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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审查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13-1031026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1 11:25: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流动资金贷款审查

关于xxx公司申请流动

资金贷款(授信)的审查报告

一、贷款(授信)方案和授信情况

(一)贷款(授信)方案。主要阐明上报单位同意的贷款(授信)方案,包括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还款方式、集团客户额度切分等。

(二)授信情况。主要说明申请人在他行和我行的授信及使用情况

1、借款申请人在他行授信及用信情况。包括在他行的授信额度、用信额度、信用状况。

2、借款申请人在我行授信、用信情况。包括在他行的授信额度、用信额度。

3、单户和集团客户授信用信是否超比率的审查内容。

二、贷款(授信)资格审查

主要从申请人性质、相关证照的有效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贷款卡等是否办理年审)、诚信状况(包括不限于是否有不良记录、或对不良贷款作出可行的还款计划等方面)对申请人主体资格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和说明。

三、贷款(授信)业务可行性审查

通过对调查报告当中行业分析、经营情况、财务分析、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情况着重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经营情况。综合调查报告中阐述的行业分析和申请人经营状况,补充分析申请人经营行业发展趋势等相关内容。

(二)财务分析。对申请人的相关偿债指标、盈利指标、营运指

标、现金获得能力测算和分析进行审核,对报告未涉及但可能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相关指标进行补充测算和分析说明。以风险把控的角度对信贷资金安全情况进行审查分析。

(三)信贷资金安全性审查。结合调查报告中流动资金用途、借款原因、额度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补充审查分析。

1、信贷资金用途审查。结合资金使用背景,就资金投入的方案、融资方案、融资能力进行合理性补充审查分析。

2、额度合理性审查。对申请资金额度的测算进一步审查,结合自有资金情况,预测信贷资金是否与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相符。

(四)还款来源审查。主要针对调查报告当中还款来源调查预测情况进行审查分析,着重分析实现预测收益的可能性,分析还款计划的可行性和贷款期限的合理性。

(五)担保情况审查。内容包括:

1、抵(质)押方式的,审查抵(质)押物的权属状况、价值是否充足、处置变现能力、担保率等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和说明;

2、以保证方式的,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能力、保证意愿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分析。

四、贷款(授信)资料完整性审查

对贷款(授信)业务上报单位提供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资料、财务资料、担保资料、还款来源和其他必须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概括说明,根据需要提出材料补充意见和要求。

五、贷款(授信)流程合规性审查

(一)根据本行的贷款操作规程或管理办法规定,审查上报业务自申请人提出申请至上报期间每个程序和办理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二)审查上报业务是否符合本行信贷授权规定。

六、风险分析

(一)根据需要,以不同角度补充分析申请人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和信用等风险情况;

(二)从本行信贷业务行业结构、期限结构等方面进行审查分析;

(三)针对风险情况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七、审查结论

1、对本次申报的贷款(授信)业务出具明确的意见,包括授信对象、品种、金额、利率、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和还款方式等;

2、贷款发放条件;信贷资金支付要求;贷后管理要求和其他要求。

审 查 人:

年月日

第二篇:wwj-090810流动资金贷款审查要点

流动资金贷款审查要点

一、信贷业务工作经营理念

• 注重质量:追求过滤掉风险后高速增长

• 适度授信(不过度授信):循序渐进、周转使用、有进有退

• 支持发展: 保证资产增长>=负债增长

二、中小银行应遵循的授信三原则

• 适度授信:企业有生命周期,银行要建百年老店。不大包大揽,不与企业同生死、共存亡

• 循序渐进:不了解的不做;了解多少做多少

• 周转使用:收回再贷,还旧借新,考察企业的现金流

三、每笔授信业务应回答的几个问题

市场人员调查、风险人员审查时要注意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合法性:合法吗?

2.授信主体:贷给谁?

3.资金用途:干什么?

4.还款来源:用什么还?

5.担保方式:担保如何?

如果难以决策,你愿意把自己的钱借给它吗?

