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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浙江大学-法律基础离线作业(大全5篇)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13-904340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9 11:04: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年浙江大学-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姓名:

年级:学号: 学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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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答: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民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行为要经过其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可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6、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

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2、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2.1、我国刑法对本国公民的效力2.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2.3、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2.4、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

3、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3.1、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3.2、刑法的溯及力

二、案例分析:(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202_年7月5日,甲授权乙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低于3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2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对丙说:“大家都是朋友,甲说最低要3000元,但我想202_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就以甲的名义以202_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请问:乙卖给丙电脑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答:乙是无权代理行为,故而乙行为无效。

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

2、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2_年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2_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已满17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用自己劳动所得积攒的钱有权决定购买自己所要的东西,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3、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20万元存款和8间房屋折价16万元以及家用电器折价4万元分割出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赵玉山1万元,剩余的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而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在遗产未分割时已产生了遗产继承的法律效应,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

4、某甲,1995年10月出生,某乙,1996年5月出生。两人是初中同学,中学毕业后外出谋生。202_年12月,临近年关,口袋空空,生活窘迫。两人合计去某高档小区“赚 ”上一笔就回家过年。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动手,去住户家行窃,偷的高档手提电脑、照相机、苹果手机、金银饰品及现金若干,价值近5万元。得手出来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抓。

请问:(1)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并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答: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构成入室盗窃未遂罪,他们盗走价值近5万元金额,但事后被保安抓住,甲某为主犯,乙某为从犯,甲某和乙某都已满16周岁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但是乙某不满18周岁,而且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2)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甲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甲某为实施盗窃行为者,乙某在此次犯罪行为中其辅助作用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发展至今形成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框架的归责体系。免责条件:

条件之一:审计自身固有局限。审计本身是一种公允性审计,由于审计自身的特性、审计成本效益的存在以及现代审计技术的局限,审计本身具有自身的局限性。这种审计固有的局限性可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抗辩的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时,如果已经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严格遵守了执业准则并执行了应当执行的审计程序,说明其主客观上皆没有过错。此时,虽然没有审计出错弊,但因没有过错,则自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条件之二:外部证据存在瑕疵。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范围主要以被审计单位的内部财务资料为准,其审计范围通常局限在被审计单位内部财务资料的编制是否合理、是否公允等方面。基于审计成本效益原理、审计技术自身的局限性等因素,《若干规定》认为事务所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仅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而非绝对的保证责任。基于独立审计的天然缺陷性,并非被审计单位的所有的舞弊行为都能被审计出来。独立审计的重要基础就是:技术永远是技术,任何技术都有其局限性。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必然要假定一部分事实和资料是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去识别的,即独立审计对于外部证据存在依赖性和局限性。诸如,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债权,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恰当的审计程序,对该银行债权进行了函证,银行对账单在得到债权银行确认为真实后,就没有必要再去怀疑银行函证和对账单的真实性。再如,在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信息后,也没必要再去核实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等。否则,审计成本将无限提高,违反正常的审计理论。因此,在会计师事务所以虚假或不实的外部证据为基础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情形下,只要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然不能审查出外部证据瑕疵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条件之三:错误舞弊已予披露。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的规定,所谓错误,是指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非故意行为。所谓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

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可见,错误是非故意的错误或漏报,而舞弊则是故意的误述或忽略。根据会计和审计实践,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舞弊手段通常表现为:多计存货价值、多计应收账款、多计固定资产、费用任意递延、漏列负债、隐瞒重要事项的揭露等。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执业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等存在错误和舞弊时,应当提出警告或者披露或指明;如果予以指明或披露,则会计师事务所因已经依法或依执业准则尽到职业谨慎之义务,因没有过错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条件之四:被审计单位抽逃资本。验资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金(或实收资本)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审查和验证,验资业务对于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及企业民事责任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至关重要。在审计实践中,在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审计单位出具验资报告后,被审计单位依据该验资报告进行公司注册登记,而后被审计单位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导致验资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和债务实际状况不符。在上述情形中,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据执业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是真实的。但由于被审计单位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真实的验资报告后抽逃资本,从而导致验资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实际状况不符的结果。鉴于这种情形下的验资报告与被审计单位实际资产状况不符,并非会计师事务所过错所致,而是因为被审计单位抽逃资本造成的,因此属于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条件之五:出资人嗣后补足资金。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_)21号《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第4条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免责情形之一即是在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若干规定》沿袭了该《通知》所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的理由在于:尽管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登记时出具了不实验资报告,但由于出资人在注册登记后又补足的出资,利害关系人并未因出资不实而受到损害;即便在出资未补足之前受到损害,但该损害亦因补足出资而获得弥补,因此利害关系人之损失与会计师事务所不实审计报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论述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篇:202_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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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公平原则 6.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答: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四、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五、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七、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九、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5、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6、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刑法的时间效力。1.刑法的生效时间 2.刑法的溯及力,我国的刑法在溯及力问题是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案例分析:(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202_年7月5日,甲授权乙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低于3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2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对丙说:“大家都是朋友,甲说最低要3000元,但我想202_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就以甲的名义以202_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请问:乙卖给丙电脑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答:乙是无权代理行为,甲可以追人该行为。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2_年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2_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王某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因此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用自己劳动所得积攒的钱有权决定购买自己所要的东西,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3、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20万元存款和8间房屋折价16万元以及家用电器折价4万元分割出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赵玉山1万元,剩余的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而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在遗产未

