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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审计机关积极推进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范文)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13-858845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3 17:00: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北审计机关积极推进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范文)

湖北审计机关积极推进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时间:202_年07月11日】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字号:大 中 小】

自去年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颁布以来,湖北省审计机关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有效地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各地审计机关领导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积极探索,以贯彻执行新的《国家审计准则》为契机,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为目的,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提高审计人员依法行政为抓手,以程序控制为重点,全面推进审计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据不完全统计,上半年省厅已完成审理项目64个;市州县审计局已完成审理项目350个。其主要的做法:

夯实工作基础,全面推进审理。一是各级审计机关强化审理机构,充实配齐审理人员,为推行审理制度提供组织保障,据统计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内设机构单设法规(审理)机构的有53家,与综合科(办公室)合署的有50家,共配备专兼职审理人员179人,其中专职审理人员141人,兼职人员38人;二是建立健全审理工作制度,有许多地方审计机关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审计项目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审计机关文书格式,为实施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加强学习培训,各地采取组织学习、培训、考试、知识竞赛等各种方式进行学习宣传,使广大审计人员进一步知晓审计工作流程和要求,为开展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创新审理模式,规范审理行为。一是积极探索建立审计项目审理模式,制定项目审理操作流程,对审计组审核、业务部门复核、法规部门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审理程序到位;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审核、复核、审理内容,有效地控制了审计风险;三是建立了“两项机制”和“四项制度”,即“审理退回补充完善机制和修改文书机制”,“审理会议制度、审理报告制度、审理档案制度和审核、复核、审理责任追究制”,确保了审计质量。

抓住重点环节,实施全程控制。一是坚持复核审理前置,实现有效地事前控制,把审计实施方案纳入审理前置环节,加强对审前调查和审计实施方案编制环节的质量控制;二是强化审计现场审理,实现有效的事中控制,重点监控审计组上传现场审计数据包,审计取证、重要审计情况的反馈等,防止审计问题跑、冒、滴、漏;三是坚持审理和业务会议制度,实现有效的结果控制,法规部门采取网上和纸质同步审理,邀请相关业务部门和审计组长参与审理会议,进行沟通和交流达成共识,局机关定期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最终审计结论,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审计风险。

开展审计项目审理,有效地促进了审计事业的发展。一是进一步增强了依法行政意识。通过审理和责任问责,促进审计人员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审计执法力度得到进一步提升。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审计行为。通过全过程审理,使每个审计项目都严格按制定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操作,促进了审计目标的实现。三是进一步提高了审计质量。通过全过程审理,对审计项目质量实施全过程监控,拓宽了审理的广度和深度,促进了审计质量的提升。四是进一步有效地防控了审计风险,通过全过程审理,将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审计质量与权力风险防控紧密结合,实施时点监控,有效地防止了“选择性审计”和“选择性上报”问题发生,为反腐倡廉任务的落实提供了制度保证。

第二篇: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

《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审办法发[202_)229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审计法、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各业务司、派出审计局(以下称业务部门)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业务部门直接实

施完成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业务司负责汇总的审计报告,反映审计结果的行政公文、审计信息、审计结果公告等,继续执行审计复核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规司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第四条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在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法规司应当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有关审计组应提前两天通知法规司派人参加。

第六条 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报经总审计师和分管署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业务部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在此基础上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需要移送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九条 业务部门在完成上述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规司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六)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是否在审计目标、内容与重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没有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项目除外);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做到目标具体,重点突出,分工明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日记中得以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记载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

(四)审计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五)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六)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

(七)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如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业务会审定,法规司不再对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法规司分管司领导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审理会议一般由法规司司长(或其委托的副司长)主持,法规司其他司领导、审理人员、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吸收法规司其他处室人员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参加。

在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总审计师和分管署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法规司分管司领导确认后,形成审理意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 根据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规司在出具审理意见书时应分别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种情形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当要求其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种情形的,应当先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充、完善;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五)、(六)、(七)种情形的,一般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由法规司直接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及时提交法规司。

第十六条 法规司根据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对审计结果类文书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经业务部门确认后,将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总审计师审核。

