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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的调研报告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3-1004725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2 11:16: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的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财政预算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强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将《预算法》的修改列入了近期立法的重要内容,各级地方人大也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现状

几年来,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了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使人大的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各级人大代表对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二是审查监督的重点更加突出。各级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已从过去对一般预算收支的审查监督向财政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基本建设预算等的审查监督延伸,突出了审查监督的重点内容、重点环节、重点部门。

三是审查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人大为了加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力度,建立了预算审查专门机构,充实了专业人员,通过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各项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的审议,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整改报告进行表决等措施,真正使审查监督工作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

二、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查时间不够充分,使审查工作难以从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按照《预算法》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规定,中央预算应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一个半月前提交,地方预算应在地方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前提交。在实际操作中,这个规定的时间往往保证不了,特别是地方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初审,往往只能是在开会前的一周内,政府财政部门才拿出预算草案。因为地方财政预算草案在送审前一般要向政府、党委分别做汇报后才能与人大见面。在短短的不到一周的时间内,人大专门委员会要想对一个涉及到多部门多单位的财政预算弄清楚,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是很难的。

(二)审查内容处于抽象化,难以具体化和细化。各级人大在专门委员会初审和大会审议财政预算时,一般是以总预算方案为主要内容,更多了解和审查的是财政预算的大类,而对具体到部门、到细化了的具体项目,由于受时间的限制和基础数据不全的影响,使审查和审议者无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审议。

(三)审批方式简单,带来财政预算约束力不够。中国预算制度本身给预算的约束力留下了一个软肋,那就是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就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分析而言是人大批准财政预算过于简单,而且,批复只对政府一家,下达到具体部门则由财政部门负责,下达预算的主体与预算的法定审批主体不一致,使各执行部门对预算的法律权威性认识和重视不够,从而,造成财政预算缺乏应有的约束力。

(四)由于监督形式单一和监督手段落后,使人大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形式主要是通过对年度预算和决算的审查来实施,其手段仅靠人工来完成。这种监督已经不能适应当代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网络化的需要。

三、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对策

(一)完善制度,为实施财政预算实质性审查创造必要的条件。之所以人大的财政预算审查难以向实质性迈进,其根本原因是我们的许多制度设计和安排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从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入手,推进财政预算实质性审查工作的开展。要完善政府向人大送审的制度,主要是就报审的时间、内容、应提供的材料等进行进一步的明确,政府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送审时,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质询案,向政府问责。要完善大会审查的制度。要在大会期间集中经济类代表,在每一个代表团成立一个财经小组,对政府收支预算进行审查和征求意见,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建议,再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初审的情况,系统和完整地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查的结果。要进一步细化审计部门向人大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内容和要求。既要反映整体执行情况,又要反映各部门、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绩效情况。

(二)突出重点,加大对专项支出项目的审查力度。对专项支出项目的审查,在预算审查时重点是要审查其项目安排是否合规、合理、可行、经济,很重要的一点要看其是否进入财政的项目库,是否符合项目支出管理的规定。在决算审查前,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可根据上年度财政预算专项支出的重点项目情况,年初就项目审计的内容向审计部门明确提出,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专项支出项目的审计可为人大常委会加强财政决算的审查提供全面完

整的依据。

(三)改进和完善预算批准方式,实行财政预算公开。要使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具有更强的刚性约束力,各级人大作出对财政预算的决议之后,应迅速将部门预算直接下达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而不再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这样,一方面可以体现财政预算的法律权威性,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政府在人大预算通过后,对部门预算在项目及资金额度上进行

任意更改。

(四)推行人大与财政、税务部门计算机联网制,实施人大“在线”监督。人大部门与财政、税务收付系统实现联网,使人大能够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收付情况,强化对预算执行的动态监督,从而增强预算执行的透明度,提高监督的实效,进一步督促政府及各部门切实做到依法理财。