四、信贷业务合法性审查

对经办行提供的资料及法律文件的齐备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借贷行为及担保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审查报送资料齐全性、内容完整性、法律要素的齐备性:包括对申请书、调查报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以及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资料及法律文件等方面的审查。

2.主体资格(申请人、担保人)的审查

3.对申请人、担保人等关于借款、担保等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审查(董事会决议,核保)

4.对信贷业务操作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

五、信贷业务安全性审查(风险缓释能力)

1、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信情况审查

2、项目背景或借款用途

3、对申请人、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审查

4、还款来源及担保人代偿能力的审查

5、对抵(质)押物的足值性、变现性的审查

六、借款用途审查

1.借款动机分析-如资金投向、贸易背景

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是否会被挪用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形成短贷长用

归还他行贷款(替换他行贷款)

有无真实贸易背景

我行主动营销,挤出他行贷款

七、对申请人、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审查。

1.经营状况审查

• 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 有无负面报道

• 经营管理层决策能力,管理能力

• 主营业务是否突出、购销渠道、价格(上下游情况)

• 企业所处行业状况,企业在行业内的排名,市场占有率(地区,国内和全球)、竞争力、等

• 主要结算方式(结算方式:电汇、信用证;购销方式:赊销、款到发货)生产及贸易周期(账期)、经营规模及效益、主要资金需求环节及解决方式等

2.财务状况审查

• 对企业财务报表核实和调整

• 资产、负债主要构成、流动性指标及简单对比,负债率等

• 在他行贷款,长、短期贷款增加情况

八、还款来源及代偿能力的审查

Must Know your client

• 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关系

• 经营范围交叉情况

• 财务指标分析

• 现金流量分析(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

• 表外业务—对外担保,保函等

• 股东实力(注资/借款)/上市公司配股/增资

• 银行再融资能力

• 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

• 信息是否充分披露

• 关注财务科目异常变化

• 长、短期债务

• 自有资金比例(企业“缺血程度”,是否大部分资金都用于补血了,)

九、对抵(质)押物的足值性、变现性的审查

1.抵(质)押物评估是否足值、变现能力如何、不动产的评估及抵押率设定及相关法律问题

如,公路收费权质押,控制操作风险,谁去每天收款?回款是否在我行归集?滞留时间长短?能给我行带来多少存款?

2.备用信用证条款

3.开证行的资信是否可接受等

4.政府或财政出具的还款承诺函。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对市政项目或事业单位项目而言,当地政府可能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十、信贷业务可行性审查

申请人发展前景、与我行往来情况、合作前景及本笔业务的综合效益等方面的审查

1、对项目可行性审查(可研报告)

2、对申请人未来发展前景及与我行今后合作潜力等方面的审查

3、对申请人与我行的本外币结算情况及本笔业务的综合效益的审查

十一、How如何审?

定性

定量模型,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

1.财务指标分析

比率分析和趋势分析

(一)盈利能力

• 毛利率

•净利润率

(二)效率补充完全

• 应收帐款周转天数

• 存货周转天数

• 存货周转率

• 应付帐款周转天数

• 总资产周转率

(三)流动性

•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四)杠杆比率

• 债务权益比率(总体债务/所有者权益)

• 银行借款与权益比率

• 资产负债比(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2.对上市公司重点审查

• 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资金往来,挪用上市公司资金

• 通过母公司调整财务报表。始、末点银行借款减少

• 对外担保,规定不超过资本金的50%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前十位)>2.14元

十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审查格式及内容

(一)介绍企业授信需求及具体条件。如涉及特殊操作模式,应作以说明。

(二)介绍授信对象基本情况,重点介绍授信对象的企业性质(是否民营企业)及主营业务范围。

(三)分析授信对象财务状况,重点审查相关财务指标,并进行现金流量分析。

(四)介绍担保方式并分析担保质量(风险缓释能力),重点包括:

1、如为保证人担保,应重点分析担保人的代偿能力(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财务分析、经营风险分析),并分析担保的实际意义(是否关联企业担保,是否互保,等等)。

2、如为抵押方式,应重点分析抵押物价值、抵押率及变现能力。

房产:评估值,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6折,一般为5折——依坐落位置而定

(包括工业区集群等因素)

机器设备:一般4折,专业化程度,变现性

3、如为质押方式(目前我行所接受基本为权利质押),应分析质押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可办理质押登记、是否具备变现能力,等等。

(五)指出授信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六)介绍银企合作的历史状况,并分析合作潜力。

(七)给出审查结论,并对分行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篇:流动资金授信及贷款审查要点

企业流动资金授信及贷款审查要点

为指导和规范信贷业务审查,提高审查质量,有效防控信贷风险,根据《中国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和《中国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特编定本审查要点。