分割时已产生了遗产继承的法律效应,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

4、某甲,1995年10月出生,某乙,1996年5月出生。两人是初中同学,中学毕业后外出谋生。202_年12月,临近年关,口袋空空,生活窘迫。两人合计去某高档小区“赚 ”上一笔就回家过年。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动手,去住户家行窃,偷的高档手提电脑、照相机、苹果手机、金银饰品及现金若干,价值近5万元。得手出来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抓。

请问:(1)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并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答:本案的犯罪甲嫌疑人构成入室盗窃罪,乙嫌疑人构成入室盗窃罪,但不承担刑事责任。从犯罪客体来看,嫌疑人侵犯了他人私有财产所有权 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已经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从犯罪主体来看,甲乙犯罪嫌疑人均在主观方面有犯罪意识,由于甲嫌疑人已经年满16周岁 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对所犯的罪行负刑事责任 但由于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嫌疑人未满16周岁 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从犯罪客体来看,共同犯罪人所侵犯的客体是一致的统一的 2.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由共同的犯罪行为 3.从犯罪主体来看,必须是两个以上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人 4.从主观方面来看 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由于甲乙两人犯罪事实符合以上四条 所以构成共同犯罪。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在民法理论中,免除民事责任是指在有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行为人或者相关人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它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予以“豁免”。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不可抗力的法律含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等意外事件)。

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权利损害的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则不能由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而无不当或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致害行为合法的,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合法的致害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执行职务等。

2、论述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 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固定房产另作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三篇:202_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姓名:

年级:学号: 学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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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汉字法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法定义为一种规范,由国家权利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一个关乎人类社会大局的极为重要的现象,也是一个调整范围非常广阔、涉及问题甚为复杂的事物。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答: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民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行为要经过其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可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届满时生效。

5、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6、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我国刑法对本国公民的效力

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4、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

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

2、刑法的溯及力

二、案例分析:(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202_年7月5日,甲授权乙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低于3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2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对丙说:“大家都是朋友,甲说最低要3000元,但我想202_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就以甲的名义以202_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请问:乙卖给丙电脑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答: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乙是无权代理行为;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乙不是善意相对人,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2、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2_年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2_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已满17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用自己劳动所得积攒的钱有权决定购买自己所要的东西,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3、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20万元存款和8间房屋折价16万元以及家用电器折价4万元分割出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赵玉山1万元,剩余的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

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而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在遗产未分割时已产生了遗产继承的法律效应,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

4、某甲,1995年10月出生,某乙,1996年5月出生。两人是初中同学,中学毕业后外出谋生。202_年12月,临近年关,口袋空空,生活窘迫。两人合计去某高档小区“赚 ”上一笔就回家过年。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动手,去住户家行窃,偷的高档手提电脑、照相机、苹果手机、金银饰品及现金若干,价值近5万元。得手出来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抓。

请问:(1)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并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答: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构成入室盗窃未遂罪,他们盗走价值近5万元金额,但事后被保安抓住,甲某为主犯,乙某为从犯,甲某和乙某都已满16周岁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但是乙某不满18周岁,而且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甲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甲某为实施盗窃行为者,乙某在此次犯罪行为中其辅助作用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发展至今形成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框架的归责体系。

免责条件:

条件之一:审计自身固有局限。审计本身是一种公允性审计,由于审计自身的特性、审计成本效益的存在以及现代审计技术的局限,审计本身具有自身的局限性。这种审计固有的局限性可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抗辩的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时,如果已经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严格遵守了执业准则并执行了应当执行的审计程序,说明其主客观上皆没有过错。此时,虽然没有审计出错弊,但因没有过错,则自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条件之二:外部证据存在瑕疵。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范围主要以被审计单位的内部财务资料为准,其审计范围通常局限在被审计单位内部财务资料的编制是否合理、是否公允等方面。基于审计成本效益原理、审计技术自身的局限性等因素,《若干规定》认为事务所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仅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而非绝对的保证责任。基于独立审计的天然缺陷性,并非被审计单位的所有的舞弊行为都能被审计出来。独立审计的重要基础就是:技术永远是技术,任何技术都有其局限性。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必然要假定一部分事实和资料是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去识别的,即独立审计对于外部证据存在依赖性和局限性。诸如,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债权,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恰当的审计程序,对该银行债权进行了函证,银行对账单在得到债权银行确认为真实后,就没有必要再去怀疑银行函证和对账单的真实性。再如,在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信息后,也没必要再去核实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等。否则,审计成本将无限提高,违反正常的审计理论。因此,在会计师事务所以虚假或不实的外部证据为基础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情形下,只要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然不能审查出外部证据瑕疵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条件之三:错误舞弊已予披露。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的规定,所谓错误,是指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非故意行为。所谓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可见,错误是非故意的错误或漏报,而舞弊则是故意的误述或忽略。根据会计和审计实践,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舞弊手段通常表现为:多计存货价值、多计应收账款、多计固定资产、费用任意递延、漏列负债、隐瞒重要事项的揭露等。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执业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等存在错误和舞弊时,应当提出警告或者披露或指明;如果予以指明或披露,则会计师事务所因已经依法或依执业准则尽到职业谨慎之义务,因没有过错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条件之四:被审计单位抽逃资本。验资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金(或实收资本)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审查和验证,验资业务对于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及企业民事责任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至关重要。在审计实践中,在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审计单位出具验资报告后,被审计单位依据该验资报告进行公司注册登记,而后被审计单位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导致验资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和债务实际状况不符。在上述情形中,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据执业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是真实的。但由于被审计单位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真实的验资报告后抽逃资本,从而导致验资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实际状况不符的结果。鉴于这种情形下的验资报告与被审计单位实际资产状况不符,并非会计师事务所过错所致,而是因为被审计单位抽逃资本造成的,因此属于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条件之五:出资人嗣后补足资金。最高人人民院法发(202_)21号《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第4条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免责情形之一即是在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若干规定》沿袭了该《通知》所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的理由在于:尽管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登记时出具了不实验资报告,但由于出资人在注册登记后又补足的出资,利害关系人并未因出资不实而受到损害;即便在出资未补足之前受到损害,但该损害亦因补足出资而获得弥补,因此利害关系人之损失与会计师事务所不实审计报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论述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四篇:《法律基础》离线作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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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作业一

一、单选

1.以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的选项是:D

A.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B.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C.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资产

D.足额缴纳出资

2.以原作品为基础并对其加以改造,从而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D A.表演权

B.汇编权

C.复制权

D.改编权

3.民法对自然人的生活信息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是属于:D A.健康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隐私权

4.民法通则规定,对人体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A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5.宪法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序,其中核心程序是:C A.选举组织

B.选区划分

C.选民登记

D.提名与投票程序

6.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的时间以及我国加入该组织的时间是:B A.1948年、202_年

B.1995年、202_年

C.1994年、202_年

D.1996年、202_年

7.在以下刑罚中,不属于刑法附加刑的是:B A.管制

B.罚金

C.剥夺政治权利

D.没收财产

8.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几倍的报酬:D A.工资的150%

B.工资的200%

C.工资的250%

D.工资的300%

9.关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以下表述中有错误的是:C

A.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B.如可以分割则作者单独享有自己创作的部 1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

C.同时兼及享有合作者创作的部分

D.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10.以下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义务的表述,其中不正确的是:A

A.按出资额比例享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B.按出资额比例从公司获得利益

C.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风险责任

D.在公司登记后可以抽回部分出资

11.在以下诉讼程序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属于:B A.刑事诉讼法

B.民事诉讼法

C.仲裁程序

D.行政诉讼

12.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即作品的种类,以下内容符合这一标准的是:A A.口述作品

