或者分批次上报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计划统一安排使用,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用地需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验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自批准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建房的;

五、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

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已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并在外工作,在原籍仍有住宅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保留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第四章 农村建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不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住宅施工设计图纸及质量标准建造住宅,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体现时代特点。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免收报建行政事业收费。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户口簿、身份证及有关材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已建成房屋,尚未办理土地房屋登记的,农村村民应持土地和房屋权源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有关材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房屋权利证书。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无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以书面方式确认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位置、界限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十日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即具备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效力。由于历史原因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无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确定房屋权属证明。

第二十七条 由于转让、继承或其他原因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二十八条 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被收回宅基地的土地权利证书交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免收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第三十条 镇、村应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地籍管理,以村为单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档案。

第六章 农村宅基地的整理

第三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采取集中建设新村、旧村改造等方式,对本村宅基地进行整理。

经整理后多余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出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交由市人民政府征收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统一公开出让,出让所得土地纯收益的80%返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空余宅基地拆迁平整、完善规划和配套,初步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方可交由市人民政府征收并出让。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进行整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镇人民政府拟定宅基地整理方案,整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整理地块的位置、面积;

(二)整理宅基地需搬迁的村民户数、人数、宅基地和房屋的面积;

(三)需搬迁的村民的安置补偿办法和安置规划方案;

(四)整理后多余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将整理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整理方案实施宅基地整理。第三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已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依法实行征收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不属于农村宅基地整理的范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或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七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造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挠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三亚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

三府办〔2007〕2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三亚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严禁毁林开垦和违法占用林地,预防森林火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林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违法占用林地。进行勘查、采矿、采石、取土和项目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违法占用林地,占用(含临时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五条 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点保护,配备专职护林员。禁止将天然林和灌木林等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承包开发种植等。

第六条 恢复海防林带。市政府应当做好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规划恢复建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防林基干林带上改种经济林。

第七条 禁止非法改种。将桉树等人工林改种芒果等经济林,须经所在区、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林种调整批复。在国道、高速公路两侧山坡的主要景观林带不得批准改种经济林。

第八条 保护古树名木。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全市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采、滥挖、贩卖古树名木及林区内珍贵植物资源。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护责任制,要采取严格措施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

第九条 林权争议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镇(区)政府或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条 禁止毁林开垦以及其他毁林采石、采矿、取土、建房、挖塘养虾等毁林行为。

禁止在25坡度以上的山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在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砍柴和从事其他非林业生产活动。

在生态公益林区域边界以及25度坡度以上的其它山体,由市林业局和各镇政府代表市政府设立封山育林界碑。

第十一条 对25度坡度以上已开发种果和沿海基干林带内已挖塘养虾的应采取措施逐年退果还林、填塘还林,进行生态改造,防止水土流失、荒漠化及长期影响景观。

第十二条 预防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营农(林)场、景区、森林公园、部队等林地所在单位,在市政府的指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并要建立护林防火队伍,配备专职护林员。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预防和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十三条 加强森林防火戒严期管理。在防火戒严期内(每年的3-5月)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要做好戒严期山火情监测和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木、种苗、林产品、野生植物的检疫、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森林、林木发生森林病虫害或大面积森林疫情时,市政府应划定疫区,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做好除治工作。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区、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对各自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担当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村(居)委会非法发包国有山林。集体林地的承包开发合同应按程序报镇(区)政府批准后,市林业主管部门才予办理林木采伐改种审批手续。

禁止在集体林地25度坡度以上山体承包开发。

第十七条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每年与区、镇政府签订三亚市区、镇领导发展保护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状,将森林保护、林地管理、森林防火等考核指标量化分解到区镇,区镇政府应将各考核指标量化到村(居)委会,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市政府每年对签订的责任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

第十八条 对基层专职护林员实行聘用制,实行双重管理原则。实行“五定”责任制,即定山林、定面积、定任务、定职责、定报酬。专职护林员必须认真履行《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年终考核合格才可以继续聘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村(居)委会虽已非法发包国有天然林和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但尚未造成毁林的,除取消合同外,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行政处分。

(二)村(居)委会非法签订合同发包国有天然林和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造成毁林的,除取消合同外,根据毁林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补种树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除责令补种树木、进行处罚外,依法对村(居)委会的合同主签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在行政区域内发生非法毁林和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没有及时报告和制止而造成损失的,要依据情节追究属地行政领导、村(居)委会干部和辖区专职护林员的责任。

(四)在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没有及时报告和采取扑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要依据情节追究属地行政领导、村(居)委会干部和辖区专职护林员的责任。

(五)对毁林开垦和违法改种,造成乱砍滥伐,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违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根据《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应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考核评选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每年对各区镇保护森林资源进行考核,评出一、二、三等奖各一名。由市政府颁发给“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先进单位”奖状,并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成绩作为各区镇生态等综合考核的衡量指标。