一、前臵审查

(一)客户类别审查

区分客户为集团性客户还是单一客户。集团性客户原则上对集团进行统一授信,不单独对集团内单个企业授信。单一客户应进一步区分是小企业客户还是非小企业客户。

集团性客户识别执行《中国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小企业客户的识别执行《中国XX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二)业务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查

确认客户管理行,目前我行客户包括总行管理客户、分行管理客户及支行管理客户三类。

按照本级行转授权文件,确定该客户申请的业务是否为本级行审批权限,属本级行权限的业务应进一步确定是否需要向上级行报备或备案,超本级行权限的业务应进一步确认有权审批行,并确定业务上报审批流程,具体业务审批流程执行《中国XX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内部运作资料审查 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用信时除涉及要素变更需重新提供外可不提供)、统一授信审议表(授信时需提供)、借款申请书(或流动资金借款申请表)和流动资金贷款调查表(这两项申请贷款时提供)、调查报告、主责任人员名单及材料清单填写是否齐全并合乎要求,应注意各资料在时间顺序上是否衔接一致。

(四)存量客户附加审查情况

1、存量业务评价报告

要素是否齐全;存量业务中是否存在风险点。

2、检查底稿

是否有总分行历次检查和风险排查中的工作底稿及整改意见,如有,则应了解落实进度及具体情况。

3、存量批复 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未落实及贷后管理未到位情况。

4、会审情况

会审结果及信贷策略是否与本次业务操作一致。

二、客户主体审查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审查

1、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属分支机构,应了解所属企业的详细情况及对分支机构的授权。

2、企业证照是否年检有效,各证照反映的企业要素是否一致。

3、注册资本是否与现行章程相符;实收资本与验资报告及财务报表入帐是否一致。

4、企业法人经营期限是否覆盖办理业务期限;经营范围是否与办理业务的用途一致。

5、章程及有关修正案是否齐全,是否有股东签章,对公司办理融资业务是否有限制。

6、验资报告中股东是否与现行公司章程一致;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占比;实物出资是否已办理权属变更。

7、涉及的资质证书及行业许可证书,应查看其是否在有效期内

8、审核工商局打印的户卡是否与上述情况一致,不一致的原因。

(二)与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审查

1、基本户、一般户、专户及临时帐户开立情况,主要流水结算行。

2、综合查询中是否存在不良的信用记录及对外担保记录;了解企业整体融资(含直接融资)额度、用信品种、担保方式及对外担保情况。

3、重点审查企业与农行的合作情况:建立合作关系的时间,合作过程中信誉如何,在我行流水结算情况,当年信用等级是否已评定,是否满足本次授信中用信品种准入要求。

(三)客户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审查

1、特别要关注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个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资质、任职经历、从业经验、社会信誉及地位;是否有兼职情况,兼职企业是否有不良记录,如有不良记录,不良形成原因及解决情况;个人股东之间的关系;人行查询情况中是否有不良,不良形成原因;个人财产调查是否详细,财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可供抵质押的财产及担保意向。

2、客户股东为法人客户的,应了解股东的背景,重点包括其所有制性质、实力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四)集团客户审查

关联或集团的认定理由;集团股权及关联架构;业务关系如何;资金往来情况如何;整体融资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在我行融资额度、业务品种及担保方式。

(五)涉及具体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查

1、是否存在法定代表人授权情况,存在授权时应审查:是否有合法的委托书,委托权限及期限如何;受托人身份证明;签定时是否有调查人员在场并核对身份。

2、法律文本签定时是否有调查人员在场并核对身份;签章的名称(姓名)是否与有关资料一致。

3、根据企业章程分析企业有权决定贷款的内部机构是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董事)是否在工商局备案的注册及登记资料显示的范围之内;股东(董事)会决议出席及签字人数是否达到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要求,签字与预留签字样本有无明显偏离;授权代理股东(董事)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程序;决议内容是否与企业申请贷款的内容有偏差。

(六)客户的准入标准

1、授信主体准入

(1)增量授信(含核定特别授信额度)、存量续授信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有有权部门颁发并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客户可不提供贷款卡)。

②生产经营合规合法,财务制度健全(小企业可适当放宽),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XX银行的信贷政策。

③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五级分类无不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④授信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⑤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以上(含);对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和保理业务的贸易型客户,客户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级;办理注资盘活业务或低风险业务,可不受客户信用等级和五级分类限制。(2)余额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具备(1)规定的条件,并已制定详细的压缩退出计划。