(五)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专业队伍的建设,为搞好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切实实施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关键在于人大机构中应有一支具有专业水平、责任心强、能打硬仗的专职和兼职队伍。要通过培训、选拔等方式配齐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同时,通过推荐、招聘等形式选拔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有的可以作为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委员,有的可以作为临时雇员,每年要相对集中一段时间组织这些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和开展专业活动。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活动按照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有序地进行,并且取得实效。

第二篇: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的调研报告

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的调研报告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

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的调研报告202_-06-29 18:43:16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的调研报告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的调研报告(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财政预算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强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将《预算法》的修改列入了近期立法的重要内容,各级地方人大也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

了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使人大的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各级人大代表对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二是审查监督的重点更加突出。各级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已从过去对一般预算收支的审查监督向财政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基本建设预算等的审查监督延伸,突出了审查监督的重点内容、重点环节、重点部门。

三是审查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人大为了加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力度,建立了预算审查专门机构,充实了专业人员,通过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各项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的审议,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审计

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整改报告进行表决等措施,真正使审查监督工作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

二、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查时间不够充分,使审查工作难以从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按照《预算法》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规定,中央预算应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一个半月前提交,地方预算应在地方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前提交。在实际操作中,这个规定的时间往往保证不了,特别是地方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初审,往往只能是在开会前的一周内,政府财政部门才拿出预算草案。因为地方财政预算草案在送审前一般要向政府、党委分别做汇报后才能与人大见面。在短短的不到一周的时间内,人大专门委员会要想对一个涉及到多部门多单位的财政预算弄清楚,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是很难的。

(二)审查内容处于抽象化,难以具

体化和细化。各级人大在专门委员会初审和大会审议财政预算时,一般是以总预算方案为主要内容,更多了解和审查的是财政预算的大类,而对具体到部门、到细化了的具体项目,由于受时间的限制和基础数据不全的影响,使审查和审议者无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审议。

(三)审批方式简单,带来财政预算约束力不够。中国预算制度本身给预算的约束力留下了一个软肋,那就是预算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就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分析而言是人大批准财政预算过于简单,而且,批复只对政府一家,下达到具体部门则由财政部门负责,下达预算的主体与预算的法定审批主体不一致,使各执行部门对预算的法律权威性认识和重视不够,从而,造成财政预算缺乏应有的约束力。

(四)由于监督形式单一和监督手

段落后,使人大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形式主要是通过对预算和决算的审查来实施,其手段仅靠人工来完成。这种监督已经不能适应当代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网络化的需要。

三、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对策

(一)完善制度,为实施财政预算实质性审查创造必要的条件。之所以人大的财政预算审查难以向实质性迈进,其根本原因是我们的许多制度设计和安排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从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入手,推进财政预算实质性审查工作的开展。要完善政府向人大送审的制度,主要是就报审的时间、内容、应提供的材料等进行进一步的明确,政府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送审时,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质询案,向政府问责。要完善大会审查的制度。要在大会期间集中经济类代表,在每一个代表团成立一个财经小组,对政府收支预算进行审查和征求意见,并

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建议,再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初审的情况,系统和完整地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查的结果。要进一步细化审计部门向人大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内容和要求。既要反映整体执行情况,又要反映各部门、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绩效情况。

(二)突出重点,加大对专项支出项目的审查力度。对专项支出项目的审查,在预算审查时重点是要审查其项目安排是否合规、合理、可行、经济,很重要的一点要看其是否进入财政的项目库,是否符合项目支出管理的规定。在决算审查前,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可根据上财政预算专项支出的重点项目情况,年初就项目审计的内容向审计部门明确提出,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专项支出项目的审计可为人大常委会加强财政决算的审查提供全面完

第三篇:财政预算审查报告

财政预算审查报告

双山子镇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2_.10.26)

双山子镇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们讨论和审议了镇财政所所长宋飞同志受镇政府委托向大会所做的《关于双山子镇202_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_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认为,202_年全镇财政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克服了种种不利因素,确保了财政收入平衡增长,完成了202_年财政收入各项目标。202_年的财政预算符合镇情实际,体现了保重点、促发展的精神。

