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务审计制度——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财务审计制度——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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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 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
(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
(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
(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
计。?
□ 机构
第五条 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 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 职权
第十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
(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计;?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 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3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厂长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
(三)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 奖惩?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审计室。??
第二篇: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
第二条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
□ 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 第四条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 □ 机构
第五条 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 第六条 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
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第九条
□ 职权 第十条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
(二)(三)(四)(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 □ 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的(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3
(二)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厂长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
(三)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 □
第十三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 □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审计室。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
第三篇: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厂部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
(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三)专项工程的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固定资立报废的合理性;
(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七)厂部及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确定离或改任的经济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情况;
(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办理审计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其他事项,配合上级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第三章 机构
第五条 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以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 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室在业务上受到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章 职权
第十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
(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五章 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三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厂长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
(三)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予必要的处分,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审计室。
第四篇:1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第五章审计工作制度
一、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
(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
(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
(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
本单位进行审计。
□机构
第五条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职权
第十条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
(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计;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账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
级审计机关报告。
□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3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厂长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
(三)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奖惩
第十二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审计室。
第五篇:财务审计责任制度
财务审计责任制度
财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工地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