B.盗版书籍

C.非法音像制品

D.法律法规

13.以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是:C A.宪法

B.行政法

C.民法

D.刑法

1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独任审判制适用的是:D A.普通程序

B.简易程序

C.第二审程序

D.审判监督程序

15.以下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描述不正确的是:A

A.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被迫停止犯罪

B.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

C.行为人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D.行为人出于自身的原因结束了犯罪行为

16.中华法系形成于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其代表性的律典是:C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魏晋律

17.我国行政规章的制定机构是:A 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

C.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D.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8.202_年宪法修正案对第四章的章名进行了修订,其中增加的一项是:B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

A.国旗

B.国歌

C.国徽

D.首都

19.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指以下:C A.14周岁以上的人

B.15周岁以上的人

C.16周岁以上的人

D.17周岁以上的人

20.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庆祝、纪念活动的休息时间是:B A.公休假日

B.法定假日

C.年休假日

D.探亲假日

21.以下关于婚姻法“禁婚亲”及因疾病禁止结婚的表述有错误的是:B A.直系血亲

B.三代以外旁系血亲

C.患麻风病未经治愈

D.患其他医学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22.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在溯及力方面的所采用的原则是:C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23.以下属于刑法中的自首的选项是:D

A.归案之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的 B.提供重要线索并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的C.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

D.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24.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拘传的表述正确的是:B A.拘传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

B.拘传相当于刑事拘留

C.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D.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连续拘传犯罪嫌疑人

25.以下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的表述正确的是:A

A.可以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B.必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C.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D.可以是某个行政机关

26.根据法律类型的分类传统,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类型应属于:C A.大陆法系

B.英美法系

C.中华法系

D.印度法系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

27.在法律发展史上,最早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是:C A.奴隶制法律制度

B.封建制法律制度

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28.确立“三个代表”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的宪法修正案是:A A.1988年宪法修正案

B.1993年宪法修正案

C.1999宪法修正案

D.202_年宪法修正案

29.北京市政府制定的五环路以内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属于:A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监督行政行为

D.协议行政行为

30.在以下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C A.自己代理

B.表见代理

C.授权代理

D.法定代理

二、多选

1.以下作为公民政治权利的选项有:ABCD A.选举权

B.监督权

C.通信秘密和自由不受侵犯

D.游行、示威的自由

2.依据民法通则的善意取得制度,对取得财产的限制方面有以下的:BCD A.个人小轿车

B.爆炸物

C.枪支

D.毒品

3.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查处的机关包括以下的:ABCD A.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C.人民法院

D.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门

4.社会救助法所涉及的主要方面可以包括以下的:ABCD A.灾民救济

B.城镇贫困居民救济

C.农村五保户救济

D.流浪乞讨人员就医

5.以下选项内容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有:ABCD A.国家

B.自然人

C.法人

D.国际经济组织

6.以下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是:BCD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

A.房产权

B.工业产权

C.著作权

D.反不正当竞争权

7.以下属于自然人主体的是:ABCD A.公民个人

B.个人合伙

C.企业法人

D.事业法人

8.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包括以下的哪些:ABCD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信件、数据电文形式

D.公证、鉴定形式

9.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三资”企业是指:ABC A.中外合资企业

B.中外合作企业

C.外商独资企业

D.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10.在诉讼证明及其过程中,主要的证明对象是以下的:ABC A.实体法事实

B.程序法事实

C.证明材料

D.外国法

三、论述

1.某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之规定,委托某镇政府对煽动群众闹事、围攻镇政府办公区域的廖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但镇政府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也未向其提供陈述事实和申辩理由的机会。该受罚人不服,表示提出申告。请问: 1.该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适当、应否撤销? 2.本案中的受罚人应当向哪一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答:处罚是否违法要看处罚是否有事实依据,其他至于告知权利,处罚通知书上一般都有说明。一般向上级部分行政复议,法院行政诉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来划分,行政复议证据与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证据相同,可分为以下七种:

(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或行为的并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行政复议中的书证主要有各种罚款收据、处罚裁决书以及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强制措施的决定书、通知书等等。这些书证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而成的。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本身固有的形态、质量、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被检查扣押的伪劣商品,从事违法活动使用的工具等。物证与书证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某些情况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

