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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适用什么程序?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13-697861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6 20:34: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适用什么程序?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适

用什么程序?

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适用的程序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宣告某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某公民死亡的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当立案受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一般的案件,可以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在公告期间,如果下落不明的人仍无下落,人民法院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即可作出宣告失踪

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如果有了确实音讯或者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不必先经过宣告失踪的程序,只要公民下落不明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即可宣告该公民死亡。死亡宣告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该时间也是下落不明的人死亡的时间。

第二篇: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基本概念

具备条件

法律程序

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宣告失踪的撤销

宣告失踪的撤销

概念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具备条件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宣告失踪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 1

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

利。

法律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

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

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死亡宣告的撤销

相关法条

条件

时间的确定

公告期

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

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c: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

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

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

和财产权。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

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

收养关系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谓的下落不明不必须以宣告失踪来确

认)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也只能宣告失踪.3.同一顺序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条件

1.有失踪事实。有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这个期限为4年,从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限为 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根据《民通意见》第25 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顺序,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宣告失踪人死亡,则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宣告失踪人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

(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

告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已经被宣告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人。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告甲死亡。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告甲死亡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宣告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做出宣告死亡的决定。宣告死亡用特别程序审理,由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但没有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仍为1年。公告期满后,应当根据情况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三篇:宣告死亡

(三)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

25.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原24条)

26.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原25条)

27.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见原26条)

28.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27条)

29.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原28条)

30.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申请书

1.格式 宣告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

关系,因其××××(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为:下落不明满四年 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死亡的程序为: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为公 民的死亡日期,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法律后果与公民自然死亡的一样,终止和产生某种法律关系。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应当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书应当注意说明申请被宣告死亡人的原因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

法律规定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有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这个期限为4年,从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限为 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根据《民通意见》第25 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顺序,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宣告失踪人死亡,则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宣告失踪人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已经被宣告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人。

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告甲死亡。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告甲死亡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做出宣告死亡的决定。宣告死亡用特别程序审理,由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但没有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仍为1年。公告期满后,应当根据情况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如果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第四篇:宣告失踪申请书

宣告失踪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单位、住所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宣告失踪申请书》

第五篇:宣告失踪申请书

宣告失踪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单位、住所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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