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建议大会批准镇政府提出的《202_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_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关于双山子镇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议案的审查报告(202_.10.26)

截止10月26日上午8.30分,双山子镇第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收到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件,其中,农业方面件,教育科技文化旅游方面件,政

法方面件,其他方面件。双山子镇第四届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这些议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这些

议案均属于某一方面工作,决定将这些议案发作建议、批评

和意见。由镇人大主席团分别交有关站办和职能部门研究办

理,并在半年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代表。

第四篇:财政预算审查

做好财政预算审查监督

促进又好又快发展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一、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主要做法

(一)严把“三关”,强化预算审查。政府向人代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和财政报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提高预算审查质量,我们努力提前介入,严把“三关”:一是会前初审关。通过会前深入调查研究,走访和听取部门情况汇报,详细了解上年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上预算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征询对当年预算安排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调研情况反馈给财政部门。同时,认真听取市财政部门关于过去一年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及新一年全市和市级预算情况说明,对未正式提交的预算报告草案先行初审,理顺预算草案中各项数据的内在关系,审查预算编制的可行性及存在的问题,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作出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建议。二是会中审查关。人代会期间,积极引导代表对财政预算草案认真审查,并召开预算审查委员会会议专门审查,严格把关。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是否贯彻遵循《预算法》的原则,财政收入预算是否积极稳妥,预算支出是否体现科学发展观,在科技、教育、农业、社保、环保等重点领域支出是否适度稳定增长等。三是会后监督关。及时跟踪 督办代表提出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议案、建议,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法》颁布实行后,我们紧紧围绕该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6个方面内容加强审查,并严格遵循20日、10日、7日的时限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有效增强了监督效果。

(二)关注民生,强化重点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人大要提高自身法律地位,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关注民生,增强依法监督实效。对财政预算的监督,更要体现“突出重点、关注民生”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为此,常委会着重从四方面关注民生、强化预算监督:一是对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进行监督。重大项目投资,涉及公益类、基础类,而且关系国计民生,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去年,我们要求市政府将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一事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并就多个重大项目建设资金贷款方案进行审查,促使政府增强了重大项目投资预算透明度,也使项目工程按时得到贷款,为推进地方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审查财政预算时关注民生。对提交人代会审查的财政预算报告,关注用于民生资金的安排,要求财政预算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向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并强调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三是监督预算执行时关注民生。我们关注义务教育、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就业和再就业、新农村建设等重点领域的资金使用情况,通过调研与平时沟通,及时了解和督促预算执行工作,确保党和政府有关民生政策落到实处。四是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时关注民生。对新增财力支出,要求重点安排在保障和改善民生。202_年,全市和市级预算新增支出用于民生方面的达到三分之二,较好保障和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评价绩效,强化使用效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跟踪问效”的有效手段。为增强监督效果,我们积极利用绩效评价手段,加强对财政预算监督。一是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要求财政部门逐步扩大绩效评价覆盖面,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对财政部分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通过评价,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落实整改。自202_年以来,已先后对生态建设、法律援助、廉租房补贴、产品质量抽检等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了评价,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三是利用绩效评价成果开展监督。我们注重了解财政部门委托政协、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情况,并利用他们的评价成果开展监督,促进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督促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增强公众对政府的 信任度。

(四)借智借力,强化审计跟踪。审计监督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经济监督形式。就目前的体制和人大常委会本身现有的专业素质状况而言,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还必须借助政府审计机关的力量,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作用。202_年,我们根据审计部门202_年审计结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开展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监督,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情况汇报,提出审议意见交市政府办理,并督促政府采取措施,加大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收缴和清欠工作力度,使政府收回欠缴出让金7.91亿元和滞纳金6000万元,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出让金的征缴工作,社会反响良好。今年,我们将在听取和审议202_年审计部门工作报告、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交市政府落实办理的同时,跟踪监督202_年和202_年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充分运用审计成果,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二、存在问题

