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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家庭可享采暖补贴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13-715697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6 08:32: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四类家庭可享采暖补贴

四类家庭可享采暖补贴

符合条件家庭可申领340元至全额补贴

作者:记者韩雯

2012-10-30天津网-数字报刊

核心提示

目前本市享受供热补贴的困难群体包括: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乡特困救助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家庭

本报讯(记者韩雯)从下月起本市开始进入供暖期。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目前,本市对四类困难家庭给予供暖补贴,补贴额度从340元到全额不等,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到街镇民政部门申领供暖补贴。

据介绍,目前本市享受供热补贴的困难群体包括: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乡特困救助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家庭。

补贴标准:对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中非农业户籍无工作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无”家庭、分散供养的五保家庭,供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城乡集中供热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住宅供热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采暖费1250元以内的按采暖费70%给予补贴,50平方米以上采暖费超过1250元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对城乡集中供热的低保家庭,住宅供热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采暖费1250元以内的按采暖费60%给予补贴,50平方米以上采暖费超过1250元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对城乡非集中供热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给予每采暖季460元定额补贴;对城乡特困救助家庭和非集中供热的低保家庭给予每采暖季340元的定额补贴。

城乡集中供热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家庭,要到当地供热收费单位一次性交清供热费用,凭供热单位开具的收据和《定期抚恤人员证》、《定期补助人员证》、《残疾军人证》、《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街镇办理领取供热补贴手续。城乡特困救助家庭和城乡非集中供热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家庭的定额补贴由街镇直接发放。

第二篇:高级技师可享补贴1000元

高级技师可享补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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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新闻 时间: 2009-08-07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陈杰

江门出台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办法

高级技师可享补贴1000元

本报讯(记者陈杰)昨日,记者从江门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办法已经出台,从今年7月开始,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800元~1000元高技能人才培训一次性补助。补贴对象须符合三条件

从7月起,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本办法申请高技能人才培训一次性补助。

根据规定,其他三个条件分别为:一是属于江门市户籍人员,在市直用人单位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非江门市户籍人员必须在该市直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含三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要参加江门市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和江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鉴定考核,或者通过该市组织的竞赛、评价、直接参加鉴定等方式,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另外,符合江门市劳动保障局定期公布的江门市紧缺技工工种补贴范围的人员也成为不可或缺的条件。

可获补贴800~1000元

据介绍,符合条件的技师可以申请补贴800元;而符合条件的高级技可以获得1000元的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备齐申请材料后,可以在每个季度的后10个工作日内前往江门市劳动保障局办理补贴手续,该局在收齐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完成初审,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便可直接收到规定的补贴资金。小贴士

申报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与市直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正本及复印件,两张免冠大一寸相片。持有非本市户口人员还须提交证明本人已在本市直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有效劳动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第三篇: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可享优惠政策

○● 首次购房认定标准更加严格

昨日,记者致电郑州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最近中心也接到了不少市民打来的咨询税率的电话,但中心还未收到《通知》,因此目前契税征收仍然按照老政策。

至于认定住房是不是家庭唯一住房,我省契税管理部门也有一套严格的办法。首先,征收机关会查询纳税人的纳税记录,看是否存在问题。其次,房地产主管部门也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址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果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纳税人还要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提供虚假保证者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来处理。

我省契税管理部门提醒市民,尽管新政在郑州还未开始执行,但《通知》中要求新政开始实施的时间是今年10月1日,因此只要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间是在10月1日之后,就得按照新政走。只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间是在10月1日之前,才能继续享受之前的优惠政策。

房地产契税新政今起执行 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您解读

更新时间:2010-10-25 8:36:49 信息来源:焦作日报

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住建部9月2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引起全市人民的广泛关注。昨日,记者从市契税征收管理所了解到,我市今日起开始执行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新政——

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不再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恢复执行4%的税率;凡在2010年9月30日前购买的住房,新政执行时间延长至11月1日„„哪些是你最关心的问题?有关政策你是否了解?请看市契税征收管理所负责人王成旺的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新政解读。

●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可享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住建部的通知要求,下列购买普通住房情形可享受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据了解,以前的政策只按面积区分契税征收标准,没有区分唯一住房,无论个人或者家庭,只要是首次购房,均可享受优惠政策。而新政策则强调了住房的唯一性,只要不是家庭唯一住房,就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何为家庭唯一住房?王成旺介绍说,家庭唯一住房以户口簿注明的家庭关系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拆迁安置房和继承、赠予房屋等)即为唯一住房。

● 首次购房认定标准更加严格

至于是否家庭唯一住房,契税管理部门将如何认定?王成旺说,契税征收管理部门有一套严格的办法:首先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的纳税记录;其次,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址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取消二套房契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新政出台之前,我市执行的契税政策是: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按4%税率征收契税;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按2%税率征收契税;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如果是首次购房,按1%税率征收契税。新政出台后,河南省取消了二套房契税优惠政策,我市也按要求执行新政: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一律不再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恢复执行4%的税率。