2、流动资金贷款客户主体准入

(1)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已经XX银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

②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的信贷政策;

③在XX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低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④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⑤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⑥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⑧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⑨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⑩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办理属总行规定的低风险业务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无主观恶意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合法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风险可控。

(2)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人除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XX银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

②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预计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③与XX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人除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规定的条 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XX银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

②居行业排名前列,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预计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③与XX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④若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申请人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由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客户提供的保证担保。

3、小企业信贷业务客户主体的准入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设备先进,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3)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4)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从事特殊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5)在XX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6)销售回笼好,现金流量充足,还款意愿强,能够按期偿还本息;

(7)主要管理人员具有1年以上从业经验;企业盈利,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8)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企业主要投资人和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

(9)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10)只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可不受第(7)款的限制。(11)禁止对以下小企业办理信贷业务:

①法人代表以及主要投资人、管理人员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以及涉黑、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的;

②财务管理混乱、有严重偷漏税行为的; ③生产技术落后、严重污染环境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

④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

(12)以下客户不作为小企业准入: ①房地产企业; ②集团成员企业。

三、客户经营情况审查

(一)国家行业政策审查

企业所处行业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为《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限制或淘汰行业、工业设备及产品,外资企业投资行业是否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国家当前对行业的基本政策。

(二)农行行业政策审查

是否为本年总分行明确的高风险行业;经营方面是否符合特定行业或相关业务品种的准入条件。

(三)经营条件审查

1、硬件情况

经营场所(位臵、面积、权属);人员配备情况及结构;涉及生产及加工的,应提供其机器装备情况及产能且是否有符合环保政策的证明材料;产品保管情况。

2、软件情况

企业在该行业的积累;经营及管理模式;技术装备情况,产品质量检测及保障。

(四)市场情况审查

企业上下游客户情况及稳定与否;产品采购情况及资金结算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及回款情况;产品的平均利润情况。

(五)企业发展情况审查

企业发展潜力和软硬件改造提升情况;发展预测是否明显偏离企业的经营和市场情况。

(六)集团客户经营审查

除对集团内各企业进行上述第(一)至第(五)审查外,还应掌握集团经营模式、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情况、交易运做情况和集团内经营实体和非经营实体。

(七)小企业经营审查

除对企业进行上述第(一)至第(五)审查外,要特别对企业上及本年纳税申报表或有效汇总纳税申报资料和近二年及近期电费、水费缴纳清单或有效汇总缴纳凭证(新建企业可不提供)进行审查。

(八)授信期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审查

应重点关注与授信时相比,国家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策略调整、关键管理及技术人员更迭、软硬件升级改造、上下游合作客户变更及授信时发展预测的实际落实程度等情况,把握相关变化对企业经营及还款风险程度的影响情况。

四、财务情况审查

(一)审计情况审查

是否为需要审计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是否有调查核实认定;审计的会计师事所是否为我行不予认可的事务所;审计是否有专门目的;审计报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审计范围是否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并附有报表附注;是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有保留意见的,是否有调查说明。

(二)报表勾稽关系审查

各张报表内部各项目之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损益表表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本期与上期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

(三)财务数据及比率准确性审查

核对财务数据调查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与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是否一致、财务报表数据是否与CMS录入一致、财务比率的计算是否准确(需要采用有效数值和平均数值进行测算的是否已进行了相应的测算)

(四)重点科目关注

对于报表中余额较大的科目应关注其形成原因、构成及帐龄;是否存在关联单位往来资金,存在往来资金的形成原因。

(五)财务数据有无异常变化

连续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中有无异常变动科目,财务比率有无异常变动,如有,是否有相应的调查说明及可明显推知的理由。

(六)财务状况评价

财务核算规范是否;连续的对比,反映企业自身发展变化情 况;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比,反映企业在行业中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及经营增长状况的优劣;从保证授信安全性的角度,是否需要对企业某些财务科目或财务指标进行规范或限制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另外,授信期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应着重审查财务指标变动状况,特别注重财务异动情况,深入了解并分析其变动的深层原因及合理性,判断对用信偿还能力的影响程度,充分揭示企业风险变化情况,并结合业务实际提出有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

财务情况的分析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财务分析时应以剔除待处理损失、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无效资产后的有效资产作为审查、评价客户财务状况的数据。

2、对财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会计政策和制度,对相关数据作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数据作为财务分析的依据。如难以估计或作出相应调整,则应在财务分析中予以揭示,并分析判断该因素对财务评价的影响程度。