(一)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一定程度上还局限于程序性。一是人大常委会初审局限程序性。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基础。根据有关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人代会举行前一个月,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但由 于政府财政部门一般在当年财政即将结束的同时才着手预算编制工作,编制时间匆忙,预算草案迟迟无法编出。而且地方财政预算的拟定,要先由党委、政府“定盘子”,再提交人大审查,使人大常委会初审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局限于程序性。二是人大代表审查局限程序性。人代会期间,政府提供给人大代表审查的材料也仅仅只有财政预算报告,而不是预算草案本身,且报告中的预算安排是分大类、按功能罗列的收支总数,多数代表缺乏财政专业知识,加之会议时间紧,对财政预算安排的审查搞不懂、看不透、说不清。另外,由于现行财政体制,来自县(市)人大代表因为与本级财政分配无关,所以对市财政预算报告不感兴趣,也使审查局限于程序性。

(二)预算执行监督缺乏刚性。一是存在预算先期执行问题。市、县人代会一般安排在1-3月份召开(更多是安排在3月份),在人代会召开前的一段时间里,预算未经审批,使财政执行处于无预算状态。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各级政府可以按照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安排支出。这使预算执行与预算审批之间出现时间差异,从而产生预算先期执行的问题。二是存在预算变更、调整随意性较大问题。财政预算一经人代会批准,就是财政资金来源规模、去向用途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受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等不确定因素影响,特别是对于专项资 金缺乏精细的项目工作计划,政府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部门超预算面广,出现“部门申请、领导批条、追加预算”等隐性分配或二次分配,导致“一年预算,预算一年”,降低了人大批准预算的权威性、严肃性,预算的约束力软化。

(三)决算监督存在模糊性。一是决算的审批主体模糊。决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由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部分构成。预算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预算终结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策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但实际情况是,决算草案需待上级财政部门批复后,才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致使审批往往流于形式。二是决算草案模糊。只有表示收支平衡的几类大数,而决算表中“其他及专项支出”数额巨大,缺乏项目明细和必要的说明。面对庞大的分类数字,“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既看不出每笔支出是否合理,也看不出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有多少,以及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决算草案的粗略、模糊,人大代表很难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和提出针对性的具体意见,难以起到对预算进行事后监督的效果。

(四)人大机构配臵与审查监督有不相适应性。一方面,人大机关对预算审查监督力量不足。目前,大多数市、县人大常委会设财经工委,人员配备、业务水平与监督工作不相 适应,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关专业力量也不足,难以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审查分析、提出切中要害的意见和建议,出现对预算审查监督难以到位的局面。另一方面,人大有监督权,而缺乏监督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负责,实质上预算本级审计属政府内部审计,由于种种原因,难以确保本级审计特别是一些敏感要害问题的真实性。虽然每年审计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财政审计工作,但通过层层把关过滤,给常委会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其真实性已大打折扣。

三、对策思考

(一)加强预算编制监督,增强预算透明度。督促政府及财政部门改革预算编制方式,深化和规范部门预算改革,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要求,清晰反映政府收支全貌和履行职能活动的详细情况。切实保障人大代表知情权,科学合理编写预算草案报告,使人大代表看得明白,弄得清楚,明确政府的钱花在哪里、怎么花,干多少事、绩效如何。人大财经工委要提前介入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严把初审关,使预算有一个良好的草案,为人大审议批准预算做好基础工作,着力提高预算的审查质量。

(二)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增强审查刚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重点资金预算的监督,对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增长的落实情况,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资金投入情况,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 排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审查。要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监督,控制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降低预算调整活动的随意性。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监督,督促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防止部分预算外资金体外循环,游离于人大的监督之外。同时,督促推广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一要注重规范化建设。根据《监督法》规定,参照省级预算监督条例,制定市级预算监督实施办法,规范预算监督工作内容、程序、方式、步骤等,督促政府依法行政,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以规范化建设,增强预算监督工作力度。二要借力借智。克服人大财经工委人员少、力量有限特点,充分发挥审计部门审计、人大代表视察、社会知名人士调研、新闻媒体披露问题等作用,深入开展预算监督。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委员会,为人大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提供智力支持。三要深入调研。以调研方式,将监督工作前移,为常委会提高审查质量奠定基础。调研工作要深、要实,掌握第一手资料,找准主要问题,透彻分析原因,有针对性提出建议,使调研过程成为人大具体的监督过程。四要加强沟通。注重加强与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沟通,及时将人大工作要求与审议议题的内容、会议时间、材料格式和报送时限等告知他们,便于政府早准备;同时,增进相互理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 误解甚至抵触情绪,增强人大监督工作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五要跟踪督办。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后,要跟踪审议意见的落实,重点抓整改,通过责令督办,增强督办刚性,促进问题解决,使预算监督逐步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

