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商办秩函[202_]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2_〕493号,以下简称《通知》),分解审核清理工作任务,及时掌握审核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设计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以下简称《旬报表》)。现印发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认真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填写《自查表》,在确保符合条件后,将《自查表》与《申请书》一同提交当地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自查表》和《申请书》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审核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现场审查,填写《审核表》。审核人须对照《审核表》项目逐一审核,确认每一项是否符合条件标准,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所有申报企业的全套材料(包括《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审核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现场审查,填写《审核表》,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换发定点屠宰资格证、取缔定点屠宰资格或责令限期整改的明确意见,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全套材料(包括地县两级《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企业限期整改不超过2个月,整改结束后企业重新自查并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直接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复核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书面审核主要从省级设置规划角度提出意见。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全省申请审核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的10%,且不少于10家(个别地区除外)。抽查人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填写《审核表》,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现场抽查发现地(市)级上报材料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要及时纠正,并要求该地(市)重新开展审核清理工作。
五、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工作结束后,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清理工作全套档案材料(包括省地县三级《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复印寄送商务部。所有经审核予以换证的定点屠宰企业名单和相关情况要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布。县(区)级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也要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清理工作全套档案材料复印后寄送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六、《自查表》、《申请书》、《审核表》见附件(电子版可在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下载),各地应严格按照该样本 印刷或复印使用,不得对其进行改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审核清理工作时限完成相关材料的填写上报,不得漏报、漏查、漏审。凡上报材料缺项者,不予受理。
七、各地要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相关规定和本省有关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管理办法,参照《申请书》、《自查表》和《审核表》设计制作《小型屠宰场点审核换证申请书》、《小型屠宰场点自查表》和《小型屠宰场点资格审核表》,并按《通知》要求完成小型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要坚决杜绝将达不到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定为小型屠宰场点的做法。
八、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填写《旬报表》(可另附详细文字材料),并于每月2日、12日和22日报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范文)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审核清理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下辖15个乡镇145个行政村,总面积7843平方公里,总人口42.7万。目前,全市共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十四家、牛羊和禽类定点屠宰场六家,这些屠宰场都先后经过了省和$$市相关部门的审核,颁发了定点屠宰资格证书。其中乡下的十三家屠宰场是“一畜一场,一乡一点”,各有各的屠宰来源,各有各的销售市场和区域,形成了覆盖全市城乡、规范有序的屠宰网络,充分保证了偏远乡镇居民的食肉安全。
一、审核清理工作开展情况
年初以来,我市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2_]493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十四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逐一进行了审核。总体看来,所有企业都符合设置条件,并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但其现有的生产设施设备、条件水平与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已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将一律关停。
1、加强领导,成立机构。3月25日,接到相关通知要求后,立即召开了专项工作会议。市商务、工信、财政、环保、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参加了会议,会上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协调。
2、确定目标,落实责任。制定了《##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把工作目标、审核清理范围、工作任务、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等进行了明确。按照方案要求,各相关单位根据自己的工作任务,分别制定了工作推进时间表,严格按照市里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3、组织企业,开展自查。4月初,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动员、指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自查。将有关要求和企业自查表印发给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组织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查。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填写了自查表,自查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已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了定点屠宰资格审核书面申请及企业自查表。
4、联合执法,全面检查。按照工作安排,5月6日-10日,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了现场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小型屠宰场,已下发了整改通知,对拒不改造和逾期不改的将向上申报,取缔其屠宰资格。
二、针对企业情况所采取措施
经过审核发现,我市各屠宰场条件水平很不均衡,主要表现
为市区内的屠宰厂好于乡镇屠宰厂,交通条件较好的铁路沿线屠宰厂好于偏远乡镇屠宰厂,我们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1、需要完善提高的企业。依据审核清理标准,我市市区内的万利屠宰厂,在设施设备及生产条件水平上相对具备较高标准,但在一些细节上仍需完善,我们已提出了整改意见,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生产水平,达到国家和省的标准。
2、需要进行整改的企业。在乡下的十三家屠宰场中,有9家虽然没有大型屠宰场的规模,但基础设施较好,只是生产条件水平与国家和省要求有一定差距。我们已对这些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力争通过整改早日达标。
3、需要选址新建的企业。在乡下的十三家屠宰场中4家屠宰场因创建较早等原因基础条件较差,通过整改很难达到标准,我们建议企业重新选址新建。目前,两家屠宰场已经建设完成,正进行后期工作,屠宰场将于今年6月正式投入使用。
三、下步工作安排
生猪定点屠宰是一项关乎民生的大事,加强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是促进屠宰行业提质升级,确保肉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我市将按照工作安排,在6月末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全力推动整改工作。对在审核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
下达整改通知基础上,积极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对需要较大整改及重新选址新建的企业将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使整改企业在6月末达到有关要求,新建企业能在较短时间内投入使用。
2、及时整理上报信息。按照我省的统一安排和工作部署,在各个时间节点内,将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上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及时上报到省和鸡西市相关部门。
3、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屠宰场信用检查档案,对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以及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提示广大消费者和媒体进行监督。
4、促进企业提档升级。在此次审核清理工作过程中,很多企业负责人都有意愿进一步提高生产水平,扩大生产能力。我们将以此次审核清理为契机,积极指导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最新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使我市屠宰场全面改造升级。
第三篇: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
附件4: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_年第9号,202_年6月1日起施行)
2.《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_年第71号,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_年第525号,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2_年第13号,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2_年第9号,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2_年第6号,202_年3月1日起施行)
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2_年第7号,202_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技术标准
1.GB50317-202_《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2.GB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GB5749—202_《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GB16548-202_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5.GB/T17236—202_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6.GB/Tl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7.SB/T10486-202_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8.SB/T10571—202_《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
第四篇:商务部等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等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202_-1-9 16:02:03 文章来源:市场秩序司