3、分析现金流量时应注意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相结合。如经营活动中的现金净流量明显低于报告期内实现的净利润与计提的折旧、摊销、坏帐准备、减值准备之和,往往说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现金大量被应收帐款、存货所占用,经营质量较差;如造成当期经营活动中现金净流量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季节性大额原料采购所引起,则应区别对待。具体审查时应注意剔除季节性收购等偶然因素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4、财务分析应结合行业、产业、企业特点及历史作具体分析。如新建企业由于处于投入期和业务拓展期,财务指标不尽理想;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XX、规模较小的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波幅较大;产品处于导入期企业往往销售增长较快,成熟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较为稳定,衰退期企业,则出现销售收入下降、财务指标持续恶化等。

5、注意揭示并分析或有负债、对外借款、关联交易、涉诉案件等重大事项对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6、对集团母公司的财务审查,一般应以集团公司本部财务报告为依据,合并财务报告为参考,汇总财务报告不能作为财务分析的依据;对集团合并财务报告的分析,应当注意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审查是否存在应合并而未并,不应合并而合并以及应抵冲而未抵冲等情况,防止申请人通过报表合并虚增资产或少计负债、虚增收入或少计 成本。

7、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申请信用的,应结合分公司财务报告以总公司财务报告审查为主。

五、授信及贷款额度核定

(一)授信额度理论值

以公式法测算的,采用的行业可接受值是否准确,授信理论值测算表中各项数值填写是否正确;采用担保法测算理论值的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在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理论值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客户对应行业可接受值时,要对照行业目录,尽量选择较细分的行业级别所对应的行业可接受值,无法找到对应目录的,可选择尽量接近的行业可接受值。

2、能够提供合并报表的集团性客户,应根据集团合并报表,结合所属行业和集团整体信用等级测算整体授信额度理论值;对于单一成员企业,根据各自财务报表,结合各自所属行业和信用等级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3、对于多元化经营的客户,客户在某一行业营业(销售)收入占营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60%(含)以上的,采用该行业的可接受值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否则(或其他难以归并类别的客户)采用综合类行业的可接受值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4、测算公式中的De(客户报告期负债总额)不得剔除企业银行承兑汇票中保证金占用的相应额度;C(客户报告期在农行信用余额)中如包含企业在农行办理的低风险信用额度,则在得出的T(授信额度理论值)中应剔除相应部分额度才是企业非低风险业务的授信额度理论值。

(二)授信及贷款额度核定的理由

企业正常的流动资金需求及使用安排;企业资金周转情况;整体流动资金使用包括的企业自有资金及融资的相应比例;授信额度是否考虑了企业对整体授信的偿还能力。

授信期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应着重审查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一般以交易合同为依据,但非唯一依据,审查人员还应结合企业的结算流水、交易特点及通常的交易规模分析判断贸易背景的合理性,要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应结合市场交易情况分析其对价的合理性及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必要时应要求调查部门补充调查过程及调查方法并结合分析。

六、担保情况审查

(一)存在受信企业的物的担保及第三人的担保组合情况

是否有其他担保人就XX银行实现担保权的先后顺序承诺放弃抗辩权的材料。

(二)保证担保(上市公司及关联企业担保应在对其他保证担保审查要点的基础上进行,不含自然人担保)

1、上市公司保证担保

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2_]120号)的要求。

2、关联企业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授信额度比例是否超过规定。

3、其他保证担保(分支机构担保应有所属企业授权并了解其详细情况)

主体审查及财务审查参照受信主体审查进行,另外,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经营期限是否覆盖保证期限;是否存在互保及循环保证;信用等级是否评定且符合要求;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的,实缴的资本金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担保额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需要一级分行以上审批方可担保的情形;是否存在我行禁止接受保证的情况;是否属于中短期信贷业务且担保期限符合规定;可担保额度测算是否准确。

(三)抵押担保(应对抵押人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1、权属及权证

权属是否清晰;权属证书是否齐全;房产权属是否经过了房管局网站的查询并核定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查封情况。

2、抵押可行性及价值

是否属于我行不得接受的财产抵押八种类型;抵押人经营期限是否覆盖抵押期限;抵押物是否进行了评估并经有关调查人员确认抵押的价值,应当予以扣除的款项是否已经扣除;抵押比率是否符合规定;抵押物是否存在在先抵押情况;抵押登记是否需要有权机关批准;抵押权属证书记载是否有有效期限制。