(四)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履职能力。一要在人大换届选举时,就要有意识多安排懂经济、懂财政的人士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提高经济界代表比例。二要配强人大常委会专门工委力量。设立专门的预算审查机构,加强和充实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人员,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三要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培训。

第五篇:基层人大开展财政预算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我区自202_年设立街道人大工委以来,各街道人大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和各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实施了积极有效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202_年3月,我区又出台了《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暂行规定》,对街道人大工委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监督作用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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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手,写作无忧!]

对本级财政预算实施监督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如何对本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算开展监督?是一项需要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的工作。本文想就街道人大工委开展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现实作用、我区这项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下一步这项工作如何加强和完善等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以利共同探讨。

街道人大工委开展财政预算监督工作是法定的职责,也是现实的要求

《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通过授权(如我区制定《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暂行规定》),完全可以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在这里,监督的不是总预算,而是部门预算,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它的预算是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等同于部门预算。

我区的街道办事处大都是由原来的乡(镇)改建制而成立的,原为乡(镇)时,都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主席团,乡(镇)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是不存在问题的。改成街道办事处的建制后,因为不是一级政权,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主席团,所以人大对街道的各项监督很难落到实处,而且我区各街道每年的资金总量少的有几千万,多的约两个亿,当初我区设立街道人大工委的初衷主要就在于此,觉得这么大的资金量必须要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

我区街道人大工委开展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前不久,我区召开街道人大工委例会,交流了对街道财政预算实施监督的作法和经验。近三年来,各街道人大工委对这项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不同程度地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归纳一下主要作法有以下几点:

1.监督的组织形式:各街道做法不一,有的和纪委一道成立五人监督小组;有的是工委牵头,组织部分代表成立小组:也有的是专职人员(含兼职秘书)自行开展活动。

2.年初听取预算编制情况的汇报,这时预算已经批准,主要是了解预算的安排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也有的街道尝试在上一年的编制部门预算阶段提前参与,了解编制方法、编制内容,提出意见,帮助把关。

3.每月审查一次预算收支报表,了解执行进度。也有的是直接去财政所询问情况,或听取负责人汇报。

4.每半年听取一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也有的按季度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不少街道人大工委还参加办事处召开的税收分析会,一起分析经济形式,解决征收难点,促进收入任务的完成。

5.与街道内部审计机构的联系,部分街道人大工委利用内审机构的力量,对下属社区(村)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有的是实行“先审计、后入账”制度,有的是实行定期审计制度。

6.每年安排一至两位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进行“述职评议”,就其分管工作(含经济责任)向代表汇报履职情况,接受代表评议。

三年来的实践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效的,主要成效有以下几点:

1.首先是在街道的干部群众中形成了这样一种印象,街道财政预算是有人监督的,管钱、用钱的人有一种约束感;有意见的人有了一个反映的渠道。客观上促进了办事处依法理财、依法行政。

2.在预算的编制上,不少街道人大工委在充分听取了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如:预算收入应包含预算内、外资金、土地补偿资金、其他资金等收入,编制综合预算;在支出的安排上,如何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的问题;“为民办实事”要办实办好;支出要重点保证教育、农业、社会保障等。这些建议都得到重视或被采纳。

3.在预算的执行上,许多街道人大工委力求监督到位,而不是避重就轻、流于形式。如铁心桥街道人大工委重点跟踪监督办事处的非生产性支出,使得该项支出今年1-6月份比去年同期下降56.4;雨花新村街道人大工委重点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低保资金发放,定期检查、审核,还定期深入到低保户家中调查、了解,受到各方好评。

