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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结束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13-1013661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8 22:08: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结束

我县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结束

发布时间:202_-10-14责任编辑:nh点击:216来源:宁河县农业局农业科

根据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农经办[202_]12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委“5132”工程切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要求,结合今年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全县14个乡镇农经站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开展了专项审计,现已基本结束。主要做法是:

1、加强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对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高度重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抓好抓实,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2、健全组织。在审计工作中,乡镇党委、政府抽调了精干的人员,健全了审计组织,一般由党委副书记挂帅,由农经站、纪检监察、财政、统计等部门参加,并在审计前进行了培训。

3、制定工作方案。审计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相关法律和地方法规及农村审计程序的规定,审前认真研究,确定重点,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编制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4、搞好档案管理。编制的审计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各种资料、数据、证明材料、审计结果等,都及时归档,专人负责,做到规范化管理。

由于各级领导重视,主管部门积极指导措施得当,使我县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按时圆满完成。

第二篇: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干部的考核、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其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哈尔滨市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阿城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及农村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农村干部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的意见,按照任期届满审计、临时提请审计两种基本形式,合理安排计划。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村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和目标完成情况。包括村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债务是否下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财经法规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 1

入委托管理,有无侵占、坐支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账上虚增债务等问题;有无未经村民会议通过而私自举债现象;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或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三)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主要审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否存在违背农民意愿或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以及强行以资代劳等现象;是否存在报刊费超过规定标准限额等问题。

(四)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集体资产处置情况。在村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无非法转让、转卖或侵吞集体资产等行为。

2、债权、债务管理情况。举债是否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债的问题;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

3、土地发包、承包情况。村集体土地、机动地、“五荒”等资源型资产发包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签订了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或“仗权”承包情况等。

4、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

村级财政补助收入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纳入账内核算等。

5、财务公开情况。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根据村实际,对党(工)委、政府和群众要求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审计。

第六条 农村审计机构(农经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农村干部本人任期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并按以下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乡镇(街道)组织人事部门提交;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村民代表会议提交。审计报告应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农村干部。

第七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被审计的干部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交由纪检部门处理;确有问题,又不构成党纪处分的,交由其任免管理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农村审计机构要做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 审计结果的公布,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村党支

部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乡镇(街道)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公布有关事宜;村民委员会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向村民公布有关事宜。

第十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O一O年六月二十日

第三篇: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资料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资料

1、被审村干部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

括:任期目标计划及其制定的依据和完成情况;任职前后所在村的资产、财务收支、经营成果、经济效益和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任期内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在主要规章制度废立、增删等重大问题上所作的决策,以及取得的成效;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受到的奖惩;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对出现违纪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任职期间村民(社员)代表会决议。

任职期间财务收支账目、报表及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

上任日债权债务统计表和离职日债权债务统计表 任职期间新发生的工程项目统计表及任期前动工,任期初没有支付完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统计表 本村所执行的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

任职期间发生的各类会议纪要、有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任期内本村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资料,包括已经注销的账户

任期村委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2、3、4、5、6、7、8、9、工资料

10、任期经营目标

11、任期经营计划及重要财政、财务收支事项决策会

议记录

12、任期内资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

13、任期内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14、任期内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

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

15、财产物资盘点表

16、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门材料

17、任期内企业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

织出具的有关报告

18、任期内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作出的重大检查事项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的资料

19、被审计人基本情况

20、被审计人的任命书及任职期限

21、征地情况、补偿标准、结算方式、分配比例的说

明,征地款收支汇总表及明细表

22、根据审计进展,审计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篇:东莞市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东莞市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202_)东委发10号

颁布日期202_.6.7 实施日期202_.6.7------------------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干部的考核、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其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东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及农村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干部,是指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机构中的主要负责人。

前款所称的农村干部,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农村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后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其对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资办)主管全市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农村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镇区范围内的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接受市农资办的指导和监督;市农资办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直接进行审计。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接受市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农村干部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和镇区党委、政府的意见,按照任期届满审计、临时提请审计两种基本形式,合理安排计划。具体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并由农村审计机构于其任期届满前一年制定具体审计项目计划,经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镇区组织人事部门于其任期届满前一年提出届满审计的书面委托建议,由农村审计机构列入下一的审计项目计划,经镇区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二)临时提请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或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农村审计机构临时提请对农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书面委托建议,由农村审计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对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村审计机构实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配备至少2名合资格的审计人员,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审计组实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必要时延伸到所辖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被审计干部本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审计组实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实行审计资料共享,以避免重复审计。即凡是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已经其他常规审计和检查查实处理或纠正的,经济责任审计不再进行处理,但按要求应追究责任人责任而未追究的,或应明确责任而未明确的,应予以追究或明确。

审计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被审计干部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和干部任期目标计划为依据,以财务收支为基础进行审计。在确定经济责任时,应当区分前任和现任、个人和集体、主观和客观、失误和舞弊等责任界限,正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5日前,应向被审计的农村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农村干部。

审计通知书应标明对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并提出审计要求等。

第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农村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写出本人任期内经济责任方面的书面总结材料,并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及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审计组对农村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债权、债务的形成及管理情况;

(五)财务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六)收益分配及各项提留的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重点审查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益情况;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农民负担、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等情况。

在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农村干部任职期间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情况;审查农村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农村集体资产,违反农村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终结,应当向农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农村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充分考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重新核定事实并依据核定的结果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组向农村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五)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个人履行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七)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八)其他有关的情况。

第十四条 农村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对农村干部本人任期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按以下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镇区组织人事部门提交;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村民代表会议提交;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成员代表会议提交;其他部门委托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向委托部门提交。

审计报告应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农村干部。

第十五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被审计的干部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交由纪检部门处理;确有问题,又不构成党纪处分的,交由其任免管理部门(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农村审计机构要做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的公布,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镇区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公布有关事宜;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向村民公布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农村审计机构依法实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机关(机构)、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或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十九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村委会所辖的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机构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资料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资料

1、被审村干部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任期目标计划及其制定的依据和完成情况;任职前后所在村的资产、财务收支、经营成果、经济效益和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任期内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在主要规章制度废立、增删等重大问题上所作的决策,以及取得的成效;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受到的奖惩;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对出现违纪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任职期间村民(社员)代表会决议。

任职期间财务收支账目、报表及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

上任日债权债务统计表和离职日债权债务统计表 任职期间新发生的工程项目统计表及任期前动工,任期初没有支付完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统计表 本村所执行的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

任职期间发生的各类会议纪要、有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任期内本村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资料,包括已经注销的账户

任期村委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2、3、4、5、6、7、8、9、工资料

10、任期经营目标

11、任期经营计划及重要财政、财务收支事项决策会议记录

12、任期内资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

13、任期内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14、任期内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

15、财产物资盘点表

16、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门材料

17、任期内企业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有关报告

18、任期内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作出的重大检查事项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的资料

19、被审计人基本情况

20、被审计人的任命书及任职期限

21、征地情况、补偿标准、结算方式、分配比例的说明,征地款收支汇总表及明细表

22、根据审计进展,审计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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