第十七条 法规司审理及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时间应分别控制在7个和5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署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审计署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时,法规司应当向审计业务会议汇报有关项目的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法规司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二十条 法规司及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对修改提交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对审计项目中存在但审理未发现的重大问题与法规司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和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对审计项目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重要修改情况书面说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审理意见书(参考格式)

附件

审理意见书(参考格式)20xx年第xx号

被审计单位

主办单位

审计项目

审理内容

审理发现的问题

审理意见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

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有效性

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审计工作底稿是否表述清楚、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审计结果类文书表述清楚,适用法规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移送恰当,编制规范

一 审: 二 审: 法 规 司:

xxxx年xx 月xx 日

第三篇: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

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审计法、审计准则及《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审计中心(以下称业务处室)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理工作。

业务处室负责汇总的审计报告,反映审计结果的行政公文、审计信息、审计结果公告等,继续执行审计复核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在业务处室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送审稿后,法制处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处室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法制处可派人参加或采取其他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有关审计组应将征求意见时间提前通知法制处。

第五条

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报经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业务处室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在此基础上拟定审计机关审计报告送审稿;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拟出审计决定书送审稿;对需要移送的事项,拟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审稿。

第八条

业务处室在完成上述审计结果类文书送审稿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制处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业务处室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六)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八)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中已经上传到项目资料树的不需再次提交。

第九条

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日记中得以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记载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审计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三)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

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四)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

(五)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处室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应当提交法制处负责人审核。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提请处室负责人进行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法制处负责人确认后,形成审理意见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根据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处在出具审理意见书时应分别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

(一)对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审理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其予以补充、完善;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当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

(二)对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项审理发现问题的,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由法制处会同业务处室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业务处室应当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业务处室关于审理意见的说明(见附件2)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法制处。

第十五条

法制处根据业务处室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对审计结果类文书会同业务处室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有关资料报送局业务会审定。

第十六条

法制处审理及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时间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时,法制处应当向审计业务会议汇报有关项目的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法制处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十九条

对审理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以及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由法制处及审理人员负责;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处室应当对其提供的审理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审理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负责;

对修改提交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由法制处与业务处室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

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和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对审计项目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业务处室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审计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审计项目

审计项目:202_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六安市审计局组成审计组,自202_年3月8日至4月20日,对六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202_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六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六安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人员情况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是依据《关于设立六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问题的批复》(六编[202_]61号)于202_年12月成立的正县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2_年6月依据《关于调整理顺市招投标监管服务机构的批复》(六编[202_]30号)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与市招投标中心合署办公,统一管理。调整后的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内设7个科室:办公室、信息科、业务科、法规科、建设项目招投标科、国土与产权科、政府采购科。

单位核定编制28个。202_年底实有人员35名(招投标中心22人,招投标监督管理局13人),其中行政编制人员6名,事业编制人员23名,编外聘用6人;退休人员2人。

(二)202_预算执行情况

202_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复预算收入合计508.28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内拨款收入161.55万元,财政预算内拨补办案补助收入166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80.73万元;预算支出合计508.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2.28万元,项目支出276万元。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202_实际收入合计760.8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79.78万元(预算安排398.28万元、预算指标追加110.61万元、预算指标调减29.11万元),其他资金收入 281.04万元;实际支出合计770.1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566.85万元(基本支出276.58万元,项目支出290.28万元),其他资金支出203.25万元;上年结转结余110.89万元,202_年年末结转结余101.61万元。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202_“三公”经费预算为14.5万元(公务接待费2.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2万元)。实际“三公”经费支出合计 13.2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57万元,较上年下降18.48%;公务用车运行费11.69万元,较上年上升11.34%。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202_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编制了较为完整的一般收支预算、项目收支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提供的会计资料也较真实地反映了预算拨款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基本能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但审计中发现非税收入管理不规范、违规发放津补贴、项目支出管理不规范、超范围乱收费、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加以改正。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部门组织收入预算编制不规范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202_组织收入预算编制425万元,其中罚没收入215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10万元。实际罚没收入80万元,仅完成预算37%;经营性服务收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280万元。年初编制预算时,将经营性服务收费误归类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预算编制科目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六政办〔202_〕26号)第六条“„„非税收入预算由各执收部门、各单位根据上年收入执行情况和预算非税收入项目变化、政策调整等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合理编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的规定,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按照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合理编制部门收入预算,加大收入组织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二)经营性服务收费不规范