每年考核评出保护森林资源成绩突出的村(居)委会20名。并对前10名的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各奖励5000元;对第11-20名的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各奖励3000元。

每年考核评出保护森林资源成绩突出的技术管理员和专职护林员30名,并给予前10名的技术管理员和专职护林员各奖励3000元;第11-20名的各奖励2000元,第21-30名的各奖励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四篇:家庭旅馆策划书

一、家庭旅馆的含义及市场定位

二、家庭旅馆的商业价值

三、开办家庭旅馆的政治、社会意义

四、开办家庭旅馆的目地

五、开办家庭旅馆的具体程序

六、开办家庭旅馆中应注意事项

七、家庭旅馆的未来畅想

一、家庭旅馆的含义及市场定位

利用居民家中的空余住房资源开办小型旅馆,企业通过网络化、信息化将这些旅馆有效组合起来,形成统一的联合体,并且为这些家庭旅馆提供游客住宿信息,收取部分服务费用的经营模式。

家庭旅馆将全力打造最安全、最快捷、最温馨、价格居中的连锁家庭小旅馆。旅馆价格将根据居民住房条件及布置环境大概分布在58元~158元之间。

二、家庭旅馆的市场需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水平不断提高,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强,旅游业随之加快发展,流动人口的住宿问题成为各大酒店、小旅馆的关注问题,在我国中低收入群体占绝大多数,人民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大多数人总是想用有限的资金得到最实惠的回报,商务、快捷大酒店的昂贵住宿费令多数人望而止步,便宜的小旅店卫生、安全环境得不到有效保证且比较分散不宜寻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低收入群体的流动、旅游需求。家庭旅馆的应用而生便解决了这个矛盾,它在价格方面弥补了大酒店与小旅馆中间的市场断层,它能够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旅游、流动等住宿需求。

三、开办家庭旅馆的政治、社会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人民就业问题成为一个

棘手的大问题,就业难成为当下国内矛盾的主要问题之一,为此党中央给于高度关注,在中央政府统一安排策划下,各级地方政府要统一部署解决好各省的就业难问题。另外物价涨幅超过人均收入涨幅让各地百姓苦不堪言,抑制物价上涨,增加百姓的收入成为当前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

俗话说“十年中国看深圳,百年中国看上海,千年中国看北京,三千年中国看陕西,五千年中国看山西”这就足以说明我省是个旅游资源大省,但是我省的旅游业收入在经济结构中的比例相对较低,同其它东部省份相比较我省的旅游业还欠发展,这些是有历史的原因的,在多年前为了实现国家优先发展东部地区的战略,山西作为煤炭大省为国家的战略需求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今东部地区的崛起目标已完成,国家政策开始大力扶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山西省正处在这个关键战略机遇期,为我省的旅游产业迎来一个黄金开发期。

煤炭是有限的资源,为了不把子孙后代的都吃掉,山西省今后主要再靠煤炭的发展路子走不通了,这些传统的发展思路不能有效的解决国内、省内的人民需求矛盾也不能适应下阶段国家的发展战略需

求,为此我们开始了发展思路的转型、跨越路线的探索,旅游业是当今国内各省都追求的阳光产业,也是国家大力支持的产业,旅游业要发展好就必须先发展好与之相关的服务业,我想今后凭借我省“五千年文化看山西”的丰富旅游资源一定能在新时期、新阶段为我省的产业转型加一把力!

开办家庭旅馆能有效解决人民的就业问题,每家主人都是小旅馆的老板。居民利用空余的住房资源能够获取取额外的收入,增加了收入,提高了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开办家庭旅馆能有效解决与旅游业相关联的游客住宿问题,家庭旅馆由于是利用居民的空余住房资源,因此在价格上有很强的优势,能够吸引国内、省内的部分中低收入群体前来旅游,给我省的旅游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如果能在家庭旅馆开办的基础上加上我省特有的元素,增加附加值,这样能够增加我省旅游业对外发展的一大特色。

四、开办家庭旅馆的目的:

一、利用居民空余的住房资源为居民带来实惠的利益:开办家庭旅馆能够有效增加居民的收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一定程度缓解居民因物价上涨的压力;另外开办家庭旅馆能够有效解决很大一部分“房奴”的还贷压力,购房人凭借每个月的住房额外收入抵消银行还贷,使房子不再成为人民心头的压力,有效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实现以最低的首付完成自己的购房梦想。

二、开办家庭旅馆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家庭旅馆开的越多就业的人数就越多,同时开办家庭旅馆的企业本身也能够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这在一定程度上

有效缓解了社会的就业压力。住房问题、就业问题等各种民生问题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能有效帮助政府解决这些问题同时也是中国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

三、开办家庭旅馆能够拉动我省旅游业的发展,实践证明要想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好就必须先发展好与之相关的服务产业,也就是基础产业。开办家庭旅馆能够实现旅客安全、快捷、舒适、廉价、全程网络化的住宿需求,能够有效解决游客旅途中的后顾之忧;凭借家庭旅馆廉价、安全的特点能够吸引更多的中低收入群体来晋旅游,为我省的旅游业开发注入新的活力。