王成旺介绍,新政与老政策最大的不同在于:新政规定,只有首次购房才能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以前,不管你是不是二次购房,只要你的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我市都按照2%的税率征收契税。新政颁布后,凡是二次购房的居民,不论住房面积大小,契税税率一律按照4%征收。

王成旺说,这次国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的,主要是限制购买多套住房,支持没有住房人购买小户型房。新政中“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限制炒房者。

●9月30日之前购买的住房,执行时间延长至11月1日

据了解,由于“非家庭唯一住房”契税新政从国家下达到地方,在落实和推行上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同时为让群众能够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我市规定,凡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购买的住房,新政执行时间延长至11月1日。

王成旺说,对于购房人在9月30日前已完成房产交易但还没有缴纳契税的,如果在10月1日至31日间能够积极缴纳契税者,仍继续享受之前的优惠政策,即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按2%税率征收契税;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如果是首次购房,按1%税率征收契税,新政执行时间延长至11月1日。如有过期不缴者,非唯一性住房将按新政缴纳契税,同时按照规定缴纳契税滞纳金。10月1日以后购买的住房则按新政缴纳契税,日期以房产交易有效合同签订日期和购房发票为准。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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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1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1)2010年10月1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2)2010年10月1日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4.个人购买住房办理契税时需要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交什么资料?

(1)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者: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上述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者: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等上述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5.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如何办理?

(1)需要向契税征收机关领取的资料: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诚信保证书、房屋查询证明书、婚姻状况查询证明书(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未婚成年纳税人领取并填写)。

(2)契税优惠办税流程:纳税人携带需个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到契税征收窗口进行初审并领取有关资料→按要求填写有关资料→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房地产主管部门填写查询结果并加盖公章)、到民政部门查询(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填写查询结果并加盖公章)→到契税征收窗口合并提交申报资料→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符合条件的按优惠税率缴纳契税。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0-10-8 豫财税政[2010]59号 [打印] 添加到我的收藏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地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和配合,切实做到信息共享。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以及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办法: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的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址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字[1999]27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字[2000]1号)第三条同时废止,之前下发的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契税纳税申报中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 2010-10-25 ] [字号:大、中、小] [关闭窗口]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的属于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南京市从2010年10月21日开始,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应在纳税申报时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1、哪些购房人需要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对个人购买的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照3%税率征收契税,不需要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2、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在哪个部门、哪个环节开具?

对需要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购房人,应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其中,江南八区、沿江开发区、浦口区、六合区应在购房人领取房屋产权证前开具;对于实行先到契税所缴纳契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的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应在购房人缴纳契税前开具。

3、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对购房人申请开具家庭唯一住房的,应提供本次购买房屋办理房产登记的收件收据(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应提供本次购买房屋签订的合同),购房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本;如单身,应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有效单身证明。

4、对不同家庭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应如何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对不同家庭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按照不同家庭分别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分别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契税,分别开具完税证。

5、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仅用于契税缴纳,自查询之日起二日内(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有效,逾期无效。缴纳契税后不再补发。

11月15日,合肥市财政局下发《关于缴纳房产契税通知》,公布新契税标准和内容。其中规定:“凡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并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请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到财政部门设在各房产办证中心的契税征收窗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通知中,提及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因此“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这一问题,受到广大购房者的热切关注,毕竟“各家情况千差万别”。12月12日上午,市财政局专门详解唯一住房界定标准,以便购房者充分了解。

“家庭唯一住房”堵认定漏洞

对于人们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省财政厅契税新政细则明确规定,继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也就是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减半征收契税;而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交纳契税时税率降为按1%计算。由于和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十分受关注,那么到底“家庭唯一住房”该如何界定和实施?对此,合肥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上午表示,主要看房产证上户主的家庭是否拥有超过1套的住房,而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按安徽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家庭所在市或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而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早在一次房地产调控中二套房贷款细则出台后,合肥市民如果需要按首套房政策办理贷款,就需要由房管局出具首套房证明;而契税税率调整后,“家庭唯一住房”的判定权再一次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来执行。但目前合肥市房产信息网络并未与外地联网,如果有外地人在外地买了房,再到合肥来买房,按说不应算唯一住房,但合肥房产网络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存在“家庭唯一住房”认定的漏洞。据介绍,为避免买房人钻政策空子,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唯一住房书面保证,这样立即可以按家庭唯一住房交契税。

区分首套房和家庭唯一住房

如有购房户问,我2009年(婚前)在江苏镇海买过一套单身公寓,今年国庆前卖掉了(婚后),现在重新买新房子,这样以我丈夫名义能算首套房吗?我们这样情况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吗?很多人分不清首套房和家庭唯一住房的区别,以此案例来说,新购住房可以作为家庭唯一住房来认定。首套房是商业银行放贷时用到的概念,商业银行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只要你之前贷款买过房,不管现在那套房子是否出售,去银行贷款都算二套房。新政提出的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概念,是“以目前所拥有的住房来判断”。两者有部分重合,即首套房是家庭唯一住房,而家庭唯一住房不一定是首套房。