1、服务价格登记证未按规定变更。202_年6月市招投标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划出,与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其业务主管部门已发生变动,但市招投标中心未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事宜。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变名称或者变动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的规定,责令市招投标中心按规定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事项。

2、无依据扩大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范围。202_年市招投标中心收取场地使用费、会场服务费收入7,600元,政府采购中标服务费285,322.98元,上述收费项目不属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许可范围,市招投标中心未提供任何收费依据。上述行为根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四)不按《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的规定界定为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第五条“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的规定,责令市招投标中心停止乱收费行为,并将上述乱收费292,922.98元全额收缴市财政。

(三)预算收入管理不规范

1、滞留应上缴财政收入973,750.30元。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202_年应缴财政款4,585,880.30元,已缴财政专户款3,612,130.00元,截至年末应缴未缴财政款973,750.3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的规定,审计期间该问题已做整改。

2、违规开设预算收入过渡性账户。市招投标中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为经营性收入,其汇缴账户为徽商银行***00002385账户,该账户是招投标中心为收费方便未经批准自行开设的一般存款账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规定,审计期间,该账户已取消,账户内余额174,529.87元已全部上缴国库。

(四)项目支出管理不规范

1、未按预算批复对项目支出进行核算。202_预算批复项目支出为招投标信息维护和招投标业务成本、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办案查案经费等项目。实际项目支出是以支出内容分类核算,如办案项目、招投标网络维护建设项目、水电及房租、宣传教育项目、扶贫帮建项目、政府采购评标费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规定,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调整项目支出辅助科目,严格按照预算批复项目分类进行会计核算。

2、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1)项目资金用于基本支出。202_年财政拨款项目支出2,902,786.46元,其中用于基本经费支出合计85,464元,包括水电及房租费40,332元、宣传教育费39,028元、物业管理费6,104元。

(2)项目资金相互挤占挪用。市财政下达办案查案专项经费120,000元,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将其中20,000元用于新办公室电路修改及排水管费用(该工程为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建设项目配套工程)、22,600元用于招投标业务专家评审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以及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责令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归还原资金渠道,今后严格按预算规定支出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杜绝类似行为发生。

(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123,533元 1、202_发放元旦、春节值班费每人半天600元,合计41,28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单位、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根据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的规定,责令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予以清退,收缴市财政,今后杜绝类似行为发生。

2、超标准发放202_年独生子女费1,8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皖人口发〔202_〕14号)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的规定,责令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今后按标准发放独生子女费。

3、单位替个人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80,453元。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2_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六市金管〔202_〕6号)“

4、缴存比例。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低于月工资总额的5%(单位和个人各5%),有条件的单位不高于20%(单位和个人各20%)”的规定,202_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相等份额的住房公积金361,419.1元。经审计,除补交20147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外,单位202_年缴纳住房公积金合计441,872.13元,个人扣缴住房公积金合计280,966.07元,单位替个人多承担了住房公积金80,453元。根据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的规定,责令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将替个人承担的应由个人缴纳的公积金80,453元予以清退,并全额收缴市财政。

(六)借用协会收取网络会员费并在协会账中列支费用

202_年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建设“六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服务系统”(含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四大类招投标监督服务系统和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由市招投标协会按不同标准收取投标单位网络会员费,202_年7月后停止收取网络会员费。202_年至202_年收取网络会员费310.15万元,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在协会账内列支各项费用66.44万元(主要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6万元、因公出国(境)费4万元,业务接待费5.3万元、培训费4.26万元,其他12.17万元、职工补助10.31万元、网络使用费25.8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和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建议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加强协会管理,规范协会收支,将市招投标协会账户余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真实准确反映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财务收支状况。