四、开办家庭旅馆能够实现企业发展的可持续目标,我们通过企业的发展壮大不断引进先进的网络技术,提高客户服务的水平,通过网络技术的发展平台加之高效的客户服务水平,使家庭旅馆能够全面的向国内、国际市场发展,最终实现人民、政府、企业、社会的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五、开办家庭旅馆的具体程序

在开始阶段,我们需要申请公司程序,有公司自己的名字和法律章程,利用公司的相关权利更便于开展业务,建立公司的推广网页和公司专业的电话服务功能,我们利用我们熟悉的电脑专业知识和专业软件建立起住宿旅客和房主之间的桥梁。之后企业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传播媒体有效将家庭旅馆的开办信息传递给居民,让居民真正了解家庭旅馆的含义,并踊跃参与,之后企业将派出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各家的居住环境和相关信息,将符合建立家庭旅馆的房主信息输入电脑系统,建立房主档案库,之后企业根据房主的住房环境将旅馆标准分成三大等级,在三大等级内部由于各家交通、设备、楼层等不同

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家庭旅馆做出住宿价格的规定,在做完价格评定后,企业要和不同标准、不同级别的的房主协商布置,另外将企业内部规定的服务旅客标准和注意事项传授给房主,培训房主在接客过程中的服务标准流程,同时企业将和房主签署相关的合作协议,双方接受法律监督和保护。

企业通过自身的网页技术在网络上开展网络订房业务,同时进行网络推广,在开展网络业务的同时开通电话免费订房业务,企业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传播宣传使广大人们知道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特色和服务电话,通过电话服务企业客服人员将按旅客的需求为旅客推荐合适的住房和交通信息,在确认了旅客的住宿订单信息后企业工作人员将通知房主,将旅客的住宿信息传递给他们,这样房主能够提前为旅客的入住做准备,实现企业、房主、旅客之间的信息共享。

六、开办家庭旅馆中应注意事项

为了保证旅客、房主的安全和企业信誉,我们将要积极配合相关检查机关的工作,在房主家中装备有记录顾客身份的设备和专业摄像头,在同房主合作前我们要求将房主的信息记录备案,其次企业将要和房主签署相关的合作协议和违反操作处罚协议,保证双方的合作安全;另外企业在网页设计时要将旅客在住宿期间应注意的事项公示在网上,在进行电话服务时企业客服人员要清楚的告知旅客在住宿期间应注意的事项,避免旅客同房主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为了防止房主同旅客之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公司需要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等等。

七、家庭旅馆的未来畅想

家庭旅馆的开办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企业在未

来的发展道路上将带领更多的人民致富,同时有效解决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难问题,家庭旅馆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企业能够得以实现快速的扩张,未来企业将强化自身的客户服务水平,以安全、网络化、高效客服水准为企业强劲的核心竞争力,另外随着企业自身实力的增强,企业将开设自己的专车接送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家庭旅馆的后续增值服务作业,企业将会在短时间内成为企业界的一匹强劲黑马,长远的发展必将能够成为企业界的一大支柱!

第五篇:湛江家庭旅馆

湛江家庭旅馆

各位来湛江旅游、办事,欢迎来我们旅馆住宿本旅馆为家庭式旅馆:"单人间60元/天/人(2人住加20元),双人间50元/天/床/人.热水器、有线电视、空调、洗衣机、冰箱、自助厨房等配套齐全;位于湛江市麻章区汽车站附近,可在该车站搭乘去往室内外及的汽车,交通便利,安全、卫生,经济实惠。"地址在: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城区瑞昌路东北商住15号。(即麻章车站正对面100米处)联系人郑小姐,电话***。湛江市,旧称广州湾,位于中国大陆最南端。是一个富有亚热带风光的美丽的海港城市。现辖雷州、廉江、吴川三市和徐闻、遂溪二县以及赤坎、霞山、坡头、麻章四区,全市总面积12471多平方公里,人口约713万。市政府驻赤坎区。湛江市三面环海,海岸线长达1556公里。她东出南海,西临北部湾,南与海南岛相望,北靠大西南,居粤、琼、桂三省交汇点,是海南岛通往大陆的必经之地。湛江地处北回归线以南的低纬地带,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约22.8℃,最热月(7月)均温28.7℃,最冷月(1月)均温16℃,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四季长青,终年常绿。其得天独厚的热带植物,神奇的火山湖泊“湖光岩”,1556公里长的海岸线和104个岛屿暗沙形成的众多海滨旅游度假胜地令游人乐而忘返。还有以雷州为中心的红土文化景观,富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近两千年的文化遗迹,有雷祖古庙、三元古塔、天宁禅寺等。加上吴川的飘色、泥塑、花桥、东海岛的人龙舞、雷州的雷剧等民俗风情,奇趣无穷。摘自珠海票务网:http://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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