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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拟安置随军家属登记表(大全5篇)
编辑:紫芸轻舞 识别码:13-822117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3 17:00: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州市拟安置随军家属登记表

附件1:

广州市拟安置随军家属登记表

1、工作单位性质分五类: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事业单位(按公益一类、二类、三类填写)、企业、人事代理、无工作。

2、无工作人员在工作名称处填“无”。

3、学历、学位、专业技术、执业或国家职业资格只需填写最高层次即可。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在编在岗证明登记表

编号:

随军家属报送材料清单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含工勤)人员)

家属姓名: 身份证号码: 军人姓名: 本从联系手机:

拟或已落户广州地址:区 驻穗部队师(旅)以上单位名称: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随军家属安置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时间:2010年07月05日 阅读:1

2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总政治部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九日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在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过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大多数随军家属得到了妥善安置,对稳定部队的干部队伍,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就业制度的改革,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情况。省军区系统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驻军,把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并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二、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主管劳动就业工作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为随军家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如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等;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对招用随军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四、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关于“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1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初次就业的随军

家属,应参加当地培训机构举办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随军前有工作,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培训的,可适当减免培训费用。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

六、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在部队内部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可允许其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档案可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等接收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

第三篇: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汇报材料

文章标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汇报材料

**市2006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汇报材料

我市驻军兵种全、数量多、级别高、分布广,是全国驻军较多的城市之一,每年都有1000多名失业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省、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积极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新

路子,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积极开展送政策、送岗位信息进军营和请失业随军家属选岗位等活动,我市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找文章到☆好范文 wenmi114.com(http://www.teniu.cc/)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一、不断完善随军家属就业的安置政策

几年来,我市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促进就业政策的基础上,针对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等方面,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五个鼓励”:一是鼓励征调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青发[2002]5号文件规定,对征调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按规定减免税费之外,由政府给予每人2000元(女40岁以上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青劳社[2005]42号文件规定,对失业现役军人配偶,在各类集贸、商贸、农贸市场租用摊位从事经营活动,且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按年拨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二是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青发[2002]5号文件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失业随军家属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青劳社[2003]47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失业随军家属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

8、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三是鼓励失业随军家属从事公益性岗位。青发[2003]4号文件规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失业随军家属,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每人每月给予150元的工资补贴和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四是鼓励失业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青发[2002]5号文件规定,失业随军家属除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正常的职业技能培训外,还可自选专业,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五是鼓励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失业随军家属就业。青发[2003]4号文件规定,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城镇失业随军家属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介绍成交人数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给予50元—1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二、积极的开展随军家属的就业服务工作

㈠建立了随军家属就业协调领导小组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市长夏耕为组长的**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协调领导小组,各区市建立健全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市劳动保障局也成立了随军家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建立了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年初,以市政府的名义与各区市政府签订了责任状,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列为全市就业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全市形成了齐抓共管,多层次、全方位的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格局。

㈡切实做好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一是召开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座谈会。坚持每年召开一次驻青部队分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人员的座谈会,了解全市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情况,分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难的原因,并对就如何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进行讨论。二是积极的做好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几年来,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的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确保了当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率100,确保了有求职要求且服从工作安置的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率90以上。2005年全市共有失业随军家属953人,其中,有求职要求的463人,安置就业463人,就业率100。三是积极做好当年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2005,全市共有随军家属120人,全部安置就业。另外,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有关部门为17名驱逐舰一支队的随军家属办理了进青落户手续。最近,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我局积极的协调指导城阳区劳动保障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济空电子对抗团45名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㈢为失业随军家属提供全方位就业服务

一是调查摸底,搞清底数。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都对12区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失业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通过调查,摸清了底子

第四篇: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事关社会和谐发展,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印发《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待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是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的实际举措,是服务部队、服务基层、服务官兵的具体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军队各级,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军地双方密切配合,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积极主动地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支持和鼓励广大官兵及其家属立足本职,奋发进取,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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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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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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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部署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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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

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0]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人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做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模范,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

第三条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是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机构,每年对辖区内有用人需求的单位下达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是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协调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接收安置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第六条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技能培训、工作推荐、就业指导和档案管理。

第三章接收

第七条驻区部队军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被批准进京,且已被区属单位接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驻区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军官被批准随军的证明及军官本人最高职(级)任免(晋衔)报告表的复印件,部队负责将家属档案由京外调京,按管理权限由部队干部部门分别报送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

(二)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审核后,向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开具接收函。

(三)部队持家属档案、接收函等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办理进京审批。

(四)随军家属调京落户后,到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办理报到手续。

第八条驻区部队军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被批准进京,尚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户口及工作关系还在京外的,先行办理调京落户手续,再由驻区部队协调地方主管部门落实工作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驻区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军官被批准随军的证明及军官本人最高职(级)任免(晋衔)报告表的复印件,部队负责将家属档案由京外调京,按管理权限由部队干部部门分别报送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

(二)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审核后,向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开具接收函。

(三)部队持家属档案、接收函等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办理进京审批。

(四)随军家属调京落户后,到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办理报到手续。

(五)随军家属自报到并与区人事局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相关协议书起,档案暂存在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存档时间不超过24个月,并从下月开始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计发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进京前无业的随军家属,可持军官证、《随军家属进京审批报告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建档、登记手续,并从下月起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同上),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六)随军家属进京后,档案保存在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2年期间,区政府负责为其交纳养老保险(交纳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培训与就业

第九条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随军家属报到并签订相关协议书后,两年内,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免费为随军家属进行相关培训,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和咨询。为已建立社会保险帐户的随军家属缴纳待岗期间的养老保险。

第十条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驻区部队做好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能证书,培训费用由区财政负担。第十一条建立随军家属人才信息网,提供人才需求信息,积极引导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竞争上岗。

第十二条各区属单位应积极完成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区属各单位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不参加招聘洽谈会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列入接收安置计划。

第十四条随军家属在办理随军接收和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涂改档案材料的将不再予以接收和安置,档案关系转入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同时,不再享受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未经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收,至今尚属虚挂的驻区部队随军家属,经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证明,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积极做好家属的工作推荐、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第十六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其档案关系转入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存档,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自谋职业

第十七条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支持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工商、税务部门应为其简化登记手续并加快办理。

第十八条随军家属安置率达到依据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企业员工比例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税资格的审定,由企业写出申请,区双拥办会同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报市税务部门审定后,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第十九条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第六章奖励与考核

第二十条随军家属在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非经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安置落实工作单位或自主择业(指区属以外单位接收)的,可在办理完行政关系和档案转移手续后,将剩余月份的生活补助费一并发给随军家属作为奖励。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对在区人事局或区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建档两年内的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在取得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并与区人事局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后,一次性给予个人奖励2万元。受奖励后不再享受随军家属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区政府鼓励各单位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每安置一名随军家属奖励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5000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3000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0元。为鼓励先进,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安置奖励费的20%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作为单位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不重视、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应给予批评,并取消其拥军优属和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双拥办会同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暂行办法》、《关于<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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