下,同一物品可以同时作为书证和物证使用。如果以其书写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就是书证;如果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就是物证。例如,在土地行政管理案件中,刻有文字的石碑就既可以作为物证又可以作为书证,而没有文字内容的无字碑则只能作为物证而不能作为书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等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和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其信息量大、易于保存,内容形象逼真并具有动态连续性,客观真实性较强,但同时也容易被剪辑、伪造,收集过程中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实践中应注意扬长避短,用科学方法来甄别和检验其证明力。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复议机关或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是指接受复议人员的询问、当事人的调查或者到复议机关作证的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人证言是行政复议中被广泛运用的一种证据,几乎每一个案件的认定都少不了证人证言的运用。由于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主要是书面审,所以证人证言一般都是以书面形式表达的。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行政复议当事人及第三人就有关事实情况向复议机关所作的说明和对复议请求的承认和反驳,包括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对事实的陈述;被申请人的承认或反驳;第三人所提出的复议请求及其对案情事实的说明等。当事人陈述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当事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对行政争议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最清楚,他们的陈述往往能够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他们的陈述又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这就要求复议机关对当事人陈述要认真分析、严格审查,并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和结论。行政复议中常见的鉴定有医学鉴定、文书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一种认识意见而不是事实本身,它的内容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鉴定人是行政复议的参与人,当法律规定其必须回避的,就不能担任鉴定人。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办案人员对有关案件事实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但也可以用绘图、照片、模型等手段,辅之以录音、录像的方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或处理而作的文字记载材料。这种材料是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当中制作的,经过复议机关审查属实,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卫某(夫)和于某(妻)婚后于202_年10月育有一子。于某系当地一所高校教师,卫某则在外地一公司工作。早在202_年6月开始,卫某便与本单位女下属小丁非法同居,终于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

202_年2月被妻子于某发现。同年3月,于某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问: 1.妻子于某能否在孩子未满1周岁时提出离婚? 2.妻子于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孩子的抚养权能否得到支持? 3.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

1、妻子于某可以提出离婚申请。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于某提出孩子的抚养权应得到法院支持。

3、财产分割应以女方和未成年孩子为主要原则。考虑卫某有过错在先,应适当作出补偿,予以少分。

四、判断

1.在诉讼离婚中,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按比例分别缴纳。错

3.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对

4.作品的表演权、录制权、广播权等是著作权的邻接权。错

5.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不必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错

6.因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不能履行,可以构成合同的法定解除的原因。对 7.肖像权在民法通则中属于具体人格权。对

8.个人合伙须有两个以上的公民所组成,但不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错

9.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之一是裁决与执行的合一程序。错 10.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之一有国际条约。对

11.“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等八个民主党派的基本方针。对

12.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对

13.凡我国参加的国际协定以及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不能作为我国的法的形式。对

14.劳动就业应照顾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退出现役的军人。对

15.专利法规定,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称为合作发明。对

第五篇:浙江大学继续教育英语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英语(1)》课程作业(5)

姓名:

年级:学号: 学习中心:

————————————————————————————— 作文:建议你在30分钟内,根据下面所给的题目用英语写出一篇不少于80字的短文。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英语(1)》课程作业(5)

—————————————————————————————

Which is more important, Health or Wealth? 1.介绍你对健康与财富之间关系的看法; 2.简述你持有以上看法的理由。

So far as the topic Health and Wealth is concerned, different people have different opinions about it.Some think that wealth means everything.To them, wealth or having a lot of money can help them to do what they want to do.With a lot of money , they can buy the beautiful house, expensive car, beautiful clothes , and so on.They even have the idea that they can buy happiness which they like.On the other hand, some other people don’t agree with those people mentioned above.They believe that Healthy is more important than wealth.First, you can enjoy a happier life with healthy body than those wealthy people with poor health.Second, a healthy body is the foundation for a successful career.Third, a healthy body is also necessary for accumulating wealth In a word, keeping health first if you want become wealthy.It is well-known that a person can make a large fortune if he has the right opportunities during his life.But if the person suffers from a terrible illness, then no matter how much money he may earn, he will still lead a miserable life.Therefore, health is much more important than wealth.翻译:请将下边的句子翻译成中文。

1.Beijing Olympic Games can make Chinese people work harder.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使得中国人民更加努力工作。

2.I'm very much eager to improve my oral English.我非常渴望改进我的英语口语。

3.Do you think students should do a part-time job?你认为学生应该业余打工吗?

4.He is a worldwide famous scientist.他是一位世界著名的科学家。

5.Wisdom is much more important than knowledge.智慧比知识重要得多

202_年浙江大学-法律基础离线作业(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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