商秩发〔202_〕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厅(委)、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02_年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肉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但生猪屠宰行业总体发展水平低,企业多、小、散、乱的现象仍未根本改观,特别是一些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不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规程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给肉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决定在全国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核清理范围和目标
(一)审核清理范围。对于202_年8月1日《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其进行清理,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要予以复核。对于202_年8月1日以后设立或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准入管理。小型屠宰场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的审核清理意见。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202_年7月31日前,各地要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的行为,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二、严格执行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三)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2_)等国家标准进行(具体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
(四)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符合设置规划。
(五)依法严格对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管理。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应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相关地方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订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严格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六)严格工作时限。202_年2月底前,各地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202_年3月,组织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202_年4月至5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对有关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202_年6月至7月,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当地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督查。
(七)严格工作程序。屠宰企业自查结束后,要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抽调专人,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八)加强备案管理。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商务部要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资格(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屠宰企业发生资格情况变更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信息,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上确认。
四、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九)建立资格公开制度。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相应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提示广大消费者与媒体进行监督。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
(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加大对监管工作成效突出地区的宣传力度,曝光行业监管工作不力的地区与违法违规屠宰企业。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完善12312等举报投诉服务体系。
五、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一)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统一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省级审核清理部门协调机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清理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级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企业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
(十三)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审核清理工作检查组,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督促检查,严厉查处并纠正自行降低审核标准,向不达标企业核发证牌、将不达标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并核发证牌等做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十四)依法严格追究行政与法律责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部门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法定职责,是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的迫切要求,是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审核清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审核清理工作进展情况与工作总结报商务部。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刘鹏 吴凤武
联系电话:略
传 真:略
附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五篇:开鲁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审核清理工作汇报
开鲁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审核清理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按照通辽市商务局通知要求现将我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开鲁县下辖10个乡镇217个行政村总面积4488平方公里总人口42.7万。目前全市共有生猪定点屠宰场8家、牛羊和禽类定点屠宰场2家这些屠宰场都先后经过了自治区和市县相关部门的审核颁发了定点屠宰资格证书。其中乡下的7 家屠宰场是“一畜一场一市一点”各有各的屠宰来源各有各的销售市场和区域,形成了覆盖全县城乡、规范有序的屠宰网络充分保证了偏远乡镇居民的食肉安全。
一、审核清理工作开展情况
年初以来我县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2_]493号及通辽市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10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逐一进行了审核。总体看来所有企业都符合设置条件并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但其现有的生产设施设备、条件水平与国家及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已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将一律关停。
1、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5月20日接到相关通知要求后,立即召开了专项工作会议县商务、工信、财政、环保、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参加了会议会上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协调。
2、确定目标落实责任。
制定了《开鲁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把工作目标、审核清理范围、工作任务、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等进行了明确。按照方案要求各相关单位根据自己的工作任务分别制定了工作推进时间表严格按照市里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3、组织企业开展自查。
6月初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动员、指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自查。将有关要求和企业自查表印发给全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组织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查。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填写了自查表自查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已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了定点屠宰资格审核书面申请及企业自查表。
4、联合执法全面检查。
按照工作安排6月6日-10日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了现场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小型屠宰场已下发了整改通知对拒不改造和逾期不改的将向上申报取缔其屠宰资格。
二、针对企业情况所采取措施
经过审核发现我县各屠宰场条件水平很不均衡主要表现为城区内的屠宰厂好于乡镇屠宰厂交通条件较好的屠宰厂好于偏远乡镇屠宰厂我们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1、需要完善提高的企业。依据审核清理标准,在设施设备及生产条件水平上相对有所区别,但在一些细节上仍需完善,我们已提出了整改意见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生产水平,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
2、需要进行整改的企业。在乡下的7家屠宰场中,虽然没有大型屠宰场的规模,但基础设施较好只是生产条件水平与国家和自治区要求有一定差距。我们已对这些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力争通过整改早日达标。
3、需要选址新建的企业。在城区的3家屠宰场中,有2家屠宰场因创建较早等原因基础条件较差,通过整改很难达到标准我们建议企业重新选址新建。目前有1家屠宰场已经建设完成正进行后期工作,屠宰场将于今年10月正式投入使用。
三、下步工作安排
生猪定点屠宰是一项关乎民生的大事加强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是促进屠宰行业提质升级确保肉品安全保障人民群
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我县将按照工作安排在6月末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全力推动整改工作。对在审核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下达整改通知基础上积极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对需要较大整改及重新选址新建的企业将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使整改企业在8月末达到有关要求新建企业能在较短时间内投入使用。
2、及时整理上报信息。按照我省的统一安排和工作部署在各个时间节点内将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上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屠宰场信用检查档案对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以及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提示广大消费者和媒体进行监督。
4、促进企业提档升级。在此次审核清理工作过程中很多企业负责人都有意愿进一步提高生产水平扩大生产能力。我们将以此次审核清理为契机积极指导各企业按照国家的最新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使我县屠宰场全面改造升级。
二0一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