由于缺乏规范,缺乏经验,在这项工作的实践过程中,全区各街道发展不够平衡,还存在许多不足:

1.监督机构和人员不适应监督的要求。各街道人大工委成立初期,只有一至两名专职副主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秘书。且大多数都不太熟悉财经工作,专业知识缺乏,对预算监督感到无从下手,2.因

为前款提到的原因,有些街道人大工委这项工作的开展往往流于形式,只限于听听汇报、看看报表,提不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监督难以收到实效。特别是在一些重大项目的确定和较大数额的支出上,街道人大工委的“话语权”份量不够。

3.缺乏一个规范的监督制度。客观上是国家的《监督法》出台滞后,在监督的内容上、监督的方法上、监督的程序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规定,无法使街道财政预算的监督做到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

4.没能很好地借用审计力量。各街道大都设有内审机构,在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时可以适当地借用审计力量和利用审计成果。

继续实践,积极探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街道人大工委对本级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

可以肯定,这项工作的三年实践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是我区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有成绩,有不足,需要我们不断地积极探索,不断地加以完善,不断地加强实践,使街道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摆正位置,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街道人大工委是在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行使各项监督权力的,因此,必须遵从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围绕党工委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工作。监督中,注意协调好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本着“补台不拆台”的原则,出以公心,依法监督。一切从有利于本街道的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发展出发。

2.明确监督主体,集体行使监督权力。今年初,我区人大常委会为各街道人大工委健全了组织,配齐了工委委员(5-6名),这就解决了人手不足的问题,可以有相对固定的人员来开展日常监督活动。同时,要注意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可以邀请部分代表列席工委研讨财经工作的会议,或者参加一些专项审查、专项调研,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3.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监督本领。街道人大工委成员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政治理论的同时,都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要熟悉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特别是《预算法》、《会计法》中的有关内容,要对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知识能熟练掌握;上级人大也要适时举办一些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以提高大家的监督能力。

4.在参与和审查部门预算的编制时,要提前介入。注意把握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实施综合预算,推行零基预算,实行细化预算等;是否贯彻了“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以及“量入为出、不搞赤字”的原则等等。细化的部门预算表要逐步做到在人代会期间发给代表审议。

5.在日常的预算执行情况监督中,一是坚持月报审查制度,街道财务部门应按期向街道人大工委报送预算收支月报表,审查中注意表的平衡关系,表与表的衔接关系,当月和当期的执行进度。各款支出有无违反预算安排等;二是每半年听取一次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收支任务的完成情况,收支数字是否按规定的口径编列(有否预拨、以拨代支等),各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支出的使用效益,是否按预算支出,专款是否专用,结转资金有否扩大,结余是否真实,预算外资金中的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等;三是对一些重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重点领域的支出要实行跟踪监督,每年可选择1-3个项目组织专题调研或专项督查,邀请代表参加,重点是监督审议资金使用效果。

6.预算调整街道本不涉及,但我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加强区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中规定,“┄┄如部分变更或者调整数占被变更或者调整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指科目之间调剂),应┄┄经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因此,这也是街道人大工委监督的一项内容。关于决算,因为部门预算的执行数和决算数基本一致,所以本文没有提及。

7.合理借用审计力量,协助监督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结果,可以指定街道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并向街道人大工委汇报;对重大项目、重点资金可以要求其作专题审计或审计调查,可以使结论更加准确、详实。

8.在对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述职评议”中,应侧重要求其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分管工作中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等,向代表如实汇报,接受评议。

9.关于下属社区(村)的财务收支的监督,笔者认为其属于基层民主自治组织,应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不必作为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重点。

10.期望全国人大的《监督法》尽早出台,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以便有法可依,使街道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

限于笔者的能力和水平,本文难免许多错失疏漏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让我们一起努力实践,共同探索,使街道人大工委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得到加强,更加完善。

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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