为子女买房能否算唯一住房

按照新政,对于子女有房的情况,要根据孩子年龄,区别对待看是否是唯一住房。而“家庭唯一住房”中的家庭是指家中的未成年子女,即未满18周岁。如果孩子是已满18岁、未到法定婚龄的成年人(男22周岁,女20周岁),那么孩子本人可以单独看成一户,他还是可以直接享受一次“唯一住房”的优惠契税政策;到了法定婚龄的成年人则必须提供未婚证明,才可以享有该政策。

多种情况必要时写诚信保证

“我2008年上半年卖出了厂里的房改房旧房子,且已过户。今年10月2日购买一套115平米的满5年的二手房,现要交契税,请问现在这套房子办契税能算家庭唯一住房吗?”对购房户而言,有的担心自己曾先后买过两套房,但卖掉其中的一套,现在住的就是家庭唯一住房,但在自己契税记录上是有两套房的,岂不是就享受不了优惠吗?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通过写书面诚信保证书为自己“证明”。

在查不到纳税人的契税记录,或者对契税记录有疑义的,可以结合房产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家中有没有房一查便知。但如果暂时不具备查询条件,如有些外地人,在合肥买了一套房,在合肥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但由于房产部门之间信息不能方便有效沟通,工作人员就不能清楚了解其与其家庭成员在外地是否另有房产。因此,需要购房户先提交保证书。等到条件允许,合肥房产机关再向其户口所在地房产部门进行函调和核查其房产资料。市民如果向征收机关提交虚假的诚信保证书,有关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唯一住房”认定

广州市地税契税咨询人士透露,“唯一住房”征信以家庭为单位,家庭内各人若无持有房产的记录,即可视为购买唯一住房。曾有房产记录,但已经出售转移,目前所有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产登记,再新购房屋的,符合家庭“唯一住房”的要求,仍按1.5%征收契税。,“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家庭所在市或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主要看房产证上户主的家庭是否拥有超过1套的住房,而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第四篇:广西:残疾高校毕业生可享960元求职补贴

广西:残疾高校毕业生可享960元求职补贴 人民网南宁7月11日电(张红璐、戚海军)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残联等单位近日下发通知,从今年起,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范围。对在毕业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持残疾人证的广西区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毕业生毕业当年自治区发布的一类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今年的求职补贴金额为960元。残疾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需向所在地高校提交《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个人银行账户、本人有效联系电话等材料。对符合条件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离校前申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向原高校提出申请,经高校、人社部门程序审核通过后将名单报财政部门,列入次年拨付计划。

从2013年开始,广西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的政策,今年把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范围,是对这个政策的一个补充。据统计,2013年,全区有2000多名高校毕业生申请了求职补贴,共发放补贴费用200多万元。

第五篇:大连市职工采暖补贴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5]76号 2005年9月30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1.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2.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3.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4.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5.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6.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2005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06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定,为保证全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我市建立城市供热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困难居民包括: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无就业家庭,“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双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后退休人员。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符合困难居民条件的采暖用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居民的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处住房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不足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认定程序及结算办法

1.拟申请享受困难居民补贴的家庭,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到相关供热单位领取《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分别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或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签章),合格后连同相关证件报送供热单位。

2.供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按政策给予办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困难居民的相关证件),并按申请类型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3.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将核定额按困难居民分类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最终确定审核结果。并将补贴金额拨付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拨付供热单位。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工作要求

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登记备案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 2005年10月5日

各供、用热单位:

近年来,由于用水、用电价格和人工费的上涨,特别是燃煤价格的大幅上涨,使供暖企业出现全行业

亏损,不仅影响了企业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供暖质量。为保证供暖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谁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五、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供暖企业可自定优惠措施和办法,鼓励用户提前缴费。

六、根据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实行供暖收费体制改革,供暖费由过去单位为职工交纳改为由单位向职工发放采暖费补贴,由职工个人向供暖企业交纳。

七、供暖费标准调整后,对低保户等生活困难家庭的采暖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区范围内)。其它区、市、县供暖费标准调整,由本级政府提出调整方案,履行听证程序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九、有关职工采暖费补贴、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及保证供暖质量的具体办法措施,由相关部门另行发文。

十、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大价发[1995]68号)即时废止。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5]195号 2005年8月18日

各供热单位、热用户: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及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5」194号 2005年8月18日

各供热单位、热用户: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暂行规定

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双方合法权益,拟停止用热的采暖用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出停止用热的用户(承租者需有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意见)需向供热单位提出停热书面申请(对已分户的须在每年10月20日前,未分户的在9月末前),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能办理停止用热。

二、供热单位应受理用户停热的申请,与用户签订停止供热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

三、用户停热的期限为一个采暖期,即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四、停热的用户,要做好室内保温、防寒措施,因停热造成的室内各种设施冻坏等损失由用户负责,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五、对已分户的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既没提出停热申请又不按时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停止供热。

六、对申请停热及要求恢复用热的用户,已分户的用户供热单位不得收取(开、闭阀,并网费等)费用;未分户的用户需承担拆除或恢复供热设施的材料、人工费。费用由双方商定。

四类家庭可享采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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