3、抵押物变现能力

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对抵押物处臵是否有限制政策;抵押物使用情况,如存在出租,租赁人是否出具放弃抗辩权的书面材料;在建工程是否已有建设施工单位出具放弃抗辩抵押权的证明材料;是否能够办理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四)质押担保(应对质押人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1、质押权属

是否为出质人所有或出质人依法可设定质押。

2、质押可行性及价值

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出质的动产或权利的范围;是否存在农行不接受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的六种情形;质押物是否进行了评估认定并扣除了应扣除的款项;质押物价值波动是否较大,估值及保管的难易程度如何;金钱、商业汇票、保单、仓单、非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且无银行担保的企业债权及以外币计价的质物是否能够落实农行制度的具体条件或要求;质押比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已质押的债权;农行规定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是否能够落实有效的质押登记手续;第三方保管的质物是否已取得保管人的资质等级证书(或证明保管人保管能力的证明材料)、保管合同、记载保管事项的书面文件及财产保险单

3、质押物变现能力

质押变现的操作程序难易程度;质物属性及变现中的潜在受众如何;质押期间产生风险时的处臵措施如何;是否需要且能够办理相应的保险手续。

第四篇: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业务说明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3年以内固定期限的本外币贷款。

按性质分为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业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等;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及以下)及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按贷款担保条件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及质押贷款; 按灵活程度分为限额贷款及额度贷款。贷款对象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补充客户日常经营运作而产生的资金缺口,并不针对具体项目或工程。这种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限短、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是客户使用最为频繁的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流动资金贷款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五个阶段。按照信贷业务先客户评级、后额度授信、再具体支用的原则,除特别规定可以不予确定授信额度的客户外,所有客户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均应先评级并报批授信额度。客户受理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初步审查等操作环节。

1.客户申请。贷款申请可以是客户主动到银行机构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银行机构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请客户向银行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2.资格审查。信贷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银行机构内部的信贷政策,对客户的主体资格、贷款基本条件、贷款限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3.客户提交资料。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客户,信贷人员向客户发送《银行机构信贷业务申请书》和《银行机构信贷业务申请材料清单》,要求客户提供客户基本材料、信贷业务材料和担保材料。客户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是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近几年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情况、纳税证明、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贷款行认为其他必要的资料;二是申请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流贷应要求客户提交与该项目有关的资金来源、交易合同、协议等;同时要收集下列材料:固贷审批文件、项目开工报告、项目资金来源的书面证明或承诺、固贷资金到位的情况、拟够设备清单。

银行机构已经作过信用评级并在有效期内的客户以及与银行机构有过信贷往来的客户,如客户基本材料中的部分材料无变更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

4.初步审查。信贷人员收到客户申请材料后,清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客户申请材料审核后,如不合格,信贷人员将申请材料退还客户,并作好解释工作;如合格,进入调查阶段。调查评价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218 ②调阅贷款减值损失资料;

③调阅不良流动资金贷款资料,与信贷管理人员谈话,了解其对风险的认识,现场检查实际风险及损失情况;

④调阅贷款总账、分户账、台账、贷款档案、会计报表。2.风险提示: ①未对不良贷款原因进行分析并对损失进行预测;

②未对即将到期的,可能形成不良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预测;

③贷款减值损失计提不合规:贷款减值损失计算存在高估或低估现象; ④未按规定对贷款进行分类或分类不准确、不合规: 一是未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至少包括机构、人员、政策和程序、以及支持系统); 二是未依据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核心定义,对贷款面临的风险进行恰当的分类; 三是擅自超越权限进行或调整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四是分类调整不及时,贷款风险出现变化时,信贷经营部门有意隐瞒贷款风险状况或因工作疏忽,未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五是人为调整分类结果,风险管理部门为达到上级行考核目标,人为调整贷款分类结果。合规性 借款人资格 1.检查方法

①获取流动资金贷款电子数据,运行非现场审计模型或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检查样本;

②调阅信贷管理档案,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和客户资质证明的相关材料。2.风险提示: ①向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净现金流量为负的客户发放贷款或借款人主体资格不合法,不具备贷款条件。

②客户提供虚假或隐瞒实情的财务报表; ③客户已在同一辖区同级分支机构取得信用; ④客户用借贷行为牟取非法收入;