(七)现金账实不符,公款私存

审计组于202_年3月31日对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进行现金盘点,盘点结果:盘点日现金账面余额21,952.89元,实际该局出纳人员未经局领导批准,擅自将单位库存现金存储于个人银行卡中,且与个人现金混用,盘点日出纳人员提供徽商银行62287909***账户对账单(余额6,600.91元),导致盘点日库存现金账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2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规定,责令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出纳人员退还单位公款和利息,并根据上述规定对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处3000元罚款,并责令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出纳人员处202_元罚款一并收缴市财政,今后杜绝类似行为发生。

(八)会议费支出原始附件不全

202_会议费支出合计10445元,报销附件不全,均未见会议通知等报销要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六安市市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2_〕254号)第十九条“„„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的规定,责令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补充相关原始凭据,今后规范各类费用报销手续。

(九)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比例过高

审计抽查发现:(1)六安市淠河景观带延伸段(橡胶坝—寿春路桥)景观工程中标单位中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4576.93万元,收取履约保证金457.69万元(投标保证金转入80万元;银行保函377.69万元,占比83%);(2)S351六安至舒城段改建绿化景观工程(K0+650-K3+320段)1标段中标单位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价629.22万元,收取履约保证金63万元(投标保证金转入12万元;银行保函51万元,占比81%);(3)六安市友谊西苑居住小区工程施工1标段中标单位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15618.38万元,收履约保证金1561.84万元(投标保证金转入80万元;银行保函1481.84万元,占比95%)。

上述行为违反了《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差额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六招管委[202_]3号)第二条“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差额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网银支付、银行出具的汇票、支票、保函等。保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额的50%”的规定,建议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尽快完善出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履约保障金监管。

四、审计建议

(一)强化预算意识。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强化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杜绝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增强预算监督的有效性。将部门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强对罚没收入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预算收入。

(二)加强项目管理。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规范项目支出核算,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不得随意挪用、挤占;强化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意识,合理安排支出,确保专项经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

(三)规范会计核算。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规范费用支出的报批手续;定期进行账务督查,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加大财务培训力度,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杜绝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现象。

(四)强化职责履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依法加强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等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单位职责。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五篇:浅谈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

浅谈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

一、复核与审理的定义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复核与审理是这样解释的:复核,意思为审查核对。审理,意思为审查处理;复核与审理相同之处均有审查职能,即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不同之处是复核强调审查的同时,注重核对,只需指出问题,不强调处理和解决问题。而审理更强调审查后需处理,不能只提出问题,关键是要解决问题。从传统意义上看,审理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独立的第三方根据争辩双方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核实案件情况,是判决的前置程序,多见于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程序,后来审理这一概念逐渐扩展到执法领域。

二、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的形成

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审计机关关于审计复核工作的规定》,建立了审计复核制度。该规定运行七年后,202_年01月23日,审计署发布《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明确审计复核概念,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202_年05月26日,审计署制定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六号令),完善了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三级复核制度。

202_年4月9日,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法制处长培训班上的讲话中提到:“必须把严把质量关作为审计工作的核心„„署法制司的‘复核’应该改为‘审理’。审计质量把关应该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除了对每一份审计报告进行基本的复核外,还应该把审计实施方案与审计报告反映的审计结果作对比„„”,首次提出了审计机关“审理”概念。同年9月,审计署办公厅正式印发《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明确审理是指法规司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202_年9月1日,审计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8号令),审理作为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监控的手段之一,被正式载入部门规章。

三、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的内在联系

1、目的的一致性。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都是审计机关控制和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措施,都是通过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严格的程序、明确具体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的目的,以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机关的执法水平。

2、性质的一致性。审计审理和审计复核都是审计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都是审计机关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措施,都是由审计机关内部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具体独立实施,可以说是“审计”的“审计”,即是对审计项目实施部门完成的“审计产品”的再“审计”。

3、责任的共同性。不论是审计复核还是审计审理,作为负责复核或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都要对复核或审理的内容、结果承担质量责任,这是不容含糊的。

四、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的区别

1、介入时点不同。审计复核往往是在审计组完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形成送审稿,审计组将相关审计文书送法制机构后进行的,属典型的事后审查。审计审理是在审计组审计进点时就介入到出具最后审计报告为止,既可以在审计实施阶段直接到审计现场或被审计单位,还可直接参加审计进点会和意见交换会。审理基本上介入了审计全过程,实现了质量控制的关口前移,属于审计机关内部实施的“跟踪审计”。