⑤客户违反规定将贷款从事股本性投资;

⑥客户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或有损于社会公德的产品或项目; ⑦客户生产经营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 ⑧客户在进行改制或改变经营方式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提供足额担保;

⑨客户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危害信贷资金安全行为; ⑩客户被列入黑名单。调查评价 1.检查方法

①获取流动资金贷款电子数据,运行非现场审计模型或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检查样本;

②调阅信贷管理档案,审查客户评价、业务评价、担保评价等相关材料。2.风险提示: ①项目评估报告未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贷款项目评估内容,涉及关联企业的调查,未作详细分析说明;

②未按银行客户信用评级流程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③存在为发放贷款人为提高信用评级现象。

④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有关规定;

表内授信 ── 企业贷款

219 ⑤项目评估未按照银行项目评估程序进行。审批环节 1.检查方法:

①获取流动资金贷款电子数据,运行非现场审计模型或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检查样本;

②调阅信贷管理档案,查看审批材料,与授权书、授信文件等资料对比。2.风险提示: ①贷款审批未按银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发放贷款; ②未按审贷分离原则进行贷款审批; ③越级审批和未经信贷调查审批贷款; ④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⑤使用额度的审批未按额度使用审批规定办理;

⑥非额度授信客户的贷款审批未在审批授权书确定的权限内审批; ⑦化整为零审批; ⑧对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一般借款人; 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违反国家规定;贷款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级行规定,贷款用途不合法、合规;

⑩贷款审批时,对信贷资料的基本要素、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未进行严格审查,违反国家及银行法规及制度规定。发放环节

1.检查方法:

①获取流动资金贷款电子数据,运行非现场审计模型或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检查样本;

②调阅业务档案,审查相关系统。2.风险提示:

①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前未落实贷款条件,合同签订后未落实用款条件; ②签订借款合同未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合同填写不规范,要素不齐全,“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未表述准确、明晰;

③贷款在办理提贷、转贷时手续不全;

④贷款证、信贷台帐、信贷信息管理系统的登录不及时、不准确。贷后管理

1.检查方法:

①获取流动资金贷款电子数据,运行非现场审计模型或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检查样本;

②调阅流动资金贷款档案,查看贷后检查材料。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和执行贷后跟踪检查制度,或未按银行规定时间进行贷后检查,并撰写检查报告,贷后检查报告不符合监管部门和该行内部规定; ②贷款期间,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办行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拒绝接受贷后检查;提供虚假或隐瞒实情的财务资料,拒不改正情节严重;不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和担保情况;挤占挪用贷款拒不改正的;用贷款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股机经营的;未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格,用贷款经营房地产;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出现合同约定提前还贷的情况;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③贷款到期时,未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单或催收通知单

④贷款展期应符合以下条件:由于国家政策影响,使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不能按期还贷;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无法按期还贷;受国家及银行信贷政策影响,未按期放贷,到期不能按期还贷;贷款原定期限过短,不适应借款人正常生产周期需要;贷款展期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未依照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进行;贷款展期应填定《贷款展期评价报告》,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 ⑤未对贷款逾期、挤占挪用贷款的企业进行加罚息处理,逾期贷款不及时转入逾期账户管理或人为故意漏收、不加罚息;未建立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对不良贷款未及时采取债务重组、补办抵押、依法催收等资产保全措施,化解贷款风险;对经各种措施催收确属无法收回的贷款,未及时申报呆账核销,核销材料,未严格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并保留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权;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

⑥未按规定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免息或越权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免息。⑦“借新还旧”的应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会计核算情况 1.检查方法: ①查阅与流动资金贷款相关的会计报表总账、分户账、台账;

②查阅相关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领用登记薄,查实库存。2.风险提示:

①未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全行统一会计核算,存在账外放款、账外经营情况; ②总账、分户账、台账与库存没有定期核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③未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方法,正确计算利息收入;对贷款的利息收入入账不及时、不足额,核算不准确,存在多计或少计问题;

④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的核算和记账方法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相符,对应列入表外核算的利息未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⑤贷款收回不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调阅内审及业务部门的检查报告及整改报告。2.风险提示: ①业务管理部门未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②业务管理部门检查频率、范围、深度不够充分; ③业务管理部门对查出问题没有适当处理;

④业务部门对稽核提出的问题、建议没有积极整改。

第五篇:流动资金贷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_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_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销售收入×(1-上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流动资金贷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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