2、工作方式不同。审计复核工作中,审计机关法制机构介入审计项目开展复核的时点是在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结束以后。虽然在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能够查阅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并就审查材料和审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但和被审计单位缺乏直接的交流,反馈意见由于文件篇幅、文字表述等原因,往往难以全面清晰的从被审计单位角度反映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不利于复核人员对审查材料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复核主要停留在审计报告‘书面作业’上,审计证据也是可以不看的。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要求审计组限期补正,复核人员充当的是“质检员”,只要指出复核发现的问题就行了。审计审理要求审理人员应该是“修理工”,不仅要指出存在的问题,而且还要直接修改审计文书。

3、审查深度不同。审计复核主要针对结果类审计文书的主要事实描述、法律适用、定性处理进行审核,对审计程序的检查从属于审计文书复核。而审计审理要以审计实施方案为龙头,关注和检查审计项目的整体工作质量,除了上述工作内容之外,首先要做的就是牢牢把握住审计实施方案这一审计项目的实施指南和灵魂,检查审计实施方案提出的审计重点事项是否在审计报告中都进行了反映,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足以支持审计结论,审理从方案执行和证据收集的角度,对审计程序的关注更深入到实质层面。特别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这是审计审理的最大进步和与审计复核的最大区别。

4、承担责任的大小不同。审理与审计实施作为审计业务管理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既互相独立又互相制约,审计复核机构和复核人员、审计审理机构和审理人员都应对自己作出的复核或审理意见承担质量责任。但二者承担的质量责任大小不同,审理相对于复核来说,承担的质量责任更大,但对于审计产品的质量责任,审计审理与审计实施部门应该是共同责任,审计实施部门对提交审理的结果文书负责,审理机构对审理修改内容负责,对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与审计实施部门共同承担责任。

五、理顺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的关系,促进审计复核到审计审理的转变

1、消除两种错误认识

一种是认为审理和复核仅仅只是字面变化,玩玩文字游戏而已,没有实质区别,从审计机关的领导到审理机构、审计实施部门对审计审理带来的重大变化模糊不清,工作按以前那样按部就班的做就行了。

另外一种则是认为审理是一种万能的监督和补救,可以包打天下,有了审理,质量控制的重担就落在了审理机构的身上,把“审计产品”的最终责任人全归到审理者身上,审计实施部门依赖性变强了、质量的责任心减弱了,甚至审计机关的领导也变得“无事”了。

2、促进审计复核到审计审理的转变

审计审理的实行充分体现审计机关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给审计机关提供了质量控制更有力的保障,但同时也给审计机关和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审计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审计质量是审计“生命”的意识,尤其是领导层面。二是正确认知审计审理对审计质量控制带来的巨大变化,消除上述两种错误认识。审理是质量控制中的关键一环和重要方面,它不仅不能代替审计组内和所在部门等控制环节,而且随着审理对过程质量关注力度的加大,审计组内和所在部门的复核质量也应该随之提升。三是重视审理机构建设,要建立专门的审理机构并配备高素质的审理人员,选配责任心强、法律政策熟、敢于“得罪人”的审计人员充实到审理队伍。四是全力支持审理人员工作,审理机构和审理人员实施的是内部监督,面对的是审计机关所有的审计实施部门和人员,是一个“得罪人”并且是内部人的差事,尽管这个岗位很锻炼人,但很多人都不愿在这个岗位。因此,审计机关领导层一定要更加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适时为审理人员撑腰,让他们敢于审理、善于审理。五是审理机构和审理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努力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审理作为内部监监督管理,仅仅是手段,服务于审计业务一线才是审理机构的最终定位,审理工作要以服务党和国家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审理工作置于更大的空间和环境之下,在整体上把握审计审理的原则与维度。要敢于坚持原则,同时,又不能自以为是,对一些明显有风险的,要敢于说不;要严格把关,严谨细致,大胆假设,合理怀疑,要排查审计风险和重大缺陷,对一些可能有潜在风险或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要充分发挥参谋的作用,提示风险,确保每个审计项目质量不出风险,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文章来源:乐上财税网

湖北审计机关积极推进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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